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应警惕净壳转让债务陷阱
日前,北京市浩光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张民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目
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已悄然地渗透到实体经济领域,这种多米诺骨牌效
应必将对企业并购重组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并购的“净壳转让”模式作为
规避债务风险的屏蔽措施曾被广泛应用,但这种模式更隐秘和更深远的危
害却往往不为人知。
何为“净壳转让”
那么什么是企业并购的“净壳转让”?张民解释说,企业并购是股权的转
让,股权内容应包括资产和负债二个方面,股权转让的完整形式是资产和
负债的同时转移,但这种以资产和负债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其前提是资产
负债必须真实和明确,尤其不得隐匿债务。实践中,因为出让人恶意隐匿
债务,使受让人容易陷入假账和或有负债的陷阱,不仅股东权益受到损
害,而且股权转让往往变成了合同欺诈。
他说,为了规避这种法律风险,就出现了“净壳转让”的并购模式,一种
单纯转让股权形式而不转让股权中资产负债内容的非典型转让方式,即出
让人将全部资产和负债都退出目标公司,使目标公司变成没有资产负债的
空壳,单纯买卖作为企业载体的“壳”,待转让完成以后,受让人再对目
标公司注入新的资产或新的资产和负债。
“净壳转让”债务雷区
“净壳转让”是否能使现有债务明晰,张民说,企业资产大于负债时,企
业才有真正意义的资产,即净资产熏否则就是零资产或负资产。如果不考
虑无形资产或其他炒作因素,单纯从投入产出的商业目的来说,受让人不
希望购买零资产或负资产的目标公司股权,或者单纯从对价原则来说,零
资产或负资产目标公司的企业并购对出让人不具有价格优势,因此出让人
的交易策略往往就是增加资产所占的比例和减少负债所占的比例,产生或
做大净资产。
在交易实践中,重新评估或补充评估可以拧干资产虚增的水分,但对隐匿
的债务却往往因为信息不公开而无法解决。正是为了达到债务明晰和债务
隐匿不能的目的,就产生了把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退出,使得目标公司
既没有资产也没有负债,变成一张干净的白纸,使债务无处藏身,既不能
独立存在也不能在表面资产掩盖下隐蔽存在,以确保目标公司债务的肯定
性。
张民指出,“净壳转让”无疑是使现有债务明晰的好形式,但该形式却都
不能规避或有债务的存在,相反容易被恶意债务埋下隐患,形成债务雷
区,产生更大的法律风险。
“净壳转让”不能规避法律风险
据张民介绍,债务包括现有债务和或有债务二个种类。现有债务是现实确
定存在的债务,如到期未清偿的欠款等;或有债务是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
在的不确定债务,或有债务还可能是隐蔽存在而不为人知的隐性债务,如
没有公示或没有记载或恶意隐藏的债务。
根据法学理论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债务清偿本身
的内容,债权的转移只需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即发生效力;但债务主体的
变更却直接影响债务清偿的内容,因此,债务的转移非经债权人同意则无
效。
基于上述法学理论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设定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在转让
之前要将公司债务退出达到“净壳”的目的,就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否则债务转移无效。
张民说,很显然,征求债权人同意的债务只能是现有债务而不是或有债
务。对现有债务,股权转让的双方主体可以向确定的债权人征求债务转移
的同意,但对或有债务,因为债权人不确定或不为人知而无法征求其同
意,而单方面的债务转移又是不能完成或者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将目
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完全退出,只有可能退出现有债务,但却不能退出或
有债务,企业“净壳”的形式达不到规避或有债务法律风险的目的。
张民表示,“净壳转让”模式为恶意串通提供了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和产生
购买人忽视隐蔽债务存在的麻痹效应,具有更大的隐患。”他说,恶意串
通是出让人与第三人勾结,第三人作为债权人在转让之前故意不主张权
利,待企业转让完成并拥有优良资产或偿还能力时,再请求法律清偿,达
到用重组后的受让人资产偿还重组前出让人债务的目的。麻痹效应是因为
购买人轻易相信目标公司没有任何债务而放弃进一步的追讨,使得潜在的
恶意债务更容易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