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年 %月 &#日国家质量技术管理局令第 "
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
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
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
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
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家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
应用商品条码)
第三条 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
册)
第五条 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
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 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
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三&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五&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
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
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三&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四"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五"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
技术咨询与服务$
!六"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
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
构"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
核%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
!三"负责初审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四"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
咨询与服务&
第三章 商品条码注册和编码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
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
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三条 编码分支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应当
在十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
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编码中心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当自收到
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符合
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
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
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
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
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
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七条 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
码#
系统成员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
码#
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
者标签可印刷面积 $*+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
品条码#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章 商品条码的应用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
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
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 系统成员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
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
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二十二条 系统成员应当委托由编码中心依据国家有
关规定统一组织认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
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并登记证书号码"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
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系统成
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冒用未经
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第二十五条 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
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五章 商品条码变更!续展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之日起 &’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
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变更联系人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
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手续!
第二十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 "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的 #个月内$
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
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
止之日起 #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
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
续!
第二十九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
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
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伪
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以及
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或者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责令改正$可处以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 )’’’’元
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转
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 #’’’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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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三章 商品条码注册和编码
第四章 商品条码的应用
第五章 商品条码变更、续展和注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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