关于收入差别倒U曲线及两极分
化研究中几个方法问题的建议
陈宗胜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 300071)
内容提要:尝试从我国现阶段各省市的横截面数据中回归出收入差别倒U曲线的做法是不适当的;收入分配倒U曲线的形成既包含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包含其他因素比如政策措施的影响,这不影响其规律性或客观性;库兹涅茨以私有经济为背景概括出的收入分配倒U曲线不能直接套用于中国现实,在研究中国居民收入差别趋势时建议使用“公有经济收入差别倒U曲线”的概念;收入分配两极分化包括趋势和状态两个侧面,需要用几种不同的标准进行综合研究才能得出全面的结论;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影响居民收入差别的重要因素,逻辑上可能会加剧相对的两极分化;基尼系数计算方法的选择必须同资料可得性及口径相吻合。
关键词:收入分配 倒U曲线 两极分化
最近若干年,随着学术界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研究的深入和增多,许多学者在研究中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两个很重要的问题:一是收入分配差别“倒U曲线”,另一个是关于收入差别两极分化的检验。不少学者就此发表了很好的见解。但是仔细分析一下,一些学者在涉及这两个题目时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我这里不是指这些学者关于这两个问题的学术观点的对与错,对此本文不拟讨论;这里指的是关于这两个问题的研究方法或分析角度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就此提一些粗浅看法或建议。
一、关于收入差别“倒U曲线”的几个研究角度或方法。
在关于收入分配的研究中不少学者都花费一定的篇幅专门或顺便研究了收入差别“倒U曲线”问题。我对其中的许多内容是赞赏的,并注意到不少作者对“倒U曲线假说”是否成立实际上一直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并没有简单否定它或肯定它,因为一方面中国现在的事实的确没有给出完全充足的支持,另一方面即使中国现有的数据不能提供支持,并不意味着将来的数据也不支持,更何况一两个案例有悖于该假说并不能否定它适用于大多数国家的情形。我对这些研究都是赞成的,并持同样的态度。
然而,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从方法上看是值得商榷的。比如有的学者尝试用中国目前各个省市的横截面资料,来做关于收入差别倒U曲线的回归分析;有的学者只分析收入差别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关系;有的认为收入差别倒U轨迹不应包含政策的作用;也有相当数量的学者直接把库兹涅茨倒U曲线应用于中国,或试图从中国的资料中回归出“库兹涅茨倒U曲线”。我以为这些研究的角度是存在问题的。我绝不是要一般地批评其使用横截面资料,也不是要直接地同否定或肯定倒U曲线的观点进行争论。我只是建议,在涉及收入分配倒U曲线问题的研究中所使用的某些分析方法,应当并可以更恰当些、更准确些。
第一,用我国现阶段各省市的横截面数据做关于倒U曲线的回归分析缺乏适当的基础。国际上许多经济学者在作这方面研究时,的确都不仅使用了年度时序资料,也使用了横截面数据资料及混合成组(交叉)资料(panel data)。这是大家熟悉的。虽然在进行收入差别倒U曲线研究时使用年度时序资料有绝对的优势,但后两者在资料不充分的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笔者也曾使用过。问题在于国际上学者们收集到的资料通常都是包括不同收入水平或不同发展阶段上的收入分配差别资料,比如既有低收入国家(阶段)的资料,也有中等收入国家的资料,还有高收入国家(阶段)的资料,这样不论其结论是肯定还是否定倒U曲线,从道理上说才有验证倒U曲线的数据基础,因为倒U曲线就是不同发展水平上关于收入差别的变动轨迹。很显然,如果只用某一发展阶段或大致相同收入水平的资料进行回归分析,其数据基础就是不恰当的,比如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整体上仍处于中下收入水平或刚刚开始进入中下等收入阶段,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事实。即使个别省、市、县的收入水平略高,也多数可归为行政区划的结果,而不可简单地与一个独立的国家等量齐观;并且各省市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在近十几年中都几乎没有例外地呈上升趋势。这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以这样的数据为基础作回归分析如果出现倒U现象岂不是怪事吗?虽然不少研究者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些,也不是有意挑选数据,而只是随机地测算一下,但如果据此得出了关于收入差别倒U曲线的结论(不论是肯定还是否定),即使是无意中这样做了,也不能不说是较大的疏忽。
第二,只关注发展水平与收入差别“倒U曲线”的关系是片面的。这是国际经济学界在这一研究领域的误区,我国的一些学者误入误区,没有能够向前推进。其实经济发展水平与收入分配差别“倒U曲线”的关系是一个总体的、大致的、综合的关系,在分析这一关系的同时,必须更加着重地深入研究同收入水平相联系但同时更直接地制约收入差别倒U曲线的其它因素,比如劳动、资本、城市化等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倒U曲线的关系也应是研究的重点。库兹涅茨本人在其提出“倒U曲线理论”的经典论文中就是这样研究的, 但却经常被人在不经意中忽略。当然,有不少学者也研究了其他一些重要因素,但可惜的是又往往没有同收入差别倒U曲线联系起来;而只是限于利用分省和分县的横截面数据对“倒U型假说”进行过验证。显然,只涉及发展水平与收入差别“倒U型假说”的关系是有些过于笼统和粗疏。
进一步说,如果只研究收入水平与收入差别“倒U曲线”的关系还容易导致另一误解,即一旦这一回归关系成立,许多人会认为政策调节是多余的,只要“耐心等到”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收入差别即会“自动地”下降。这又是对库兹涅茨倒U理论的误读造成的。实际上库兹涅茨在原文章中,不仅研究了收入水平及其他重要因素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而且特别强调经济政治决策和法律干预措施对收入差别倒U曲线的形成的影响,比如他特别重视遗产税、累进税、救济法等的实施,在发达国家历史上对抑制收入差别扩大的重要作用。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库兹涅茨所以这样提出问题,是因为在他看来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或水平)的客观必然要求,是必需的条件,在这个阶段之前这些政策措施既无提出的可能也无实施的必要;而在这一定阶段上则既必需又可能,否则经济就不能正常运行和发展。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历史表明这些政策措施在经济发展的早期是不会产生的,实际上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成为法律制度的。这种必然性也可由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解释,即这些政策措施是无产阶级与资本家阶级尖锐斗争的结果。马克思曾预言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将导致资本主义制度的全面崩溃,虽然这一预测目前没有完全实现,但资本主义矛盾的缓和,却在相当程度上(不是全部),的确是无产阶级与资本家阶级的斗争所导致的一系列旨在抑制收入分配严重不平等的法律政策的实施的结果。库兹涅茨只是以“倒U曲线”的理论把这一结果描绘出来。学术界有不少人认为一旦将政策措施对收入差别倒U曲线的影响纳入分析,“倒U曲线”似乎就不成为规律了。这是不恰当的。上述分析表明,承认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上推出的政策措施在倒U曲线形成中的作用,丝毫都不会否定其客观性或规律性。
当然这并不是说,政策措施是形成倒U曲线唯一的因素或最重要的因素。倒U曲线一定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是多重曲线汇集的结果。应当指出,在库兹涅茨假定的条件下即使没有政策措施的影响,收入差别在其他因素的制约下也一定会呈现出倒U轨迹。罗宾逊就曾以两部门假定(以及库兹涅茨假定的其他条件,但不含政策因素)为前提,论证了人口的部门转移自身必定导致收入差别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趋势,以致宣称倒U现象获得了“经济规律的力量(the force of economic law)”。 总之,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或政策措施都不是影响收入差别的唯一因素,又都是影响它的重要因素。只有同时分析它们对收入差别的影响程度和作用方向,才能较好地阐释收入差别倒U曲线的形成过程的客观性;换言之,分析这些因素的作用是研究收入差别倒U曲线理论的题中应有之意。由此可见,只注重研究经济发展收入水平与倒U曲线的关系可能是不全面的。
照此推论,我们在研究中国的收入分配差别趋势时,或者说在讨论假定可能存在的“公有经济收入差别倒U曲线”时,也应如此。不能只分析经济发展水平与收入分配差别趋势的关系,也不能避讳将各种政策措施的影响纳入收入差别的趋势的分析。事实上,仔细想一下,如果我们现在做关于收入差别程度与发展水平的回归计量分析(像一些学者在研究中所做的那样),不是已经把我们现行所有政策的影响实际包含在计量分析之中了吗?就是说,如果回归结果果然呈“倒U型”,即其规律性得到验证,则这规律中也一定已经纳入了政策措施的影响作用。从另一方面说,“收入差别倒U”规律是社会活动规律,是人们认识社会并作用于社会而形成的规律,其中包含着人们通过政策措施而施加的作用力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这样阐述和理解“倒U曲线理论”,就较好地修正了有些人认为“只要是规律就无需采取政策措施”的不恰当说法。我们必需并且应当在不断关注收入差别变动趋势的同时,根据情况适时地出台恰当的法律政策措施。
再进一步分析,即使收入差别“倒U型”趋势是一定的、肯定的,也至少有两点需要密切关注:一是“倒U曲线”转折点或拐点的发生程度;二是“拐点”的持续时间长短。这就是说,即使已知收入差别不可能无限扩大下去,达到一定程度后必定转而缩小,但是如果已经预测到在不进一步施加干预的情况下(即在继续推行现行政策的条件下),收入差别将需要在很高的基尼系数点位上(即收入差别程度很大时)才有转折的希望,那么政府调控部门就应当并且必需根据该社会民众对收入差别的承受程度(不同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中民众对收入差别的承受程度是不同的),适时地采取措施降低拐点的高度,以使收入差别轨迹提前发生转折,否则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延误发展。另一方面,如果转折点虽然很高但持续时间较短比如一两年很快就呈现下降趋势,则此社会也可能承受;但设若收入差别不仅很高而且持续时间较长,即收入差别在高位上持续运行多年,换言之,在坐标系中收入差别最高值关于时间轴(不是人均国民收入轴)的轨迹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持续若干年的直线,则社会矛盾就有可能加剧或激化,从而需要采取措施进行缓解。可见,即使发现、证明并掌握了“收入差别倒U型规律”,也不能高枕无忧,而是要研究和关注“倒U曲线”的具体形状及走势,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以便改变或影响其形状及走势。这是我们研究收入差别问题的根本目的。
第三,将“库兹涅茨倒U曲线”直接应用于中国的情况,是没有考虑库兹涅茨曲线的制度背景。一些研究者有意无意地把“库兹涅茨倒U曲线”直接应用于我国的情况,或者尝试从中国的数据中回归出“库兹涅茨倒U曲线”,这说明作者实际上忽视了“库兹涅茨倒U曲线”所依据的制度背景与中国的制度背景的差异。我们都很清楚,库兹涅茨的经典研究所依据的是私有经济的条件,他所关注的要素是诸如资本积累、财产储蓄、富裕阶层人口变动、遗产税,以及以城市差别大于农村差别为前提条件的城市化的影响。很显然,这些因素在我国传统的公有经济中是不存在的;即使在我们今天的可以称为公有经济为主体的混合经济的条件下,虽然其中的某些因素如资本积累等不同程度地已经存在且产生影响,但还不能视其已经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当然关注这些因素的变动是必需的。我曾经尝试用收入差别“阶梯型”变动来描述过渡时期体制变革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资本积累及其他产权结构变动等因素对中国居民收入差别变动曲线的影响。 当然,正在深化的体制改革仍在提升上述这些因素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作用程度,不过什么时候能够达到与库兹涅茨所依据的条件的同等程度,则取决于经济、政治、社会体制变革的程度和方向等很多大家都清楚的因素。所以,在研究中国的收入分配差别时,我过去曾建议使用“公有经济收入分配差别倒U曲线”这一概念,以区别于“库兹涅茨倒U曲线”。我尝试着建立了一个理论模型,强调的是以公有经济制度为背景的若干因素,诸如劳动、人口构成、剩余/生计比、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城乡之间收入水平差距,以及以农村差别大于城市差别为前提条件的城市化等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都是我们依据公有经济中可观察到并反复出现的现象为背景而提出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在私有经济中完全不存在这些因素或存在而不起作用,而只是说在那里同资本积累等其它因素相比它们的作用可能太小,小到可以忽略掉,以致于根本就没有引起库兹涅茨及其他研究者的关注。相反在公有经济条件下,由于资本积累对收入分配差别的作用方向恰好同在私有经济条件下相反(即在经济总量不变的条件下公有经济中积累增加会使居民收入差别减小,而不是像在私有经济条件下资本积累是促使收入差别上升的主导因素),所以劳动等等因素也就上升为影响居民收入差别的主导性因素。 简言之,从总体上看,“库兹涅茨倒U曲线”与“公有经济收入差别倒U曲线”至少有三个基本的不同:一是所依据的假定条件不同,如制度、城乡内部收入差别的格局及资本积累的影响方向等,把库氏研究问题时的假定条件搬到中国社会中是推导不出倒U曲线的;二是关注的重点变量或关键因素不同;三是“库氏倒U曲线”与“公有经济收入差别倒U曲线”在同一坐标系中的位置是不同的。既然有如此差别,将二者等同或混合可能是不合适的。
二、关于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测度标准及方法。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差别扩大而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学者都研究了我国是否已经发生了两极分化问题。其中对“收入差别扩大”与“两极分化”的联系与区别,对收入差别程度和趋势以及测度两极分化的方法等等的研究,都比较以前更加深入,但在测度标准和研究范围方面,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就测度标准而言,目前流行的测度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方法,能够较好地回答是否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却不能说明是否进入两极分化状态;就研究范围而言,必须全面研究包括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在内的全部收入的分配情况,才能最终判断我国社会是否发生两极分化。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解决,关于我国是否发生了两极分化的结论就不容易做出。
第一,先看一下测度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方法。目前关于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研究中,主要使用了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两种测度方法。其中,“两极分化”的绝对标准是指报告期同基期相比,最高收入组的实际收入额提高的同时,最低收入组的实际收入值下降,其表达式为(Yr/(t>0和(Yp/(t<0同时得到满足,式中Yr是最高收入组的平均收入,Yp是最低收入组的平均收入,(Yr/(t和(Yp/(t分别为各自收入的时间变化率。“两极分化”的相对标准是指报告期同基期相比,最高收入组的平均收入与中值收入组的平均收入(或总平均收入)的比率增大,同时,最低收入组的平均收入与中值收入组的平均收入(或总平均收入)的比率减小。这可以表示为Yr(t)/ Ym(t)> Yr(t-1)/ Ym(t-1)和Yp(t)/ Ym(t)< Yp(t-1)/ Ym(t-1)同时得到满足,式中Ym(t)是指t时的中值组的人均收入(或平均收入)。在进行实证检验时还需要注意一些技术性问题,如“两极”如何划定等。应当说这些标准的使用是很有意义和特色的,我在研究中也使用了。
但在肯定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指出,这两种标准实际测度的都只是收入分配差别的变动趋势,因为两种标准都是进行的报告期同基期的比较:一个是不同时期收入绝对数值的比较,另一个是不同时期收入相对比率的比较。因而我们可将这两种标准称为:“绝对收入趋势比较法” 和“相对比率趋势比较法”。就是说只回答了是否发生极化的趋势,而没有说明是否进入极化状态,因为没有说明 及测度出极化差别的程度。举个“绝对收入趋势”两极分化的简单例子。假定A、B两人去年均为年收入10万元,其收入差别为0,基尼系数为0,收入分配差别状态为绝对平均;假定A今年收入下降一元,为年收入99999元,B相应增加一元,为100001元,那么虽然二者仍是绝对平均(略有差别),基尼系数不足,但如果依照上述的绝对标准(相对标准的道理相同不再叙述),就已经发生了两极分化的趋向(反过来在B的收入是A的10倍的前提下,如果A增加1元钱,B减少1元,则两极弥合倾向就发生了)。显而易见的是,这只是一种极化的趋势,两人之间实际上仍是严重的平均主义;只有当二者差别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说进入两极分化状态,比如说基尼系数上升到以上等。可见,如果以上述两标准检验中国近几年的收入分配状况而得出没有两极分化的结论,只是意味着没有出现两极分化的动态趋势或倾向,而并没有涉及是否进入了极化的现实状态或两极分化的程度。
显然,要回答是否进入两极分化状态这一问题,必须使用衡量收入差别程度的指标,比如按一定条件设定的泰尔指数阈值或基尼系数标准界限值等。当泰尔指数或基尼系数达到一定程度即界限值后,则与某基期相比无论是否发生绝对分化或相对分化的动态趋向,都可以判定为该社会进入了两极分化状态;而在达到这一程度之前,则无论从动态上是发生了相对分化还是绝对分化,都只是一种趋势或倾向,而不是现实状态。可见,泰尔指数或基尼系数界限值的标准很重要。当然,泰尔指数或基尼系数值也是有局限的,从其本身的数值无法看出收入差别的扩大是绝对分化还是相对分化,它只是衡量一个整体差别程度;或者也可以说,它既可能包含绝对分化,也可能包含相对分化,两种分化都能在基尼系数值的变动中得到反映。从不同角度看,这既是基尼系数的局限也可能是它的长处。所以必须与其他几种方法和指标同时使用,相互补充。
而如果使用泰尔指数阈值或基尼系数标准界限值进行比较,就有一个如何确定标准值的问题,是套用国际学术界关于发达国家收入差别的标准,还是修正之以适应于中国公有经济的现阶段情况。我的建议是应当取后一种态度,因为比较方法的核心是标准的确定,否则结论会大相径庭,并且会导致措施失当。当然,有的学者在将中国的收入差别同别的国家的收入差别进行比较时,只是为了陈述一个事实,即只回答孰高孰低,则的确无需考虑事实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这同通过比较要得出中国的收入差别是否适度的研究是两回事。我在这里指的是,的确有学者把国际学术界依据其他私有经济而概括出的关于收入差别基尼系数适度与否的标准,直接应用于中国的情况而进行比较。这里的比较是把比较的一方作为另一方的标准的,而不只是陈述一个事实。我建议在作这种比较时,应当对所谓国际标准做一定的修改,使其适合于中国的情况。比如应当考虑中国是一个公有经济为主的国家,还处在比较低的发展阶段,规模较大,民族繁杂等。我认为只有考虑了这诸种因素的影响后确定的标准才可以用作为比较的标准,也才能得出比较贴近实际的结论和建议。
第二,再看一下关于研究收入分配两极分化问题所应当包括的收入范围,即是否必须包括对非法非正常收入的研究。近几年关于收入分配差别的大多数研究,包括笔者的研究在内,几乎都得出中国居民的正常收入的差别程度大致适当,没有发生两极分化的结论。但是仍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已经发生了两极分化或接近两极分化。然而仔细分析他们的研究中所涉及的材料和数据,发现其主要指的是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发生规模过大。就是说,这些学者想说明的是,虽然正常收入的分配差别大致适当,但加上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影响后可能已经达到了两极分化程度。这就提示我们研究收入分配差别不能仅限于正常收入的分配,而必须同时研究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影响,否则无法回答总体收入差别程度是否已经达到了两极分化程度。 因此我曾建议,尽管对非法非正常收入的研究,由于资料搜集困难和方法不完善等很不容易开展,但它却是居民收入差别研究工作者不可推卸的任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应当在非法非正常收入领域进行艰苦而积极的探索。
当然,可能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不必要。在他们看来,上述说法可能是混淆了两极分化与收入差别扩大。因为一些人认为非法非正常收入只是使富裕阶层的收入比重增加(假定绝大多数非法非正常收入为富裕阶层获得是正确的),而这是收入差别扩大,不是两极分化;要发生两极分化就只有假定低收入人群组也获得非法非正常收入,并且他们的这部分收入的上升额抵偿不了其正常收入的下降额。这种观点的分析逻辑不是很清楚。如果只有低收入组的收入额下降(同时高收入组的上升)才可能发生两极分化,则实际上意味着只存在绝对意义上的两极分化。然而,假定在低收入组的收入额不下降甚至略有上升的同时,高收入层的收入因掠夺非法非正常收入而成几倍、几十倍或几百倍的上升,以致于基尼系数大到比如以上,则必定是发生了更加严重的两极分化。显而易见,将非法非正常收入对收入差别的影响纳入关于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研究范围,不仅没有混淆两极分化与收入差别扩大,相反是补充研究了可能存在的“相对两极分化”。就是说,在这方面的研究中,只有考察了包括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在内的全部收入的分配差别程度,才能较准确地回答是否发生了两极分化,从而这方面的研究才更加完善些。
此外,关于收入差别基尼系数的测算方法的选择的讨论,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学者在介绍测算方法时,往往脱离资料可得性及资料口径而一般地讨论,因而往往是不切实际地泛谈。我们知道,测度基尼系数的方法有很多。但是与在我国可以得到的资料及这些资料的口径相一致的方法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其他方法再怎么科学或理想也无实际应用的意义或价值。就是说,在进行中国当前的收入分配差别研究时,一定要考虑现实的资料状况并据此选择测度基尼系数的方法。
以上意见是否正确,还请广大学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陈宗胜:《库兹涅茨倒U假设理论论争评析》,《上海经济研究》,1991年第3期。
陈宗胜:《改革、发展及收入分配》,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陈宗胜:《关于总体基尼系数估算方法的一个建议》,《经济研究》,2002年第5 期。
陈宗胜、周云波:《城镇居民收入差别及制约其变动的某些因素》,《经济学(季刊)》,第1卷第3期,2002年4月。
李强:《社会分层与贫富差别》, 鹭江出版社2000年9月版。
于祖尧:《转型时期暴富群体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1998年第2期。
赵人伟、李实、卡尔(李思勤:《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出版。
Anard, S. and Kanbur, ., The Kuznets Process and the Inequality-Development Relationship,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 1993.
Shorrocks, A. F., The Class of Additively Decomposable Inequality Measures, Econometrica, 1980, 48, PP. 613-625.
Sundrum, R. M., Income Distribution in Less Developed Countries. First Published by Routlege, 1990.
Kuznets, S., Economic Growth and Income Inequalit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 March 1955, PP. 14-20.
Robinson, S., A Note on the U-Hypothesis Relating Income Inequal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 1976, P437-440. 顺便说一下,无论是库兹涅茨本人还是罗宾逊及其他讨论“收入差别倒U规律”的学者,都是以二元经济的部门转换为背景来讨论收入差别趋势的,不涉及单一传统部门和单一现代部门内部的收入差别变动轨迹,所以其假定条件是现代部门人口比重大于0 小于1,收入差别程度大于0。有的学者放松了上述假设,考察了现代部门比重小于0大于1 时的情况,其逻辑分析是无可指摘的,但这样的假设却是不适当的 (参阅王检贵在《经济研究》2000年第七期上的《倒U曲线是规律吗?》一文)。现代部门的比重小于0可理解为单一的传统农业部门,大于1是第三部门还是什么部门不得而知,在这两种情况下无论是否出现“收入差别倒U”轨迹,也无论收入差别趋势如何,都与以两部门为假定背景的“收入差别倒U规律”的讨论无关,因而以此得出的结论来否定罗宾逊的结论也是不适当的。但是,文中以城镇内部差别小于农村内部差别为条件得出了“倒U曲线”不必定发生的结论,恰巧可以证明将“库兹涅茨倒U曲线”直接应用于中国条件下是不适当的,因为“库兹涅茨倒U曲线”依据的是城镇内部差别大于农村内部差别的条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城镇内部差别小于农村内部差别,这是“公有经济收入差别倒U曲线”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可参见陈宗胜,《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第1版,第156-163页。
最初的描述见陈宗胜,《收入差别倒U曲线的“阶梯型”变异》,《经济研究》1994年第5期。另有些学者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称收入差距出现了几次跳跃式的上升。我们近年的研究再次印证了这一结论。见陈宗胜、周云波,《体制改革对城镇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另见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双周学术讨论会论文2001年第200150号。
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详细介绍,可参见笔者近几年的有关论文,集中反映在陈宗胜,《收入差别、贫困及失业》,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1-28页,其中对“库兹涅茨倒U曲线”与“公有经济收入差别倒U曲线”的异同进行了较详尽的讨论。另外可参见张卓元教授主编,《21世纪中国经济问题专家谈》,河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44-260页。
我们尝试在这些方面作了一些研究,试图回答一些经济学家所关心的非法非正常收入对收入差别程度的影响。感兴趣者可参见陈宗胜、周云波, 《非法非正常收入对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别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
PAGE
PAG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