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章 贸易术语与贸易惯例
第二章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第三章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第一章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本章重点:
一、贸易术语的概念
二、贸易惯例的概念
三、贸易术语、贸易惯例的作用及两者的关系
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概念及其发展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二、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一)订立合同时双方需考虑的问题
1、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
2、风险转移的界限;
3、运输方式
4、货物运输、保险及通关手续与费用
5、交易双方需要交接的有关单据
(二)贸易术语的含义
指用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并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由不同的贸易惯例来规定的
CIF伦敦
(三)贸易术语的作用
(1)明确责任,简化手续,节约费用开支
(2)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二、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
贸易术语却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到19世纪中叶,以CIF为代表的单据买卖方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做法。
国际贸易术语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无论在数量、名称及其内在含义方面,都经历了很大的变化,新的术语应运而生,过时的术语则逐渐被淘汰。
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只包括了9种贸易术语。《1980通则》问世时,它所包含的贸易术语已增加到14种。
《1990通则》和《2000通则》包含的贸易术语均为13种,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更加系统化、条理化和规范化。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推出《2010年通则》。主要变化包括术语分类的调整,术语使用说明的增加以及术语总数量的减少。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第二节 国际贸易惯例及其性质与作用
一、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沿用至今。
该规则对于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
(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19年制定,1941年和1990年修订,它包括了6种贸易术语,分别为:
① Ex Point of Origion (产地交货);
②FOB(在指定地点的运输工具上交货)(共6种);
③FAS(在指定地点的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④CFR(成本加运费);(以前为C&F)
⑤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⑥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以前为Ex Dock)
该《通则》主要适用于主要在美洲国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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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是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组织,联合国法律委员会的最高咨询机构。1919年在美国大西洋城发起,1920年正式成立。总部设于法国巴黎。它制定的用以规范国际商业合作的规章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并成为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制定与修改
简称INCOTERMS:International Commercial(=trade)Terms的缩写)。它是国际贸易惯例中包含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 。
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订。
11种贸易术语,分别订明买卖双方应尽的义务,以供商人自由采用。
此后多次修订和补充: 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
2.《2000通则》对《1990通则》的修改
《2000通则》 1999年9月公布,2000年1月1日起生效,以适应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
《2000通则》的适用范围
只限于“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
只限于销售合同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不包含与此有关的运输、保险、融资等合同;
只涉及当事人与交货有关的权利、义务,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它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
《通则》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适用跨国境的货物销售,在一般情况下,卖方或买方就需要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
有些地区,对进出口货物不必办理报关手续,并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为此,《通则》在相关条款加入“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的用语。
《通则》也可用于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在此情况下,通则中任何与进出口有关条款的规定则无作用。
如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表示按《通则》规定办理,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在合同中规定: 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办理。
《2000通则》的主要内容
《2000通则》保留了《1990通则》包含的13种术语,并仍将这13种术语按不同类别分为E、F、C、D四个组。
《2000通则》贸易术语分类
E组(启运)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组
(主要运费未付)
FCA(Free Carrier)
FAS(Free Alongside Ship)
FOB(Free On Board)
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
(主要运费已付)
CFR(Cost and Freight)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Carriage Paid To)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成本加运费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运费付至
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
(到达)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Delivered Ex Ship)
DEQ(Delivered Ex Quay)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DDP(Delivered Duty Paid)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货
清关:是指无论何时,当卖方或买方承担将货物通过出口国或进口国海关时,不仅包括交纳关税或其它费用,而且还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办理有关的行政事务的手续以及向当局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
现在有些地区,如欧盟内部或其它自由贸易区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不必办理报关手续,并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
为此,《通则》在相关的A2和B2(许可证、其它许可和手续)以及A6和B6(费用划分)条款都加入“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WHERE APPLICABLE)”的用语。
据此明确了对无关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在无需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即可免除买卖双方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交纳有关的关税、捐款和其它费用的义务。
3.《2010通则》对《2000通则》的修改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国际商会对《2000年通则》进行了部分修改,形成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通则》与《2010通则》贸易术语对比
目的地交货DAP
运输终端交货DAT
目的地交货DAP
目的地交货DAP
《2010通则》
新分类
保留情况
《2000通则》
旧分类
各种5
删除
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各种6
删除
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各种5
删除
未完税交货DDU
各种7
保留
完税后交货DDP
各种5
删除
边境交货DAF
D (5)
各种4
保留
运费、保险费付至CIP
各种3
保留
运费付至CPT
水运4
保留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
水运3
保留
成本加运费CFR
C (4)
水运2
保留
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水运1
保留
装运港船边交货FAS
各种2
保留
货交承运人FCA
F (3)
各种1
保留
工厂交货EXW
E (1)
国际商会在推出《2010通则》时还强调,如当事人愿意采纳《2010通则》,应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本合同受《2010通则》的管辖”.这样,《2010通则》对双方当事人就有了法律效力,有助于避免对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而引起的争议。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