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五月
电价电费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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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电 价
一、销售电价确定的依据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1、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2、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3、大工业用电:单一制电价、两部制电价
4、农业生产用电
三、峰谷分时电价
四、电价的制定与管理
五、关于抄见电量
六、农维费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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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电 费
一、基本电费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一)什么是无功功率?
(二)什么是功率因数?
(三) 提高功率因数的意义
(四)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五) 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三、电费的计算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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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文件规定
一、江苏省电力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
二、电费回收相关规定
三、资金管理
四、日常工作注意事项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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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不同的电价是依据用电性质、电压等
级、受电变压器容量来确定的。
1、用电性质。目前江苏省电网的销售电
价一共可分为四个大类,分别为:城乡居民
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
用电、农业生产用电。
一、销售电价确定的依据一、销售电价确定的依据
第一部分 电 价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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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四大类电价按不同的电压等级,又
有不同的标准。电压等级共分为6级,分别为:
不满1千伏、1—10千伏、20—35千伏以下、
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
电压等级越高,相应的电度电价值就越低。
一、销售电价确定的依据一、销售电价确定的依据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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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压器的容量。根据规定,当工业客
户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者,应
执行大工业电价,也就是两部制电价。对于
其他的在315kvA以下的工业客户以及除工业
外的所有其他客户就执行单一制电价。
一、销售电价确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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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其执行范围是直
接用于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的用电。凡是居
民客户用于照明、取暖、烹饪、家用电器等
方面,如照明用电、空调用电、热水器及一
些应用于提高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等电器的用
电,均按城乡居民生活电价计收电费。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第一部分 电 价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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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水泵、中央
空调、楼道照明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
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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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区路灯、车库照明等用电,执行用
电类别“非居民照明”、行业“物业管理”、
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它”。对住宅楼的楼
道灯用电,执行用电类别“居民”、行业“
物业管理”、电价“居民照明”,不执行分
时电价。对居民住宅大楼内电梯、水泵等直
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用电,执行用电类别 “
非工业用电”、行业“物业管理”、电价“
居民小区公用动力”。(电营[2007]89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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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电用[1999]455号”文,对地方
政府所办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人提供休养
场所的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根据“苏价工[2007]421号”文,“为老
人提供膳食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
燃气价格一律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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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价工[2004]297号” 文,为支持
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县城以下(不含县城)
的医院(不含院办的制药企业)用电按城乡居
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第一,这里的医院是按地域来区分的,而
不是按行政级别、行政隶属关系来区分的;
第二,这里的医院仅指给人看病的医院。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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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价工[2004]297号”文和“苏价办发
[2004]9号”文,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大
中专院校、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学校用电(不含校
办企业)一律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苏价工〔2007〕314号”转发的“发改价
格〔2007〕2463号”文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
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
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第一部分 电 价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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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
高等专科学校);
(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
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5)幼儿园(托儿所、民办幼儿园);
(6)特殊教育学校。
非短期的 、全日制的、发国家正式文凭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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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这里包括原来的:
其它照明、商业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四类。
( 2006年1月1日商业照明用电与其他照明用电并轨,
统一改称为非居民照明用电; 2008年7月1日原非居民
照明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合并,统一改称为一般工商
业及其他用电。)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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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工[2007]406号”文规定:“从2008年1月
1日起,城市亮化照明用电一律按非居民照明电价执行
”。
“苏价工[2009]56号”文规定:“基层群众自治
组织和社区民间组织的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
价类别”。
“苏价工[2009]95号”文规定:“残疾人康复中
心的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类别”。
“苏价工[2010]85号”文规定:“农民合作社农
产品生产加工和居民住宅区的路灯、车库照明的用电
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类别”。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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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工[2008]350号”文规定:渔塘的抽
水、灌水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电价
类别。
“苏价工函〔2007〕97号”文规定:河道疏
浚用电价格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苏价工〔2007〕46号” 文规定:果园冷库
用电用不属于农业用电范围,应执行非普工业
电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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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工〔2006〕435号”文转发“发
改价格[2006]2696号”文规定:广播电
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
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
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
价政策。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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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工业用电。其执行范围:凡以电为原动
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
一切工业生产(含生产照明),受电变压器容量
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者。简单理解,就是315千
伏安及以上的工业客户执行的电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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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制电价:单一制电价是以客户的实际用
电量为计费依据的,每期应付的电费与他的设
备容量的大小、设备的利用程度没有关系,仅
以实际用电量来计算电费,电费与电量成正比,
用多用少电价一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第一部分 电 价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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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制电价:顾名思义,两部制就是将电价
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以客户的实际用电量
来计算电费的电度电价;另一部分是以客户接
入系统的用电容量或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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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电营[2006]1638号”文规定:“受电变
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客户应执
行大工业电价。装设一大一小两台变压器的工
业客户,两台变压器互为备用(不同时使用),
且单台变压器容量均小于315千伏安时,执行普
通工业电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第一部分 电 价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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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业生产用电。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电
力局《关于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范围的
通知》(苏价工[2000]346号)中明确农业电价的
执行范围为:果场、蚕场、水产养殖、花圃(电
加热)、蔬菜种植、茶叶种植以及灯光诱虫、农
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
肥、育秧、防汛临时用电、现代化或专业化禽、
畜养殖业等。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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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月1日起,孵化用电执行农业生
产类电价”(苏电营[2007]408号)
“苏价工[2006]429号”:“对电力排灌,执
行非工业电价,功率因素标准;对农田排
灌,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功率因素标准;
对于电力排灌、农田排灌混用的,按用电比例
确定电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第一部分 电 价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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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用电营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电营[2006]1638号)文规定:对直接以农、
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
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
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加
工,除农村综合变以下为农户加工口粮、饲料
等部分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以外,一律执
行工业电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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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按照统一政策、分步推进的原则,分步
实施了峰谷分时电价。
第一步,从1999年10月起,在化工、冶金、
建材、纺织、机械、医药等六大行业,受电容
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客户和电热锅炉用
电的电度电价实行分时电价,峰谷比价为3:1
,时段与现在也不一样。
三、峰谷分时电价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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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
从2003年8月份起,对居民用电开始试行峰谷分
时电价政策,峰价每千瓦时为元,谷价每
千瓦时为元。同时,拉大了企业用电峰谷
比价,峰谷比由3:1扩大到5:1,对峰平谷的
时段也进行了调整,推后一小时。另外,开始
对非普工业的电热锅炉(含蓄冰制冷)用电实行
两段制的分时电价。
三、峰谷分时电价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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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从2004年6月15日起,进一步扩大了
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由原六大行业扩大到
100kVA(kW)及以上所有的工业企业,同时企业
谷段电价在原来的比例基础上提价3分。
第四步,2005年5月1日起,根据电力供求
形势的快速变化和发展再次完善峰谷分时电价
政策,对企业和居民的谷段电价均做了调整,
企业谷段电价再提3分/。
三、峰谷分时电价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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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是自2008年7月1日,工业用电(含除
居民以外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谷期电价再上
调2分/,即加到8分。
谷段电价=平段电价/3+(服务于居民
生活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谷段电价=平段电
价/3+)
峰段电价=平段电价/3×5
三、峰谷分时电价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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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工[2004]297号文:公用水厂、污水处理
厂等城市公用事业,农村综合变以下用户暂不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峰谷分时电价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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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时段:
峰:8:00—12:00 17:00--21:00
平:12:00--17:00 21:00---24:00
谷:0:00---8:00
三、峰谷分时电价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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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由电力生产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
制定调整以及电价执行类别的确定权限集中在国家发
改委,各地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的电价政策执
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电价标准,也不得擅
自在价外向客户收取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费用,以维
护国家电价政策的严肃性。
制定电价按《电力法》的规定,应按“合理补
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
担,促进电力建设”的定价原则进行。
四、电价的制定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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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价[1995]133号”文件规定:
电力价格调整的执行时间,是指供电部门的
抄表时间,而不是用户的用电时间,即自国家
规定的调价时间始,供电部门的抄见电量即按
调后价格执行。这是由电力部门的收费特点所
决定的
五、关于抄见电量
第一部分 电 价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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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
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47号)中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在
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客户收取的农
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
电工费用)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六、农维费
第一部分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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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2]421号)文中第二条规定:“收取的农
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农维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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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电费也叫固定电费或准备费,因为供电
企业必须经常为客户准备着一定的发供电设备,
不论客户用电量多少或用电与否,都必须时刻
为满足客户的用电需要而支付一定的容量成本。
一、基本电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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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
需量计算。
按容量计算的,每千伏安每月的计价标准
为28元,按最大需量计算的,每千瓦每月的计
价标准为38元,至于按何种方式计费可以由客
户自己选择,但一经约定,一年内(起止至终止
时间)不得变更。
一、基本电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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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容量计算就是以客户接入电网的能同时使
用的专用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
)的总容量乘以28元来计算,按最大需量计算就
是以客户当期每15分钟的平均最大用电负荷的
最大者乘以38元来计算,每15分钟记录一个最
大平均负荷,每个月取这些记录中最大的一个
负荷来计费,如最大需量低于变压器容量总和
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计算。
一、基本电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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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电费通常是按月收的,但在有些情况下
是按天计收的,《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四条
规定:“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
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
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
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事故停电、
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一、基本电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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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电营[2006]1638号文件规定:“对办理暂
停、非永久性减容的客户基本电费按实收取,
不论剩余容量大小,电度电价、功率因数标准
不变,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变”。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暂停期满不论客
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
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一、基本电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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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无功功率?
在交流电路中,由电源供给负载的电功率有
两种:一种是有功功率,一种是无功功率。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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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功率是保持用电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
电功率,也就是将电能转换为其他形式能量(机
械能、光能、热能)的电功率。
无功功率是供给电气设备及供电设备的电
感负载交变磁场的能量消耗,用于电路内电场
与磁场的交换,并用来在电气设备中建立和维
持磁场的电功率。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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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功功率对供、用电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主要表现在:
(1)降低发电机有功功率的输出;
(2)降低输、变电设备的供电能力;
(3)造成线路电压损失增大和电能损耗的增加;
(4)造成低功率因数运行和电压下降,使电气设
备容量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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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功率因数?功率因数是反映电力客户
用电设备合理使用状况、电能利用程度和用电管理水
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实际中,可用电量值代替相应
的功率。 cosØ=P/S
P----有功功率(KW)
S-----视在功率(KVA)
也可表示为 COSФ=P/√(P2+Q2)
=1/√ [1+( Q/P)2]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45
(三)提高功率因数的意义
◆功率因数低会造成:
(1)增加供电线路的电能损失,降低输电效率;
(2)增加供电线路电压损失,造成电压波动,影响
供电质量;
(3)降低发、供、用电设备的有效利用率
(4)供电企业为减少电能损失、提高电压质量而投
入的投资成本加大;
(5)功率因数低的企业要增加电费支出,加大了生
产成本。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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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功率因数将有积极的意义:
(1)提高用电质量,改善设备运行条件,可保证设备在正常
条件下工作,这就有利于安全生产;
(2)节约电能,降低生产成本,减少企业的电费开支。例如:
当cosØ=时的损耗是cosØ=1时的4倍;
(3)提高企业用电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企业的设备潜力;
(4)减少线路的功率损失,提高电网输电效率
(5)使发电机多出有功功率。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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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
字第215号文<<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的通知>>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48
功率因数考核有三个标准值,分别为、
和,其分别适用于:
(1)功率因数标准,适用于:
①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客户;
②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
客户;
③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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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率因数标准,适用于:
①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客户;
②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客户;
③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特别注意点:160千伏安高压供电工业客户
的功率因数标准值为而不是。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50
(3)功率因数标准,适用于:
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户和趸
售客户,但大工业客户未划由电业部门直接管
理的趸售客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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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1、功率因数的计算
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增减率计算
①查表法:详见“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表”
②公式法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二部分 电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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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电费=容量(最大需量)×基本电价
2、电度电费=有功电量×电度电价(峰、谷)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基本电费+(电度电
价-基金附加)×有功电量)×电费调整率
4、合计电费=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功率因
数调整电费
三、电费的计算
第三部分 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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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表周期执行以下规定:
(一)抄表周期为每月一次。居民客户可实行每两个月抄一次
表,应考虑单、双月电量平衡。抄表周期应相对固定。
(二)对用电量较大的客户、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客户以
及交纳电费信用等级较差的客户,应根据电费收缴风险程度,
实行每月多次抄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行预结算
或分次结算电费。
(三)对高压新装客户应在接电后的当月进行抄表。对在新装
接电后当月抄表确有困难的其他客户,应在下一个抄表周期内
完成抄表。
(四)对实行远程抄表及(预)购电卡表客户,至少每三个抄
表周期对客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进行现场核抄。对按照
时段、阶梯、季节等方式计算电量电费的(预)购电卡表客户,
每个抄表周期应到现场抄表。
一、抄核收工作规范
第三部分 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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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表例日执行以下规定:
(一)抄表日期应相对固定:
1、居民客户每月1-15日抄表;
2、大工业客户每月25日至月末抄表;
3、其他客户可在25日前完成抄表。
(二)每月25日以后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70%,其中,
月末24时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35%。
(三)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对同一台区的客户、同一供电线路
的专变客户,抄表例日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天。同一户号有多
个计量点的客户、存在转供关系的客户必须同一天抄表。
(四)经批准确定的抄表例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
报经各单位电费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抄表例日变更时,应
事前告知相关客户。
一、抄核收工作规范
第三部分 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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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客户的缴费期限:
1、坐收、走收的居民及小电力客户:一般为抄表后第3日起
直至月末。
2、其他客户:抄表结算后或分次预结算后5天内交清电费。)
现场抄表时,应按抄表机(卡)指示路线和表位到达现场
后,找到需抄见的电能计量装置。
1、抄表时应认真核对客户电能表箱位、表位、抄表机(卡)客
户户名、地址、表号、用电性质、表计位数等记载与现场是否
一致,做好核对记录。
2、抄表时应集中精力、正对表位,确保抄录数据准确。使用抄
表卡抄录的电能表数据应将表码数据上下对齐,按电能表的实
际位数录入。
3、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抄表时必须核对上月的最
大需量值,若大于上月结算数据时,必须记录上月最大需量。
一、抄核收工作规范
第三部分 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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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发票管理:
(一)建立电费发票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电费发票入库数和起讫号码、领取
数和起讫号码、已用数和起讫号码、作废数和发票号码、未用数和起讫号码。
(二)电费发票应使用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加盖“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和填制人签章后有效。不得使用白条、收据或其他替代发
票向客户开具电费发票。
(三)电费发票应通过营销信息系统计算机打印,并在营销信息系统中如实
登记开票时间、开票人、票据类型和票据编号等信息。严禁手工填开具电费
发票。
(四)客户申请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的,经审核其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
复印件、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等资料无误后,从申请当月起给予
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申请以前月份的电费发票不予调换或补开增值税发票。
开具增值税票的客户不得再重复提供电费普通发票。
(五)对作废发票,须各联齐全,每联均应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发票存
根一起保存完好,不得丢失或私自销毁。
一、抄核收工作规范
第三部分 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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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表作业:
划分抄表段应综合考虑客户类型、抄表周期、抄表例
日、抄表方式、地理分布、便于线损管理等因素,新装客户应
及时编入抄表段,注销客户应及时撤出抄表段。调整抄表段应
不影响相关客户正常的电费计算。新建、调整、注销抄表段,
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妥善保存审批记录。
制定抄表计划应综合考虑抄表段的抄表周期、抄表例
日、抄表人员、抄表工作量及抄表区域的计划停电等情况。抄
表员应定期轮换抄表区域。
不得擅自变更抄表计划。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抄表例日
对高压客户抄表的,应事先告知客户。高压客户的抄表例日变
更应与客户协商后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居民单双月抄表时间变
化的,应在抄表前及时通知客户。
一、抄核收工作规范
第三部分 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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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抄表率:
对符合自动化抄表条件的客户,采取自动化抄表。批准容
量50kVA(kW)及以上的用电客户应采用负荷管理系统、用电量
收益监测系统、远红外、蓝牙、GPRS、CDMA等方式实施自动化
抄表。
自动化抄表率由自动化抄表户数比重和自动化抄表电量比
重两部分构成,权重按公司有关文件执行并调整。
自动化抄表户数比重=当期采用自动化抄表并用于结算的客
户数/当期规定范围内的用电客户总数;
自动化抄表电量比重=当期采用自动化抄表并用于结算的售
电量/当期规定范围内客户结算的售电量总数。
一、抄核收工作规范
第三部分 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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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结算电费(苏电营〔2009〕402号 )
电费预结算是指供用电双方根据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由用电
方在供电公司发行当期电费之前按照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电费。
分为购电预结算、分次预结算、其他预结算等。
1、对新增用电容量在50千伏安(千瓦)以下的用电客户,
原则上除居民客户外应安装卡式电能表,推广电卡表购电预结
算方式。
2、对用电容量在5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用电客户,办
理新装、增容业务时,原则上采取购电预结算方式。
3、重要客户和315kVA及以上容量的大工业用电客户也可每
月按客户实际用电量实行分次预结算电费方每月6日按实预结
算1-5日使用电量(或上月抄表日至本月5日电量),14日按
实预结算6-13日使用电量,22日按实预结算14-21日使用电
量,月末最后一天(次月1日)或正常抄表日结清当月电费。
二、电费回收
第三部分 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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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结算电费(苏电营〔2009〕402号 )
1、同一日历年内,若出现二次及以上因客户原因造成未按时支
付分次预结算电费,应通过其他购电方式实现预结算电费的
收取。该条款应在与客户签订电费预结算协议中予以明确。
2、实施分次预结算电费的客户,除电度电费进行预计算外,基
本电费也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进行分次预计算;功率因数考核
标准不变,根据计算的客户功率因数按当月的应收电费在最
后一次结算时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3、根据计算出的分次预结算电费,通过调整收取比例以及参
考值的方式,实施预结算电费的催缴。预结算电费的催缴视
同正常电费催收。
4、对于购电预结算电费的客户应“先购电,后用电”,对购
电单价设置偏低或购电装置故障等原因造成欠费的,应及时
分析、查明原因,尽快处理,避免连续发生欠费。
二、电费回收
第三部分 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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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预结算电费政策
1、1996年10月,国家颁发的《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
“……供电企业可按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
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
次……”。
2、2002年7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安装负控计量装置供用电
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电力函[2002]478号),第一条规定:“用电
人先付费、供电人后供电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供用电方式,采用此种
方式供用电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须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
3、2003年3月,我省《关于印发我省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苏经贸
电力[2003]344号)公布的高、低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第4
款注明:“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为促进双方及时进行电费结算,在
用电人处装设预付费式电能表,作为预结算用……”。
4、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监价财[2008]24号)“供电公司预结算的电费全部用于支付发电企
业上网购电费,以保证发电厂稳发、满发。”
二、电费回收
第三部分 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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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电营〔2010〕16号《关于明确农村供电所业务收费资金缴
存问题的通知》规定:1、农村供电所可以将收取的各项业务经
营性费用(现金)就近缴存到电费账户中,并做好相应的台账
统计工作。省公司财务部将定期开展资金清算工作,并按清算
结果以经费方式进行划拨。2、农村供电所收取的电费现金可按
照电营〔2010〕13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资金管理
第三部分 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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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户档案各项条目的内容要相互匹配,特别是
在业务变更时;
2、电价代码一定要选择综合变以下的代码;
3、行业码选择要慎选高耗能行业,尽量选小;
4、在1-4号不要发行任何电费。
四、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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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