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手册
一、基本概念
集体协商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以进行平等
协商为目的的小企业联合组织 用人单位的含意最好参照劳动合同法释
议的内容来定义)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
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
其他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
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二、目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
不断加大,我国劳动关系主体逐步确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
杂化的发展态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日益繁重和艰巨。建立平等
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
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
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深化企业改革,调动和保
护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
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
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坚决维护职工的经
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
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
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
益。”同时,在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及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中,
《工会法》还分别对工会如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
合同等,在程序和内容上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2 号令)。这是指
导和规范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
同管理的部门规章。
(五)《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会要依法与企业
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
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六)(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一节集体合同,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四、协商原则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五、协商内容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 年《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
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包括:
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二)工作时间。即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
机关、团体等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加班
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法定节假日、
年休假、实行特殊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日休息即 8 小时以外自己支配的时间;周休息
即每周休息两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1 天(元旦 1 天、春节 3 天、清明节 1 天、劳
动节 1 天、端午节 1 天、中秋节 1 天、国庆节 3 天)和其它妇女节、青
年节、少数民族节日等;
探亲假即职工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或父母而享有的休假;
年休假即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职工每年享受的带薪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
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操作规程;
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
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职工的福利待遇包括: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
活动的经费来源,职工生活条件和住房条件的改善,职工补贴和津贴标
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
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
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
的安全和卫生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主要内容是:凡男女职工从事同
样的工作时,享有领取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对女职工不得以结婚、怀
孕、生育、哺乳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待遇;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对女职工的身体
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实行女职工“四期”保护等。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
(七)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八)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
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九)奖惩。主要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十)裁员。主要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
法和补偿标准。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六、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程序
(一)产生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每
方至少 3 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
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与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
委托一名代表担任。职工一方的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选举产生。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占有一定比例的企业,职工一
方代表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职工代表。企业一方的代表由企业确定。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行业
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获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后产生;首
席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半年以上的,应当视为
自动放弃代表资格,有关一方`应当推举新的代表,并通知另一方。
(二)提出要约并做出回应。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
方应当在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双方商定协商的时间、地点、
内容及有关事宜。
(三)集体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内容,双方协商代表有义务向对方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进行集体协商。涉及保密规定或者商业秘密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协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集体
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
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四)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
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
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
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
获通过。
(五)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六)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
将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五份及说明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登记;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
级地方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
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符违反有关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七)正式生效,公布于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书面通知签
约双方;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
议的,签约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或者做出说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重新报送。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
议的,应当通过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企业提出书面意见。企
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七、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职工权益缺乏保障、劳
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在这类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
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
同工作。
(一)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要在各县、区党
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支持下,与劳动行政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
协会(企业代表组织)等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要主动与县、区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研究解决报送审核问题,
(二)区域性行业性协商的主体。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工会组
织和行业工会组织代表本区域、本行业的职工,与企业代表组织(主管
部门或行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或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
合同。企业方面的代表必须得到所代表的企业的书面授权委托。
(三)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可由相应工会组织和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召开区域内或行业用人单位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对所辖企业和职工双方
具有约束力,企业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
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南宁市××公司(企业)集体合同
甲方:XXXX
乙方: XXXX 工会
为稳定和协调企业的劳资关系,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明确企业和企业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承诺
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集体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 3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合同到期前 30 天内,双方应召开会议协商,做好修订、重订工作,
如双方末提出修订、重订和终止意见,则本合同效力延续至新合同生效之时
止。
第二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一、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
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
挥。
二、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
动防护用品,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按国家规定定期安排从事确
实存在职业危害工作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三、企业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职工接受职业培训提
供必要的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制定和实施
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三条 劳动纪律
一、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职工进
行规范管理。
二、职工应严格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管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企业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由于
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
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
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
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
抢修、抢险、救灾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本条所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限制。
二、职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的休息休假权利。
三、职工的探亲假、婚丧假等休假待遇按国家规定和企业制定具体办法
执行。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支付不低于当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
上,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具体情况,实行岗位结构工资制度。具体规定见企
业当年“职工收入分配实施指导方案”。
二、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的时间为每月х日。职工完成企业规定的工作
任务或生产定额任务的,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报
酬。
三、企业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支付
加班加点工资,按月结算发放,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月(季、年)
结算发放。
第六条 保险福利
一、企业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参加社
会保险,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
医疗、工伤、女工生育保险)。
二、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
职工有权享受企业规定的其他各项福利待遇。
第七条 劳动合同管理
一、企业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企业和职工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以职工自愿为原则,在遵守
平等、协商一致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三、企业应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按时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
订、终止或解除手续;劳动合同期满后,非职工方面原因未办理劳动合同终
止或续订手续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的自动续延。
四、劳动争议的处理
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
请调解,或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奖惩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根据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当年各种劳
动竞赛、奖惩措施等方案中关于奖励、处分、处罚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效益、
集体利益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企业各
项规章制度、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损害企业利益,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的
职工给予处分或处罚。每月实行的动态管理列入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九条 裁员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以解除职工
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
2、如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确需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
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
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工一式五份,报送 XXX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订双方各
执一份,报市总工会、XXX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 XXX 工会各一份。
二、本集体合同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如劳动行政主管
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有
效期为三年。生效后 15 日内向企业全体职工公布。
三、为确保集体合同的执行,甲乙双方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对合
同的执行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当事人双方代
表研究处理,并向职代会报告。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
都有提出修改本合同条款的权力。
四、 如甲、乙双方对合同某项内容尚有不尽事宜,可向对方提出,就某
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约束力。
五、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
法律、法规执行。
XXXX (盖章) XXXX 工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工会主席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文本仅供参考,协议双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协议的制定,可
相应增加或减少协商约定的项目、条款。)
南宁市××公司(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与约
束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经公司与公司工会平等协商,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协商内容
公司与公司工会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
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分配办法及其他与
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平等协商。
第三条 工资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1、工资分配形式:
(1)管理人员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工资构成为:岗位等级工资+年功
工资+各类津贴补贴+效益工资。
(2) 部门(岗位)实行提成工资制,工资构成为:底薪+经销额提
成
(3) 部门(车间)实行计件工资制。工资构成为:底薪+津贴(不
全额计件)
具体工资分配方案见附件《 公司工资分配方案》
2、工资支付: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在
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
况下,公司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3、公司根据员工岗位情况及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各项津贴。
4、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每月 X 日为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发放时向员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5、公司根据员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公司经济效益情况发放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按季度发放。
6.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占
用时间不影响其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
第四条 加班工资的计发
1、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本人
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本人日
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分别
按照员工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工资报酬。
2、加班工资按月结算发放。
第五条 员工婚丧假、年休假、探亲假和生育(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公司按
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低于南宁市最低工
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七条 员工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不得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但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或代扣代缴(代交):
1、员工旷工或事假的。
2、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
有关规定扣除员工工资用于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原则上不超过该员
工当月工资的 20%,且扣除后工资余额不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和损害赔偿等
费用。
4、应当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或代扣代缴(代交)的其他
费用。
第八条 经济补偿和赔偿
1、公司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员工因本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公司出资为员工提
供专业技术培训,员工还应向公司赔偿培训费用,赔偿费用以劳动合同尚未
履行部分计算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签订了专项培训协议的,则按协议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
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 2003 年 375 号令)执行。
第十条 工资的调整
1、当公司经济效益增长时,员工的工资应随着增长;当公司经济效益下
降幅度较大或经营亏损时,员工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
2、公司根据上年经济效益情况、当年生产经营情况的预测及《南宁市企
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两低于”(即工资总额的增幅
低于经济效益的增幅,职工平均工资的增幅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幅)的原则,
在工资指导线的预警线和下线的区间内,围绕基准线,合理确定本公司工资
水平的增长幅度。
3、当本年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公司与工会平等协商,
可对工资水平增长幅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增加员工工资应综合考虑的因素
1、公司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2、本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3、本市行业人工成本水平;
4、本市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5、本市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
6、资产保值增值率;
7、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5、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 协议的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 N 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在有效期内,每年×月为公司协商确定调整职工工资的时间。根据上
年决算情况,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基数和增资时间。协商增资情
况,由协商小组成员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3、协议到期前 60 天内,公司与工会应召开会议协商,做好协议的重新签订
工作。
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协议:
1、协议期满;
2、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3、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4、企业因破产、兼并或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
困难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权力、义务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
处理程序进行解决。
第十五条 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及社会保险等待遇按集体合同的约定
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 7 日内由公司将协议一式六份送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审查,审查通过后,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份,市总
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各一份。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通过的审查意见送达公司
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司工资分配方案》
XX 公司 (盖章) XX 公司工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工会主席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文本仅供参考,协议双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协议的制定,可
相应增加或减少协商约定的项目、条款。)
南宁市××公司(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甲方:××××
乙方:××××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
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
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经××××与××××工会集体协
商,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二条 本协议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
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
康发展。
第四条 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
大女职工参与、依法维护的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五条 逐步提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中女代表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六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
第七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
程,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八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
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
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
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
代表参加。
第十条 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
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一条 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两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
第十二条 每年举办一期女职工干部培训班,每年组织女职工干部到姐
妹单位对口交流一次。
第十三条 每两年开展一次女职工大型文体等活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从事科学、技术、
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
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
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
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
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
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
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
职生产(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二十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
假 1 天。
(二)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企
业可给予休假 1 至 2 天。
(三)按月发给女职工妇女卫生用品。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
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可算作劳动时间。
(三)对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
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 1 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
困难者,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提前休息(15 天以内)。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产假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 15 天。
(三)多胞胎生育,每多生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四)已婚女职工年满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 14 天,在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 20 天。
(五)产时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增加假期 14 天。
二、终止妊娠假(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一)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
(二)怀孕 4 个月(含 4 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
给予 42 天产假。
(三)怀孕 7 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按生育假处
理。
(四)流产时出血较多、体质较弱者,经单位批准,可酌情增加 5 至 10
天产假。
(五)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 1 至 2 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 2 次哺乳时间,
每次 30 分钟。
二、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
三、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
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四、婴儿满 1 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
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不得超过 6 个月。
五、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女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
位同意,可享受 6 个月至 12 个月的哺乳期,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 80%
核发工资。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
女职工,企业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照南宁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或医疗等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照南宁市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
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二十八条 每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并支
付配合检查费用。在职女职工普查妇女病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怀孕,在企业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
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企业负担。
第三十条 为实施对企业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企业与工会实行有效的
密切合作,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
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
小 组 , 每 年 对 协 议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联 合 检 查 , 检 查 组 成
员 。
第三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
关争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
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
订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总女职工部各一份。双方必须依
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盖章) ××××工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工会主席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文本仅供参考,协议双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协议的制定,可
相应增加或减少协商约定的项目、条款。)
关于 20XX 年―20XX 年《XXX 企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女职工
权益保护协议)》的决议
XXX 企业 20XX 年 X 月 X 日召开第 X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 X 次全体会议,
应出席会议代表 XX 人,实到代表 XX 人,委托投票 X 人(有书面委托书)。
到会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了 20XX 年―20XX 年的《XXX 企业集体合同(工
资协议或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发出表决
票 XX 张,其中委托投票 X 张;收回表决票 XX 张,其中委托投票 X 张。在
发出表决票中,有效票 XX 张;无效票 XX 张。在 XX 张有效票中,同意票 XX
张,不同意票 XX 张,弃权票 X 张;同意票数超过了应到会代表数的 50%。
20XX 年―20XX 年的《XXX 企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女职工权益保护
协议)》获得了 XXX 企业 20XX 年 X 月 X 日召开第 X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 X
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执行主席:
总监票人:
计票人:
主席团成员:
XXX 企业第 X 届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章)
年 月 日
XXX 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
协商小组名单
甲方:首席代表:XXX(厂长)
代 表:XXX(副厂长)
XXX(办公室主任)
XXX(财务科长)
XXX(企管科长)
乙方:首席代表:XXX(工会主席)
代 表:XXX(分会主席)
XXX(女工主任)
XXX(职工代表)
XXX(职工代表)
年 月 日
XXX 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
双方名称
甲方:企业名称:XXX 公司(厂)
企业性质:国有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
法定代表人:XXX
协商首席代表:XXX
代表人数:5 人或 9 人
企业职工人数:XXX 人
企业地址:南宁市 XXX 路 XX 号
首席代表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乙方:职工代表、工会
职工人数:XXX 人
协商首席代表:XXX
首席代表职务:公司(厂)工会主席
代表人数:5 人或 9 人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年 月 日
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委托书
为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协调
本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特此委托 XXXX 区 XXXX(主管部门)代表本企
业法人与 XXXX 区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
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企业法人代表 XXX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XXX 企业关于签订集体合同
(工资协议或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报告
XXX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南劳字(2002)36 号]文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
情况,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女职工权
益保护协议)有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经第 X 届
职工代表大会第 X 次全体会议(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签订本集体
合同(工资协议或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
请审查。
XXX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