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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
合同号:(20 )业务字第 号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共
同签署:
转让方:
__________(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__________(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__________(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以上各方合称为“转让方”)
受让方:
__________(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__________(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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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联系电话:
(以上各方合称为“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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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方和受让方系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
__________出资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__________出资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__________出资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3、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合计____%的股
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代表________万元出资。其中,
________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_____%的股权,代表
______万元出资;
________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_____%的股权,代表
______万元出资;
________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_____%的股权,代表
______万元出资;
4、受让方同意受让上述项目公司_____%的股权。
为了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各方签
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股权转让及转让价款
1、________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将其合法持有的项目公司
____%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受让
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前述股权;
__________ 同 意 按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项 目 公 司
____%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受让
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前述股权;
__________ 同 意 按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项 目 公 司
____%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受让
4
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前述股权;
2、转让方均同意对方向受让方转让上述股权,并放弃对对方转
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1、受让方于本协议签订后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 50 万元整作为股
权转让定金。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受让方指定的协议签署地的银行办理股
权转让款共管账户,将转让价款的人民币 550 万元存于此共管账户。
在下列条件均得到满足后,将该笔款项划转给转让方:
(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各项文件、协议已经各方妥为签署,
且各方已就签署和履行该等文件取得了全部必须的批准、同意和授权;
签署该等文件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
协议的约定;
(2)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完整、真实、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3)如果除转让方外,项目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则该转让行为
已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并且转让方已协助受让方获得该其他股
东出具的《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承诺函》;
(4)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供如下文件:
Ⅰ、同意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____%项目公司股权并同意修改公
司章程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Ⅰ、项目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Ⅰ、受让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交易文件签署后,项目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经营、财务状
况或资产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且不存在任何会对本协议项下交易
或交易的合法性,或对项目公司的经营处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法规、
规章、行政措施、诉讼或其他争议程序;
(6)转让方或项目公司已经完全并适时地履行了其在本协议以
及其它交易文件项下自身的义务,且没有发生各自签署生效的交易文
件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任何可能危及项目公司财产安全或可能
损害其在任一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的情形;
(7)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以项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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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获得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标志)
并向受让方出具了新颁发的项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项目公司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变更股东名册并向受让
方出具出资证明书,证明受让方合法拥有项目公司 100%的股权;
(9)转让方办理完毕项目公司所有证照变更转移手续,包括但
不限于注册地址由现地址迁至北京市朝阳区、经营许可证迁入北京等;
(10)受让方要求的其他前提条件。
3、受让方于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第二款项下所有手
续)办理完毕 5 个月后,将股权转让尾款 万元转至转让方指定
账户。
第三条 股权的交割及变更登记
1、本协议生效日即为标的股权的交割日。受让方自股权交割日
起拥有对标的股权的所有权,享受股东权利,并拥有与标的股权相关
的一切权益。
2、在本协议签署后 10 日内,转让方应督促并协助项目公司办理
完毕本协议项下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项目公司就本协议
项下的股权转让取得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标志),包括但不限
于出具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在工商登记机关要求的文件上盖
章,并按照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如需)等。
3、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10 日内向项目公司交还出资证明,
同时项目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10 日内向受让方出具关于受让方向
项目公司出资情况的出资证明。出资证明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公司名称;
(2)项目公司成立日期;
(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4)项目公司实缴资本;
(5)受让方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6)出资证明的编号及签发日期;
(7)项目公司盖章。
第四条 债务处理
1、各方确认,截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项目公司共有_____
笔尚未归还的既有债务,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共有____笔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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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人民币_____元;各笔既有债务及或有负债详情见本协议附件一;
2、转让方承诺,在股权交割日后,对附件一所列债务负责进行
解决(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贷款等合法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或承
担代为清偿的义务。对受让方及项目公司因该等债务而支付的任何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向债权人清偿该等债务而支付的款项、律师费、诉
讼费等)及因此受到的损失,转让方应当予以全额补偿,且各转让方
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转让方对自身的承诺与保证如下:
(1)转让方具备与签署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转让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转让方的任
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组织文件的规定,也不违反或不会导致转让
方违反其作为一方的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有效协议或合
同的规定;
(3)转让方所认缴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并完成验资,
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4)本协议一经生效即构成对转让方合法的、有效的且有约束
力的义务;
(5)转让方合法享有标的股权,并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处分标的股权及履行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
(6)转让方已就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取得了全部必须的批准、同
意和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具与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相关的股东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等);
(7)各转让方承诺,就本协议项下每一转让方需要承担的义务
和责任,各转让方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转让方对项目公司及标的股权的承诺与保证如下:
(1)项目公司系依据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国家试点内资融资
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已按时足额缴付;
(2)转让方单独、完全的享有其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持有的项
目公司的股权,并且任何其它第三方对于该股权不享有任何权利,不
存在和项目公司现有股权、注册资本或增加的注册资本有关的下述任
何情况:(i)任何股东权利和权益的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
的安排,或(ii)任何有关于可转换有价证券的优先购买权、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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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权利和权益,或(iii)由任何司法和行政部门实施的查封、扣留、
冻结或强制过户措施,或(iv)项目公司现有注册资本或股权上现有
或已经建立任何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物权或第三方权益,(v)转
让方购买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股权时没有按时或足额支付全部购
买对价;或(vi)任何可能影响到转让方对于项目公司现有注册资本
或股权享有的任何股东之权利和权益,或可能致使任何第三人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任何对项目公司现有注册资本或股权之任何股东权利和
权益的情形;
(3)转让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关于
标的股权和项目公司的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转让方已经按照法律缴清其持有标的股权应付的税收、出
资及其他应付费用;
(5)转让方确认在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权转让交割后,受
让方成为标的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且转让方出售、转让和转移标的
股权及其在标的股权中的所有权和其他有关权益的权利不受任何限
制,且不需要获得任何其他主体的同意;
(6)转让方与项目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以及项目公司与其他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交易”)均合法和公允,不存在任何利
用关联方交易进行抽逃出资或向转让方或其他股东(如有)或关联方
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7)转让方将标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获得的对价(即转让价
款)不低于标的股权的公允价值,该等转让并未损害转让方的债权人
的利益;
(8)转让方承诺项目公司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负债(包
括而不限于既有债务、或有债务、担保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
约定或法定的权利限制等,下同)已在本协议附件一完整、准确地披
露。转让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 5 条负责解决该附件一所列债务。如受
让方因该等债务而受到损失,则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追偿,转让方有
义务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9)转让方保证将确保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完
成股东名册变更、修改项目公司章程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10)项目公司没有设立其它子公司或分公司。项目公司没有对
任何其它实体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收购、新设、参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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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目公司现有或计划开展的业务的各种证照、政府批复、
许可证、资质证书均有效存在;项目公司、转让方均不存在任何违反
上述证照、批复、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的要求的行为或者情形;
(12)项目公司成立至今在每一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并且没有违反其取得的各项证照、政府批复、许可证、资
质证书的各项限制,其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批准、认可,包括
但不限于工商、金融、项目、质监、卫生、税务、建筑、土地使用和
管理、市政、规划、建设、环保及劳动等方面。项目公司、转让方不
需要就其目前的经营活动取得额外的证照、政府批复、许可证、资质
证书;
(13)项目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仓库、机器和设
备):(i)处于良好的维修状况,并且已按照适当的技术规格、环境、
职业健康及安全规则和任何适用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予以定期的及适
当的维护;(ii)能有效和适当地用于购置或维持该等资产的目的;(iii)
并非危险、报废或需要更替或替换的;(iv)目前全面符合一切适用的
建筑规章、公用设施规章、消防守则、职业安全守则及其它相似的政
府规定的要求;(v)不受制于禁止业务开展的任何现行的和可预见的规
划法规、通知及法令及其它限制;(vi)不受制于任何有关在交割之前
发生的或偶然发生的事件的权利主张、诉讼、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
调查;且(vii)不受制于任何涉及或影响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性或
重大缺陷并且所有资产均是处于良好运作状况,并且维护符合项目公
司要求,且适合其用途并现正处于商业运作中,及在可预见的将来不
需要重大支出;
(14)项目公司享有对任何其拥有、持有或使用的非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知识产权或其它无形资产(以下合称“项目公司资产”)合
法所有权和/或使用权,除已向受让方披露的权利负担状况以外,任
何该等项目公司资产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权利。不存
在和项目公司资产有关的下列任何情况:(i)任何有关项目公司资
产的信托或类似的安排,或(ii)任何司法或行政部门实施的查封、扣
留、冻结或强制转让措施,或(iii) 任何可能影响到项目公司对于项目
公司资产享有权利和权益的情况,或可能致使任何第三方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任何项目公司资产的权利和权益的情况;
(15)对于项目公司拥有的每一项不动产,项目公司占有该不动
产的全部,并且无其它人实际地或有条件地占有、使用或控制该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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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该不动产及对不动产的一切规划、建设、验收和使用均遵守各项
中央和地方法规和规定。项目公司是每一项不动产所对应的土地使用
权和/或房屋产权的唯一法定所有人,且全权拥有该等土地使用权和/
或房屋产权,并且全权拥有出售该等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产权的收
入和不动产上的一切定着物、装置、工厂和设备,且不附带任何权利
负担;对于项目公司拥有的每一项不动产,项目公司(i)已就使用土地
取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ii)在取得该不动产过程中依法履行了
相关的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或协议出让程序并依法签署了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iii)已支付了与取得场地出让土
地使用权相关的所有必要款项(包括对农民的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和契税、印花税等所有适用的税费);(iv)已取
得所有场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且收到了由相关土地管理机关向其颁
发的证明其具有对场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证;(v)在场地
上所有房屋的建设过程中已经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手续;且(vi)已取
得所有由相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向其颁发的证明其对场地上所有房屋
拥有所有权的全部权属证明;
(16)对于项目公司租赁、承包或转包的每一项不动产,项目公
司占有该不动产的全部,并且无其它人实际地或有条件地占有、使用
或控制该不动产;该不动产及对不动产的一切承包、租赁、转包、规
划、建设、验收和使用均符合各项中央和地方法规和规定,且不附带
任何权利负担。对于项目公司租赁、承包或转包的每一项不动产,(i)
经签署的租赁、承包或转包合同原件由项目公司掌握并拥有,并且所
有该等合同均有效、有约束力并具有充分效力;(ii) 租赁、承包或转
包行为已经得到出租方、发包方或承包方适当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并
且得到有权的政府部门的适当批准和备案;(iii)项目公司已按照合同
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其有责任支付的对价及所有其它收费,并已在一
切重要方面遵守及/或履行合同中对项目公司的所有限制和义务; (iv)
租赁、承包或转包合同合法有效,未在任何方面失效或可撤销并且已
向相关房地产和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如要求);且(v)项目公司充分享
有租赁、承包或转包合同所规定的全部的合同权利和物权(如有);
(17)项目公司合法拥有其开展其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全部知识
产权。项目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专利、商标、服务商标、商业名称、著
作权、软件权利、域名、技术诀窍、设计权利以及发明、许可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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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知识产权权利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项目公司一直勤勉行事以维持
其持有的知识产权有效性。项目公司的经营不侵害且不可能侵害第三
方的知识产权。第三方未曾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声称项目公司的经营
侵害或可能侵害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对项目公司使用任何项目公司
所拥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提出异议。没有任何第三方侵害或可
能侵害任何项目公司所拥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
(18)项目公司作为协议一方的任何总包、分包、采购合同或其
它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均合法有效并对相关方具有约束力。项目公
司已依照法律和合同适当履行了其作为协议一方的总包、分包、采购
合同或其它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不存在会导致重
大不利影响的违约行为,并且不存在可能导致任何此类违约的情形;
(19)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项目公司的章程或其它形式
的项目公司文件或应适用于项目公司和/或转让方的法律、法规和政
府部门的行政命令,或其它任何项目公司和/或转让方为其中一方订
立的合同或协议。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不会解除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或
者授予其行使任何权利(包括任何终止权、优先取得权或其它选择
权);
(20)项目公司和转让方从未从事或达成任何可能导致重大不
利影响的行为或协议;
(21)项目公司和转让方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到按照本协议项
下条款和条件所达成的预期交易的实现的未清偿债务和法律责任;
(22)项目公司提供的帐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
目公司经审计的_____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项目公司管理层准备的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未经审计的会
计报表)反映了项目公司在相关报表日的真实、公正的业务状况;并
且包括了应当予以记录之全部信息的完整、准确且不产生误解的记录
内容。自项目公司成立以来,项目公司的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均未
曾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并且未曾发生可能引起任何该等变化的事
件、事实或情况;
(23)项目公司主要财务制度、账册、管理以及凭证和发票使用
以及税务申报和预扣、预缴均基本符合中国财务和税务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因拖欠税款,迟缴税款、逃税、骗税或其它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的行为而被公开调查或处罚的情形;
(24)项目公司已经披露了项目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全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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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项目公司在任何关联交易的任何方面均符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
规之规定并且真实合法及有效并遵照日常交易过程中公允市场条件。
除此之外,项目公司不存在任何其它关联交易;
(25)本协议生效之前,除已向受让方披露的已签署的个人劳动
合同外,项目公司未签订过其它个人年度工资总额超过人民币贰拾万
元(¥20 万元)的劳动合同或和其雇员达成过任何离职补偿金超出
国家法定给予员工的离职补偿金标准的协议(无论是和雇员集体签署
或和个人签署,无论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
(26)项目公司未出现由于违反任何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
政府劳动主管部门的处罚的情形。项目公司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要求
足额缴付其员工的各项法定基金和社会保险。项目公司均不存在尚未
向任何员工支付任何应付报酬;就项目公司的每名雇员及每一名前任
雇员而言,项目公司已遵守全部适用法律法规、雇佣条款和条件,并
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了关于业务中的每一名雇员健康安全的所有责
任,且未就任何事故或伤害对任何业务中的雇员产生责任,且项目公
司没有收到因未遵守劳动法律而针对其的任何索赔的通知;
(27)项目公司未与任何雇员达成关于股份激励、股份期权、与
利润相关的酬金、利润分享奖金或其它奖励计划或类似安排;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项目公司不存在(或拟采取)为其所有或任何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它雇员的任何股份激励方案、股份期权方案或利润
分享、奖金、佣金或其它类似奖励方案;
(28)项目公司未因环保方面的违法行为遭受任何政府环保部
门的公开调查和处罚。项目公司已获得了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定所要求的所有环境许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竣工验收和各项排污许可),且现在已经并遵守了
该等环境许可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所有要求;
(29)项目公司未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
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或为影响政府部门的决策而向政府
部门、政府官员提供任何财物或者其它利益;项目公司未出现因违反
商业贿赂方面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司法部门的公开调查和处罚的情
况;
(30)除向受让方书面披露的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诉、
调查或其它法律程序外,项目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进行中的标的在人
民币拾万元(¥10 万元)以上的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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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程序。项目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依照法院、仲裁机构或其它司
法、行政部门作出的判决、裁决或决定应受制于法律责任或义务的情
况;
(31)可能影响转让方和项目公司充分履行在交易文件项下的
义务之能力或者受让方达成交易文件的意愿的文件、声明和信息,均
已向受让方充分披露。转让方和项目公司在受让方及其顾问对项目公
司进行尽职调查和交易文件的准备和谈判期间,向受让方或其顾问提
供的、和交易项下拟议交易或者项目公司业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声明
以及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转让方和项目公
司均不持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充分履行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之能力
或者受让方达成交易文件的意愿的文件、声明和信息。
第六条 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受让方具有完全的权利签署、履行本协议。所有为签署、履
行本协议所要求的授权而应采取的行为已经采取,或在交易完成前必
定采取。
2、受让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会:
(1)违反其任何组织文件的规定;
(2)违反或与任何法律、法规或政府命令相抵触;
(3)受其签订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或其对任何第三方作出的
承诺或保证(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的限制或约束。
第七条 费用承担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各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做
的工商变更登记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
工商变更登记费),由转让方承担。
第八条 保密
1、除事先取得其它各方的同意的情形外,各转让方及受让方均
不得向任何人泄露由于其是本协议的一方而知晓的有关任何项目公
司或本协议任何一方的业务的任何商业秘密、秘密工艺、方式或方法
或任何其它机密信息(“保密信息”),也不得允许其任何关联方、董
事、高级职员、员工、股东、代理人或代表泄漏该等保密信息,除非
涉及方于协商本协议之前已知晓该等保密信息并以该等知晓程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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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或者除非该等保密信息属以下三种情况的信息并以以下情况为限:
(1)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2)非因违反本协议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3)从对该等信息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
2、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或项目公
司任何事宜对外发出任何公告,但根据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或对其具有
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发出公告除外。
3、转让方、受让方应对其任何关联方、董事、高级职员、员工、
股东、代理人或代表违反本第八条中所列任何条款的行为负责。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
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该方为此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及处理纠纷所发
生的所有费用)。
2、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十三条宣布解除本协议的,不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3、若因转让方及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的工商
登记变更未能在第三条第 2 款约定的工商变更登记期限内办理完毕,
受让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受让方决定解除本协议的,
则转让方应当赔偿受让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4、任一转让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各转让方应就相关
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对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通知
1、各方在本协议文首列明的联系方式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
各方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传真,就履行本
协议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相对方。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
后第 5 日;
(3)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3、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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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争议解决和终止
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
2、对于本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除非生效判决另
有规定,各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
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
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二条 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变更和终止
1、对本协议进行的任何变更均需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
面形式作出。
2、如果非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款约定的条件
在本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未被全部满足(本协议第九条第 3 款约定的
情况除外),经书面通知转让方后,受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承
担任何责任,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3、发生本协议第九条第 3 款约定的情形的,受让方有权根据本
协议第九条第 3 款的规定解除本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转让方应
当按照第九条第 3 款的约定向受让方承担责任。
4、如果转让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规定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
一陈述及保证被证明不真实或虚假,致使本协议项下交易目的无法实
现的,受让方可以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
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
法规内容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经各方书面同意可解除本协
议。
6、除依据第十三条第 2、3、4、5 款及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本协议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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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其他
1、各方在此确认,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事宜,若本协议各
方为办理标的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应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就股权
转让事宜另行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的,该等协议、文件仅用于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各方的权利义务仍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
2、本协议所列明的保证和承诺均是分别和独立的,除本协议另
有明文规定或各方另行书面约定外,不得因本协议任何条款中可能包
含的任何相反的意思表示而受到限制。
3、本协议的约定包括本协议所列明的保证和承诺,如未按本协
议及时完成履行此等约定仍然全面有效。
4、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享有的、或要求另
一方履行义务的或追究另一方责任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构
成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之放弃,单一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权
力或特权亦不应排除对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5、本协议各方须做出及签署或确保做出及签署所有为执行本协
议的条款所需的进一步行动、行为、事项和文件,以使本协议所预期
的目的完全实现。
6、本协议所有段落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任何情况下均
不影响对本协议内容解释。
7、本协议是各方就本协议所涉内容的完整文件。本协议,连同
本协议的任何附件构成本协议各方的全部协议。如本协议的规定与各
方此前签署的意向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比如: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其他书面和口头的约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本协议
的内容为准。
8、本协议壹式_______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及其他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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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转让方:
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签字)
受让方:
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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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项目公司债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