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清工商﹝2010﹞44 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服务清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含协会)、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的大局,根据省工商局、市委和市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关
要求,市局制定了《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清远加快经济发
展方式转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
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工商机关要把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摆在工作重
要议程,加强领导,确保落实。市局成立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工作领导小组,由苏旭光局长任组长,其他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统筹规划全系统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登记注册科,
负责具体日常工作。黄卫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局机关科室负责
人为办公室成员。市局机关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业务线条
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并负责指导基层抓好落实。各县(市)局、市
局直属分局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服
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具体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监督考核,确保责任落实
市局将把贯彻落实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项措施列为年度督
察督办的重点,把落实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对服务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执行不力的要问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做好信息反馈
把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教育、宣传的重要内容之一,
切实组织好干部对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考试,扎实组织好竞赛活
动,促进广大干部知识结构提升;让企业和消费者了解工商部门服务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和措施。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服务加快经济发
展方式转变的做法、经验、成果,通过政务信息报送渠道报市局办公
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服务清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
干意见》(粤发﹝2010﹞8 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
2010﹞45 号)、省工商局《关于服务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
干意见》(粤工商﹝2010﹞5 号),以及清远市委五届十次全会和市政
府成员(扩大)会议精神,清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清发﹝2010﹞12 号)、《关于实施扩大内需
战略的若干意见》(清发﹝2010﹞14 号)要求,结合工商部门和清远
实际,就服务清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增加市场主体和投资规模
1.进一步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产
业和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加强对新能
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
网等六大新兴行业企业的登记辅导工作。对企业申请的经营项目属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列明的新兴产业及新型业态,可根据企业
申请,参照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省政府有关文件及有关行业规
范中的表述,核定体现其行业或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用语。
2.进一步放宽出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
金融服务、社会事业等国家允许投资的领域,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
个人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支持成
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机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以股权、净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评估出资的,不受货币出
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 30%的限制。对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
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企业,依其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
后,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2 年。
3.进一步放宽中小企业冠市名条件。凡清城区辖区范围内的各类
企业,不再区分企业性质、经营项目和是否新设,可以申请冠市名;
各县(市)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企业、年纳税
额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持有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以及列为国
家、省、市重点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的企业,可以申请冠市名。
积极帮助市属企业申请冠省名或冠无行政区域名称。
4.进一步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允许股权、商标权出质,放宽
动产抵押登记范围,鼓励发展信用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
保公司,深化小额贷款公司登记试点。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贷款
关系。开展工商验资“一线通”系统建设,推行与银行联动的企业登记
注册资本审核方式。
5.鼓励组建企业集团。有 3 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
本总和 6000 万元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的,可以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母公司属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
术产业(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文化产业(经省宣传文化
部门认定)、现代农业企业的,有 3 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
册资本总和 3000 万元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 1500 万元以上的,
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6.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
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
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经济开放。引导具有
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向企业化经营管理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公司,其主要出资人不变的,允许保留
原字号和行业用语。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和参
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指导和发挥个体劳动者协
会、私营企业协会作用,组织会员参加各类展会,扩大清远企业和产
品的知名度。
7.鼓励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和优化外资结构。积极引导外商投资
合伙企业发展;大力引导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
造业、清洁能源、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外国(地区)投
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的股东为中国公民的,其股东地位维
持不变;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视为经济
组织,可在清远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
权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
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8.大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继续落实支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进
一步放宽创业者经营场所的限制,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
群体申办个体工商户但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
市场主办单位,或开发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的管委会,或居
委会(村委会)等出具的同意其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
注册登记;对从事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
个体演出经纪、农村经纪人等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可登
记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
二、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9.大力支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
布局指导意见》有关鼓励和禁止清远承接的产业的规定,鼓励各类社
会资本投资兴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
统产业和现代农业。对市政府确认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在登记注册、
年度检验、商标保护、维权等各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10.积极促进服务业发展。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现代物流、金
融服务、会展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支持传统服
务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网络化经营。推动社区服务业
发展,鼓励企业投资建设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发展养老服务、社区服
务等行业。
11.支持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对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
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等产业的,支持不需要办理权
属登记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鼓励产学研结合发展,支持
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实体。依法维护企业创新权
益。
12.积极促进经营性文化产业发展。切实做好经营性文化单位转
企改制的登记工作和相关咨询指导服务,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
司制企业法人,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确认后的资产计入
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 30%的限
制。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
支持一批有清远特色的文化骨干企业创立清远地区文化品牌,支持条
件成熟的文化企业组建集团。
13.积极推动广告创意产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壮大广告市场主体,
增强我市广告企业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广告企业提高技术创新和经营水平,
对规模较大、品牌意识较强的广告企业,积极引导其注册服务商标,提高
服务品牌。支持互联网、楼宇视频等新兴广告媒介健康有序发展。完
善广告联合监管机制,促进广告协会完善自律机制,深入整治和规范
广告市场秩序,营造诚信文明的广告市场环境。
14.大力促进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公司、
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支持开展非
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工作试点,支持建立区域技术产权交易中
心。
15.积极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
认真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相关管理办法,促进网络经济健康
发展。对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具备登记
注册条件的,支持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探索规范网络商品交
易行为的监管。
16.强化对落后产能企业的政策约束。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建立
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未按规范淘汰落后
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电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
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禁
止清远承接的产业,一律不予登记。
三、积极服务农村经营和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加快发展
17.降低农村经营准入门槛。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供经
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持村委会出具的写明其对该经营场所拥有使
用权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激发农民创
业意识,开发特色农业产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8.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林农专
业合作社;试点登记“土地经营合作”、“种养业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引导返乡农民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大企
业、龙头企业到农村发展,参与组建具有县域或乡镇特色的农民专业
合作社,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繁荣。
19.支持发展生态旅游业。鼓励农户、村委会依托生态资源,利
用自有场所、集体共有资产等,开发特色乡村生态旅游产品,有序开
发生态旅游资源,深化文明生态村建设。
20.支持发展农村服务业。发展农村经纪人,引导其依法办理工
商登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鼓励引导经营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
配送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投资农村物流业。深化“市场助农”工作,推进
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建设,促进建立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21.培育发展农业品牌。引导农业经营者注册农产品商标,培育
具有清远特色的农业自主品牌;帮助农业企业申报著名商标和驰名商
标。
22.加大护农维权力度。完善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管理体系,以涉
农龙头企业和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加大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力度,促进订单农业规范化发展,提高农业合同的使用率、签约率和
履约率;同时,发挥工商所和乡村维权站的作用,快速处理合同失约
问题,坚决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农
资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加强对农资产品质量的监管,严厉打击经销
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积极引导和扶持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
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狠抓农资经营者落实内部质量管理等制度,加快
推进农资市场信用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顺
利进行。突出查处以“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名义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促进扩大农村消费。
四、推进实施商标战略,促进清远发展品牌经济
23.提高商标管理能力。贯彻落实清远市政府实施品牌带动战略
政策,制定商标发展实施方案;组织商标宣传教育培训,引导企业注
册商标;积极培育和推荐驰名、著名商标,引导企业通过驰名、著名
商标认定,形成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自主品牌,进一步增强自身竞争
力;实行企业商标联系人制度,及时掌握商标发展动态情况,并加强
分析研究,向政府、社会提供商标信息,提高企业的商标知识产权管
理、运营水平。
24.推进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完善与海关、公安等部门协调配
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对侵犯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
权益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印制行业的监管;
引导企业建立商标维权的自主保护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商标培训、
维权工作,逐步形成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长
效监管体制。
五、加强消费维权服务,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发展
25.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
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继续开展“挑战消费
潜规则”活动,努力破解各行业存在的阻碍扩大消费的“潜规则”,营
造和谐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
26.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商品质量监测,
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完善市场商品准入、索证索票、
进销货台账、不合格商品召回和退市、市场安全追溯管理、商品安全
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制度;完善与相关部门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建立与
行业组织之间的商品质量情况通报制度,深化与重点企业联合打假机
制,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保障消费安全,促
进产品质量整体提升。
27.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 12315 集中接听受理、
高效联动的消费维权体系。延伸消费维权触角,方便群众就近维权,
促进消费和谐;提高对市场消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快速应急处置能力;
推进实施 12315 数据分析报告制度,及时反映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和关
注的消费热点,为调整产业或产品结构提供决策参考。
六、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措施
的落实
28.改进行政许可机制。深化“一个窗口许可”改革,推进窗口服务
功能一体化,城区(含县(市)的城区)实行相对集中登记受理;山
区工商所实行定期与预约相结合的受理登记方式。完善属地登记管理
制度,扩大县级局、工商所登记管辖权。严格依法实施企业登记前置
许可规定,除娱乐场所登记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法令有明确规
定的外,消防审批事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全面实行
“一审一核”和“审核合一”制度,实现“两步完成审核发照”工作。
29.改进市场监管机制。深化“一支队伍办案”,由经检办案队伍和
工商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业务科(股)不直接办案。完善企
业、个体户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落实信用激励、警示、
惩戒机制。改革“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机制,扶持公示企业做大做
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制止和查处商业贿赂、“傍
名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30.完善窗口优质服务制度。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简化行政许
可手续。规范窗口服务行为,全面履行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类证照审
核颁发限时办结制。进一步完善“网上登记注册大厅”服务功能,构建
网上登记、年检服务平台,推进登记、年检窗口前移,实现登记注册
材料、年检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窗口一次性办结。
31.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建立行政提示、行政告诫(预警)、行
政建议、行政调解、信息发布等制度,将行政指导的使用范围从目前
主要在执法办案方面,扩大到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监管、消费者
权益保护等方面,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不同阶段,采取建议、辅
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公开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将行政指导
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传统监管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在
监管执法中引入批评教育、行政建议、劝诫、引导和预警等柔性手段,
实行柔性执法,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
32.大力提升工商信息服务水平。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管数据
综合分析运用制度。按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开展对特定行业特别
是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限制淘汰产业企业登记和监管信息的
分析,引导投资人合理投资,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同时,运用
工商电子政务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主题词:服务 发展方式转变 意见 通知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0 年 8 月 19 日印发
校对:朱祖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