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保险手册
办理保险索赔程序
一. 提出索赔申请。保险索赔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属于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对方(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和城市,均设有委托国外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机构,前者负责检验货物损失。收货人取得检验报告后,附同其它单证,自行向出单公司索赔,后者可在授权的一定金额内,直接处理赔案,就地给付赔款。 进口方在向我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时,要同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 (3)发票; (4)装箱单; (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以及证明 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 (6)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等等。
2.属于进口货物遭受损失,我国进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当进口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机场或内地后发现有残损短缺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国家商检部门联合进行检验。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则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同时,凡对于涉及国外发货人、承运人、港务局、铁路或其它第三者所造成的货损事故责任,只要由收货人办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保险公司即予赔款。但对于属于国外发货人的有关质量、规格责任问题,根据保险公司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应由收货人请国家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然后由收货单位通过外贸公司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要提交下列单证: (1)进口发票; (2)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 (3)在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 若损失涉及发货人责任,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一并提供。若损失涉及船方责任,须提供卸货港口理货签证。如有船方批注,也一并提供。凡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还需由国家商检部门进行鉴定出证。若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及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责任,须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务记录)及联检报告等。 收货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可按下列途径进行: 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 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二.审定责任,予以赔付。被保险人在办妥上述有关索赔手续和提供齐全的单证后,即可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给付赔款。在我国,保险公司赔款方式有两种: 一是直接赔付给收货单位; 二是集中赔付给各有关外贸公司,再由各外贸公司与各订货单位进行结算
进出口货物保险
一. 投保。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办法。 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无办理投保的义务,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货物自仓库到装船这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按CIF或CIP等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一般应在货物从装运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办妥投保手续。我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预约保险的办法,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事先签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签订合同后,保险公司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 二. 保险金额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 1.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叫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斯期利润。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 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 2.保险费(Premium)。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CFR和CIF是两种常用的术语。鉴于保险费是按CIF货值为基础的保险额计算的,两种术语价格应按下述方式换算。 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x[1-保险费率x(1+加成率)] 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保险费率x(1+加成率)] 在进口业务中,按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承担,保险金额按进口货物的CIF货值计算,不另加减,保费率按“特约费率表”规定的平均费率计算;如果FOB进口货物,则按平均运费率换算为CFR货值后再计算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FOB价x(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 CFR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FR价/(1--平均保险费率) 三.保险单据。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常用的保险单据主要有两种形式。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或Policy0,俗称大保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的正式凭证,因险别的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海上保险最常用的形式有船舶保险单、货物保险单、运费保险单、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单等。其内容除载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如是货物段填明数量及标志)、运输工具、险别、起讫地点、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项目外,还附有关保险人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如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单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增补或删减时,可在保险单上加贴条款或加注字句。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或对保险人上诉的正式文件,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单可转让,通常是被保险人向银行进行押汇的单证之一。在CIF合同中,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单据。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它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证明货物已经投保和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文件。证上无保险条款,表明按照本保险人的正式保险单上所载的条款办理。保险凭证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但在信用证规定提交保险单时,一般不能以保险单的简化形式。 四.保险索赔。 指当被保险人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如由卖方办理投保,卖方在交货后即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地),发现残损时,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应就地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赔偿。中国保险公司为便利我国出口货物运抵国外目的地后及时检验损失,就地给予赔偿,已在100多个国家建立了检验或理赔代理机构。至于我国进口货物的检验索赔,则由有关的专业进口公司或其委托的收货代理人在港口或其他收货地点,向当地人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当被保险人得知或发现货物已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可能保留现场。由保险人会同有关方面进检验,勘察损失程度,调查损失原因,确定损失性质和责任,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并签发联合检验报告。 2.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货时发现货物有明显的受损痕迹、整件短少或散装货物已经残损,应即向理货部门索取残损或短理证明。如货损涉及第三者的责任,则首先应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声明保索赔权。在保留向第三者索赔权的条件下,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补偿的同时,须将受损货物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或以被保险人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叫做代位追偿权(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3.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责任采取可能的、合理的施求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因抢救、阻止、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补偿。被保险人能够施救而不履行施救义务,保险人对于扩大的损失甚至全部损失有权拒赔。 4.备妥索赔证据,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索赔。保险索赔时,通常应提供的证据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单据;商业票和重量单、装箱单;检验报单;残损、短量证明;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证明文件;必要时还需提供海事报告;索赔清单,主要列明索赔的金额及其计算据,以及有关费用项目和用途等。根据国际保险业的惯例,保险索赔或诉讼的时效为自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运输工具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五.在洽商保险条款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应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要求。有些国家规定,其进口货物必须由其本保险,这些国家有40多个。如朝鲜、缅甸、印度尼西亚、伊拉克、巴基斯坦、加纳、也门、苏丹、叙利亚、伊朗、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秘鲁、索马里、利比亚、约旦、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冈比亚、刚果、蒙古、罗马尼亚、卢旺达、毛里坦尼亚等。对这些国家的出品,我们不宜按CIF价格报价成立。 2.如果国外客房要求我们按伦敦保险协会条款投保,我们可以按受客房要求,订在合同里。因为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在世界货运保险业务中有很大的影响,很多国家的进口货物保险都采用这种条款。 3.经托收方式收汇的出口业务,成立价应争取用CIF价格条件成交,以减少风险损失。因为在我们交货后,如货物出现损坏或灭失,买方拒赎单,我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并向买方追索赔偿。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or )和一切险(All .)三种。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
一般加险有11种,它包括: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 淡水雨淋险(Frr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 渗漏险(Rish of Leakage), 混杂、沾污险(Rish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碰损、破碎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串味险(Risk of Odour), 受潮受热险(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 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 锈损险(Risk of Rust)。 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liure to Deliver Risk), 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舱面险(On Deck Risk), 拒收险(Rejection Risk), 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卖方利益险(Seller's Contingent Risk), 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罢工险(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aluding Kowloon,or Macao), 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等。
三.保险的责任期限。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基本险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一般附加险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凡已投保一切险的就无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险,但应当说明一切险并非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均予负责。特殊附加险的海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达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弹、氢弹等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条款还规定,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 四.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有属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恪地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以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空运、陆运、邮运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基本险别的险外责任基本相同。
企业如何投保出口信用险
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为众多出口企业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发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经过十年的不断摸索和实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已开办了短期综合险、中长期出口的买方和卖方信贷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险种。 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公司来说,在具体操作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几点: 一. 申请限额时应注意: 1.合同一旦签订,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 2.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合同有变更,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3.如果合同方式是L/C或D/P或D/A支付方式,但出运选用空运方式或提单自寄,这样的风险已等同O/A风险,应申请O/A方式的限额。 4.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的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办理出口申报应注意: 1.出口货物在装运时应及时填制《出口信用保险申报单》,向保险公司申报,并交纳保险费。 2.根据出口信用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漏报和虚报。 三. 如何办理索赔: 填写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2.证明保险标的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正本)、发票、装箱单、汇票、D/P或D/A方式的托收委托书以及D/A方式下的承兑文件(该文件是我国对出口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对外的一件自我保护依据,也是对外追讨的法律依据)。 四.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包括: 1.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2.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 3.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4.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本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 五. 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六. 办理索赔应注意: 1.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 2.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 3.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作到单证齐全,否则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也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海上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基本原则
海上保险事故处理方法中较多采用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索赔、理赔和追偿的和解方式。海事仲裁亦是在涉外海上保险争议中较常被采用的方法。但若以上两种方式均可时,保险各方当迅速采取措施,诉诸法院而采取海事诉讼方式。当然在海上保险事故的处理方法中,诉诸法院而采取海事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形终是少数。海上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海事损失后,若为第三方责任,即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责任方追偿。我国《海商法》、《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经济合同法》和《保险法》等均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合同立法和海上保险条款亦有类似规定。海上保险人追偿存在大量涉外因素,较复杂,要注意一些追偿的基本原则。 首先,注意选择起诉地点和诉讼适用的法律。在海上保险的诉讼业务中择地诉讼(Forum Shopping)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择地诉讼的存在是由于各国立法不统一而存在法律制度上差异,船舶营运的国际流动性和对物诉讼法律制度的存在。择地诉讼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有船东责任限制制度、法律及律师的能力经验以及效率和声誉、各国法律关于扣船的规定,各国法律对索赔的货币及利息率的规定和船舶的营运航线等。就我国海上保险人来说,应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有关单证的内容,尽量选择在与我国关系较佳的国家和地区起诉,同时选择有利追偿的法律。海上保险人应事先研究对追偿等有管辖权的国家在法律上的差别,来选择诉讼地点,再选择有利于诉讼适用的法律。择地诉讼是建立海上保险追偿管辖权的一种手段。 第二,若追偿需要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海上保险人追偿的目的是获得第三人的赔偿。为防止第三人转移财产而使判决不能执行,在必要时保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诉前保全。具体措施常是船舶扣押,扣留第三人的其他财产,或要求第三人对索赔提供足够的担保。 第三,收集足够的追偿或诉讼证据。海上保险人应收集充分的证据,以符合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要求,起证据作用的有效单证和事故后的调查取证在海事诉讼中是极为重要的。单证是确定过失的有效方法,保险人应取得被保险人、其他有关方的配合,收集第三方负海事责任的证据。保险人亦应保留好保险合同和有关单证来证明海上保险人对该项索赔权的具有权益。 第四,海事律师的选择。海事律师是基于与当事人合同关系而参加海事诉讼。海事案件专业性较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如果海上保险人对第三人提起诉讼,在诉前要委托精通法律,谙熟诉讼的律师,才能保证诉前调查的及时性,单证审查判断的准确性,引用法律条文的正确性,从而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五,注意海上诉讼追偿的诉讼时效。国际及各国有关海商立法都规定了海事请求权的时数。我国《海商法》第十三章专章规定了海事诉讼时效。时效在民法理论中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之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海事诉讼时效是指海事请求权人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诉讼期间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海事法院保护其海事请求权。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多式联运合同、船舶碰撞的追偿请求权等;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及海上保险合同等;时效期间三年的是油污损害赔偿。有关海事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国际上一些责任第三方往往利用时效而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果责任第三人对保险人在时效期限间提出的索赔不予理会或故意拖延则海上保险人应提起海事诉讼。 此外海上保险人还应注意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206条规定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如果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而将对第三人的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而投保且依法律规定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承担实际赔付责任的海上保险人亦能享受与被保险人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若向第三方责任进行代位追偿时亦需注意这个问题。 海上保险诉讼可降低赔付率,分清责任而使责任方加强海运管理,降低海损事故,有利海运业的发展。
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保险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 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做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 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 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 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起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 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 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冷藏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 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或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二十四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败或损失。 2.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冷藏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或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货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造成的货物腐败。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条款规定的责 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 离海轮时起算满十天为限。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库,则责任即行终止,如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库,则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即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在货物到达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时起算满十天终止。在上述期限内,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货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应尽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任何部分有腐败货损失,应即向保险单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由其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确定腐败件数或损失程度。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 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赔款的处理 (一)本保险对同一标记和同一价值的或不同标记但是同一价值的各种包、件、扎、块、除非另有规定,均视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险价值计算处理赔偿。 (二)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短少、渗漏损失而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以每个油仓作为计算单位)。 (二)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坏。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险任内危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额为限。 (四)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五)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桐油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桐油的市价跌落或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岸上油库或盛装容器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包括油管唧油,继续有效,直至安全交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岸上油库时为止。但如桐油不及时卸离海轮或未交至岸上油库,则最长保险 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后十五天为限。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为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桐油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港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桐油应在到达该项港口十五天内卸离海轮,在卸离海轮后满十五天责任终止,如在前述期限内货物在该地出售,则在交货时终止。 2.被保险桐油如在上述十五天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特别约定 (一)被保险人在起运港必须取得下列检验保证书,如不按照执行,则本保险不负桐油品质上的损失。 1.船上油仓在装油前必须清洁并经在场的商品检验局代表检验出具合格的证书。 2.桐油装船后的容量或重量和温度必须由商品检验局详细检验并出具证书,装船重量即作为本保险负责的装运量。 3.装船桐油的品质还须由商品检验局抽样化验并出具合格证书,证明在装运时确无沾污、变质或“培他”(桐油损失专门名词)迹象。 (二)如遇本条款第三条(二)款必需卸货的情况时,在卸货前须进行品质鉴定并取得证书,对接受所卸桐油的油驳、岸上油库其它容器以及重新装载桐油的船舶油轮均须申请当地合格检验人进行检验,并取得证书。 (三)被保险桐油在运抵本保险单所载目的港后,被保险人必须在卸货前通知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由他指定的检验人进行检验。确定卸货时油仓中的温度、容量、重量或量尺,并应由代理人指定的合格化验师一次或数次抽样化验,出具确定当时品质状况的证书。如到货后由油驳驳运,则油驳在装油前须经检验人检验出证。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桐油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发现被保险桐油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桐油的短少和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桐油,应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桐油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 单以及上述第四条(一)至(三)款所列的各项检验证书。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六、赔款的处理 (一)如被保险桐油经检验和化验证明已发生短少或损失时,必须同装船时的检验和化验报告相比较,估定损失数额。如发生全损,以上述第四条(一)款2项规定的装运量作为计算的标准。 (二)如根据化验报告中的鉴定被保险桐油品质上有变异时,本 保险按实际所需的提炼费用(包括提炼后的短量、贬值、运输、人工、存仓、保险等各项费用)减去通常所需的提炼费用后差额赔付。 (三)一切检验和化验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负担,但为了决定赔款数额而支付的必要检验和化验费用,可由保险人负担。 (四)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 轮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条款 (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修订)
本公司办理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其条款规定如下: 一、责任范围 对于活牲畜、家禽在运输途中的死亡,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二)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 (三)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 (四)在本保险开始时,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健康状况不好; (五)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因怀仔、防疫注射或接种所致的死亡;或因传染病、患病,经管理当局命令屠杀或因缺乏饲料而致的死亡,或由于被禁止进口或出口或检验规格不符所引起的死亡。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直至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为止。如不卸离运输工具,最长的保险责任期限从运输工具抵达目的地当日午夜起算,以十五天为限。 在保险有效的整个运输过程中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必须妥善装运,专人管理,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四、货损检验及赔款 (一)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运抵本保险单所载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做到: 如发现被保险活牲畜、家禽死亡,应即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陪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当地无本公司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可找当地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如发现被保险活牲畜、家禽的死亡涉及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的责任,被保险人应即以书面方式向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索赔。 (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提单、发票正本或副本; 主管当局对事故和牲畜、家禽死亡的证明;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必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三)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在最后目的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一年。 (四)在活牲畜、家禽遇险后,由于彼保险人立即采取的有效抢救、防损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负责补偿,但补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五、争议的处理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需要仲裁或诉讼时,仲裁诉讼地点在被告方所在地。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复、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 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柜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早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赔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进口集装箱运输保险特别条款 (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修订)
1.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险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 2.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3.如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需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目的港保险公司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4.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被发现箱体有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铅封号码与提单、发票所列的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存原铅封,并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 5.凡集装箱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 6.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有关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偿和保留追索权。 7.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因集装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少不属保险责任。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复、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款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且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期赔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1.暴风、雷电、地震、洪水; 2.陆上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复或出轨; 3.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4.隧道坍塌、崖崩、失火、爆炸。 (二)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的损坏或者车厢内贮存冰块的溶化所造成的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或没有车厢内贮存足够的冰块所致的货物腐败。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入仓库时继续有效,但最长保险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车站后十天为限。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应尽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任何部分有腐败或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由其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确定腐败件数或损失程度。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体辞海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 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的往来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五、赔款的处理 (一)本保险对同一标记和同一价值或不同标记但是同一价值的各种包、件、扎、块、除非另有规定,均视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险价值计算处理赔偿。 (二)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邮包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邮包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邮包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取包裹,当发现被保险邮包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邮包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邮局索取短、残证明,并应以书面方 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邮包,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邮包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邮包收据、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邮包递交收件人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1.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2.整件提货不着; 3.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1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十日内申请检验;遇有第2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收回被 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本公司支付的赔款为限。
锈损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锈损,负责赔偿。
受潮受热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 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渗漏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 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
破损、破碎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 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混杂、沾污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钩损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 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短量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正常的途耗除外。
淡水雨淋险条款短量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十天内申请检验,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串味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
包装破裂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二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邮包战争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经邮局收讫后自储存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送交收件人为止。 注:本条款系邮包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邮包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火车)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 (二)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它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四十八小时为止。 (二)如在运输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 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午夜起算满十天为止,如货物在上述期限 内重行装车续运,本保险恢复有效。 (三)如运送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 注:本条款系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为或行为所一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用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注:本条款系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炸弹所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它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飞机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飞机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 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港转运,保险责任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装上续运的飞机时再恢复有效。 注:本条款系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载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载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易腐货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所保货物因市场变动所致的损失或由于延迟(不论是否由于所保危险或其它原因所致)而引起的损失或腐败,概不负责。
卖方利益保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系卖方利益保险,负责赔偿货物在遭受本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本保险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其向买方或第三者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如对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款转让,保险人即解除其全部责任。
码头检验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本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货港卸至码头货棚时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
进口关税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如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本公司对该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受损部分的保险价值为限。
交货不到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六个月以内交讫,本公司同意按全损予以赔付,但该货物之全部权益应转移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保证已获得一切许可证。所有运输险及战争险项下应予负责的损失,概不包括在本条款责任范围之内 。
黄曲霉毒素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 当地卫生当局的检验证明,因含有黄曲霉毒素,并且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必须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本公司按照 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如发生本条款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公司需要时应尽力处理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申请仲载。 本条款不负责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 制改变用途的货物的损失。
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一、本公司同意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扩展如下: 保险货物运至海运提单载明的我国卸货港后,如需转运至国内其他地区,本公司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险别(战争险除外),继续负责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直至所保货物运至卸货港货物转运单据上载明的国内最后目的地。 (一)经收货单位提货后运抵其仓库时终止,或 (二)自货物进入承运人仓库或堆场当日零时起算满三十天终止 。 以上(一)、(二)两项,以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卸货港等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当日零时起算满六十天终止。如货物不能在六十天内转运,收货或接货单位可在六十天满期前开列不能转运的货物清单,申请展延保险期限。本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延和确定展延的日期。如同意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十天。在期限届满一百二十天之后,如仍要求继续展延,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每三十天为一期按本公司规定加费。转运货物在卸货港存放满六十天或经展延保险期限届满而未继续办理保险责任展延申请的,收货或接货单位应即在港口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短缺或残损,应在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港口机构进行联合检验。本公司仅对在港口检验确定的货物损失负保险责任。 二、本公司对所有散装货物(如散装油类、粮、糖、矿石、矿砂、废钢铁、废轮胎等)以及化肥,古巴糖,活牲畜,新鲜果菜所负的保险责任,一律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卸货港终止,不负责国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
海关检验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海关内为上。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
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一、所保货物,经运抵目的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本保险单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特予继续负责,直至:(甲)上述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终止时为止,或(乙)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起计满三十天时为止,如被保险人在期满前,用书面申请延长并缴付所需的保险费后,得予继续延长。上述(甲)(乙)两项应以其中一项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如所保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不存入上述第一项所载的仓库,而存入其他仓库时,则本保险单责任终止的期限,概按本公司运输险条款的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舱面货物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接本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在内 。
保赔协会关于船舶应急计划合同的指南
一、控制 合同中就清楚订明油污清除的最终控制权在船东。 二、支付费用 (对于与油污应急组织签订合同时尤为重要) 保赔协会不提供提前预付费用担保。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合同条款中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凭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票付款,会员可以对所提供的服务费用予以担保。这样的担保应有下述限制: 1、确定的美元金额; 2、确定的服务时间限制,即保证支付截止适当的确定时间内所提供应急服务的费用。如果要延展约定时间,展期应有保赔协会的书面同意; 3、具有责任中止条款,规定协会有权发出通知24小时后即可中止责任。 三、保险和赔偿 保赔协会不同意向油污应急组织提供共同保险,也不同意作出把对船东的保险转让合同方的保证。 保赔协会同意以下述形式向QI和OSROs溢油应急组织提供限额赔偿的保险: 1、因合同方完全过失或故意行为,违约、违反法律或法规而对船东、经营人所应负的赔偿责任; 2、由于船东/经营人的完全过失或故意行为,违约、违反法律或法规而对合同方所应负的赔偿责任; 3、船东/经营人应对合同方所付的清除费用和因从船上卸油而招致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下述情况除外: (1)依美国联邦法或州法律可以免责的; (2)由合同方的完全过失或故意行为引起的责任; (3)如果直接起诉时,船东、经营人不需负责的; (4)船东、经营人本可以限责的; (5)因人身伤亡引起的责任。 建议合同中应有限额,以免使总赔偿责任超过保赔协会责任限额。 四、保证 合同中应订有保证,确保合同方(尤其在清除作业时)得到美国联邦和州批准或具有相关执照。 五、入级资格 与油污应急组织签订的合同应当定有保证条款,确保油污应急组织依美国联邦法或州法律具有入级资格。 六、保险 应确保合同方具有足够的保险安排。 七、法律和管辖权 在选择法律和管辖权方面,最好指定为纽约州法律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