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单证学习资料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1、 进出口业务程序
seller’swarehouse buyer’s
warehouse
licence inspection quay custums duty delivery shipping insurance unloading customs/licence
SW— 领证/—商检—运至码头—报关、纳税—装船/—托运/—投保/—卸货—进口手续 — BW/
(1) (2) (3) (4) (5)
EXW(指定点) FOB(目的港) CFR CIF DDP
A.国际贸易业务是很复杂的。在洽谈业务时,上述业务程序和内容均会涉及到,某一环节
漏掉了就没人去做,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B.可是若每个环节都在每次业务接洽时详细商谈,不仅费时费力,也使业务开支很大。
C.如果在上述程序中划一些如(1)-(5)的线,且分别取一个名字(如 EXW(指定点)、FOB
(目的港)等),就用这些符号把责任、费用和风险都确定下来,无须再在合同中作详
细规定。这样,既不会出现盲区、漏掉某些环节,而且简化了交易手续,节约了时间和
费用。这些名字(符号)就叫贸易术语。
D.举例说明 “CIF伦敦” 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责任——买方应在装运港(如广州)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伦敦)的船上;
费用——负担货物到目的港伦敦的运费和保险费;
风险——货物风险则在装运港(广州)装船(越过船舷)后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E:总结:
(一) 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或 Price Terms)——表示为短文或缩写,用来说明买卖双方在交
接货物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如:FOB(目的港)
(二) 作用
1.简化交易手段
2.缩短洽商时间
3.节省费用开支
4.有助于贸易纠纷的处理(贸易术语对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涉及的种种问题都有比较明
确的规定和解释)
5.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补充:贸易术语的产生
资料1:讲解贸易术语概念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的好处主要在于能够大大地简比交易洽商的内容、缩短达
成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过程,节省交易成本,从而便利和促进同际贸易的开展。进出口双
方在洽商交易、订立合同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以下重大问题:
1.买卖双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
2.货物的所有权、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
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保险和通关过境手续?
4.由谁来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所需花费的各种费用?
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单据?
对于这些问题,如果在洽商时每次都要逐项地加以开列和商讨,势必会费时费劲,增加
磋商的繁琐程度,尤其是在以书面形式进行磋商时,逐项开列上述内容就会大大地增加通讯
费用,增加交易成本。可是,对这些问题又不能避而不谈,因为这些问题对交易双方都很重
要,是交易磋商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人们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不断
摸索,不断总结出专门用来约定俗成上述内容的简明概念。在磋商交易中只要一使用这些概
念,比如说“兹发盘中国松香WW 级铁桶装一百公吨7月份装船CFR伦敦每公吨五百英镑不可
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 号复到有效”。则交易双方便会明白如果按此项条件成交双方各自
在该项交易中应承担哪些责任。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难题。因此,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广
泛地使用着各种贸易术语。
这样一来,通晓这些贸易术语,也就成为国际贸易业者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专业技能了。
资料2:贸易术语及其解释通则的产生
1、贸易术语及其解释通则的产生。
最早的国际贸易木语是 FOB,它是海外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早期的海外贸
易是由商人自己备船将货物运到国外,在国外市场上直接销售,或由商人亲自到海外采购货
物,运回国内销售,或是这俩者的混合。在这里,货物在长途贬运中的全部风险、费用都是
由货主自己承担的,也就不存在什么贸易术语。
到了 18 世纪末、19 世纪初,开始出现了贸易术语,即 FOB 的雏型。FOB是英文 Free
On BOard 的缩写,中文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时的 FOB 和当下使用的 FOB 存在着很大
的区别。据有关资料介绍,当时的 FOB 是指由进口商事先在装运港口租订一条船,且要求
出口商将进口商买下的货物交到租好的船上。进口商自始至终在船上监收货物,且对货物进
行检查。如果他认为货物符合他先前见到的样品,就在当地支付货款。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
进步、运输和通讯工具有了很大的改进,交易方式也随之不断变化。到了 19 世纪中叶,随
着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轮船公司、保险公司的纷纷成立和银行逐渐参和国际贸易的结算业务,
以 CIF 为代表的凭单据买卖的贸易方式便开始出现且逐渐成为常用的贸易方式。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
在贸易术语出现的早期,世界各国之间的交往和联系远不如今天这样密切,不同国家和
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些分歧的存在对
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显然是很不利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些国际团体便出面对贸易术语和
习惯做法加以编纂和解释,使之统一化、系统化、成文化,从而制定出今天我们所说的国际
贸易惯例。其中,国际商会于 1936 年制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全称为《International Rulesfor the Interpre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形式为
IN-COTERMS。后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业务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国际商会又分别于 1953
年、1967 年、1976 年、1980 年、1990 年对《通则》进行了几次修订,解释的贸易术语几
经变化,由最初的 9 种演变为现今的 13 种。在当今关于贸易术语的
国际惯例中,《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对国际贸易实务影响最大的一
种。
第一节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一. 含义、形成和性质
(一)含义
(二)形成——
1.贸易术语是在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定型下来的,故每个术语的内容和解释都有一个发
展过程;
2.人们在运用术语的过程中,首先是当事人之间形成一些习惯做法,进而在不同行业或不
同国家中形成某些公认的惯例;
3.这些惯例便是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三)地位——
– 非强制性,可被各国所超越;
“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对贸易双
方不具有强制性。
– 指导性:
• 应用强制性(一旦订入合同,具有强制性);
• 是判决、裁决之依据。
国际贸易惯例日益受到各国政府、法律界和贸易界的重视、在国际立法和许多国家的立
法中,都明文规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
提问:.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地位如何?它具有什么作用?
答: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法律地位。它既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个国家法律,
因此对买卖双方都没有强制性。可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采用了某些惯例,则这些惯例对双
方就具有了约束力。或者当双方对某一问题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时,各国法庭或仲裁机构
往往会引用某些公认或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可见,惯例对于促进国
际贸易发展和处理纠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外销人员,对一切惯例应有所了解,且熟悉和
精通其内容,才有利于洽谈交易,签订合同和避免发生纠纷。
资料: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因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同,因此,国
际上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理解和运作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
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
别就某些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和规定,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
称 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美国一些
商业团体制定的《194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1941)。
由于上述各项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运用范围较广,从而形成为一般的国
际贸易惯例。这些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中都起了积极
的重要作用。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之一,在当前各国都在积极谋求国际贸
易法律统一化的过程中,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更为显著,尤其是通过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的不断修订,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
国际贸易惯例日益受到各国政府、法律界和贸易界的重视、在国际立法和许多国家的立
法中,都明文规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例如,在 1988年 1月 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充分肯定了惯例的作用。该公约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
的惯例,或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广泛采用和经
常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惯例,因而该惯例对
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由此可见,为了合理地商订和履行合同以及正确运
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国际上各种通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以便在实际业务中对其作出适当的抉择和正确的解释。
(四)性质——合同、法律、国际贸易惯例(如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的关系
第一、凡在依法成立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二、若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或国际条约、公约的规定来处理;
第三、若合同何法律都没有规定的事项,则应当按有关的 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来处理。
(三)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简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制定者:1932由国际法协会修订
(2)采用者:其解释在国际贸易中有一定代表性,较普遍地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商人间签
定的 CIF
(3)内容简介:此规则只有一条划线,即对 CIF术语作解释,但很详细,其基本原则和
《INCOTERMS》一致,只在个别问题解释上有些差异;全文包括一个序言和 21个条文,主要
是对 CIF合同的性质、特点即买卖双方对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有详细而具体的阐述。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制定者:1941年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商协会等九个商会、协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共
同制定
(2)采用者:由于其内容和一般解释相差较远,国际间很少采用,主要在美洲地区使用
(3)内容简介:该定义对 6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其中只有 EX Point、Ex Dock分别和
《INCOTERMS》的 EXW、DEQ相近,其余四种和《INCOTERMS》很不同。 例如:只有 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和我们通常的 FOB概念 相似,但仍有区别:此术语规
定由买方(而 FOB则是由卖方)负担出口手续费,包括办理各种出口证件的费用和出口税及
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注意不要漏掉 Vessel。
3.《贸易术语国际解释通则》(《INCOTERMS》)
(1)制定者:国际商会(1953、1980、1990、2000先后经过了四次修订)
(2)采用者: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其对各种术语的解释为大多数国家的
贸易界人士所公认,特别是欧洲商人大多采用,亚洲一带也然。
(3)内容简介:该通则 1990年版对 1980年版做了较大修改(因 EDI出现之缘故),2000
年版只做了细微修改。共有 13种术语,划分为 E、F、C、D四组,按卖方由小到大排序。
在有关贸易术语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
最大的一种。
《2000通则》不断修订的原因
(1)为适应国际贸易中日益广泛采用 EDI的需要。
相关链接: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是指按照某种协议,把
约定的具有一定结构的标准经济贸易信息,经过电子数据网络,在商业贸易伙伴的计算机和
计算机之间进行电子信息交换和自动处理的
(2)适应不断更新的运输技术,尤其是集装箱运输、滚装船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
(3)使贸易术语更易被买卖双方掌握,且符合贸易实践。
(4)适应无关税区的发展。(加上“关税适用时”, Where Applicable)
第二节 六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FOB CFR CIF
1. 讲透 FOB术语
A、讨论/提问/归纳:
1) 卖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责任:
(1)提供符合规定的货物;
(2)办理出口手续(出口许可证、商检、报关)
(3)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船(买方派来的)
(4)迅速发出装船通知(要求当天发出,最迟不能超过第二天/48小时,以便买
方及时买保险。卖方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就已把风险转移给了买方。)
(5)提供有关的货运单据(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报关单/发票/已装船清洁
提单)
费用: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包括出口报关费用和税捐等)
风险: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
2) 买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责任:
(1)租船、订舱,派船通知(船名、大小、船期等)
(2)办理保险
(3)交付货款,接收有关单据
(4)收取(receive,而非 accept)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费用: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包括进口关税和需经另一国过境
的税捐等)
风险: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
--------------
注:FOB译成“离岸价”是不确切的,因为 FOB条件下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就转移给
了买方,船离不离岸(即使未离岸就发生爆炸)和卖方没有什么关系。
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采用FOB条款成交,有2个主要条款,一是装运港,一是装运期(时间),一旦合同
中定了下来,双方不能违反,要严格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确实有困难,非更改不可,那怎么办?
①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②谁要求更改的,谁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采用 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问题
FOB条款成交,风险划分有二种规定:
①一是以船舷为界,这是国际商会《通则》的规定;
②二是以船舱为界,即货物要装上接货船的舱底为止,风险才算转移。这个规定是《美
国对外贸易定义》中的规定。可是这个规定得到国际商会的认可。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2000通则》在 FOB、CFR和 CIF序言中指出:如当事人各方无意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
交货(do not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则应分别采用
FCA、CPT和 CIP.
2)风险有时会提前转移【由于不应给予买方任何拖延风险和费用转移的机会,因此所
有术语都作出规定,当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
(有关装船时间和/或交货地点时,风险和费用甚至在交货之前就可转移 】;但无论是风险
的正常转移仍是风险的提前转移都有前提条件,即货物需特定化(Specialization)。即货物
已经适当地划归本合同,即已清楚地分开或以其他方式特定为该合同项下的货物。
在 EXW术语下,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在所有其他术语下,当采取措施为交运、发送货
物(F组和 C组)或在目的地交货做准备时(D组),一般即可认为这批货物是专门为买方准备
的。
但在一些例外场合,如当卖方散装发运货物且未确定每一个买方的数量时,则在货物按
前述规定特定化前,风险和费用不发生转移(参见《一九八〇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案例:
美国出口商(A)和韩国进口商(B)签定了一份 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 2000
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 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
公司负责分拨 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 2500公吨。
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 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根据 FOB合同,风险
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分析
在《INCOTERMS2000》中,B5款对风险转移明确规定:“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拨归于本
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确定为本合同的货物为限”。
在本例中,由于卖方出售的 2000吨小麦是散装的,而且和另外 5000吨小麦混装在一起。
A在出售这 2000吨小麦时,且未指定或特定化。既然如此,在运输途中虽然遇险损失了 2500
吨,但在这 5000吨小麦中,很难确定那一粒小麦是卖给 B的。因此,在这 2000吨小麦交给
B以前,卖方 A 就不能以损失 2500吨为理由,把其中 2000吨认定是卖给 B的。因此 A仍然
不能推卸他交付 B1000吨小麦的责任。
从本案例我们能够引申出另一个重要问题:
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虽然和合同的性质有关,但同时也要考虑风险的划分和货物的交
货状态有关。
假设本例中 A出售的 2000吨包装小麦在装船时已被清楚地分开,且在包装上刷注了指定
的唛头,从而确定这 2000吨是出售给 B的,如果这 2000吨货物因风险导致全部或部分损失,
那么,这项风险应属于 B的责任。
由本案能够见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
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教条。本案例中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
物进行划拨,所以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 FOB合同中关于风险转
移的规定进行抗辩,也就如“无源之水”,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
2、装船费用的问题(大宗货物程租船运输)
为何会出现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这一问题?
虽然《INCOTERMS》的贸易术语中FOB术语规定:卖方负责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
舷前的一切费用;租船由买方负责(依据的时租船合同,此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装船时
卖方却又参和了进去(依据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无规定则根据惯例)。因此存在费用上需要
规定由谁出的问题。可是装船是连续作业,涉及各项费用,如将货物运到船边的费用、吊装
上船的费用、理舱平舱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由谁出,各个国家、各个港口的惯例和习惯且不
完全一致。由于该术语历史悠久,各国(地区)在使用时,对“装船”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
因此,未变形的FOB术语中且无关于装船费用由买卖双方中哪一方负担的明确规定。
A、在合同中订明 Loading Charges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Buyer)
B、采用 FOB变形
(1)由买方负担:FOB Under Tackle广州 (吊钩下交货)
FOB Liner Terms 广州 (班轮条件- 船公司负责装卸,
若租船则船公司不负责装卸)
(2)由卖方负担:FOB S广州 (理舱-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
FOB T广州 (平舱-对装入的散货进行平整)
FOB ST广州
---------------------
注意:
1.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只是取其“装船费由买方承担”之意,卖方且非把货物放
在吊钩下就完成交货;同样,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也只是取其“装船费由买方承担”
之意(因为班轮条件下船公司是负责装卸的,租船条件下船公司则不负责装卸),且不是非
要使用班轮不可。因此,术语的变形只是明确买卖双方关于费用和责任的划分,但且不改变
交货点和风险的划分。
2.按 FOB出口一批货物,但在合同中未订明装船费由谁负担,即未采取 FOB变形,而买方
租船时又是按不管装(.即 Free in)条件签定租船合同。这样事后双方必然会就装船费
发生争议。 因此,1、买卖双方签定合同时要尽可能考虑到运输合同的要求,为后者的订
立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而有利于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2、运输合同的商订应以买卖合同为
依据,不能脱节。
案 例
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
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
理,为什么?
答 案: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 FOBS广州,即 FOB船上交货且理仓,
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且理舱,
且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3、船货的衔接问题
[案例]
1996年 11月,我国 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和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
用 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 1997年 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仍规定:“如果在此期
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 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 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可是,一直到 3月 28日,买方
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且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和卖
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 1997年 5月 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
且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
到法院。
【判决】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
卖方有权拒绝交货且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
保险等费用。
【分析】本案例是涉及 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 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 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
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
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 FOB
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
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
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
有解除合同之权利,且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
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
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小结: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由于 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
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
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以及仓
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
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
用则由卖方承担。
总之,买卖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案 例
我某公司以 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
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
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
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
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 析
1、 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2、 采用 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
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能够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
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3、 本案例中,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
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
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小结
有时双方按 FOB价格成交,但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
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案 例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 200吨,每吨按 900美元 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
支付方式为即期 L/C且应于 2月 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 3月份。我方于 2月 20日通过中国
银行开出一张 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 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 1万
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
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 FOB Vessel条件成交,买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
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
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 19万美元。
案例评析
美商的要求是根据《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有关规定提出的。该定义对 FOB
的解释中,买方责任第四条规定:“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
规定:“支付因领取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
种证件(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因此,和美国商人签定 FOB进口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由卖方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及承
担一切签证费用以及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4、个别国家对 FOB的不同解释
惯 例 装运港船上交货 风险划分 出口手续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
义修正本》
FOB Vessel
(第五种)
船上 原则上是买方负责,或卖方
办理,买方支付费用
《INCOTERMS 2000》 FOB 船弦 卖方
美国的解释为:FOB的交货地点为任何运输工具上。因此,在对北美的商人报价时,应用:
FOB VESSEL 表示在船上交货
美国的规定是:由进口商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
小结:案例评析用到的资料
美国对 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对 FOB的解释同《2000年通则》解释有明显差异。
1、美国把 FOB笼统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同美国商人签定 FOB进口合
同时,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和船舶(Vessel)。【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
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场所,不负责
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且交到船上】
2、风险划分上,以船舱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和残损。
3、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
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案例
某公司以 CFR条件出口一批罐头。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
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
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案
1、 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
这笔款项。
2、 按 2000年《通则》的解释,按 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
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
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
(二)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
FOB价,故 CFR术语是在 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2000年通则》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的惟一的标准代码,不应
再使用 C&F(或 C and F,C+F)这种传统的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 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
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 CPT术语。
1.卖方义务
1)卖方的责任
A、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办理出口手续
C、租船订舱
D、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船
E、迅速发出装船通知
F、移交有关的货运单据或电子数据
22)卖方的费用)卖方的费用
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装船费用、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3)卖方的风险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前的一切风险(实际业务中以取得清洁提单为界)
2.买方义务 1)买方的责任 A、办理保险
B、接受货运单据,支付货款
C、办理进口手续,收取货物
22)买方的费用)买方的费用
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
3)买方的风险
装运港越过船弦以后的一切风险
3、使用 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 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
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 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 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
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且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和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
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和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Case Study
案例1、 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和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
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
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
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
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且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
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且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俩
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案例 2、一份 CFR合同,A公司卖 3000吨小麦给 B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 5000
吨散装小麦装船,其中的 3000吨属于卖给 B公司的,货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A
公司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受载船只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损失了 3000吨,其余 2000
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买方提货时,卖方宣称 3000吨小麦已全部灭失,而且按 CFR合同,货
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弦时转移给 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案例 3:我某公司以 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
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
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 这个案例涉及 CFR术语,根据 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
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有鉴于此,卖
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能够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
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可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
发出装船通知,根据 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
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
方负担。
3、 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
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
方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索赔。
(三)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
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如合同双方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使用 CIP术语更为适宜。
1、保险问题
保险险别: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卖方只可投保《协会货物条款》(ICC)或类似条款中
最低的保险险别。如买方有要求,且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
暴动和民变险。
保险金额: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最少应按货价另加 10%
保险和险别包含了三层意思。
①CIF中的“I”就是保险,从价格上来见就是保险费,就是由卖方负责
的保险。至于保什么险呢?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如果买卖合同当中没有
规定保什么险,按照国际惯例按低的保就能够了,就是说我保平安险就能
够了;
②CIF中的“I”,一般只保正常风险,不保特殊风险。什么叫特殊风险呢?
比如战争、罢工、政变、暴动等等,是属于特殊风险,不在保险之内。如
果要保特殊风险,由买方另外加钱;
③出口方负责保险,进口方承担风险,这俩者且不矛盾。因为CIF的价格
当中包括了保险费,出口方收了人家的钱,就得替人家办事,可是这是代
理性质,所以途中的风险仍由买方负担。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业在和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 CIF术语时,一
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22、风险划分的问题、风险划分的问题
和 FOB、CFR完全相同
3、卸货费用的问题
和 CFR相同
4、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 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用 CIF术语
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可是,由于在 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伦
敦”),在我国曾将 CIF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 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
同”。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 C组术语(CFR、CFR、CIP)和 F组术语(FCA、FAS、FOB)
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
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
不再承担责任。
5、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见,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
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
且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
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
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
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
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
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所以,装运单
据在 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是,必须指出,按 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
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仍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
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能够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6、单据买卖的问题
实际上是单据买卖,虽然 FOB、CFR、CIF都是象征性交货(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即卖
方取得海运提单即证明其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单据齐全正确、货物符合合
同,即使付款时货物已损坏或灭失也须付款,而非收货后付款),但到了 CIF才出现单据买
卖,因为卖方已买了保险,这时单据才有人买。例如,按规定 90天后才能拿到货款,则可
买卖单据变现。
CIF条款成交,单证的重要性——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因为合同规定凭单付
款,从某种意义上说,单据比货物仍重要。如果少了一份单据,或单据不齐全,或单据有错,
对方能够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反之,如果单据齐全,货物丢失了,进口方照样要付钱。所
以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单据十分重要。
7、采用CIF条款成交,买卖双方的好处
(1)对出口方的好处:有三个。
①因为运输、保险都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方能够把租船、运输、装运、保险整套业务都
包揽起来,工作主动,衔接的紧,就不至于出现船等货或者货等船的脱节现象;FOB往往就
有这个缺点;
②由于出口方负责运输、保险,就能够优先租用本国的船只,优先在本国保险公司保
险,就有利于本国航运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既能够大量节约外汇,仍能够赚取更多的外
汇收入,做到肥水不外流。
③由于整套单据(包括出口许可证、报关单、发票、商检证书、保单、提货单等)控
制在卖方手中,比 FOB安全。FOB易发生诈骗。
(2)对进口方的好处:有三个。
①第一个好处就是省事
②不承担风险
③有些国家航运事业、保险事业仍不发展,你送货上门它是愿意接受。
5、使用 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 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
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
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
方有要求,且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
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 10%,且以合同货币投保。
案例分析:
1、我某公司按 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采用 CIF术语,
由我方向中过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且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
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舶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
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且要求我公司出
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退回全部货款。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案例 2:有一份 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 4小时后
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
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标准版答案:
1、 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2、 此案例涉及 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
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
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
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 4小时的事情,风险
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 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
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案例三:有一份 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 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
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且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
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且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试答答案:
1、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2、 此案例涉及 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
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
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
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
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
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
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FOB\CFR\CIF比较
同:
(1) 风险同
(2) 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均是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
(3) 交货地点全都在装运港
(4) 交货方式和性质相同:象征性交货而非实际交货
异:
A、费用不同
FOB风险和费用在同一条线上
CFR/CIF风险和费用则不在同一条线上
卖方责任:CFR=FOB+租船、订舱; CIF=CFR + 投保
卖方费用:CFR=FOB+正常运费(F); CIF=CFR + 保险费(I)
买方责任:CFR=FOB- 租船、订舱; CIF=CFR - 投保
买方费用:CFR=FOB- 正常运费(F); CIF=CFR - 保险费(I)
------------
注:1.正常运费——这是根据船公司费率表查到的正常情况下的运费。由于由卖方租船、订
舱,买方不参和,装船也是卖方,因此不存在装船费用由哪方支付的问题,都由卖方来支付。
但存在卸货费用由谁出的问题,因为买方参和了卸货。
2.例题:(1)已知 FOB价和运费 F,改报 CFR价:某公司向马来西亚某一商号出口一
批货物,原报价 USD520FOB上海,经客户要求卖方派船。假如上海至马来西亚目的港该商品
的运费为每公吨 45美元。CFR价。解:CFR=FOB+F=520美元+45美元=565美元。(2)已知 CFR
价和保险费率 R,改报 CIF价:CIF=CFR/()[其中 为保险加成](留待讲第八章“价
格”时理解)
B、三个术语注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FOB是装运港、装运期是主要条款;CIF、CFR
装运期、目的港是主要条款,定下后不得更改;
C、三个术语货物上船后,都要发出装船通知。FOB是义务性质,CIF是协助性质;
唯有CFR则具有法律性质,所以特别重要。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1:
运输 保险 出口手续 进口手续 风险转移
FOB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装运港船舷
CFR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装运港船舷
CIF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2:
相同点 1)运输方式相同 2)交货地点相同
3)风险划分相同 4)交货性质相同
不同点 1)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不同 2)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不同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3:
卖 方 买 方
1.装货,充分通知
2.出口手续,提供证件
3.交单
1.接货
2.进口手续,提供证件
3.受单、付款
相
同
点
4.都是装运港交货,风险、费用划分一致,都是以船舷为界。
5.交货性质相同,都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6.都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FOB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F)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I)
CIF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F)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I)
不
同
点
CFR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F)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I)
CFR\CIF条件下容易发生纠纷的问题——卸货费用
租船由卖方负责(依据的时租船合同,此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卸货时买方却又参和
了进去(依据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无规定则根据惯例),术语只规定卖方负担正常运费。因
此存在费用上需要规定由谁出的问题。
采用的解决办法是:
A. 在合同中订明;
B. 采用贸易术语:
(1)由买方负担:CFR EX Ship’s hold 伦敦 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且负担货物
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2)由卖方负担: CFR Liner Terms伦敦 (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CFR EX-tackle伦敦 (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
(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
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CFR Landed伦敦 (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应当指出,在 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
险划分的界线,且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
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本章案例分析
案 例
某公司以 CFR条件出口一批罐头。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
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
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案
1、 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
款项。
2、 按 2000年《通则》的解释,按 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
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
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
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 CFR贸易术语和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 8
万美元。货物于 1月 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
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
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 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
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且同时索赔 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
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且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俩空的教训实
值得吸取。
某外贸公司以 FOB中国口岸价和香港某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 CFR釜山价卖给韩
国商人。港商开来信用证是 FOB上海,现要求直运釜山且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分析意见: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国商人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
山的运费由我方负担,能够接受,但必须:(1)港商需将运费事先汇至我公司;(2)或在
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3)由港商将运费径付船公司,且从船公司得到
确认后,我方可照办
分析
2002年 11月 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某公司和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
贸易术语为 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
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某公司为
托运人的正本提单。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
银行指示。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
本。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
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即涉案货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
行了交付。
据此,2003年 10月 8日,甲国贸股份某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
济损失 5.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 2002年 11月起的利息损失。
2004年 6月 2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
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
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和本案争议具有密
切的联系,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也能够适用中国法律。
综上,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正本提单项下货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银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单
向被告提取货物,据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综合会社向甲国贸公司赔偿货款损失
5.9598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此外,依据被告乙株式会社提交的公司证明,其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企
业,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单承载涉案货物,因此其实际充当了无船承运人的角
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八、二十六条以及我国交通部《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一、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本无权未经许可自行
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
鉴于被告的前述违法运营行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
依法应由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行为予以
查处。
本案涉及:无单放货和无船承运人俩个法律和业务问题
1、无单放货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71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
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
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
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它证明已按提单所列
内容收到货物。提单又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代表着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提单持
有人能够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船长、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
将货物交付给提单的善意持有人。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本案被告综合会社在未收回
涉案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银行保函将涉案提货单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该行为直接侵
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法享有的物权,对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无船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运
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
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运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运营
活动”。运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且交纳保证金。本
案韩国综合国际海运株式会社没有向我国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更没有交纳保证金。擅自在
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因此是违法的,应予以查处。
近年来,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客户使用 FOB条款且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
安排运输,且在信用证结算上又设置的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的情况和日俱增,有些被指定
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存心不良,和买方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
空。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国内进行骗货。而我国出口企业业务人员
对出口货物业务不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掌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没有了解或充分了
解国外贸易买家是否合法存在和资信等级的情况下,为节约出口成本,较多和外商签订 FOB
为贸易条款的出口合同从而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交给外商,很
少使用 CIF和 CIF的贸易方式。此外,在运输环节由外商掌握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盲目听从
境外贸易买家及其(国内和国外)代理的指令,将货物实际交给境外买家(或其代理)在装
货港的代理人。发生纠纷后,这些企业坚持认为货物交给买家代理人,买家代理人就是承运
人的错误观念。一些出口企业在收到境外海运公司签发的提单时从未要求出具提单的船公司
或货代公司出具保函,对提单或提单签发所显示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存在不作审查。
出口企业为规避 FOB合同下被无单放货的风险,要尽量做到:
1、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 CIF或 CFR条款,力拒 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
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签约前应注意掌握外
商的资信等情况。
2、如外商坚持 FOB条款且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
的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
承运人,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
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货主
要求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
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但不能接受未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在
华运营货代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企业以及资信情况不明的公司签发的提单和安排运
输。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 FOB条款下,卖方以交出装船单证证明完成交货义务且取得货款,
买方以付款取得装船单证实现提货之权利。
3、境外货代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货代企业签发,货主可要求代理签发
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放货保函。
4、在 FOB价格条款下,出口企业应力拒信用证条款中“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该
条款系信用证交易的特别条款,是银行承兑或垫付货款的前提条款;如外商坚持使用“客户
检验证书”,出口企业可接受,但在发货前将“客户检验证书”的印鉴和外商在银行预留印
鉴相比对,印鉴比对不一致必须拒绝发货。
5、外商资信不明的,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在 FOB贸易条款下,出口企业尽可能
结汇成功后继续分批出口。
我某出口公司按 CIF AVON—MOUTH 向某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
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 12 月 2
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 12月 2 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
须将货款退仍买方。 问:
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 CIF合同?
能允许这样规定吗?
评析
1.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 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和 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
抵触有二:
一是合同在 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贷日期”,这和 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
分的本意相悖。按 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
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二是 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
拒付贷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
到付款。
由此见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和 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 CIF
成交,但实质上且不是 CIF合同性质。卖方承担的风险已大大超出了 CIF 合同的界限。在
合同的履行中,卖方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2.应允许这样规定。
因为《INCOTERMS2000》只是惯例而非法律,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是否遵照此惯例的自由,
即自由选择是否按 CIF合同性质订立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即便合同中引用了某项惯例,双方当事人仍能够用合同中的协议对该项
惯例中的某些规则加以修改或变更,对于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作出的和惯例不同的规定,其
效力优于惯例。
1996年 11月,中国上海某公司和意大利某公司签订 20万吨尿素进口合同,单价为
USD169/吨 CIF上海,由某欧洲著名银行保兑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合同条款注明:“货
到目的港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合格后付款,该检验须在货到目的港后 20天内完成。”
试问:该合同是 CIF合同性质吗?能否在合同中这样规定?
我方某公司和英商签订一笔服装合同。合同按 CIF伦敦即期 L/C方式付款,合同和信用
证中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我方按时将货物装上直达轮,且凭直达提单在信用证有
效期内向银行议付货款。该轮船中途经过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服
装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伦敦。由于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该批服装比原定时间晚了
2个月到达。为此,英商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是转船
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问(1)我方应否赔偿?(2)如何处理?(3)为什么?
分析
(1)我方不应赔偿。
(2)应让买方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交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交涉。
(3)因为按 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货物在装运港越
过船舷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所以,船方擅自转船造成的损失也应由买方承担。另外,CIF
属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且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
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有一份 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 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
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且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
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且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答案
1、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2、 此案例涉及 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
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
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在本案例中,此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
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
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
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我某公司按 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采用 CIF术语,
由我方向中过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且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
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舶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
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且要求我公司出
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退回全部货款。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分 析
我公司不应理赔,以 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
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某公司以 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
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
1、 我方可同意买方的要求加保战争险,但需由买方支付此笔保险费或另作商定。
2、 此案例涉及 CIF术语中的保险问题,在 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按照国际一般的做法,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按
照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进行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根
据国际惯例来处理,即: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且由买方承担费用,但在买方要求时,
可在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加保战争险。
3、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目的港情况特殊,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是在双方合同签订后,
也就是说合同中没有订立需要加保战争险,是买方事后要求的。根据《通则》惯例,买方需
自行支付加保战争险的保费,故而,对于买方加保战争险的要求,我方能够办理,但我方有
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保费。
3.必须明确大宗商品交易下的卸货费由何方负担
4.必须搞好单证工作
按对 CIF术语的传统解释,CIF属象征性交货,即使在卖方装船以后至交单这段时间内,
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只要卖方提交的符合要求,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而只能
先付未赎单,然后凭所取得的有关单据向船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追回损失,CIF交易实
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由此可见,装运单据在 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所以在发前实际工作中,应重视和搞好单证工作,当然,CIF是单据买卖说法,且不意
味着能够因此而减轻卖方交货方面的责任,CIF的卖方,除应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外,仍应
保证交运约定的货物。
我某出口公司以 CIF 术语和某日商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以即期付款交单托收
方式结算。我方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及时办理了托收手续。单到国外代收行向日商提示汇
票,要求付款时,时值当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爆跌。日商查验了单据后,以我方开立的商业
发票中错把日元写成美元为由,拒绝付款。
分析
CIF 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全套合格单
据,即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实方提交的单
据不符合要求,即便是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和货物,拒付货款。
本案例中,由于卖方工作人员在缮制单据时粗心出错,被买方加以利用。其损失应由卖
方负责。
本案说明,在以 CIF 术语成交时,合格的单据往往比货物更为重要。出口商必须认真
仔细地缮制单据,才能为安全收回货款提供可靠的保证。
分析
我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 CIF大阪 150美元,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
要求我方改报 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 如果最后按 FOB条件签订合同,
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
我出口公司从报 C1F大阪价改为 FOB大连价时,应将原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
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当按 FOB条件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
用都发生了变化。按 CIF大阪条件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且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而改为 FOB大连条件成交时,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且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 300吨,按 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
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
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
赔偿差价损失。 问:
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如以 CIF或 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分析
(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
过船舷前,仍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
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 FOB,这是 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
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
规定的一级大米 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
证人检验证明),且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
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
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
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2. 如以 CIF或 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A、 如以 CIF成交,是 CIF合同;如以 CFR成交,是 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
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 CIF或 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 2、3点。故略。
货交承运人的三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一)FCA
FCA 即 Free Carrier(...named place),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
地点)。和 FOB 类似,只是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CA 后接装运地,如 FCA 广州,
表示在广州装运。
1、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为
货物出口所需的官方证件;
(2)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
(3)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和指定地点,按习惯方式把货物交给买方指
定的承运人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保险)
(4)提供合同规定的单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运输合同,且将承运人名称、交货
日期和地点通知卖方;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且支付货款。
(二)CPT
CPT 即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为运
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PT 后接目的地,如 CPT 广州,表示在广州卸货。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照管,由承运人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履行其交货
义务;
(2)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负担运输费用,且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
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地点;
(3)提供合同规定的单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交承运人后,除运费以外的一切额外费用和风险
(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地受领货物,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交纳进口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种约定的单证,且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三)CIP
CIP 即 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和 CIF 类似,只
是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IP 后接目的地,如 CIP 广州,表示在广州卸货。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照管,由承运人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履行其交货
义务;
(2)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负担运输费用,且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
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地点;
(3)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4)提供合同规定的单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交承运人后,除运费以外的一切额外费用和风险。
(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地受领货物,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交纳进口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种约定的单证,且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运输 保险 出口手续及
费用
进口手续及
费用
风险转移
FCA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承运人
CPT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承运人
CIP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承运人
2. FCA\CPT\CIP 术语
(1)FCA\CPT\CIP出现的原因: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包括货物集合化、集装箱运
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船运输的日益扩大使用,以船舷作为划分费用和风险的标志已无实际意
义,以在装运港“装上船”作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 FOB\CFR\CIF术语已不能适应新的运输
环境的需要。同时,运输技术的变化也带来了运输单据的革新,例如,多式联运单据、不可
转让海运单等,均非传统的术语所涉及者。国际商会经补充修改推出的 FCA\CPT\CIP术语,
不仅使用于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的单一方式的运输,也适用于俩种或俩种之上的运输方式
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方式。
(2)2000版的《INCOTERMS》把 FCA术语做了以下修改:把 P107-108(广外教材)的
(1)-(7)改为俩句话:1)如货物可装整车(箱),卖方须把货物运到承运人所在地以适
当方式装上车(箱),交给承运人,交货即告完成。2)如货物不够装整车(箱),则卖方不
负责装车(箱),把货物运到承运人所在地交给承运人,交货即告完成。[由承运人去且货后
装车(箱)]
(3)比较
FCA和 FOB比较
俩者主要是适用运输方式宽和窄的区别。FCA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 FOB只适用于水
上运输。由于这一区别,FCA风险划分线在货交第一承运人(不管该承运人是否拥有交通工
具)。另一个区别是:不再存在容易发生纠纷的装货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FCA术语下,如
涉及到海洋运输且适用租船装运,由买方支付的运费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
装船费用。
CPT和 CFR比较
1. 相同之处:
(1)这俩个术语都由出口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可是支付正常运费,额外费用不管;
(2)二个术语都由出口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有关单据;
(3)二个术语都是货交承运人,风险即转移,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4)这二个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合同,只保证按时装运,不保证何时到达。
2. 不同之处:
(1)CFR仅适用于海运,属港口对港口的运输;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
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海陆空都行),属于门对门的运输;
(2)CFR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CPT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
(3)提交的单据不同,CFR是海运提单,物权凭证,能够转让,能够出售;CPT提供
的是联运单据,只是交接货物的凭证,不能转让,不能出售;
(4)从发展趋势来见,CPT有可能取代CFR的趋势。
CIP和 CIF比较
1. 相同之处:
(1)这二个术语中都包括运费、保险费,卖方负责运输、保险,办理出口手续,提交
有关单据,发货后也要及时通知买方;
(2)出口方负责保险,进口方承担风险;出口方保险只保正常风险,不保特殊风险;
(3)这二个术语均属装运合同,只管按时装运,不管何时到达。
2. 不同之处:
(1)CIF只适用于海运,CIP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或国际多式联运,一个是港对港
运输,一个门对门运输。
(2)风险划分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CIP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CIF是
保水上运输风险;CIP保的是各种运输风险。
(3)采用CIP这一贸易术语成交,风险转移是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但运费支付到
目的地,这二者是分离的。(不在一个点上)
(4)二个术语使用的提单不同,CIF是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能够转让出售;CIP
是多联运单据,是交接货物的凭证,不能转让出售。从发展趋势来见,CIP有取代CIF的
趋势。
FOB\CFR\CIF和 FCA\CPT\CIP俩组术语的区别
(一) 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水上运输/任何运输方式)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
FCA、CPT、CIF三种术语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其承运人能够是船公司、铁路
局、航空公司,也能够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运营人。
(二) 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货交承运人之运输工具或
收货点等)
FOB、CFR、CIF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风险均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
方。而 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能够是在卖
方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能够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
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
由承运人保管时,即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三) 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按 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货物
装船是一个连续作业,各港口的习惯做法又不尽一致,所以,在使用程租船运输的 FOB合同
中,应明确装船费由何方负担,在 CFR和 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而在
FCA、CPT、CIP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且使用程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
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
在装运港的装船费和目的港的卸货费。这样,在 FCA合同中的装货费的负担和在 CPT、CIP
合同中的卸货费的负担问题均已明确。
(四) 运输单据不同
在 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 FCA、CFR、CIP
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
提供可转让的提单,有时也可提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
输或多式联运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运输单据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00年通则》,不论采用上节中所述的六种主要贸
易术语,仍是采用之上亡种其他贸易术语,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商业发票、
交货证明、运输单据和报关单据等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
代。
资料:
贸易术语的选择——做 FOB时如何防止货款俩空?
据统计,中国出口中以 FOB成交的占到 70%,但专家指出。FOB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
有可能造成货、款俩空的结局。相信本文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 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
定境外货代的多,这且不符合FOB条款的含义。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弊端在哪里?
为什么比例越来越大?出口商如何应对?
出口做 FOB为何呈上升趋势?
八十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的是国家统制政策,除少数三资企业外,外贸运营权局限
于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到八十年末才扩大到市、县级外贸公司和重点生产企业。
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仍没有对外开放,中远开航的远洋干线船远不能适应对外运输的需要,
大量出口货物必须通过香港中转。国家为保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出口做 CIF、进
口做 FOB,这成为当时对外贸易洽谈运输条款的准则。但也由于出口货物沿途中转环节多,
往往提供给买方的二程船信息不准确,甚至二程船名一改再改,加以客户防止我方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也有坚持要做 FOB指定船公司的。
自九十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
特别是上海港。外资船公司的进入,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同时三资企业的蓬
勃发展,国家赋予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进出口运营权,我国已不再是专业外贸公司一统天
下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局。加之国际贸易也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出口做
CIF除国有企业有一定的传统影响外,其他企业是随行就市,使出口 FOB的货量有一定程度
的上升。
随着境外船公司进军中国航运市场,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使我国
出口做 FOB指定代理的货量急剧上升,加之 1997年以来班轮公司屡屡涨价,涨价次数频,
涨价幅度大,涨价通知急都是历史上罕见,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反亏,
部分外资业务人员为规避运价风险,主动做 FOB。因此近几年来出口做 FOB的货量连连飚升,
有些外资企业几乎达到 80%之上,而且仍有上升的趋势。
FOB条件下买方应该是指定船公司,为什么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FOB贸易术语的责任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也就是卖方将货交给船公司。从目前 FOB
的实际使用情况见,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按照国际商会 1990
年和 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指定境外货代应使用 FCA术语,即货物承运
人,其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就不是以越过船舷为界,而是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
的承运人。虽然 FCA术语已公布 10年,但实际使用却寥寥无几。主要是贸易双方对 FCA的
认知程度,更多考虑的是使用习惯的约定,从卖方来讲使用 FCA术语,仍是接受没有物权性
质的货代提单。之上可能是 FCA术语不能广泛应用的原因,而较长时?诘厥褂肍 OB术语的变
形做法。
那么在 FOB术语下,买方为何要指定货运代理呢?从买方来讲无非是出于几种考虑。有的
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
运情况;有的是能够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
代骗取卖方货物的。从上可知,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是奉买方为"上帝"。在买方市场的情势下,
卖方"明知前有虎,偏向虎山行",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一旦发生无单放货,买方怎么办?
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无
单放货虽然是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所为,但其阴影却始终笼罩着发货人。不法商人和境外货代
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
单骗费。这里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货代提单只能提供给卖方作结汇之用,它不是物权凭证,真
正的物权凭证。船公司提单掌握在货代手里,货代凭船公司提单把货提取出来,买方则不去
银行赎单,使卖方货、单俩空。所以卖方遇到 FOB下指定货代则是提心吊胆,不知何时会发
生灭顶之灾。为防止货代骗货,各外贸企业也采取了若干预防措施,如通过邓白氏等国际咨
询机构进行资信调查,投保出口信用险(该险种一般对此是除外的),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
货代公司出具担保,企业内部加强审核把关,等等,但仍难以避免出现万一。
当下外经贸部通过各有关外经贸委(厅、局)向各外贸企业和货代业发出了《关于规避无
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外贸业务人员可据此向客户转达,要求不指定货代;能够向签发提单
的国内货代要求出具保函。这俩种都是很好的办法,前者做起来比较困难一些,因为境外货
代从中作梗,买方往往不会听信卖方的。后者应该说是目前来讲最佳的办法,因为这些境外
货代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必须有一家国内货代为之举荐。按理讲负责举荐的国内货代应对其
资信负责,而我国现行的法规对举荐者且没有任何要求,被举荐者也且不一定通过举荐者开
展代理业务。
当下外经贸部的这一通知要求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由国内货代签发且掌握货物的控制权,
且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了保障。这也促使国内货代必须对境外货代的资
质进行考查,才敢于承担此责任。和此同时,境外货代若找不到国内货代为其代理,它就承
担不了被买方指定的角色,买方当然也就不会埋怨卖方不接受其指定的代理。《通知》的规
定是给我国发货人的福音,能否得到实施,仍得见各级政府部门对货代业的管理力度,同时
交通部仍应照会船公司,境外货代企业的订舱必须通过国内货代,这样才可把境外货代办事
处的运营活动堵死。
在《通知》尚未实施之前出现境外货代无单放货的唯一处置办法,就是向法院起诉,同时
严格关注境外货代办事处的动向。往往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即使法院裁决胜
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但通常卖方遇到此种情况首先是向买方追索,而法律界人士告
诫,若向买方追索中法律用语不当,或者买方虚情假意地订出仍款计划以此拖延时日,再去
法院起诉,其结果可能是败诉而不是胜诉。
境外货代收费是否合理,货主能否拒付?
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装船前的操作都是由卖方委托货
代办理,费用标准各港口都不统一,或者有一个包干费率。FOB指定境外货代,名义上境外
货代是不能运营的,实际上都在变相运营,即通过国内货代企业开出货代统一发票,收费金
额普遍高于正常的收费标准,如若拒付则不签发提单。此时此刻的卖方,索取提单去银行结
汇心切,只有忍痛赎单求个平安,要解决此问题,须仰仗货代协会对会员单位作出规定,不
准借权运营、代开发票,或者规定境外货代办事处"上船前"的操作由发货人委托国内货代业
办理,以避免过多的费用支出。
专家咨询
近年来在出口业务的 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使
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俩空。去年底外经贸部发出通知,要求采取严厉措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
生,且希望出口企业多采用 CIF付款方式。
其他贸易术语
一、EXW: 卖方既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车辆,也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卖方义务最小的术语。
二、FAS: 买卖双方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船边为界,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FAS
Vessel
三、DAF: 买卖双方费用风险的划分,以边境交货地点(未卸下)为界。卖方无订立保险
合同的义务。
四、DES: 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目的港船上办理交接手续为界。和 CIF比较。
五、DEQ: 买卖双方费用风险的划分点为指定目的地码头 。买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关税、
增值税负担可约定.
六、DDU: 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它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
增值税负担可约定.
七、DDP:包括关税等费用。增值税负担可约定。
参考资料:
(一)E组贸易术语:
EXW Ex Works(…named place) 工厂交货
EXW术语要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交货地点,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交给买方控
制。
由买方承担收到货物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运输以及货
物的进口和出口手续)
特点:实际交货。
卖方风险、责任、费用最小,卖价最低。
【案例】某公司按 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
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答案】
1、 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 本案例涉及 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
在 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
该货物是供出口的,且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且没有
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且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
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关于货物的包装和装运问题——为保留 EXW下卖方义务最小的原则,一般卖方无义务提供出
口包装,不承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和费用。
关于检验费用问题——EXW下,装船前检验费用(Pre-shipment Inspection,PSI),包括出
口国当局强制要求检验的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案 例
97年春季交易会,服装合同:300打 USD15/件,汕头至香港,6月 15日前交货,检验
合格即付款。香港方(买方)QC验货,证实合格,刷好了麦头,准备取货,钱(银行汇票)
也给了,汕头厂方方也给了有关单据。港方商量 2天后即 6月 17日取货。但不幸在 6 月 16
日,隔壁厂发生火灾殃及烧毁了该批货物。 问:厂方是否要赔偿港方损失的这批货?
分析:和货物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的转移
当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和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
移到买方。由于不应给予买方任何拖延风险和费用转移的机会,因此,所有术语都作出规定,
当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 (有关装船时间和/
或交货地点)时,风险和费用甚至在交货之前就可转移。这种提前转移风险和费用的条件就
是货物已指明为为买方准备的,或如术语所规定,已为买方¡°划出¡±。
在 EXW术语下,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在所有其他术语下,当采取措施为交运、发送货
物(F组和 C组)或在目的地交货做准备时(D组),一般即可认为这批货物是专门为买方准备
的。但在一些例外场合,如当卖方散装发运货物且未确定每一个买方的数量时,则在货物按
前述规定特定化前,风险和费用不发生转移(参见《一九八〇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二)FAS Free Alongside Ship(指定装运港) 装运港船边交货
1、 卖方的义务: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所派的船只旁边,且及时通知买方
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且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
提交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 买方的义务:
自负费用签定运输合同,且将船名,装货地点等及时通知卖方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领货物且支付货款
承担受领货物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注意的问题:
美国对 FAS的解释为在任何运输工具旁交货。因此,在对北美商人磋商时,应用: FAS
VESSEL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对 FOB和 FAS的解释和国际商会“通则”不同,规定海、地、
空都行,即适于各种运输方式。国际商会“通则”的解释这俩个术语均适用于海运。
【案例】
我某公司按照 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且
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
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
1、 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能够拒绝。
2、 按照 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 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
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
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三)D组贸易术语
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指定地点) 边境交货
(1)卖方的义务:
在规定的时间和边境指定的地点,办完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
下,提交有关的单据,即完成交货。风险和费用转移给买方。
(2)买方的义务:
接受卖方提交的单据,受领货物,且按时支付货款。
承担受领货物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注意:风险的转移在边境指定地点
使用 DAF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的运输方式以公路和铁路为主,多见于欧洲大陆国家之间
边境上可供选择的交货地点不止一个时,双方应事先明确具体地点,否则卖方能够自行
选择最适宜的地点
2、DES Delivered Ex Ship (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船上交货
(1)卖方的义务:
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及指定的目的港,在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承担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
提交有关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义务:
接受卖方提交的单据,在目的港的船上受领货物,且支付货款
承担受领货物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注:若海轮能直接靠岸时,DES才是名副其实的“到岸价”
DES和 CIF的区别
交货的地点不同:
CIF在装运港,DES在目的港的船上
交货的方式不同:
CIF是象征性交货,DES是实际交货
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CIF是在装运港船舷,DES在目的港船上
承担的费用不同:
CIF卖方报价中的运费和保险费是正常运费和保险费,
DES下卖方要负担一切运费和保险费
5、DEQ Delivered Ex Quay (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码头交货
和 DES的不同是交货地点在目的港码头,
其他方面和 DES相同
卖方要将货物卸到岸上,且承担卸货费。
2000版的《INCOTERMS》把有关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责任改由买方承担。
适合的运输方式:适合于水上运输和交货地点为目的港码头的多式联运。
6、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指定地点) 未完税交货
(1)卖方的义务是:
在进口国内地的交货地点,按规定的交货期,把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
下,即完成交货。
(2)买方的义务是:
按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支付货款。承担受领货物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自负风险和费
用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且支付有关费用。
DDU术语对自由贸易区和订有关税同盟的国家间的贸易是适宜的.
7、DDP Delivered Duty Paid(指定地点)
完税后交货
DDP和 DDU的区别是:
货物的进口手续由出口商办理
*即进口商只要在进口国内指定的交货地点受领货物即可。一切进出口手续和费用(包
括进出口的海关手续及费用)均由出口商负责。对进口商而言,类似在本国购买货物。
使用 DDP应注意的问题
2000通则中卖方责任、风险、费用最大的术语
卖方无法顺利办理进口手续时,应慎用
若双方同意由买方承担进口时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VAT),则应明示 DDP VAT
Unpaid
13种贸易术语总结
掌握每种贸易术语,以及比较不同种类的贸易术语之间的异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
卖方的交货地点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
适用的运输方式
主要责任的划分(指办理运输,保险, 进出口手续以及单据)
主要费用的划分(指和上述责任相关的费用的分担)
从交货地点不同分:
E组、F组、C组这 8个贸易术语是属于装运地交货,所以有人称它为出口国家交货的
术语,也是¡°装运合同¡±;
D组的五个术语属于俩国边境和进口国家目的地交货的,又称之为¡°到达合同¡±。
什么是“装运合同”,什么是“到达合同”,俩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所谓“装运合同”就是只管按时装运,不管货物何时到达;所谓“到达合同”既要讲
究按时装运,又要按时到达。E组、F组、C组都是装运合同。它们之间的区别有三个不同:
(1)交货地点不同。“装运合同”卖方交货地点是在出口国家起运地或者装运港,“到达
合同”卖方交货地点在进口国家的边境、港口或者在进口国家的内地。
(2)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不同。“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交货前的运费,出口结关费用,
如果负责运输保险,也只承担正常运费,额外费用不管;“到达合同”卖方负责运输、保险,
保证要安全到达,出口结关费用甚至进口海关费用。
(3)风险转移不同。“装运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或货交承接人即转移;“到
达合同”卖方负责运输保险,一直到将货物交给买方时才转移,交货之前的风险都有卖方承
担。至于保不保险由卖方来定。
从责任大小不同来分:
E组的 EXW这个术语工厂交货,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小,
D组的 DDP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所以它被排在最后,价格也就最高。
13个贸易术语的排列顺序,是根据卖方承担的责任大小顺序排下来的,也就是说从 EXW
到 DDP,13个贸易术语中从工厂交货到完税后交货,一个比一个责任加大。
从费用负担和风险转移不同来分:
(1)运费和风险不在一个分界点上的贸易术语有四个:CFR、CIF、CPT、CIP。这四个
贸易术语运费和风险是分开的。就是说卖方管运费管到目的地,风险由卖方承担,在装运港
货交到船上风险就转移了, 如:CIF术语的话越过船舷为界,风险就算转移了。
(2)运费和风险在一个分界点上的贸易术语也有四个:DES、DEQ、DDU、DDP。就是说
运费管到目的地、风险也管到目的地。
从交货方式不同来分:
(1)属于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有 7个:FOB、FAS、CFR、CIF、FCA、CPT、CIP,
交单就交货。
(2)属于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则有 6个:EXW、DAF、DES、DEQ、DDU、DDP。
比较 1
国 际
电码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出口报关责
任 /费 用 负
担
进口报关责
任/费用负担
运输
方式
EXW 商品产地、所在地 货交买方 买方 买方 任何
FCA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交承运人 卖方 买方 任何
FAS 装运港口 货交船边后 卖方 买方 水上
FOB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
CFR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
CIF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
CPT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卖方 买方 任何
CIP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卖方 买方 任何
DAF 俩国边境指定地点 货交买方处置时起 卖方 买方 任何
DES 目的港口 目的港船上货交买方时起 卖方 买方 水上
DEQ 目的港口 在目的港码头货交买方时起 卖方 买方 水上
DDU 进口国内 在指定目的地将货交买方时起 卖方 买方 任何
DDP 进口国内 在指定目的地将货交买方时起 卖方 卖方 任何
比较 2
术语 交货地点 运输 保险
出口
手续
进口
手续
风险
转移
所有权转
移
EXW 出口国工厂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FAS 装运港船边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交
货
随
买
DAF 进出口边境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DES 目的港船上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DEQ 目的港码头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DDU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DDP
进出口国指
定地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地
转
移
卖
转
移
FOB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IF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CFR
装运港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装运港
船舷
FCA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IP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CPT
出口国
指定地点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
货交
承运人
随
交
单
而
转
移
贸易术语的选用
海运时 FOB、CFR、CIF最常用
出口:CFR、CIF 进口: FOB
其他运输方式多用 FCA、CPT、CIP
内陆省市进出口要注意使用 FCA、CPT、CIP
无论采用何种术语,均需根据不同情况加注装运港/地或目的港/地。
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
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增收减支。
我国在进口贸易中,大多使用 FOB或 FCA术语。在出口贸易中,则争取按 CIF或 CIP方
式成交。
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 有些国家规定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
了谋求保险费的优惠,和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则我方可同意按 CFR和 CPT方式出口。在
大宗商品出口时,国外买方为谋求以较低运价租船,我方也可按 FOB或 FCA方式和之成交。
和运输方式相适应。 FOB、CFR、CIF 只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在航空运输和
铁路运输情况下,自应采取 FCA、CPT、CIP术语。但即使是海洋运输。在以集装箱方式运输
时,出口商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因而作为出口方,应尽量采用 FCA、
CPT、CIP方式成交。此类贸易术语仍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出具运输单据,早
日收汇,加快资金周转。
重视规避风险。 我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应采用 FOB方式,
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和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目前实际应用情况(选择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
国际贸易中可供选用的贸易术语有多种,据统计,各国使用贸易术语频率较高的主要有
FOB、CIF和 CFR等术语。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化,FCA、CPT和 CIP
术语的使用也日益增多。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考虑所使用的运输方式
《2000年通则》对每种贸易术语所适用的运输方式都作出了规定,例如:FOB、CFR和 CIF
术语只适用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而不适用于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如买卖双方拟使用空
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则应选用 FCA、CPT和 CIP术语。在我国,随着使用集装箱运输和多
式联运方式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为适应这种发展趋势,能够适当扩大使用 FCA、CPT和 CIP
术语。
2.考虑运费、保险费的因素
各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各不相同,运费、保险费是构成价格的一部分,因此,在选用
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运费、保险费的因素。一般来说,在出口贸易中,我方应争取选用 CIF
和 CFR术语。在进口贸易中,应争取选用 FOB术语。对 FCA、CPT和 CIP术语的选用也应按
上述原则掌握。这样有利于节省运费和保险费的外汇支出,且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运输事业
和保险事业的发展。
另外,在选用贸易术语时,仍应注意运费变动的趋势。当运费见涨时,为了避免承担运费上
涨的风险,出口时应选用 FOB术语,进口时应选用 CIF或 CFR术语。如因某种原因,采用由
我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时,则应对货价进行调整,将运费上涨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去。
3.考虑货物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品种繁多,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对运输方面
的要求各不相同,运费开支的大小也有差异。有些货物价值较低,但运费占货价的比重较大,
对这类货物,出口应选用 FOB术语,进口选用 CIF或 CFR术语。此外,成交量的大小,也涉
及运输安排的难易和经济核算的问题,因此,也要考虑贸易术语的选用。
4.考虑国外港口装卸条件和港口习惯
各国港口的装卸条件不同,收费标准各异,港口的装卸作业习惯也有差别。对于装卸条
件较差、装卸费用较高和习惯上须由买方承担装船费、卖方承担卸货费的港口,我进口时应
采用 FOB Stowed或 FOB Trimmedd或 FOBST贸易术语,出口时采用 CIF Ex ship’s h01d
或 CFR Ex ship’s h01d贸易术语。
5.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选用贸易术语时,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做到灵活掌握。例如,有些国家为了支持本国保
险事业的发展,规定在进口时,须由本国办理保险,我方为表示和其合作的意向,出口也可
采用 FOB或 CFR术语。又如,我在出口大宗商品时,国外买方为了争取到运费和保险费的优
惠,要求自行办理租船订舱和保险,为了发展双方贸易,也可采用 FOB术语。在进口贸易中,
如进口货物的数量不大,也可采用 CIF贸易术语。
总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能够采用更加灵活的贸易做法。除上
述所提到的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外,也可视不同的交易情况,适当选择其他贸易术语。
难点讲解
货物特性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品种繁多,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对运输方面的
要求各不相同,运费开支的大小也有差异。有些货物价值较低,但运费占货价的比重较大,
对这类货物,出口应选用 FOB术语,进口选用 CIF或 CFR术语。此外,成交量的大小,也涉
及运输安排的难易和经济核算的问题,因此,也要考虑贸易术语的选用。
运价动态
事先预算运费,如运价不稳定,出口时,最好使用 FOB价,如欲按 CIF或 CFR成交出口,
价格应考虑运费上涨因素,或在合同内订明以现行运费率为准,超额运费由买方负担。
运输方式
我国广大进出口商不太接受这三种术语。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出口商对这三种术语不了解,
不熟悉;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大部分运输机构无法承担“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MT0)的工
作”。
海上风险程度
出口人一般不愿意用目的地交货类的贸易术语如 DDU、DDP、DES、DEQ;
进口人一般不愿意用出口国内陆交货的贸易术语,如 EXW。
这主要是由于对国外情况不了解,谁都不愿冒风险。
[案例分析]
西北某市某出口公司于某年 12月向日本出口 30吨甘草膏,每吨 40箱共 1200箱,每吨
售价为 1800美元 FOB新港,共 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 12月 25日前,货物
必须装集装箱。该公司在 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且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
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1200箱货物全部被焚。该公司只好要求日商将装运期延
长 15天,重新发货。
练习题
选择题:
1、《华沙-牛津规则》是有关( )的统一规则。
A、CIF B、FOB C、CFR D、EXW
答案: A
2、采用( )条件时,卖方所承担的责任最小。
A、FOB B、CIF C、FCA D、EXW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