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视角析说税收增长
这几年的中国税收收入形势真是格外的好
1998年在需求不足、通货紧缩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实现税收增收1000亿元的目标其中的艰辛和甘苦就是今天回想起来依然十分清晰历历在目然而从1999年起中国税收似乎走上了快车道当年的增收额近1500亿元增幅达16.2%全国税收收入规模首次突破了10000亿元的大关2000年税收的增长速度进一步加快增收额达到了2348亿元增幅为22.8%刚刚过去的2001年增收势头仍旧居高不下全年增收额为2450亿元增幅为19.7%由此全国税收收入规模又进一步迈上了15000亿元的台阶
再往前追溯至1994年那一年全国的税收收入5070.79亿元从5000亿元增加到10000亿元我们用了5年的时间从10000亿元跃增到15000亿元我们用了2年的时间照着这个势头走下去即便最保守的估计以每年税收增幅10%计算至多再花上3年的时间到2004年即可跨越20000亿元也就是说10年时间中国的税收收入规模便可翻两番
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本来应当作为一个利好消息来庆贺国家拥有了较为充裕的收入政府掌握了日趋增加的财力可以干好许多过去想干而干不了的事情诸如健全社会保障、加大科教投入、支援西部开发、强化宏观调控能力等都是我们一直想做好但又苦于钱少而不能全力去做的工作更何况增加税收收入在整个政府收入中的份额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又是我们企盼多年并为之付出了不懈努力的目标当这些事情终于可以提上议事日程当企盼且为之奋斗的目标终于有了实现的希望的时候我们怎能不为之鼓掌、为之欢呼呢
但是与此同时也可以从社会上听到另一种声音这就是税负重了特别是在经济增长仍依赖政府动用各种手段加以推动的情况下税收的增加会阻碍投资和消费需求的扩大从而削弱经济增长的劲头当将这些见解和判断纳入视野并且同其他的相关因素联系起来的时候我们又不能不在兴奋之中穿插着一些忧虑的成分
冷静下来平心而论我们现行的税制还是1994年确立的从那以后税制格局并未做什么调整税收政策亦未有什么大的变化既没有增设税种(纳入费改税系列的车辆购置费改为车辆购置税以及恢复征收的、属于个人所得税系列的利息所得税是两个例外)又没有扩大税基亦没有提高税率按照可以从任何辞典上查到的约定俗成的解释这几年来我们并没有采取什么可纳入“增税”范畴、可用“增税”来定义的举措对于当前的税收收入高速增长显然只能由经济增长、征管力度加强和费改税等一次性政策调整几个角度去分析
税收收入可随经济增长而自然增长会因一次性政策调整而跳跃式增加这些都属于常识性的道理在此并不需要重新审视惟一的问题在于应当如何看待税务机关通过加大征管力度、提高征收效率而带来的哪一块税收收入增长
在既有税制的框架内依法征税把该收的税如数收上来是税务机关的天职所在也是税务机关必须倾力追求的目标放着该收的税不收听凭偷逃税的现象蔓延而不采取积极的行动加以阻止或者跳出既有税制的框架随意给予企业和居民所谓减免税的照顾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税制运行格局经过1994年的改革已经逐步趋于规范的今天无论如何不能再是税务机关的所作所为抱怨税务机关因加大征管力度、提高征收效率加重了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无疑既片面又不合时宜恰恰相反税务机关还应当继续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行动进一步加大征收管理的力度力争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这是必须加以肯定在任何时候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的一条
不过换一个角度站在企业和纳税人的立场上就其当前所承受的来自于政府部门的负担来看又的确不能说是轻的其中的原因也为大家所熟知那就是在当前的中国除了税收之外政府还使用别的形式通过别的渠道取得收入其中属于规范性的、纳入预算的收入有企业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及其他杂项收入;介于规范性与非规范性之间、未纳入预算但可比较精确统计的收入有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等;纯系制度外且无法加以精确统计的收入则是由各部门、各地区“自立规章自收自支”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摊派收入等如果将上述四个层次的这些收入统统相加中国政府收入的总量将要以税收收入的倍数计算以2000年的数字测算能够统计到的前三个层次的中国政府收入总计为26314.87亿元占到GDP的29.43%在此基础上以第四个层次——制度外收入——占GDP的5%计算则加入制度外收入之后的整个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34.
43%这个负担水平是单纯的税收负担数字的2.43倍
如果以是否纳入预算作为判定规范性与否的标准那么前两个层次的政府收入便是规范性的后两个层次的政府收入则是非规范性的正是由于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和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同时并存而且相比之下在数额上后者又大于前者1998年的时候朱镕基总理才将当时的中国政府收入格局描绘为费大于税并且政府在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同时启动了费改税的改革
回过头来看一下1998年以来我们在费改税道路上所走过的历程可以发现费改税还没有多少实质性的进展作为费改税重头戏的养路费改燃油税的方案至今还处在论证阶段农村的税费改革仍在安徽等少数省份试点有所突破的只是从2001年起原收取的车辆购置费改成了车辆购置税
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已经带来了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费改税的进程则相对迟缓一快一慢、快慢不等两项工作既然未能同步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未能随规范性政府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减下来其结果企业和居民的总体负担以及整个GDP的分配格局因此而朝什么方向变化是不言而喻的
这就是说当前企业和居民的负担重并非是税负重而是五花八门的费负重负担重不能归因于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而是费改税进程相对迟缓的结果
再深一层看在任何时期、任何情况下大到一个国家的整体税制设计小至整体税制中某一单个税种的税制设计总是以取得既定规模的税收收入为基本着眼点的由于现实生活中税收的实际征收率永远不会达到100%故在设计税制时无论是税基的选择还是税率的安排都要“宽打窄用”——将实际征收率的因素放入其中税基、税率和实际征收率三个因素的乘积便是我们要通过某一税种或整个税制所取得的税收收入所以税基和税率的乘积只是理论上的税负水平实际的税负水平则要放入实际征收率的因素之后从三个因素的乘积中去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带来实际税负水平的升降这便意味着即使未采取任何扩大税基或提高税率等旨在提高理论税负水平的行动随着税收征管状况的改善也会使实际税负水平相应上升
一旦将实际税负水平引入分析过程如下两个方面的结论也就可随之得出
1994年实行的新税制无论税基还是税率都是根据当时税收征管状况所能达到的税收实际征收率而确定的从那以后特别是1998年以来我们的税收征管状况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改善如果当时的税收实际征收率能够达到目前这样的水平现行税制特别是其中的税基和税率很可能不是现在这个样子故而同1994年的情况相比当前的实际税负水平已经有了相当的提高此其结论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在过去之所以能容忍如此规模的偷逃税现象出现并蔓延开来之所以能在实际征收率比较低的条件下维持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是以相应的收费能够作为弥补政府支出缺口的补充来源为前提的因此当税收的实际征管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之后政府应当从全局的角度对整个的政府收入规模有个通盘的考虑统一的安排此其结论之二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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