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1:
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007 年 6 月修订)
序
号
不良行为形式 建设
单位
施工
企业
监理
单位
造价
咨询
单位
招标
代理
机构
责任
单位
实施
单位
一、资质方面
1. 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的 5 5 5 5 5 市场处
2. 2
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3 3 3 2-5 市场处
3. 3
在资质申报、升级、复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
或上报管理机关的数据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
情况的
4 4 4 4 市场处
4. 4 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5 5 5 5 市场处
5. 5 企业现状低于资质标准的 3 3 3 3 市场处
6. 6 未按规定办理名称、地址、人员、股权等事项变
更手续的
1 1 1 1 市场处
7. 7 未按规定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的 市场处
8. 8 外地企业未办理登记手续在本市承接业务的 3 3 3 3 市场处 企管站
9. 9 进杭企业在杭无固定的办公场所,驻杭机构主要人
员实际到位情况与进杭备案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
1 1 1 1 市场处 企管站
二、建设程序方面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4 3 2 市场处 企管站
2. 超越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施工的 3 3 3 市场处 企管站
3. 未按规定委托监理的 3 市场处 企管站
4. 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开工的 3 2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5. 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竣
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3 3 3 工程处
市场处
质安监
总站、企
管站等
相关管
理部门
6. 未按规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的 3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7.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2 工程处
8. 将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
使用的
5 工程处
三、承、发包方面
1. 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或者肢解发包的
3 市场处 招标办
2. 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2 市场处 招标办
3. 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
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3 市场处 招标办
4. 投标人通过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竟标严重影响
市场秩序的
1 1 市场处 招标办
5. 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限定价或明显
高于社会平均合理造价,造成废标的
1 1 市场处 招标办
6. 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或投标文件明显不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 1 市场处 招标办
7.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入围后,无故不参加投标的,
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递送投标文件的
2 2 市场处 招标办
8.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中介机构串
通投标的,或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中介机构串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5 5 5 5 5 市场处 招标办
9. 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 3 3 3 2-5 市场处 招标办
10.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
业务的
3 3 3 3 市场处 招标办
11.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者承包的 4 市场处 招标办
12.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
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
议的
3 1 1 市场处 招标办
13. 将发包给总承包单位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另行发
包或强行指定分包的
2 市场处 招标办
14. 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招标投标备案、报告、公示、
批准、确认手续的
1 1 市场处 招标办
15.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1 市场处 招标办
16.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招标的 1 市场处 招标办
17. 未按照规定开标的 1 市场处 招标办
18. 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1 市场处 招标办
19.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自行招标的 1 市场处 招标办
20.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行贿谋取中标的
3 3 3 3 市场处 招标办
21. 要求承包方垫资承接业务或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1 市场处 招标办
22. 转包工程、转让招标代理业务、转让咨询业务 3 3 3 3 市场处 招标办
23. 违法分包工程的 3 市场处 招标办
企管站
24.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 市场处 招标办
25. 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
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
3 3 市场处 招标办
26. 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和材料供
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2 2 市场处 招标办
27. 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
承接监理任务的
1 市场处 招标办
28. 未按规定办理总包、分包、监理合同备案的或未
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1 1 1 1 1 市场处 招标办
企管站
造价办
29. 招标人无故不在招投标有效期限内发放中标通
知书的
1 1 市场处 招标办
30.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规
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1 1 市场处 招标办
31. 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3 市场处 招标办
32. 未按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 3 2 3 市场处 交易中
心
33. 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未及时办理销号手续 1 市场处 招标办
34. 劳务分包不进入市劳务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2 市场处 企管站
35. 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善,从业人员按规定被扣分的 2 2 2 2 2 市场处 招标办
交易中
心
企管站
造价办
36. 项目经理(总监)不到开标现场的 1 1 市场处 招标办
37.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 3 3 3 3 市场处 招标办
38. 中标通知书备案同时未及时到市招标办办理 IC
卡刷卡手续的
1 1 市场处 招标办
四、工程质量方面
1. 1 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规定或质
量标准的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 2 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降低工
程质量的
3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 3 偷工减料的 3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4. 4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3 1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5. 5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3 3 3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6.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不按规定送检
的或现场试块制作与施工记录不符
2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7. 7 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建
8. 8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
合格签字的
3 3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9. 9 工程有关文件未经注册执业人员或符合资质条
件的人员签署对外提交或交付使用的
2 2 2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10. 1
0
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用前检
验的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11. 1
1
未按规定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监理机构、
或者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或
者派驻人员不在岗的(抽查三次不到岗)
2 2 工程处
市场处
质安监
总站、企
管站等
相关管
理部门
12. 1
2
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 3 3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13. 1
3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或施工图未盖
图审合格章
2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14. 1
4
未按规定办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备案或变
更手续的或未办理扣分卡
1 1 工程处
市场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等相关
管理部
门
15. 1
5
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16. 1
6
未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17. 1
7
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结构混凝土的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18. 1
8
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3 1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19. 1
9
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
的
2 2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0. 2
0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不纠正、
不制止,或对拒不改正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的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1. 2
1
未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2. 2
2
不履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义务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3. 2
3
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4. 2
4
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进行返修
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5. 2
5
对于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使用不具备相应资格
的人员的
1-3 1-3 工程处
市场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26. 2
6
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2 3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7. 2
7
发生其他未执行国家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行
为被责令整改的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8. 2
8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到岗率不足(其中地基基础、
主体及竣工验收必须参加)抽查 3 次不到岗
2 2 工程处
市场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29. 2
9
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实施的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0. 3
0
监督检测抽查异常,经有资质单位检测的数据未
满足设计要求的
2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1. 3
1
施工期间发生质量投诉、曝光经查实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2. 3
2
工程现场不具备常规检测设备或检测设备未按
规定标定
3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3. 3
3
技术资料不完整、不同步、不真实 2 2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4. 3
4
现场未按规定对材料和试件进行养护送检 2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5. 3
5
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不积极参与,推
脱责任的
4 4 4 工程处
市场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等相关
管理部
门
五、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
1. 未按要求办理工程开工条件审查和竣工评价的 1 1 工程处
市场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2. 工程开工条件审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3. 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
的
2 2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4. 未对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
施等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毁的
2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5. 未按规定提供或使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设施费
用的
1 1 工程处
市场处
质安监
总站
造价办
招标办
6. 未按规定办理特种作业专项安全备案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7.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的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8.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9.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签定各层
次、部门、岗位人员及总分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10.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
规定的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11. 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
要求向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的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12. 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进场设
备进行检验检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13. 未对工程范围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监控,
危险部位无明显警示标志的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14.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
装的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15. 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
求的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16. 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责投诉两次(含)
以上的
3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17. 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不积极参与,推
脱责任的
4 4 4 工程处
市场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等相关
管理部
门
18.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缺乏管理或管理不到位的
1
工程处
市场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19.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0. 未制定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目标及实施方案,或
者没有定期考核的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1.
未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的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2. 未严格按照被批准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组
织施工的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3. 外脚手架、承重支模架、井架搭设完毕投入使用
前,未按规定进行验收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4.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出入口车辆冲洗设施和
沉淀池的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5.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登记的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6.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使用前未组织验收的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7. 工地扬尘、废、污水排放、市政工地交通便道通
行引起群众投诉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8.
发生重伤事故的每起
1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29.
对进场施工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0. 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高压输电线路未做好
安全防护措施盲目施工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1.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培训的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2. 采用 1 辆未加封盖的工程车辆运输工程垃圾或
者工程土的 1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3. 未制定企业和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4.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5.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者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就已实施
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6.
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7.
未按要求办理工程安全开工条件备案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8. 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体
系、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评估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39. 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
定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40. 塔吊、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拆装未由具有资格
的拆装队伍进行,或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未委
托有专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41. 市政工程道路施工引起城市地下管线损害,在社
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42.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及淘汰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
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43. 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是安全装
置不齐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44.
施工现场被通报批评或悬挂黄牌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45.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隐患被责
令停工整改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46.
临时宿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即开始使用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47.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不纠正、
不制止、或对拒不改正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的 2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48. 施工现场用于外脚手架、承重支模架的钢管、扣
件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 3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49. 本年度施工现场因违章施工被责令停工整改累
计两次的 3 3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50.
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4 4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51.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
8 8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52. 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
理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53. 未对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审核并督促
实施的,或发现安全隐患而不落实整改措施或者
整改不力的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54. 遇紧急状态(台风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等)不
服从政府部门指令的 4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55.
遇紧急状态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指令,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的
8 4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56. 宿舍管理未建立生活设施管理制度、卫生管理、
住宿登记等制度,管理责任不落实,保洁具配备
不足 3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57.
发现可疑中毒症状的,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并配合处理,无瞒报,不报可疑食物中毒事件
5 2
工程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
1. 1 少算,高估冒算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5 5 5 5 5 市场处 造价办
2. 2 编制预结算或工程量清单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标
准,或工程量有明确按比例扩大或缩小情形的
5 5 市场处 造价办
3. 3 与承包人串通办理虚假工程签证,给发包人造成
损失的
3 3 3 3 3 市场处 造价办
4. 4
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 3 3 3 市场处 招标办
5. 5 咨询、代理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2 2 2 市场处 造价办、
招标办
6. 6 非法转让招标代理、咨询业务或其行为超越委托
权限的,或非本单位专职人员负责代理项目的
3 3 市场处 招标办
7. 7 从事同一工程招标和投标代理或咨询,或同时接
受两个(含)以上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的
5 5 市场处 招标办、
造价办
8. 8 与其代理、咨询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或其他
利益关系的
2 2 市场处 招标办、
造价办
9. 9 在招投标工作中明显存在工作失误的 2 2 2 2 2 市场处 招标办、
造价办
10. 1
0
因存在过失导致招标过程终止、重新评标、引起
招标争议的
2 2 2 2 2 市场处 招标办、
造价办
11. 1
1
没有及时办理《诚信手册》的 2 市场处
12. 1
2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调动,未在一个月内办理经备
案的上岗证变更或注销手续,或应办理岗位证书
人员未及时进行上岗证备案的
2 市场处
13. 1
3
招标代理机构经备案上岗人员未达资质标准的 3 市场处
14. 1
4
未按规定收取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2 2 市场处 招标办
15. 聘用无 IC 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人
员身份认证卡)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
2 市场处 招标办
16. 1
5
代理、咨询单位收费不规范的 5 5 市场处 招标办
17. 1
6
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2 2 2 2 2 市场处 企管站
七、工程档案与诚信评议
1. 1 不及时形成、收集工程文件材料,采取事后补填、
补签文件材料的或工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没有
纳入项目管理中的,没有进行日常归档的
2 1 1 城建档
案馆
2. 2 地下管线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 2 1 城建档
案馆
3. 3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齐全,工程档案
质量不符合归档要求的
1 1 1 城建档
案馆
4. 4 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档案)竣工三个月内不移交的 1 1 城建档
案馆
5. 5 不按诚信评议卡制度实事求是进行评议 2 2 市场处
八、其他
1.
被市建委通报批评的 2 2 2 2 2
工程处
市场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等相关
管理部
门
2.
被省建设厅、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3 3 3 3 3
工程处
市场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等相关
管理部
门
3.
被建设部、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4 4 4 4 4
工程处
市场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等相关
管理部
门
4.
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不积极参与,推
脱责任的
2 2 2 2 2
工程处
市场处
质安监
总站、
企管站
等相关
管理部
门
5. 发布虚假信息或使用虚假材料、刊登虚假广告的
1 1 1 1 1 市场处
造价办、
企管站、
招标办、
质安监
总站
6. 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
2 2 2 2 2 市场处
造价办、
企管站、
招标办、
质安监
总站
7. 由于企业原因,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年度各类有责
投诉累 1-2 次的
2 2 2 2 2 市场处
造价办、
企管站、
招标办、
质安监
总站
8. 由于企业原因,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年度各类有责
投诉累计 3 次以上的
5 5 5 5 5 市场处
造价办、
企管站、
招标办、
质安监
总站
9. 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3 市场处
10. 进杭企业违反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使用《杭州
市进杭建筑安装企业专用发票》进行工程价款结
算的
2 市场处
企管站
11. 企业已收工程款但未纳税的 1 2 市场处 企管站
12. 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分包商及材料商的工程款 3 市场处
13. 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员工工资的 2 2 2 2 市场处 企管站
14. 企业未按规定为员工交纳保险金
2 2 2 2 市场处
造价办、
企管站
15. 员工未进行培训、未持证上岗,或未签订劳动合
同, 5 人以下的
1 1 1 1 市场处
企管站、
造价办
16. 员工未进行培训、未持证上岗,或未签订劳动合
同,6—10 人的
2 2 2 2 市场处
企管站、
造价办
17. 员工未进行培训、未持证上岗,或未签订劳动合
同,11 人以上的
3 3 3 3 市场处
企管站、
造价办
18. 企业未规定为员工办理人事托管手续的 1 1 市场处 造价办
19. 不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报送各类企业数据、报表的 1 1 1 1 1 市场处
20.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相关资料的,或未按规
定及时向信用网报送企业相关资料的
2 2 2 2 2 市场处
造价办、
企管站、
招标办、
质安监
总站
21. 不按要求建立施工现场人员名册、考勤表、工资
发放表等劳动用工管理台帐的,或不办理人员备
案手续的
1 市场处
企管站、
质安监
总站
22. 进杭企业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1 1 1 1 市场处
企管站、
造价办、
招标办、
质安监
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