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混合经济时代的民法与经济法
摘要:针对法律社会与经济法的产生进行简单论述,探究民法社会利益与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思
想,且基于混合经济时代的民法与经济法的特征加以分析,以期能够为混合经济时代下社会的发展奠定
良好基础,也能够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经济的有效保护,彰显依法治国思想在管理期间应有的价值,为
国家经济的持续性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混合经济时代;民法;法律社会化;经济法
法律与利益具有天然的管理,法律决定利益,法律也能够反作用于利益,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期
间需要基于法律关系现状加以分析,明确法律与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民法作为权利本位法,对现代社
会经济的发展能够产生重要影响。实际发展期间需要以个人利益保护为前提。经济法则以社会为本位
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保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不同管理目标下,民法与经济法能够得到
共同发展,为混合经济时代下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奠定良好基础。文章将基于混合经济时代下民法与经
济法管理的现状加以分析,希望能够对相关研究活动带来一定借鉴价值。
1法律社会化与经济法的产生
罗马法创设了市民社会的理念,市民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开展各类活动,其个人权利能够得到
保证[1]。近代资本主义时代背景下,个人的权力与自由得到充分展示,能够在遵循国家管理要求的基
础上,自由展开各项活动。资本主义垄断的出现,致使经济危机的发生,人们开始更加关注社会的公
正、公平发展,关注社会本位状态[2]。人们的价值愈发突出,成了社会研究中的重点内容,宪法、刑
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均对此做出回应。民法中包含着公共利益的理念,通过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
则等进行管理,彰显社会利益为主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公共交通管理法等等[3]。这种管理模式
下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能够产生促进效果。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各类理论研究内容逐渐增加,比如凯恩斯
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罗尔斯社会正义论等等,均为典型的社会理论研究内容。
2民法社会利益与经济法社会本位
个人本位思想的提出,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影响较大,但是与此相关的争议也相对较多。
纵观其讨论,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个人本位是否指的是具体的个人本位?二是在于现代民法中
自治原则的自我矫正,是否代表着民法已经转变为追寻社会本位?三是则为经济法下所追求的内容,是
社会本位还是国家本位?民法中所提出的个人,并不是单一的自然人。民法颁布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
和谐发展,重视人人平等的社会理念[4]。民法中并没有主张个人利益能够在社会利益之上,故而民法
站在社会发展的视角中提出。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近代民法的内容日渐完善,更加彰显出其正义
性、公平性特点。现代民法无法真正做到实质性平等,但是仍然通过不断地完善与努力进行修正,对社
会的发展能够产生重要影响。经济法的产生与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的社会化发展具有密切关系,与人
们的生活质量、思维理念等也具有密切关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更需要对权力进行适当
干预,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不受到影响的基础上,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奠定良好基础,转变传统社
会发展期间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居民的利益。经济法与民法具有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关系,但是均
能够展现出法律对国家发展所带来的重要影响。基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来看,经济法具有对抗公权
的特点。经济法能够通过清晰的法律制度对各类经济行为予以约束和控制,但是没有约束公权力的法
律。基于人类历史发展的现状来看,社会生活的法律化从民法展开。如果没有基于国家发展的现状进行
分析,则可能会致使国家法律与实际发展需求难以融合的问题发生。国家需要将经济法与市场经济发展
现状相互融合,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构建新型的法律模式,对社会利益与社会经济的增长奠定良好
基础。经济法需要结合市场发展的现状不断予以调整,进而实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提升,保
证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够维护国家的利益。经济法的颁布对市场社会个人利益的应用能够产生较大影
响,从规制角度而言,民法与经济法具有一致性特点,均能够为社会居民个人利益的维护产生较大影
响,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能够产生重要影响。从根本意义上来讲,公法的发展与社会居民生活状态、经
济发展条件等密切相关。民法强制与经济法发育下的法律社会形态,具有较强的约束性特点,能够有效
降低各类不良问题发生率,切实发挥“法制管理”的价值。在当前法制社会背景下,民法与经济法管理
的价值越发突出,需要基于时代发展的内涵进行宏观分析。经济法与民法的构建,均需要展现其强制
性、规范性特征,避免社会发展期间各类不良问题的发生。
3混合经济时代的民法与经济法特征分析
混合经济时代下民法与经济法的特征越发突出,需要基于市场发展环境加以分析,为现代混合
经济时代下居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奠定良好基础,切实发挥民法与经济法管理的价值。
民法的基本精神为自治,并非绝对排斥强制内容
民法规范包含任意部分与强制部分,强制规范又可以划分为权限范围的强制和具体行为的强
制,其表现在于“不得”“禁止”或“无效”。权限范围中的强制,当事人可以对此协议排除,故而即
使出现违反条例的情况,也并不能代表总体无效,需要针对于具体的行为加以分析。违反规范的问题一
旦存在,则民法的强制效果也会更加突出,不管是法律效益还是社会,均会产生一定影响。人们生活中
法律制度的影响价值比较突出,需要基于私法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发挥其预见性、防范性价值,为
居民社会生活质量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础。大量强制规范的提出,会对整体法律管理效果产生不良影响,
故而需要全面提升其重视程度,将自治与强制管理相互融合。国家管制下的条款与自治方式相互融合,
能够发挥自主管理的价值,更加遵循各项管理制度,以利益导向的方式进行整体性管理,达到社会整体
性发展的目的。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经济法与民法需要发挥其辅助与影响价值,转变民法中“抽象
人”与“理性人”的管理理念,以强制性的管理理念进行综合性管理,进而更加便于人们自觉执行各项
管理制度,对社会的整体性管理与全面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但是实际管理工作中相关内容比较模糊,民
法具有保守与改革的价值,对现代社会的发展创设良好条件。民法中包含着诸多强制性程度,即便在实
体权益义务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避免对自治所蕴含的不法交易的自由行为发生。基于现代社会经济发
展的现状来看,民法并不是绝对性排除各类强制性内容,而是将强制性管理与自主管理模式相互融合,
具有自治性特点与包容性特点。民法与经济法均为有效的法制管理内容,具有价值趋向相同与管理总体
目标相同的特点。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更需要基于法律的内容进行分析,实现社会整体
利益的提升,从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加以总结,切实发挥不同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管理期间应用的价
值。
现代法律兼容自治与强制,发挥法律管理的价值
现代法律制度具有自治性与强制性的特征,但是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进行总体性管理,需要基于
法律内容与社会发展现状加以分析,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民法发展期间法律制度的构建需
要基于社会形态进行探究,发挥法律制度的相互辅助价值。以经济法核心内容――宏观调控法为例,能
够明确经济建设期间宏观调控的重要价值,在宏观调控期间借助各种方式快速达到整体建设的目标。在
相关法律制度配合的基础上,对经济计划、产业政策等指导对策进行自主选择,故而在经济活动中也具
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力。经济法建设过程中还需要接受其他法律制度的约束与管理,比如刑事制裁、民
事责任等。自治与强制条款并非区别部门法的充分依据,通常为常见的影响因素之一,故而需要明确部
门是否满足实际的管理要素,对法律部门中的各项职责与内容进行分析,保持其整体性作用价值。现实
生活中影响因素较多,需要基于社会发展现状加以分析,为现代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混合经济时
代的民法与经济法的作用价值越发突出,需要在明确其发展现状、应用价值的基础上,发挥法律管理的
价值,彰显出其正义性、公平性特点,展现出法律对国家发展所带来的重要影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
提升。混合经济时代下需要对民法与经济法从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加以总结,切实发挥不同法律制度在
社会经济管理期间应用的价值,为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避免各类不良问题发生。
参考文献:
[1]郭锐.抽象理论与现实关怀――以法人概念研讨和中国经济转型为例[J].中国政法大学学
报,2016(5):98-112.
[2]丁亮.劳动债权受偿优先性的经济法解读――从经济法之分配正义观谈起[J].学术交流,
2015(10):143-148.
[3]丁国民.民法现代化抑或经济法的兴起――民法与经济法分野之争[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2013(5):63-69,84.
[4]邱本.重思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写在中国民法典制定之际[J].社会科学战线,2012
(4):194-201.
作者:张翠华 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