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原保险业务的管理与核算
1、保险合同概述
2、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3、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4、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
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
风险的协议。
• 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本
质特征,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关
键。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1、原保险合同
•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
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
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 根据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
保险金责任,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
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的期间。
•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
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保险、货物
运输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
保险等。
• 寿险原保险合同一般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等。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2、再保险合同
•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
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
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3、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比较
(1)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3)再保险合同独立于原保险合同
第二节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保费收入的概念
•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而
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或者是投保人为将其风
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支付的代价。
第二节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 对于保费收入的理解,需要澄清以下几个基本概
念:
• 1、入账保费
• 2、未赚保费
• 3、已赚保费
第二节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二、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 原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原保险合同已经签订;承
担相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生效
时开始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二节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是指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
收回的可能性,即保费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
第二节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 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保费金额通常已经确
定,这表明保费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 如果承保条件发生改变或者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发
生变化,造成收入和相关的成本难以确定,保险
公司不能将其作为保费收入。
第二节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三、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
• 例: 2007 年1 月1 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 000 000 元,
保险期间为1 年,保费为1 000 元。合同规定,
甲公司自2月1 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
签订当日,甲公司收到王某缴纳的全部保费并存
入银行。
第二节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 月l 日收到保费1 000 元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预收保费 1 000
(2)2 月l 日确认原保费收入1 000 元
借:预收保费 1 000
贷:保费收入 1 000
第二节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 例:2007 年1 月1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
工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4 000 000 元,保险
期间为2007 年1 月1 日零时至2008 年12 月31
日24 时;保费总额为4 000 元,分两年于每年年
初等额收取。合同生效当日,甲公司收到第一期
保费并存入银行。
• 有关规定参考P125
第二节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7 年1 月1 日收到保费2 000 元,确认原保费
收入4 000 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应收保费 2 000
贷:保费收入 4 000
(2)2008 年1 月1 日收取保费2 000 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应收保费 2 000
第二节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四、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
• 例 2006 年12 月31 日,乙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
定期寿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 000 000 元,保险
期间为2007 年1 月l 日零时至2026 年12 月31
日24 时;保费总额为60 000 元,分5 期于前5
年每年1 月1 日等额收取。合同生效当日,乙公
司收到李某缴纳的第一期保费12 000 元。
• 参见P125“保费收入确认时间”
第二节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 合同生效日,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 000
贷:保费收入 12 000
• 以后各年收取保费的账务处理同上。
第二节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 例 2006 年12 月31 日,乙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
两全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00 000 元,保费总
额为80 000 元,保险期间为2007 年1 月1 日零
时至2016年12 月31 日24 时。合同生效当日,乙
公司收到缴纳的保费总额80 000 元。
第二节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 000
贷:保费收入 80 000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
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
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又称为保险责任准备金。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
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 从性质上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属于未赚取的保
费收入,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是确认未赚取
的保费收入。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1、年平均估算法(二分之一法)
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全年直接业务保费收入
×50%
2、季平均估算法(八分之一法)
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一季度保费收入×1/8
+第二季度保费收入×3/8+第三季度保费收入×5/8
+第四季度保费收入×7/8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3、月平均估算法(二十四分之一法)
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签发保单月份×2-
1)÷24] ×该业务的保费收入
4、逐日计算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
某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2年有效天数÷保险期
天数)×该业务的保费收入
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日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之和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的科目设置及
其账务处理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确认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保险精
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与已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3、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例: 2007 年11 月1 日,甲公司确认丁公司投保
的A 财产保险合同保费收入48 000 元;11 月31
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A 财产保险合
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44 000 元;12 月31
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A 财产保险合
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40 000 元。
•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1)11 月1 日确认原保费收入48 000 元
借:银行存款48 000
贷:保费收入48 000
(2)11 月31 日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4 000 元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4 0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4 000
(3)12 月31 日调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 000元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 000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 000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
保险人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是一种
潜在义务,不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不应当确认
为负债。
• 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
保险金的责任变成一种现时义务,满足负债的确
认条件,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
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
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
准备金。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
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
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
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
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
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
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查勘
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根据与具体赔案之间的关系,理赔费用准备金可
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 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直接发生于
具体赔案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等提取
的理赔费用准备金。
•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直接发生
于具体赔案的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查勘费用提取
的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保险责任准备金”——负债类科目,本科目核
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
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
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
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 企业(保险)也可以单独设置“未决赔款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
备金”等科目。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例:2007 年5 月31 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
算确定的某类财产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
为100 000 元,其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
备金为60 000 元,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为20 000 元,理赔费用准备金为20 000 元。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 60 000
---已发生未报案 20 000
---理赔费用 20 000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100 000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三、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虽然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具体发生的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保险事故发生时具体应当给付的金
额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根据保险精算的原理,
保险人能够可靠地估计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保险
金责任的大小和时间。因此,保险人承担的向受
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应
当确认为负债 。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
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
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例: 2007 年12 月31 日,乙公司保险精算部门
计算确定的某团体终身寿险合同寿险责任准备金
金额为120 000 元。
•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120 000
贷:寿险责任准备金120 000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四、保险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 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的谨慎性,并考虑成本
效益原则,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以
掌握的有关资料为依据,选择恰当的方法对保险
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如果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保
险责任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确认的相
关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
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如果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
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小于充
足性测试日已确认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
不调整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例: 2007 年12 月31 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
计算确定的某财产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
为160 000 元,前期已确认的相关未决赔款准备
金金额为110 000 元。
•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补提未决赔款准备金50 000 元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50 000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50 000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五、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
(一)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
后要求提前解除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
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
保险费,剩余的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即为退
保费。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提前解除原保险合
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
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退还的保
险费不是退保费,而是预收保费的退还。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转
销相关的尚未赚取的保费收入,即转销相关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确认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其确认的前提条件是发生非寿险保险事故。在发
生非寿险保险事故的情况下,理性的投保人是不
可能要求解除合同的,因此,一般也就不存在转
销相关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例: 2007 年10 月8 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通知,
要求提前解除投保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甲公司
按约定计算应退还丙公司保费6 000 元,并于当
日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假定甲公司已为该企业
财产保险合同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 000 元。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保费收入6 000
贷:银行存款6 000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 000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 000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二)寿险原保险合同
• 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
提前解除原保险合同的,如果在犹豫期内,保险
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退还的保险
费作为退保费,应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 如果过了犹豫期,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即为退保费,应计入退保金。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 保险人在确认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
已经将未来应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为寿险
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在寿险原
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保险人原确认的未来应承
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已经不复存在,应当同时转
销相关准备金余额。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 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
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 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
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
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
责任准备金等。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一、保单取得成本
• 保单取得成本,是指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
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保单签订费、医药费、检查费等。
• 其中,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
续费或佣金支出,是保单取得成本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二、赔付成本
• 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
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
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一)确定支付赔付款项
1.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
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未决赔
款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
准备金)负债,同时确认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计
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在确定了实际应支付赔偿款
项金额的当期,首先应当将确定支付的赔偿款项
金额计入当期赔付支出;其次,应当按照确定支
付的赔偿款项金额,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 例: 2007 年4 月12 日,甲公司确定应赔偿张某
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款80 000 元,款项尚未支付。
2007 年4 月30 日,甲公司为该保险事故确认的
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85 000 元。
•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赔付支出80 000
贷:应付赔付款80 000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85 000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85 000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通常为保
险事故发生当月)即能够结案定损的,保险人不需
要先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再予以转销,而可以
直接将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 例: 2007 年5 月15 日,甲公司某被保险人发生
交通事故死亡;5 月20 日,甲公司确定应赔偿该
保险受益人保险款120 000 元;并于当日支付。
•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赔付支出12 000
贷:银行存款12 000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2.寿险原保险合同
• 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在确认保费收入当
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寿险责任
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
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
准备金)负债,同时确认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计
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在确定了实际支付给付款项
金额的当期,首先应当将确定支付的给付款项金
额,计入当期赔付支出;其次,应当按照确定支
付的给付款项金额,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余额。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 例: 2007 年6 月30 日,乙公司确定应给付李某
投保的团体终身寿险款项600 000 元,款项尚未
支付。
•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赔付支出600 000
贷:应付赔付款600 000
借:寿险责任准备金600 000
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600 000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二)发生理赔费用
• 保险人发生的理赔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的当期
计入赔付支出,同时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
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 例:2007 年5 月30日,乙公司分配相关理赔人员
薪酬43 000 元,其中与寿险责任准备金有关的金
额为23 000 元,与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有关的
金额为20 000 元。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赔付支出43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43 000
借:寿险责任准备金23 000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20 000
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23 000
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20 000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三、损余物资
• 损余物资,是指保险人对非寿险保险事故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财产。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 例: 张某投保的小轿车发生被盗保险事故,甲公
司已结案并支付保险金。2007 年4 月12 日,甲
公司通过公安部门找回了该被盗小轿车,参照同
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入账价值为80000 元。
•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损余物资80 000
贷:赔付支出80 000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四、代位追偿款
• 代位追偿款,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
依法从被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责任人
索赔而应取得的赔款。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 例:2007 年5 月15 日,李某投保的小轿车发生
碰撞保险事故,甲公司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
向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估计能够收回的代位
追偿款为30 000 元。6 月23 日,甲公司从责任
方收到代位追偿款29 000 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5 月15 日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30 000 元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30 000
贷:赔付支出30 000
(2)6 月23 日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29 000 元,
借:银行存款29 000
赔付支出1 000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3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