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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
主 讲:罗喜英
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
1952-2008年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
1978-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二章 存贷款业务的核算
◆学习程度: 重点,需掌握
◆重点与难点:贷款、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目 录
1 存贷款业务概述
2 ※存款业务的核算
3 ※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存贷款业务概述
一、存贷款的定义与种类
存款是商业银行以信用方式吸收的国民经济各部门﹑各
单位和个人的暂时闲置和待用的货币资金。
贷款是商业银行对国有和私营经济融通资金的业务。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和主要业务
活动。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国务院第
285号令),我国从2000年4月1日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1)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
民身份证;
(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
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5)外国公民,为护照。
二、存款的种类
(一)按存款资金性质及计息范围划分
◆财政性存款:是指各级财政拨入的预算资金或应上
交财政的各项资金以及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一般存款是指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存入的,由其自
由支配的各种资金。
※财政性存款一般不计息,一般存款则计付利息。
(二)按存款期限长短划分
◆活期存款业务
◆定期存款业务
(三)按存款对象不同划分
◆对公存款业务
◆个人存款业务
(四)按存款币种不同划分
◆人民币存款业务
◆外币存款业务
三、贷款的种类
(一)按贷款期限长短划分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贷款。
(二)按贷款对象不同划分
◆个人贷款:住房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等。
◆公司贷款
(三)按银行承担责任的不同
◆自营贷款
◆委托贷款
◆特定贷款
(四)按贷款逾期的天数的不同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仍然没收回
的贷款。
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五)按贷款的风险划分
◆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
时足额还本息的贷款。
◆关注贷款是指尽管目前借款人没有违约,但存在一
些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主客观因素的贷款。
◆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问题,依
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
◆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
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发生一定损失的贷款。
◆损失贷款是指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程
序之后,贷款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表
2004年12月31日 2009年12月31日
余额
不良贷款占
总额比例
余额
不良贷款占
总额比例
不良贷款 17176 % 4973 %
其中:次级类贷款 3075 % 2031 %
可疑类贷款 8899 % 2314 %
损失类贷款 5202 % 627 %
不良贷款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 15751 % 3267 %
股份制商业银行 1425 % 637 %
数据来源: 中国银监会不良贷款统计报表
单位:亿元
(五)按贷款发放的基础不同划分
◆信用贷款是指仅凭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是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
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提供某种担保的贷款。
按照担保的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
押贷款。
1、保证贷款: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
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
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
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
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
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贷款:是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借款人或第三人
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
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
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和其他财产;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或第三人
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
将某项权利出质,以该动产和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
方式以该动产或权力,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力
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物
可以作为质押的动产包括钢材、纸品、粮食、有色金属、
石材、化纤原料、坯布等各种物品。
权利质押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
财产权;
思考题: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动产质押转移质押物
的占有。
四、存贷款基准利率
利率代表资金的价格。利率政策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
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国人
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的运用利率工具,
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
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利率工具的运用。利
率调整逐年频繁,利率调控方式更为灵活,调控机制日趋
完善。利率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
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我国存贷款基准利率
时间 现行水平()
金融机构存款利率
其中:活期
1年
2年
3年
5年以上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其中:6个月
1年
1-3年
3-5年
5年以上
我国最近三年的利率调整图
五﹑存贷款业务核算的要求
◆切实维护存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正确使用账户,加强柜面监督
◆准确及时地进行核算,提高服务质量
◆充分发挥银行反映和监督职能,掌握资金运用情况
第二节 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个人存款业务的定义与种类
储蓄存款是银行通过信用方式吸收社会公众暂时闲置或
节余的货币资金的一项负债业务。它是银行存款业务的重
要组成部分。
储蓄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
保密”。
按储蓄期限不同,个人存款分为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
定期储蓄可以分为以下八类:
①整存整取、②零存整取、③整存零取
④存本取息、⑤定活两便
⑥教育储蓄:一种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品种。与普通零
存整取相比,其区别在于无须交纳利息税。一笔教育储蓄
最多不能超过2万元,普通零存整取没有金额限制。
⑦协议存款是指开户单位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
》,约定期限、商定其结算账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
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
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
取日人行公布的高于活期存款,低于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
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⑧通知存款包括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单位
或个人取款时应提前一天或七天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
二、对公存款账户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四条和六条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
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
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
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十四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
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只能办理现金缴存,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
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少量现金收付。有下
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
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
账户。
①基本建设资金;②更新改造资金;
③证券交易结算资金;④期货交易保证金。
⑤信托基金;⑥住房基金;
⑦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⑧社会保障基金;
⑨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等。
三、存款业务的核算原则及会计科目设置
根据新会计准则(2006)
按照负债产生的原因来划分:
◆金融负债:由金融工具合同所导致的负债,包括绝大
多数负债类型,主要适用于《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与计量》。
◆非金融负债:除金融负债以外的负债,主要包括三种:
应交税费、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
《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第八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
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使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
目和“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2)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包括以下类型: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预收账款
★应付股利、应付利息
★其他应付款
★吸收存款
◆长期负债
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
计量属性
其他金融负债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其他金融负债一般应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实务中的做法
◆大多数流动负债的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差很小,
一般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活期存款可视为期限不
确定,分季付息的流动负债,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银行
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相等。
◆对长期负债应采用摊余成本来确认利息费用。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006)
(1)2011 “吸收存款”属负债类科目
核算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
包括单位存款、个人存款等。可按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
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存款本金,借
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
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
(2)6411 “利息支出”属费用类科目。
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
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
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本科目可按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
本科目无余额。
(3)2231 “应付利息”属负债类科目
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 ,贷
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
四、对公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银行为各单位开设的单位银行账户按存取款的形式分
为支票户和存折户。
支票户适用于财务制度比较健全、存款额大、存取款
频繁的单位,并凭缴款单和支票办理存取款;
存折户适用于业务规模小、存款额少、存取款业务不
多的单位,并凭存折和存取款凭条办理存取款。
单位账户存取方式主要有现金存取和转账存取。转账
存取主要是通过办理各种结算方式和信用支付工具而实现
的,在第三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中讲述。
(一)活期存款的核算
1、开户存入时
借:资产(库存现金)
贷:负债(吸收存款-活期—某单位户)
2、续存时:支票户凭现金缴款单,存折户凭存款凭条。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某单位户
3、取现时:支票户签发支票,存折户凭取款凭条。
借:吸收存款-活期—某单位户
贷:库存现金
4、活期存款利息的会计处理和计算
每季末计息时
借:利息支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吸收存款——××单位
商业银行对单位活期存款的计息采取按季结息的办法,
以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列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计
算从上季末月21日至本季末月20日。单位存款不交利息税。
计息采用按日累加存款余额,累加的存款余额为计息积
数,用计息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出存款利息。
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结息日挂牌公布的
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的,按清户日挂牌公布
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利息=本金×存期×利率(通用公式)
利息=累积积数×日利率(活期存款公式)
◆存款本金是以元为单位,元以下不计息。
◆算头不算尾(存期是从款项存入之日起,算至支付的前
一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大月按31天计算,小月按30
天计算,2月按28天计算。
存款利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
率( ‱ )三种,1年按360日计算。存期以天数计算时,用
日利率;存期按月计算时,用月利率;存期按年计算时,用
年利率。它们之间的换算是年利率除以12为月利率,月利率
除以30为日利率,依次类推。计息结果保留到分位,分位以
下四舍五入。
计息方法有余额表计息和账页计算两种。
(1)余额表计息法
该方法适用于存款余额变动频繁的存款账户。不论每日余
额是否变动,均需将当日最后余额抄到余额表内。
(2)账页计息法
该方法适用于存取款次数不多的存款账户。当发生资金收
付时,按上次最后余额乘以该余额的实存日数即为积数,并
直接填入账页上的“日数”和“积数”栏内,日数的计算是
从上一次记账日期算至本次记账日期的前一日为止。
例:假定活期存款月利率为2‰。
某公司基本存款户发生以下业务:
(1)1月1日开户存入现金10000元
(2)1月4日同城他行开户单位B公司付货款10000元
(3)1月7日转帐付C厂(他行)10000元
(4)2月1日异地D厂付款20000元
(5)2月27日同城E厂付款30000元
(6)3月5日付同城他行开户F厂20000元
(7)3月18日付款给异地某公司30000元
利息计算过程
账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221002 户名: ××公司
月 日 摘 要 借方 贷方 余额 日数 积数
1 1 开户存入现金 10000 10000
1 4 同城他行开户单位B付 10000 20000 3 30000
1 7 转帐付款C厂(他行) 10000 10000 3 60000
2 1 异地D厂付款增加 20000 30000 25 250000
2 27 同城E厂付款增加 30000 60000 26 780000
3 5 付同城他行开户F厂 20000 40000 6 360000
3 18 付款异地 10000 30000 13 520000
3 20 30000 3 90000
2090000
月 日 摘 要 借方 贷方 余额 日数 积数
3 21 一季度利息 139 30139
4 1 转帐增加 60000 90139 11 331529
5 4 转帐减少 40000 50139 33 2974587
6 8 转帐增加 100000 150139 35 1754865
6 20 转帐增加 50000 200139 12 1801668
1 200139
7062788
利息计算过程
会计分录
(1)3月20日计息时
第一季度的利息=2090000×2‰÷30=元
借:利息支出
贷:吸收存款——A厂
(2)6月20日计息时
第二季度的利息=7062788×2‰÷30=元
借:利息支出
贷:吸收存款——A厂
(二)单位定期存款的核算
单位定期存款以利随本清付息,在支取本金时付息。
(1)到期全额支取,按规定利率本息一次结清;
(2)全额提前支取,银行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
款利率计付利息;
(3)部分提前支取,若剩余定期存款不低于起存金额,
则对提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剩余部分存款按原定利率和期限执行;若剩余定期存款不
足起存金额,则应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利息,并对该项定期存款予以清户。
(4)过期支取的过期时间部分,按活期存款计息。
会计处理
(1)现金存入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定期存款- 某单位户
(2)按权责发生制分季计提利息(※不是实际支付利息)
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3)支取时
①全额到期支取和逾期支取
借:应付利息
利息支出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某单位户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
其中利息支出是指上次计息日至支取时尚未计提的应付
利息。
②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时
借:应付利息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某单位户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
利息支出
◆其中利息支出是指已经按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应付利
息与应按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之间的差额。
◆如果是部分提前支取,则仅就提前支取的部分编制上
述会计分录。
例: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长沙工行申请定
期存款80000元,存期为1年,利率8%。一年后,
甲公司按期取出所有本息存至在该工行开设的基
本户。
假定长沙工行按季计提利息。
请编制长沙工行与此相关的所有会计分录。
(1)存款时
借:吸收存款-活期-甲公司 80000
贷:吸收存款-定期-甲公司 80000
(2)每季末(共分四次计提)
借:利息支出 1600
贷:应付利息--甲公司 1600
(3)2009年1月1日
借:吸收存款-定期-甲公司 80000
应付利息—甲公司 6400
贷:吸收存款-活期-甲公司 86400
例:中华公司存入建设银行一笔定期存款20万
元,期限1年,月利率‰,2009年9日25日到期。中
华公司在该银行开设基本存款户。
2009年10月9日,中华公司到建行支取该笔存款,
并转为活期存款。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为‰ 。
请计算建设银行应付利息并编制其相关会计会录。
到期定期利息=200000×12× ‰ =4500元
逾期活期利息=200000×14×( ‰ ÷30)=56元
该笔存款应付利息总计4556元,其中定期利息已经于每
季末先行计提,计入当期损益(利息支出)。
借:应付利息 4500
利息支出 56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中华公司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中华公司
五、个人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个人活期存款的核算
1、开户时
借:资产(库存现金)
贷:负债(吸收存款-活期—某个人户)
2、续存时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某个人户
3、支付利息和代扣利息税时
自2005年9月21日起个人活期储蓄存款按季结息(计
算利息并实际支付给存款人),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
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
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从1999年1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局的规定,银行为储
蓄存款利息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税率为20%。利息税属于
个人所得税,仅针对个人活期和定期存款,不包括单位存
款。2007年8月15日调整为5%,2008年10月9日起免征。
银行代扣的利息税通过“应交税费”科目处理。个人
活期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与单位活期存款利息相同,以积
数乘以日利率为基础来计算。
每季末计提利息时
借:利息支出
贷:吸收存款—活期—某个人户
应交税费—代扣利息税
(4)取现而不销户时
借:吸收存款-活期—某个人户
贷:库存现金
(5)取现并且销户时
借:吸收存款——活期或定期—某个人户
利息支出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代扣利息所得税
※利息支出是指上次结息日至销户时之间应付的利息。
例:2009年1月1日某建设银行支行接受居民甲
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100万元。2009年3月20日银
行结息。
2009年4月1日,甲居民取出全部款项并销户。
利息税税率为20%,活期存款利率为%。
请编制该银行所有相关的会计分录。
(1)2009年1月1日开户存款时
借:库存现金 100万
贷:吸收存款-活期—甲 100万
(2)2009年3月20日结息时
应付利息=1000000*(%/360)*79=1580元
利息税= 1580*20%=316元
借:利息支出 1580
贷:吸收存款—活期—甲 1264
应交税费—代扣利息税 316
(3)2009年4月1日取现销户时
应付利息=1000000*(%/360)*10=200元
利息税=200*20%=40元
借:吸收存款—活期—甲 1001264
利息支出 200
贷:库存现金 1001424
应交税费—代扣利息所得税 40
(二)个人定期存款的核算
个人定期储蓄可以分为以下八类:
①整存整取、②零存整取
③整存零取、④存本取息
⑤定活两便、⑥教育储蓄
⑦协议存款、⑧通知存款
各类个人定期储蓄的会计处理原理基本相同,接下来以
整存整取为例来讲解。
整存整取的核算
1、开户时
借:资产(库存现金)
贷:负债(吸收存款-定期—某个人户)
2、续存时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定期—某个人户
3、计提利息与代扣利息税
个人定期存款以利随本清付息,在支取本金时付息。
(1)到期全额支取,按规定利率本息一次结清;
(2)部分提前支取,若剩余定期存款不低于起存金额,
则对提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剩余部分存款按原定利率和期限执行;若剩余定期存款不
足起存金额,则应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利息,并对该项定期存款予以清户。
(3)全额提前支取,银行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
款利率计付利息;
(4)过期支取的过期时间部分,按活期存款计息。
利息一般按季计提计入“应付利息”和“利息支出”
,但只有实际支付利息时才会代扣利息税。利息税的相关
规定与个人活期存款的利息税相同。
会计处理
(1)现金存入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定期存款- 某个人户
(2)按权责发生制分季计提利息(※不是实际支付利息)
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3)支取时
①全额到期支取和逾期支取
借:应付利息
利息支出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某个人户
贷:库存现金或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个人户
其中利息支出是指上次计息日至支取时尚未计提的应付
利息。
②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时
借:应付利息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某个人户
贷:库存现金或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个人户
利息支出
◆其中利息支出是指已经按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应付利
息与应按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之间的差额。
◆如果是部分提前支取,则仅就提前支取的部分编制上
述会计分录。
例:2008年9月24日,居民乙存入建设银行2年
期定期存款50万元,年利率%,2010年9日25日到期。
2010年10月9日,乙到建行支取该笔存款,并转
为活期存款。支取日活期存款月利率为‰ 。
假定利息税税率为20%。
请计算建设银行应付利息并编制其相关会计会录。
(1)2008年9月24日现金存入
借:库存现金 500000
贷: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乙 500000
(2)按权责发生制分季计提利息(※不是实际支付利息)
借:利息支出 3487
贷:应付利息—乙 3487
(3)支取时
到期定期利息=500000×%×2 =27900元
逾期活期利息=500000×14×( ‰ ÷30)=140元
利息税=(27900+140)×20%=5608元,定期利息已经于每季
末先行计提,计入当期损益(利息支出)。
借:应付利息 27900
利息支出 140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乙 500000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乙 522432
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 5608
第三节 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贷款的发放程序
(1)贷款申请
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
性和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2)贷款调查
(3)贷款审批
(4)贷款发放
(5)贷后管理
二、贷款的核算原则
依据《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十七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融
固定或可确定的非洐性金融资产。
主要包括三类:
◆企业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
◆销售商品等形成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
《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三十和三十二条
贷款及应收款项按公允价值初始计量。公允价值一般指
实际交易价格。贷款及应收款项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
《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应用指南
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
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
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
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分期付息的贷款,实际利率一般等于合同利率。
三、会计科目设置
依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006)
(1)1303 贷款属于资产类科目
◆本科目核算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
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
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
科目核算。
◆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
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2)1304 贷款损失准备
◆本科目核算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贴现资产、拆出资金、
客户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
转贷款和垫款等。
◆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1132 应收利息
(4)6011 利息收入
四、公司贷款业务核算
(一)发放贷款时
借:资产(贷款—某单位户)
贷:负债(吸收存款—某单位户)
(二)利息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贷款利息可以按月(季)结息,也可以利随本清,具体
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由于短期贷款的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差不大,可以
按照合同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一般在实际结息时按约定利
率确认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或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
利息收入。
长期贷款需要采用摊余成本按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①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贷款,实际利率一般等于合同利
率。②利随本清的贷款,实际利率一般不等于合同利率,
需要重新计算实际利率。
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的,其表内应收利息转入表
外核算,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直接
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三)收回贷款时
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贷款”等科目。
例:07年1月1日,甲银行贷款给A公司100万元,贷款
期限三年,年末付息,合同年利率5%,到期一次还本。A
公司在甲银行开设基本存款户,每年末均按期支付利息。
要求:
请编制甲银行与此项贷款相关的所有会计分录。
甲银行对此贷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实际利
率与合同利率相等,均为5%。
(1)2007年1月1日
借:贷款—A公司 100
贷:吸收存款—A公司 100
(2)07年末和08年末
借:吸收存款—A公司 5
贷:利息收入 5
(3)最后一年还本
借:吸收存款 105
贷:贷款—A公司 100
利息收入 5
例:07年1月1日,甲银行贷款给A公司100万元,贷款
期限三年,合同年利率5%(单利计算),到期一次还本付
息(共计115万元)。A公司在甲银行开设基本存款户,
2009年12月31日按期归还所有本金和利息。
要求:
请编制甲银行与此项贷款相关的所有会计分录。
甲银行对此贷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此项
贷款采用利随本清方式来付息,需要重新计算实际利率。
实际利率应当是满足如下要求的折现率:将来未来现
金流入量按此项折现率折现的现值和等于贷款成本。
r=%
年 份
年初成本 利率 本年收益 已收现金 年末成本
a r b=a×r c d=a+b-c
第一年 100 % 0
第二年 % 0
第三年 % 115 0
合计 15 115
实际利率摊销表
(1)2007年1月1日
借:贷款—A公司—本金 100
贷:吸收存款—A公司 100
(2)07年末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3)08年末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4)09年末还本并付所有利息
①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②借:吸收存款—A公司 115
贷:贷款—A公司--本金 100
应收利息 15
五、个人贷款的核算
我国个人贷款主要有住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
信用卡透支等种类。核算原理与公司贷款基本相同。
(一)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银行向购买、建造、大修类住房的自
然人发放的贷款,即通常所说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贷款最高额度为
房屋售价的80%(也即首付不低于20%)。借款人不得要求
将贷款提取现金,只能由银行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
户或卖房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客户可以在贷款合同与银行商定将住房贷款利率按固
定方式或浮动方式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采用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一年以上的住房贷款可以按月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
本金还款法来还款。
(1)等额本息还款法
(2) 等额本金还款法
(二)消费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依法有
权处分的住房作抵押,或以接受的质物,或其它抵(质)
押方式作担保,以个人综合消费为用途而发放的贷款。
(三)信用卡透支
(四)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
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
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
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2000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
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票据贴现
(一)票据贴现的定义与计算
贴现是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将票据转让给
银行,银行按到期值扣除从贴现日到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后,
以其差额付给收款人的一种信用活动。可贴现的商业汇票
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与贷款都属于贷款业务,两者主要区别有:
◆融资的基础不同;
◆信用关系的当事人不同;
◆利息收取方法不同;
◆确定期限不同;
票据贴现的计算
◆贴现期:申请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之间的时间跨度。
◆票据到期值:对于不带息票据而言,票据到期值就是
票面金额;对于带息票据而言,票据到期值等于票面金额
加上应计利息。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企业的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二)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票据贴现业务主要通过“贴现资产”科目核算,该科
目设“面值”、“利息调整”两个明细科目。
(1)办理贴现时
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面值),按实际支
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摊销贴现利息收入
按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贴现资产(利息调
整),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贴现票据到期时
①如期从承兑人或付款人或贴现申请人收回款项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清算往来”、“吸
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贴现资产(面
值),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
金额的,也应同时结转。
②未能从承兑人或付款人或贴现申请人收回款项
转作对贴现申请人的逾期贷款处理
例:甲公司在工商银行台州支行开设基本户。 2005年
9月12日,甲公司向其申请将一张未到期的不带息商业承
兑汇票办理贴现(该汇票金额100万元,出票日 2005年7月
12日,到期日2005年10月12日,付款人乙公司)。
台州支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月贴现率为 ‰ 。
2005年10月12日,假设分两种情况:
(1)乙公司如期付款;(2)乙公司无力付款,甲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全部款项;
请编制台州支行所有相关会计会录。
贴 现 利 息 =票面金额×贴现期×贴现率
=1000000×1׉=3540(元)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1000000—3540=996460(元)
年9月12日办理贴现时
①借:贴现资产-面值 1000000
贷:吸收存款-甲公司 996460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3540
②登记表外科目,收:代保管有价值品 100万
年10月12日
(1)付款人乙公司支付款项
①借:清算资金往来 1000000
贷:贴现资产-面值 1000000
②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3540
贷:利息收入 3540
③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付:代保管有价值品 1000000
(2)付款人乙公司无力支付,从申请人甲公司帐户收取
①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甲公司户 1000000
贷:贴现资产-面值 1000000
②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3540
贷:利息收入 3540
③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付:代保管有价值品 1000000
七、贷款损失准备
(一)贷款减值的计量与测试方法
《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第八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
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
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
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坏账
准备核算。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
准备或贷款损失准备或坏账准备。
《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应用指南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应根据本银行的实际
情况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非重大的贷款。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
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者将其
包含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贷款,也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
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减值测试时,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
平和业务特点,确定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
比如,可以将本金大于或等于一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单
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此标准以下的贷款属于单项金额非重
大的贷款。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
变更。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
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贷款损失准备”。
(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
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贷记“贷款”、
“贴现资产”等科目。
(3)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
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
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机会永远属于那些有充分准备的人
愿与大家共勉,共同努力!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