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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
1、法定资本制度的含义
2、出资制度
3、资产流出制度
4、债权人保护制度
1、法定资本制度的含义
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的要求
债务人有足够财产
债务人很少有其他一般债权人
债务人不会有其他担保债权人
在债权人清偿之前股东不会优先受偿
股东对所投资公司的要求
股东出资越少越好
负债越多越好
定期得到偿付
股东之间出资条件平等
债权人与股东的冲突
债权人希望公司有足够
财产,并且其权利优先。
债权人希望公司不要创
设更多债务。
债权人希望股东在债务
偿还前不要从公司财产
中获得支付。
债权人也不希望股东获
得任何其他形式的支付。
股东希望投入公司的风
险财产越少越好。
股东希望扩大借款比例,
以利用杠杆效用。
股东则希望能够从公司
利润中获得定期分配。
股东则希望获得分配的
最大自由。
注册资本
假设状态;公司刚刚成立
公司现有财产=股东认购股份的数量x每
股价格
刚成立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资产
现金 50000
50000
负债
0
所有者权益
股本:面额100
500股普通股 50000
盈余 0
50000
面额股份
便利确定股票价格--股东出资平等
对债权人:
法院承认股票认购人负有出资义务;
习惯上假定股东出资义务的计算方式为认购股数乘以
股票面额
承认至少某些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强制执行认购
人的出资责任
另一种假设:公司已经营10年
股东最初投入的资本已经不重要
股票面额与股份的实际价格不匹配
公司成立2年后的资产负债表
资产
现金 20000
应收账款 6000
存款 10000
土地 5000
专利 1000
42000
负债
银行借款 10000
应付账款 2000
12000
所有者权益
股本 50000
盈余 -20000
30000
42000
2年后的另一种可能
资产
现金 16000
应收账款 8000
证券 54000
存货 15000
土地 5000
专利 1000
99000
负债
应付账款 3000
3000
所有者权益
股本 50000
盈余 46000
96000
99000
法定资本的涵义
法定资本表现以货币计量
该金额最初为股票的票面金额乘以已发
行股票数
法定资本出现在资本负债表的右下方而
非左方,因此不代表任何具体财产;
法定资本意味着股东曾经支付了该金额
作为获得股票的代价,因此传递的是过
去的信息。
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
资本不变
资本维持
2、资本进入制度--出资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最低资本限额
出资形式
出资方式
法律责任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公司法》第26条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
的出资额”。
第81条一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81条二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
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
股本总额”。
第7条二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
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
项”。
实收资本变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公司变
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
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
记”;
第40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
业执照”。
资本与实际状态不符
《公司法》第101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
本条的立法目的何在?
最低资本限额
第26条二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81条三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最低资本限额是指注册资本,不是公司净资产;
其他法律对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有规定:
《保险法》第73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商业银行法》第13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
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
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为什么规定最低资本限额?
功能:
保护债权人?
设置公司设立门槛?
保证投资人的诚信?
最低资本限额的强制性
(1)第26条一款: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第178条三款:“公司减资后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由于法定最低限额为公司设立的条
件,因此,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对于虚假
出资未达到最低限额的,认为公司设立
无效。
出资方式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83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
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非货币出资的条件
可以用货币估价
可以依法转让
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出资形式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二款: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
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等作价出资”。
设定担保的财产
《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
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
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
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
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
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
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
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
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
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货币出资比例要求
第27条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
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三十”。
立法理由?
如何适用?
对于新增股东出资
对于注册资本变化
出资缴纳
第26条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
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
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
内缴足”。
第81条一款:“……(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
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
他人募集股份”。
第81条二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分期缴纳与授权资本
授权资本是授权发行的概念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每股面值1元,有
100万股。如果要求设立时必须全部发行
完毕的,为法定资本制;如果对于设立
时发行多少股份没有要求的,为授权资
本制;如果对于设立时发行股本最低比
例要求的,为折衷资本制。
分期缴纳是对缴纳出资的要求
分期缴纳以注册资本为标准
一个股份公司发行100万股股票,每股1
元,发行价格每股10元。注册资本100万。
如果认缴股东首次只需要缴纳每股5元的
价格的,则实收资本为100万元(溢价
40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
分期缴纳的意义
最大程度发挥资本的效益
谁来决定何时出资?
新增股份的出资
第179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
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
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适用?
假设一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设立
时全体股东首次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3
年后增资20万,请问:
新增股东首次出资的比例应当为多少?
新增股东应当在多少年内缴足出资?
如何适用?(2)
第179条二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
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
关规定执行”。
按照公司性质: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按照证券发行性质:公开发行与非公开
发行?
《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
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
变更实收资本?
变更注册资本?
尚未足额缴纳的股权如何对待
?
股东按照认缴股份还是按照实缴股份行
使表决权?
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
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
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处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
规定》(1997年)中规定:中外合资各方不能同步缴
付出资的,只能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
者,在其实际交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
额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对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营各方出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相关行政法规
条文具体应用问题予以解释的函>的复函》(2005年)
中规定:上述补充规定中所称“企业决策权”是指作
为企业出资人的所有决策权。
如何分配利润?
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
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
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
缴出资的除外”。
第167条三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如何分配剩余财产?
第187条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
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关键在于:未足额缴纳的股份是否承担
经营风险?
能否转让?
尚未缴付的出资义务由谁承担?
原股东?
新股东?
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
《公司法》第27条二款: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
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财政部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
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
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
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
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
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
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验资
第29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
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90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
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对验资制度的质疑
周学峰:“验资制度分析”,《法大评论》第二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验资制度在中国最初是作为评估的替代机制而出现的。
强制验资制度与强制资产评估制度并存是一种浪费。
对于非货币出资如何验资?
法律责任
第208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
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
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
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
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
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
任。
禁止折价发行
第128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
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
票面金额”。
第96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
于公司净资产额”。
一个案例
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发行面值1元
的股份1000万股。截至2005年12月31日,
该公司处于亏损境地,每股净资产权益
为元。公司现在急需融资,以重新发
展新的业务。
请问:公司如何吸引新投资者进入?
3、资本流出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
利润分配
股份回购
减资
(1)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出资人。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
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利润分配
《公司法》第167条四和六款: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
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
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规定不按照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弥补亏损
第167条二款: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税前利润能否用来弥补亏损?
到底是先用法定公积金弥补还是用利润
弥补?
一个案例
公司1998年底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
有股本1000万元,法定公积金500万元。
1998年度发生亏损700万元。1999年度
公司实现总利润600万元。
如果用利润先弥补亏损,则公司没有税后利润。
如果可以先用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则公司尚余400万元可以在
提取法定公积金(400的10%为40万元)用于利润分配;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11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
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
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
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提取公积金
第167条一款: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第167条三款: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的用途
第169条一款: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当年公司未获利,能否用法定公积金分
配?
可分配利润
总利润=收入-费用
可分配利润=总利润-所得税-(弥补
亏损)-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3)股份回购
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权激励与股份回购
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一次还是累计?
新增发行?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不能记为费用
减少了利润分配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对职工的界定?
以后的职工如何处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激励对象
第8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
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数量限制
第12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
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
股本总额。
第22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
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
过10年。
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别规定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
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并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 。
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具
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股权激励方式
试点企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奖励股权(份)、股权(份)
出售、技术折股。
(一)奖励股权(份)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
值额,以股权方式奖励给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科技人员。
(二)股权(份)出售是指根据对企业贡献的大小,按
一定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价格
系数应当在综合考虑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
及未来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三)技术折股是指允许科技人员以个人拥有的专
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作价折合为一定数
量的股权(份)。
额度限制
试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上述股
权激励方式。用于奖励股权(份)和以价
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试
点企业近3 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
值额的35%
奖励股权(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
之和的一半
异议股东回购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问题:
如何持异议?弃权是否算异议?
如何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以何种价格收购?如何保证价格公平合理?
有限公司中的异议股权回购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
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
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
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
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购安排
向谁回购?
向特定股东?
向不特定股东?
同比例?
回购价格?
回购股份处理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转让:
注销:
库存股
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
理。
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
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
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
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
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
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
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
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
(4)减资
第178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
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减资的多种形式
减资的实质涵义是减少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股票面值X已发行股份数量
减少已发行股份数量
降低已发行股份面值但不增加股份数量
股份回购而导致的减资:第143条的(二)、(四)
减资一定导致资产流出公司吗?
在回购的情况下
在降低股份面值的情况下
减资程序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通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和公告相结合:公告是否必须?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超过期限的:
公司持续经营中随时产生的债权人
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由谁来选择?
要求清偿或担保不能得到满足的后果?
未履行减资程序的后果?
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资本变相流出--关联交易
假设大股东A与公司发生交易,以1000万
元的价格卖给公司一套设备(该设备市
场价格为100万元)。
《公司法》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5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