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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解雇试用期员工需要理由和证据吗?
答:
是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除应具备法定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外,还应当向劳
动者说明辞退理由,并有证据证明。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才可以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1)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 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 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与之订立或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
1)从上述解除的 8 种情况可以看出,试用期解除并非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路径。
在试用期内,如果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企业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
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在上述第 1)种情况至第 6)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而在第 7)种、第 8)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则应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21 条、第 39 条、第 40 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3 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 条。
例:
2009 年 5 月,李小姐应聘到 A 公司,任 A 公司行政经理的助理,合同为期 3 年,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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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5 个月。试用期间,A 公司认为李小姐表现时有差错,单位门禁系统显示李小姐常有迟到
早退现象,李小姐的直接上司也对其表现不满意,A 公司遂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认定李小
姐“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李小姐认为其在试用期表现虽不完美,但整体尚属良
好,对 A 公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说法表示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 A 公司证据不足,仲裁阶段 A 公司败诉。之后,A 公司同意支付李小姐一定金额
的补偿,双方和解。
解:
本例的主要法律要点是:
用人单位对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现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
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李小姐作
为劳动者,在本案中不需要针对“自己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任何的举证。简而言之,在此类案
件中劳动者不需要证明自己“如何好”,但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如何不好”。故本案
中 A 公司首先需要举证界定李小姐担任职位的“录用条件”,其次需要证明“李小姐不符合该
录用条件”。
操作提示:
1)解雇理由要合法。试用期内,企业不可用以下两种禁止解除情形作为解雇理由:
不能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条款解雇试用期员工;不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解除试用期员工,即经济裁员的情形来解雇试用期员工。
2)企业解除通知书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
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
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设计要明确、合理、可操作。确定录用条件的方法有很多,一
般有招聘广告、岗位说明、岗位说明或描述、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专门约定
等。用人单位在制定《职务说明书》或类似文件时,要厘清员工的具体责任、工作任务、能
力要求,并要求员工入职时签署签收。
4)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试用期考核体系,科学而合理的对劳动者进行试用期考察,定
期进行考核评定,并可要求员工签署确认书,以便及时固定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纷争时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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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凭。
5)举证要充分,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因此,用人
单位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要根据录用标准和其表现进行评估,并有书面证据。
6)解雇程序要正确。解除通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由员工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