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汪青长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九条
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
号)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
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
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
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
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
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
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
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
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
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
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
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二、新管理办法之“新”
资产损失范围扩大
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
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
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
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
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
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
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新管理办法之“新”
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所有资产损失事项
都要且只需申报,无需申请审批。
一方面体现减少行政审批减轻企业负担的行
政效能原则,另一方面扩大企业自主权,相
应地加大企业自身申报责任。如果出现问题,
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
二、新管理办法之“新”
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
产损失进行了界定。对企业的资产损失区分
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
损失必须是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过程中发生
的,而法定资产损失强调虽未实际处置、转
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
二、新管理办法之“新”
增加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
支机构上报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进行申报。
二、新管理办法之“新”
对报送资料细节的修订
新《办法》强调计税基础资料报送要求等。
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
进行细划。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
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
除。
二、新管理办法之“新”
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
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
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
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
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
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国税函
[2007]1272)
二、新管理办法之“新”
施行期限要求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9〕88
号、国税函〔2009〕772号、国税函〔2010
〕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
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
执行。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内容
什么损失?——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
如何申报?——资产损失申报方式
哪年扣除?——资产损失扣除时间
损失原因?
损失金额?——
损失证据?
对不同资产不同原
因下的损失金额和
证据进行确认(申
报和核查)
四、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
资产的定义 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定义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
关的资产。
(会计准则:资产是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
者事项形成的、由企
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
济利益的资源。)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
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
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
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
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
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
损失)。
(57号: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
?)
四、允许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
资产的范围 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
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
票据、各类垫款、企业
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
性资产,存货、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在建工
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
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
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
性投资。
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应收
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债权
性投资损失(贷款损失),
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
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
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
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疑问:不可抗力作为间接原因能否成为资产
损失范围?
如汶川地震灾区在震前高价买入的黄金地段
经营农家乐场地,地震没有造成其建筑物毁
损,但造成环境破坏没有旅客前来,固定资
产大幅贬值。则此“损失”?
五、资产损失申报方式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
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资产损失申报方式
1、清单申报 具体要求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
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
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
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
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
发生的损失;
(六)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另
有规定除外
企业按会计核
算科目进行归
类、汇总,然
后再将汇总清
单作为年度纳
税申报表的附
件报送税务机
关,有关会计
核算资料和纳
税资料留存备
查
五、资产损失申报方式
2、专项申报 具体要求
(一)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
扣除的资产损失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
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
(四)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
(五)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
税前扣除的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
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
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
料,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
附件报送税务机关。因特
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
报送相关资料的,经主管税
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
报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
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五、资产损失申报方式
管理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
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
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
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
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
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
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
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
出税收处理。
六、资产损失扣除时间
实际发生且已会计处理年度: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
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究竟何时申报扣除?)
追补确认年度: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
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
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
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究竟何时申报扣除?
疑问:发生损失、已做会计处理,预缴时按
减除营业外支出(含非正常损失)后的实际
利润额计缴,则何时申报?
实质是会计处理与申报扣除的差异。
追补确认实际资产损失的税款处理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
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
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
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
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
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
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
法进行税务处理。
七、资产损失金额
在会计上,企业的各项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预期不能给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将处置收入扣除资产账面
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的账面价值是
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减除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
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等后的余额。
在税法上,资产损失金额一般为资产净值减除保险赔款、责
任人赔款和处置收入后的余额。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的计税基
础减除已经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
等后的余额。(税法)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
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
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7号文)
八、资产损失证据的分类
据以证明资产损失的一切事实,称为资产损失
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并非每项损失都需要所有证据种类,需要根据事项具体确认)
八、资产损失证据的分类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
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
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八、资产损失证据的分类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
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
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
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九、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现金损失
银行存款损失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
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
(一)现金损失
损失金额:
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损失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
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
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损失类型: 实际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二)银行存款损失
损失金额: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损失证据: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损失类型: 实际资产损失
特殊类型: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
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
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法定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损失金额:
应收、预付款项-可收回金额
损失条件与确认证据: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
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或仲裁机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
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
业执照证明;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
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
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
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
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
弃债权申明;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八)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
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
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上述应收款
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
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
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
担保。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损失类型: 实际资产损失
特殊类型: 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
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
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
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十、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存货损失
固定资产损失
在建工程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
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消耗性生物资产?)
(一)存货损失
1、存货盘亏损失
损失金额:
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损失证据: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损失类型: 实际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一)存货损失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损失金额:
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损失证据: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保险赔偿?);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
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
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损失类型: 实际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一)存货损失
3、存货被盗损失
损失金额:
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损失证据: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损失类型: 实际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二)固定资产损失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损失金额:
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损失证据: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
报告等。
损失类型: 实际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二)固定资产损失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损失金额:
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损失证据: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
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损失类型: 实际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二)固定资产损失
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损失金额:
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损失证据: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损失类型: 实际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三)在建工程损失
1、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损失金额:
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
损失证据: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
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
明等。
损失类型: 实际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三)在建工程损失
2、工程物资损失
比照存货损失确认(物资性质与资产负债表列报)
(四)无形资产损失
损失金额:
无形资产尚未摊销的部分
损失条件及证据: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
和转让价值无形资产损失。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
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损失类型: 法定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
损失金额:
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损失证据: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
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损失类型: 实际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损失金额:
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损失证据:
(一)损失情况说明;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损失类型: 实际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3、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损失金额:
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损失证据: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
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损失类型: 实际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六)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损失
损失金额:
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
损失证据:
(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损失类型: 实际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十一、投资损失的确认
债权性投资损失
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
何为债权性投资?
是指企业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
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
融资。(根据条例119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
损失金额:
债权净值减除收回金额
损失确认的共同证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
会计核算资料等
(1)债务人或担保人失踪或者死亡的,应出具资产清偿证
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实际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2)债务人或担保人失踪或者死亡,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
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应出具
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 (法
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
(3)债务人或担保人失踪或者死亡,无法出
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债权投
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
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
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
记录等 (法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
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
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
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法定资
产损失,专项申报)
(5)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
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
明和资产清偿证明(法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
(6)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
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
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
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法定资产损失,专项
申报)
(7)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
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
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
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
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法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
(8)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
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
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法定资产损失,专
项申报)
(9)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
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
贷款或理财款项, 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股权性投资损失
损失金额:
债权净值减除收回金额(无暂定的可收回金额)
损失确认的共同证据: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企
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
(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会计核算资料等
(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
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
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及相关证据,包括破产公告、破产清
偿文件,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文件,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
理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等(实际资产损
失,专项申报)
(二)股权性投资损失
(2)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
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失踪等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
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法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三)不得确认损失扣除的投资损失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
偿还的企业债权;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
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十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
应由企业承担的政策性损失
应由企业承担的刑事原因损失
关联企业转让资产、提供借款、担保而发生
的损失
(一)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
损失金额: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
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
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
损失证据:
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
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
资产计税基础等
损失类型: 实际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二)应由企业承担的政策性损失
损失金额: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
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
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
额
损失证据:
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损失专项说明
损失类型: 法定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三)应由企业承担的刑事原因损失
损失金额:
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损失原因与确认证据: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或经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出具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
失原因证明材料。
损失类型: 法定资产损失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四)关联企业转让资产、提供借款、
担保而发生的损失
损失金额:
依具体项目而定
损失原因与确认证据: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
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
权损失,准予扣除,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损失类型: 依具体项目而定
申报方式: 专项申报
十三、案例1
立信
朝华
银行
借
款
太极
担保
互保协议
担保
电力公司
担保
因朝华到期不能偿还银
行贷款,太极承担担保
责任后,向立信、电力
公司追偿。立信资不抵
债,由电力公司承担再
担保责任(均发生在
2008年以前且未处理)。
其中假设立信为朝华的
控股股东,朝华为电力
公司的非控股股东。电
力公司“损失”可否税前扣
除?
十四、案例2
川犍电力下属火电厂(非法人)因政府原因
关闭,其机器设备经过打包拍卖给另一家公
司,该公司拍得后根据协议拆除搬移所有的
机器设备;火电厂所占土地由政府以高于当
地基准地价的价格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和构
筑物拆除。(中介机构以全部地价在土地和
建筑物间分配确认损失金额)
问:哪些损失?如何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