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关联企业销售价格
问:我公司是张朝阳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各种建筑石料。2013 年 12 月砾石销售的单价为38 元 / 立方米(不含税),2013 年 12 月 9 日,我公司与大连寰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砾
石销售合同,销售单价为 35 元 / 立方米(不含税),大连寰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吕慧敏,张朝
阳和吕慧敏是夫妻关系。请问,我公司销售给大连寰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砾石是否可以按照合同签订的 35
元 /立方米(不含税)确认销售收入,谢谢!
大连大孤山采矿厂 赵德美
答:不可以,应当按照 2013 年 12
月份砾石销售单价 38 元 /立方米
(不含税)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
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
指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
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
控制关系,由于大连寰海水泥有
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吕慧敏和
贵厂法人代表张朝阳是夫妻关系,
因此大连寰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与贵厂构成关联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主席令第 63 号,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
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
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
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
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
照合理方法调整。《实施条例》第
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
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
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合理方
法中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
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
进行定价的方法。
由于你单位销售给大连寰海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砾石销售单
价为 35 元 / 立方米(不含税),
低于正常销售单价 38 元 /立方米
(不含税),因此,应当按照你公
司的正常销售价格 38 元 /立方米
(不含税)确认收入。
还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企
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
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时,应
当就其与关联方之
间的业务往来,附
送年度关联业务往
来报告表。
韩业君
81TAX PAYING 2014年3月号 月刊
纳税·精解纳税理论 指导纳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