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背景分析与准则概述 一、保险准则出台的背景 保险准则出台是具有特定意义的,96年之前全国性的保险主体只有人保、太保、平安保三家,保险市场几乎是一个垄断市场;96年成立新华、华泰、泰康三家全国性的保险公司,还有两家地域性的公司,主体的增加打破原有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格局。随着中国加入WTO的承诺,金融保险业也要逐步进行开放,市场保险主体日益增加,外资公司纷纷争夺中国这个广大的市场,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保险的跨国扩张需求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对保险业务规范核算的要求也提高了,现有保险会计核算的局限性表现出来了。 最初使用的《保险业务财务制度》与《保险业务会计制度》以及后来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尤其是一些核算口径不能与国际接轨,影响一些保险公司在国外的上市。 在此背景下,今年3月份财政部出台了38个具体会计准则,其中有两项与保险 业息息相关,即《企业会计准则 ——— 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 ——— 再保险合同》、专门针对保险业务制定的,这两个会计准则整体原则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比国际会计准则要细,而且得到国际会计准则协会的高度赞同。出台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准则同国际接轨迈出的重大一步,并且为今后衡量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成果提供了较为客观的、科学的评价标准体系。 二、两个准则特点及和以前核算方法改变的知识点 1.规范了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 3.确认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 4.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还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 5.明确了再保险资产与再保险负债不能抵销,应该在资产、负债科目分别反映; 6.再保险业务收入、费用与原保险合同收入、费用分开列示,不得抵消; 7.引入分出业务预估计法的概念; 8.将保险准则划分: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两个准则,这在国际上是没有的,具有中国特色。 第二部分 准则讲解与实例 一、总则 1.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需要理解三点: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承担保险风险 指源于被保险人的分险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需要理解两层含义:(1)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合同,是针对非寿险合同(财产险合同) (2)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是针对寿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定义在再保险合同准则中具体阐述 明确与其他准则的适应关系 ⑴保险业务“损余物资”是一项特殊资产,期末需要计提减值准备,适用“存货”准则; ⑵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⑶再保险合同适用“再保险合同准则” 二、原保险合同确认 单项保险合同确认: 确认是否承担保险分险: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 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 什么叫承担了保险风险呢?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什么叫保险事故呢?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混合保险合同确认原则: (1)定义: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比如:理财性的产品,大家很熟悉,既有保险风险,又有投资风险 (2)会计核算原则: 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能区别开,且能单独计量: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不能区别开或能区分不能单独计量:则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注意: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保险产品来看,根据准则,对于没有保障功能的保单,其收入将是不计入保费收入的。举例说明,如果投保人购买了一份20元的航意险,一旦投保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赔付20万元的赔偿金,对于承保人来讲,相对于20元的保费收入,是要承担重大风险的,这就符合了准则中提到的保险合同的概念,是具有重大风险的。 而另外的产品,如5至10年保证利率收益的银行保险产品,在5年内投保人若受伤或死亡,能拿到的保险金只是5年后到期保证利率2%至3%的本金,这样简单的产品则无法符合准则中提到的承担保险风险的标准,保单的收入按照规则就不能纳入保费收入计量 比如:有一个保险合同,客户交10000元,承担家财险保险风险50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起期2005年5月20日,保险止期为2006年5月19日,期满返还利息500元,风险保费为25元。 保险风险部分25元应确认原保险合同,500元不能确认原保险合同,不能确认保费收入,确认其他负债。 寿险合同、非寿险合同的定义(保险法分:产险、寿险) 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 承担赔付保险金 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三、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 1.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首先保险合同要成立,其次要承担保险责任 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相关收入能可靠计量 保费收入金额的确认 寿险合同分两种情况:A: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B: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非寿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需要注意:在实物操作过程中,非寿险合同也存在分期收费的业务,是由于投保人资金比较紧张,与保险人约定保费可以分期交纳,与寿险存在本质不一样,是因为寿险保费分期,保险责任也分期,而非寿险是保费分期,保险责任不分期,所以,确认收入为不一样的原则。 会计分录: 借:应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费收入 四、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准备金分类: (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注意:含保费不足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 (非寿险业务)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业务)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业务)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定义:财务核算年度与业务承保年度不一致导致的,实际上是一个收入递延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确认的要求: A:确认时间:准备金确认是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 B:金额确认:需要保险精算提供准备金数据 C:作为“保费收入”的减项,实际是要确认一种特殊的负债 D: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准备金的充足性进行测试,帐务上进行调整 未决赔款准备金(非寿险专用) 定义:已发生但还没有结案的赔案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分类,包括: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注意是非寿险专用的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注意: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新出现的,原来制度没有,主要是根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制定。 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寿险专用) 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 会计分录为: 借: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 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财政部正在制定新的科目) 准备金的充足性测试 年末,精算进行准备金测试,如果发现原来提取的数据大,不调相关余额,如果原来数据小,需要补提取,充分体现财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7.原保险合同退保:将退保费冲减保费收入的当期,转销相关准备金科目。 五、原保险合同成本确认 成本包括: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赔付成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准备金成本: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 提存长期险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手续费:代理人、经纪人费用 佣金:寿险公司支付给营销人员的工资、报酬等 注意:保单取得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资本化,作为递延费用,逐期计入损益,比如美国。二是费用化,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如我国此次会计准则还是沿用“费用化”处理的方法。 原因是:我国保险业目前处于快速增长期,每年以30%多的速度增长,是属于保费高增长的国家,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这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目前不少保险公司的经营不善,偿付能力不足,产品厘定费率偏差较大 , 费率无法抵偿赔款等情况都存在,所以,对于保单取得费用,保险公司希望能继续采用费用化处理 赔付成本:已决赔款、未决赔款(查勘费、 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确认赔付成本的要求: (1)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2)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3)准备金的充足性测试: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5.损余物资:取得损余物资时用公允价值计价,直接冲减赔款。 变卖时,进行差额调整。 6.追偿款收入:明确规定追偿款收入确认条件,核算时改为冲减赔款,与原来制度不同。 确认收入的条件: (一)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六、列报要求及披露要求 明确列报明细项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这是以前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1.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2.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3.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4.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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