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
高 凛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由于知识产权有着严格的地域性,权利人要想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必须到有关国家逐个申请。而且,由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差异,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在逐步形成,这就更需要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制度。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是指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某项知识产权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
国际上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一些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也在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基本上确立了这种国际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体系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国际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始于19世纪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的商业重要性及其对全球经济的作用日益彰显,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也不断提升。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的发展体现为不断的权利扩张,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高标准化。这表现为:(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二)不断创设新的权利;(三)减少和限制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和例外规定。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在当今全球化社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为发达国家所主导,而且发达国家还在寻求进一步提高保护标准。一方面,在WTO体制内,发达国家注重现有标准的实施并对现有标准作出有利于它们的解释;另一方面,在WTO体制外,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条约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在1883年之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双边条约的缔结来实现的。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问世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相继缔结。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世界各国主要依靠这些多边国际条约来协调各国之间差距很大的知识产权制度,减少国际交往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一)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使当事国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相互承认和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和法人在其本国依其本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二)区域保护加强,签订了一系列区域性的保护知识产权公约
《欧洲专利公约》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三)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缔结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公约生效时成立的。1974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达成协议,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至今已有130多个国家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四)TRIPS协议的签订,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纳入WTO的法律体系中
在签署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时,作为一揽子协议的文件之一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这个文件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TRIPS努力缩小世界各地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的差距,将它们置于共同的国际规则之下。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与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比,TRIPS协议具有三个突出特点:第一,它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多数类型知识产权类型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第二,它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作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重申的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等。提出的新的原则有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原则。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2)确立了TRIPS协议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3)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TRIPS协议从7个方面分别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包括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4)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具体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行政和民事程序及救济措施、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刑事措施及惩罚等,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这在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尚属首次。(5)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表1:关键协定和公约
简称
全称
年份
签字国
《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品公约》(版权)
1886
150个(截至2003年4月15日)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
179个(截至2003年7月15日)
《海牙协定》
《工业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1999
32个(截至2003年6月12日)
《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商标)
1891
74个(截至2003年10月23日)
《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
164个(截至2003年4月15日)
《专利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
1970
128个(截至2005年7月27日)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1952
98个(截至2000年1月1日)
《植物新品种公约》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1961
52个(截至2003年4月15日)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表2:发挥全球和地区作用的机构
简称
全称
年份
成员
全球
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
1893
181个(截至2004年10月)
世贸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日内瓦)
1995
148个(截至2005年2月16日)
地区
非工产权组织
非洲区域工业产权组织(哈拉雷)
1976
15个(截至2004年3月13日)
欧专局
欧洲专利局(慕尼黑)
1977
30个(截至2005年2月16日)
欧亚局
欧亚专利局
1993
9个(截至2004年2月16日)
海湾专利局
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利雅得)
1996
6个(截至2004年12月14日)
非知产权组织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雅温得)
1962
16个(截至2004年12月10日)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表3:中国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情况一览表
三、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专利权的保护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可享受国民待遇。对于非成员国的国民,如在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领土设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人,也给予与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三、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2)优先权原则
所谓优先权是指在联盟的任何一个国家已经正式提出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从最初申请日(优先权日)起,在一定期间(优先权期)内,向其他联盟成员国提出申请,享受优先权。
三、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3)各国专利独立原则
巴黎公约并未规定,就同一项发明,只要在联盟的一个成员国内取得专利,在联盟的其他成员国也可以要求专利权。相反,公约规定,如果不在该国取得专利权,就不能受到该国的保护(属地原则),因为巴黎公约本身并非各国统一的法律。公约也进一步明确,在各国取得的专利是各自独立的,并不具有由一国的专利命运来左右别国专利性质,这就是各国专利独立原则。
三、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4)共同遵守规则
① 发明人享有在专利文件上签署自己的发明人的权利。
② 缔约国不得以专利产品或者用专利方法得到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或者管制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无效。
③ 对在国际展览会上要展出的发明给予临时保护。
④ 对暂时过境的运输工具上使用的专利物品,不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三、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5)专利权的丧失
1)因滥用垄断、不实施其专利发明而丧失专利权
2)专利权因未缴纳维持费而失去专利权
三、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二)《欧洲专利公约》(EPT)
1973年10月5日签订“建立欧洲授予专利制度的公约”,即“欧洲专利公约”。公约的目的是建立“共同的授予发明专利的法律制度”,根据该公约授予的专利称为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发明获得专利必须具备工业应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另外,公约还规定,欧洲专利的期限为20年,自欧洲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计算。
三、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为了与世贸组织的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法条约》接轨,欧洲专利组织外交会议于2000年对欧洲专利公约进行修订,这就是2000年版欧洲专利公约(简称为EPC2000)。
经过各缔约国的批准程序,新修订的欧洲专利公约EPC2000于2007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公约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的途径和程序,便利了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同时保留欧洲专利局(简称为EPO)高质量的审查标准。
三、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新修订的欧洲专利公约是对欧洲专利立法的补充和更新,使之能够适应未来专利法发展。今后欧洲专利公约的多数修订可以直接由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批准,而无须通过外交会议加以解决。EPC2000更能够顺应未来专利法发展的需要。
三、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三)专利合作条约(CPT)
为了减少申请人和专利局的重复劳动,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经过研究提出了一份专利合作条约草案,于1970年在美国华盛顿外交会议上通过,成为正式条约,即《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申请只须在一个缔约国按照规定形式提出一个国际申请,其效力就与申请中指定要求得到专利保护的国家(指定国)分别提出了专利申请一样。
三、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为了达到《专利合作条约》预期的目的,使得条约行之有效,在缔约国之间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国际申请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才能为各国所接受,并产生与国内申请相同的效力。
2、国际检索报告必须具有一定的质量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并为各国所接受,或者至少可以减少指定国相当大量的检索工作。
三、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3、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必须具有一定的质量,基本上能表明有关发明是否具备专利权授予的条件或至少可以减少选定国相当大量的审查工作。
4、为使国际申请的流程顺畅,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统一的程序、期限和费用等。
四、商标权的国际保护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中有许多条款涉及到商标问题。
1、商标的使用。
巴黎公约规定,在要求强制使用的情况下,只有在一段适当期间过去以后没有使用商标,而且只有所有人不能证明这种不使用有正当理由,才可以取消商标的注册。
四、商标权的国际保护
2、不同企业共同使用同一商标。巴黎公约规定,两个或更多的企业在完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
3、商标的独立性。巴黎公约确立了在联盟不同成员国内商标独立的重要原则。
4、驰名商标。公约规定,成员国有义务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易于与另一个早已在该成员国“驰名”的商标产生混淆的商标。
5、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国际组织的徽记。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在某些情况下,拒绝注册或使注册无效并禁止使用成员国和某些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显著性标志,不论是用作商标还是商标的组成部分。
四、商标权的国际保护
6、商标的转让。在一个成员国中,如果坐落在该国的那部分商行或商誉连同在该国制造或销售标有被转让商标的商品的专有权一起转让给受让人,即足以承认该商标的转让为有效。
7、在联盟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在联盟其他国家所受的保护。与商标独立原则相平行,巴黎公约为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理由规定了一个特别规则,这就是原属国注册的治外法权的效力。
四、商标权的国际保护
8、服务标记。成员国承诺保护服务标记,但不要求对这种标记的注册作出规定。
9、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公约规定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决不应该成为该商标注册的障碍。
10、集体商标。公约规定成员国有义务按照该国规定的特殊条件,受理申请并保护属于“社团”的集体商标。
11、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标。巴黎公约规定的原则是成员国有义务依照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何成员国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四、商标权的国际保护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
马德里协定是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专门协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四、商标权的国际保护
1、申请商标注册
2、注册的内容
3、国际注册的效力
4、国际注册的有效期
5、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的关系
四、商标权的国际保护
(三)《商标注册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尼斯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于1961年4月8日生效。中国于1994年8月9日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一)《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签订,是版权领域最古老的国际条约,它向所有国家开放,任何一国的加入书或批准书都应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保存。公约的宗旨是“为了尽可能以有效的统一方式保护作者就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权利”。
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1、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
(1)伯尔尼公约对作者授予的专有权利。
(2)作为对最低保护标准的一种抗衡,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一些限制有关专有权利的适用。
(3)伯尔尼公约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实施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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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2、伯尔尼公约的修订
伯尔尼公约最初是依照欧洲工业发达国家的标准和要求发展起来的,后来为了改进公约所规定的国际保护制度,经过了几次修订,修订的目的在于适应作者作品利用领域的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确认新的权利,同时也对已有权利进行适当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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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二)《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又称万国版权公约,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制定的国际版权公约。1952年9月5日在瑞士日内瓦签订,1955年9月16日生效。
1、《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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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1)关于保护对象。
(2)关于保护的范围和取得保护的条件。
(3)关于保护期限。
(4)关于翻译他人作品问题。
(5)关于复制他人作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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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2、《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区别 :
(1)《伯尔尼公约》列举了应受保护的各类作品,按照伯尔尼公约的作品分类,各国版权法中所列受保护的各类作品,几乎都包括进去了。就这一点而言,它的“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变成了“最大限度保护原则”。《世界版权公约》只笼统地提出要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至于受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则未加限制,而留给各缔约国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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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2)《伯尔尼公约》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作者身份权,享有反对他人修改、歪曲其作品而损害其声誉的权利,这种权利至少应当保留到作品的经济权利期满为止。而《世界版权公约》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未作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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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3)《伯尔尼公约》对作品保护的期限较长,一般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期较短,一般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首次发表之后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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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4)《伯尔尼公约》有追溯效力。即一个国家参加伯尔尼公约后,它对其他缔约国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都要给予保护。《世界版权公约》没有追溯效力,即一个国家参加世界版权公约后,它对其他缔约国在它参加之前发表的作品可以不保护,而只保护在它参加之后首次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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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5)《伯尔尼公约》实行作品自动产生版权的原则,作品获得保护无须履行任何手续。而《世界版权公约》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的版权标记(版权符号、作者姓名和作品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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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6)《伯尔尼公约》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持保留意见。而《世界版权公约》却不允许持保留意见。
(7)《伯尔尼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而《世界版权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每年应交纳会费,而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则不必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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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三)《罗马公约》
《罗马公约》即《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伯尔尼联盟联合发起缔约的第一个国际邻接权公约,该公约的宗旨是在不损害原作者利益的前提下,对智力作品传播者——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予以国际保护。该公约于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1964年3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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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所谓邻接权是通过再创作方式而产生的专用权,它与原作密切相关,是以不同的艺术手段再现原作品。罗马公约规定,该公约给予的保护将不改动也决不影响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因此,对罗马公约条款的解释不得损害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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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动向
近年来,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发展主要呈现出两种趋势:
一是美、欧、日等继续大力推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进一步协调、统一,使其向发达国家的标准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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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动向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缔结了两个互联网版权条约,以强化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于2000年缔结了《专利法条约》,以统一各国授予专利权的形式和程序性条件,现在正在进行《实体专利法条约》的制定,以统一各国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缔结这些条约的总体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压缩TRIPS协议留给各国的自由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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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动向
发达国家正在加紧推动“世界专利”的进程。直到现在,即使按照TRIPS协议,各国仍有独立地授予专利权的自由,即针对同样的发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以及授予具有何种保护范围的专利权。所谓“世界专利”,就是要改变上述现有模式,由一个国际组织或者某几个国家的专利局统一授予专利权,在世界各国均能生效,各国不再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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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动向
这种“世界专利”制度显然对发展中国家不利。我国应密切关注这一发展态势,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即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尽可能阻止或者延缓其实现;在不能阻止的情况下,要确保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这种“世界专利”制度的审批单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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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动向
二是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维护自身利益的呼声不断增强,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意识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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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动向
在2004年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巴西和阿根廷等14个发展中国家提出了“知识产权与发展议程”的提案,指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重视不够,导致富国与穷国之间的差距不是缩小而是扩大;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不应当无视各国发展水平的不同而设立更高的保护水准,应当保障所有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所获得的利益大于付出的代价。该提案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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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动向
TRIPS协议强制性地规定各成员均必须对药品授予专利权,这给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民众以能够支付得起的价格获得治疗各种流行疾病的药品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发展中国家的大力推动下,2001年在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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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动向
发展中国家还在积极推动制定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国际规则,以抗衡发达国家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巨大优势,维护自己的利益。虽然是否将这种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与制度的框架还有争议,但应当给予保护则是相当多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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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动向
上述两个方面的趋势引人注目,但是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发展方面,发达国家明显占据主导地位。应该密切关注并妥善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强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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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挑战、机遇及对策
为什么过去知识产权没有对我国的对外交往产生显著影响,如今却日益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产生纠纷的焦点问题呢?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二是我国的迅速崛起。自改革开放以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增强。这使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感到多了一个强劲的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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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挑战、机遇及对策
在今天如果我们仍然坚持按照我们认为“合理”的水平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愿考虑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趋向以及我国已经参加的相应国际条约的要求,那么在一国的小范围内看,这种坚持可能是合理的;而在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看,其唯一的结果只可能是我们在国际竞争中“自我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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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挑战、机遇及对策
实际上,发达国家对我国施加的知识产权压力将会使我国公民懂得真正的核心技术是市场换不到的也是花钱买不来的,除了自主创新,奋发图强,没有别的出路。从这种意义上说,上述压力也能转化为我国发展的机遇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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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挑战、机遇及对策
我国企业要在尚不熟悉知识产权法律与制度的情况下,应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向我们施加压力,是我们面对的另一大挑战。面对国际上要求我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我国修订与完善了有关知识产权法及加强执法方面。但在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仍显得有些欠缺。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实际上没有真正了解,于是在自己本来可以据理抗争时却轻易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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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挑战、机遇及对策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我国的企业及个人已经享有的知识产权,同样可能遭到外国公司的侵害。据我国商标局数据显示,近年来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每年国内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总数超过2000多起。我国许多知名企业曾因品牌保护不力,出现商标、品牌在境外被抢先注册的情况,造成每年约10亿元的无形资产流失。像“海信”、“同仁堂”、“王致和”这样著名的商标,都曾被外国公司抢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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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挑战、机遇及对策
对策:
第一,把知识产权法与知识产权战略放在重要位置。
因为在知识经济中,发明专利、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在起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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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挑战、机遇及对策
第二,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相对集中。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都由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审理。另外,绝大多数国家的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等等)均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我国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即工业产权加版权)全部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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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挑战、机遇及对策
第三,在履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同时,注意本国的经济利益。
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由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划上句号之后,各国必须履行参加协议时所承诺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一是按照协议调整国内法。 二是无论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第一案的美国诉印度的专利争端,还是其后欧盟诉美国的商标与版权争端,败诉一方都无例外地执行了或正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委员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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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国际化对我国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趋势
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知识产权保护也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属性,但是伴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增多和效力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日益走出国界,向全球统一的方向发展。TRIPS的签订就是趋势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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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国际化对我国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趋势
知识产权国际化还体现为向网络空间的延伸,随着知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得到扩张,而且西方发达国家已付诸立法实践。
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还表现在保护的标准越来越高,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点不断向权利人倾斜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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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国际化对我国的影响
(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原则
维护国家利益原则。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原则,这是由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决定的。作为国家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根本上是为了推动国家文化与科技事业的进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从而在最大程度实现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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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国际化对我国的影响
(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原则
从属国家整体战略原则。知识产权战略需要与整个国家发展战略与安全战略相适应,知识产权战略更多地从属于经济发展和科技发展战略,应该把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紧密地结合起来。
适应综合国力原则。综合国力是国家总体战略的基础,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与综合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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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国际化对我国的影响
(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原则
坚持积极防御原则。我国要立足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总体上采取“低标准”,“低标准”的含义是指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必须遵守的标准,一般不高于这个标准。这种战略可以称为防御型战略,这是由中国当前的总体国家战略、综合国力所决定的,采取这种战略最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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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得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这一原则只是要求每个国家在自己的领域范围内独立适用本国法律,不分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而给予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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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在工业产权领域,《巴黎公约》规定,在工业产权的保护上,每个缔约国必须以法律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同等待遇。
在著作权领域,《伯尔尼公约》实行的是“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无论是作品的国籍或者是作者的国籍符合规定的,均可按缔约国的国民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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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照本国法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保护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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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3、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之间的平衡。这一原则既是一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也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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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美国“301条款”与“337条款”
1、“301条款”
“301条款”原是指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具体内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性报复措施,即当其他国家有美国认为的“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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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美国“301条款”与“337条款”
1、“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特别301条款的核心是以美国市场和经济制裁为武器,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以该标准保护进入其国内市场的美国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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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美国“301条款”与“337条款”
2、“337条款”
“337条款”是美国贸易法的一条独特条款,属于美国当地针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对本国产业的行政救济,完全是一项国内产业保护法。“337条款”阻拦所有的与生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产品相关的整个行业。主要的作用是保护本国产业和本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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