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税 法 学
第 三十二讲
主讲教师: 高 歌
税收制裁法
第一节 涉税行政制裁
第二节 涉税刑事制裁
第三节 我国税法制裁种类
第一节 涉税行政制裁
1 分类
2 处罚原则
3 构成要件
4 两罚关系
5 处罚程序
1 行政制裁分类
基于纳税人
对于违反税法义务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制裁,又称税收秩序罚
基于税务机关
对于违反税法义务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分类
漏税罚
纳税人因过错不缴、少缴税款而违反税款缴纳义务,税务机关对其课予的处罚
行为罚
纳税人违反其他税法上义务,税务机关对其课予的处罚
2 处罚法定主义
税收秩序罚系对人们课予的不利益,应适用处罚法定主义
行政处罚法原则
构成要件法定
处罚种类法定
3 构成要件
责任要件
主观(过错)主义拟或客观(结果)主义
推定过错及其否认
处罚情节
过错认定
故意与过失
积极行为及一般注意义务
无过错
合理理由及认识错误
4 行为罚与漏税罚关系
吸收主义
先行行为导致在后漏税行为,从重处以漏税罚;除非未课予漏税罚而课予行为罚
并罚主义
处罚目的及要件不同,属于两行为
行为罚与漏税罚关系
采取吸收主义理由
先行行为为漏税行为的预备行为
危险行为与结果行为,原则认为是侵害同一关系
基于漏税行为的同一犯意实施的行为
应评价为同一行为
立法例中漏税罚重于行为罚
比例原则及过失下的漏税罚
5 处罚程序
税务机关
受托组织无处罚权
举证责任
税务机关行使处罚权时必须查明事实
不同于税收法定中的核定权
处罚期限
自违法行为之日起5年内
第二节 涉税刑事制裁
1 偷税罪
2 扣缴义务人犯罪
3 共同犯罪
4 税款优先权
1 偷税罪
构成要件
主体、主观恶意、欺诈作为、漏税结果
犯罪发生时间
确定时说:申报或核定
缴纳期限说:以履行期限届满(纳税期限)为判断时点
偷税罪
犯罪形态
既遂:结果犯,罚
预备犯
未遂犯
欺诈申报不得更正
中止犯
刑罚
自由刑、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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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学
第 三十三讲
主讲教师: 高 歌
偷税罪
偷税罪与漏税罚的关系
并行说
目的不同
吸收说
由刑罚吸收,不予行政罚
我国立法采此说
2 扣缴义务人犯罪
扣缴义务人是否偷税主体
视为纳税义务人可
视为非纳税义务人时为违反扣缴义务罪
违反为他人计算及与违反与自己计算关系
3 共同犯罪
偷税罪主体是否特定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会计人员
税务代理人员
其他主体
共犯、从犯、胁从犯
应否独立规定“教唆或帮助偷税罪”
拟或转嫁责任
单位犯罪转嫁
刑法A211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4 税款优先权
刑法A212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三节 我国税法制裁种类
1 基于纳税人的行政制裁
2 基于纳税人的刑事制裁
3 基于征税机关及其人员的制裁
1 行政制裁种类
基于纳税人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A66-2)
没收(A71)
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A72)
处罚协助
吊销营业执照(A60-2)
基于征税主体
行政处分 (A76、A78-A85)
行政处罚种类
税收征收管理法A66-2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行政处罚种类
税收征收管理法A71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
税收征收管理法A7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行政处罚种类
税收征收管理法A60-2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 纳税人涉税刑罚种类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罚金
没收财产
税收犯罪罪名
偷税罪A201-1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税收犯罪罪名
偷税罪A201-2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税收犯罪罪名
抗税罪A202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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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学
第 三十四讲
主讲教师: 高 歌
税收犯罪罪名
逃避追缴欠税罪A203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税收犯罪罪名
骗取出口退税罪A204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税收犯罪罪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A20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税收犯罪罪名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A206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税收犯罪罪名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A207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税收犯罪罪名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A208-1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税收犯罪罪名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A209-1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税收犯罪罪名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9-2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税收犯罪罪名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3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4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税收犯罪罪名
盗窃罪A210-1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A210-2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税收征收管理法A76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税收征收管理法A7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A402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税收征收管理法A78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何罪?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税收征收管理法A79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A397?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滥用职权罪A39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税收征收管理法A80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帮助犯罪分子逃脱处罚罪A417
各罪共犯?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帮助犯罪分子逃脱处罚罪A417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税收征收管理法A81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受贿罪A385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受贿罪A385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税收征收管理法A82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税收征收管理法A82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复陷害罪A254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A404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报复陷害罪A25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A404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征犯何罪?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税收征收管理法A8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税收征收管理法A8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税收征收管理法A85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税收征收管理法A87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A405-1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征税主体的制裁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A405-2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