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卢森堡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了帮助中国“走出去”企业了解和熟悉卢森堡大公国(以下简
称“卢森堡”或“卢”)政治、经济、人文环境,特别是税收法规和司
法制度,有效地规避、防范和应对境外税收风险,我们编写了《中
国居民赴卢森堡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旨在协助中国企业及时把握卢森堡的税收经济环境及变化,
科学进行境外投资合作决策,提高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能力和水平,
以投资带动贸易发展。
《指南》分为六个章节:
第一章卢森堡经济概况,介绍了卢森堡近年经济发展情况、支
柱产业、经贸合作、投资政策等情况,并阐述中国居民企业赴卢森
堡投资应注意的主要事项,以帮助在卢森堡投资的中国企业更好地
了解卢森堡的基础背景,融入当地文化,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率。
第二章卢森堡税收制度简介,主要介绍卢森堡现行税收制度的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卢森堡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
税、市镇商业税及其他税(费)。
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介绍卢森堡的税收管理机构、
税收征管体制等内容,以帮助在卢森堡投资的中国企业掌握当地政
府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介绍卢森堡的关联交易、同期
资料、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
议管理、资本弱化和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以帮助在卢森堡投资的
中国企业了解当地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第五章中卢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主要介绍中卢税收协定
相关内容、简述中卢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中卢税收协定争议的
防范等。本章内容的介绍,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充分了解税收协定待
遇,以及税收争议发生时企业如何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解决问题,
保证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有序、有力、有效地促进中卢经济交
流。
第六章在卢森堡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从信息报告、纳税
申报、调查认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角度出发,向在卢森堡投资
的企业提示潜在税收风险。
《指南》仅基于2025年6月30日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
位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
的变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
收优惠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
的问题时,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
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卢森堡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整体经济情况 ....................................................................................1
主要贸易伙伴和主要贸易货物 ........................................................3
支柱和重点行业 ............................................................................................4
经贸合作 ........................................................................................................5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5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6
投资政策 ........................................................................................................7
投资门槛 ............................................................................................7
投资吸引力 ........................................................................................9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11
第二章 卢森堡税收制度简介 ..................................................................................13
概览 ................................................................................................................13
税制综述 ..........................................................................................13
税收法律体系 ..................................................................................13
最新税制变化 ..................................................................................15
企业所得税 ..................................................................................................21
居民企业 ..........................................................................................21
非居民企业 ......................................................................................39
申报制度 ..........................................................................................42
其他 .....................................................................................................44
个人所得税 ..................................................................................................47
居民纳税人 ......................................................................................47
非居民纳税人 ..................................................................................60
申报制度 ..........................................................................................63
增值税 ..........................................................................................................64
概述 .....................................................................................................64
税收优惠 ..........................................................................................72
应纳税额 ..........................................................................................75
申报制度 ..........................................................................................75
其他 .....................................................................................................77
市镇商业税 ..................................................................................................78
概述 .....................................................................................................78
税收优惠 ..........................................................................................79
应纳税额 ..........................................................................................79
其他 .....................................................................................................80
其他税(费) ................................................................................................80
资本税 ..............................................................................................80
净资产税 ..........................................................................................80
继承税 ..............................................................................................81
财产收益税 ......................................................................................82
社会保险费 ......................................................................................82
注册税 ..............................................................................................83
不动产税 ..........................................................................................83
印花税 ..............................................................................................84
财产转让税 ......................................................................................85
关税 ...................................................................................................86
消费税 ............................................................................................86
认购税 ............................................................................................86
租赁合同税 ....................................................................................88
机动车税 ........................................................................................88
保险税 ............................................................................................88
碳排放税 ........................................................................................88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90
税收管理机构 ..............................................................................................90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90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90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90
税务登记 ..........................................................................................90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91
纳税申报 ..........................................................................................92
税务检查 ..........................................................................................93
税务代理 ..........................................................................................95
法律责任 ..........................................................................................95
其他征管规定 ..................................................................................95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96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96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96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98
关联交易 ......................................................................................................98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98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98
关联申报管理 ..................................................................................98
同期资料 ......................................................................................................99
分类及准备主体 ..............................................................................99
具体要求及内容 ............................................................................100
其他要求 ........................................................................................100
转让定价调查 ............................................................................................101
原则 ...................................................................................................101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101
转让定价调查 ................................................................................101
预约定价安排 ............................................................................................102
适用范围 ........................................................................................102
程序 ...................................................................................................102
受控外国企业 ............................................................................................103
判定标准 ........................................................................................103
税务调整 ........................................................................................103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104
主要内容 ........................................................................................104
税务调整 ........................................................................................105
资本弱化 ....................................................................................................105
判定标准 ........................................................................................105
税务调整 ........................................................................................105
法律责任 ....................................................................................................105
第五章 中卢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107
中卢税收协定 ............................................................................................107
中卢税收协定案文 ........................................................................107
适用范围 ........................................................................................107
常设机构的认定 ............................................................................109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112
卢森堡税收抵免政策 ....................................................................119
无差别待遇原则 ............................................................................123
在卢森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124
中卢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124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124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124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26
启动程序 ........................................................................................127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30
卢森堡仲裁条款 ............................................................................131
中卢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132
中卢税收协定争议概述 ................................................................132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卢税收协定争议 ............................................132
第六章 在卢森堡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134
信息报告风险 ............................................................................................134
登记注册制度 ................................................................................134
信息报告制度 ................................................................................134
纳税申报风险 ............................................................................................134
在卢森堡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34
在卢森堡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134
在卢森堡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135
调查认定风险 ............................................................................................135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35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风险 ............................................................135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37
其他风险 ....................................................................................................139
参 考 文 献 .................................................................................................................141
附录1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 .........145
附录2 卢森堡税制情况概览 .................................................................................146
第一章 卢森堡经济概况
卢森堡是欧洲大陆现今仅存的大公国。虽然其国土面积狭小、
资源匮乏,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却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卢森堡作为
欧盟重要的成员国之一,是欧盟委员会服务机构、欧洲审计院、欧
洲法院、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基金以及欧洲议会秘书处所在地。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整体经济情况
卢 森 堡 是 《 关 税 和 贸 易 总 协 定 》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的创始国之一,也是1995年1月1日WTO
创建时的正式成员。
卢森堡是最早进入欧元区的国家之一,欧元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人民币与欧元可直接兑换。2025年6月30日,欧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
。在卢森堡注册的外国企业可在卢森堡银行自由开设外汇账户,
将合法税后利润汇出;在卢森堡工作的外国人,其合法税后收入可
全部转出。卢森堡规定个人携带1万欧元以上的现金出境需要申报。
卢森堡政府对于包括分红、资本汇回、利息、外债偿还、租赁费用、
特许经营费用以及管理费用等资本项目没有任何管制。资金汇出通
常在24小时内完成。
卢森堡于1998年4月设立了中央银行(BCL),主要职能是制定
货币政策、发行纸币、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等。与中国国内银行合作
较多的当地主要代理行有卢森堡国际银行和法国巴黎银行。到目前
为止,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 及交通银行共
6家中国的银行选择卢森堡作为其欧盟总部。卢森堡已经成为中资银
行在欧洲的枢纽。
在融资方面,外资企业与当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融资基本条
件包括:信用等级达到一定标准;有可靠抵押担保;现金流足以还
本付息;诚信记录没有瑕疵;项目本身可行性强、前景良好。中资
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人民币计价
的贸易融资(包括进出口融资、信用证以及其它贷款担保)在卢森
堡可以顺利进行。
表1 2022—2024年卢森堡经济增长情况
年份 GDP 平减指
数
GDP 总值(亿美
元)
经济增长率
(%)
2022 年 120
2023 年
2024 年 126 932 1
注:资料来源:世界银行。
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21年卢森堡的GDP平减指数为,
GDP总值为亿美元。然而,卢森堡的经济增长率为%,表现
出了较为强劲的经济复苏和增长。2022年,卢森堡的GDP平减指数
增长至120,GDP总值减少至亿美元。该年卢森堡的经济增长率
为%,虽然增长率与上年相比减缓,但仍然保持在正值。2023年,
卢森堡的GDP平减指数进一步增长至,GDP总值增加至亿
美元。然而,卢森堡的经济增长率为%,经济产出相对于前一年
有所下降。2024年,卢森堡的GDP平减指数为126,GDP总值达932
亿美元,经济增长率为1%,扭转了2023年的萎缩态势,经济总量重
回增长轨道。
据卢森堡中央银行
[1]
、欧盟数据库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卢森
堡投资(包括固定资本投资及存货投资)和消费(包括居民消费支
出及政府消费支出)占GDP的比例分别为%和%。根据全球
经济 指 标 数 据 显 示
[2]
, 截至2025 年6 月, 卢森堡的通货膨胀率为
%,失业率约为6%,失业率低于欧元区平均水平[3]。卢森堡的
国际储备(不含黄金)在2024年达到亿美元。2025年卢森堡政
府
预算赤字相当于该国GDP的%,财政收支基本保持平衡。
表2 2019—2024年卢森堡实际人均GDP数据
年份 实际人均GDP(现价,万美
元)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注:资料来源:世界银行。
截至2024年5月,国际评级机构惠誉对卢森堡主权信用评级为
AAA,展望为稳定。
主要贸易伙伴和主要贸易货物
(1) 主要贸易伙伴
卢森堡的主要贸易伙伴包括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英国
和美国等。
根据全球经济指标数据显示,2024年卢森堡货物出口总额为
亿美元。其中,主要出口市场国分别是德国、法国、比利时、
荷兰和意大利,出口额占比分别为25%、16%、13%、%和%[4]。
2024年卢森堡的货物进口总额为亿美元,其中主要进口来源国
分别为德国、比利时、法国、荷兰和意大利,进口额占比分别为
26%、25%、12%、%和%[5]。
(2) 主要贸易货物
2024年卢森堡出口货物主要包括机械、核反应堆、锅炉,塑料
及其制品,以及除铁路和电车以外的车辆
[6]
。其中机械、核反应
堆、锅炉出口额为亿美元,塑料及其制品的出口额为亿美
元,除铁路和电车以外的车辆出口额为亿美元,分别占比13%、
10%、10%。
2024年卢森堡进口货物主要包括铁路、电车外的车辆,以及矿
物燃料、蒸馏产品等,其中铁路、有轨电车以外的车辆进口额为37
亿美元,矿物燃料、蒸馏产品的进口额为亿美元,分别占比15%、
11%[7]。
支柱和重点行业
金融业、钢铁业和广播电视业是卢森堡经济的三大支柱产业。
(1) 金融业
卢森堡是世界最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是全球第二大基金管理
中心和欧元区最大的私人银行业务中心。银行、保险和证券在服务
贸易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卢森堡金融业涉及的产品系列齐全,服
务高度发达,私人银行、公司金融、资产担保债权、证券化、国际
退休基金、投资基金等均有涉及,且当地开发的保险(再保险)产
品出口活跃。
(2) 钢铁业
卢森堡紧邻法国北部阿尔萨斯—洛林铁矿和德国萨尔煤矿,具
有发展钢铁业的天然优势。钢铁业是卢森堡传统工业,是其工业领
域里最重要的部分。从19世纪中叶开始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钢铁
业在卢森堡工业结构中一直占有绝对统治地位,尤其是第二次世界
大战后,钢铁业成为战后卢森堡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卢森堡本土钢
铁业以炼钢设备整体设计制造、开发生产技术程序软件见长。
(3) 广播电视业
卢森堡广播电视业起源于20世纪初期,于1931年成立了广播公
司,1954年更名为广播电视公司(CLT),1997年CLT公司与德国
UFA 公司合并组成欧洲免费电视和广播公司CLT—UFA,2000年该
公司与英国皮尔逊(Pearson)电视公司合并组成欧洲最大广播电视
集团RTL。目前,该集团在10个国家拥有52个电视台和29家广播电
台,节目覆盖整个欧洲。总部设在卢森堡的欧洲卫星公司(SES)是
欧洲首位、全球第二大卫星运营商,拥有卫星数量40颗,其卫星信
号全球
覆盖率达到%。
近年来,卢森堡政府一方面促进金融中心发展,维护金融市场
安全,另一方面也通过不断改善投资环境、鼓励科技创新、积极发
展高附加值行业,进一步提高本国整体经济竞争力。2004年开始,
卢森堡在继续鼓励金融业发展的基础上,积极鼓励物流运输、信息
和通信技术(ICT)、健康科技(包括生物技术和生物医药研究)、
绿色清洁能源(太阳能、风能以及可替代能源)和空间技术等行业
发展。为实现经济多元化的目标,卢森堡政府正在努力吸引互联网
企业。为进一步提高卢森堡作为金融中心的吸引力和竞争力,2023
年7月1日,卢森堡通过了关于卢森堡投资工具箱1现代化的法案,该
法案于同年7月24日公布[8]。2024年5月14日,卢森堡众议院公布一项
关于振兴建筑施工行业和支持手工业者的措施法案
[9]
,进一步鼓励建
筑施工行业及手工业发展。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作为欧盟成员,卢森堡的经济贸易合作与欧盟步调一致。目前,
卢森堡已与超过25个国家缔结了自由贸易协定,与加勒比的15 个国
家和非洲的20多个国家缔结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1944年9月5日,卢森堡和比利时、荷兰三国政府在伦敦签署比
荷卢关税联盟协定;1958年2月3日,上述三国在海牙正式签署《比
荷卢经济联盟条约》,成立比荷卢经济联盟。
2019年10月10日,卢森堡和比利时、荷兰三国签署了反财政欺
诈协议,继续加深三国在税收及反财政欺诈方面的合作
[10]
。
2022年12月7日,欧盟宣布其与卢森堡签订了2021—2027年的伙
伴关系协议,该协议作为一份战略性文件,为欧盟委员会就通过欧
洲区域发展基金(ERDF)、欧洲社会基金+(ESF+)、团结基金
1 卢森堡工具箱为增强卢森堡作为金融中心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所公布的一系列政策、法律框架和
财政工具。一般包括促进国内外投资的各种手段,如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和监管改革、金融激
励措施,以及特定行业的支持计划等。
(EUSF)、公正过渡基金(JTF)和欧洲海洋、渔业和水产养殖基金
(EMFAF)为卢森堡绿色和数字转型提供资金达成协议。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中卢自1972年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双方高层互动不断,经贸往
来频繁且发展平稳,经贸合作成果丰硕。截至目前,中卢签定的双
边协议主要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1975年4月)、定期货运航班协
议(1979年9月)、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1979年11月)、投资
保护协定(1984 年6 月, 2005 年6 月续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94年3月)、中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2002年11月)和中国国际
贸易促进委员会与卢森堡商会合作协议(2006年9月)。2014年6 月,
中国人民银行与卢森堡中央银行签署了在卢森堡建立人民币清算安
排的合作备忘录。2017年11月,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卢森堡
大公国驻华大使签署了中卢双边社会保障协定。
2015年3月28日,卢森堡正式成为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国[11]。
2019年3月27日,中国和卢森堡正式签署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 建
设的谅解备忘录,卢森堡成为第二个加入“一带一路”的欧盟创始成
员国。
2024年,中国和卢森堡贸易额总额为亿美元,同比增长
%。其中中国向卢森堡出口亿美元,同比下降%;自卢森
堡进口亿美元,同比增长%。2025年1—2月,中卢进出口贸
易总额为亿美元,同比下降%[12]。
2024年卢森堡对中国出口的货物主要为机械、锅炉等产品,出
口额为6,671万美元,占卢森堡对中国出口总额的%;对中国出
口的棉絮纱线等纺织品出口额为5,090万美元,占卢森堡对中国出口
总额的%;对中国出口的铜总额为4,996万美元,占卢森堡对中
国出口总额的%。
2024年卢森堡自中国进口的货物主要为燃油、蒸馏产品,进口
额为亿美元,占卢森堡自中国进口总额的%;自中国进口
的机械、锅炉等产品为亿美元,占卢森堡自中国进口总额的
%;自中国进口的车辆(除铁路、电车)为亿美元,占卢
森堡自中国进口总额的%[13]。
据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信息,
2024年,中国对卢森堡直接投资流量达亿美元,居于中国对外直
接投资流量第10位,占对欧盟直接投资流量的%。
截至2024年末,中国对卢森堡直接投资存量亿美元,居于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第10位[14]。
截至2023年底,卢森堡对中国累计投资存量亿美元。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1) 卢森堡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规则
卢森堡对中、轻型和高科技产业以及服务领域的外国投资持欢
迎和鼓励态度。卢森堡对外商投资行业没有限制,部分行业需要政
府审批。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不受特别限制,只接
受一般投资审查,内外资待遇相同。
①鼓励的行业
卢森堡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汽车配件设计生产、
新材料技术、信息通讯、电子商务、媒体、物流、生命科学和节能
环保产业等。
①限制的行业
需要获得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许可的投资行业主要有金融类机
构、保险公司、房屋地产中介、旅行社、建筑、独立商业代理行、
货运、客运、超过 400 平米的商场、旅馆、餐饮、流动商贩、保
安、监控服务、临时劳动力提供、职业教育、苗圃种植、园艺管
理、沼泽地管理、博彩等。相关规定可查询 1988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的《开业许可法》及其修订案。
①对金融业的监管
卢森堡只允许经批准的公立机构或卢森堡注册商业公司的法人
从事资金管理业务,机构董事会应设在卢森堡。股东(直接或间
接)结构透明。自然人及法人企业董事会、管理人员和合伙人少于
3 人的,应提供专业信誉证明。赋予管理人员经营权,法人企业的
管理人员不能少于 2 人。如申请人不涉及管理资金,只要求提供
万欧元资本准备金;如涉及资金管理,则需提供至少 万
欧元资本准备金。此外,申请人还应根据其提交的经营计划,提供
足以证明其财务稳健性和持续运营能力的信用支持文件。
(2) 投资许可
企业如果在卢森堡设立子公司,须遵守在卢森堡正常设立公司
的规则。
企业如果在卢森堡设立分公司,需获得与卢森堡企业相同的批
准。企业必须提前取得中小企业和贸易部的许可,如是银行、保险
公司和金融机构的分公司则需要获得财政部长的特别批准
[15]
。
(3) 投资方式的规定
卢森堡对于外商投资方式比较开放,既可绿地投资(又称创建
投资或新建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
国的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
投资时应遵守相关注意事项规定),也可收购已有的企业。对于收
购未上市的企业,除一些特殊行业外,法律没有特殊限制,由买卖
双方自由交易;对于收购上市企业,一般分三种情况:购买企业股
票、公开收购、投票权征集。外国企业在实际收购过程中,应视不
同收购方式,遵守相应流程和规定。
(4) 收入和资本的返还
卢森堡对利润转移到境外没有任何限制禁止,企业在支付法律
规定的税款后,投资者可以不受限制地将利润转移到其他国家。
(5) 投资制度
卢森堡主管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是经济部。该部联
合卢森堡中小企业和旅游部、卢森堡商会等相关机构成立了卢森堡
经贸促进机构“Luxembourg for Business”,是卢森堡政府面向外
国投资者的“一站式服务”机构,可为投资项目提供咨询。
卢森堡本国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商法》《商业活
动法》《商品安全法》《消费信贷法》《专利法》。卢森堡是欧盟
成员国,主要实施欧盟贸易法规。
投资吸引力
(1) 政治环境
卢森堡的经济社会环境对商业金融发展有利。卢森堡实施以大
公作为象征性元首的君主立宪制,党派之间协商一致;历届政府均
是民主选举、平稳过渡,国家经济政策保持高度的延续性;卢森堡
实行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三方协商机制,有利于避免社会冲突。
(2) 人文环境
卢森堡整体经济社会政策以便利度高和包容性强为特征,有利
于外国投资者融入当地社会。根据卢森堡统计数据,2024年,卢森
堡总人口为万,居民中约%为外国人,约75%的卢森堡人会
说英语。
(3) 优惠政策
在卢森堡境内的本国和外国投资,均可同等享受欧盟和卢森堡
政府双重鼓励政策。欧盟对于企业投资的鼓励政策包括欧洲发展银
行提供的贷款、财政补贴、欧洲投资基金提供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
支持等,其中财政补贴一部分由卢森堡政府管理和发放(主要是中
小企业补贴),另一部分由欧盟委员会直接发放(环保、研发、教
育领域投资)。另外,欧盟提供的信贷担保不是由欧洲投资基金直
接提供,而是通过授权金融机构或投资促进机构提供。
卢森堡政府为鼓励投资制定了多领域、多层次鼓励政策,包含
适用于各类投资的一般性鼓励政策、有关行业的投资鼓励政策及有
关地区的鼓励政策,主要途径包括融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及税收
优惠。
卢森堡自由港是卢森堡唯一的自由区。在卢森堡自由港管理、
处理和储存(没有时间限制)以及交易货物暂时不征收增值税和关
税。
(4) 行业优惠
①物流业
主要优惠政策有:进口货物增值税无需预付或担保(一些特殊
货物除外),故欧盟外国家进口货物通过卢森堡中转至其他欧盟国
家时,卢方不占用任何税务资金;未在卢森堡注册的外国贸易商在
卢森堡进口货物可委托在卢森堡的第三方税务服务公司进行税务申
报操作; 海关手续实行网上无纸化操作; 设立贸易商“ 信任名单”,
列入该名单的企业可享受简化海关手续优惠。
①中小企业和手工业
相关补贴有:对固定资产投资提供最高为15%的补贴(中小企
业为%);贷款利息优惠,优惠额度在1%—4%之间;中小企业创
办的专业咨询费用可享受最高为30%的补贴(补贴额不超过10万欧
元);参加展会可享受最高为50%的费用补贴(不超过10万欧元)
等。
①工业和服务业
对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有利、经济推动力较大、利于环保的工业
和服务业项目,可享受不超过%(小企业可达15%)的固定资产
投资补贴;税收方面,有关新兴投资可享受前8年利润减免25%的优
惠政策,将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再投资部分可享受减免12%的优惠
政策,条件是该投资对国内市场已存在的相关企业不构成竞争。
①环保和节能
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或节能项目的投资,可
享受最高为6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中小企业可达80%),其中环
保节能产业的研究费用补贴可达50%。
①科研和开发
基础科研和应用科研投资可分别享受最高为75%和50%的补贴;
全新行业投资可享受最高25%的补贴。
①食品业
生产食品企业为提高食品卫生标准和品质而进行有关设备更新
投资的,可享受最高40%的设备补贴和75%的咨询费(不超过10万欧
元)补贴。
①广播电视制作
对于在卢森堡注册的影视制作公司制作的影视产品(广告、各
类新闻、色情暴力节目除外),可享受最高30%的所得税减免。
①电子商务
根据政府规划,卢森堡已投资建成欧洲地区在安全和传输两个
方面具有领先水平的数字中心,未来还会建立更大规模的ICT基础设
施。这有利于电子商务企业在卢森堡设立总部和数据处理中心,促
进相关行业发展。
(5) 地区优惠
①涉及地区
卢森堡政府为促进有关地区市镇的经济发展,划分出东南区(1
个 市 镇 , Dudelange ) 、 西 南 区 ( 2 个 市 镇 , Differdange 和
Sanem) 、 北区(4 个市镇, Clervaux 、 Eschweiler 、 Wiltz 和Wincrange)
和东区(4个市镇,Echternach、Mertert、Mompach和Rosport)4个
投资促进区。
①行业要求
申请享受地区鼓励政策的投资,必须是对地区经济结构多样化
和创新发展有利的工业生产型或服务业企业,不包括以下行业:农
业、渔业、船舶制造、煤炭钢铁、合成纤维、金融、零售及自由独
立职业。
①促进政策
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享受最高为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小企业
(雇员50人以下,年营业额1000万欧元以下)享受比例为20%;享
受最高达10年的所得税优惠和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1) 劳动许可
卢森堡政府规定,除以下人员及情况之外,其他外国人在当地
工作必须申请工作许可:
①欧盟成员国居民(不包括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公民)和挪威、
冰岛、列支敦士登、瑞士居民及其配偶(配偶无国籍要求);
①卢森堡政府批准的难民;
①到卢森堡工作不满3个月的科研人员和交流学者;
①到卢森堡进行文艺、马戏等表演不满1个月的人员;
①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工作人员。
2008年10月1日起,卢森堡实行了新的移民法规,将工作许可纳
入到外国人居住证中,实行单一的居住证制度。原持有工作许可的
人员可到外交部移民局办理换证手续。
(2) 外国人就业需求核查
对于上述需要申请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在卢森堡就业,卢森堡政
府要求雇主方事先提交职位空缺报告,由劳动部门在其申请工作的
欧盟劳动者信息库中寻找匹配数据,如无符合雇主条件的人选,方
可批准雇主雇佣欧盟外的员工,再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章 卢森堡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卢森堡的税法借鉴了大部分德国税法的内容。与多数欧盟国家
一样,卢森堡实行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核心的税收体系,外国公司
和外国人与卢森堡的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同等纳税,但非居民企业或
个人适用税率普遍较低。卢森堡税负水平在欧盟国家中较低,2025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16%,增值税税率通常为17%,个人所得税
累进税率最高为42%。卢森堡税收采用属人兼属地税制。
税收法律体系
法律基础
《税法通则》为卢森堡税收法律体系结构的基本税法文件,其
中税收征管相关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执行。
主要税种及其征管
卢森堡的主要税种包括4种直接税和10余种间接税。
(1) 直接税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卢森堡所得税法》征收;
市镇商业税,根据《卢森堡市镇商业税法》征收;
净资产税,根据《卢森堡净资产税法》征收。
上述直接税由卢森堡国家税务局负责相关征收及管理事宜。
(2) 间接税
主要有增值税(根据《卢森堡增值税法》征收)、继承税(根
据《卢森堡继承税法》征收)、不动产税(根据《卢森堡不动产税
法》征收)、保险税、注册税、抵押税、印花税、消费税、车辆税、
高速公路税等税种。
其中部分间接税(如增值税、印花税、注册税)由国家注册和
财产局负责管理征收;此外,卢森堡市镇政府(地方)负责多种行
政税费的管理及征收事宜;关税和有关货物消费税则由海关管理征
收。
(3) 税收征管规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于纳税年度次年12月31日前提交。
经纳税人申请,可延长提交的截止期限。
自雇个人必须按季度预缴税款,税款由税务机关根据近期的最
终税务评估来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逾期缴纳税款的,每月加征
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如果逾期缴纳得到了税务机关的预先批准,
滞纳金费率为0—%/月。逾期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者未完整申报都
将被处以欠缴税款10%的罚金(除非纳税人能够证明上述逾期申报
并非其过错)。如纳税人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处以不超过
25,000欧元的罚款以督促纳税人尽快提交申报。
税务机关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
进行抽样检查。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额外信息或证明文件,
以核实申报的准确性。税务机关有权通过发布纳税评估通知的方式
与纳税人进行沟通,纳税人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提供所需的信息和
文件,包括财务报表、账簿、合同、通信记录和其他相关文件。如
果纳税人未能提供所需信息,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进一步审查,甚至
可能对纳税人采取法律行动,以确保税法的执行。税务机关可以在
遵守相关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的前提下,在必要时对纳税人或其员
工发起问询。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和税种可能会涉及不同的审核程序。
税务机关可以在纳税评估接受后向纳税人发送最终评估通知,
要求纳税人支付未缴税款。纳税人有权对评估通知提出异议,并可
以在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通常有5年的期限来复核和追
征税款,期限从税款应支付的年度起算。如果有合理理由,税务机
关可以要求延长复核期限至10年。
根据卢森堡税务局2022年发布的报告,卢森堡税务机关在过去
10年中显著增加了税务审计和执法力度,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后
的经济复苏期间。
最新税制变化
卢森堡于2023年7月6日公布了关于应对能源价格飙升措施的法
律,众议院通过了该法案,其中包括修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和能源
信贷。
卢森堡于2023年7月26日修订了认购税规定,扩大了认购税的免
税范围,降低了特定投资类型的认购税税率。
卢森堡部长理事会于2023 年通过了一项碳排放税法案( 草案),
旨在提高碳排放税和低收入者的碳排放税收抵免。
卢森堡政府于2023年12月20日批准了最低税指令,并于2024年6
月12日向众议院提交了最低税指令修正法案,对最低税指令进行了
修订。
卢森堡议会于2024年12月19日通过最低税法修正案法案[16]。
卢森堡直接税管理局于2025年1月30日宣布,所有纳税申报表的
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从2025年2月2日延长至2025年4月7日[17]。
企业所得税
近一年,卢森堡政府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政策调整如下:
(1)2024年8月27日,卢森堡发布政府公报,明确通过设备租
赁方式享受投资税收抵免的适用条件。
(2)2024年12月11日,卢森堡议会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修订案,
法案部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引入集团扣除率,
明确该规则适用于被视作非独立实体但财务上不构成合并申报纳税
集团的企业;企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放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股息
收入和资本利得的税收豁免。
(3)2025年1月2日,卢森堡发布大公条例确定支柱二功能性报
告货币的适用规则,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该条例主要规定如下:
①功能性报告货币用于执行《2023年法案》要求的所有计算,
并确定应填入补足税信息申报表的金额。但若纳税人选择适用
《2023年法案》第14条第3款关于“经辖区认定的合格境内补足税” 的
规定,则可豁免常规货币转换要求。在此例外情形下,纳税人须在
补足税信息申报表中,直接以计算该合格境内补足税时所采用的功
能性货币列报相关金额。
①根据《2023年法案》要求进行计算及补足税核算时,若相关
金额未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用的功能性报告货币进行转换,则须
遵循最终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合格或公认财务会计准
则中规定的折算规则进行货币转换。
①根据《2023年法案》应缴纳的与收入纳入规则及低税支付规
则相关税额,均须折算为欧元。纳税人应采用欧洲中央银行于相关
纳税年度最后一日公布的汇率进行折算。若欧洲央行未公布有效汇
率,则采用卢森堡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若前述两者均不可得,应
适用该集团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
①为判定是否达到《2023年法案》所述门槛标准,以其他功能
性报告货币计量的金额应按照欧洲中央银行公布的该纳税年度前一
年12月平均汇率折算为欧元;若欧洲央行未公布相关汇率,则依次
采用卢森堡中央银行或集团母公司所在辖区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进
行折算。
(4)2025年1月3日,卢森堡公布了一项大公条例,就适用2023
年12月22日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及大型国内集团最低有效税的法律的
税收抵免及合格持股认定规则作出具体规定。本条例适用于2023年
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18]。
该条例阐明,只有可转让和可流通的税收抵免才有资格作为收
入,计入成员实体的合格利润或亏损计算。不可退还、不可转让或
无法与税务机关协商的税收抵免,应排除在此类计算之外。
该条例规定,税收抵免的初始接收方须将该抵免的账面价值计
入来源年度的损益计算,但与资产购置或建造相关,且已按资产价
值减少或收入入账的除外。本规则仅适用于可退还的合格税收抵免。
本条例还规定:
①税收抵免在来源年度结束后 15 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应计入
来源年度的收入;
①税收抵免在 15 个月后转让的,面值与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应
计入转让所在财政年度的亏损;
①与资产购置或建造相关,且已按资产价值减少或递延收入入
账的税收抵免,相关亏损应在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分摊;
①转让价格与面值的差额应按资产剩余使用年限,每年计入亏
损;
①税收抵免未在当地税法规定期限内使用的,未使用部分应计
入期限届满年度的亏损;
①若与税收抵免相关的收入在资产使用年限内确认,则应相应
增加资产的账面价值;
①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的受益人必须将已使用部分的取得价格
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申报为收入;
①受益人须按前期收入调整后的售价确认转让产生的损益;
①就未使用部分,应依据其取得价格、已报告收入及已使用金
额三者关系计算确认亏损。
最后,该法规明确了对不符合可转让及可流通税收抵免条件,
但可根据《2023年法案》第21条由受益人进行转让的税收抵免所适
用的规则。
(5)2025年6月25日,海事事务专员办公室发布关于绿色船舶
税收抵免的新通告,根据《所得税法》第152条之二第7款第3项,符
合条件的生态船舶投资可额外申请2%的税收优惠,具体适用于以下
类型:纯替代能源动力船舶;混合动力双燃料船舶;经船级社认证
的生态船舶;
(6)自2025年起,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调整,详见。
个人所得税
近一年,卢森堡政府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主要政策调整如下:
(1)自2025年起适用以下个人所得税政策[19]:
①授予员工的利润分享奖金的免税部分将从总年薪(不包括其
他现金和实物福利)的25%提高至30%。可授予员工的年度奖金总额
上限将从企业或整个集团上一年度利润的5%提高至%。
①外派人员的免税额度将从年度总薪资(不包括全部或部分免
税的现金福利和实物福利)的30%提高至50%,年度上限为400,000
欧元。
①政府将为年龄在30岁以下、拥有永久合同的员工引入为期5年
的年轻员工奖金免税制度。
①自2025年起,个人所得税税率有所调整,详见税率表。
①纳税人支付非同居子女的抚养费及教育支出的税前扣除额将
从4,422欧元提高至5,424欧元。
①对于月薪在1,800欧元至3,000欧元之间的人士,最低社会薪资
抵免额每月增加81欧元;对于月薪在3,000欧元至3,600欧元之间的人
士,抵免额增加额为81/600x(3,600欧元–月总薪资)。
①2025年1月1日起,单亲父母税收抵免额增加。如果调整后的
年度应税收入低于6万欧元,则税金抵免将从2,505欧元提高至3,504
欧元,但如果年收入超过万欧元,则抵免金额为750欧元,当收
入在6—万欧元之间,则抵免金额按其收入比例逐步下降。然而,
针对子女抚养费支出超过每年2,712欧元(或每月225欧元)的部分,
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将削减50%。
①自2024年起,在卢森堡工作并纳税的雇员,若年总收入超过
1,200欧元,将有权获得加班税收抵免。具体规定如下:若年总收入
介于1,200欧元至4,000欧元之间,年度抵免额为总收入减去1,200欧元
后金额的25%。若年收入超过4,000欧元,则年度税收抵免额固定
为700欧元。
(2)2025年1月1日起,临时工作机构向临时工(总时薪不超过
25欧元)支付的报酬适用%的统一工资税率。
间接税
近一年,卢森堡政府在间接税方面主要政策调整如下:
(1) 增值税
自2025年1月1日起,艺术品、收藏品及古董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下调至8%。
2024年12月19日,议会通过实施中小企业增值税计划指令的法
案,详见(7)。
(2) 消费税
根据《2025年预算法案》,用作专业消费燃料的煤、焦炭和褐
煤的税率将变为每1,000公斤欧元。对于制烟草,最低税率将
为每公斤欧元[20]。
其它
近一年,卢森堡政府在其它主要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1) 汽车税制改革[21]
2023年起,卢森堡将通过新的自动交通网络工程(ATN)税率
计算制度来修正公司汽车的税收。
①2025年之前的税制
计算制度将适用于2024年底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前提是车辆
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登记。
一个新的基于发动机类型和二氧化碳排放的ATN税率计算系统
将被实施,因此,对于大多数排放二氧化碳(CO2)超过80克/公里
的汽车,税率将增加%。对于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超过80克/公里
的汽车,目前适用的税率将保持不变。
对于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130克/公里的公司汽车,最高税率将
变为%。
对于零排放汽车、纯电动汽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将保持%
的最低税率,但该税率将只适用于电能消耗不超过18千瓦时/100公
里的汽车。
①2025年起适用的制度
对于从2025年1月1日起注册的公司汽车,如果在2024年12月31
日之前没有签署合同,ATN统一税率制度将被简化。
对于电能消耗不超过18千瓦时/100公里的纯电动汽车和氢燃料
电池汽车,%的税率将升至1%。对于电力消耗超过18千瓦时/100
公里的电动公司汽车,将适用%的税率。
对于其他发动机,包括使用汽油、柴油、压缩天然气(CNG)、
液化石油气(LPG)的发动机以及所有带有热力发动机的混合动力
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发动机,计算ATN每月费用的比率为2%。
(2) 雇员最低月薪和社会保险费
政府已宣布了2025年雇员的最低和最高年度社会保险费上限,
最低为31,653 欧元, 最高为158,267 欧元, 即每月上限提高为
13,欧元。雇主应缴纳的互助医疗保险税率从%到%不
等(2024年为%至%)[22]。
(3) 市镇商业税乘数
2024年12月18日大公国法令宣布,卢森堡市仍是全国最具有竞
争力的城市,2025年市镇商业税的乘数维持在225%,因此卢森堡市
的市镇商业税的税率为3%(基本税率)(乘数)=%[23]。
(4) 降低注册和转让费应税基础
登记、域名和增值税管理部门发布第825号通告,就《2025年预
算法案》第五条规定的注册及登记费税基减免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24]
(详见)。
(5) )卢森堡政府提交法案,将振兴住房市场的措施延长
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6)2025 年 6 月 4 日,政府提交法案引入 2024 年住房计划过渡性
制度税收措施。
(7) 碳排放税
根据 2025 年预算法案,政府修改碳排放税税收抵免政策(详见
)。
(8) 在混合错配税收规则下,判定两家公司是否构成“关联公
司”的股权控制门槛从 50%降至 25%。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卢森堡境内的居民企业以其从全球范围内取
得的收入,非居民企业以其来源于卢森堡的收入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
一种所得税
[25]
。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为卢森堡居民企业:
(1) 根据卢森堡法律合法注册;
(2) 实际管理机构在卢森堡。
征收范围
对于卢森堡居民企业,需要就其从全球范围内取得的收入征收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通常为公历年度。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停
止经营或变为他国居民企业,纳税年度为财务报表期间。
税率
表3 2025年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范围 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万欧元 14%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万欧元至20万欧元之间 24,500欧元+(应纳税所得额-175,000欧元)×30%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欧元 16%
卢森堡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基础上加征7%附加税(失业基
金)。自2025年起,卢森堡市的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为%,该
税率包括16%的企业所得税、7%的附加税和%的市镇商业税。
税收优惠
(1) 股息收入/股权处置利得优惠
①卢森堡控股公司从其投资对象(支付方)取得的股息,在满
足以下条件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及市镇商业税: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支付方10%以上股权或控股额超过120万
欧元,且支付方支付股息时上述控股行为持续12个月以上;
支付方必须为以下公司之一:欧盟1992年7月23日关于母子公司
指令第二条所规定的在欧盟国家注册公司;卢森堡注册的有限责任
公司;卢森堡税制下应征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另外,如未达到上述控股条件但支付方为上述所列公司之一,
亦可享受最高 50%的减免优惠;
①母公司若出售其控股子公司股份,满足以下条件时,取得的
资本收入可免税: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时间必须在连续12个月以上且控股比例
不低于10%或控股额在600万欧元以上;
子公司需满足的要求同①所述的支付方条件相同。
自2025纳税年度起,若纳税人仅因持有取得成本高于600万欧元
的子公司股权而享受免税待遇,则准予其声明放弃该待遇;但若该
持股同时达到子公司股份的10%或以上,则不得放弃。声明放弃须
就每项符合条件的股权单独提交年度申请。
①位于卢森堡的母公司从欧盟其他国家子公司收取的股息,如
果该股息的支付在支付国允许税前扣除,卢森堡的股息收入不适用
上述免税政策。此外,如果某股息交易被视为滥用税收协定,上述
免税政策优惠亦不能享受。
一般来说,卢森堡居民公司支付给其他居民公司的现金股利
(包括视同分配利润以及分红债券)应征收15%的预提所得税(适
用一定持股条件下享受免税待遇的股息除外);股票股利和清算所
得
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原则上,特许权使用费和支付给居民企业的一般利息(与发行
人的利润挂钩的分红债券和债务工具除外)不属于预提所得税征税
范围。
(2) 投资部分种类的卢森堡国家债券所获利息收入可获减税优
惠。
(3) 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对于超过200,000欧元的所得,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17%降
至16%。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75,000欧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4%;对于175,000欧元至200,000欧元之间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为超
过175,000欧元部分的30%加24,500欧元。
(4) 特殊折旧政策
对于安置残疾人员的,以及致力于环保、节能、减排的企业,
允许给予特殊折旧免税额,但其投资或生产成本不得低于2,400欧元
(不含税金额)。前述特殊折旧免税额不得超过投资或生产成本的
80%。折旧发生时点可选择投资当年或之后4年中的任意一年,也可
选择在上述年限中平均摊销。适用特殊折旧免税额的企业可同时使
用直线折旧/直线摊销法计算折旧,企业可在相关投资或生产成本扣
除折旧免税额后按直线折旧/直线摊销法计算折旧,但不可同时使用
余额递减法。
(5) 出租房屋加速折旧
通常,有形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折旧法,根据资产不同类别适
用不同折旧率(详见表5)。
自2021纳税年度起,企业出租房屋,并在开始出租的5年内完成
翻新改造(翻新改造所产生的资本化支出超过不动产购买价格的
20%)的,可以适用4%的加速折旧率。在2021年以前,该情况
适用的加速折旧率为6%,因此,对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不
动产,如果企业可以证明满足上述条件,可以继续适用6%的加速折
旧率。
如果企业对出租用房的翻新属于可持续性发展能源相关的改
造,也可以享受6%的加速折旧率。
(6) 投资税收抵免
在卢森堡境内的本国和外国投资,均可同等享受欧盟和卢森堡
政府双重鼓励政策。卢森堡的税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资产投资税收
优惠(资产需于本年度取得并在卢森堡、欧盟其他成员国或欧洲经
济区国家使用)。财政部长明确纳税人在申请投资税收抵免时,必
须在其所得税申报表附带的证明中包含必备数据
[26]
。
①从 2024 年起,原有的“额外投资”抵免将被对企业数字化转型或
生态和能源转型的投资抵免所代替,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进行
转型投资(被投资资产需符合特定条件,即不属于不动产、家禽家
畜、矿产及化石的有形可折旧资产)的纳税人,允许按转型投资金
额的 13%抵免应交企业所得税税额。
“转型投资金额”是指以下三项金额计算结果:
A. 符合条件的资产(包括外购和自建)截至会计年度结束的账
面余额与当年计提折旧之和;
减去
B. 符合条件的资产的参考价值,为过去五个会计年度中同类别
资产的平均价值,参考价值不得少于1,850欧元;
加上
C. 在相关纳税年度购置或建造的合格资产的折旧额。
一般情况下,以下资产不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
A.折旧年限小于 3 年的资产;
B. 企业整体或其分支机构转让时取得的资产;
C.个人使用的机动车辆;
D.二手资产;
E.免费取得的个人资产。
①除上述转型投资抵免外,企业还可按年度内投资符合条件的
资产(除不动产、家禽家畜、矿产及化石的有形可折旧资产,酒店
建筑的供热设备和卫生系统,某些用于社会目的的建筑物,某些用
于环保目的或协助残疾人投入工作的不动产投资,以及用于国际运
输并由受公认的航运公司购买的船舶,且船舶在投入使用之前未获
得其他投资抵免)对应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应交企业所得税税额,
对应比例如下:
表4 投资额与抵免应交税额比例
投资金额
(欧元)
一般比例 特殊比例
符合特殊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
不超过150,000部分 8% 9%
超过150,000部分 2% 4%
原则上,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不适用于以下投资:
A.折旧年限小于 3 年的资产;
B.企业整体或其分支机构转让时取得的资产;
C.个人使用的机动车辆;
D.二手资产。
对于B、C项,上述两项税收抵免政策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允许适
用,即仅针对新设立企业自设立日起3年内的投资。但如果限期内投
资金额超过25万欧元,则相应投资税收抵免的计算基数扣除上限不
超过25万欧元。
对外出租船舶用于国际航线的船舶出租方如符合法规特定条件
的,自 2015 年起也可享受上述税收抵免政策。
自2018年起,购置特定电力或氢燃料客车也可享受税收抵免政
策(购置价格上限为5万欧元)。
自2018年起,上述税收抵免政策扩大至软件投资,企业可就软
件投资金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即投资额小于15万欧元的部分
享受8%抵扣,超过15万欧元的部分享受2%抵扣),抵扣上限为投资
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的10%。自行开发的软件及从关联方购买
的软件不包含在允许税收抵免的投资范围内。
2023年7月13日,卢森堡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法案草案,提出
将上述税收抵免额度提高至每个纳税年度25万欧元,并将政策的适
用范围扩大至以下方面:
①创新过程(含技术、硬件或软件的重大变革);
①组织创新成本;
①实施创新经济模式,以提高产品、材料和其他生产资源的使
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废物和有害物质的排放;
①为减少工艺对环境的影响和降低能耗而进行的重大技术和材
料变革。
同时,将折旧期为3年的资产、汽车与为履行法定环境保护义务
而产生的成本纳入不适用抵免的投资范围
[27]
。该法案已于2023年12
月19日通过,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8]。
2023年7月12日,卢森堡财政部部长宣布,自2024年起提高投资
税收抵免,一般税收抵免比例将从8%提高到12%,数字化转型和生
态转型项目以及能源转型投资的税收抵免将为18%。如果投资重新
定义了公司的整个生产流程,从而大幅提高了生产率,或在公司内
部实施了创新的经济模式,从而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创造了新的价
值, 则可适用数字化转型税收抵免。如果投资能显著提高公司生产
流程的能源效率,使公司生产流程去碳化,或生产或储存由可再生
非化石能源生产的能源,以满足公司的能源需求,则可适用生态和
能源转型抵免。
同时,卢森堡将引入证明和认证系统来授予抵免。公司必须首
先向经济事务部部长提交一份项目报告,经济事务部长将要求咨询
委员会就投资和运营费用的资格提出意见并颁发证书。
作为纳税申报的一部分,公司必须提交经济事务部部长签发的
证书,证明在经营年度内的实际投资和经营费用
[29]
。
卢森堡明确设备租赁情况下投资税收抵免的享受条件。如果承
租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发送一份包含以下信息的文件,则适用抵免政
策:与设备购买价格或成本价格相关的数据;设备的使用推定期限
(参照该设备的通常使用期限确定,而非合同规定的基本租期);
指明相关设备是新设备还是进口到卢森堡的二手设备;证明该资产
在卢森堡未签订过更早的租赁合同;以及声明出租人未就该设备申
请税收抵免
[30]
。
(7) 知识产权优惠[31]
知识产权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源自符合条件的专
利(包括在功能上等同于专利的知识产权资产)和受产权保护软件
的净收入的80%免税。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是指在2007年12月31日
之后通过研发活动创建、开发或改进的知识产权。该规定和经合组
织对于实际联系的解读保持一致,要求只有满足一定实质性要求的
收入和资本利得才可以享受80%的企业所得税免税。
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总研发支出× 符
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调整后的净额)
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是指与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直接相关,并
且是研发活动中必要的支出,其中不包括收购成本、利息、其他融
资成本或建筑成本。为弥补一些不予扣除的购置及集团外包成本,
对符合条件支出金额的30%允许加计扣除。另外,符合条件的研发
支出包括在卢森堡设立的外国常设机构产生的研发支出。
总研发支出包括所有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还包括符合条件的
知识产权资产的购置成本和委托关联机构研发所产生的研发相关支
出。
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包括:
①取得的与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相关使用、使用权对价收入;
①出售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实现的资本利得;
①包含在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中的与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直
接相关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
①在与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或仲裁程序中获得的赔
偿。
另外,由符合特定条件的知识产权取得的净收入,对其全额免征净资
产税。
新知识产权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适用并具有追溯效力。但是,
仍然受益于以前年度规则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旧规则。
(8) 职业培训抵免
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申请就员工教育培训费进行抵免
(为实现特定目的的教育支出除外)。
(9) 新型产业税收优惠
如新企业或新经营活动对国家及地区经济增长至关重要,在不
与其他企业竞争冲突的情况下,该企业可在8个财务年度内享受部分
税收豁免,税收豁免金额取决于业务类型及土地、建筑物、设备投
入程度,最多不超过新增经营活动创造的利润的25%。
(10) 风险资本投资许可证优惠
政府颁发风险资本投资许可证,用于鼓励企业运用资金投资产
品开发、生产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按投资许
可所示金额的30%抵免企业所得税。
(11) 风险资本投资公司优惠
风险资本投资公司可通过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常见公司形
式设立,最低股本为100万欧元,公司以债权或权益形式进行风险投资
(不要求一定上市),公司由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CSSF)审批
并受其监管,其资产必须托管于某一卢森堡金融机构。风险资本投资
公司取得的收益通常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但其来自投资股本或私
有资产投资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风险资本投资公司一般不适用净
资产税及预提所得税,此外,向风险资本投资公司提供受卢森堡金融
业监管委员会监管的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2) 证券化机构优惠
证券化机构常见形式可以为公司或基金管理机构,视是否有公
开或持续发行的证券而确定是否受监管。公司形式的证券化机构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向投资者作出的收益回报承诺所支付的款项
(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和利息)一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外,证券化机构免征净资产税,且不受任何资本弱化相关法
规限制;向证券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①根据财务报表中的利润,依据税法进行调整(如不可扣除的
税款、免税的股息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①股息的征税:居民纳税人获得的股息包括在应纳税所得中,
除非适用一定持股条件的股息享受免税待遇。
①资本利得:资本利得一般与其他经营收入相同,应包括在应
纳税所得中,并按标准税率纳税。但是,从出售股份中获得的资本
利得在某些情况下可免缴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可转
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实现的资本收益,应当纳税。
(2) 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①股息收入/股权处置利得豁免;
①资本利得:通过出售股份获得的资本利得在某些情况下可免
缴企业所得税;
①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的80%可免于征税;
①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利得。
(3) 不可扣除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32]
卢森堡政府阐明了向设立在欧盟非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上的企
业支付的不可扣除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从2021年3月1日
起,此类付款不得从公司的应税基础中扣除。
①利息
利息包括与任何类型的应收款项有关的到期利息和欠款,无论
它们是否附有抵押担保或债务人利益的条款。典型的利息包括贷款
和欠款的利息,还包括证券附带的溢价和奖金(对债券持有人的奖
励)。在适用这一扣除限制时,逾期付款的罚金不被视为利息。
①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因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
版权,包括电影、专利、商标或贸易、秘密设计或模型、计划、公
式或工艺,以及与在工业、商业或科学领域获得的经验有关的信息,
而应支付的任何形式的报酬。
①记录
公司除了保留与非居民实体实际支付或收取有关的记录外,还
必须保留有关支付义务产生的时间记录。
(4) 税前扣除
通常情况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不含与
取得的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
一般情况下,企业出于专业目的采购设备、器具发生的支出可
以税前扣除,前提是该设备至少 90%以上用于专业活动。企业应当
就设备用于专业活动和私人活动的情况加以划分,只有在可以明确
区分的前提下,才能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部分支出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列示允许税前扣除,包括:
①在国外缴纳的税款(超过卢森堡当地法规及双边税收协定规
定的可抵免税款限额部分);
①国内可抵扣税款(如不动产税、可于所得税前抵扣的增值
税);
①雇员/董事薪酬;
①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特许权使用费及服务费;
①与免税收入无关的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
①用于科学、慈善或公共目的捐助/礼物(上限为100万欧元与20%
净收入中较低者)及赠送给在另一欧盟成员国设立的公益机构的礼
物;
①社会保险支出;
①诉讼费/法律费用;
①娱乐支出。
法规规定下列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①企业所得税、资产净值税、市镇商业税;
①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费用;
①分配的利润;
①分配的拓展业务的储备金;
①分配的自筹保险储备金;
①不符合条件的礼物;
①罚款及滞纳金;
①离职补偿金超过30万欧元的部分。
自2019年1月1日起,欧盟反避税指令中利息税前扣除限制条款
在卢森堡本地法中正式生效。
参考反避税指令II的第①项。
(5) 亏损弥补
自2017年1月1日起产生的亏损可结转17年。2016年12月31日前
发生的亏损可无限期结转。
(6) 资产损失
营业财产的出售或其他处置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处
置股份造成的资本损失也允许税前扣除。但是,与卢森堡签订了税
收协定的国家的常设机构的资产损失不可扣除。在未签订税收协定
的情况下,资本损失可以扣除,并可以结转。
(7) 折旧/摊销
因使用或形态减少(如矿藏)而贬值的企业资产,不论公司盈
利还是亏损,都必须进行折旧。然而,如资产所有人及使用人相同,
且资产可使用寿命不足1年,或资产购置/生产成本不足870欧元,则
该资产允许在购置或生产当年一次性扣除。税法允许计提折旧的资
产不包括土地、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以及存货。
税务机关认可企业购买的商誉在其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摊
销年限一般为10年。
当且仅当企业的工作场所90%以上用于专业活动时,其折旧费
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以下两种资产折旧方法通常被税务机关认可:
①直线法。
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折旧率规定一般如下:
表5 有形资产折旧率一览
资产 折旧率
(%)
办公楼 2—3
工业建筑 4—5
厂房 10—20
办公设备 10—20
运输工具 25
①余额递减法。
余额递减法下折旧率有严格规定,通常不超过直线法一般折旧
率的3倍或相关折旧资产价值的30%(对于科研设备,通常不超过直
线法一般折旧率的4倍或资产价值的40%)。
余额递减法不适用于将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资产、建筑物,仅
适用于部分有形动产,且采用余额递减法的资产所有者需要同时是
资产的实际经营者。对于售后回租资产,出租人税前抵扣的金额不
得高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从201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自行决定递延扣除有形资产的全
年折旧。未扣除的折旧金额允许结转以后年度,但必须在资产可使
用年限最后一年结束前扣除完毕。
此外,纳税人可以选择将余额递减折旧法变更为直线折旧法
(反之不允许)。
如资产由于合理的原因导致过度磨损(包括技术寿命衰减及经
济价值衰减),则可适用特别折旧政策。
加速折旧适用于投资一些特定资产, 详见(4)、
(5)。
2024年5月22日,卢森堡发布了一份关于不动产出租折旧率的公
告,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出租物业折旧率。主要内容包括:
①对于为将可持续能源纳入建筑物而进行的翻新,翻新完成时间
不足9年的,折旧率为翻新成本的6%;
①对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或部分),折旧率为2%;
①对于竣工时间不足5年的建筑物,卢森堡居民及非居民纳税人
均可对不超过2栋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或部分)申请适用4%的折旧
率。此折旧率将优先考虑最早竣工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之后的建筑
物(或部分),其次是在此之后竣工的建筑物(或部分)。对于在
2024年取得的状况良好的建筑物(或部分),折旧率始终为2%。
2024年4月11日,卢森堡税务局公布了一份关于特定建筑折旧率
的公告,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建筑应采用的折旧率。主要内容包括:
①土地不可折旧,如果缺少土地价值的相关信息,则必须根据事
实和实际情况估算购买价格。土地可按购买价格的25%进行估算,
除非该价值不能反映其经济实质;
①免费购买的建筑物折旧基数等于该建筑物前所有者的购买价
格,如果前所有者在1941年1月1日之前取得该建筑物,则折旧基数
为单位价值的3倍;
①购买价格包括购买建筑物的所有相关费用;
①对于为将可持续能源纳入建筑物而进行的翻新,翻新完成时
间不足9年的,折旧率为翻新成本的6%;
①对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或部分),折旧率为2%;
①对于竣工时间不足5年的建筑物,卢森堡居民及非居民纳税人
均可对不超过2栋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或部分)申请适用4%的折旧
率,此规定以房龄最长的两处建筑为准;
①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投资支出及不超过购买价20%的翻新费用;
①建筑物的正常使用期估计至少为60年;
①纳税人在2026年之前仍可适用以前的规则,对于在2021年1月
1日之前购买或建造的建筑物(或部分)或翻新投资超过了购买价格
的20%的建筑物(或部分),在某些条件下仍然可以适用6%的加速
折
旧;对于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或建造的建筑
物(或部分),在某些条件下仍然可以适用4%的加速折旧率,直到
纳税人持有该建筑物满5年。
①针对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但尚未竣工的在建建
筑(或建筑部分),适用2%的折旧率[33]。
(8)特殊事项处理
①商业实体的变更
合伙企业转换为公司,被视为用合伙企业的权益换取公司发行
的股份,因此,合伙企业的资产所产生的潜在收益对合伙人来说是
应税所得。在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或官方解释的情况下,税务机
关通常不允许将合伙企业的留存收益账面价值计入公司股份。当合
伙企业转变为公司时,以前的损失属于前合伙人,不能转移到公司
扣除。
当一个公司转换为另一个公司时,以前年度发生的损失可以保
留到以后的公司扣除,而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时,公司以前年度损
失不能结转扣除。
①企业合并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资产和负债被转移的企业
(转让方)因合并到另一家企业(受让方)实现的收益进行滚动减
免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滚动减免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合并需符合以下条件:
A. 转让方和受让方公司必须是居民公司和完全应税的股份公
司;
B. 转让方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资产和负债时,受让企业必须以
股权对价,如以现金支付,其现金支付金额不超过这些证券面值的
10%,如证券没有上市流通,则为证券的会计面值;
C. 在适用滚动减免时的未公开储备必须在后期阶段进行征税。
为此,受让公司按其账面价值接管资产和负债。转让方公司取得该
转让的资产和负债的日期视为受让方公司取得上述资产和负债的日
期。
①企业分立
在特定条件下,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对其资产和负债因分
立、拆分而转移到另一家企业的资本收益进行滚动减免。
适用滚动减免的居民企业的分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 转让方和受让方公司必须是居民公司和完全应税的股份公
司;
B. 转让方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资产和负债时,受让方企业必须
以股权对价,如以现金支付,其现金支付金额不超过这些证券面值
的10%,如果证券没有上市流通,则为证券的会计面值;
C. 转让的资产必须至少为一个企业或一个独立分部,独立分部
是企业的一部分,但与企业其他分部相比有一定的独立性。留在转
让方的资产也必须构成一个独立分部,一般来说参股公司不被视为
企业的独立分部;
D. 如果资产被转让给转让方公司控股企业,受让方不能用自己
的股份来交换转让方公司的股份;
E. 在拆分的情况下,如果作为资产转让结果的转让方资本可以
通过税务减免方式偿还,则资本被视为按交换股份所约定的转让比
例转让给受让方公司;
F. 适用滚动减免时的未公开储备必须在后期阶段进行征税。为
此,受让公司按其账面价值接管资产和负债。转让方公司取得该转
让的资产和负债的日期视为受让方公司取得上述资产和负债的日
期。
G.分立或拆分必须是公司法规定的合法分立或拆分。
①卢森堡直接税管理局发布新通告,明确企业与其股东或关联
方往来账户利率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反映市场条件。纳税人可
选用卢森堡中央银行公布的消费信贷年利率作为简化方案,参考其
财务年度内的月均数据。关联企业间债务利率则需严格依据税法个
案分析确定,同样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4]
。
应纳税额
(1) 计算方法
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表6 计算方法
年末净资产额
减 年初净资产额
当年净资产增加额
加 资本/股本退出
加 对外分配股息或等同分配股息
减 实缴资本/股本
减 税收豁免(如符合条件的资本利得及股息收入)
利润(亏损)
减 特别扣除项目(递延亏损等)
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所得税计算示例
表7 计算示例
会计利润/亏损 20,000,000
调增项:
折旧/摊销 -
营业外费用 100,000
免税收入相关费用 -
不可抵扣利息 200,000
转让定价调整额 -
准备金 200,000
未支付费用 -
反避税规则调整 -
特别调整项
—业务招待费 -
—不能扣除的管理费/技术提成
费
100,000
—法务费 -
—罚款 -
—不得扣除的礼品支出 50,000
—不得扣除的税金 600,000
—其他 300,000
调增额合计 1,550,000
调减项:
免税收入 -900,000
折旧/摊销 -
视同销售成本 -
转让定价调整 -
与本纳税年度无关收入 -
加计扣除(出口、研发等) -
其他 -
调减额合计 -900,000
调整: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25,000
集团内亏损弥补 -100,000
营业支出 -
通货膨胀调整 -
其他 -
调整合计 -125,000
应纳税所得额 20,525,000
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 16% 3,284,000
市镇商业税免税额 17,500
市镇商业税税率(卢森堡市) % 1,384,
应交税金 4,668,
—预缴税金 -3,200,000
—已缴预提所得税 -100,000
—境外税收抵免 -200,000
—税收优惠 -300,000
可抵减税金合计 -3,800,000
应交税金 868,
可替代的最低净值税 0
附加税 7% 229,880
应交税金合计 1,098,
货币转换器
实际税率 %
注:本计算过程仅供参考卢森堡企业所得税税制适用,不代表任何真实案例。
(3) 境外税收抵免
居民企业如果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属性与卢森堡企业所得税属性
相似,则该已缴纳的税款可抵免卢森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抵免
限额为该所得依卢森堡税法规定的应缴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
可以作为费用在计算卢森堡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列支。
合并纳税
在税收统一制度下,集团内每个公司必须独立确定该实体的应
税收入,集团应将集团内所有公司的应税收入和损失汇总。
在税收统一制度前单体发生的损失,只能从合并纳税主体的未
来利润中扣除,但以产生这些损失没有纳入合并纳税主体情况下可
以扣除的损失为限。
非居民企业
概述
(1) 税收管辖权类型
目前卢森堡未有涉及税收管辖权类型的相关公开信息。
(2) 卢森堡税收非居民判定标准
非居民企业是指法定注册地及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地均不位于
卢森堡境内的企业。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非居民企业按照下列情况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否为卢森堡:
(1) 来源于位于卢森堡的常设机构/代表处的利润(包括归属
于常设机构/代表处的股息、专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
(2) 资本收益(包括股息、根据合伙协议给不参与企业运营的
合伙人的分红及证券利息收入),如债务人属于卢森堡居民企业,
且该资本收益应缴纳预提所得税;
(3) 由位于或注册在卢森堡的不动产产生的租赁收入;
(4) 由位于卢森堡的不动产产生的收益且不属于第(1)项常
设机构的收入;
(5) 转让持有时间小于6个月的卢森堡企业股份(至少持有10%
股份)的利得;
(6) 转让持有时间大于6个月的卢森堡企业股份的利得(仅限
股东曾为卢森堡居民企业超过15年且于转让股份前5年内变更为非居
民企业并持股超过10%的情况)。
原则上,非居民企业在卢森堡的分支机构应按卢森堡居民企业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关注如下差异:
(1) 仅当分支机构的亏损与来源于卢森堡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相关时,才允许结转;
(2) 前述股息、知识产权等免税政策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的分
支机构;
(3) 非居民企业分支机构(除欧盟其他国家居民企业在卢分支
机构、欧洲经济区国家居民企业在卢分支机构及与卢森堡签有税收
协定国家居民企业在卢分支机构以外)取得的参股股息收入不适用
参股所得免税政策。
税率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卢森堡的上述收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与居民企业相同。
向卢森堡非居民企业(在卢森堡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支付
的特定费用需按支付总额征收预提所得税,满足一定条件的,可适
用税收协定税率(例如提供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
证明)。如税收协定税率高于卢森堡国内税率,按卢森堡税率计算
征收预提所得税。
征收范围
在卢森堡没有常设机构的实体,只需要在就法律中列出的来源
于卢森堡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卢森堡未有涉及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相关公开
信息。
应纳税额
目前卢森堡未有涉及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的相关公开信息。
预提所得税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以下收入需由卢森堡企业代扣代缴预提所
得税:
(1) 股息
除根据税收协定适用低税率的情况外,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
企业的股息一般应缴纳15%的预提所得税。
除违反反避税法规的情况外,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令,对于支
付给符合条件的欧盟内公司的股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卢森堡也把该
优惠扩大到非欧盟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公司的母公司,前提是该交易
满足与卢森堡股息免税待遇类似的条件,并且该母公司的应纳税种
与卢森堡企业所得税类似。
企业清算所得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对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豁免企业支付的股息不扣缴所得税。
卢森堡对居民企业向符合特定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给
予免征股息预提所得税优惠,包括:
①适用于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的企业(滥用该指令的交易除外,
如:无商业实质或以少缴税款或享受税收优惠为主要目的交易安
排);
①未包含在欧盟母子公司指令内的居民企业(通常指根据非欧
盟国家法律设立的企业);
①属于上述两项中任何一类的常设机构;
①应按瑞士企业所得税法在瑞士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不享受瑞士
免税优惠的瑞士居民企业;
①属于欧盟经济区但并非欧盟成员国的企业或合作企业,且其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卢森堡企业所得税法内容相似;
①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法与卢森堡企
业及常设机构适用企业所得税税法相似);
①公司或合作企业的常设机构属于欧盟成员国以外的欧洲经济
区国家居民企业。(若某外国公司在其居民国需缴纳与卢森堡企业
所得税具有可比性的企业所得税,则该企业被视为在其居民国承担
全面纳税义务。)
上述免税政策适用于符合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支付方10%以
上股权或控股额超过120万欧元,且支付方支付股息时上述控股行为
持续12个月以上条件的企业。
(2) 利息
卢森堡对利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与发行人的利润挂钩
的分红债券和债务工具应作为股息按15%的税率纳税。
(3) 特许权使用费
卢森堡对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4) 董事薪酬
董事薪酬需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税费由企业承担,则
需要缴纳25%的预提所得税。
亏损弥补
目前卢森堡未有涉及非居民企业亏损弥补的相关公开信息。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企业必须在应缴税款财年下一年度12月31日前以电子化方式向
税务局提交申报。企业在报税的同时,必须提交商业和税务的资产
负债表以及与之相关的股东大会记录。法律对妥善保存账簿做出了
详细规定,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都是以妥善保存账簿为前提,缺乏
此类账簿可能会影响到卢森堡《所得税法》给与的优惠政策,相关
证明文件必须保存10年,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方式、申报期
限、特殊事项、附列资料等内容。
(2) 评估通知
根据普通程序,在发出评估通知之前,税务机关会审查包括财
务报表在内的纳税申报表,并可能要求纳税人提供额外的信息和说
明。
在发出评估通知之前,税务机关会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计划对
该公司进行调整的重要内容,并给予纳税人就这些内容进行讨论的
时间。
纳税人无异议后税务机关会发布最终的纳税评估,扣除以前支
付的初步评估的税款( 该税款基于公司上一年的收入按季度支付)。
除非在时效期满前(即第五个纳税年度末,在某些情况下延长至有
关年度后的第十个纳税年度末)发现新的事实,否则不得修改最终
评估。
(3) 对评估上诉
纳税人可以在收到评估通知的3个月内向税务局提出对评估的上
诉。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纳税人没有上诉,则该评估成为最终评估,
除非税务局发出的是临时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上诉,缴纳应
缴税款的日期不会自动推迟。
对评估的上诉结果可以以投诉或反对的形式提出。投诉是处理
事实的一般程序,在法院认为有利于投诉人的情况下,以法院的决
定取代有争议的决定。反对是一种只针对不称职、滥用权力和违反
法律的情况的程序,可能导致有争议的决定被废除,之后该问题会
被提交给作出决定的当局重新决定。
对于税务机关负责人作出的决定,可以在决定后3个月内向行政
法庭提出上诉。对法庭的决定可在法庭决定通知后40天内向行政法
院提出上诉。
(4) 缴纳税款和退税
企业年度所得税通常在纳税人收到纳税评估后的1个月内缴纳。
在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可以经批准后推迟缴税。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必须在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2
月10日按季度预付税款,每次预付的金额基本相当于前一年纳税额
的四分之一。如果估计有关年度的负债与上一年度相比有很大的变
化(即更高或更低),则可调整预付的金额。企业所得税必须在最
终评估通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支付,如果预付的款项超过了应付税
额,超出的部分将被退还。
预付的年度税款以及公司支付的合格的预扣税款,将从纳税年
度内需要支付的税款中扣除。如果预付税款和合格的预扣税款超过
了应支付的税款,则超出部分将立即从同一纳税人的其他税务债务
(即其他年份的所得税债务或其他税务债务)中扣除,如果不可能
扣除,则通过归还程序将其返还给该企业。在退还多余税款时,不
向纳税人支付利息。
如果企业没有在指定的时限内支付税款,税务局将收取每月 1%
的利息。
其他
(1) 欧盟反避税指令I
欧盟反避税指令I(ATAD I)于2019年1月1日之后在卢森堡开始
生效,主要针对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混合实体或工具的错配,包括以
下问题
[35]
:
①混合常设机构错配:跨国集团(根据其总部税收管辖地定义)
通过常设机构在境外进行经营活动,但根据其常设机构所属税收管
辖地规定,相关经营安排不属于通过常设机构开展的经营活动;
①混合金融工具错配: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于同一金融工具或
通过同一金融工具中支付的款项的定义不同。(例如:在某管辖区
内视为债权的金融工具在另一管辖区内被视为权益性资产)。
(2) 欧盟反避税指令II[36]
2019年12月20日,卢森堡议会通过了涉及第三国的混合工具或实体
的错配规则的欧盟反避税指令II(ATAD II),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实施。其中,反向混合错配规则于2022年起生效。欧盟反避税指令II
(ATAD II)将ATAD I下的范围扩大至涉及第三国,并额外关注以下
混合实体或工具的错配:
①输入型错配:在第三国的混合错配,通过非混合工具转移到
欧盟成员国。例如,第三方国家的可扣除款项,通过非混合工具的
方式被欧盟成员国支付,且在该成员国的支付也同时为可扣除款项。
①混合转让(包括证券买卖交易和抵押交易):将一种金融工
具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参与方,并将该工具的对应收益分配给该金融
工具转让交易的多个参与方。
①税收居民错配:由于纳税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管辖区的税收
居民,可在两个管辖区同时税前扣除支出、费用以及损失。
①反向混合错配:即从卢森堡税收角度,混合实体被视为税收
透明实体,但持有 50%以上该混合实体权益的非居民联营企业在一
个或多个税收管辖权下被视为卢森堡纳税义务人。2023 年财政预算
案中修改了所得税法第 168 条第 4 款的内容,澄清了该条款旨在打击
因资格差异导致的双重不征税。
新的反避税规则的生效将导致部分卢森堡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
支付的款项无法获得税前扣除,或需要对免税收入缴税;此外,在
反向混合错配规则的规定下,卢森堡税收透明实体将可能需要对其
全部或部分收入缴纳卢森堡企业所得税。
欧盟反避税指令II(ATAD II)旨在避免由于金融工具、法人实
体或常设机构的混合特性导致的错配结果,即关联企业之间或者结
构化安排产生的错配。上述错配会同时引发以下问题:
①未征税收入的税前扣除:纳税人支付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没有相应地计入收款方的应税收入进行征税。
①双重扣除:同一纳税人的支出在两个国家同时申请税前扣除;
或两名纳税人在不同的两个国家对同一笔费用申报扣除。
①双重不征税或双重税收抵免:常设机构和其管理机构之间的
收入分配导致的错配;或两名纳税人对同一收入都申请税收抵免。
如执法机关判定纳税人属于上述混合错配的情况,纳税人须按
要求提供证明相关资料,以证明其不涉及混合错配条款。
在混合错配税收规则下,判定两家公司是否构成“关联公司” 的
股权控制门槛从50%降至25%[37]。
(3) 反避税指令—受控外国企业规定
①自2019年1月1日起,欧盟反避税指令中受控外国企业(CFC)
相关条款列入卢森堡国内法正式实施(会计利润低于75万欧元或会
计利润不超过其应纳税期间营业利润10%的外国实体不属于CFC规则
范围)
[38]
;
①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的一般反避税条款正式实施。在一般
反避税规则下,如果某交易或安排与事实情况不符,其主要目的是
获取税收上的优惠,则该交易或安排将因为属于滥用法律而不被认
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交易或安排是指缺乏反映经济实质的合理商
业目的的交易;
①欧盟反避税指令中“利息抵扣限额”规定(主要适用于关联企业
间利息)于2019年1月1日起在卢森堡实施。净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减利息支出)只能减除不超过公司息税前利润的30%或300万欧元
(两者以较高者为准)。如企业适用合并纳税规则,上述规定适用
独立实体而非合并层面。金融企业和独立实体(不属于合并集团的
实体且在另一国家没有关联企业或常设机构)不在上述利息限制规
则的范围之内;
①2019年2月22日,卢森堡税务机关出台19号公告对《税收征管
办法》第16条第(5)款中的常设机构(PE)定义予以重新明确:
税收协定国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将基于与该国缔结的税收协定所
规定的标准。对于税收协定中未明确定义的条款,应参照该国国内
法加以解释。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可被视为独立参与
缔约国另一方经济生活的活动,则该纳税人将被视为在缔约国另一
方开展全部或部分活动。
公告明确了如何向卢森堡税务机关提供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确
认证明:
A.按要求提供:当纳税人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的活动不需要大量
基础设施或动用大量人力资源时,卢森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
供缔约国另一方认定其构成常设机构的确认证明;
B. 强制性提供:对于与卢森堡缔结的税收协定中不包含类似
OECD 范本(2017)第 23a(4)条的国家,纳税人必须与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同提交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证明材料。
OECD范本(2017)第23a(4)条规定,在协定缔约国另一方根
据协定的规定对卢森堡居民企业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的情况下,允
许卢森堡税务机关保留其对居民企业在协定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经营
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或资本利得的征税权。
如果未能提供上述证明,纳税人将被视为在缔约国另一方不构
成常设机构。
(4) 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税收争议解决方案
2019年12月20日,卢森堡政府通过了针对欧盟税收争议解决机
制的法案,该法案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适用于2018年及
以后的纳税年度。该法案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①与欧盟成员国或税收协定国建立税收争议解决的机制;
①明确了双重征税的申诉程序,企业需要在3年内提起申诉;
①税务管理部门处理税务申请的时间规定;
①明确税收争议涉及范围[39]。
个人所得税
卢森堡个人所得税分3类纳税人和23个累进档次,税率从0—42%
不等。
居民纳税人需就全球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
来源于卢森堡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等同于公历年度
[40]
。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如果个人在卢森堡拥有居所或习惯性住所,则该个人被视为符
合“习惯性住所”的标准,属于卢森堡的居民纳税人。
任何人在卢森堡居住时间连续超过6 个月(可跨两个公历年度),
则被视为符合“习惯性住所”的标准,视同其从入境首日起即为居民
纳税人,除非有税收协定另行约定。
居民纳税人分为以下类型:
表8 居民纳税人类型
居民纳税人
因丧偶或年满64岁的纳税人
税收1a类
单身且抚养子女的父/母亲
税收1类 单身、离婚或选择单独纳税的已婚人士(不包括在税收2类的个人纳税人)
合并申报的已婚纳税人
配偶过世3年内的丧偶人士(从其成为丧偶人士的次年起算)
离婚或分居3年内的离婚或分居个人(从其离婚或分居的次年起算)
税收2类
同居满一个财政年度、合并申报且关系受认可满一年的民事伴侣
征收范围
(1) 应税所得
卢森堡居民纳税人需就其来自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卢森堡居民纳税人应按各类收入合计扣除相关费用后,计算出
净收入。该净收入减除各项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与不
征税或免税收入有关的费用不允许扣除。卢森堡个人所得税收入分
为以下类型:
①贸易和商业活动等经营所得;
①农业和林业所得;
①自雇所得;
①受雇所得;
①养老金及年金所得;
①转让动产所得2;
①租赁(包括动产及不动产)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其他所得。
上述①①①类所得如出现亏损,可抵减当年其他类收入盈利。如
相互抵减后仍为亏损,符合一定条件的,亏损可向后在17年内结转。
上述①、①类所得如出现亏损,不得抵减当年其他类收入盈利,仅
允许与同类所得盈利项抵减。该限制条款不适用第①类所得中纳税人实
质控股公司且其专业(独立活动及工资)收入的50%以上来自该公司
的情况。
上述①类所得如出现亏损,可抵减当年其他类收入盈利,但不
得结转至以后年度。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通常以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经营所得
(以权责发生制确认)及资本利得(以交易发生时点确认)除外。
(2) 免税所得
免税收入包括家庭津贴、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寿保险政策下的资
本支付、符合特定条件的年金的 50%、特定条件下利润分享保险费
的 50%、特定条件下遣返保险费的 50%,30 岁以下的年轻员工津贴
可享受 75%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详细内容参见税收优惠部分。
税率
表9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所得范围(欧元) 适用所得税税率
(%)
所得范围(欧元) 适用所得税税率
(%)
13,229 及以下 0 38,025—40,319 26
13,230—15,434 8 40,320—42,614 28
15,435—17,639 9 42,615—44,909 30
17,640—19,844 10 44,910—47,024 32
2 在卢森堡泛欧养老金计划(PEPP)子账户的框架内,为回购股票而减少的公司股权和储备金
支付的补偿金不构成动产收入。
所得范围(欧元) 适用所得税税率
(%)
所得范围(欧元) 适用所得税税率
(%)
19,845—22,049 11 47,205—49,499 34
22,050—24,254 12 49,500—51,794 36
24,255—26,549 14 51,795—54,089 38
26,550-28,844 16 54,090—117,449 39
28,845-31,139 18 117,450—176,159 40
31,140—33,434 20 176,160—234,869 41
33,435—35,729 22 234,870 及以上 42
35,730—38,024 24
类别1及1a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5万欧元、类别2纳税人应纳
税所得额未超过30万欧元,需额外缴纳7%的附加税(失业基金);
类别1及1a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万欧元、类别2纳税人应纳税所
得额超过30万欧元,需额外缴纳9%的附加税(失业基金)。
养老金:卢森堡企业在为员工预存补充养老金时需为个人代扣
代缴20%个人所得税,在员工实际取得该养老金时无需再额外缴税。
董事薪酬:需按20%缴纳预缴税,该预缴税可抵充个税申报表所
确定的最终个人所得税金额。
股息:卢森堡公司向个人派发股息时,需为个人代扣代缴15%的
预缴所得税,个人应将股息收入纳入其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按
累进所得税税率计算最终负担的税额。若股息支付方是位于欧盟成员
国或与卢森堡签署税收协议的国家的完全应税居民纳税人,则所有股
息可享有50%免征税额。
利息:若位于卢森堡的支付方向卢森堡居民个人支付利息,或者该利
息归属于上述居民个人,则卢森堡支付方需为个人代扣代缴20%的预缴
所得税。
就业收入:自2025年1月1日起,临时工作机构向临时工(总时薪不
超过25欧元)支付的报酬将适用%的统一工资税率。该工资税将根
据在卢森堡应纳税的报酬净额计算征收。
税收优惠
(1) 受雇收入
①家庭津贴免税;
①50%的特定年金免税;
①向符合资质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缴纳保险部分(适用20%个人所
得税,由雇主承担)免税。
根据新规,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30 岁以下青年外籍员工签订
的首份长期劳动合同可获得薪资津贴,该津贴金额的 75%可享受个
人 所 得 税 豁 免 。 津 贴 金 额 随 着 薪 资 增 加 而 逐 步 递 减 , 范 围 为
5,000 欧元至 2,500 欧元。当年总收入超过 10 万欧元(不包括实物
/现金福利,但包括奖金)和/或期满 5 年后将无法享受政策。该免
税政策仅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签订的首份长期雇佣合同。外派
人员的免税额度将从年总收入的 30%提高至 50%,计算基数
不包含全部或部分免税的现金福利及实物福利。年度免税总额上限
为 40 万欧元。此项优惠适用于以下两类人员:由跨国集团旗下海外公
司外派至同一集团内卢森堡公司工作的雇员;以及由卢森堡公司或
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司直接从海外聘用,并为该公司工作的雇员。
(2) 资本利得优惠
出售公司、合伙企业股份时实现的资本利得,视为经营所得。
如果出售整个公司,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为10,000欧元;如果出售的
公司资产中包含不动产,则免税额为25,000欧元。因上述处置产生的
资本利得按照纳税人应税收入适用税率的一半征收所得税。
对于个人持有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动产或持有时间不超过2年的
不动产(以上两种情形属于投机性交易),处置时产生的损益为投
机性损失/所得,应适用特殊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处置动产取
得的投机性收益总额等于或超过500欧元的,作为一般收入按普通税
率计算征税;处置不动产取得的投机性收益,作为一般收入按普通
税率计算征税;不动产的非投机性资本利得,作为其他所得按一般
累进税率的一半征税。
投机性资本损失可与当年度的投机性资本利得相抵消。
纳税人处置其主要住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可以免税,且不得抵扣
损失。
如果个人持有其实质参与投资的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股份(实质参
与指纳税人单独或与配偶/民事伴侣及未成年子女在处置前5年的任何时间
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10%以上的股本)超过6个月再转让,利得按平均税
率的一半征税。
在个人移居卢森堡之前已持有的股票或可转换贷款的潜在资本
收益在卢森堡不征税。该税收优惠适用于实质控股(控股超过10%)
的纳税人,并可追溯适用至2015年。此外,个人出售财产给卢森堡
政府取得的资本利得可以免税。
此外,出售通过继承取得的纳税人父母的前主要住所取得的资
本利得可额外扣除75,000欧元,每位配偶因出售其各自父母的前主要
住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均可获得75,000欧元的扣除额。
2024年出售私人不动产(含农业/林业用地)所产生的资本利得,
若将出售所得用于置换符合特定条件的替代房产,可延迟至下一个
纳税年度缴纳税款。置换操作最迟须于2026年完成(经申请可延至
2028年)[41]。
(3) 房东税收优惠
从2020年起,降低商业租金的房东有权获得相当于减免金额两
倍的税前抵免(抵免上限为15,000欧元/房产)。
(4)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不超过1,500欧元的部分可以享受免税(已婚夫妇合并
纳税可以获得3,000欧元的免税额度)。为取得相关利息收入所发生
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5) 养老金缴纳相关税前扣除
纳税人向卢森堡或欧盟其他成员国符合资质的泛欧养老金计划
账户的缴纳保险部分,可从净收入中进行扣除(最低扣除480欧元,
最高扣除3,200欧元)。对于全年不在卢森堡纳税的纳税人,扣除额
按比例计算。
(6) 泛欧养老金计划的偿付
来自泛欧养老金计划账户的偿付将被作为其他收入征税。满足
以下条件时,按照纳税人应税收入适用税率的一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费时间不少于10年;最早在60岁,最晚在75岁时领取偿付款。
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因受益人死亡、残疾或重病而收到的偿付。
此外,在上述条件下纳税人可选择按照应税收入适用税率的一半提
取部分累计资本,其他资本偿付按照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7) 建筑协会储蓄计划税前扣除[42]
纳税人通过储蓄合同向卢森堡或欧盟其他成员国符合资质的建
筑协会支付款项,用于购买或改建私人住宅的,每个家庭成员税前
最多可扣除672欧元。2022年开始,该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建
造、购置、维护、修理或改建私人住宅的费用,包括土地的购买价
款、光伏或太阳能安装的费用。此外,将建筑协会储蓄计划收到的
利息用于上述目的之一,每个家庭成员可获得1,500欧元的免税额度
(已婚人士合并纳税的加倍)。
(8) 来自雇佣机构付款的税收优惠
自2019年起,如果月薪在1,500欧元至3,000欧元之间,员工有权
享受最低社会工资信贷。
月薪在1,500欧元和2,500欧元之间,抵免额为70欧元/月。如果
月薪在2,500欧元至3,000欧元之间,每月的信贷额度计算方式为
(3,000-月收入)x70/500。
(9) 个人对可持续发展(和数字化)中小企业投资税收优惠[43]
众议院成员已提交议会批准一项法案,该法案为个人购买从事
可持续(和数字)经济活动的中小型公司的股票提供税收补贴,该
补贴从2023年开始适用。
①从事可持续(和数字)经济活动的中小型公司应该满足以下
条件之一:
A. 是卢森堡居民纳税人,且根据税收协定,不被视为另一个国
家的税收居民;
B. 其主要机构、管理或行政所在地建立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
并且在卢森堡有一个常设机构。
①小企业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标准中的两个:
A.资产总额不超过440万欧元; B.
净营业额为880万欧元或以下;
C.一年内雇用的全职员工人数不超过50人(平均)。
①中型企业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标准中的两
个:
A.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欧元;
B.净营业额不超过4,000万欧元;
C.一年内雇用的全职员工人数不超过250人(平均)。
①除了上述要求外:
A.小企业必须在接受投入前60个月内成立,中型企业必须在120
天内成立;
B. 中小企业在36个月内不得将收到的出资用于发放贷款或任何
其他形式的融资,或购买股票(除非涉及从事类似活动的公司的股
份);
C. 中小企业在12个月内不得将收到的捐款用于分配红利,减少
或偿还其资本,偿还股份溢价或任何其他储备金,但补偿损失除
外;
D. 在股票首发或单位的认购价格发布之日,该中小企业可能没
有减少其资本、发行溢价或其他储备金(除补偿损失外)以弥补损
失,并且可能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
E. 该中小企业可能不是根据合并、分立或将法定地点或中央行
政机构转移到卢森堡后而成立的。
(10) 个人享受折旧津贴
2021年起,个人从事自由执业或通过出租房产取得的净收入可
以享受《所得税法》第129e条的折旧津贴。该津贴仅适用于受益于4%
(2021年以前6%)加速折旧的纳税人。不动产必须在2020年12月
31日后购置或建造,建造的建筑物须在开工后5年内建成。补贴金额
为符合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总购置价值的1%(不包括土地成
本),最高限额为10,000欧元[44]。
(11)2024年8月21日,税务机关明确自雇人士税收抵免和碳排
放税税收抵免的相关规则。通告指出,当纳税人拥有多种收入来源
时,不能合并计算税收抵免。相反,必须按月为每个收入类别计算
抵免额。抵免额基于每个类别的月平均收入计算。另外,产生亏损
的自雇人士不能享受碳排放税税收抵免
[45]
。
税前扣除
(1) 抵扣
在符合某些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以下项目可允许抵扣:寿险、
意外伤害险和疾病保险;个人养老金计划;赡养费和年金;托儿费
和家务管理费;慈善捐赠;个人贷款和抵押借款的利息;家庭储蓄
和贷款计划;医疗费用。
2019 年起,可抵扣的临时性/非经常性费用包括:
①医疗保险,不包括的住院费用、探亲费、与残疾人有关的费
用和雇佣的本地人员费用,超过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的费用不得
扣除;
①教育非家庭成员的儿童发生的费用,每年每位儿童扣除上限
为4,020欧元;
①托儿费、家务管理费和急救费用,每年扣除上限为6,750欧元
(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抵扣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成本,且
纳税人一年仅可适用一次抵免)。
2019 年起可抵扣的特殊性费用包括:
①利息(贷款利息的扣除上限与支付给卢森堡或欧盟其他国家
的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保费,健康、事故、残疾或责任保险扣除上
限合并,合并后年扣除上限为每家庭成员672欧元);
①对家庭储蓄计划的投资(年龄在18—40岁之间的个人,投资
有资质的家庭储蓄计划,对应的可扣除税款上限从672欧元上涨至
1,344欧元,其余个人减免上限仍为每家庭成员672欧元);
①自愿退休计划发生的支出(年扣除上限为每人3,200欧元,与
纳税人年龄无关);
①补充退休金支出(扣除上限为1,200欧元)、年金(有限制条
件);
①自愿或根据法院判决支付给前配偶的赡养费(扣除上限为
24,000 欧元) 、 用 于 赡 养 贫 困 长 辈 或 亲 属 的 赡 养 费 ( 有限制条
件);
①对某些特定文化和慈善机构的不低于120欧元的捐款(扣除上
限为净收入的20%,不得超过100万欧元);
①如纳税人当年特殊性费用金额小于480欧元,可按480欧元扣
除。对于已婚夫妻合并申报,如双方均为在职人员,可按双倍额度
扣除(即960欧元);
①纳税人向卢森堡或外国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可全
额扣除。
(2) 补助
①对受雇相关支出,允许扣除540欧元的商业相关费用(如纳税
人当年可申报的受雇相关收入小于540欧元,可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
申请退税);
①如满足远距离通勤距离条件,最多可领取2,574欧元补助;
①对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保险费、年金及建屋互助会储蓄的
个人补助,最低扣除额为480欧元;
①自2018年1月1日起,如已婚夫妻双方均在职且有工作收入,
并合并申报,则可享受两次①①①补助,同时,还可申领4,500欧元的
额外职业津贴。如选择分开独立纳税,额外职业津贴将平均分配给
配偶双方(即每配偶2,250欧元)。在收入再分配征税模式下,该津
贴将按比例分配;
①自2018年起,自用排放量不超过每公里50克二氧化碳的混合
动力汽车,可申领2,500欧元的补助;自用氢能汽车或电动汽车可申
领5,000欧元的补助;自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可申领300欧元的补助;
自2021年1月1日起,该补助已终止;
①如纳税人的子女在2016年8月1日之前有权享有每月每位儿童
欧元的现金补贴,现仍可享受该优惠政策,与父母的应纳税所
得额无关;对于2016年8月1日或之后出生的子女,该项每月的现金
补贴将会与家庭津贴一起发放(即每月每位子女可至少获得265欧元
的津贴);
①在2020年减少商业租赁租金的房东,可享受相当于减租金额
两倍的免税额,每栋建筑(或部分)和每份商业租赁协议的最高免
税额为15,000欧元。此项补助同样适用于2021年,但需纳税人提出申
请。
(3) 抵免
纳税人允许享受以下的税金抵免、税前扣除及商业相关费用抵
减:
①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税金抵免范围在0—696欧元之间
(如夫妻双方均能取得在职收入或退休金,则合并申报该项扣除金
额时可以双倍享受),具体抵免取决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如纳税
人的年收入在8万欧元及以上,则不享受该项税收抵免政策;
①自2023年起,对于月收入在1,800—3,600欧元的在职人员, 可
以按照以下方式享受税金抵免:月收入在1,800—3,000欧元范围内的,
扣除金额为70欧元;月收入在3,000—3,600欧元范围内的, 扣除金额
按照如下公式计算:(3,600-月收入)x70/600;
①2025年1月1日起,单亲父母(第1a类纳税人)税收抵免额增
加。如果调整后的年度应税收入低于6万欧元,则税金抵免为3,504
欧元,但如果年收入超过万欧元,则抵免金额为750欧元,当收
入在6—万欧元之间,则抵免金额按其收入比例逐步下降;
①自雇个人提供农林业等专业服务的,税金抵免范围在0—936
欧元之间,具体抵免取决于纳税人的平均收入水平。如纳税人的年
收入在8万欧元及以上,不可享受该项抵免,且自雇个人的该项税收
抵免不能与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税收抵免合并计算;
①自由职业者如实名注册经商,则每年可享受0—696欧元范围内
的税金抵免;
①如纳税人的子女在卢森堡享有现金补贴,纳税人可以获得每
月每位儿童欧元的现金抵免,与父母的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如
果纳税人的子女在卢森堡不享有现金补贴,但在卢森堡接受全日制
职业培训且未获得高等教育补贴,则纳税人可通过纳税申报/退税评
估,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子女申请欧元的税收抵免,抵免额最高
可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可申请退税;
①对于取得专业收入在13,500—28,499欧元之间的1a类纳税人,
每年可享受108欧元的税金抵免;对于年收入在3,500—64,499 欧元范
围之内的2类纳税人,每年可享受108欧元的税金抵免,但对于已婚
个人和选择共同纳税的已婚夫妻,如果已婚夫妻其中一方收入至少
占70%,则取得专业收入在34,500—64,499欧元之间,才可享受此税
金抵免;
①自2022年7月1日起,自由职业者、雇员和养老金领取者可享
受能源税减免(受特定条件限制)。根据纳税人的养老金或职业收
入水平,抵免额最高可达每月84欧元,并逐渐降至0欧元。能源税减
免在2023年度同样适用,但有一定限制(2023年自由职业者的最高
能源税减免不得超过252欧元);
①2023年,卢森堡推出了一项税收抵免临时措施,作为一种财
政调整手段,旨在补偿纳税人因通货膨胀而增加的生活成本,以减
轻通货膨胀对纳税人的财务影响,该减免具有追溯性,调整幅度为2
个指数等级;
①2024年,卢森堡引入了一项新的税收抵免措施,以补偿薪资
较低的纳税人因碳排放税产生的税收成本。对于年收入在936—
40,000欧元之间的纳税人,每年可获得144欧元的抵免额;对于年收
入在40,001欧元至79,999欧元之间的纳税人,抵免额从144欧元逐渐
减少到0欧元,抵免额根据涉及工资总额的特定公式计算,碳排放税
收抵免额=144-(工资总额 -40,000)。一旦工资总额达到
80,000欧元,税收抵免额将变为0欧元。
应纳税额
以在卢森堡年收入 30,000 欧元为例,使用卢森堡公布所得税税
率计算,本案例对 30,000 欧元的收入进行了细分,并说明了按月、
按周、按小时应支付的金额。
下表列示了 2024 年年收入 30,000 欧元的工资扣款情况:
表10 个人所得税扣款情况
单位:欧元
计算期间 年 月 小时 占收入百分比
收入 30, 2, %
应税收入 30, 2, %
应纳税额 2, %
扣款总额 2, %
税后收入 27, 2, %
计算所得税金额首先需要计算总收入 30,000 欧元的应纳税所得
额,即需要从 30,000 欧元的总收入中扣除具体的费用和税收优惠等
可扣税的项目,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下表列示了如何将 30,000 欧元应纳税所得额与 2024 年所得税税
率和门槛比对,从而计算出应纳税额。
表 11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2024 年)
单位:欧元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应纳税额
—12, 0%
+ 12,—14, 8%
+ 14,—16, 9%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应纳税额
+ 16,—18, 10%
+ 18,—20, 11%
+ 20,—22, 12%
+ 22,—24, 14%
+ 24,93901—27, 16%
+ 27,—29, 18%
+ 29,—30, 20%
应纳税额总额 2,
上述计算的基础是对教育和医疗费用的支出金额,以及对慈善
机构捐赠金额的假设(假设条件如下),下述条件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改变。
表12 个人收入基本假设
项目 具体信息
纳税评估年 2024
年收入 30,000 欧元
年龄 30
子女个数 0
满足教育扣除子女个数 0
本年工作天数 253 天
每周工作小时数 35 小时
每年工作周数 52 周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若个人纳税人在卢森堡境内无税务登记住所(个人实际使用并
准备继续使用的永久居住性住所)且无习惯性居处,则视为非居民
纳税人。
表13 非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
非居民纳税人
因丧偶或年满64岁的纳税人。若在卢森堡境内取得应税职业所得,则与居民纳 税
人的规定相同。
税收1a类
单身且抚养子女的父/母亲。若在卢森堡境内取得的应税收入占其家庭职业收
非居民纳税人
入的50%及以上,则与居民纳税人的规定相同。
税收1类 不包括在税收1a、2类的个人纳税人。
合并申报的已婚纳税人。若不处于分居状态,且在卢森堡境内取得的应税收入 占
其家庭职业收入的50%以上,则与居民纳税人处理相同。
配偶过世3年内的丧偶人士(从其成为丧偶人士的次年起算)。与居民纳税人 的
规定相同。
离婚或分居三年内的离婚或分居个人(从其离婚或分居的次年起算)。与居民 纳
税人的规定相同。
税收2类
同居满一个财政年度、合并申报且关系受认可满一年的民事伴侣。若任何一方 的
卢森堡境内收入超过其全年全球收入的90%,则与居民纳税人的规定相同。
征收范围
卢森堡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卢森堡的各种类型的所得缴
纳个人所得税。包括:
(1) 就业收入,如果在卢森堡就业,或者收入来自卢森堡(在
后一种情况下,如果雇主从事商业、工业或运输业,且雇员在其所
在国应缴纳所得税,则适用例外,应在其居住国缴纳所得税);
(2) 养老金和年金,如果其曾在卢森堡工作或由卢森堡公共基
金支付;
(3) 通过位于卢森堡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商业利润;
(4) 在卢森堡从事自由职业或从卢森堡获得的收入;
(5) 艺术家和运动员在卢森堡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
(6) 居民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利润分配应缴纳预提所得税的投资
收益;
(7) 持有位于卢森堡的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8) 出售位于卢森堡的不动产取得的资本收益;
(9) 通过持有卢森堡居民企业的股权,且持有时间少于6个月
获得资本收益;
(10) 该纳税人在居民企业处置财产或清算时,在卢森堡居住
超过15年,而非居民的时间少于5年,且持有时间超过6个月的资本
收益。
对于非卢森堡居民纳税人的已婚夫妇,如该夫妇在卢森堡取得的劳动
所得占其来自全球劳动所得的50%以上,则该对夫妇应视为卢森堡的居民
纳税人。
从2018年起,对于一方为非卢森堡居民纳税人的夫妇,可以选
择:
(1) 作为夫妇合并申报纳税(适用类别2);
(2) 作为个人分别单独纳税(适用类别1);
(3) 将夫妇收入平均分配,以个人为主体申报纳税(适用类别
1)。
税率
董事费: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董事薪酬,与居民纳税人相同,
均适用2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若非居民董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则该20%的预提所得税可全额返还:
(1) 董事薪酬总额不超过10万欧元;
(2) 董事无其他卢森堡境内职业收入。
工资、薪金及养老金、股息、利息税率参考居民纳税人规定。
税前扣除
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在卢森堡的应税收入占其全球收入的90%,
则可以选择申请适用卢森堡居民的纳税标准(该纳税标准允许非居
民纳税人在其卢森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抵扣原本无法扣除的税
额)。该选择机制并非强制性,但纳税人必须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
单进行申请,接受逐案审核。
通常,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对与其来源于卢森堡的收入直接相关
的费用和经营费用进行扣除,然而,以下费用除外:
(1) 年金;
(2) 债务利息;
(3) 保险费;
(4) 捐赠支出;
(5) 特殊津贴;
(6) 单亲家庭税收减免。
税收优惠
目前卢森堡未有涉及非居民个人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公开
信息。
应纳税额
目前卢森堡未有涉及到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计算相关公开信息。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居民、非居民纳税人每年收入超过100,000欧元必须提交纳税申
报。非居民从卢森堡取得的不需要缴纳预扣税的应税所得,必须提
交纳税申报。从2022年2月7日起,已经履行了2021年之前所有填报
义务的个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申报。在多种收入需要预扣的情
况下,必须提交纳税申报的限额降至30,000欧元或36,000欧元。
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次年3月31日前提交,该期限允许延长至
纳税年度次年的6月30日。从2023年起,纳税申报表应于纳税年度次
年的12月31日之前提交(《税法通则》第167条)。
自2018年起,居民及非居民纳税人可选择继续合并申报或单独
申报。在该举措下,选择单独申报的配偶双方将归入税收1类,并可
以在以下两个税制中选择其一:
①完全独立申报:即每项收入均根据婚姻法规向配偶进行分配,
而扣除项(例如:保险费、利息支付、未成年子女费用)以及需抚
养未成年子女的已婚纳税人可能增加的最高额度均在配偶之间进行
平均分摊。
①重新分配所得的独立申报:即不管双方各自收入情况如何,调
整后家庭应税所得总额(由净收入总额和适用的税收抵扣额确定)平
均分配给配偶双方。配偶双方也可以要求就调整后家庭应税所得总额
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分配。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伴侣也同样适
用该独立申报方法。
在工资代扣代缴方面,若纳税人选择采用完全独立申报,则各
自适用税收1类进行纳税;而选择重新分配所得的独立申报的纳税人
则按双方合计收入所适用的个税税率缴税。
卢森堡直接税管理局宣布2025年推出简易预填纳税申报表服务,
首阶段于3月初启动。该服务目前适用于仅有工资和养老金收入、使
用100号申报表且无额外扣除项的纳税人。符合条件者在3月初收到
邀请信,同意参与后在5月初收到直接税管理局预填的申报表,核对
确认即可完成申报。未回应、不同意或未在截止期前确认的纳税人,
需在2025年4月7日(新的统一申报开始日)至12月31日期间,自行
提交申报表
[46]
。
(2) 税款缴纳
除了工资的预扣税款外,税款可以在纳税年度内通过预评估按
季度收取。应付的金额是基于上一个税收年度的应缴税款,并考虑
到预扣的税款。预付税款可以抵扣最终的应纳税额。
2020年7月29日,直接税管理局宣布,自由职业者仍可在线申请
取消2020年前两个季度的预付税款,直到得到进一步通知。这项措
施适用于产生于2020年2月29日之后的企业所得税和市镇营业税。
增值税[47]
概述
纳税义务人
通常情况下,在卢森堡设立的所有企业、自由职业者和进口商,
以及在卢森堡境内销售货物和服务的外国企业均为增值税纳税义务
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需在首次应税交易发生后15日内完成增
值税登记程序。
在卢森堡设立的纳税义务人如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权抵扣进项税
的,应注册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无权抵扣进项税,则仅在满足
下列条件时,注册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1) 接受卢森堡境外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服务除
外);
(2) 接受欧盟其他成员国销售的货物(欧共体内取得全年不含
增值税的总额超过10,000欧元的货物)。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设立于卢森堡的纳税义务
人如上一纳税年度销售额未超过万欧元,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
下,免征增值税。非居民纳税人注册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
登记流程等要求与居民企业一致,但不适用该项纳税政策。
2018年7月31日起,部分纳税人可以选择汇总纳税,参与汇总的
企业之间必须通过财务、组织架构或经济关联等方式紧密联系(如
关联企业)。如选择汇总纳税,则汇总纳税方式应在2年内不得变更。
2023年12月22日,卢森堡修订了《增值税法》,扩大了国内增
值税反向征税机制适用范围。自2024年1月1日起,卢森堡国内增值
税反向征税机制将扩大至以下交易领域:
(1) 手机;
(2) 集成电路(如微处理器);
(3) 视频游戏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和耳机;
(4) 特定的金属原料或金属半成品。
此次立法修改之前,《增值税法》仅对二氧化碳排放、燃气和
电力供应实行增值税反向征税机制。增值税反向征税机制是指当买
家从卖家购买货物或服务时,纳税义务将从卖方转移到该货物或服
务的买方。
2023年8月2日,卢森堡公布了一项关于支付服务提供商增值税
数据报告义务的指令。自2024年1月1日起,如在某一指定季度内,
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了超过25笔与跨境供应相关的支付,则必须按
季度提交支付数据记录
[48]
。
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如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则按居民纳税人各项要求
履行纳税义务。在卢森堡无固定住所的非欧盟国家居民纳税人,在
履行卢森堡增值税注册登记手续时,需要存入银行担保金。
非居民纳税人已在卢森堡缴纳增值税,出现以下情况可退还已
缴纳的税款:
(1) 在其他欧盟成员国设立的非居民纳税人,未在卢森堡境内
提供应税货物/服务的,可向其所在成员国的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已缴
卢森堡增值税;
(2) 在欧盟成员国以外国家设立的非居民纳税人,未在卢森堡
境内提供应税货物/服务的,可向卢森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已缴卢森
堡增值税;
(3) 拥有卢森堡增值税纳税人识别号的非居民纳税人,可在其
卢森堡增值税纳税申报单上扣除其进项税额,前提是该非居民纳税
人可以从卢森堡增值税进项税退还中受益。
征收范围
(1) 在卢森堡境内流通货物和提供服务;
(2) 在卢森堡境内获取欧共体其他国家货物;
(3) 在卢森堡境内获取新运输工具;
(4) 从欧共体外国家进口货物;
(5) 从其他国家(包括欧共体内其他国家)获取服务;
(6) 卢森堡拟对在与德国共同控制地区提供的服务收取增值
税。
税率
2023 年1 月1 日起, 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6% (2023 年前为
17%),对于葡萄酒、固体矿物可燃物、矿物油和用作燃料的木材、
广告材料、某些金融服务(第三方提供的证券管理和保管服务以及
信贷管理和担保服务)适用13%(2023年前为14%)的中间税率,对
于天然气、电力、进口艺术品及其在特定条件下的供应适用7%
(2023年以前为8%)的优惠税率。2023年起,预算法案将3%的超低
优惠税率扩大至私人住宅、住房、公共建筑和其他用于公共利益活
动建筑及太阳能电池板安装服务。对于内容全部或主要用于广告的
出版物不适用超低优惠税率,而适用13%的中间税率;对于完全或
主要由视频内容或有声音乐组成的出版物及完全或主要内容为色情
内容的出版物不适用超低优惠税率,而适用16%的标准税率。
2023年12月27日,卢森堡增值税当局发布通知,确认自2024年1
月1日起,暂时降低的增值税税率、中间税率和标准税率不再适用,
税率将恢复到2023年1月1日之前的水平。2024年1月1日起,增值税
的标准税率调整回17%。
表14 增值税税率表(2024年1月1日起)
类型 税率
教育服务、文化类服务、部分金融、健康和医疗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 免税
出口货物、提供货物给欧盟其他成员国(符合一定条件) 0%
书籍/报纸/期刊(纸质或电子)销售、儿童服装、自来水供应、客运、医疗药品、旅 馆
住宿、文化、教育和体育项目入场费、文学作品/作曲作品/表演收入、版权收入、 保健
药品、大部分食物产品(酒精饮料除外)、疾病预防和治疗(包括避孕产品研发 及妇女
卫生保护)、农产品(花卉和其他园艺植物除外)、殡葬、广播电视、公共 建筑和其
他用于公共利益活动建筑及太阳能电池板安装服务
3%
煤气/电力供应服务、进口艺术品(以及特定条件下的艺术品销售)、花卉园艺植物、 小
型维修服务、自行车销售租赁与维修、用于取暖的木材、符合欧盟认证标准的农产品
销售
8%
证券保管与管理服务、贷款管理和信用担保服务、红酒销售服务(符合一定条
件)、平面媒体广告服务、矿物/木材燃料、洗涤剂/清洁剂、供暖/制冷/蒸汽
14%
其他货物和服务
17%
(标准税率)
表15 具体适用增值税各项应税项目及适用税率(2024年1月1日起)
种类 标准税率
(%)
减免税率
(%)
游乐园入场费 3
文化服务入场费(节目、电影院、戏剧院) 3
体育项目入场费 3;[ex]
农业投入 17 3
航空—国内(乘客)运输 3
航空—欧盟内/国际运输 0
酒精类饮品—餐馆 17
酒精类饮品—酒吧/咖啡厅 17
非酒精类饮品—酒吧/咖啡厅 3
啤酒 17
书籍 3
建筑用地—不动产 [ex]
新建建筑物、在建工程(不动产) 17 3(1)
建筑材料(不动产) 3;[ex]
光盘/光驱 17
儿童车内座椅 17
服装—成人 17
服装—儿童 3
头饰 7
火葬服务 3
柴油 17
国内护理服务 17 [ex]
电器设备 7
化肥 3(2)
柴火 7
种类 标准税率
(%)
减免税率
(%)
花卉/其他园艺植物—装饰性 7
花卉/其他园艺植物—食物生产 3
食品 3
鞋类—成人 17
鞋类—儿童 3
果汁 3
皮草 17
金子—硬币(货币) 17 [ex]
金子—金块/金条 17 [ex]
金子—首饰类(镀金饰品、纯金饰品、首饰饰品) 17
民用燃料油 13
视频/数码影像 17
宾馆住宿 3
家用电器 7
内河航道—国内(旅客)运输 3
内河航道—欧盟内/国际运输 0
宝石 17
律师服务 17
柠檬水 3
液化石油气 7
润滑油 17
医用/牙医设备 17 [ex]
残疾人医用设备 17 3
矿物质水 3
摩托车 17
种类 标准税率
(%)
减免税率
(%)
天然气 7
报纸 3
夜店 3
旅客交通 3;[ex]
在线电视 17 3
期刊 3
农药/植物保护类材料 17 7(3)
汽油 (无铅) 17
医药产品 17 3
铁路—国内(旅客)运输 3
铁路—欧盟内/国际运输 0
翻修/维修—不动产 17 3(4)
翻修/维修—主要住所(不包括构成供应价值重要部分 的
材料)
[-]
;17(5)
单车维修 7
衣服修补/家用亚麻布修补 7
鞋子/皮质类修补 7
餐馆 17 3
公路—国内(旅客)运输 3
公路—欧盟内/国际运输 0
海运—国内(旅客)运输 [-] [-]
海运—欧盟内/国际运输 [-] [-]
公益住房—不动产 [-] [-]
公益服务 17 [ex]
烈酒 17
体育设施 3
种类 标准税率
(%)
减免税率
(%)
餐饮(外带食品) 3
电子通讯服务(手机/传真等) 17
工业用木材 17
烟草 17
旅游中介 17;[m]
垃圾清理/街道清理 3
垃圾清理/生活垃圾清理 3
废水处理 3
供水 3
窗户清理/私人住宅窗户清理 7
酒 17 14(6)
艺术品/收藏家藏品/古董 17 8
艺术品/收藏家藏品/古董—进口 7
艺术品/收藏家藏品/古董—创作者出售,特定场合售卖 7
文学作品/作曲作品 3(7)
注:
• 0 = 0税率
• [-] = 不在征税范围内
• [ex] = 免税
• [m] = 对利润征税
• (1)作为主要居住的房屋。
• (2)不包括在TARIC代码范围内的植物用药物产品,而在TARIC代码到
项下,化肥可以享受3%的超低税率。
• (3)8%税率适用于通过符合欧洲有机产品植物检疫标准的产品(如:植物保护类材
料)。
• (4)只包括房龄在10年以上的重大工程。除此以外 ,更低的税率仅适用于最初成本中的5
万欧元
[20]
。
• (5)对于材料,除非其构成了重要组成部分,否则不在征税范围内。
• (6)由新鲜葡萄酿制的葡萄酒(酒精含量不超过13%),不包括起泡酒和调制葡萄
酒。
• (7)如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性质,按3%税率征收,从2020年起,对于文学作品、作曲
作品、表演同样适用3%税率。
税收优惠
欧盟国家之间的货物运费、向欧盟外国家出口货物及国际客运
可免征增值税。2018年6月,相关部门发布公告,对货物和服务的混
合采购进行了规定。对于采购的货物同时用于商业和非商业目的的,
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全额抵扣。
以下服务免征增值税:
(1) 保险和再保险交易;
(2) 金融服务;
(3) 经批准的赌博和彩票业务;
(4) 用于诊断、治疗的医疗和牙科护理;
(5) 从事免征增值税活动或被视为非纳税人的独立团体,为其
成员提供与其活动直接相关的服务;
(6) 福利和社会保障;
(7) 教育、与教育相关的货物与服务;
(8) 非营利组织以非营利目的提供的服务和货物。
2022年12月1日,国家注册和财产局明确了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
或法人在没有注册增值税纳税人或临时销售一种新的运输工具船只、
飞机、机动车辆到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可以申请内部用品退税
[49]
。
退税须满足以下要求:
(1) 船只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长度超过米的船只都可以申请退税:
①该船是在首次使用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①该船的航行时间少于100小时。
退款不适用于救生艇和用于以下用途的船只:
①在公海上航行;
①进行有报酬的客运;
①从事商业、工业或渔业活动。
(2) 飞机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总起飞重量超过1,550公斤的飞机
(主要从事有偿国际运输的公司使用的飞机除外)都可以申请退税:
①该飞机是在首次使用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
①该飞机飞行时间少于40小时。
(3) 机动陆地车辆
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汽缸容量超过48立方厘米,或功率超
过千瓦的机动陆地车辆,可以申请退税:
①车辆是在首次投入使用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
①车辆未行驶超过6,000公里。
(4) 征管义务
为确保纳税人完成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必须遵守以下征管
义务:
①进行增值税登记;
①保存记录;
①开具发票;
①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①提交共同体内部供应货物/服务的报表;
①对某些交易进行登记;
①如果涉及在共同体内部进行交易的,须提交内部税务申报单。
当非纳税义务人在共同体内部购置新的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时,
也可能需要履行某些行政义务。
退税必须满足以下行政义务:
根据增值税法开具的发票,其中包括:
①卖方和买方的数据;
①与以下内容有关的数据:
A. 售出的运输工具(首次使用日期,飞机和陆地车辆的航行小
时数或飞行或旅行公里数);以及陆地车辆的首次使用日期、航行
小时数或飞行公里数);
B. 取消运输工具在国家汽车流通协会(SNCA)的登记。
(5) 时间限制
非注册纳税人必须在供货后15天内通知税务局,并在供货后5年
内申请退款,5年的期限在退税相关年份后的第5年的12月31日结束。
(6) 程序
退税可以通过电子、邮寄或纸质形式申请,必须添加以下文件:
①购买发票的副本;
①如果是在国外购买,需要提供在卢森堡的增值税支付证明;
①一份销售发票的复印件;
①卖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①退税受益人的银行对账单。
(7) 议会通过实施欧盟增值税指令中关于中小企业的特殊制度
2024年12月30日,卢森堡已颁布实施中小企业增值税计划指令
的法案,该法案修订了欧盟增值税指令 (2006/112) 中关于小型企业
的特殊计划
[50]
。
在卢森堡设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上一个日历年度的营业额未
超过35,000欧元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豁免对其供应品征收增值
税。2022年9月26日,欧盟委员会批准将该豁免延长至2024年12月31
日。
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订如下:
中小企业特殊计划补充规定,中小企业增值税免税的门槛将从
35,000欧元提高到50,000欧元,并有10%的容差(最高可达55,000欧
元)。如果一家公司在日历年度内超过此门槛,则其在下一个日历
年度在卢森堡将不再有资格享受中小企业计划。但是,在超过门槛
的当年,如果应税人的营业额未超过国家门槛50,000欧元的10%(即
最高55,000欧元),则免税待遇将继续适用。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
增值税集团、农业和林业、选择与免税制度不相容规定的纳税人、
偶发性交易以及向另一成员国供应新的运输工具的情况;
在另一欧盟成员国设立的中小企业,如果其在卢森堡的年营业
额不超过50,000欧元,且在欧盟的年营业额不超过100,000欧元,也
可选择适用该免税政策;
在卢森堡设立的中小企业,如果其在欧盟的年营业额不超过
100,000欧元,且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未超过当地门槛,则可以申请适
用于其他欧盟成员国的豁免;
修订废除了该免税政策3年的最低适用期限。
从2025年开始,应税人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其
上一年度的营业额。如果纳税人在年度内营业额超出门槛10%,则
不再适用免税政策。
(8) 增值税管理局发布通告,明确了董事向卢森堡公司提供的
服务是否必须缴纳增值税的标准
[51]
。
应纳税额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 交易价款;
(2) 除增值税之外支付的其他所有相关税费;
(3) 佣金、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等价外费用;
(4) 其他由收货方/接受服务方向供货方/提供服务方支付的费
用;
(5) 以其他形式支付的,和应税货物/服务有关联的费用。
进口货物增值税计税基础为海关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加关税金额。
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
增值税纳税人应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年销售额,除年度
申报外,纳税人可能会被要求进行月度或季度申报。月度或季度申
报需于月度或季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年度申报根据纳税人情况,
需于次年3月1日或5月1日前完成。
通常情况下,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必须按月申报
增值税。但为了简化程序,如果纳税人的年营业额或内部购进货物、
服务总额低于或等于112,000欧元,按年度申报;营业额或内部购进
货物、服务总额超过112,000欧元,但低于或等于620,000欧元,按季
度申报。
自2017年起,税务机关仅接受增值税纳税人的电子申报,与增
值税纳税申报相关的纸质资料不再受理。
税款缴纳
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在纳税月度结束后的15日内缴纳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应当在一个纳税期间提交税款计算和扣除额等所有信息,包
括出于税收控制,与该税种相关的所有税收总额、抵扣金额
(即免税产品或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产品的总金额)。纳税人
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表,税务局可以要求预付款项,预
付款项可以抵扣应缴的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法律责任
对于卢森堡增值税的应纳税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如果没有履
行纳税义务,则其具有名义或实质管理职责的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税务机关有权对相关管理者采取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对未履行增值税申报义务或逾期申报的增值税纳税义
务人可以处250欧元至1万欧元的罚款,对逾期缴纳增值税的处以每
年税金为上限10%的罚金。此外,对纳税人未按时提交税务机关要
求提交的信息或资料的行为处以每日最高25,000欧元的罚款。
2022年7月25日,国家注册和财产局基于行政宽松的原则,免除
了对应在2022年6月15日之前提交的增值税月度申报表逾期申报的处
罚
[52]
。
增值税处罚
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期间,逃避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超过增值税
应纳税额的25%且不少于10,000欧元,或非法退税金额超过应退税金
额的25%且不少于10,000欧元,或非法退税金额超过200,000欧元,
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1—4年的监禁,同时处以25,000欧元至骗税金额
6倍的罚款。对于严重税务欺诈行为,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1个月至5
年的监禁,同时处以25,000欧元至欺诈金额10倍的罚款。
犯罪嫌疑人还有可能面临被剥夺《刑法》第11条所列全部或部
分权利5至10年的刑事处罚。
其他
关联交易
密切关联方的定义范围非常宽泛,包括家庭及亲密个人关系、
同一组织架构内关系、所有权从属关系、同属集团成员间关系以及
其他财务或法律关联关系,还包括雇主与雇员或雇员家属等紧密联
系的人员之间的关系。
对于密切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基础时,应
遵守公平市场价值原则。
公平市场价值
对于发生在欧盟成员国领土内的增值税应税交易,公平市场价
值是指为了从供应商取得货物或者服务所支付的全部价款。
对于以下三种情形,应适用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判定:
(1) 如果交易双方约定的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值,且采购方仅
享有增值税的部分抵扣权;
(2) 双方约定的对价低于公平市场价值,货物或劳务的销售方
仅享有增值税的部分抵扣权( 即使交易本身属于增值税免税范
围);
(3) 双方约定的对价高于公平市场价值。
虚拟货币
从事传统货币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兑换以赚取买卖差价的,免
征增值税。相关法律规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只能基于支付目的而
被使用
[53]
。
市镇商业税
概述
征收范围
市镇商业税的征收范围与企业所得税一致,所有在卢森堡设立
的企业或者常设机构都属于市镇商业税的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来
源于卢森堡的收入属于市镇商业税应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或者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市镇商业税的应税
范围。
卢森堡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常设机构(位于与卢森堡未签订税收
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产生的经营亏损应等额并入市镇商业税应税收
入中计算,该类亏损在企业所得税上同样准予扣除。
以下市镇商业税的征税项目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1) 来源于境外常设机构的收入(除非根据税收协定规定,该
收入在卢森堡免税);
(2) 居民企业产生的股息(不免除市镇商业税)。
税率
对于超过17,500欧元部分的收入,市镇商业税的基本税率为
3%。由于市镇商业税属于地方税,各地政府有权为基本税率设定乘
数
[54]
,根据加成后的实际税率征收市镇商业税。加成后的税率从
%到%不等,首都卢森堡市、康特恩、黑斯佩朗热、尼德兰
文、桑德韦勒、舒特朗热和韦斯万巴赫的市镇商业税税率为%,
贝唐堡、贝滕多夫、布莱德、迪基希、迪弗当日、迪德朗日、格罗
斯比、凯尔耶恩、基施佩尔特、马默、佩唐日、普特沙伊德、吕姆
朗日、希夫朗日和韦勒拉图尔的市镇商业税税率为%。该税金不
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表16 在卢森堡市内成立企业市镇商业税相关税率
税种 税率
(%)
市镇商业税(基础税率) 3
市镇商业税(卢森堡市加成后实际税率)
企业所得税(基础税率) 16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包含7%附加税)
收入综合税负
税收优惠
免税扣除额:市镇商业税的基本扣除额为17,500欧元,市镇商业
税的纳税企业仅对收入超过17,500欧元部分缴纳市镇商业税。
应纳税额
除免税扣除额之外,市镇商业税的应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基
本一致。市镇商业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举例如下:
表17 市镇商业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 187,500
位于与卢森堡未签订税收协定国家或地区的常设机构产生的亏损 25,000
212,500
- 不动产税(假设为不动产单位价值10%,详见) 75,000
- 来源于另一外国常设机构的收入 50,000 (125,000)
调整后利润 87,500
免征额 (17,500)
应纳税所得额 70,000
应纳税额:基础税率(3%)×乘数(假设225%)×应纳税所得额 4,725
注:本节仅供说明卢森堡市镇商业税税制使用,不代表真实案例。
其他
市镇商业税是地方税,是除企业所得税外,卢森堡对企业征收
的第二大重要税种。
其他税(费)
资本税
对一些特定交易征收固定金额的资本税( 如合并卢森堡企业),
税金为 75 欧元。
净资产税
在卢森堡注册公司对于公司净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扣除债
务)需要缴纳财产税。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净资产不超过5亿欧
元的部分,按%的税率征收净资产税;净资产等于或超过5亿欧元
的部分,按%的税率征收净资产税。非居民企业持有的位于卢森
堡境内的资产也需缴纳净资产税,包括非居民企业位于卢森堡境内
的动产以及常设机构在卢森堡境内的资产。
净资产税减免
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可申请净资产税减免。为了
获得该减免,企业必须在纳税年度中将部分利润拨出,将其设立为
专项准备金,并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附件中申请减免净资产
税。净资产税减免金额等同于专项准备金金额的五分之一。
该准备金必须连续持有至少5年,如5年内,因准备金资本化以
外的目的使用部分或全部准备金,以已使用部分的五分之一为基础
计算应交净资产税。
净资产税的减征上限为以下两项较低者:
(1) 应交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2) 应交净资产税与最低应交净资产税的差额。
最低净资产税
从2016年起,卢森堡推行最低净资产税,以取代最低税负制。
总资产的90%以上为金融资产的卢森堡居民企业适用两档最低
净资产税缴纳方式:
(1)总资产不超过35万欧元的,需要缴纳535欧元的净资产
税;
(2)总资产超过35万欧元的,需要缴纳4,815欧元的净资产
税。
其他企业:其他企业根据其总资产价值适用累进税率缴纳最低
净资产税。需缴纳的净资产税从最低535欧元(总资产低于35万欧元
的企业)到最高32,100欧元(总资产超过200万欧元的企业)不等。
当涉及汇总纳税的集团公司时,所有子公司都应按照各自的资产净
值计算净资产税,由母公司汇总缴纳,总额最多不超过32,100欧元。
然而,根据宪法法院2023年10月10日的裁定,最低净资产税法
将进行修改。在该裁定中,对资产90%以上为金融资产且资产负债
表的资产总额超过35万欧元的公司大幅提高最低净资产税的做法被
认为不符合《卢森堡宪法》规定的非歧视原则。根据原法律规定,
如果公司90%以上的资产为金融资产,且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超
过35 万欧元,则须缴纳最低净资产税4,815欧元;如果公司持有的金
融资产不超过90%的限额,且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超过35万欧元
但小于或等于200万欧元,须缴纳的净值税最高仅为1,605欧元。在立
法修改颁布之前,类似情况下税额应按照《净资产税法》第8(2)
(b) 条中的累进税率计算[55]。
2024年12月,众议院通过一项法案,内容涉及取消50%股息免税
政策、实施《欧盟母子公司指令》以及修订最低净资产税相关规定。
继承税
如果已故者生前居住在卢森堡,则在卢森堡征收继承税。计税
基础为死亡之时遗产净值的市场价值。税率为0—48%,取决于受益
人与已故者的关系亲疏以及接受的资产数额。在某些情况下,继承
税可以被豁免。
2020年10月30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命令卢森堡根据《欧盟运作
条约》第258条规定的侵权程序第一阶段修正包括公司股份在内的继
承税规则。当前,卢森堡降低了对在卢森堡设立的公司股份继承的
继承税,而只需要缴纳认购税,这一规则不适用外国设立的公司股
份继承。委员会称,这一规定侵犯了《欧盟条约》第49条约定的设
立自由及《欧洲经济区协定》第31条约定的资本流动自由[56]。
2023年1月26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其结束了针对卢森堡股票继承
税减免规定的侵权程序。
财产收益税
特定种类的赠予和捐赠必须登记(尤其是不动产)并缴纳财产
收益税。税率为%—%,取决于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关系。
社会保险费
雇主必须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税基数包括工资和薪金
总额,包括实物福利,自2025年1月1日起每月上限为13,欧元。
雇主为其员工按%—%的总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
老金、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比率取决于雇佣活动的性质和
风险。
表18 2025年社会保险费费率[57]
项目 社会保险费上限(每月) 雇员费率
(%)
雇主费率
(%)
年金 8 8
健康保险
(1)
互助医疗保险
(2) - —
意外保险 0 (3)
工伤保险
共 13,.欧元
-
抚养费保险 -
注:
(1) 按月薪计算。非定期报酬(第13个月的报酬、奖金等)和实物福利的比率为%。
(2) 税率分别为%、%、%和%,该比例取决于员工的缺勤率。
(3) 根据风险类别,费率将乘以一个奖励/惩罚系数。该系数范围为(10%奖励)至
(50%惩罚)。这意味着实际费率范围为%至%。
自2025年1月1日起,雇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每月上限提高为
13,欧元。
自2021年起,卢森堡以全球轻型车测试程序(WLTP)取代新欧
洲驾驶循环周期(NEDC)确定排放指数,并以该排放指数为基础计
算员工使用公司配备车辆的实物福利,用以计算社会保险费。
注册税
一般情况下无需缴纳注册税。在卢森堡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时,
如股权转让、捐赠、房地产租赁买卖、招标等,需交纳注册税。自
2017年1月1日起,需缴纳注册税的情形如下[58]:
(1) 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登记的非公证文件;
(2) 需在海外执行的契约;
(3) 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
不动产税
在卢森堡境内拥有土地或房产的个人或公司需缴纳不动产税。
不动产税由两种税率构成:基本税率和市镇税率。应税不动产的估
值和基本税率相乘后的结果与市镇税率相乘,得出不动产税应纳税
额。2025 年 1 月 8 日,卢森堡公布了 2025 年的市镇税率乘数,根据不
动产用途的不同,乘数从 120%到 1800%不等。
其中,单户家庭住房的基础税率为%到%;商业住宅用地
的基础税率前两年为%,第三年开始为10%;市镇税率由地方自
行决定,同时根据不动产不同类型划分,从100%到800%不等。
2022年10月10日,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改革法案,旨在通过
改变税收的计算方式和对未使用的土地和未居住的房屋征税,以达
到一个更加客观、透明和公正的不动产税制度
[59]
。
自2021年开始,卢森堡澄清了对选定投资工具的房地产征收特
殊不动产税规则。选定投资工具转让其拥有的房地产,即转移所有
权,如出售、交换或出资,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应税收入等于
房地产转让部分的收购和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选定投资工具企业
需要在取得合格收入的下一年5月31日前通过ACD表格申报纳税。申
报需列明应税总金额以及每项不动产的明细和应税金额,此外还需
要附上合格审计师证明。税款须在获得收入的下一公历年度7月10日
前支付给市税务局
[60]
。
根据卢森堡出台的振兴建筑业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
税收措施如下:
(1) 阶段性措施
以下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①针对租赁住房投资,新增20,000欧元的税收抵免;
①下调资本利得税税率,按标准税率的四分之一征收,适用于
2025年6月30日前实现的房地产收益;
①继续实施2年投机期限规定;
①对2025年6月30日前签约的期房交易,维持6%的加速折旧率
(期限延长至6年);
①用于国内社会租赁住房或能效等级A+房产的转让资本利得免
税。
(2) 长期适用措施
①房贷利息扣除额度提高
A.前5年:扣除上限从3,000欧元增至4,000欧元; B.
第6-10年:扣除上限从2,250欧元增至3,000欧元;
年后:扣除上限从1,500欧元增至2,000欧元。
①社会租赁管理机构的租金净收入免税比例从75%提高至90%。
①住房基金税收豁免范围扩大。
①资本利得及转让收益免征所得税。
企业为年轻员工支付租房补贴的25%可免税(上限1,000欧元/
年),有效期30年(要求员工年龄≤25岁;最低月薪≥3,欧元)。
印花税
在卢森堡办理有关法律、行政手续时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票
每张1—9欧元不等。此外,打猎证、捕鱼证等有时效的特殊执照,
按有效时间收费(到221欧元不等)。常用的印花税有:商业营业
执照24欧元、申请汽车牌照50欧元(个性化车牌100欧元,同一车主
换车不换牌加74欧元)、驾照12欧元。公司发行的股票及债券免于
缴纳印花税。
财产转让税
不动产
转让位于卢森堡的不动产所有权需缴纳10%的财产转让税(如
不动产位于卢森堡市外,适用税率为7%)。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
下,财产转让税可以被豁免(企业重组,如企业合并、分立、清算
等导致财产所有权变更的情况)。
2021年10月5日起,对于购买住宅房产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享受
20,000欧元的注册费以及转让费税收抵免,且对于使用年限未达到2
年要求的纳税人须偿还享受的税收抵免
[61][62]
:
(1) 购置的房产须在至少2年内用于居住目的;
(2) 房产用途的任何改变须在3个月内进行申报。
2023年3月10日,部长会议通过一项立法草案,将注册费抵免上
限由20,000欧元提高至30,000欧元,以鼓励房地产市场[63]。2023年5
月17日,该法案正式颁布,并追溯至2023年3月7日生效。
《2025年预算法案》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当购房者购买
用于出租给租户或作为个人住宅的建筑物时,可享受注册和转让费
税基50%的条件性减免,该减免需以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6月30
日期间签署的公证书为依据。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于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
间通过公证文书收购拟用作住房的建筑物,可享受40,000欧元的税收
抵免。
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预算法案》生效期间完成收购、享
受税基减免的受益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以重新计
算税费。受益人须签署声明接受其获得的税收优惠。
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通常情况下,转让证券不征收财产转让税(特殊情况除外)。
关税
作为欧盟成员国,卢森堡对于关税的要求和欧盟保持一致,对
于欧盟范围内的货物进口不征收关税,从欧盟外进口的货物征收关
税。
关税根据完税价格计算,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该货物(以及
满足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出口到欧盟关税地区时实际支付或
应付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不能确定成交价格的,必须采用其他方式
确定完税价格。向欧盟进口货物的人有义务缴纳关税,并需直接或
间接(通过代表)进行申报。关税申报人或其代理人需为欧盟内成
立企业。
消费税
卢森堡对于部分货物征收消费税,包括烟、酒、糖、矿物油、
汽油柴油等。通常该类消费税不可抵免或退还(出口除外)。
根据《2025年预算法案》,用作专业消费燃料的煤、焦炭和褐
煤的税率将为每1,000公斤115欧元。对于制烟草,最低税率将为每公
斤296欧元。
认购税
参与集体投资计划(UCIS)需按集体投资计划净资产金额的
%缴纳认购税,对于投资部分特定资产的,减按集体投资计划净
资产金额的%缴纳认购税。
参与特殊投资基金计划(SIF)或另类投资基金计划(RAIF)
的,需按特殊投资基金净资产金额或另类投资计划净资产金额的%
缴纳认购税。
2024年7月15日,国家注册和财产局宣布修改投资基金申报认购
税的程序。新程序适用于集合投资计划、特殊投资基金计划和保留
另类投资基金计划
[64]
。在2026年8月之前,投资基金可同时适用新旧
申报程序。
2022年起,投资基金可享受更低的认购税率(基金净资产的
%—%),具体取决于环境、社会和治理标准(即可持续
投资)的投资额占比。如果可持续投资额占比达到5%,则适用%
的税率;如果占比达到50%,则适用%的税率。预算修正法案
建议将核电和天然气的投资排除在外
[65]
。
自2023年7月26日起,以集体投资计划形式设立的经授权的短期
货币市场基金享受更低的认购税率,按%的税率缴纳认购税。
上述税率为年税率,认购税按季度缴纳。
对于家庭投资管理公司(SPF),应按每年%的税率缴付认
购税,基数以实缴股本、股本溢价及超过股本与股本溢价之和8倍的
债务合计金额计算。家庭投资管理公司应缴纳的最低年认购税为
1,000欧元,最高为125,000欧元。最高年度罚款将变为应缴认购税额
的50%,如果无法确定该金额,则为10,000欧元。最高增值税罚款将
变为250,000欧元[66]。此外,2021年7月1日起,家庭投资管理公司不
得间接持有房地产。
自 2023 年 7 月 26 日起,以下投资免征认购税:
(1) 在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或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投
资;
(2) 集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和信用机构存款的投资基金和伞
形基金(基金组合)的子基金;
(3)养老基金,个人参与的集体计划和泛欧洲储蓄产品;
(4) 以特殊投资基金计划、集体投资计划或另类投资基金计划
的形式设立的经授权的短期货币市场基金;
(5) 以特殊投资基金计划、集体投资计划、另类投资基金的形
式设立的欧洲长期投资基金。
自 2025 年起,主动管理型交易所交易基金(ETS)将免征认购
税
[67]
。
对于自 2029 年 7 月 28 日起享受免税或减税的现有投资基金,
适用不溯既往条款。
2025 年 1 月 9 日,卢森堡国家注册和财产局发布通告,明确了集
体投资计划交易所交易基金免征认购税的条件:应在至少一个受监
管市场或多边交易设施实现全天交易,且其份额价格不得显著偏离
资产净值或其指示性资产净值
[68]
。
租赁合同税
不动产租赁合同在登记时按租金总额的%缴税。
如果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动产租赁行为,则按照固定金额12欧
元计税;对于非增值税应税租赁合同自愿登记的,也适用%的税
率。
机动车税
对在卢森堡登记的所有类型的机动车辆应定期征收机动车税
(原则上按年征收,但可以缩短期限)。机动车税的征税依据为汽
车的类型,纯电动发动机或以燃料电池为动力的汽车机动车税为30
欧元,其他机动车的机动车税至少为30欧元。
保险税
除储蓄保险及人寿保险外,其他保险应按保险费的4%计算缴纳
保险税,火灾险保险税税率为6%。保险税必须以电子申报的方式申
报。
碳排放税
自2021年起,卢森堡开始征收碳排放税。
碳排放税采用定额税率,2021年为20欧元/吨(二氧化碳排放
量,下同),2022年为25欧元 /吨,2023年为30欧元 /吨 [69] 。2024
年,卢森堡部长理事会通过了相关法案(草案),将碳排放税每吨
增加5欧元,到2026年,碳排放税将达到每吨45欧元;将低收入者的
碳排放税税收抵免增加24欧元,最高可达168欧元。
根据《2025年预算法案》,自2025年1月1日起,碳排放税税收
抵免政策具体如下:
(1) 对于年收入在936欧元至40,000欧元之间的自雇人士,碳
排放税税收抵免将为192欧元;对于年收入在40,001欧元至79,999
欧元之间的自雇人士,抵免额将根据特定公式从192欧元逐步降至0
欧元。
(2) 对于年收入在936欧元至40,000欧元之间的雇员,碳排放
税税收抵免额将为192欧元;对于年收入在40,001欧元至79,999欧
元之间的雇员,抵免额将根据特定公式从192欧元逐步降至0欧元。
(3) 对于养老金领取者,年度碳排放税税收抵免额将为192欧
元。对于年收入在40,001欧元至79,999欧元之间的人士,抵免额将
根据特定公式从192欧元逐步降至0欧元。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卢森堡的主要税收部门分工如下:
直接税:国家税务局(对部分地区或部分纳税人、税种会另设
若干税务分所);
间接税:国家注册和财产局;
海关关税和有关货物消费税:海关;
不动产税等市镇税费:当地市镇政府。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卢森堡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制定税收法规及相关释义;
(2) 执行相关税收法律程序及税收调查;
(3) 征收税款;
(4) 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行纳税评估;
(5) 处以罚金。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税务登记
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除特别规定的豁免情况外,卢森堡企业需
在卢森堡商业委员会或卢森堡专业技能委员会进行登记。
此外,按照卢森堡法律设立的企业还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登记、
增值税登记(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和社会保险登记。
企业所得税登记
所有根据卢森堡法律设立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要进行
企业所得税登记。
增值税登记
(1) 要求
所有在卢森堡进行增值税应税活动的纳税人都应进行增值税登
记(豁免纳税义务/注册登记义务情况除外)。
(2) 时间
除豁免情况外,纳税人应在首次从事增值税应税活动之日的15
天内进行增值税登记。
登记豁免情况:
①在卢森堡境内没有固定场所的纳税人,完全在境外发生应税
行为;
①在卢森堡境内没有固定场所的纳税人,在卢森堡进口应税货
物,并且已指定财务代理人缴纳税款;
①在卢森堡境内没有固定场所的纳税人,在卢森堡从事应税交
易,服务/货物接收方已在卢森堡缴纳增值税;
①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农民;
①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
(3) 信息更新
纳税人如在登记后变更、停止或新设业务,应及时告知主管税
务机关。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根据卢森堡法律设立的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卢森堡会计准则
(Luxembourg GAAP)或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建立账簿。
对于已在欧盟成员国上市的公司,只能选择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建立账簿。
经批准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附注
也同时需要提交至商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卢森堡企业在境外的分
支机构需要在会计年度结束的7个月内向卢森堡商务部门申报年度财
务情况。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
(1) 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通常为公历年度,除非纳税人在年度中停止经营或变
为他国居民企业,可适用更短期间为财务报表期间。
(2) 合并纳税
企业所得税和市镇商业税允许集团层面合并纳税,但净资产税
不允许合并。同时,合并纳税只适用于卢森堡公司、应缴纳卢森堡
企业所得税的外国公司常设机构及其全资拥有(持股比例至少95%)
的卢森堡子公司。
(3) 申报要求
纳税企业应于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按
季预缴企业所得税;于每年2月10日、5月10日、8月10日和11月10日
前按季预缴市镇商业税和净资产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
于纳税年度次年12月31日前提交。经纳税人申请,可延长提交的截
止期限。最终的应纳税额由纳税申报表决定。预缴税可抵减最终的
应纳税额,未缴足部分需在接到纳税评估报告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自2023年起,企业所得税、净资产税和市镇商业税申报表必须于
下一个纳税年度12月31日前以电子方式提交。如果预先申请,可以延
期申报。纳税申报表必须以欧元为单位,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
选择用欧元以外的货币计算应税所得。
税务机关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5 个纳税年度(纳税年度结束日
后次日开始,纳税年度起第五年末截止)内完成纳税申报复核并出
具正式的纳税评估报告。但是,税务机关可以出具临时纳税评估报
告并保留进一步处理的权利,该临时评估报告不需对申报表进行复
核,企业依据申报内容确定应纳税额。如果税务机关在纳税年度终
了后的 5 个纳税年度(定义同上)内没有提出新的正式纳税评估报
告,则该临时纳税评估报告在 5 个纳税年度后自动转为正式报告。
自 2017 年起,卢森堡居民企业必须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企业所得
税、净资产税和市镇商业税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
(1) 纳税年度
公历年度。
(2)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表应于纳税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前提交,经纳税人申请,
可延长提交的期限至纳税年度次年的6月30日。从2023年起,纳税人
应于纳税年度次年12月31日前提交纳税申报表。自雇个人必须按季
度预缴税款,税款由税务机关根据最近的纳税评估报告来确定。
2022年2月7日开始,已履行2021年度以前申报义务的居民以及
非居民个人,对于2021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租金以及养老金收入,
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未来所有个人均可以通过电子
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1) 纳税年度
公历年度。
(2) 纳税申报
纳税人每年至少申报一次增值税,基于年营业额,纳税人可能
需要按月/季度/年申报增值税。月/季度增值税申报需要于月末/季度
末起15日内完成;对于年度增值税申报,基于纳税人的不同情况,
需要于次年3月1日或5月1日前完成。
税务检查
税务裁定
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依据卢森堡税法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事先
税务裁定请求。同时,如涉及转让定价问题,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
人进行预约定价。税务裁定会视不同情况收取一定的行政手续费。从
2015年1月1日起,卢森堡正式立法,对事先税务裁定提出了
规范化要求。同时,规定了事先税务裁定需预先支付3,000到10,000
欧元的手续费。根据卢森堡税务机关于2019年12月发布的指引,自
2020年开始,事先税务裁定期满的申请者可以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
递交书面材料重新申请事先税务裁定。
除以下情况外,事先税务裁定有效期为 5 年,并且对税务机关
具有约束力:
(1) 纳税人在事先税务裁定中对于相关交易情况的描述不完整或
不准确;
(2) 实际情况或实际发生的交易与事先税务裁定中描述的不
同;
(3) 这一决定不符合或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欧洲法律或国际法
律。
税务稽查
根据法规,卢森堡企业每年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净资产税、
市镇商业税以及增值税的申报情况由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负责复核(如无法确定实际管理机构,则以其主要资本所在地为
判定依据)。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所辖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在稽查中发现的
问题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税务评估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能出于以下原因,对纳税人启
动税务评估:
(1)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申报表的数据准确性产生严
重怀疑;
(2) 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纳税,并且未能按照规定保
存相关资料,使税务机关无法复核申报情况的正确性;
(3) 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存在错误。
税务代理
卢森堡政府对于税务代理市场无严格准入要求或其他限制条件。
近年来卢森堡税务代理行业发展情况较好。
法律责任
未缴纳或逾期缴纳税金将按每月%标准收取滞纳金。未申报
或逾期申报会导致企业被处以应缴纳税款10%的罚款,并加处罚金。
若税务机关认定属于逾期缴纳,则罚金按每月0—%收取。
其他征管规定
(1) 电子申报
卢森堡政府宣布从2015年10月起,居民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申报
的形式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净资产税;同时,企业和个体商户通过电
子申报的形式申报地方税
[70]
。2021年7月1日起,家族投资管理公司
须通过电子申报的形式申报年度认购税
[71]
。从2025年起,企业须通
过电子申报的形式申报支付给管理人员的利润的预提所得税;雇主、
临时工作承包商、养老基金和部分支付经济福利的组织须通过电子
申报的形式申报其应汇出的薪酬和税金抵免的预提所得税;雇主在
私人生活中雇用雇员从事家务劳动、育儿和其他所需的援助和照顾
时,须通过电子申报的形式申报统一预提所得税
[72]
。
对于增值税申报,从2017年起,所有卢森堡的增值税申报表需
要以电子方式提交,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文件外,卢森堡税务机关有
权拒绝接受纸质申报材料。此外,自2020年起,向欧盟成员国提供
的货物和服务也需要通过电子平台在线进行增值税申报,同时提交
交易概述。
根据卢森堡政府2019年通过的关于统一简化跨境交易增值税的
法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不属于卢森
堡纳税人的欧盟供应商在卢森堡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不进行
增值税注册,由其卢森堡境内的采购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2) 个人所得税电子档案
从2021年起,企业雇主可以通过电子平台访问并查询雇员的薪
金所得申报情况。该平台从2021年起试运行,从2022年1月1日起,
强制要求企业雇主每月复核雇员工资申报情况,违反规定的企业将
受到处罚。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
(1) 非居民企业
参考。
(2) 非居民个人
参考。
(3) 常设机构
根据相关法规,外国企业在卢森堡设立的以下场所属于常设机
构,产生的利润属于来源于卢森堡境内的所得,应在卢森堡缴纳企
业所得税和市镇商业税:
①经营管理办公场所;
①分公司、生产工厂、仓库、销售或采购办公室,以及其他具
有实际经营办公功能的场所;
①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建筑项目。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企业在向境外受益所有人支付相关款项时,需为其代扣代缴相
关税款。付款人对相关款项的预提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如不
适用预提所得税,或根据相关税收协定适用较低税率,纳税人需向
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如受益所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预提所得税需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8天内申报并完成税款缴纳工作。
表19 预提所得税税率汇总表
类型 税率
股息 15%
利息
一般不征收
与发行人利润挂钩的分红债券和债务工具按照股
息(15%)征收预提所得税
管理费 不征收
特许权使用费 不征收
技术服务费 不征收
注:关于预提所得税的详细介绍,参考。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卢森堡所得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全部交易均应符合独立
交易原则。涉及关联交易的企业应能够提供证据,以证明其纳税申
报中财务数据(包括关联交易数字)的真实性及公允性。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OECD对关联关系进行了简要概述:
(1) 一国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国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
本;
(2)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一国企业和另一国企业的管理、控
制或资本。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卢森堡所得税法规定的受控交易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包括
在公开市场能获取报酬的转让有形或无形资产,提供服务或权利的
行为,不论其是否通过书面约定
[73]
。
OECD规定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采购制造服务、采购货物、提供
服务、贷款、财务和履约担保、无形资产许可等。上述关联交易的
类型分散在OECD的《转让定价指南》各个章节中,下方列示了在
《转让定价指南中》有详细描述的关联交易类型。
(1) 提供服务:一家公司为其关联公司提供的不同种类的劳
务,包括行政、技术、财务及商务服务等;
(2) 无形资产许可:一家公司使用其关联公司的知识产权,如
专利、商标、合同权利和政府许可、商誉和持续经营价值等;
(3) 关联金融交易:包括一家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包括财务和
履约担保、衍生工具等交易。
关联申报管理
卢森堡目前没有对关联交易申报的相关规定。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国别报告
2016年12月,卢森堡议会通过决议,根据OECD报告中关于税基
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提议,引入国别报告义务,并根据欧盟
的指示,将税收信息的自动交换纳入国内法律。根据决议,卢森堡
居民企业作为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且该集团合并报表收入
金额合计达到亿欧元及以上的,需要向卢森堡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国别报告。提交国别报告的企业应从安全网站上获取电子版国别报
告模板进行填写(官方语言为法语、德语、卢森堡语或英语)。集
团内卢森堡企业(非提交国别报告义务人)应于财务年度结束后1年
内,向税务机关备案是否准备提交国别报告等相关信息。
根据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卢森堡立法允许自动交换国别报
告。2016年12月27日卢森堡签署了《关于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多边
主管税务机关协议》,并于2017年5月15日根据协议第8条提交全套
通知表单。截至2022年3月,卢森堡在该协议下激活了85个双边关系,
其中卢森堡已向71个司法辖区(不包括非互惠司法辖区)发送国别
报告。此外卢森堡还与美国签署了《双边主管税务机关协议》。
2024年2月23日,卢森堡更新了交换国别报告的司法管辖区名单。自
2023年1月1日起,卢森堡与哥斯达黎加、以色列和泰国交换信息,
自2023年6月1日起与法罗群岛交换信息[74]。2024年2月28日, 卢森堡
通过了交换国别报告的最新辖区名单,名单中将利比里亚、摩尔多
瓦、黑山和乌干达删除,并新增了格鲁吉亚和乌克兰
[75]
。
如未提交、延迟提交或错误提交国别报告的企业可能会被卢森
堡税务机关处以最高250,000欧元的罚款。
2024年11月6日,卢森堡税务机关发布了更新的国别报告常见问
题解答清单。本次常见问题解答澄清:基于经合组织于2024年5月发
布的新指南,国别报告中的税前利润(亏损)不包括从其他成员实
体收到的、在支付方税收辖区被视为股息的付款。该澄清适用于跨
国企业集团自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所有报告财年,且现在必
须在附加信息中报告
[76]
。
主体文档
卢森堡法律没有关于主体文档的具体要求,但应遵循OECD准则
的指导。
本地文档
卢森堡法律没有规定本地文档的具体要求,但应遵循OECD准则
的指导。
具体要求及内容
国别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 该跨国集团在每个税收主体内取得的收入、纳税、营业活
动(包括资本、资产和雇佣)的总体分配概况;
(2) 该跨国集团在每个税收管辖区内所有“成员实体”的清单;
(3) 有助于理解(1)和(2)中披露信息的其它补充信息。 根
据该决议及实际情况,作为“代理母公司”或“成员实体”
的卢森堡居民企业,虽然不是最终母公司,仍可能被要求提交国别
报告。
国别报告要求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会计年度,并在会
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其他要求
根据上述决议,卢森堡引入了国别报告自动交换机制。国别报
告将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以及签署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
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的司法管辖区进行自动交换。一般情况下,卢
森堡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告主体提交报告后三个月内交换国别报告。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卢森堡转让定价制度以《卢森堡所得税法》第56条为基础,该
条款与《经合组织税务示范公约》第9条基本一致。卢森堡转让定价
立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包括跨境交易和国内交易。关联
方(跨境和国内)之间的交易必须遵循经合组织认可的独立交易原
则。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卢森堡遵从OECD对转让定价方法的定义,主要如下: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 再销售价格法;
(3) 成本加成法;
(4) 交易净利润法;
(5) 利润分割法。
根据卢森堡2025年1月29日发布的《LIR 164/1号税务通告》规定: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于存在适当可比对象时的公允定价判定;该
方法被直接援引作为关联企业间股东往来账户利率核定的依据。同
时该通告明确区分自然人与关联企业股东两种情况下的往来账户利
率确定规则:对于自然人股东,利率应参照卢森堡中央银行公布的
消费贷款平均利率进行设定,利率计算须遵循银行业惯例; 对于关
联企业股东,利率应符合《卢森堡所得税法》要求,在确定利率时,
需综合考虑币种、汇率风险、再融资成本及贷款期限等要素。
转让定价调查
卢森堡税务局最新发布的申报表(用于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
市镇商业税和净资产税)中包含以下转让定价问题:
(1) 纳税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2) 纳税人是否因集团内部融资目的,选择采用规定的简化措
施?
简化措施是指,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可以申报其通过关联交易取
得的占其债务融资资产2%以内的税后利润。
2018年,税务部门成立了一个新的税务稽查署,通过该部门加
强对纳税人纳税细节的审查,同时也会提高包括转让定价在内的税
务稽查频率。
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规定,按照要求提供转让定价文件
[77]
。
2020年3月4日,卢森堡税务机关就受控外国企业条款发布指
引,该指引对卢森堡现行转让定价规定进行了补充,新增以下合规
性要求:
(1) 卢森堡纳税人每年应准备转让定价文档,其中,应对视同
为受控外国企业的外国实体(根据卢森堡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或常
设机构进行功能风险分析。此类文档应按卢森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
供。
(2) 当且仅当产生收入的资产及风险归属于受控外国企业,且
重要人事职能由卢森堡居民纳税人控制的企业执行时,相关收入将
被计入净所得。计入的净所得必须根据《卢森堡所得税法》中转让
定价规则来确定。
预约定价安排
适用范围
卢森堡目前没有针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门槛要求,任何企业均可
申请预约定价安排。
程序
企业提出预约定价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逐级上报,最终
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裁定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没有统一裁定机
构。但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纳税人需预先支付3,000—10,000欧元的
手续费(费用标准由税务机关制定),该手续费需于接到税务机关
缴费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完毕,且不论最终裁定结果如何,手续
费均不可退还。一般而言,企业需要至少3个月才能取得预约定价安
排裁定结果。有效期通常为5年,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回溯至提交申请
之前的年份。
受控外国企业
《欧洲联盟反避税指令2016/1164》中的受控外国企业(CFC)
条款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卢森堡施行。在此之前,卢森堡没有受控
外国企业相关法律。
判定标准
一个实体或常设机构要被视为受控外国企业,必须满足以下两
个条件:
(1) 控制性测试:如果纳税人自身或与其关联的企业一起直接
或间接持有该实体超过50%的投票权或资本,或有权获得该实体超
过50%的利润,则该实体被视为受控外国企业。对于常设机构来说,
根据定义,控制性测试始终满足。
(2) 有效税率测试:如果实体或常设机构为其利润实际支付的
公司所得税低于该实体或常设机构在卢森堡居住或设立的情况下,
根据卢森堡国内税收规定应支付公司所得税的50%,则其将被视为
受控外国企业。
税务调整
如受控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卢森堡母公司上一年度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50%(2023年一般税率为16%,因此参照的税
率为8%),则一般认为受控外国企业的税率较低。
此外,受控外国企业条款中规定,符合低税率受控外国企业条
件的实体或常设机构,出于获取税收优惠等并非合理经营需要的原
因而不分配低税率地区收入的,其对应收入应归属于卢森堡母公司
或总部所有。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若企业的会计利润低于750,000欧元,或会
计利润不超过营业利润的10%,则不适用受控外国企业的条款。
新的受控外国企业条款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于市镇商
业税。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主要内容
卢森堡没有成本分摊相关法律,参照OECD规定。
成本分摊协议是企业之间已定的一种协议安排,用以分担各方
在联合开发、生产或获取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或服务等承担的风险
和成本,并确定这些资产、服务预计为每个企业创造的利益。
常见的成本分摊协议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为联合开发、生产
或获取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的开发性成本分摊协议;另一种是为获
取服务的服务型成本分摊协议。
一般来说成本分摊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参与方清单;
(2) 其他任何可能参与到成本分摊协议的活动或可能享有协议
成果的关联企业;
(3) 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的活动和具体项目内容,成本分摊协
议活动管控方式;
(4) 协议期限;
(5) 参与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以及预测;
(6) 预期收益的利用方式;
(7) 详细说明参与方的初始投入及后续成本支付的确认方式
(包括预算及实际调整)以及会计准则如何持续一致适用于所有参
与方;
(8) 参与方职责和任何的预分配以及管控方式,特别是与开
发、加强、维护、保护或利用成本分摊协议形成的有形、无形资产
的活动;
(9) 参与方加入或退出协议的程序及处理规定;
(10) 涉及协议条款调整以反映经济情况变化的收支平衡规
定。
税务调整
卢森堡没有涉及成本分摊公平交易调整的具体规定。如果调整
有支撑依据,税务机关允许该调整,但转让定价的调整时间很重要。
如果调整导致税收利润下降,但不影响全年的会计利润,则以会计
利润为准,因此下调的转让定价调整原则上也会影响会计利润。
如企业基于公司间成本分摊协议,利率设定为5%,而转让定价
研究的利率为3%,在不修改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则以5%的会计利
润为准,不下调税收利润。如转让定价研究的利率为6%,则以税收
目的的调整将影响会计利润。
资本弱化
判定标准
除独立交易原则之外,卢森堡没有具体的资本弱化规则。在实
务操作中,税务机关以85:15的比例作为衡量合理负债/权益的比例标
准。
税务调整
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以85:15的比例作为衡量合理负债/权益
的比例标准。负债/权益比超过上述比例的,超出部分视为增加资本
金,其利息不得扣除,并且视同利润分配,按照15%的税率征收预
提所得税(根据税收协定可能酌情减免)。
法律责任
转让定价资料准备相关处罚的最高限额为250,000欧元,包括如
下情况:
(1)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国别报告,或提交的数据不完整不正
确;
(2) 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最终控股母公司在规定范围内需提
交的必要信息;
(3) 如果卢森堡居民实体作为相关跨国公司集团的最终母公司
实体(或作为代理申报实体)负有主要申报义务,该实体未提交、
未及时提交或提交内容不完整的国别报告。
第五章 中卢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卢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的最终目标是消除跨境税收障碍,减少国际贸易和资
本扭曲,促进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税收协定的宗旨包括避免国际
重复征税、防止逃避税、税收无差别以及在缔约国之间公平地分配
征税权。中国政府与世界各国及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以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为两大核心宗旨,其中尤以避免双重征税为重。
税收协定的签订与实施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
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大力实施“引进来”战略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
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中卢税收协定案文
1994年3月,中国政府与卢森堡政府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
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协定》(以下简称“中卢税收协定”)[78]。中卢税收协定于1995年7 月
生效,1996年1月开始执行,包括实体性税收规范和程序性税收规范。
中国居民赴卢森堡投资应当特别关注中卢两国的税收协定,理解中
卢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则。
中卢税收协定共三十条,主体部分包括规定协定的适用范围、
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税收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以及税收情报交
换五部分内容,其中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所占篇幅最大,足可体现
税收协定把消除双重征税作为核心目的和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适用范围
中卢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比较明确,包含协定适用的主体范围、
客体范围以及领土范围。
主体范围
(1) 确定居民身份
在适用主体方面,有权适用协定的主体是中国居民以及卢森堡
居民。是否属于中国居民要按照中国税法的具体规定来判断。作为
居民的“人”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2) 居民身份的划分
个人既是中国居民又是卢森堡居民的,其居民身份的确定规则
如下:
①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
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
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①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
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住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①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
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①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双方任何
一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税务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公司既是中国居民又是卢森堡居民的,应认为是其总机构(实
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客体范围
在适用客体方面,中卢税收协定适用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企
业所得税;卢森堡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公司董事费征收
的税收、财产税、地区贸易税。协定的客体也包括两国增加或代替
的实质相似的税种( 如: 卢森堡于2016 年新实施的最低净资产税)。
协定适用客体的规定与消除双重征税条款相联系,对中国企业投资
卢森堡承担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由于协定的适用客体不包括所有
税种,因此,中国居民在卢森堡投资时被卢森堡政府征收的其他税
种,在中国无法实施抵免。这部分税收成本应当纳入投资财
务评估的考虑范围内,以免对今后投资的现金流入产生计划外的负
面影响。
领土范围
在领土范围方面,协定采用领土原则和税法有效实施原则相结
合的方法,在认定中国和卢森堡两国的协定适用领土范围时,条件
首先要满足属于两国的领土,其次,还要保证两国的税收法律能够
有效实施。其中,中国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
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
以外的区域。卢森堡是指卢森堡大公国的领土。
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是指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全部
或者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对于收入来源
国的税收管辖权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功
能是划分居住国与来源国对跨国收入的征税权,从而避免对跨国收
入的双重征税,因此,国际税收协定通常采用的原则是:居住国企
业在来源国有常设机构的,来源国的征税权受限制的程度低;居住
国企业在来源国没有常设机构的,来源国的征税权受限制的程度高。
对于赴卢森堡投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居民来说,是否按照中
卢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在卢森堡的常设机构,对于其税收成本具有
重要影响。
中卢税收协定第五条规定了常设机构的概念、正面清单和负面
清单。根据协定规定的正面清单,常设机构主要可以分为场所型常
设机构、工程型常设机构、代理型常设机构以及服务型常设机构四
类。协定规定的负面清单的功能在于明确哪些情况下不构成上述四
种类型常设机构。
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场所型常设机构的形式有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
厂、作业场所以及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
源的场所。
常设机构的负面清单主要针对场所型常设机构,根据中卢税收
协定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下列情形不构成常设机构:
(1)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
用的设施;
(2)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
的库存;
(3) 专为由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
库存;
(4) 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信息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5) 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6) 专为上述第(1)项至第(5)项活动的任意结合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条件是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
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工程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工程型常设机构是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
或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服务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服务型常设机构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其雇员或者其他人员
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的包括咨询服务在内的劳务,除适用规定的独
立代理人以外,这些活动服务于同一个项目或两个及以上相关联的
项目,且在整个劳务期间的任何一个十二个月中连续或者累计超过
六个月。
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1) 非独立代理人的认定
中卢税收协定第五条第六款对非居民企业的代理型常设机构做
出了规定。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一个人(除适用第六款
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
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利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这个人为
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
构。除非这个人的活动仅限于第四款的规定,即通过固定营业场所
进行活动,按照第四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另外,如果这个人在缔约国一方全部或者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或
者为该企业以及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经常接受订货单,也属于非
独立代理人。根据协定的规定,非独立代理人的构成要素有以下四
个方面:
①主体无限制。不要求必须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既可以是
个人,也可以是场所,还可以是企业的雇员、部门,如果是个人则
不要求具有营业场所。
①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代表”指的是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 签
订的合同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本身的利益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没有直接受益于合同。同时,“合同”是指与被代理企业经营
活动本身相关的业务合同,而不包括其他内容的合同。
①经常行使代表权力。“经常”的理解并非绝对、孤立,而是结
合企业业务性质以及合同内容来确定,由于企业的业务性质决定其
交易数量不大、合同签订数量很少的,也不能必然阻却“经常” 的构
成。“行使”的理解也并非绝对、孤立,更倾向于依照实质重于形式
来理解,因此,“行使”不仅包括签订合同本身的行为,还包括实施
合同谈判、商定合同细节等与合同签订相关的行为。
①代理人的活动如果全部属于辅助性活动的除外。所谓辅助性
活动,即上述负面清单中所列的各类活动。
综上,一旦中国居民企业在卢森堡的代理人构成非独立代理人
的,即被认为是中国居民企业在卢森堡的常设机构,由此在卢森堡
产生的营业利润要承担纳税义务。
(2) 独立代理人的认定
为了限制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中卢税收协定第五条第六款对
独立代理人做出了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代理人
是独立代理人的,此代理人不构成该企业的常设机构,其来源于缔
约国另一方的营业利润在缔约国另一方不征税。独立代理人是指专
门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人,不仅为某一个企业代理业务,也为其他
企业提供代理服务,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属于独立代理人。
但如果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者几乎全部代表一个企业,不能构
成独立 代理人。
中卢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七款对母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代理型常
设机构做出了规定。母公司通过投资设立子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
权等形成的控制或者被控制关系,不会使子公司构成母公司的常设
机构。但是,子公司有权并经常以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符合非
独立代理人构成条件的,子公司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在现实经
济活动中,母子公司之间常存在较为复杂的跨境人员及业务往来,
至于母公司能否构成子公司的常设机构需要具体分析。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按照所得的不同性质,中卢税收协定将两国居民取得的跨国收
入进行了区分,以规定各项所得在缔约国双方的税权分配。其中,
没有实施营业活动而获得的投资性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
用费等;与之相对应的,通过实质性经营营业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一般包括营业利润、海运和空运所得、不动产使用所得以及财产转
让所得。由于具有特殊性,个人劳务所得从通过实质性经营营业活
动所得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规定。对于以上各项所得,居住国的税
收管辖权没有很大的区别,但对于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影响很大。
同时,结合常设机构的认定,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被
加以限制。以下将按不同类型的所得对税收管辖权的划分进行介绍。
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根据中卢税收协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
居民企业在卢森堡设立常设机构取得的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投
资所得并入其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在卢森堡征税,适用协定的营业
利润条款;没有设立常设机构的来源于卢森堡的投资所得在卢森堡
征收预提所得税。因为是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所得,因此协定明确
了居住地管辖权原则,即中国可以对这部分投资收益征税。
同时,协定还规定了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并据此对利息和股息
的征税限额进行了限制:如果中国居民企业是受益所有人,其从卢
森堡取得的利息和股息所得适用税率为10%。如果中国居民企业是
受益所有人且是除合伙企业外的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卢森
堡居民企业至少25%资本,该股息所得适用税率为5%。
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协定采用了有限的来
源地管辖权原则,对于股息、利息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比较简单,但
由于特许权使用费在实务中种类多、界定难,因此协定规定了确定
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三种方法:
(1) 根据协定规定的方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卢森堡政
府、其地方税务局或卢森堡居民的,来源地是卢森堡;
(2)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卢森堡居民在中国设立的常设机
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特许权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
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是中国;
(3)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中国居民在卢森堡设立的常设机
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特许权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
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是卢森堡。
根据来源地管辖规则,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款征收进行了
限制:
(1) 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
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适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
术、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
报酬的各种款项;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
报酬的各种款项,征税额最高不超过该特许权使用费的10%;
(2) 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
报酬的各种款项,征税额以特许权使用费的60%为调整额,最高不
超过调整额的10%。
根据中卢税收协定的规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应当不能
超出支付给其他独立第三方的数额,超过部分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
惠。否则,卢森堡子公司在卢森堡以支付其中国股东的特许权使用
费来抵扣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面临卢森堡税务机关转让定价
调整的风险。
营业利润
根据中卢税收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取得来
源于卢森堡的营业利润,中国政府有权向中国居民企业征税。中国
居民企业通过在卢森堡设立的常设机构取得来源于卢森堡的营业利
润,卢森堡政府有权向中国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征税;中国居民企
业没有在卢森堡设立常设机构而取得来源于卢森堡的收入,或者虽
在卢森堡设立常设机构,但取得的来源于卢森堡的收入与该常设机
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卢森堡政府无权向中国居民企业及其常设机构
征税。
根据中卢税收协定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卢森堡政府
有权把在卢森堡的常设机构课税的利润范围限定在该常设机构产生
的利润;同时,该常设机构有权扣除其自身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
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缔约
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
海运和空运所得
中国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中国
征税。 中国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在卢森堡免除企业所
得税;卢森堡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在中国免除企业
所得税。
上述条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
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不动产使用所得
根据中卢税收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中国居民使用位于卢森堡的
不动产而产生的所得,卢森堡政府可以向中国居民征税。“使用” 的
形式包括出租、直接使用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使用,该规定适用于
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不动产”
的界定按照财产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确定,但协议规定了最小范畴,
即“不动产”应当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
畜和设备、地产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
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协议明确规定船舶和飞机
不属于不动产。中国居民取得来源于卢森堡的不动产使用所得,不
考虑其是否在卢森堡存在常设机构,卢森堡政府均有税收管辖权。
本条款的规定仅局限于不动产使用所得,对于中国居民转让卢森堡
不动产而产生的所得适用财产收益条款。
财产收益
(1) 不动产转让收益
中卢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就财产转让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各类
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产生收益的征税权划分问题做出了规定。转让
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如果中国居民转让位
于卢森堡的不动产产生收益的,卢森堡政府有权向该中国转让方征
税。“不动产”的确定按照协定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2) 常设机构营业财产转让收益
转让企业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由常
设机构所在国征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卢森堡设有常设机构,那
么其转让动产产生收益的,卢森堡政府有权向该常设机构征税。
(3) 转让股权收益
转让持有的法人的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可以由该法人所在国征
税,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中国企业转让持有的卢森堡公司的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利
益。如果该卢森堡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卢森堡的不动
产组成,则卢森堡税务机关有权征税;
①中国企业转让持有的卢森堡公司的股票(①以外的情况)所取
得的收益。如果被转让的股票相当于被转让公司不少于25%的股权,
则卢森堡税务机关有权征税。
个人劳务所得
依国际税收协定规范惯例,中卢税收协定对于艺术家、运动员、
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的纳税义务以及董事费、退休金、
政府服务等特殊性个人劳务和除上述之外的一般性个人劳务的征税
权做出了规定。以下作简单介绍。
(1) 艺术家和运动员
根据中卢税收协定的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中国表演家或运动
员在卢森堡从事个人活动,除因中卢政府文化交流计划取得的所得
外,不论取得的所得由其本人收取或者由他人收取,卢森堡政府均
有权就这部分所得征税。
(2) 教师和研究人员
根据中卢税收协定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中国教师和研究人
员在卢森堡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
学、讲学或研究,从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在卢森堡停留的三年内,
该中国教师或研究人员在卢森堡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而取得的收
入在卢森堡免税。
(3) 学生和实习人员
根据中卢税收协定的第二十一条,中国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
生仅由于接受教育、培训或者获取特别的技术经验的目的而停留在
卢森堡,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在卢森堡取得的
款项或所得(包括政府或科教文化机构或其他免税组织提供的助学
金、奖学金和奖金),卢森堡政府免予征税。
(4) 董事费
根据中卢税收协定第十六条的董事费条款,中国居民担任卢森
堡居民公司的董事而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无论该中国董
事是否在卢森堡履行董事职责,卢森堡政府都有对此项所得的征税
权。
(5) 退休金
根据中卢税收协定第十八条的退休金条款,不论其员工的国籍、
以前的工作地点如何,卢森堡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员工的退休
金及类似款项仅由中国政府征税,即征税权属于纳税人的居民国。
此外,虽有上述规定,中国居民公司依据卢森堡的社会保险立法制
度支付给卢森堡居民员工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仅应在卢森堡纳
税,中国政府无权征税。
(6) 政府服务
根据中卢税收协定第十九条的政府服务条款,对卢森堡政府支
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报酬(特指履行政府职责而向其提供服
务的个人),卢森堡政府作为支付国独占征税权。但是,如果该项
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
方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中国政府在卢森堡
设立的办事机构如果雇佣中国居民工作,那么该项报酬应仅在中国
征税。卢森堡政府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如果雇佣中国居民工作,
那么该项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上述所谓“报酬”的范围,是指除退
休金以外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政府退休金方面,卢森堡
政府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仅由卢森堡政府征税;
但是,如果向卢森堡政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中国居民并且是中国国
民的,那么其退休金收入仅由中国政府征税。政府服务条款最后规
定,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个人向政府进行营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和退休金。
(7) 独立个人劳务
中卢税收协定的上述规定指向特殊的个人劳务的征税权划分,
同时,协定还规定了一般的个人劳务的征税权划分,并对将一般性
个人劳务区分为独立个人劳务与非独立个人劳务做出了规定。根据
中卢税收协定的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中国居民个人以独立身份从事
劳务活动取得的来源于卢森堡的所得,除以下情形外,仅由中国政
府征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卢森堡政府亦有权征税:
①中国居民个人以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为目的在卢森堡设立了经
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①中国居民个人在任何公历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在卢森堡超
过 183 天。需要注意的是,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独立劳务收入,卢森
堡政府仅有权对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符合第二种情形的
独立劳务收入,卢森堡政府仅有权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收
入征税。
此外,协定还对独立劳务活动进行了列举,“专业性劳务”包括
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
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等。
(8) 非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卢税收协定的第十五条,中国居民个人在卢森堡受雇取
得的所得,中国政府和卢森堡政府均有权征税。同时,协定对来源
国的征税权做出了限制,即中国居民个人在卢森堡受雇取得的所得,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卢森堡政府无权征税:
①中国居民个人在任何公历年度中在卢森堡停留时间连续或累
计不超过 183 天;
①该项报酬的实际支付人不是卢森堡居民公司;
①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卢森堡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此外,受雇于卢森堡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而取得的
报酬,可以在卢森堡征税。
联属企业
根据中卢税收协定第九条的规定,如果满足下列任何一种情
况,相关企业在商业或财务方面则不属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
(1) 中国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到卢森堡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
本;
(2)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中国企业和卢森堡企业的管理、控
制或资本。
如果两个企业之间是独立企业的关系,针对卢森堡政府已征税
的,本应由中国企业取得并计入的企业利润,当中国政府加以征税
时,卢森堡政府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如有必要,
中卢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调。
卢森堡税收抵免政策
卢森堡税收抵免政策
协定通过对非居民所得的征税权在居民国与来源国之间进行划
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来源国的征税权,能够有效避免双重征税。
但协定并没有完全消除来源国的征税权,卢森堡政府对中国居民来
源于卢森堡的所得在满足一些条件或者情形下仍然享有征税权。对
于两国政府均有征税权的一项所得,仍然存在着双重征税。因此,
中卢税收协定的消除双重征税条款规定了税收抵免制度,其目的就
在于让居民国承认来源国征税的税额,并在此基础上在居民国给予
税收抵免优惠,从而进一步消除双重征税。因此,中国居民应当特
别关注,在卢森堡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在卢森堡征税后,如何在中
国进行抵免并能够在国内依法享受抵免优惠,从而降低税收成本。
根据中卢税收协定第二十四条消除双重征税条款第一款的规
定,中国政府对中国居民就来源于卢森堡的所得向卢森堡政府直接
缴纳的税额,给予直接抵免;对中国居民公司就卢森堡居民公司向
其支付的股息向卢森堡政府间接缴纳(由卢森堡居民公司直接缴
纳)的税额,在中国居民公司拥有卢森堡居民公司股份不少于10%
时,给予间接抵免(需要注意的是,该最低持股要求与现行的境外
所得税收抵免的指导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
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不同,但是根
据财税〔2009〕125号文规定,以中卢税收协定为准)[79]。同时,直
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数额,不应超过中国国内税法设定的限额。
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允许对来源于卢森堡的收入实施直接抵免
和间接抵免。同时为了在境内规范税收抵免政策,中国政府出台了
一系列规定,为境内税收抵免提供依据。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分别
适用于不同情形。
直接抵免是指,中国居民企业直接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
所得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的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
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境
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
税额中由中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
分,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例如中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卢
森堡子公司在卢森堡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
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卢森堡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
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卢森堡企业所得税。间接抵免的适
用范围为中国居民企业从其符合中卢税收协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以及财税〔2009〕125号文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根据中卢税收协定第二十四条消除双重征税条款第二款的规
定,卢森堡政府提供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政策如下:
①卢森堡居民取得或拥有的财产,根据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
卢森堡政府对该所得或财产免税,但为了计算征税额,可以适用该
所得或财产没有免税时相同的税率;
①卢森堡居民取得的所得,根据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时,卢森
堡政府允许抵扣该部分在中国缴纳的税款,但以根据卢森堡国内税
法计算的税款为限;
①卢森堡对其居民公司从中国取得的股息免税,但是该居民公
司自其会计年度开始以来所拥有的直接股权至少占支付股息公司资
本的10%,或者购置价格的10%(不少于五千万卢朗)。在同样情况
下,对在中国公司中的上述股份,免征卢森堡财产税。
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1) 适用范围
①中国的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
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①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取得的
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
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间接抵免的适用主体限于中国居民企业。中国居民企业用境外
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
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
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
担的税额。由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
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
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2) 境外所得确认时间
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做
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
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3) 合理支出的扣除
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依法扣除与取得该项收入有
关的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抵免限额的确定
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可以选择按国别分别计算(即“分国不分
项”),或者不按国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
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
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五年内不得改变。
抵免限额的作用在于比较境内与境外已纳税款,二者中较小者,
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境外所得涉及的税款,少交应补,
多交当年不退,以后五年抵免。
(5) 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处理
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发生亏损的,
不得抵减企业在境内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6)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对于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中国政府允许其在应纳税
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能够超过该
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对不同的应
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抵免标准和适用税率。
因此,在计算纳税人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限额时,必须区分不
同国家(地区)和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分别计算,即遵循分国又分项
的原则。
同时,考虑到许多国家(地区)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税制,
因此税法进一步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
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
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如果纳税人的境外税额低于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
部分的税款。如果纳税人的境外税额高于抵免限额的,超过部分不
退税,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的扣除限额余额中继续抵扣,补扣期限最
长不超过五年。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当注意,其境内、境外的所得需分别申
报计算纳税。纳税人在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
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所谓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因来源国
给予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缴纳税款从而给予在居民国的
抵免。
由于中卢税收协定没有税收饶让抵免条款,因此中国居民取得
来源于卢森堡的收入并且享受了卢森堡的减免税等税收优惠的,中
国政府目前尚不承认在卢森堡的减免税额,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在中
国抵免的税额是在卢森堡实际缴纳的税额。
无差别待遇原则
中卢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规定了中卢两国之间在国内税
收征管方面的国民待遇原则,即无差别待遇原则,主要涵盖四方面
内容:
(1) 国民无差别待遇
中国居民在卢森堡投资应与卢森堡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的税
收相同或更轻。
(2) 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
中国企业在卢森堡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按协定规定构成
常设机构而负有纳税义务,其负担不能比卢森堡居民企业的负担更
重。
(3) 间接投资无差别待遇
中国企业向卢森堡企业提供贷款或特许权取得的利息、特许权
使用费或其它类似款项,在计算卢森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
将对中国企业支付的款项与对卢森堡本国企业支付的款项按照同一
标准进行扣除,以保证中国企业获得同样的贷款或技术出让条件,
在税收上保证相同的竞争地位。
(4) 子公司无差别待遇
中国企业在卢森堡的子公司无论出资形式或比例如何,不应比
卢森堡其它类似企业税收负担更重。
中国根据法律在税收上仅给予本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
税,与卢森堡居民无关。
在卢森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如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协定适用较低税率,则需向税务机关提
供相关证明资料(如受益所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
中卢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中卢税收协定争议是指中卢之间因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而引发的争议,从本质上来说,该争议是一种国际税务争议,是两
国因税收协定适用不明确导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从税收争议主体
来看,国际税收争议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两国政府就税收协定
适用产生争议;二是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关系中产生
争议。
相互协商程序即是两国主管税务局为解决上述争议,在双边税
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框架内共同协调磋商的机制。中卢税收
协定第二十六条协商程序条款为两国主管税务局之间的协商解决机
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中卢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中卢税收协定对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为:
(1) 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的措施,导致或将导
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
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税务局;或者
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
国主管税务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
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2) 上述主管税务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
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税务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
免不符合本协定的征税行为。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
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
(3) 缔约国双方主管税务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
本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
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4) 缔约国双方主管税务局为达成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议,可
以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税务局可以进行会谈,
口头交换意见。
中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
施办法”)
税收协定中的协商程序条款授权了缔约国主管税务局通过相互
协商来解决在解释或实施税收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议。相互协商
程序的启动需历经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纳税人向其居民国主管税务局就缔约国一方或双方
已导致或将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措施提出异议,主管税
务局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案情后,对案情进行审查;
第二阶段是主管税务局认为纳税人提出的异议合理并且不能单
方面圆满解决的,则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通知另一方主管税务局,
并展开谈判。
中国颁布的实施办法即是主要针对第一阶段,也就是纳税人如
何申请启动阶段而制定的程序性规范。实施办法对申请启动相互协
商程序的适用主体、情形、申请时限以及税务机关如何受理申请和
反馈结果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现行的实施办法,纳税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需经过两
个环节:第一个步骤是申请人向负责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征
管的省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税务机关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第二个步骤是省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总局对
申请进行审核,并最终决定是否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申请人条件
根据中卢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当另一方缔约国
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申请人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时,
申请人可以将案情提交至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税务局。此处
需要明确的是,税收协定中的居民一词所指的是税收居民身份,中
国的实施办法中也表明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为申请启动程序的前提。
实施办法中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
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说,
只有在申请人为中国税收居民的情况下,中方主管税务局方可受理
其申请,并就其所遇到的税收协定问题与卢森堡主管税务局进行相
互协商。例如,中国居民企业在对卢森堡投资时采取间接持股方式,
即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持股卢森堡被投资公司, 如果特
殊目的公司与卢森堡税务局就税收协定适用问题产生争议, 虽然该
特殊目的公司为中资公司,但因为其并非中国税收居民,该特殊目
的公司将无权请求中国主管税务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但如果该特
殊目的公司被认定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那么即使其并非
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该特殊目的公司也将有权依据其中国税
收居民身份请求中国主管税务局就税收协定问题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同理,不具有中国国籍,但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外国人若与其他国
家就税收协定问题产生争议,也有权向中国主管税务局申请启动相
互协商程序。
此外,相互协商程序条款规定,如果案情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无差别待遇),申请人可以将案情提交至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
国主管税务局。此处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依
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互协商程序的方式、时限和具体情形
相互协商程序是在税收协定框架内解决国际税收争端的机制,
因此当事人请求相互协商的事项应属于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中国
签订的对外税收协定中,除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外,部分协定还在居
民、股息、利息、联属企业等条款中指明了双方主管税务局可以就
该条款解释及适用进行相互协商。即使缔约国双方未在其他条款中
提及主管税务局可以就该条款协商,但因相互协商程序独立条款的
存在,双方仍可以就税收协定特定条款解释及适用过程中的问题适
用相互协商程序。
实施办法第九条列举了中国居民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
情形:
(1) 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
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 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
存有异议的;
(3) 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 违反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
收歧视的;
(5) 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
决的;
(6) 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启动程序
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相互协商程序是通过缔约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赋予缔约国纳税
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制定该程序的目的是为保证税收协定的实施及
有效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该救济程序的权利
存在期限,根据OECD 税收协定范本中的规定——当事人应在不符
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
根据实施办法,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
面形式向省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根据中卢税收
协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相关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
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3 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对于中卢税收协定
下的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时效为 3 年。
关于该期限的开始点,也就是纳税人有权申请启动协商程序的
时间节点如何确定,OECD税收协定注释中并未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