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边贸易协议
plurilateral agreements
一、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一、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二、政府采购协议二、政府采购协议
三、国际奶制品协议三、国际奶制品协议
四、国际牛肉协议四、国际牛肉协议
一、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
1980年1月1日生效;25个签署方
适用范围:
所有民用航空器
所有民用航空器机器零件和部件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其他零件、部件和组件
所有地面飞行模拟机及其零件和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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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协议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1996年1月1日生效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政府机关自用或
为公共目的而选择购买货物或服务的活
动,其所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不用于商业
转售,也不用于供商业销售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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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的宗旨是,通过消除
针对外国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歧视,
增强透明度,将国际竞争引入传统上属
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
实现国际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世界
贸易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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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产生的背景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创立之初将政府采购排
除在外。
20世纪50年代以后,政府采购占据的货物和服务市场
份额不断增加。为消除政府采购政策可能引起的贸易
壁垒,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和扩大国际贸易,
需要一个有约束力的政府间公共采购协议。
“东京回合”中正式将政府采购纳入了谈判议题。“
东京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守则》于1981年生效,
仅适用于签署方。
在“乌拉圭回合”期间,通过谈判对该守则作了修订
和补充,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于1996年
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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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由24个条款和4个附录组成。
采购实体
《政府采购协议》只适用于签署方在各自承诺的清
单中列出的政府采购实体。清单中所列的采购实体
包括三类,分别是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地方政府采
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如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
单位)。
有关清单的具体内容,是成员方根据本国政府采购
市场开放需要并通过谈判确定的,所以清单范围并
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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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对象和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采购对象是货物和
服务(包括工程服务与非工程服务)。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采购合同,包括购
买、租赁、租购、有期权的购买和无期权的
购买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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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限额采购限额
当政府采购的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最
低限额,或达到成员方经谈判达成的最低限额时,
有关采购活动才受该协议约束。
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货物和非工程服务的最低限
额是13万特别提款权,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工程
服务的最低限额是15万特别提款权。地方政府采购
实体和其他采购实体的最低限额,由各签署方根据
自身的情况分别作出承诺。
由于最低限额是适用《政府采购协议》的条件之一,
签署方可能通过合同估价降低采购金额,从而不受
该协议的约束。为避免出现这种现象,《政府采购
协议》规定了进行合同估价的基本规则,要求不得
为规避该协议的规定而分割任何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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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向国内和任何其他成员方产品和
供应者提供的待遇;
签署方进行政府采购时,不应在外国的产品、服务
和供应商之间实施差别待遇;给予外国产品、服务
和供应商的待遇,也不应低于国内产品、服务和供
应商所享受的待遇。
签署方应当保证,既不能基于国别属性和所有权构
成,也不能基于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供应国别,对
在当地设立的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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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签署方建立公开、透明
的政府采购程序,公布《政府采购协议》所要
求的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
《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签署方的采购实体应
在已向世界贸易组织通知的刊物上发布有关政
府采购的信息,包括招标的规章和程序,采购
通知(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官方语言公布预
定采购的通知概要)。除非在有限招标的情形
下,采购实体都应在上述刊物上公布投标邀请
书。采购实体还应公布实际采购情况,包括统
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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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待遇原则
例外原则-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健康、
知识产权、残疾人福利、慈善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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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原则
对清单中列明的采购实体进行的达到或超过最低
限额的政府采购,采购实体应为供应商提供公平
竞争的机会,即实行招标。《政府采购协议》还
对可能限制竞争的技术规格、供应商资格和原产
地规则等做法作了规范。
(1)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选择性
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三种。公开招标和选择性招标
应是优先采用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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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可能限制竞争做法的规定
第一,技术规格的制定、采用或实施,不得对
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第二,采购实体在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时,不得
在其他签署方的供应商之间,或者在本国供应
商与其他签署方的供应商之间构成歧视。
第三,一个签署方对于因为政府采购而从其他
签署方进口的货物或服务实行的原产地规则,
应该与正常贸易下进口的货物或服务所实行的
原产地规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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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奶制品协议
International Dairy Agreement
国际奶制品委员会:根据参加国提交的
资料,监督和评估整个世界奶制品以及
个别奶制品市场的情况,包括市场现状
和前景预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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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牛肉协议
International Bovine Meat Agreement
国际肉类理事会
目标:增强合作、稳定贸易、提高自由
度、稳定贸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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