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开发票?
第一部分 综合
事件:
1. 甲发包、乙承包,已完工,甲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未付清。
2. 乙被税务处罚交不起罚款,无法开票。
3. 乙欲以丙开票。
几个问题:
1.先开票再付款还是先付款再开票?
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先付款再开票。但鉴于乙方正在被税务机关处罚并明确表示已经无法开票,可以“不安抗辩”,先不付款。所
以,合同里能约定见票再付最好。
2. 税务会来查我们吗?
根据培训课老师的答复:看今年整体财政情况,而且有许多种釜底抽薪的好方法,查了肯定不会空手回。
3. 可以起诉开发票吗?
有人提出有判例认为属于税务机关范畴,法院不受理。我认为如果是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应当受理。也有说以不开票无法抵扣
税为由立案是可以受理的,但又说无法强制执行。
4. 经咨询税局,施工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委托第三方收款,是由第三方开票还是施工方开票?答复是跟谁签合同就让开票收款,
就算委托第三方收款也是原合同方开票。所以想第三方开票,必须是确实有合同概括转让给第三方,鉴于已经完工,这是不可能的
了,只有把维保义务和质保金部分转让,但没有意义。
5.尽量减少“白条”入账。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不合规的单据来充当原始凭证。如果是以内容不真实的
“白条”入账,则是违法行为,不可入账。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允许入账的,如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从真实性的
原则出发,允许以相关的自制凭证来入账。
第二部分 主张整理
序号 主张 结论及可行性
1
乙方退钱,废甲乙合同,建甲丙合同,丙收款及开
票(就是造假说工程是丙做的);
或乙方退钱,甲乙丙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不可行。
虽可更改开票主体,但甲乙工程已完工,已有全套结算资料,
新建甲丙合同,要重做全套资料,且可能涉及违法转包,风险
较大且操作复杂。
ps.标的较小非工程合同且风险可控,或可操作,但风险应转移
未财务部门把控。
pps.甲乙尚有未完的维保义务及质保金可以概括转移给丙,据此
实现丙开质保金的票,但因维保期临近,质保金较少,于本案
意义不大。
2
甲乙丙做应收余款的债权转让;
或乙单纯指令丙收余款,不做其他
不可行。
见税务局回复,更改不了开票主体,没意义。
3 五年内等乙方开的票,凭票向税务机关退税
本案不可行。
乙方几百万税收罚款都交不起,经营风险很大,可能五年内也
开不出票
4
甲可付款,但甲乙补充协议约定甲扣除乙开票后可
抵扣的税金,若乙开票且甲完成税费抵扣后,退还
预先扣除的税金,若乙无法开票,则甲不退还该笔
税金且甲有权向乙追偿损失。至于向乙还是向丙付
款,无涉
可行。
但有协商不成进入诉讼的风险,且因为可预见的损失比较大,
若同意付款,将丧失制衡乙方的砝码。
5
见票付款。等到付款义务期的时候,直接向乙发函,
鉴于乙已经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明确表示无法开票导
致甲不能抵扣,可形式不安抗辩权,暂不付款。
可行。
保留对乙方的制衡,且可把货款拖住。但因没履行付款义务,
有涉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