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总第106期)
2017年 3 月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Shanxi radio & TV University
No. 1
Mar. 2017
另 m 旅 游 同 纠 纷 问 題 探 析
□ 袁 鹰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山 西 太 原 03)027 )
摘要:另付费旅游纠纷已成为我国旅游纠纷的焦点现象。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不清晰是纠纷发生
的主要诱因之一。国内不少学者都在旅游合同研究方面取得成果,其中专门涉及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
的仍居于少数。本文 通过分析另 项目合同的 、特点,发掘另 合同中包含的隐含
, 明 主体权利义 系, 另 项目合同 点,为规范合同 与履
行提出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另 合同;包价旅游合同;补充合同;隐含条款
中图分类号:D923. 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350 (2017) 01—0068—04
另付费旅游项目作为打造个性化旅游、定制化旅游的
重要手段,是现代 不可或缺的部分。随着“哈尔滨天
价鱼”等另付 事 动全国,社 点迅速向
另付 项目聚集,这使我们不得不对另付 项目
合同问题进行审视。
_ 、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概述
(一)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是在旅行过程中,由旅游者与随
团导游(旅 行 社 ) 包价合同未事先约定,须
另付 项 目 的 、服务、价款等内容达成一致所
订立的合同。
梳理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发现其具有如下特点:1、另
付 项目合同 定的形式与格式, 认可
即可,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目前《合同法》、《旅游法》都没
另付 项目合同的形式 。2、另付费旅游
项目合同的双方必须与包价旅游合同主体一致。即一方当
事 是包价 合同中的 ,属于实际履行人。
另 事人是以随团 代表的旅行社(包括组团社
收稿日期:016—1 —03
基金项目:山西省现代远程教育学会2016年度课题“解决当前旅游纠
纷的法律法规研究”(SXKT201618)
作 者 简 介 :袁 鹰 (1980— ),男,山西阳曲人,山西广播电视大学,讲
师。
及地接社)其也是包价旅游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合同主
体 不 能 。部分观点认为, 可以直接和经营另付
项目的旅游履行辅助人订立合同。 点的问题在
于:如果将旅行社 排除在另付 合同主体之外,合
同本身与包价 合同 联系,另付费的特性随之
消失,这样就成 消费合同而非 合同,更称不上另
付 合同。由 ,经营另付 项目的旅游履
行辅助人不能 签订另付 合同。3、另付
项目合同的订 履行必须限定于包价 合同实
际履行过程中,包价旅游合同实际履行前或履行完 都
无法订 履行。4、另付 合同 表面看是仅就另
付费旅游项目有关事项 达 成 的 ,但其还包括隐含
款:即旅行社在另付 活动 承 、订票、
交 等 。另付 项目是 可以选择
的自费项目,而不是与旅行社无关的 消费行为。
(二)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的实质属性
另付费旅游项目的外在表现与委托旅行社代办票务、
预定席位等 以及游客作为消费者进行自主消费的行为
非常相似,因此各方对另付 项目合同是否属于
合同,应属于包价 合同的补充合同、从合同,还是
的旅游合同一直存有分歧。
另付 项目合同是以包价旅游合同签订为基础
的。其主体与包价 合同一致,时间限定在包价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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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 月 袁 鹰 :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纠纷问题探析
同履行过程中,内容围绕增加包价旅游合同未包含的旅游
项目有关事项协商达成契约,其实质符合包价旅游合同至
少提供两项以上服务的要求条件,应将其视作包价旅游合
同的补充合同。有观点认为,补充合同应与原合同保持一
致的形式,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如果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
补充合同,应与包价旅游合同一样采用书面形式,而其形式
却具有不特定性的特点,应将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视为包
价旅游合同的从合同为宜。笔者认为,从合同是以主合同
的存在为基础规定不同事项的合同,虽然另付费旅游项目
合同的存在是以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为基础,但其内容范围
完全与包价旅游合同相同,并非规定不同种类的事项,其实
质是对包价旅游合同内容的调整,因此应属补充合同。至
于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的形式不能保证与包价旅游合同一
致 ,应将其视为形式上的瑕疵。
二、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一)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的成立
另付 项 合同的成 包价 合同
签订并已生效履行基础上。签订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的一
方主体只能是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代理签订包价
旅游合同的代理人不能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与旅行社直
接签订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一般是
在包价旅游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游客本人与导游当面订
立 ,如果是他人代本人与导游订立了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
必须事先得到本人的授权,否则将使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
状态,只有得到当事人本人认可才能成立。另付费旅游项
目合同另一方主体是旅行社。实践中多表现为,在旅行期
间随团导游代表旅行社直接与旅游者签订另付费旅游项目
合同,这种情形中确实包含个别导游组织另付费旅游项目
但旅行社并不知晓情况的情形。纠纷出现时,旅行社往往
会以未授权导游组织此活动或以这是导游与游客的私人行
为为由,极力否认自己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主体身份。笔
者认为,随团导游是代表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的,包价旅游
合同履行期间其服务旅游者的任何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
后果应归于旅行社。即使真的存在导游在旅行社不知情状
况下私自组织另付费活动的情形,也是旅行社内部管理问
题 ,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我国法律实践中一般也都判定
旅行社对此承担责任。
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的内容是在包价旅游合同的基础
上 ,就增加未包含的旅游项目协商一致达成契约,通常包括
另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及旅游者需另支付的价款两方面内
容。需要注意的是,不论合同是否做出明示,即便采取口头
形式仅就主要内容做出最简略的约定,另付费旅游合同也
都包含如下基本内容:1、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补充协议,旅
行社方面按照《旅游法》有关包价旅游合同的规定提供组
织、交通等至少两项以上的服务延续在另付费旅游项目中。
2、另付费旅游合同约定事项不能就包价旅游合同已约定的
内容做出更改,否则旅行社方面可能将面临违约风险。这
是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必然包含的隐形条款。
(二) 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的效力
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属于给付合同,当旅游者支付另
付费旅游项目价款或另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已提供了实
际服务、开始实际履行另付费项目义务时,该合同成立生
效。《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要求旅行社未经游客主动
要求或协商一致不得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安排该类项目
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从中我们可以归纳另付
费旅游项目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如下内容:1、非旅行社方
面主动安排。只有旅游者主动要求,旅行社方面才能根据
要求安排,但旅行社方面向游客推荐另付费项目不受限制。
2、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旅
游者应充分了解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的内容,在非受胁迫、
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形下参加另付费旅游活动。3、不得影
其 客的行程。 行社 不 以另付 合
同订立为由对抗包价旅游合同。媒体曾曝光云南香格里拉
部分游客不愿参加另付费旅游项目,导游以要保证大多数
游客参加另付费旅游项目的要求为由,强行解除合同将游
客赶下车的事件,此行为显然违法。另付费旅游合同不能
改变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不得影响其他游客行程,否则该
合同无效。
(三) 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的形式
我国《旅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目前对另付费旅
游项目合同的形式都未做规定,实践中其表现出随意性,可
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另付费旅游合同在
表现上形式多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另付费旅游项目
合同订立存在隐藏性。例如,轰动全国的“天价鱼”事件,
司机与导游只是将旅游团休息地选在了涉事饭店,导游并
是否 同 客达成 的 。 客点 、用
都是直接与饭店联系,看似与导游(旅行社方面)毫无关
系,并没有形成另付费旅游合同关系。但从该事件的细节
我们 现, 及 机将 团 涉事饭 , 实际
已经提供了 “组织 + 交通”两项服务,而游客在饭店就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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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年第1期
另行支付费用则说明游客同意参加这一另付费旅游项目,
双方虽无明确的语言交流,但通过积极行为的方式就另付
费旅游项目达成了协议,事实上构成了另付费旅游项目合
同,这也是后来判定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
(四)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的解除、撤销与变更
在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成立后,实际履行完毕之前,遇
有如下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1 包价旅游合同解除。包价旅游合同是另付费旅游合
同存在的基础。当包价旅游合同解除时,合同规定的基本
旅游活动已经终止,旅行社方面不可能继续提供旅游服务,
另付费旅游项目相应会失去包价旅游合同提供的组织、交
通等基本服务,实现已无可能,自然应当解除。有人认为,
另付费旅游项目在包价合同解除之后仍然部分有效,如导
游已预定好票务,包价旅游合同解除后,旅游者仍可持票参
加另付费项目的情形。这种观点的误区在于,旅游者在包
价旅游合同解除后凭票参加有关项目已无法得到组织、交
通等两项以上旅游基本服务,活动与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
旅游行为不再具有关系,另付费旅游一说也就无从谈起。
旅游者实际履行的是普通消费合同而非另付费旅游项目合
同。
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的履行必
须建立在旅游者主动、自愿的基础上。当旅游者出现反悔
情况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方面不能
以旅游者违约为由拒绝解除合同。旅游者应当负担已产生
的费用,旅行社方面应退还旅游者已支付但未实际发生的
用。
3、 约定解除。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可
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如天气状况、游客身体状况等。发
生约定解除的事项,双方自动解除合同。
4、 根据法定事项解除。当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遇有国
家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应解除合同。但如果法
定事项已经给了社会充分的准备,完全可以避免影响,而是
由于旅行社的疏忽而未注意到这些法定事项,则旅行社方
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以法定事项为由免责。
在实践中,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可以撤销或变更的情
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重大误解。通常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形式比较简单
随意,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容易产生误解。当事方在发现存
在重大误解时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对合同进行变更。
2、受到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我国另付费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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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繁多,发生欺诈、胁迫旅游者参加的现象仍有发生,乘
人之危强制游客参加另付费项目的情形更是在一定范围内
普遍存在,如在景区门口设置必须搭乘才能抵达景点的另
付费交通工具的情形就最具代表性。旅游者遇有类似情形
可以向旅游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
3、显失公平。由于另付费旅游项目具有复杂性,难免
存在显失公平的现象。同项目不同价格,同价格不同服务,
对消费少的游客进行歧视等问题屡见不鲜。游客可以以此
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十三条就两种显失公平的情形处理做出了规定。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撤销后,经营
另付费项目的旅行社或旅游履行辅助者应当退还旅游者相
应的价款。对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扣除,存在过错的一
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根据过错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当前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纠纷处理中存在的突出
问题
我国当前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纠纷频发。2016年一
季度太原市收到的6 起有效投诉中,另付费旅游项目纠纷
占3 起 ,在各类旅游纠纷中居于首位。目前另付费旅游项
目合同纠纷处理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领域:
(一) 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纠纷中旅行社责任的认定
另付 项 合同 行社主 、 、交
通等服务,而纠纷的发生往往集中在经营另付费旅游项目
的旅游履行辅助者提供服务的部分。旅行社方面往往会主
张其已经按合同要求履行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纠纷是出
现在旅游者与提供另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辅助者之间,自
己不应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作为包
价旅游合同的补充合同,旅行社方面在履行过程中必须保
证其提供的两项以上服务贯穿始终,特别是旅行社提供的
组织服务内容,就是要保障协调包括另付费旅游项目在内
的各项旅游活动的顺利实施。另付费旅游项目纠纷发生且
未能解决,应视作旅行社方面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履
行合同义务不达标。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的免责
条款,否则旅行社方面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 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纠纷属于违约还是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生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纠纷,旅
游者可以选择侵权或者违约案由提起诉讼,另付费旅游合
2017年 3 月 袁 鹰 :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纠纷问题探析
同纠纷同样如此。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要是依《旅游
法》追究旅行社或旅游履行辅助人违反另付费旅游项目合
同义务的责任。而选择侵权之诉是依据《民法通则》及《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追究旅行社或旅游履行辅助人侵犯旅游
者权利的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旅游精神损害赔偿在
我国还未被承认,如果旅游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只能
选择侵权之诉。
四、减少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纠纷的建议
(一) 合同的形式向规范化、统一化发展
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形式的随意性不仅影响了对其合
同性质的认定,同时是造成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纠纷频发
的主要因素之一。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补充合同,另付费
旅游项目合同应当采用与包价旅游合同一致的书面形式。
国家也应研究适时出台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的统一范本,
通过这种方式明确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各方的地位、责任,
达到规范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签订的目的。目前,海南省
旅游部门已在全国率先出台了 “旅行社组织另付费旅游项
目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
(二) 旅行社主动与旅游者及经营另付费旅游项目的
旅游履行辅助者事前约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虽然规定了旅行社方面如果以“霸王
条款”方式发布免责声明等约定,旅游者可以向法院主张
其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旅行社不可以合理合法地与经营
另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履行辅助者以及旅游者就另付费旅
游项目可能出现的纠纷责任进行事先约定。旅行社主动采
取这一措施,不仅有利于及时提示各方注意另付费旅游项
目可能出现的纠纷,很好地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更有利于
企业自身及时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三) 加强另付费旅游项目监管
目前我国另付费旅游项目强迫、欺诈、歧视旅游者的情
形仍然存在。这说明另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监管还不到
位。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另付费旅游项目的督察,特
别是针对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的订立方面,重点查处违背
旅游者意愿的行为,打击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旅游者参加
另付费旅游项目的案件,依照《旅游法》严肃处理违规者,
保证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 加强法制宣传
另付 项 合同 频 社 对另付
旅游项目合同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只有加强宣传,让另
付费旅游项目组织者清楚自己在该合同中的地位,应履行
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其才能提供良好的服务。旅游者
领会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的内容实质,才能充分保障行使
自身权利,特别是有利于保障自身享受可能被隐藏的旅行
社在另付费旅游项目合同中的组织、交通等服务权利,提高
旅游者面对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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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of the Extra Pay Tourism Disputes Contract
Yuan Ying
( Shanxi TV University , Taiyuan , Shanx , 030027)A bstract :Extra pay tourism disputes have become the focus of our country tourism disputes. One of the main causesof the disputes is that the extra pay project contract does not clear. Many domestic scholars have made some achievements in studying the travel contract research, but the study referring to the extra pay tourism project contract is stillin the minority. This essay tries to analyze the extra pay from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find out the implied terms in the contract. The essay also tries to clear the mai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the sides, find out the risk points in the contract disputes, and put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for the contract signing and performancestandard-Key w ords: extra pay tourism disputes contract; package tour contract; supplemental contract; implied terms
本文责 编 :董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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