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及“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及应
对解析
——明德税务合伙人 武礼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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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营改增”及“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及应对解析
• 第一章 律所及其合伙人纳税情况的现状
• 第二章 “营改增”及“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
• 第三章 律所如何应对
• 第四章 常见的避税措施及潜在法律风险
• 第五章 明德税务团队
• 第六章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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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章 律所及其合伙人纳税情况的现状
一、概述
• 当前,全国大部分地方对律所合伙人是按“核定征税”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
税。以北京为例:
问题:北京对律所合伙人征收的%/%的税就是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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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前 营改增之后
北京 % %
二、综合核定税率的构成-以北京为例
律所及合伙人缴纳的主要税种: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
• 1、所得税
– 2000年之前,我国对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
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 律所合伙人须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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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2000年1
月1日
二、综合核定税率的构成-以北京为例(续)
1、所得税(续)
–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超
额累进税率表
6
级
次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应税所得≤15,000元 5 0
2 15,000<应税所得 ≤30,000的部分 10 750
3 30,000<应税所得≤60,000的部分 20 3750
4 60,000<应税所得≤100,000的部分 30 9750
5 应税所得>100,000的部分 35 14750
二、综合核定税率的构成-以北京为例(续)
• 1、所得税(续)——核定征收
– 当前律所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
– 北京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为2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要求,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
25%
– 实际按35%的税率征收
– 个人所得税税率=25%×35%=%
7
二、综合核定税率的构成-以北京为例(续)
• 2、营业税及附加
– 未在试点地区的律所或未参加试点的律所,缴纳约%的营业税及附加(7%城
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
• 2012年起北京额外开征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 营改增之后,北京的试点律所由缴纳5%的营业税由改为缴纳6%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名义税负上升约%(注意:不是实际税负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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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核定税率的构成-以北京为例(续)
• 3、律所%的税率
–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及附加)
• 4、营改增之后,北京律所的核定税率由%调整为%,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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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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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核定征收,尽管有利于对律所及合伙人的税收征收管理,但却有违当前
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原理和法规的明文规定。
问题1:全行业核定征收
• 《征管法》第35条规定,纳税有如
下法定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才能对
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税款:(1)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
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
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
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
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
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
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
理由的。
问题2:合伙人层面的个
人所得税与律所层面的营
业税/增值税的综合核定
问题3:低税负
第二章 营改增及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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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律所的影响 1
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 2
4
第一节 营改增对律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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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概述 1
4
货物劳务税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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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营业税 15%
增值税 27%
百
分
比
增值税和营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 •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划分:当前实
行增值税和流转税并行的二元税
制。增值税为第一大税种,覆盖
国民经济60%以上领域,其余由营
业税覆盖。
• 货物劳务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重复征税
– 不利于社会分工
– 个别经济行为定性上的模糊
(如数据信息服务)
数据来源: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增值税改革路线图
•部分行业
•部分地区
第一阶段
(2012)
•部分行业
•全国范围
第二阶段
(2013)
•所有行业
•全国范围
第三阶段(尚
无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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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市试点时间表
•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2]71
号文,明确了营业税扩围的试点
行业、试点地区、试点日期、试
点税收政策文件及相应的修改
等。
• 根据财税[2012]75号文,试点地
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
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
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
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
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
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
现新旧税制转换
• 具体实施日期如右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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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徽 天津、浙江、湖北
组织实
施试点
第一节 营改增对律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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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律所的影响 2
4
1、税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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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
• % ↑%
• % ↑%
查账征收:
• 个税:% ↑
• 营业税及附加↑
2、律所创收核算和合伙人业绩考核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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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体系 营业税体系
• 价内税
• 营业税体系下,营
收1060,创收及业
绩考核通常按1060
,不扣减营业税
• 价外税
• 增值税体系下,营
收1060,创收及考
核按按不含税价
1000(
1060÷%)核
算为宜。
3、律所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的影响
• 试点纳税人分类管理:一般纳税人 VS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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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要求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
项税额、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3%
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较低
增值税发票
开具
会计核算
4、查账征收或将加快推进
• 核定征收方式下,律所得会计核算水平普遍不高;
• 随着营改增的推行,税务机关对律所得会计核算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
应的,律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查账征收或将因此加快推进。
• 年初,北京西城、丰台的查账征收试点已经开始。2012年4月,深圳市地区
下发《关于加大律师事务所查账方式推行力度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54
号),要求深圳律所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渡,转为查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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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务影响
• 同等条件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有承接业务的天然优势
• 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发票犯罪案件可能会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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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二节 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
律所人员个人所得税概述 1
查账征收概述 2
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 3
4
律所人员个人所得税概述
• 不同身份的律所人员,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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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所得税规则 税率
出资合伙人/律
师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税率
雇佣律师 工资薪金所得,3,500/月的固定费用
扣除
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税率
提成律师 工资薪金所得,分成收入可扣除30%
的费用,2013年起,上调为35%以内
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税率
兼职律师 工资薪金所得,不扣3,500/月的固定
费用,须自行申报
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税率
顾问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 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或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
辅助人员 工资薪金所得,3,500/月的固定费用
扣除
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
000〕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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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
查账征收制度简介 2
4
1、查账征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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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实体的课税模式 —先分后税:虽然律所本身
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必须首先在律所
环节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税基”),再由
律所合伙人按分得的应纳税所得份额分别缴税
个人所得税。
• “先分后税”分什么: “营业收入”or “应纳
税所得”
• 查账征收的关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2、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出资比例或分
配比例
– 合伙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
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
–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
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
润)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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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是否以分配为前提?
3、收入确定
• 收入总额,包括各种类型的收入。
–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
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 国税函[2001]84号)
–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
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曾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
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
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该条被53号公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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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扣除确定
• 成本、费用、税金——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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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扣除标准
出资律师费用扣除标
准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53号公告规定的超额累进费用扣除
雇员律师及辅助人员
工资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
费、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总额的2%, 14%, %
业务招待费支出 实际发生额的60%,最高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扣除
租金 据实扣除
损赠 损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
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利息 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4、扣除确定(续)
• 成本、费用、税金——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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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项目
1 出资律师工资
2 准备金
3 各种赞助支出
4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5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6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7 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
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8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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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
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 3
4
1、税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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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增加:实际税负可能由%增加到大约29%左右,上升约%;
2、员工加薪?
32
3、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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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所如何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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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
算
采购管
理
服务定
价
客户管
理
相关人员培
训,包括会
计、出纳、销
售、采购人员
等
包括税务认定
登记、税务申
报、优惠申请
是否能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涉税会计处理、
相关项目明细核
算
是否需要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知识更
新
涉税事
宜
挑战
• 应对策略
• 评估改革对自身业务的影
响
• 制定工作计划表、成立专
门团队
• 积极开展内部培训
• 与企业上下游企业沟通协
调
• 关注最新的政策文件、过
渡政策及操作实务
1、积极开展内部培训
• 内部培训
– “营改增”和“查账征收”不但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还直接影响律所营业额的计算,乃至合伙人最终的利益分成。对合伙人的
内部培训将有利于合伙人了解营改增试点改革如何影响律所的业务收入和最终
的利润分成,有利于化解潜在的争议。
• 跟进最新的政策变化:《关于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将于明
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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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财务制度、严格发票管理
• 没有专门针对律所的《会计准则》,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属于律所自身特定的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 严格发票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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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过渡政策
• 财政扶持资金申请: 对象——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
(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
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 问题:核定征收的律所是否可以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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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常见的避税措施及潜在法律风险
一、外设分所or 迁所
• 狡兔三窟
•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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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匿收入、虚列开支
• 《刑法》306条 Vs 涉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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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明德团队
1、明德团队
• 未名明德核心团队多名成员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等执
业资格。目前明德税务团队的专业人士,均在该行业服务多年,在国内已经
具有相当成熟的业务模型与丰富的服务经验,能够非常全面的完成税务服务
工作。
• 我们团队的专业人士已为两百余家客户提供了包括并购重组税务、税收优惠
战略管理、常年税务顾问、一般税务规划、行业税务研究与培训、跨境投资
及转让定价等专业服务。我们的服务不仅得到了广大客户的广泛认可,更获
得了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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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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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礼斌
• 未名明德高级合伙人
• @
• 010 5900 9170-868
• 武礼斌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任中国最优
秀的律师事务所之一——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部资
深律师,具有丰富的涉税法律服务专业知识与执业
经验。武礼斌先生同时具有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
• 执业方向包括:税务风险分析、税务规划、优惠申
请、争议解决等,行业涉及房地产、金融投资、能
源、矿产、高新技术企业、海洋石油、制造业等。
• 施志群
• 未名明德高级合伙人
• @
• 010 5900 9170-808
• 施志群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任中国第一
家税务律师事务所——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
有丰富的涉税法律服务专业知识与执业经验。
• 执业方向包括:公司税、融资并购、转让定价、个
人税、税务争议、境外投资、投资中国及进出口税
等。
• 夏 聪
• 未名明德高级合伙人
• xiacong@
• 010 5900 9170-818
• 夏聪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任中国第一家税
务律师事务所——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丰富
的涉税法律服务专业知识与执业经验。
• 执业方向包括:公司税、融资并购、个人税、税务争
议、境外投资、投资中国、转让定价及进出口税等。
3、顾问委员会 &中国税法智库
• 明德税务的顾问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北京大学等高校的财税研究机构(北京大
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专家以及受聘担任机构顾问的前税务、财政及相关部
门的业务官员等组成。他们丰富的理论与实务资源,为未名明德打造"中国
税法智库"提供了坚实而有力的支持。
• 明德税务发起设立的“中国税法智库”,主要由在税务服务领域具有丰富实
务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我们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智库成员中抽
调在某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来组成专业团队,以更好地为客户提
供优质、高效的税务服务。
• 专业性、前瞻性、独立性是中国税法智库观点的基本要求,所有被接纳或收录的成员观
点,将在智库中形成一个知识池,通过智库平台对社会免费发布,向中国立法机关提供政
策建议,为中国的税法理论研究与税法实践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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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联系我们
未名明德 北京办公室
电话T:(8610)5900 9170
传真F:(8610)5900 9172
邮件E:service@
网址W:
博客B:
地址A: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建外SOHO西区11号楼25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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