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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大纲要求: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二、熟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三、了解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大纲变化情况:
与 05 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
1、 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2、 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规定
内容讲解: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一)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1.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卫生方面赋予了劳动者享有的 7 项
权利: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二是享
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三是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
权利。四是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五是享受社会保
险和福利的权利。六是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卫生方面设定了劳动者需要履行
的 4 项义务:一是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二是劳动者应
当提高职业技能。三是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四是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
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
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
少职业危害。”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由于生理等原因不适宜从事某些危险性
较大或者劳动强度较大的劳动,属于弱势群体,应当在劳动
就业上给予特殊的保护。《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女工
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同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专门作出了特殊
保护的规定。
1.女工保护
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二是禁止用
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职工,不
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四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
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
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二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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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一)劳动监察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
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
有关规定。
(二)有关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
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工会的监督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三、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一)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
根据 1998 年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
决定将由原劳动部负责的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改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使。2003 年,国务院又决定撤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其负责的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
理职能,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2005 年 2 月 23
日,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由其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责分工调整后,各级
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不再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
作,改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劳动安全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履行《劳动法》赋予劳
动行政部门负责的劳动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行使《劳动法》
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行
使劳动安全卫生以外的其他劳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
法的职权。
小结:本讲重点为: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有关劳
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
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
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
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
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
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
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
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
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
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
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
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
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
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
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
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
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
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
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
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
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
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
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
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
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
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
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
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
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
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
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
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
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
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
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
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
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
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
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
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
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
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
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
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
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
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
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
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
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
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
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
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
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
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
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
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
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
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
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
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
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
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
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
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
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
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
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
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
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
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
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
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
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
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
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
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
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
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
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
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
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
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
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
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
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
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
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
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
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
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
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
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
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
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
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
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
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
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
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
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
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
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
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
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
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
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
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
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
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
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
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
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
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
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
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
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
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
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
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单选题:
1、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起
施行。
A 1995 年 1 月 1 日
B 1994 年 7 月 5 日
C 1994 年 9 月 10 日
D 1996 年 1 月 1 日
A B C 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a
本题分数: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 错误 所以你的得
分为 0 分
解 析: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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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
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
员()。
A.追究行政责任
B.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不追究刑事责任
D 追究民事责任
A B C 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b
本题分数: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 错误 所以你的得
分为 0 分
解 析: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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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A。Ⅱ
B。II
C。ⅡII
D.IV
A B C 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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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析: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
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
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
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
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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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
A.投人生产和使用
B。验收
C.完工
D. 验收
A B C 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a
本题分数: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 错误 所以你的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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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析:这是对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
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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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
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
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六
B.十
C.三十
D 十五
A B C 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c
本题分数: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 错误 所以你的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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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析:30 天,以一个月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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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保护。未成年工是指()的劳动者。
A 年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
B 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
C 年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
D 年满 18 周岁未满 23 周岁
A B C 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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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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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现由()负责履
行劳动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行使《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
全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
A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B 安全生产监察部门
C 卫生行政部门
D 劳动行政部门
A B C 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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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析:根据 1998 年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
方案,国务院决定将由原劳动部负责的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
督管理职能,改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使。2003 年,国务
院又决定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其负责的全国安全生
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
2005 年 2 月 23 日,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由其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综
合监督管理职能。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责
分工调整后,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不再负责安全生产
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改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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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 六个月
B 八个月
C 三个月
D 二个月
A B C 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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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析: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
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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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解决劳动争议时采取劳动仲裁的,要求提出仲裁要求
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
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A六十日,六十日
B六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六十日
D二十日,三十六日
A B C 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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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析: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
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
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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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
裁决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
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十五日
B二十五日
C五日
D十日
A B C 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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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析: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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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A 劳动行政部门
B 公安部门
C 交通部门
D 检察部门
A B C 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a
本题分数: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 错误 所以你的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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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析: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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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A 责令其限期缴纳
B 扣缴
C 代缴
D 垫付
A B C 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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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析: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
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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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
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
A 赔偿责任
B 刑事责任
C 民事责任
D 法律责任
A B C 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a
本题分数: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 错误 所以你的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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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析: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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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
同规定的义务。
A 法律约束力
B 效力
C 合同效力
D 指导性
A B C 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a
本题分数: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 错误 所以你的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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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析: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
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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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主管()的劳动工作。
A 全国劳动工作,本行政区域内
B 本行政区域内,地方行政区域
C 全国劳动工作,省政府行政区域
D 本行政区内,其他行政区内
A B C 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a
本题分数: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 错误 所以你的得
分为 0 分
解 析: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劳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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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选题:
16、 以下哪些组织适用《劳动法》()。
A 国家机关
B 事业组织
C 社会团体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A B C D E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a, b, c, d, e
本题分数: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 错误 所以你的得
分为 .00 分
解 析: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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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卫生方面赋予了劳动者享有
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B 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C 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D 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E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A B C D E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a, b, c, d, e
本题分数: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 错误 所以你的得
分为 .00 分
解 析: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
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
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
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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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卫生方面设定了劳动者需要
履行的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劳动者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
B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C 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
D 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E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A B C D E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b, c, d, e
本题分数: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 错误 所以你的得
分为 .00 分
解 析: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
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
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
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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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
殊保护。对女职工专门作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下列说法正
确的有()。
A 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
B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D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
班劳动
E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
动
A B C D E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a, b, c, d, e
本题分数: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 错误 所以你的得
分为 .00 分
解 析: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
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
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
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
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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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B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C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D 无效条款合同还是有效的
A B C D E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b, c
本题分数: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 错误 所以你的得
分为 .00 分
解 析: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
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
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