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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规则下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
[摘 要 ]加 入 了 W T O , 中 国 的 中 小 企 业 应 该 主 动 调 整 自 己 的 产 业 结 构 ,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结 构 ,退 出 没 有 竞 争 优 势 或 无 望 获 得 竞 争 优 势 的 产 业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生 产 ,进 入 并 加 强 有 竞 争 优 势 或 有 望 获 得 竞 争 优 势 的 产 业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生 产 。寻 找 市 场 的 空 间 也 是 一 条 光 明 之 路 ,我 国 的 中 小 企 业 能 否 抓 住 加 入 W
T O 所 提 供 的 机 遇 ,经 受 住 挑 战 ,还 取 决 于 能 否 对 自 身 作 必 要 的 改 革 。首 先
是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其 次 是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改 革 ,我 国 的 中 小 企 业 五 花 八
门 ,在 管 理 制 度 上 也 各 有 各 的 问 题 。为 适 应 加 入 W T O 后 与 国 外 企 业 的 交 往 ,
中 小 企 业 应 吸 收 国 外 企 业 的 经 验 改 革 自 己 ,按 市 场 经 济 的 共 同 规 则 运 作 ,去
除 各 种 违 规 经 营 的 行 为 ,如 违 背 合 同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等 ,这 些 行 为 最
后 将 会 受 到 惩 罚 。中 小 企 业 还 必 须 提 高 企 业 自 身 的 素 质 。中 小 企 业 也 必 须 培
养 管 理 创 新 能 力 。
加 入 世 贸 组 织 ,将 对 我 国 几 乎 所 有 的 领 域 产 生 正 反 两 方 面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响 。然 而 ,这 些 影 响 中 最 根 本 的 ,体 现 在 我 国 现 行 政 策 环 境 和 管 理 体 制 方 面 。
如 果 说 对 具 体 产 业 的 影 响 是 一 时 一 事 , 那 么 , 对 制 度 上 的 影 响 将 更 为 深 刻 、
更 有 决 定 意 义 。因 此 ,做 好 制 度 方 面 的 调 整 和 准 备 ,是 做 好 其 他 一 切 方 面 准
备 的 基 础 。只 有 完 成 全 面 的 体 制 创 新 和 转 型 ,才 能 使 具 体 产 业 的 调 整 、提 高
和 与 国 际 接 轨 有 制 度 的 保 障 。
中 国 的 中 小 企 业 能 否 发 挥 其 优 势 , 规 避 其 劣 势 , 能 否 抓 住 和 利 用 机 遇 ,
能 否 顶 得 住 挑 战 ,并 在 挑 战 中 获 胜 ?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加 入 了 W T O ,中 国 的
中 小 企 业 应 该 主 动 调 整 自 己 的 产 业 结 构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结 构 ,退 出 没 有 竞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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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势 或 无 望 获 得 竞 争 优 势 的 产 业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生 产 ,进 入 并 加 强 有 竞 争 优
势 或 有 望 获 得 竞 争 优 势 的 产 业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生 产 。例 如 ,中 国 有 许 多 规 模
很 小 的 汽 车 整 车 制 造 企 业 ,其 中 大 多 没 有 也 无 望 有 竞 争 优 势 ,它 们 应 该 及 早
退 出 汽 车 整 车 制 造 , 改 为 生 产 汽 车 零 部 件 , 为 大 的 汽 车 整 车 制 造 企 业 配 套 ,
或 者 改 为 汽 车 修 理 厂 ,甚 至 改 生 产 其 他 产 品 。又 如 ,虽 然 加 入 W T O 给 中 国
服 装 业 的 出 口 增 加 了 机 会 ,但 在 国 际 市 场 上 服 装 的 竞 争 很 激 烈 ,我 国 的 服 装
企 业 大 多 是 中 小 企 业 ,其 中 不 少 企 业 的 服 装 在 出 口 时 用 的 是 其 他 国 家 的 著 名
品 牌 ,在 利 益 上 受 到 许 多 损 失 ,它 们 必 须 寻 找 自 己 在 国 际 市 场 上 的 恰 当 位 置 ,
创 造 自 己 的 品 牌 ,生 产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产 品 ,在 产 品 的 结 构 上 尽 量 不 与 外 国
更 有 竞 争 力 的 企 业 碰 撞 。产 业 结 构 、产 品 和 服 务 结 构 的 调 整 ,是 加 入 W T O
后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为 抓 住 机 遇 、 迎 接 挑 战 所 必 须 做 的 重 要 任 务 。
寻 找 市 场 的 空 间 也 是 一 条 光 明 之 路 ,加 入 W T O ,会 有 大 量 的 外 国 企 业 、
外 国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进 入 中 国 市 场 ,中 国 的 市 场 的 空 间 还 是 很 大 很 大 的 。没 有
一 个 外 国 大 企 业 可 以 在 某 个 产 品 和 某 种 服 务 上 独 家 垄 断 中 国 的 市 场 。市 场 会
有 许 多 空 间 或 空 隙 。 中 国 的 中 小 企 业 应 发 挥 其 灵 活 、 分 布 广 、 经 营 成 本 低 、
投 资 少 等 特 点 , 寻 找 空 隙 发 展 自 己 。
我 国 的 中 小 企 业 能 否 抓 住 加 入 W T O 所 提 供 的 机 遇 ,经 受 住 挑 战 ,还 取
决 于 能 否 对 自 身 作 必 要 的 改 革 。首 先 是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中 小 企 业 仍 有 不 少 是
国 有 企 业 ,这 些 企 业 除 少 数 公 益 性 的 、自 然 垄 断 性 的 外 ,都 将 逐 渐 从 国 有 属
性 中 退 出 。
我 国 的 中 小 企 业 大 多 是 私 人 企 业 。这 些 企 业 的 产 权 一 般 是 明 晰 的 ,这 是
这 些 企 业 具 有 巨 大 活 力 的 原 因 之 一 。但 其 中 许 多 企 业 的 发 展 也 受 到 了 产 权 制
度 和 企 业 制 度 不 规 范 的 约 束 。应 按 照《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 合 伙 企 业 法 》的
规 定 改 组 ,建 立 规 范 的 产 权 制 度 和 企 业 制 度 ,此 外 ,为 应 对 加 入 W T O 后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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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形 势 ,一 些 中 小 企 业 有 条 件 的 应 进 一 步 发 展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其 次 是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改 革 ,我 国 的 中 小 企 业 五 花 八 门 ,在 管 理 制
度 上 也 各 有 各 的 问 题 。国 有 中 小 企 业 实 行 的 是 国 有 企 业 的 一 套 管 理 制 度 ,它
们 中 的 绝 大 多 数 将 随 着 转 为 非 国 有 后 在 管 理 制 度 上 作 大 的 改 革 。不 少 集 体 所
有 制 的 中 小 企 业 模 仿 国 有 企 业 那 套 管 理 制 度 ,也 应 结 合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作 相 应
的 改 革 。不 少 私 人 的 中 小 企 业 实 行 的 是 家 族 管 理 ,家 族 企 业 中 的 长 辈 或 家 族
的 主 要 成 员 往 往 是 企 业 的 领 导 人 ,决 策 权 集 中 于 他 们 。家 族 管 理 对 一 些 中 小
企 业 有 其 适 合 的 一 面 ,因 为 家 族 成 员 间 一 般 彼 此 信 任 ,不 易 发 生 内 部 人 控 制 ,
决 策 快 ,经 营 成 本 低 。但 家 族 管 理 也 有 缺 陷 ,如 果 家 族 成 员 间 发 生 利 益 冲 突 ,
企 业 就 办 不 好 ,甚 至 瓦 解 。同 时 ,在 企 业 变 大 后 ,一 些 家 族 成 员 受 到 其 教 育
水 平 、管 理 能 力 的 限 制 ,往 往 无 力 管 理 企 业 ,发 生 决 策 错 误 。因 此 家 族 管 理
对 有 些 中 小 企 业 来 说 已 不 能 适 应 其 进 一 步 发 展 的 需 要 ,有 条 件 的 中 小 企 业 应
按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来 改 革 其 管 理 。
为 适 应 加 入 W T O 后 与 国 外 企 业 的 交 往 ,中 小 企 业 应 吸 收 国 外 企 业 的 经
验 改 革 自 己 ,按 市 场 经 济 的 共 同 规 则 运 作 ,去 除 各 种 违 规 经 营 的 行 为 ,如 违
背 合 同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等 ,这 些 行 为 最 后 将 会 受 到 惩 罚 。中 小 企 业 必
须 懂 得 W T O 的 规 则 ,不 要 作 违 反 规 则 的 事 ,同 时 应 懂 得 利 用 这 些 规 则 来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中 小 企 业 还 必 须 提 高 企 业 自 身 的 素 质 。通 过 教 育 培 训 ,提 高 企 业 人 员 的 文 化
知 识 和 科 技 知 识 水 平 ,从 而 提 高 管 理 者 的 管 理 能 力 ,提 高 职 工 的 技 术 熟 练 水
平 ,加 速 企 业 劳 动 生 产 率 的 提 高;通 过 技 术 创 新 ,改 变 技 术 设 备 落 后 的 现 状 ,
增 强 企 业 开 发 新 产 品 的 能 力 , 以 期 熟 练 地 驾 驭 市 场 。
中 小 企 业 也 必 须 培 养 管 理 创 新 能 力 。管 理 创 新 应 包 括 人 事 管 理 、营 销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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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组 织 管 理 、风 险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创 新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这 些 方 面 的 创 新 ,提
高 管 理 透 明 度 ,健 全 民 主 管 理 渠 道 ,创 造 一 个 充 分 发 挥 职 工 潜 能 、调 动 个 人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的 工 作 环 境;也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 适 时 调 整 企 业 管 理 方
式 、 经 营 手 段 , 有 效 地 抵 制 市 场 风 险 , 增 强 企 业 市 场 竞 争 力 。
为 应 对 加 入 W T O 后 面 临 的 激 烈 的 竞 争 形 势 ,对 中 小 企 业 来 说 ,单 靠 其
自 身 的 努 力 是 不 够 的 , 政 府 也 应 对 它 们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 。
应 建 立 健 全 中 小 企 业 的 法 律 保 护 体 系 。虽 然 中 小 企 业 在 国 民 经 济 中 的 重
要 地 位 已 经 有 目 共 睹 ,但 至 今 为 止 ,我 国 还 没 有 出 台 一 部 确 定 中 小 企 业 地 位 ,
保 护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法 律 法 规 ,应 引 起 有 关 部 门 高 度 重 视 。为 此 ,我 们 可 以
借 鉴 外 国 的 做 法 :
① 立 法 保 护 。 美 国 和 日 本 分 别 于 1 9 5 3 年 和 1 9 6 3 年 制 定 了 《 中 小
企 业 法 》 或 《 中 小 企 业 基 本 法 》, 以 确 定 中 小 企 业 的 社 会 地 位 、 发 展 方 向 和
保 护 原 则 。随 后 ,以 基 本 法 为 基 础 ,构 造 了 一 套 较 完 整 的 保 护 中 小 企 业 的 法
律 体 系 ,明 确 中 小 企 业 的 责 任 权 力 ,保 护 中 小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如 美 国 先 后
制 定 了 中 小 企 业 经 济 政 策 法 、中 小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制 度 法 、中 小 企 业 投 资 奖 励
法 、中 小 企 业 资 本 形 成 法 、公 正 平 等 法 等 等 法 律 法 规 。日 本 也 形 成 了 诸 如 投
资 法 、技 术 革 新 促 进 法 、现 代 化 促 进 法 等 十 多 种 法 律 文 件 。① 设 立 专 门 机 构 。
有 了 保 护 和 规 范 中 小 企 业 的 立 法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保 证 贯 彻 落 实 。为 此 ,各 国
政 府 都 设 立 了 相 应 的 机 构 ,如 美 国 于 1 9 5 8 年 正 式 成 立 了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局 ,
统 一 管 理 地 方 的 中 小 企 业 并 负 责 其 融 资;日 本 于 1 9 4 8 年 在 通 产 省 设 立 中
小 企 业 厅 ,作 为 政 府 直 接 管 理 中 小 企 业 的 最 高 机 构 ,并 设 立 专 门 的 融 资 机 构
向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便 利 。随 着 我 国 改 革 的 推 进 ,在 中 小 企 业 逐 步 做 到 产 权
明 晰 、 政 企 分 开 的 基 础 上 , 将 有 关 部 门 涉 及 中 小 企 业 的 管 理 职 能 进 行 归 并 ,
成 立 具 有 综 合 协 调 能 力 的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局 ( 或 称 委 员 会 )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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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时 ,完 善 发 展 中 小 企 业 的 政 策 体 系 。改 革 开 放 的 实 践 已 证 明 ,政 策 宽
松 ,企 业 便 可 以 放 开 手 脚 大 踏 步 前 进 。为 此 ,我 们 也 应 该 为 中 小 企 业 营 造 一
个 宽 松 的 政 策 环 境 , 提 供 金 融 、 财 税 、 科 技 、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扶 持 。
① 金 融 政 策 。 为 了 解 决 中 小 企 业 资 金 短 缺 且 融 资 困 难 的 问 题 , 我 们 有 必
要 建 立 新 型 的 银 企 关 系 。一 是 建 立 为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必 须 在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中 小 企 业 信 贷 部 门 , 建 立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保 证 制 度;必 须 促 进 农
村 信 用 社 的 规 范 化 经 营 ,提 高 对 乡 镇 企 业 的 金 融 支 持 能 力 。二 是 培 育 直 接 融
资 市 场 ,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扩 大 中 小 企 业 的 融 资 渠 道 。 鼓 励 中 小 企 业 发 行 股 票 、
债 券 和 项 目 抵 押 融 资 等;鼓 励 中 小 企 业 向 国 有 大 型 企 业 投 资 参 股 和 控 股;三
是 设 立 为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提 供 信 用 担 保 的 基 金 式 机 构 或 者 设 立 中 小 企 业 科 技
进 步 、 新 产 品 开 发 和 技 术 改 造 专 项 基 金 ----风 险 基 金 , 成 立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的 风 险 投 资 机 构 。
① 财 税 政 策 。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相 比 较 而 言 实 力 弱 、 生 产 率 低 , 为 了 提 高 中
小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能 力 ,充 分 发 挥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解 决 社 会 就
业 问 题 的 作 用 ,政 府 应 在 财 税 政 策 方 面 给 予 适 当 倾 斜 。如 清 理 、取 消 对 中 小
企 业 的 不 合 理 收 费;减 免 中 小 企 业 的 部 分 税 收 , 对 新 办 的 小 企 业 可 以 免 征 所
得 税 1 ----3 年 ; 为 了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设 备 的 改 造 , 可 以 提 高 一 定 比 例 的
折 旧 率 , 以 减 少 纳 税 基 数 等 。
① 教 育 培 训 政 策 。 人 才 是 最 根 本 的 竞 争 资 源 , 而 缺 乏 人 才 又 是 中 小 企 业
的 突 出 问 题 之 一 。因 此 ,各 级 政 府 应 在 对 中 小 企 业 进 行 教 育 培 训 、科 技 创 新
等 方 面 给 予 政 策 扶 持 。如 在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机 构 内 设 立 中 小 企 业 培 训 中 心 ,制
订 长 期 的 中 小 企 业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 举 办 不 同 形 式 的 经 营 管 理 培 训 班;建 立 中
小 企 业 科 技 创 新 奖 励 制 度 等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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