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
保障房地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房地产经纪行
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本规则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房
地产交易而提供居间或者代理等专业服务的行为。
(二)房地产代理,是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协议约定
的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提供专业服
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三)房地产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
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
取佣金的行为。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五)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房地产经纪人或者房地产经纪
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执行
房地产经纪业务。
(六)房地产经纪人,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
考试或者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
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
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
(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
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从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
纪人协理注册证书,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房地
产经纪具体活动的协助执行人员。
(八)委托协议,是指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由房
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
交易的合同。
(九)独家代理,是指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
理房地产交易事宜。
(十)佣金,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受委托事项后,由委
托人向其支付的报酬。
(十一)差价,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促成的交易中,房屋出
售人(出租人)得到的价格(租金)低于房屋承购人(承租人)
支付的价格(租金)的部分。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充分认识房地产经纪存在的社
会意义和价值,懂得房地产经纪在增进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公平、
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民群众居
住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和强烈的职业
责任感。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
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以向委托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为宗旨,以促成合
法、安全、公平的房地产交易为使命。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代理业务
时,在合法、诚信的前提下,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最大权益;在执
行居间业务时,应当公平正直,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之间,应当相
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建立优势互补、
信息资源共享的和谐发展关系。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保守委托人
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或
者泄漏给他人。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指导、监督房地产经纪人员
及相关辅助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则,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干预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依法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
业务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
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房地产经纪人员参加房地产
经纪行业组织举办的继续教育等活动,促使其不断增长专业知识,
提高专业能力,维护良好的专业形象。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
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明
示下列事项: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证明;
(三)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会员证书;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品牌标识;
(五)所聘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
联系电话等;
(六)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业务流程;
(七)服务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
(八)遵守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九)使用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文本;
(十)信用档案上网公示证明;
(十一)投诉方式和渠道;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事项。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并指派或者由委托人选定注册在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为经纪
业务的承办人,执行经纪业务,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承办人可以选派注册在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为经纪
业务的协办人,协助承办人执行经纪业务。承办人选派协办人的,
应当在委托协议中载明,对协办人执行经纪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采取引诱、
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佣金标准或者诋毁其他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经纪
业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招揽已由
另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独家代理的经纪业务;不得承接、承办自己
不能胜任的经纪业务;应当拒绝接受违法违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经纪业务,应当与当事人签
订委托协议,并应尊重委托人的选择,优先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示范文本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推
荐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文本。
在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中应当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
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及注册号。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经
纪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
以合作完成委托人委托的经纪业务。参与合作的机构应当合理分
工、明确职责、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协
商决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合作完成的经纪业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作完成经纪业务根据合作协议分配佣金。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注重仪表、
礼貌待人,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
示自己的注册证书,不得将注册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
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身份证
件,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于房屋出售人(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向其全面、
详细询问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委托出售(出租)房屋交易
所必需的房屋的坐落、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周围环境等情况,
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相应的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核实后留下复
印件,退还原件),并到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现场及有关部门
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向委托人说明其中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及
对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对于房屋承购人(承租人)委托的,应当向其详细询
问意愿购买(租赁)房屋的用途、区位、价位(租金水平)、户
型、面积、建成年份或新旧程度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采取假赠与、瞒报或者不
实申报成交价、借公证委托售房等手段规避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委托人报
告业务进行过程中的订约机会、市场行情变化及其他有关情况,
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经
纪机构报告业务进展情况,不得在脱离、隐瞒、欺骗房地产经纪
机构的情况下开展经纪业务。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向承购人(承租人)提供经过调查、核实的标的房屋信息,
如实告知所知悉的标的房屋的有关情况,协助其对标的房屋进行
查验。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严格遵
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规定,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不得挪
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在隐瞒
或者欺骗委托人的情况下,向委托人推荐使用与自己有直接利益
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不得谋取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以低价购进
(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利用虚假信
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
到委托协议约定的标准的,不应收取佣金,但可以依据委托协议
的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经纪服务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房地
产经纪机构事先未与委托人就经纪服务费用达成约定的,不得要
求委托人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业务记录制度。
执行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如实全程记录业务执行情况及
发生的费用等,形成业务记录。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
料、委托协议、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业务记录、业务交接单据、
原始凭证等与经纪业务有关的资料、文件和物品,严禁伪造、涂
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第三十条 本规则将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为房地产经
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提供良好执业的指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
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2
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2006)
合同编号: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推荐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
委托人:
(系房屋出售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系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委托人为出售《标的房屋信息》(见本协议附件)所特指的房屋
(以下简称标的房屋),委托受托人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服务。
【受托人指派】【委托人选定】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
经纪人为本协议委托事项的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
承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号: 。
承办人选派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为本协
议委托事项的协办人,协助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
协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
第二条 标的房屋信息
签订本协议时,受托人应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委托
人全面、详细询问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标的房屋买卖所必需
的标的房屋情况,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相应的资料;委托人应对其
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到标的房屋现场及有
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与委托人共同如实填写《标的房
屋信息》。
《标的房屋信息》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服务内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 项服务(可多选):
(一)提供与标的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
咨询。
(二)寻找承购人。
(三)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代管标的房屋。
(四)协助委托人与承购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
(五)代办房地产估价、公证手续。
(六)为委托人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七)代办解除标的房屋抵押贷款手续。
(八)代办房屋产权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
(九)代理移交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十)代办各种收费设施的交接手续。
(十一)其他(请注明)
。
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代办事项而向委托人收取证件、文件、资料
时,应向委托人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并妥善保管;完成委托代办
事项后,应及时将上述证件、文件、资料退还委托人。
第四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
限届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人与承购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之日止。
3.其他(请注明) 。
(二)委托人【承诺】【不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约定的委
托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五条 委托出售价格
委托人要求标的房屋的出售总价不低于【人民币】【 】大
写 元(小写 元)。实际成交价高于前款约定
最低出售价的,高出部分属委托人所有。
第六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佣金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委托人与承购人达成房屋买卖合
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佣金。
1.佣金的支付标准及金额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
一项):
(1)按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成交价的大写百分之 (小
写 %)计付佣金。
(2)按固定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
(小写 元)支付佣金。
(3)其他(请注明) 。
2.佣金的支付时间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
项):
(1)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2)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佣金总额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于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支付佣金总额的大
写百分之 (小写 %);于房屋交付完成之日,支付佣金总额
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
(3)其他(请注明) 。
3.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对
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事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
处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
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以【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
为限,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支付。
(3)按上列约定佣金支付标准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
计算,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支付。
(4)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完成的工作量另行议定。
(5)其他(请注明) 。
4.受托人收取佣金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
(二)代办事项服务费
受托人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代办事项的,委托人应按照下
列第 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服务费(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
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3.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的大写百分之 (小
写 %),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
付。
4.按固定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小
写 元),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5.其他(请注明) 。
受托人收取代办服务费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
(三)代缴税费
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项中,代委托人向第三方缴纳的税费,按
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
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委托人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同的估算金额预付给受托人,待
约定的代缴税费事项完成、委托期限届满或者本协议终止(以先者
为准)时,受托人凭缴纳税费收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有差额多退少
补。
2.由受托人提供收费标准与金额,委托人按代办进程将应缴税
费付给受托人,委托其代为向第三方缴纳。
3.其他(请注明) 。
第七条 交易过错责任承担
委托人因与本项委托直接关联的交易与承购人发生权属纠纷且
委托人属过错方的,除受托人能证明属于委托人过错、应由委托人
承担责任的外,受托人作为专业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对委托人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受托人不得在本协议以外的补充约定中,设立明示或者暗示与
本条款相冲突的免除受托人责任的条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违约责任
1.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标的房屋情况和资料的,受托人有
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2.委托人泄露由受托人提供的承购人资料,给受托人、承购
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自行与第三人达成交易的,应按照本
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佣金。但委托人在本协议第四条第二
款中不承诺为独家委托,并能证明该项交易与受托人的服务没有直
接因果关系的除外。
(二)受托人违约责任
1.受托人违背执业保密义务,不当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
隐私,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
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补充
赔偿。
2.受托人有隐瞒、虚构信息或恶意串通等影响委托人利益的行
为,委托人除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外,受
托人还应按照 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在委托代办事项中,受托人因工作疏漏,遗失委托人的证件、
文件、资料、发票等,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有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按照
迟延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算迟延付
款违约金支付给对方,但不超过应付款总额。
第九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协议变更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应书面通
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
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若经双方协商一致,无需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将变更事项简记
于本协议的附注栏内。
(二)协议解除
1.委托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受托人有与其执业身份不相称的行为
且将影响委托人利益的,可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解
除本协议,受托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预收的费用退还
委托人。
2.受托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且足以影响交易
安全的,可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本协议,已收
费用不予退还,并可依法追偿约定的或已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不同意】由标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调
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同意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份,受托
人 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承办人(签章):
协办人(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附 注 栏
变更日期 变更事项 双方签字确认
附件
标的房屋信息
委托出售房屋可公开基本信息
位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区)
路 (巷)(胡同) 小区
用途:
建筑结构:
户型: 室 厅 卫 厨或平房 间
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装修:【毛坯房】【粗装修】【精装修】【 】
委托出售房屋其他可公开基本信息
委托出售房屋的权益信息
1.所有权人: 。
2.共有权人: (没有共有权
人的填写“无”,不宜留空)。
3.房屋所有权人持有 颁发的所有权证书,证书
号 证书复印件见粘贴页。
4.房屋所有权性质:【私房】【已购公有住房】【商品房】
【经济适用住房】【 】。
5.房屋所占土地性质:【国有划拨】【国有出让】【农民集
体】【 】。
6.该房屋享有的附属权益: (如
树木、合法搭建、车位、会所、公用物业受益、公共维修基金
等)。
7.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有无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出售】【出租】的合法书面文件,见
粘贴页。
8.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有无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见粘贴页。
9.属于共有财产的,有无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见粘贴页。
10.有无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
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情况。
11.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有无取得抵押权
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见粘贴页。
12.有无承租人占用房屋,若有,有无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
权的书面声明,见粘贴页。
13.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购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
合同到合同期满 年 月 日,租赁合同见粘贴页。
14.委托出售房屋是否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
15.其他已知可能影响出售的情况:
。
委托出售房屋的区位信息
坐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区
镇 街(巷)(胡同) 小区 号楼
号房
通邮地址: 邮政编码:
在 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辖区
在 公安局 派出所管辖区
附近 500 米内的地标性建筑物:
附近 500 米内的商场、超市:
附近 500 米内的学校、医院:
附近 500 米内的公交车站:
其他便利条件:
委托出售房屋的实物信息
建成年月: 年 月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砖混 砖木 框架 框剪
户型特点:平层 错层 跃层 复式
垂直通行设施:垂直电梯 部 步梯 处
配套设施设备:
供水:自来水 矿泉水 热水 中水
供电:220V 380V 可负荷 KW
供燃气:天然气 煤气
外供暖气:汽暖 水暖 供暖周期
自备采暖:电暖 燃气采暖 燃煤采暖
空调:中央空调 自装柜机 台 自装挂机 台
电视馈线:无线 有线(数字、模拟)
电话:外线号码 内线号码
互联网接入方式:拨号 宽带 ADSL
随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清单
名 称 数量 成新率 名 称 数量 成新率
双人床 电 视
单人床 冰 箱
床头柜 洗衣机
梳妆台 热水器
衣 柜 空 调
书 柜 燃气灶
写字台 排油烟机
沙 发 饮水机
茶 几 电话机
椅 子 吸尘器
餐 桌
电视柜
委托出售房屋的债权债务信息
水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交
费凭证见粘贴页
电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交
费凭证见粘贴页
燃气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交
费凭证见粘贴页
固定电话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
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物业管理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
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供暖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交
费凭证见粘贴页
电视收视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交
费凭证见粘贴页
互联网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交
费凭证见粘贴页
粘 贴 页
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2006)
合同编号:
房屋出租委托协议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推荐
房屋出租委托协议
委托人:
(系房屋出租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系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委托人为出租《标的房屋信息》(见本协议附件)所特指的房屋
(以下简称标的房屋),委托受托人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服务。
【受托人指派】【委托人选定】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
经纪人为本协议委托事项的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
承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号: 。
承办人选派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为本协
议委托事项的协办人,协助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
协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
第二条 标的房屋信息
签订本协议时,受托人应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委托
人全面、详细询问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标的房屋租赁所必需
的标的房屋情况,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相应的资料;委托人应对其
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到标的房屋现场及有
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与委托人共同如实填写《标的房
屋信息》。
《标的房屋信息》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服务内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 项服务(可多选):
(一)提供与标的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
咨询。
(二)寻找承租人。
(三)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代管标的房屋。
(四)协助委托人与承租人达成房屋租赁合同。
(五)为委托人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六)代理交接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七)代办各种收费设施的交接手续。
(八)其他(请注明)
。
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代办事项而向委托人收取证件、文件、资料
时,应向委托人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并妥善保管;完成委托代办
事项后,应及时将上述证件、文件、资料退还委托人。
第四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届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之日止。
3.其他(请注明) 。
(二)委托人【承诺】【不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约定的委
托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五条 委托出租价格
委托人要求标的房屋的【月】【季】【年】【 】租金不低于
【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实际
租金高于前款约定最低租金的,高出部分属委托人所有。
第六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佣金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委托人与承租人达成房屋租赁合
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佣金。
1.佣金的支付标准及金额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
一项):
(1)按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月】【季】【年】【 】租金
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付佣金。
(2)按固定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
(小写 元)支付佣金。
(3)其他(请注明) 。
2.佣金的支付时间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2)其他(请注明) 。
3.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租赁合同的,对
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事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
处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
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以【人民币】【 】大写 元(小
写 元)为限,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支付。
(3)按上列约定佣金支付标准的大写百分之 (小
写 %)计算,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支付。
(4)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完成的工作量另行议定。
(5)其他(请注明) 。
4.受托人收取佣金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
(二)代办事项服务费
受托人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代办事项的,委托人应按照下
列第 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服务费(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
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3.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的大写百分之 (小
写 %),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4.按固定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小
写 元),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
或 支付。
5.其他(请注明) 。
受托人收取代办服务费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
(三)代缴税费
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项中,代委托人向第三方缴纳的税费,按
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
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委托人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同的估算金额预付给受托人,待
约定的代缴税费事项完成、委托期限届满或者本协议终止(以先者
为准)时,受托人凭缴纳税费收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有差额多退少
补。
2.由受托人提供收费标准与金额,委托人按代办进程将应缴税
费付给受托人,委托其代为向第三方缴纳。
3.其他(请注明) 。
第七条 交易过错责任承担
委托人因与本项委托直接关联的交易与承租人发生房屋租赁权
纠纷且委托人属过错方的,除受托人能证明属于委托人过错、应由
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外,受托人作为专业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对委
托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受托人不得在本协议以外的补充约定中,设立明示或者暗示与
本条款相冲突的免除受托人责任的条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违约责任
1.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标的房屋情况和资料的,受托人有
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2.委托人泄露由受托人提供的承租人资料,给受托人、承租
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自行与第三人达成交易的,应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佣金。但委托人在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
中不承诺为独家委托,并能证明该项交易与受托人的服务没有直接
因果关系的除外。
(二)受托人违约责任
1.受托人违背执业保密义务,不当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
隐私,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
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补充
赔偿。
2.受托人有隐瞒、虚构信息或恶意串通等影响委托人利益的行
为,委托人除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外,受
托人还应按照 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在委托代办事项中,受托人因工作疏漏,遗失委托人的证件、
文件、资料、发票等,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有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按照
迟延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算迟延付
款违约金支付给对方,但不超过应付款总额。
第九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协议变更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应书面通
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
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如经双方协商一致,无需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将变更事项简记
于本协议的附注栏内。
(二)协议解除
1.委托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受托人有与其执业身份不相称的行为
且将影响委托人利益的,可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解
除本协议,受托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预收的费用退还
委托人。
2.受托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且足以影响交易
安全的,可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本协议,已收
费用不予退还,并可依法追偿约定的或已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不同意】由标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调
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同意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份,受托
人 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承办人(签章):
协办人(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附 注 栏
变更日期 变更事项 双方签字确认
附件
标的房屋信息
委托出租房屋可公开基本信息
位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区)
路 (巷)(胡同) 小区
用途:
建筑结构:
户型: 室 厅 卫 厨或平房 间
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装修:【毛坯房】【粗装修】【精装修】【 】
委托出租房屋其他可公开基本信息
委托出租房屋的权益信息
1.所有权人:
2.共有权人: (没有共有权
人的填写“无”,不宜留空)。
3.房屋所有权人持有 颁发的所有权证书,证书
号 证书复印件见粘贴页。
4.房屋所有权性质:【私房】【已购公有住房】【商品房】
【经济适用住房】【 】。
5.房屋所占土地性质:【国有划拨】【国有出让】【农民集
体】【 】。
6.该房屋享有的附属权益: (如
树木、合法搭建、车位、会所、公用物业受益、公共维修基金
等)。
7.属于共有财产的,有无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见粘贴页。
8.有无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
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情况。
9.委托出租房屋是否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
10.其他已知可能影响出租的情况:
。
委托出租房屋的区位信息
坐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区
镇 街(巷)(胡同) 小区 号楼
号房
通邮地址: 邮政编码:
在 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辖区
在 公安局 派出所管辖区
附近 500 米内的地标性建筑物:
附近 500 米内的商场、超市:
附近 500 米内的学校、医院:
附近 500 米内的公交车站:
其他便利条件:
委托出租房屋的实物信息
建成年月: 年 月
设计用途: 。
建筑结构:砖混 砖木 框架 框剪
户型特点:平层 错层 跃层 复式
垂直通行设施:垂直电梯 部 步梯 处。
配套设施设备:
供水:自来水 矿泉水 热水 中水
供电:220V 380V 可负荷 KW
供燃气:天然气 煤气
外供暖气:汽暖 水暖 供暖周期
自备采暖:电暖 燃气采暖 燃煤采暖
空调:中央空调 自装柜机 台 自装挂机 台
电视馈线:无线 有线(数字、模拟)
电话:外线号码 内线号码
互联网接入方式:拨号 宽带 ADSL
随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清单
名 称 数量 成新率 名 称 数量 成新率
双人床 电 视
单人床 冰 箱
床头柜 洗衣机
梳妆台 热水器
衣 柜 空 调
书 柜 燃气灶
写字台 排油烟机
沙 发 饮水机
茶 几 电话机
椅 子 吸尘器
餐 桌
电视柜
委托出租房屋的债权债务信息
水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
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电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
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燃气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
期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固定电话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
期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物业管理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
期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供暖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
期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电视收视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
期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互联网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
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粘 贴 页
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2006)
合同编号:
房屋承购委托协议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推荐
房屋承购委托协议
委托人:
(系房屋承购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系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委托人为购买《房屋需求信息》(见本协议附件)所要求的房屋
(以下简称意愿购买房屋),委托受托人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服
务。
【受托人指派】【委托人选定】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
经纪人为本协议委托事项的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
承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号: 。
承办人选派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为本协
议委托事项的协办人,协助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
协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
第二条 房屋需求信息
签订本协议时,受托人应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委托
人详细询问其意愿购买房屋的用途、区位、价位、户型、面积、
建成年份或新旧程度等要求;委托人应对其购买意愿表示的真实性
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购买意愿,与委托人共同如实填写《房
屋需求信息》。
《房屋需求信息》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服务内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 项服务(可多选):
(一)提供与意愿购买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
行情咨询。
(二)寻找意愿购买房屋及其出售人。
(三)对符合委托人购买《房屋需求信息》要求且得到委托人
基本认可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查和实地查验。
(四)协助委托人与出售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
(五)代办房地产估价、公证手续。
(六)为委托人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七)代办购房抵押贷款手续。
(八)代办房屋产权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
(九)代理查验并接受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十)代办各种收费设施的交接手续。
(十一)其他(请注明)
。
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代办事项而向委托人收取证件、文件、资料
时,应向委托人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并妥善保管;完成委托代办
事项后,应及时将上述证件、文件、资料退还委托人。
第四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
限届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人与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之日止。
3.其他(请注明) 。
(二)委托人【承诺】【不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约定的委
托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五条 委托承购价格
委托人要求委托承购的房屋总价不高于【人民币】【 】大
写 元(小写 元)。委托人支付的价格应与出
售人得到的价格相同。
第六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佣金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委托人与出售人达成房屋买卖合
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佣金。
1.佣金的支付标准及金额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
一项):
(1)按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成交价的大写百分之 (小
写 %)计付佣金。
(2)按固定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
(小写 元)支付佣金。
(3)其他(请注明) 。
2.佣金的支付时间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
项):
(1)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2)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佣金总额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于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支付佣金总额的大
写百分之 (小写 %);于房屋交付完成之日,支付佣金总额
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
(3)其他(请注明) 。
3.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对
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事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
处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
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以【人民币】【 】大写 元(小
写 元)为限,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支付。
(3)按上列约定佣金支付标准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算,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支付。
(4)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完成的工作量另行议定。
(5)其他(请注明) 。
4.受托人收取佣金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
(二)代办事项服务费
受托人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代办事项的,委托人应按照下
列第 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服务费(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
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3.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的大写百分之 (小
写 %),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4.按固定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小
写 元),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5.其他(请注明) 。
受托人收取代办服务费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
(三)代缴税费
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项中,代委托人向第三方缴纳的税费,按
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
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委托人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同的估算金额预付给受托人,待
约定的代缴税费事项完成、委托期限届满或者本协议终止(以先者
为准)时,受托人凭缴纳税费收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有差额多退少
补。
2.由受托人提供收费标准与金额,委托人按代办进程将应缴税
费付给受托人,委托其代为向第三方缴纳。
3.其他(请注明) 。
第七条 交易过错责任承担
委托人因与本项委托直接关联的交易与出售人发生权属纠纷且
委托人属过错方的,除受托人能证明属于委托人过错、应由委托人
承担责任的外,受托人作为专业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对委托人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受托人不得在本协议以外的补充约定中,设立明示或者暗示与
本条款相冲突的免除受托人责任的条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违约责任
1.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房屋需求信息的,受托人有权单方
解除本协议,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泄露由受托人提供的出售人资料,给受托人、出售
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自行与第三人达成交易的,应按照本
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佣金。但委托人在本协议第四条第二
款中不承诺为独家委托,并能证明该项交易与受托人的服务没有直
接因果关系的除外。
(二)受托人违约责任
1.受托人违背执业保密义务,不当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
隐私,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
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补充
赔偿。
2.受托人有隐瞒、虚构信息或恶意串通等影响委托人利益的行
为,委托人除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外,受
托人还应按照 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在委托代办事项中,受托人因工作疏漏,遗失委托人的证件、
文件、资料、发票等,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有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按照
迟延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算迟延付
款违约金支付给对方,但不超过应付款总额。
第九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协议变更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应书面通
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
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若经双方协商一致,无需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将变更事项简记
于本协议的附注栏内。
(二)协议解除
1.委托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受托人有与其执业身份不相称的行为
且将影响委托人利益的,可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解
除本协议,受托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预收的费用退还
委托人。
2.受托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且足以影响交易
安全的,可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本协议,已收
费用不予退还,并可依法追偿约定的或已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不同意】由标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调
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同意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份,受托
人 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承办人(签章):
协办人(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附 注 栏
变更日期 变更事项 双方签字确认
附件
房屋需求信息
用途: 。
区位: 市 区 附近
米内的范围。
价位:单价【人民币】【 】 元 /平方米至
元 / 平 方 米 , 总 价 【 人 民 币 】【 】
元
至 元。
户型: 室 厅 卫 厨或 。
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 平方米
至 平方米。
新旧:【房屋建成年份】【新旧程度】【 】: 。
其他要求:
委托人和受托人对上述信息签字确认:
委托人: 受托人:
承办人:
协办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2006)
合同编号:
房屋承租委托协议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推荐
房屋承租委托协议
委托人:
(系房屋承租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系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委托人为租赁《房屋需求信息》(见本协议附件)所要求的房
屋(以下简称意愿租赁房屋),委托受托人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
服务。
【受托人指派】【委托人选定】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
经纪人为本协议委托事项的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
承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号: 。
承办人选派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为本协
议委托事项的协办人,协助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
协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
第二条 房屋需求信息
签订本协议时,受托人应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委托
人详细询问其意愿租赁房屋的用途、区位、租金水平、户型、面
积、建成年份或新旧程度等要求;委托人应对其租赁意愿表示的真
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租赁意愿,与委托人共同如实填写《房
屋需求信息》。
《房屋需求信息》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服务内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 项服务(可多选):
(一)提供与意愿租赁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
行情咨询。
(二)寻找意愿租赁房屋及其出租人。
(三)对符合委托人租赁《房屋需求信息》要求且得到委托人
基本认可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查和实地查验。
(四)协助委托人与出租人达成房屋租赁合同。
(五)为委托人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六)代理交接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七)代办各种收费设施的交接手续。
(八)其他(请注明)
。
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代办事项而向委托人收取证件、文件、资料
时,应向委托人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并妥善保管;完成委托代办
事项后,应及时将上述证件、文件、资料退还委托人。
第四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
限届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之日止。
3.其他(请注明) 。
(二)委托人【承诺】【不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约定的委
托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五条 委托承租价格
委托人要求委托承租的房屋【月】【季】【年】【 】租金不高
于【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委
托人支付的租金应与出租人得到的租金相同。
第六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佣金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委托人与出租人达成房屋租赁合
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佣金。
1.佣金的支付标准及金额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
一项):
(1)按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月】【季】【年】【 】租金
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付佣金。
(2)按固定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
(小写 元)支付佣金。
(3)其他(请注明) 。
2.佣金的支付时间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
项):
(1)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2)其他(请注明) 。
3.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租赁合同的,对受
托人为完成委托事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
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
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以【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为限,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支付。
(3)按上列约定佣金支付标准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算,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支付。
(4)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完成的工作量另行议定。
(5)其他(请注明) 。
4.受托人收取佣金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
(二)代办事项服务费
受托人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代办事项的,委托人应按照下
列第 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服务费(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
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3.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的大写百分之 (小
写 %),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
付。
4.按固定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小
写 元),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
或 支付。
5.其他(请注明) 。
受托人收取代办服务费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
(三)代缴税费
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项中,代委托人向第三方缴纳的税费,按
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
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委托人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同的估算金额预付给受托人,待
约定的代缴税费事项完成、委托期限届满或者本协议终止(以先者
为准)时,受托人凭缴纳税费收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有差额多退少
补。
2.由受托人提供收费标准与金额,委托人按代办进程将应缴税
费付给受托人,委托其代为向第三方缴纳。
3.其他(请注明) 。
第七条 交易过错责任承担
委托人因与本项委托直接关联的交易与出租人发生房屋租赁权
纠纷且委托人属过错方的,除受托人能证明属于委托人过错、应由
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外,受托人作为专业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对委
托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受托人不得在本协议以外的补充约定中,设立明示或者暗示与
本条款相冲突的免除受托人责任的条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违约责任
1.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房屋需求信息的,受托人有权单方
解除本协议,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泄露由受托人提供的出租人资料,给受托人、出租
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自行与第三人达成交易的,应按照本
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佣金。但委托人在本协议第四条第二
款中不承诺为独家委托,并能证明该项交易与受托人的服务没有直
接因果关系的除外。
(二)受托人违约责任
1.受托人违背执业保密义务,不当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
隐私,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
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补充
赔偿。
2.受托人有隐瞒、虚构信息或恶意串通等影响委托人利益的行
为,委托人除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外,受
托人还应按照 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 在委托代办事项中,受托人因工作疏漏,遗失委托人的证件、
文件、资料、发票等,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有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按照
迟延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算迟延付
款违约金支付给对方,但不超过应付款总额。
第九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协议变更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应书面通
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
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如经双方协商一致,无需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将变更事项简记
于本协议的附注栏内。
(二)协议解除
1.委托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受托人有与其执业身份不相称的行为
且将影响委托人利益的,可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解
除本协议,受托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预收的费用退还
委托人。
2.受托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且足以影响交易
安全的,可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本协议,已收
费用不予退还,并可依法追偿约定的或已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不同意】由标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调
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同意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份,受托
人 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承办人(签章):
协办人(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附 注 栏
变更日期 变更事项 双方签字确认
附件
房屋需求信息
用途:
区位: 市 区 附近
米内的范围。
租金:【月】【季】【年】【 】租金【人民币】【 】
元至 元,单位【月】【季】【年】【 】租金【人
民币】【 】 元/平方米至 元/平方米。
户型: 室 厅 卫 厨或 。
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 平方米
至 平方米。
新旧:【房屋建成年份】【新旧程度】【 】: 。
其他要求:
委托人和受托人对上述信息签字确认:
委托人: 受托人:
承办人:
协办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