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信 部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
简介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进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
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
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立项周期为每年一次,申报时间为上半年,每年的项目内容都
会略有不同。
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
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
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
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 级以上(含 A 级)
风景区旅游企业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
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
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
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
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
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2010 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
保机构),2010 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
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 2010 年开展的低
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
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
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
目。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
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
照《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入项目库,
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
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 2009 年 6 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
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 2010 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 年末
从业人员数低于 2000 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 3 亿元、资产总额低于 4 亿元。
2.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 年底前建成
且建设期不超过 2 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
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45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
过 3000 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6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
模不得超过 4000 万元。
3.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
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 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
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 2010 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 50%
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
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 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
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
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须为 2009 年 6 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0 年末从业人员数低
于 2000 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 3 亿元、资产总额低于 4 亿元。
2.项目要求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 2009 年建成,2010 年运行良好;与项目
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2011 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 2 年,总投
资不超过 3000 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 15%,研发投入
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 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 20%。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企业在 2008 年至 2010 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
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 10 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 5 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 2011 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资金支持及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
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
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
高资助额不超过 300 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 300 万
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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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
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 2010 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 1500 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
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 300 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
于 2%;300 万元至 800 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 1%;800 万元至 1500 万元
(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 %。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 2010 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 1500 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
务。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 1500 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
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 %,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
贷款担保额的 %。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 2010 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 1500 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
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 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担保资金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
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
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 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300 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8 年至 2010 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
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 5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 3000 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
减交展位费。
项目申报
(一)按《监管通知》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
出申报请求。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
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
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按使用说明填
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同时,项目
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 1)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
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 40 个(含服务环境
改善项目 10 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 20 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 20 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5 个),企业
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 10 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 40 个,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 20 个。
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 4500 个。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
开展工作,并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 1 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
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项目申报过程中企业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当地工信部门。
(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编写详情请查阅《国家资助项目申报与融资
研究》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
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
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
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
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
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
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
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
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
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
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
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
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 200 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
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
过 200 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 400 万元。
第十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
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
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 1 年以上(含 1 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 3 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
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
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实施
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
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 80%,在每年 2 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
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
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
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
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
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
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
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 %控制。
第二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
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
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
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省
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 1 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
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 10 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
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
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
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
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
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
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
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
策建议等,于每年 3 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
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
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 号)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 2011 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竞争力”要求,2011
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
力,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等工作,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
进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和公共服务条件。为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企〔2008〕179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 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
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
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 号,以下简称《监管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
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
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
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 级以上(含 A 级)风景区旅游
企业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
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
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
项目;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
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
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
构),2010 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
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 2010 年开展的低收费
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
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购置用
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目。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
费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监管通知》规定进入
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
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 2009 年 6 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
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 2010 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 年末从业人员
数低于 2000 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 3 亿元、资产总额低于 4 亿元。
2.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 年底前建成且建
设期不超过 2 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
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45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 3000
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6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 4000
万元。
3.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
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 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
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 2010 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 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
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 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
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
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须为 2009 年 6 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0 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 2000
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 3 亿元、资产总额低于 4 亿元。
2.项目要求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 2009 年建成,2010 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
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2011 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 2 年,总投资不超
过 3000 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 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
售收入的 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 20%。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企业在 2008 年至 2010 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
权的专利技术超过 10 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 5 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 2011 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
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
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300 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 2010 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 1500 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
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 300 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 2%;300 万
元至 800 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 1%;800 万元至 1500 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
高于 %。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 2010 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 1500 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单
笔再担保责任金额 1500 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
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 %,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 %。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 2010 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 1500 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 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担保资金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
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
资额(软、硬件)的 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300 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8 年至 2010 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
专利补助额不超过 5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 3000 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按《监管通知》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
申报请求。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
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
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
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同时,
项目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
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 1)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申报项目的可
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 40 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
目 10 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 20 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
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 20 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5 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
目不超过 10 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 40 个,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 20 个。
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 4500 个。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
作,并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
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 1 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
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
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执行。
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4.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1: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上报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作为附件,并提供相关项目资料。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申报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成册。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由申报软件生成)。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由申报软件生成)。
3.企业基本情况表(由申报软件生成)。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
8.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印)。
9.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印)。
10.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供编制单位资质复印件。
11.本通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申报条件”第 4、5、6 项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
12.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由申报软
件生成)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如发
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att/att/site1/20110420/
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
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
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
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4)审计报告。
年完税证明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
15.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 证书(有证企业)等复印
件。
16.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旅游风景区 A 级
及以上等级评定证书等)。
17.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文本留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保存备查。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由申报软件生成)。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由申报软件生成)。
3.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由申报软件生成)。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担保机构提供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 2010 年度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原件,由申报
软件生成),再担保机构提供经被再担保的担保机构盖章确认的 2010 年度再担保情况汇总表
(原件,由申报软件生成)。
7.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2010 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
保余额变动表)。
8.担保机构 2010 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 2010
年 1 至 12 月增加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其中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占比、单笔 1500 万元(含)
以下贷款担保额占比,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代偿率等内容。如审计报告中已列明项目专项审
计报告内容,专项审计报告可不再提交。
9.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2010 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完税(免税)
证明。
10.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由申报软件生成)。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由申报软件生成)。
(3)企业基本情况表(由申报软件生成)。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项目简介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要求:项目名称、承担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名称、项目的
主要内容(体系结构、功能模块)、投资规模、实施进度、效果评价(存贷周转率、应收账
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经验教训等。
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要求:研发机构概况(基础条件、人员结构、研发能力、运
行模式、创新成果及应用等),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投资规模、主要改造内容)。
(7)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软、硬件投资凭证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凭证复印件。
(8)2010 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
(9)2010 年完税证明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
(10)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由申报软件生成)。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由申报软件生成)。
(3)企业基本情况表(由申报软件生成)。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2008 年至 2010 年国家专利局已受理或授权专利明细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凭
证复印件。
(7)专利技术在本企业中使用情况说明。
(8)2010 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
(9)2010 年完税证明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
(10)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于 4 月 30 日前上报中博会补助项目预算申请,并于中
博会结束后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见附件 2)。
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使用“项目
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附件 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表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单位:万元、人
项目投资情况 项目资金来源
序
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支持
类别
所属行
业
企业性
质
年末从
业人数
产品销售
收入
资产合
计 总投资
固定资产
投资
自有资
金
贷款 其它
建议资
助额度
1
2
3
4
5
6
7
8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表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单位:万元、人
担保贷款情况
其中单笔 1500 万元以下担保贷款情况
序
号
担保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注册
资本
年末
从业
人数
资产
合计
担保金
额
放大倍
数
户数 笔数
担保金额 户数 笔数
其中低保
费担保金
额
建议资助
额度
1
2
3
4
5
6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表三: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单位:万元、人
再担保情况
其中单笔 1500 万元以下担保贷
款情况
序
号
再担保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注册资
本
年末从
业人数
资产合
计
再担保金
额
放大倍
数
再担保
户数
笔数
担保金额 户数 笔数
建议
资助
额度
1
2
3
4
5
6
7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表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 单位:万元、人
项目投资情况序
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企业性质
年末从业
人数
产品销售
收入
资产合计
软件 硬件 合计
建议资助
额度
1
2
3
4
5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表五: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 单位:万元、人、个
获得专利数序
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企业性质
年末从业
人数
产品销售
收入
资产合计
发明专利 其它专利 合计
建议资
助额度
1
2
3
4
5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表六:中博会补助项目 单位:万元、人
填表单位名称:
序
号
参展企业名称
年末从业人
数
主营业务收
入
资产总额
租用标准展
位数
建议资助额
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附件 3: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年龄 专业 签名
附件 4:
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一、项目概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四、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五、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六、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七、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八、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为支持以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
子发展基金),支持范围主要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
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
促进其他行业信息技术应用。
第三条 国家安排电子发展基金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升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
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成果的消化、
吸收和再创新。
(四)有利于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形成规模经济。
(六)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七)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电子发展基金资金管理,根据信息产业部初审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
划,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信息产业部职责:负责发布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建立项目库
并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信息产业部与财政部联合设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
查;信息产业部下设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
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按照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
承担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于每年 7 月份以后组织编制下年度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指南,在全国范围
内发布。项目指南应简明扼要、内容明确、范围清晰、重点突出。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电子发展基金申报专网申报(网址:)
项目材料,同时将纸质文稿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招标项目根据信息产业部招标文件要求报
送项目材料。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材料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委托中介机
构组织专家评审。
(四)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建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库,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
实施动态管理、滚动支持,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行业发展规划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分期分
批制定项目支持建议草案,报送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
(五)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拟定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
划,报送财政部批复。
(六)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共财政要求,下达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
(七)信息产业部收到经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后,尽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
订合同。
第六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四)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按照以下方式选择:
(一)通过专家评审的,严格按照专家评审成绩择优支持。对股权投资项目,参考受托投
资管理机构意见确定是否支持。
(二)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属于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参照行业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推荐意见,评审成绩合格者择优支持。
(三)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排配套资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
持。
第八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基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
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跨年度项目年度计划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电子发展基金支持方式。
(六)技术、产品产权归属。
(七)项目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附件。
第九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完成后,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信息产业部应及时中断、撤销或
终止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清算。收回资金报请财政部批准后继续用于安排项目库中的
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及本办法规定程序,从项目库中
筛选项目报请财政部批复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并在收到财政部批复后及时与项目承担单
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电子发展基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管理费用。
(一)项目经费:是指用于项目技术研究开发的各项必要支出,主要包括:专用设备购置
使用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差旅和会议费、出国费、 印刷和手续费、咨询和培训费、邮
电费等。
1.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专
用软件、配套资料)而发生的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和电费等。
2.劳务和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与项目研发
直接相关的劳务费用,如研发补助、稿费、翻译费、评审费以及支付给外单位的委托业务费
等。
3.差旅和会议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测试、考察、调研、交流等发生的
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组织实施研讨、咨询、协调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等。
4.出国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如研究人员国际
考察、培训、交流费用等。
5.印刷和手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文献检索、专利申
请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手续费,以及技术研究开发成果的测试、化验、样品加工和鉴定手续
费等。
6.咨询和培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咨询费、培训费
等。
7.邮电费:是指在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
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未纳入信息产业部部门预算的各项
必要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以及创业投资项目委托管理
费等。
管理费用按不超过当年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的 3%列支。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三种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1.用于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需配套等额以
上自有资金。
2.用于对行业内大型企业和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影响深远的重点研发项目的必要补助。
对建立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影响深远,并对提高产业竞争力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
电子发展基金可持续给予重点支持。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自主创新能力强、有能力进行持续大规模研发投入的企业或由
类似企业牵头组织的技术研发联盟、技术标准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企业联盟)等。承担单位应
当有清晰、详尽、合理的研发规划,分阶段研发目标可行,研发队伍相对稳定,研发资金来
源及分阶段投入计划明确。以企业联盟作为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当有独立的组
织机构、明确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联盟章程,各成员单位研发投入均有保障,联盟内部成果
分享机制明晰。对此类项目,通过初次专家评审即应确定支持对象、资助规模。资金初次投
入后,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根据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投入。
(二)贷款贴息方式。
用于对创新型信息技术在全社会推广示范以及成熟型信息技术在其他行业典型应用项目
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创业风险投资方式。
创业风险投资方式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要目的,用于对处于种子期和
起步期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
电子发展基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比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电子发展基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终了,信息产业部将电子发展基金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财政部批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对电子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跟踪问效,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报请信息产业部考评,重点是项目执行、技术成果、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十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项目合
同预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电子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
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
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425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解释。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
理部门(厅、局、办)、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 号)有关精
神,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
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
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
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 2000 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 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
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
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80%
以上,单笔 800 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 10%,且平均单笔担
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 3 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 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
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免税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
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
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
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要
求,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按照公开公正和“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工作
安排,下达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税名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
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
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
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
规定认真做好审核推荐有关工作,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包括电子版)报工业和信
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一)按年度提供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经专家审核,并经公示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三)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表),经审计的最近 1 年完整
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
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最近 l 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
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
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
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四)已取得免税资格,但经审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解析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
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
[2004]303 号)以及国务院领导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有关批示精神。2006
年 4 月 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 号),对如
何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不仅对享受三年
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来说是一个极好消息,同时,这也为吸引其它资金和符
合条件法人机构的参与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一、最新政策出台有关背景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此之前,《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 号)关
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 号)等,只是在税收问题上以法规的形式
规定要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实行税收优惠,但不够具体规范。而《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企业[2004]303 号),只是解决了国务院内部机构改革后相关工作职责承担、衔接问题,
对于实际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未很好地加以解决。
二、最新政策内容简要解析
(一)制定和明确了免税基本条件对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
做出了详细规定:(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
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
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三)
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
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 2000 万元。(四)对中小
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
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 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人
民币。(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 3 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
过 5%。(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
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根据行文内容,可以想见,上述 6 项条件必须
同时满足,否则,将不能享受免税的资格或被取消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等。
(二)对免税程序进行了相应改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
[2001]37 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局提
供本地区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名单,由财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免
征营业税”。这在当时来说,有着积极意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日益暴露。虽然《国
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企业[2004]303 号)对免税程序重新进行了规定“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
营业税工作,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和推荐,经国家发展改革
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下达免税名单。”但仍不利于税收管理和监控。对此,新文
件对免税程序进行了相应改进,规定“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
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
名单内的担保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
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营业
税免税政策”。并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
务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审核
推荐工作。”这些规定,更利于相关政策的正确执行和真正落实。
(三)免税时间起始之日有新规定
虽然,文件规定营业税免税期限仍为三年,但对免税时间起始之日作了新规定:“免税
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 号)规定“营业税免税期限为
3 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新旧对比,新规定更加切合税收工作实际,
便于征纳双方理解和实际操作,增强了税务机关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和政策的严谨度,有效防
止和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四)违规操作将被取消免税资格
为切实发挥税收政策积极作用,真正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健康发
展,文件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
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
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
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
的资格。”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税务局认
真做好有关工作,将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小企业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
三、新政带来税收筹划空间
新文件的出台,虽然对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进
一步规范,但并不意味是设置税收障碍,相反,却是为了更好地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健康有
序发展。
文件要求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 6 个基本条件才能享受免税政策,既是设置了“门
槛”,又是一道“安全门”。特别是文件明确规定: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要享
受免税政策,必须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
保的能力,注册资金超过 2000 万元;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
的 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 10%,并且
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 3
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 5%。这些硬性数据指标,对于那些有志于为中小
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来说,无疑提供了极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而且文件特意指出:“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
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对于原先已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完
全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和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特别是当这些担保机构其它条
件都满足,只是有关数据指标暂时达不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纳税人都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
轻而易举地找到税收筹划空间。
四、落实新政特别注意事项
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国税发[2001]37 号对有关免税范围作了明确,此次并未进行调整。
因此,根据政策的延续性特点,落实新政策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收费必须按标准。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
营业税。
(二)业务收入要分清。 “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符合免税条件担保机构从事为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有规定。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
统计局四部委 2003 年 2 月 19 日联合制定和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
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
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
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工业:职工人数 2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 3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 40000 万元以
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 3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 万元及以上,资产总
额 4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职工人数 3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 3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40000 万元以
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 6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 万元及以上,资产总
额 4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职工人数 500 人以下,或销售额 15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
时满足职工人数 1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1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
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 200 人以下,或销售额 3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
同时满足职工人数 1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职工人数 3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 3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
同时满足职工人数 5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
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 1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 3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
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 4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 800 人以下,或销售额 15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
时满足职工人数 4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关于组织推荐 2012 年
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2012〕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
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用紧密
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 2012 年继续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成果
转化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
按照产学研用一体化要求,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支持部分重点领域科技
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支持重点
根据当前产业发展现状,围绕产业发展的关键薄弱环节,同时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做
好衔接,今年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重点如下:
(一)高端装备所需关键零部件技术(详见附件 1)。
(二)节能降耗及低碳经济技术(详见附件 1)。
(三)部门公认急需转化的技术。
三、支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重点对高端装备所需关键零部件、节能低碳给予支持,同
时适当支持其他行业急需的成果转化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条件成熟、企业牵头的产学
研用合作联盟承担项目以及跨年度项目。
(二)集中资金、滚动支持。对方案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的重点领域项目,集中资
金予以支持,补助资金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考核情况分次拨付。
(三)目标考核。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预期目标,分年度组织力量对滚动支持项目
进行考核,重点核查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对考核合格的项目,拨付后续补助资金,考核
不合格的,后续资金不再下达。
四、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相关技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发明专利,获奖日期
或专利授权日期在 2008 年至 2011 年 12 月底期间。
(三)项目应在产品性能、工艺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
平,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属产学研用合作项目,应具有以生产企业为主
体、联合上游科研或下游应用企业的具体实施机制,明确合作形式(如合作开发、技术转让
等),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没有法律纠纷,具有
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切实可行、细致严谨、目标明确的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近三年内未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五、申报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其
中:重点扶持领域项目数量应占推荐项目总数的 70%及以上;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
机构和中央企业,可根据所属行业情况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推荐行业急需的成果
转化项目。
项目申请表格、方案编制提纲等见附件 2—附件 5。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和中央企业每个单位推荐项目不超过 5 个;每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项目不超过 12 个;每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
目不超过 7 个。
六、项目审核与资金下达
(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专家评审、复核的基础上,研究拟定项目安排和
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滚动支持、动态管理,持续投入。财政部会同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工作需要,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下达首批预算指标。
(二)跨年度实施项目,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逐年
考核。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补助资金,在年度考核通过后,财政部按当年计划下达预算指标。
中央所属单位或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七、其他要求
(一)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组织推荐工作,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
理。
(二)项目推荐材料分别报送财政部(经建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各三份
(附电子版),A4 纸张规格,双面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送齐全,
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
(三)项目推荐截止日期为 2012 年 3 月 20 日(以项目申报材料邮寄时间为准)。
(四)本申报通知及项目安排、资金补助计划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项目申报材料不受理现场报送,请直接邮寄以下地址:
财政部接收材料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2 号数码大厦 B 座 2003 室,邮编:100086。
工业和信息化部接收材料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27 号院 8 号楼工信部科技司技术创新处,邮编:100846。
联系电话: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18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010)68205235
附件:1. 2012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扶持领域
2. 2012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汇总表
3. 2012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
4. 2012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方案
5. 2012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用信息表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1:
2012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扶持领域
一、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领域
(一)大型精密轴承技术(重点支持轴承环锻件、热处理以及高速、高寿命、高精度
轴承工艺改进)。
1. 时速 200 公里以上动车组轴承技术。
2. 轴重大于 30 吨重载铁路货车轴承技术。
3. 使用寿命 200 万公里以上新型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轴承技术。
4. 使用寿命 25 万公里以上轿车三代轮毂轴承单元技术。
5. 汽车涡轮机械增压器轴承技术。
6. P4、P2 级高速、精密数控机床轴承技术。
7. P5、P4 级高速精密冶金轧机轴承技术。
(二)高档液压元器件和液压系统技术(重点支持高档液压元器件中泵、阀的铸件、加
工工艺及试验装置改进)。
8. 工程机械用液压阀技术(工作压力≥,流量≥100L/min)。
9. 工程机械用液压电子控制器技术(CPU 主频≥
80MHz)。
10. 大中马力拖拉机耕深控制系统技术(工作压力≥25MPa,数字液压件工作压力≥
25MPa,流量≥15L/min)。
11. 数字液压件技术(工作压力≥25MPa,流量≥15L/min)。
12. 大型和超大型金属压延成型设备大排量电子控制
柱塞泵和电液比例插装阀技术(柱塞泵排量≥500ml/r,变量时间 150~250ms,额定工作压
力≥,使用寿命≥15000h)。
(三)高端液力元件技术(重点支持液力元件铸造工艺水平提升)。
13. 工程机械用高压柱塞泵/马达技术(工作压力≥,电液控制、负荷传感)。
14. 工程机械用液力变速器及其关键零部件技术(工作压力≥25MPa,含液力变矩器、
动力换挡变速箱、电液控制系统)。
15. 高转速大功率液力耦合器调速装置技术(输入转速 1500r/min,输出转速 12000~
24000r/min,传递功率 4480~20000kw)。
16. 高频响电液伺服阀和比例阀技术(工作压力≥)。
(四)高强度( 级以上)、异形及钛合金紧固件技术(重点支持紧固件原材料、工
艺制造、热处理及高寿命紧固件)。
17. 航空、航天发动机用弹簧技术。
18. 微型精密传动联结件(离合器)技术。
19. 大型轧机联结轴技术。
20. 新型粉末冶金零件技术:高密度(≥ 克/立方厘米)、高强度(≥800MPa)、形状
复杂结构件、高速列车、飞机用摩擦片技术。
21. 多孔隙含油轴承技术。
22. 动车组用齿轮变速箱技术。
23. 船用可变浆齿轮传动系统技术。
24. 冶金、矿山机械用齿轮箱及汽车动力总成、工程机械用链条技术。
25. 高强度铆钉设计制造技术。
26. 耐高温、耐腐蚀,特殊环境作业动、静密封件技术。
(五)超、特高压交直流输变电设备用绝缘成型件技术(重点支持绝缘材料技术转
化)。
27. 75 万伏交流变压器出线装置及绝缘套管技术。
28. 100 万伏交流变压器出线装置及绝缘套管技术。
29. ±20 万伏直流换流变压器出线装置及绝缘套管技术。
30. ±40 万伏直流换流变压器出线装置及绝缘套管技术。
31. ±50 万伏直流换流变压器出线装置及绝缘套管技术。
(六)高压阀门技术(重点支持高压阀门成果转化)。
32. 超临界、超超临界火电机组配套阀门技术。
33. 天然气长输管线配套阀门技术。
(七)内燃机技术。
34.柴油机用电控高压燃油喷射装置制造及匹配标定技术。
35.道路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内燃机增压装置技术。
36.车用柴油机后处理装置技术。
37.采用低摩擦技术提高内燃机机械效率的关键零件技术。
38.高效应用替代燃料的内燃机制造及耐腐蚀抗老化的专用关键部件技术。
二、节能降耗及低碳经济领域
(一)煤调湿技术。
39. 煤调湿—型煤集成技术。
40. 新型煤调湿装置技术。
(二)电机系统节能技术。
41. 高效电机机组绿色设计技术。
42. 典型负载电机系统匹配及效率优化技术。
(三)铜、铅等短流程连续化节能环保冶金技术。
43. 氧气底吹连续炼铜工艺技术。
44. 闪速炉短流程一步炼铜工艺技术。
45. 液态铅渣直接还原炼铅工艺与装备产业化技术。
46. 铅富氧闪速熔炼新工艺技术。
(四)锌液连续净化技术。
47. 锌冶炼浸出渣无害化处理技术。
(五)节油轮胎胎面专用合成橡胶及应用产业化关键技术。
附件 2:
2012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汇总表
项目推荐单位: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项目承担单位 所获科技成果
其 中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序
号
项目
主管
部门
项
目
单
位
隶
属
关
系
名
称
注册
资本
(万
元)
项目名
称
项目
所属
领域
成果
名称
成果
获得
年份
合
计
申
请
资
金
自
有
资
金
其
他
资
金
小
计
申
请
资
金
自
有
资
金
其
他
资
金
小
计
申
请
资
金
自
有
资
金
其
他
资
金
小
计
申
请
资
金
自
有
资
金
其
他
资
金
总 计
1
2
注:1. 此表由项目推荐单位填写。
2.“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的所属部门,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属于中央部门的,填写所属中央部门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属于地方
的,填写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3.“项目单位隶属关系”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是中央单位还是地方单位。如属于中央部门或中央企业,则填写中央,如属于地方企业,则填写地方。
4.“项目承担单位”指最终项目承担方,非其挂靠的母公司和总公司;如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应在表中列示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5.“项目所属领域”中如属于重点领域请填写机械装备制造、节能降耗及低碳经济,如属于其他领域,请填写具体领域名
称。
6. 其他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上级公司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其他社会资金等。
7. 如有上级公司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请在备注栏内注明“省(市)配套,X 万元”,且金额小于或等于“其他资金”。
附件 3:
2012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属
领域
□机械装备制造领域:____________________
□节能降耗及低碳经济领域:______________
□其他领域: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
单位性质 □中央企业 □地方企业 □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
员 工
人 数
年营业收入
(万元)
年净利润
(万元)
研发人员
人 数
研发投入
(万元)
单位概况
(上年底)
总资产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资产负债
率(%)
净资产收
益率(%)
税 收
(万元)
财务状况
(上年底)
企业资质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其 他
合 计
自 筹
资 金
银 行
贷 款
申请中央
财政资金
201
2 年
201
3 年
201
4 年
201
2 年
201
3 年
201
4 年
201
2 年
201
3 年
201
4 年
201
2 年
201
3 年
201
4 年
投资预算
(万元)
项目起止
年 限
年 月—— 年 月
投 资
回收期
年 份
形 成
产 能
市 场
占有率
营 业
收 入
上 缴
税 金
新 增
专 利
新 增
就 业
预 期
效 益
(万 元)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技术成果
类 型
□国家技术发明特等奖 □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 □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国家
科技进步特等奖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国家发
明专利
2012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续表)
技术成果
评 价
□重大技术突破 □填补国内空白 □填补国际空白
□成果转化程度高 □带动示范作用强 □产学研用结合紧密
成果取得
年 月
技术成果
来 源
□自有技术 □产学研用联合开发技术 □国内其他单位技术
□引进消化创新 □国外技术
一、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概
述
二、
项
目
分
析
三、
产
学
研
用
合
作
2012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续表)
项
目
概
述
四、
产
业
化
方
案
五、
管
理
水
平
六、
市
场
分
析
七、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概
述
八、
风
险
分
析
是否申请
其他财政
资金支持
有□,名称:
无□
是否获得其
他财政资金
支持
有□,名称:
无□
2012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续表)
中央部门
推 荐 意 见
推荐意见内容:
签 章
2012 年 月 日
国家级行业
协会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内容:
签 章
2012 年 月 日
省级
财政
部门
推荐意见内容:
签 章
2012 年 月 日
地方
部门
推荐
意见 省级
工信
部门
推荐意见内容:
签 章
2012 年 月 日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财政部(经建司)、工信部(财务司、科技司):
我已阅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关于
组织推荐 2012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现庄重承诺:
一、我单位就本项目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完整、有效。
二、我单位不会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项目推荐、评审、考核等各项工作。
三、在项目实施期内,我单位将按要求接受财政部(经建司)、工信部(财务司、科技
司)对项目进度及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全力配合各项检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 位 公 章:
2012 年 月 日
2012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
填 写 说 明
一 、“ 基 本 情 况 ” 应 说 明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基 本 条 件 , 包 括 注 册 资 本 、 总 资
产 、 总 负 债 等 , 以 及 技 术 力 量 、 技 术 团 队 、 研 究 开 发 水 平 、 获 得 科 技 成 果 、
财 务 管 理 状 况 和 其 他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二 、“ 项 目 分 析 ” 应 说 明 项 目 主 要 内 容 和 目 标 、 科 技 成 果 水 平 、 承 担 项 目
条 件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和 预 期 效 果 、技 术 顶 层 设 计 、技 术 框 架 、关 键 技 术 分 析
和 创 新 之 处 。
三 、“ 产 学 研 用 合 作 ” 应 说 明 产 学 研 用 联 合 体 基 本 情 况 、 各 方 研 发 人 员 配
比 情 况 、 研 发 工 作 机 制 及 时 间 , 合 作 的 内 容 及 阶 段 性 目 标 、 预 期 成 果 情 况 。
四 、“ 产 业 化 方 案 ” 应 包 括 推 进 产 业 化 的 方 案 、 步 骤 和 措 施 。
五 、“ 管 理 水 平 ” 应 说 明 企 业 管 理 层 的 整 体 素 质 、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以 及
财 务 状 况 等 , 同 时 应 说 明 近 三 年 内 是 否 有 重 大 投 资 失 误 与 决 策 失 误 。
六 、“ 市 场 分 析 ” 应 说 明 产 品 的 市 场 规 模 、 市 场 增 长 率 、 技 术 和 产 业 发 展
趋 势 、国 内 外 主 要 竞 争 者 、竞 争 对 手 优 势 和 劣 势 等 、目 标 客 户 、市 场 策 略 等 。
七 、“ 效 益 分 析 ” 应 说 明 项 目 形 成 的 生 产 能 力 、 营 业 收 入 、 上 缴 税 金 、 投
资 回 收 期 等 经 济 效 益 ,以 及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节 能 降 耗 、环 境 保 护 、扶 贫 脱 困 、
增 加 就 业 、 加 快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等 社 会 效 益 。
八 、“ 风 险 分 析 ”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资 金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市 场 风 险 等 。
九、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推荐意见并签章,应对项目技术特色、科技成果和支持理由有明确意见。
附件 4:
2012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实施方案
项 目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担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及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 目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 务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报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基本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条件,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简介,注册资本、总资产、总负债、年总
收入、销售净利润率、净利润、上缴税金、产品市场占有率、用户需求、主要业务与产品、
以及技术力量、技术团队、研究开发水平、获得科技成果、财务管理状况和其他应具备的条
件。
二、项目分析
(一)项目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外发展情况对比;
(二)项目实施的目标、主要内容;
(三)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分析以及创新点;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成果水平;
(五)项目完成期限;
(六)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来源(跨年度项目需列明分年度资金计划及考核目标)。
三、产学研用合作内容
(一)产学研用联合体基本情况;
(二)技术合作的主要内容;
(三)各方研发人员配比情况及工作机制和时间;
(四)研发队伍、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情况;
(五)现有研究和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四、产业化方案
推进产业化的方案、步骤、采取的措施。
五、管理水平
(一)管理团队资历背景;
(二)组织架构以及管理制度;
(三)财务状况。
六、市场分析
(一)市场前景:当前市场规模、市场增长率、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等;
(二)市场竞争:国内外主要竞争者、竞争对手优势和劣势、潜在竞争者、替代技术
或产品等;
(三)市场定位:项目承担单位的竞争优势和劣势、目标客户、市场策略等。
七、效益分析
(一)盈利能力分析:对项目完成期限内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税收等进
行科学合理的预测;
(二)经济效益分析:对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净现值等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
并进行盈亏平衡、敏感性等方面分析;
(三)社会效益分析:对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带动就业等进行科学
合理的预测;获得的科技成果或者质量体系认证等;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技术的辐
射带动能力。
八、风险分析
政策、法律、市场、技术、管理(运营、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九、所附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用户等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二)科技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多个科技成果的,以所获科技成果的最高等次为准;
多个获奖人或获奖单位的,需提供其他知识产权拥有者出具的亲笔手书授权证明);
(三)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证
书复印件;
(四)项目推荐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五)项目申报单位 2010—2012 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正式出具的财务审计
报告复印件,包括:正文(含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包括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六)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复印件(如银行承诺函、合同协议、股东决议、银行单
据等);
(八)中央企业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复印件(若无配套资金无需提供)。
附件 5:
2012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用信息表
项目名称
所属领域
项目承担
单 位
其他合
作单位
项目实施
年 限
____年__月——_____年__月
参与本项目
技术人员
人
参与本项目中、
高 级 职 称
人
是否建有与项
目相关的研发
机 构
□有
□没有
研发机构
认证情况
□国家级
□省部级
□其他
研发机构名称
产学研用
合作单位
参与情况
具备的科研 实
力
产学研用
合作形式
□产学研用技术联盟 □合作开发 □技术转让 □
技术许可 □其他
姓名 性别 职称 所属单位 联系方式
产学研用
合作基本
情 况
技 术
负责人
时间进度 合作内容 阶段目标
___年__月——____年__月
___年__月——____年__月
合作情况
___年__月——____年__月
产学研用
合作主要
内 容
合 作
机 制
获得科技
成 果
预 期 成
果
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等)
研发
知识产权及利益
分 享 情 况
类 别 姓 名 学历 职 称 专 业 所在单位 联系方式
本企业
研发人员
……
其他企业
研发人员
……
各方人员
配比情况
科研机构
研发人员
……
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重点项目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
品的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发展进口替代产品,
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
目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
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第三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必须坚决防止重复建设,不变相扩大生产能
力,不乱铺摊子,不搞填平补齐,按照“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的要求选择企业和
项目;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取得标志性的效果;以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
步和产业升级为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对所选择企业进行系统的改造,提高工艺装
备水平;重点选择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续建项目和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当
年可以开工的项目。
第四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选择,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的原则。重点从 512 户重点企业、120 户试点企业集团和行业骨干企业中重点选择领导班
子强、管理好、银行信用等级高的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适
当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 重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实行企业与银行双向选择,银行可以自主选择企业,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银行。
第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体系及有关责任制,完善项目的推
荐、选择、评估、确定、实施、监督全过程的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确保项目
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达到宏观上不造成重复建设,微观上投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明
确企业、各级政府部门、银行以及有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化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管,
各司其职,奖罚分明,保证资金使用的方向、质量和项目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尽早
发挥预期效益。
第七条 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有银行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两种。
二、组织领导
第八条 国家成立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信息产业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及有关国家工业局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安排,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审议国家重点
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方向。
第九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
责项目汇总、计划编制等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投资与规划司。
第十条 各地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班子,加强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确保上报项目的质量;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三、项目决策和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项目可由企业按隶属关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企业申报项目时抄报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申报项目时抄送所在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备案;地方经
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审查、筛选后,报国家重点技术改
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应扎实做好产品市场分析和技术工艺的先进性等前期工
作,分析企业产品的性能价格比,保证产品有较强的竞争力并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严
防一哄而起,盲目投资。对于少数确因采取先进技术和设备而增加少量生产能力的企业,
必须同时淘汰相应规模的落后生产能力;如本企业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不足的,应由企业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其他企业予以淘汰。并由所涉及企业的法人代表和
省市经贸委负责人签字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在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填报《申请国家重点技术改
造项目基本情况表》,写明企业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续建项目的申报,除填写申报项目表外,还需如实说明项目的进度和资金投入等情况,
并附原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非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申报范围。
第十四条 地方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和筛选本地
区、本部门所属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时,要按照防止重复建设,围绕“质量、品种、效益”
和替代进口的要求,严格把好审查、筛选关。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国家局和部门以及中介机构,成立专家小组对项
目产品市场、工艺技术方案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参加论证的部门和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认真研究市场和供求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行业发展规划布局上突出重点企业,从适应国际
市场竞争的战略高度来衡量工艺技术的前景和趋势,科学测算投资概算的准确性,确保项
目的投资效益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保证项目决策的命中率和不造成重复建设。专家和有关
部门论证后,专家本人和有关部门一把手要对审查意见签字,送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
预审后,送有关银行征求意见。银行要对项目及承担的企业进行充分的财务分析,保证企
业投资能够按期收回,不因项目投资而发生呆坏帐。银行评估论证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
公室编制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经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审核,上报国务院审
批。
第十六条 凡列入计划,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的项目,其中续建项目,要加快实施进度,
争取早日竣工投产;尚未立项的项目视同立项,企业据此抓紧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严
格按现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
委、计经委)审批。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银行联合下达。地方企业的项目需经地方财政部门承诺后下达。
四、项目的实施与监管
第十八条 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
担终身责任。在项目达产达效之前,企业法人代表不得调离或更换。确需更换的,要对项
目情况按规定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企业必须成立专门工作班子,除做好扎实的项目前期工作,选准有市场、有竞争力
的产品外,对于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投资、质量、工期“三包干”制度,保证项目质量,
按照合理工期达产达效并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企业有义务主
动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规避或阻碍督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国家重点技术改
造项目督查办公室,全面负责所有项目的监管。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对国家重点技术
改造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有关责任单位工作的检查,协调处
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和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国家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地方经贸委要切实加强项目监督
检查。无论是中央企业的项目,还是地方企业的项目,省级经贸委一把手负责监督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环保、城市规划等有关
外部条件,保证项目各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按规定用途使用,并负责监督企业如期归还银行
贷款。
第二十二条 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一把手要亲自负责,
指定专人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
室的统一部署,负责对本行业项目的实施质量和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成
立督查小组,实行督查员负责制,负责对项目的跟踪检查,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实施中有关
工艺技术等方面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进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督查办公室
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加强资金调度和监督管理。有关承贷银行要负责项目贷款按合理工期及
时、足额到位,对资金头寸紧的开户行各商业银行总行要及时调度资金,确保技术改造项
目顺利进行。承贷银行负责对重点技术改造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贷款资金按照
项目设计方案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对项目贷款资金挤占挪用的,承贷银行有权作出相应处
罚,情节严重者,承贷银行可以停止技术改造贷款。
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债专项资金的到位及使用情况,建立严
格的奖惩制度,杜绝任何单位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保证国债专项资金全
部、按时、足额到位,并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后评价制度。凡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
竣工投产二至三年均要做后评价。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组织
实施情况以及项目的验收、效益等。
五、项目责任追究及惩罚
第二十五条 凡属项目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一把手和项
目评估论证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因企业选择不准,新上项目造成亏损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要追究
省级经贸委和地方有关部门一把手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上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套国债专项资金的,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
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项目不能按照目标、进度、投资和设计要求实施,造成项目不能完工
和不能如期完工达产达效的,追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单位领导和企业
法人代表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妨碍督查人员对企业检查的,追究
有关单位一把手及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发现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问
题严重的,新项目投产时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而未淘汰等情况之一者,立即停止对项目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一切财政支持,并停止对项
目的贷款支持。
六、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有关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决策,根据
国债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改造的任务及要求,使国债专项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家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
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债券资金和中央财政转贷地方财政
的债券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国家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
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人民币贷款。
二、国债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支持“质量、品种、效益”
和替代进口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使其尽快取得标志性成效。
第六条 凡承担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债专项资金的支持。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由国家主要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承贷。
第七条 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
方式实施。
三、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及补助资金的下达
第八条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支持 512 户重点企业、120 户试点企业集团的重点技术改造
项目,以及其他企业社会效益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适当向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企业
倾斜。
第九条 具体项目投资的补助金额,按该项目贷款总额两年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计
算。对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上述企业视项目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三年)。
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
第十条 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银行对项目的承贷金额,一次核定补助金
额,分两年注入。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其他企业,享受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资
金按照银行对项目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按照一定的贴息年限,实行全额贴息,
一次核定。项目贴息年限,原则上为一年。对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贴息年限
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投资补助金和贴息金额的下达,原则上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实际落实到项目
承担企业的贷款金额、具体贴息年限,按年度拨付。
第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有关银行联合下
达《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地方企业的项目需经地方财政部
门承诺后下达,明确补助和贴息资金。补助和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项目的
企业。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拨付。
四、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在基本结算开户银行设立“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并将国债专项资
金存入该银行专户,由银行对国债专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国债专项资金由银
行按规定用途从该帐户内划收或及时将该企业承担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项目
贷款利息划拨到承贷银行。凡不符合资金规定用途的,银行不得划拨支付。项目贷款利息
尚未付清之前,企业不得将贴息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补助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有关
银行,要定期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每
年年底要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财政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国家重点技术改
造项目督查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对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五、奖 罚
第十九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
除将截留的国债专项资金全额收缴中央财政外,立即停止对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计划单列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与此同时,严厉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