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终止加盟合同
加盟合同终止申请
致 事业部:本人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地
址: 】是店号【 】店名: 的加盟者,因个人原因,现申请终止与 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自愿放弃加盟权,并不再使用
品牌及与 相同或相似的品牌。
本人已了解办理合同终止的手续与流程,并保证完成以下具体事项:
1、 与 公司结清一切货款、商品借款、设备借款等全部款项;
2、 与直配商品供应商结清全部货款,例如:香烟、报纸等;
3、 退还借用公司、供应商以及增值服务项目的所有设备;
4、 付清房东的租金、水电费和工商税务等费用;
5、 拆除招牌、灯箱等全部 标识物;
6、 以上未提及的其它与 公司相关的事项。 敬请尽快回复并办理费用结算!申请人:门店盖章: 日 期 :篇二:终止加盟合约协议书 终止特许加盟合约协议书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特
许加盟合约协议书》。
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品牌名、商标、店面等与甲方相关
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行为识别系统,并不得再以甲方特许加盟连锁店的名义进行经营。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以甲方为名义办理的证照进行注销、
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加盖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审核。
三、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给甲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
日加盟费共计:拾万元(人民币大写拾万)。
四、本协议终止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特许加盟合约协议书》,对双方而言互
不违约,双方均无需承担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签定之日并在乙方交给甲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加盟费拾万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后,双方互不负债权债务。
六、乙方对以甲方为名义办理的证照进行注销、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
(加盖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审核后,同时全部交付给甲方加盟费拾万元后,甲方退回乙方
押金伍万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
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日期: 日期:篇三:加盟店如何终止合同与处理赔偿 加盟店如何终止合同与处理赔偿如因任何情况总店丧失了货品之制造、经营及分销权,则合约自动终止,而加盟店已支
付的加盟费则按合约剩余日数的比例由总店返还加盟店。如总店违反合约任何条款,受许人
亦有权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并向总店要求赔偿,但不限于双倍赔偿保证金。 如加盟店或特许人宣布破产或清盘,合约将自动终止。
1. 赔偿
如下列情况下,总店有权在通知加盟店后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而毋须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及毋须作出任何赔偿:
1) 加盟店违反合约任何条件;
2)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未经总店书面同意而在另一
场地经营与货品相同的产品(无论任何品牌);
3) 加盟店的任何股东或职员企图阻止任何总店授权人士进入加盟店的营业范围、货仓范
围、办公范围;
4) 加盟店未得到总店事先书面同意利用总店拥有的任何商标在中国制造、经营、分销货
品;
5) 加盟店破坏商标的商誉及形象;
6) 加盟店有损害总店商业信誉的行为;
7) 加盟店在其范围内从事任何零售货品以外的商业或非商业行动;
8) 加盟店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末缴纳合约规定的费用或其它应付款项;
9) 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业务或将零售价定于超 过总店准许的价格;
10)加盟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处理
加盟店在合约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合约被终止之后约定期限内,总店有权免费收回按合约
由总店免费提供给加盟店的所有物品。 如加盟店不遵守合约的任何条文或违反合约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总店单方面取消合约及终
止提供产品予加盟店,总店将保留向加盟店追究赔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合约期满不获续期或由于任何原因终止后,加盟店必须做到:
1) 支付应付的款项予总店;
2) 停止经营,并不可对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总店的一部分;
3) 停止使用总店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
4) 将有关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与总店及加盟店有关的宣传材料、营运守则、经营手册、
文具、发票、表格、设计图样及记录退回总店;
5) 将所有关于总店及加盟店名称的宣传招牌拆毁;
6) 将仍持有但未付款予总店的产品退还总店;
7) 继续遵守合约的条款,特别是有关保密的责任;
8) 其它条款(基本上是总店对加盟店的限制)。
3. 禁止
加盟店的经营者在合约期间及合约到期或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可直接或间接地:
1) 经营、参与或涉及任何与加盟店销售货品的业务相类似或会产生 竞争的行业;
2) 雇用或企图雇用任何在合约终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总店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
开他们原来的单位;
3) 招揽总店或其它加盟店的顾客。来源:中国加盟服务网篇四:合同终止协议 合 同 终 止 协 议 书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于 年月日就 店铺特许加盟授权事宜签订了《特许
经营加盟合同》及其附件。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提前解除加盟合同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甲、乙双方同意于年月日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其附件,双方
权利、义务(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保密及后续解约环节的约
定)自此终止,无其他纠葛;
2、合同解除后,双方未结清款项的结算应在年月日前办理完毕,自此双方财务结算清楚,
无纠葛;
3、乙方保证在年月日前归还与特许授权有关的授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物品;并保证在
年月日前售卖乙方在加盟期间订购的但未销售完的库存货品,自此之后不再进行任何
售卖,一经发现,向甲方承担 万元的违约金;
4、乙方保证在日前撤掉店铺门头和涉及“xx系统”的店铺装修,并同时办理相关注销
工商营业执照,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涉及“xx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类似“xx”或“xx”
的名称及商标,以及含有xx任何其他名称或标示,或表示乙方是或曾经是被授予的xx加盟
方或加盟店的任何其他名称、标示或标记、或类似的色彩及文字。否则,由乙方或本单位承
担5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5、双方均不因合同终止而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6、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篇五:加盟方违约致特许经营合同提
前终止的责任认定
加盟方违约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责任认定 ——上海高院判决月星公司诉大众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报 案例指导 2011年6月16日 ) 裁判要旨
在不能证明已具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因加盟方违约
而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对于违约责任,应考虑合同的持续性特征,以特许方的损失为
基础,酌情予以确定。 案情2008年11月2日,上海月星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星公司)与浙江
大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签订《品牌使用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由月星公司
成立管理公司,对大众公司拥有的经营物业进行品牌经营和管理;月星公司须在3个月内完
成市场的品牌整合及入住率达90%以上;月星公司承诺合同生效一年以后招商入住率不低于
95%,如达不到该指标,大众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期限为8年,大众公司每年向月星公司
支付200万元品牌使用费;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若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应向对方支
付相当于合同未履行年限品牌使用费的违约金。 2009年6月30日,大众公司向月星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后双方确认合同已于当日
实际终止。 月星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大众公司违约,并支付1400万元违约金等,大众公司反诉月星
公司违约,请求判令返还100万元品牌使用费等。裁判
到8个月时就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大众公司如认为月星公司经营市场3个月
后,入住率未达到90%,可据此追究月星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同时,3
个月入住率未达到90%并不必然意味着一年以后达不到95%的目的,故大众公司不能据此作为
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依据。大众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因双方合同仅履行约8个月,而合同期限为8年,以合同未履行年限的品牌使用费为违
约金,明显偏高。故应综合考虑月星公司可能的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
因素,酌情确定大众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月星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未使3个月市
场入住率达到90%等违约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大众公司支付月星公
司违约金133万元,月星公司赔偿大众公司损失60万元。 大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3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主要反映了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事实时,另一方可否据此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实
际上约定了大众公司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即当合同生效一年后,市场入住率如达不到
95%,大众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因一年的期间尚未届满,该条件未实际成就。案中查明的
事实是,合同生效3个月后,市场入住率未达到90%。但该条在合同中只是作为违约条款出
现,大众公司不能据此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大众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另一
方面,大众公司解除合同也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大众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
于是否存在因月星公司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本案中,对于合同履行
3个月内市场入住率未达到90%的问题,合同对此的约定应看作月星公司的一项义务。但大众
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因月星公司的违约致使一年以后入住率达到95%的目的难以实现,
故大众公司不能以此作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依据。总之,在合同已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
对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应作严格限定。大众公司如认为月星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有违约行为,
首要考虑的救济措施应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解除合同。 第二,对
于特许经营合同这样的持续性合同,如何认定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大众公司
在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违约责任
的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未履行年限的品牌使用费”,但大众公司指出,该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裁判时,从实际
案情出发,综合考虑诸种因素,最终酌情确定了133万元的违约金数额。具体而言,违约金
应与月星公司的损失相符。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这样的持续性合同,特许方的损失主要表现为
合同终止后,应收而未收的品牌使用费。本案中,按约定,月星公司将其品牌许可大众公司
在温州地区独占使用,在大众公司表明提前解除合同后,客观上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月星
公司可另行授权他人使用。月星公司与下家协商谈判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内的独占许可
使用费可看作月星公司的损失。这种情况类似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如租
期未届满,承租人欲提前解除合同,一般需支付出租人一段时间(如3个月至4个月)的租
金作为违约金。因特许经营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涉及内容较复杂,缔约过程也相应较长,故
可在此基础上确定一段合理期限内的品牌使用费作为特许方因加盟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并
以此为基础计算违约金。本案中,考虑到合同仅履行了8个月,且月星公司在履约中也有未
尽义务之处,最终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数额约相当于8个月的品牌使用费。
加盟店如何终止合同与处理赔偿
如因任何情况总店丧失了货品之制造、经营及分销权,则合约自动终止,而加盟店已支付的加盟费则按合约剩余日数的比例由总店返还加盟店。如总店违反合约任何条款,受许人亦有权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并向总店要求赔偿,但不限于双倍赔偿保证金。
如加盟店或特许人宣布破产或清盘,合约将自动终止。
1. 赔偿
如下列情况下,总店有权在通知加盟店后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而毋须负担任何法律责任及毋须作出任何赔偿:
1) 加盟店违反合约任何条件;
2)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未经总店书面同意而在另一场地经营与货品相同的产品(无论任何品牌);
3) 加盟店的任何股东或职员企图阻止任何总店授权人士进入加盟店的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
4) 加盟店未得到总店事先书面同意利用总店拥有的任何商标在中国制造、经营、分销货品;
5) 加盟店破坏商标的商誉及形象;
6) 加盟店有损害总店商业信誉的行为;
7) 加盟店在其范围内从事任何零售货品以外的商业或非商业行动;
8) 加盟店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末缴纳合约规定的费用或其它应付款项;
9) 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业务或将零售价定于超
过总店准许的价格;
10)加盟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处理
加盟店在合约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合约被终止之后约定期限内,总店有权免费收回按合约由总店免费提供给加盟店的所有物品。
如加盟店不遵守合约的任何条文或违反合约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总店单方面取消合约及终止提供产品予加盟店,总店将保留向加盟店追究赔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合约期满不获续期或由于任何原因终止后,加盟店必须做到:
1) 支付应付的款项予总店;
2) 停止经营,并不可对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总店的一部分;
3) 停止使用总店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
4) 将有关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与总店及加盟店有关的宣传材料、营运守则、经营手册、文具、发票、表格、设计图样及记录退回总店;
5) 将所有关于总店及加盟店名称的宣传招牌拆毁;
6) 将仍持有但未付款予总店的产品退还总店;
7) 继续遵守合约的条款,特别是有关保密的责任;
8) 其它条款(基本上是总店对加盟店的限制)。
3. 禁止
加盟店的经营者在合约期间及合约到期或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可直接或间接地:
1) 经营、参与或涉及任何与加盟店销售货品的业务相类似或会产生
竞争的行业;
2) 雇用或企图雇用任何在合约终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总店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开他们原来的单位;
3) 招揽总店或其它加盟店的顾客。
来源:中国加盟服务网
篇一:加盟合同终止申请
加盟合同终止申请
致 事业部: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地址: 】是店号【 】店名: 的加盟者,因个人原因,现申请终止与 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自愿放弃加盟权,并不再使用 品牌及与 相同或相似的品牌。
本人已了解办理合同终止的手续与流程,并保证完成以下具体事项:
1、 与 公司结清一切货款、商品借款、设备借款等全部款项;
2、 与直配商品供应商结清全部货款,例如:香烟、报纸等;
3、 退还借用公司、供应商以及增值服务项目的所有设备;
4、 付清房东的租金、水电费和工商税务等费用;
5、 拆除招牌、灯箱等全部 标识物;
6、 以上未提及的其它与 公司相关的事项。
敬请尽快回复并办理费用结算!
申请人:门店盖章:
日 期 :篇二:合同解除通知函
合同解除申请
致霍邱县中通速递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贵司与我于2015年08月22日签订了《网络加盟合同书》,约定:在缴纳合同要求相关押金和加盟费用后,为我提供收件和派件的网络班车便利, 我在合同签订后即按合同规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履行的义务,但是与贵公司合作过程中,出现派件超出本地送件范围,情况属实并有效汇报。期间,经我与贵司多次沟通,贵司均一直没给明确回应和考虑事情的具体引导,从而造成贵公司对于本人不明的种种意见和误会,既然合作是建立在《网络加盟合同书》条款及信任之上,为了双方的利益和尊重。经慎重考虑我与贵公司已失去实质性的合作初衷,为避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缠。请给予退还押金6000(陆仟)元整和加盟费1000(壹仟)元整,我将按合同中,正常解除合同期之规定,在有效期90天范围内,向贵公司正常提出申请,请给予许可。
申请人:
年月日篇三:加盟合同
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璞字第2012070001
甲方:瑞丽璞玉斋翡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合同总则
1、 为了拓展翡翠原石、翡翠工艺品销售市场和向全国传播翡翠赌石文化,甲方特此推出连锁加盟计划。
2、 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加盟店或专卖柜的特许经营权。
3、 乙方自愿申请加入甲方加盟店或专柜经营,接受甲方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愿意成为甲方连锁加盟之成
员。
4、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和传播翡翠文化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加盟合同)以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 合同的保证与申明
1、 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乙方发货,乙方保证仅从甲方获得用于展示及销售的甲方品牌的货
物。
2、 乙方严格执行甲方指定的特许加盟计划,以利于甲方销售业务的顺利发展。乙方保证:按甲方规定的经
营模式经营,按甲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
3、 甲方申明,乙方及其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在任何情况下不被视为甲方的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乙方不
得直接或以默认的方式代表甲方或甲方的名义承担或试图承担或造成任何义务或责任,不论该种责任或
义务性质如何。
第三条 特许加盟的区域、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1、 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的特许授权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_年。乙方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期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
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的有效期______年。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的内容与范围
1、 甲方特许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加盟店、专柜使用由甲方独立拥有的注册商标、品牌logo及
图文展示,乙方以甲方的经营方式和风格经营甲方的产品。
2、 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许可,须按甲方要求经营管理,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
意,不得将该权力转让。
第五条 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1、 甲方为了缓解乙方资金压力,保证乙方零风险进入,甲方不收取乙方品牌加盟费和供货费,甲方只收取
乙方品牌保证金__________元,该保证金可在本加盟合同期满后按合同规定全额转为货款或退还。本合
同期满后,如续签合同,甲方不再收取乙方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2、 乙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_________元。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
品牌授权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连锁加盟店地址
1、甲方允许乙方 _________先生/女士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区域内开设_________加盟店,加盟店
的具体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自开店一个月内将店
面装修效果图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2、甲方承诺不在乙方开设加盟店一定区域或范围内(按所在城市的行政片区或一定直径范围划分)自己或允许第三方经营其他同类型加盟店,并承诺不向同一区域内其他经营者供应本公司产品。
3、因地理环境或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加盟店地址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在甲方批准后才能变更。
第七条 追加建店
乙方如果需要在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店址外新建____________加盟店或专柜,须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另外签订该新加盟店或专柜为对象的_________________连锁加盟合同。
第八条 商品的进货和发货
1、 加盟合同签订后,乙方预付品牌加盟保证金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元,汇入甲方账户,甲方确认
汇款后,予以发货。
2、 甲方发给乙方的商品按统一供货价结算,特供商品或是活动促销商品的价格另行制定。
3、 甲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内或是以传真、邮件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凭发货
清单验收货物,如有差异,应在收货两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商品。
4、 甲方和乙方对每次发货情况单独记账,每月对账一次。
5、 甲方通过普通货运、特快专递向乙方发送货物,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发货方式,发送货物的运
输费由甲方承担。
6、甲方供应乙方的货物,自乙方收到货物(以收货签收或通知取件期限为准)第二天开始计算周转日期。原则上每一批货物在乙方负责范围内的周期期限为三十天,周转期满当天由甲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周转期内没有销售的货物调往何处,乙方如果对某些商品有特殊的销售安排,须提前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审核后另行对商品调换做出安排。
7、乙方在周转期内没有销售的部分货物由甲方做出调配后,所产生的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退换货
1、 退换货是乙方将有质量问题或积压的货物退回甲方,以退回货物相同比例的货价换置新货。退换货只限
于货物调换,不涉及现金支付。
2、 乙方收到货物有质量问题的,应在收到货物三天以内(以收货签收或通知取件期限为准)向甲方提出退
货申请,并在收到货物七天内将货物发还甲方,由甲方负责退货,但属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为残次商品,甲方不予退换,由此造成得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产品价格
1、 甲方商品实行全国最低零售价限制(零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建议零售价,如有特殊情况须和甲方
协商)。
2、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商品价格体系,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没有得到甲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降低商
品价格,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 甲方有权调整产品价格,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前将需要调整的商品价格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乙
方,调整后的价格以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生效。
第十一条 返利政策
1、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成规定的年度总销售额,并承诺对乙方以下年销售额奖励机制:
合同生效后年销售额完成50万;按总销售额纯利润的2%给予奖励
合同生效后年销售额完成100万;按总销售额纯利润的5%给予奖励
合同生效后年销售额完成200万;按总销售额纯利润的10%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最高以10%封顶。
2、甲方对乙方执行返利结算,返利方式为销售额的30%作为乙方的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 为确保特许体系的一致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不限于
在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内视察乙方经营设施与经营情况的审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表现及加盟店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
2、 乙方违反连锁加盟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约,由此产生的一些责任由乙
方承担。
3、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稳定、丰富、高品质的供货支持,并在开店设计、货品定位、进货选择、新款推
进、推广促销、售后服务以及客户资源等各方面给予乙方有效的建议和实际的支持,并且为乙方提供免费的培训。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 乙方应按甲方特许加盟的品牌标志和甲方提供的店面门头的标准样式进行店面装修和陈设。
2、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保证加盟店内完全销售甲方供货产品,如需销售其他补充商品,需事先征得
甲方书面同意。
3、 乙方欲作某些产品的对外广告时,要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审批同意,并使用获得甲方同意的资料。
4、 乙方有享受优先供货的权力。
5、 乙方独立经营,经营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则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
2、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合同可依该协议提前终止。
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① 乙方仿冒,滥用‘璞玉斋’商标。
② 乙方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的其他证明时。 ③ 乙方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加盟体系。
④ 乙方未与甲方协商,不再履行约定的合作义务,单方面退出加盟。
4、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商标。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一个月内,乙方必须自
行承担费用,拆除乙方原所有带有璞玉斋翡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和对甲方的侵权,甲方有权索赔。
5、 如乙方在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经甲乙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后,按本条第4项的要求已经停止使用和拆除
所有带有‘璞玉斋’标识的物品后,乙方可要求将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全额转为货款或在本
合同原定合同期满后全额退还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6、 如因乙方有本条第3项所列行为而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甲方将不再退还乙方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并
保留继续追讨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
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致使乙方无法取得产品,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2、 因发生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情况,含甲方无法履行合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即时终止合同,并适用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3、 如因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原因终止合同,甲方给予乙方之所有优惠即时取消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但乙方仍须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璞玉斋连锁店灯箱及一切有关装饰用具、店面装饰、宣传品等、否则视同违约及侵权。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诸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
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甲方公布,乙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通知
任何书面通知按本合同中的所述双方的公司地址或图文传真送达通知人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附则
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的补充合同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兹承认签署本合同,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从乙方向甲方缴纳全额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