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含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
和华侨,下同)自行纳税申报办理指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
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6]162 号)规定,2007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是新修订的个
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的第一年。为使我市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了解掌握自行纳税申
报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等,特编写本指南。
政策简介
一、申报对象
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 11 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 12 万元:“工资、薪
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
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
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 1 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
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
的离境。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
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
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
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申报内容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
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
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
登记表》或《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一式 2
份;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
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浙江省
地方税务局网”、“杭州财税网”和“淳安地税”等网站上免费下载,也
可以直接到淳安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三、申报地点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
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
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
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
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
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
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
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
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我县纳税人应根据以上规定,通过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和网上申
报方式进行申报,具体地址、邮编和网址如下: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大街 103 号
邮编:311700
网上申报网址:(“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
四、申报方式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直接到杭州
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的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可以选择邮寄申
报或网上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
办理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
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五、申报期限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06 年年所得达到 12 万元的纳税人,应
该在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
六、法律责任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
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
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
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
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年所得计算口径
⑴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 1600 元)及附加减
除费用(每月 3200 元)的收入额计算,可剔除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四
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和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
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
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
所得率计算。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
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
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
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
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
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
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
用(每次 800 元或者每次收入的 20%)的收入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
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⑴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 800 元或者每次收入的
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
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
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⑴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
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后的余额计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
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
15%),据此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
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
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
额计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
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
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
算缴纳税款。
八、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
⑴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
⑴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⑴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⑴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
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⑴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⑴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
⑴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
的所得:
⑴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⑴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⑴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
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⑴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⑴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
⑴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
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
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
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
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
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
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
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
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
公休假日。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
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 号)
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
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九、年所得中不包含的免税所得口径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
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
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
何处,均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
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
的利息所得。“1997 年国家电力公司债券”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
企业债券,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
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其
他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各种补贴、津贴都应作为个人应税工薪所得,
按规定征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
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
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
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
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补助;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
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作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
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
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
围,应并入纳税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
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
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
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
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
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
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
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
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
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
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
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
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
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的
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
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
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
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实例解析年所得计算
例 1:2006 年,任职于杭州市××有限公司王某全年取得工资收
入 144000 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2400 元,国债利息 10000
元,企业债券利息 5000 元,稿酬所得 6000 元,保险赔款 3500 元,
房屋出租收入 12000 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 元,
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 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
的年所得为 153000 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 144000 元-个人按
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 元+企业债券利息 5000 元+稿酬所得
6000 元+房屋出租收入 12000 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2400
元、国债利息 10000 元、保险赔款 3500 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
一金”28000 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
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 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例 2:某外籍个人自 2004 年 5 月起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
企业财务经理,2006 年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所得 12 万元,
从境外公司取得工资所得 5 万美元,并已实报实销形式从境内外商投
资企业取得在境内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 5 万元。
2006 年该个人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 340 天,有 25 天出差在境
外履行职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试行)》的有关规定,该个人 2006 年度负有如下申报义务:
1、该个人 2006 年度出差离境 25 天,属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
不超过 30 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即该个人 2006 年在我国境内
居住满一年。应当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该个人在境内工作期间,其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
和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应申报境内年所得额。
3、该个人在境内工作期间,以实报实销形式从境内外商投资企
业取得住房补贴 5 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 020
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该补贴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应并计申报境内年
所得额。
4、该个人在境外工作 25 天期间,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
资所得,应申报境外年所得额。由境外公司支付的部分,属于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免于
申报所得额。
申报流程
一、注册登记
我县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无论采取上门申报、邮寄申报还是
网上申报方式自行纳税申报,第一次进行申报都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
理注册登记,后续年度可不需重复办理,如纳税人登记内容有变化的
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⑴纳税人(被委托人)填报资料
⑴填写完整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个
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一式 2 份;
⑴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
证等,下同)及复印件;
⑴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还需附送以下相关
资料:
⑴非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境
外工资证明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收入证明材料;
⑴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⑴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办理注册
登记的,还需提供委托协议书原件(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需提
供);
⑴纳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办理注册登记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
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原件(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
需提供);
⑴税款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的,需要由纳税人本人与主管地税机关
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⑴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⑴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被委托人)递交的注册登记资料审核
无误,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章后,退还《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
息表》或《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1 份给纳
税人(被委托人),同时退回身份证件原件。
经审核有误或资料不完整的,退回纳税人(被委托人),并告知
其改正或补齐后重新报送。
⑴纳税人(被委托人)办理注册登记时,主管地税机关对选择网
上申报方式的,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自动产生一个网上申
报注册码,提供纳税人办理网上纳税申报时使用。
⑴主管地税机关将纳税人(被委托人)填报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基础信息表》或《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录
入征收系统。
二、纳税申报(包括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
㈠上门申报
⑴纳税人(被委托人)填报资料
⑴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 12 万元
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一式 2 份;
⑴纳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⑴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
纳税申报的,还需提供委托协议书原件(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
需提供);
⑴纳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被委托人身
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原件(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
需提供);
⑴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⑴税务机关审核录入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被委托人)报送的申报资料,经审核
无误后,加盖地税机关受理章,签注受理日期后,退还纳税申报表 1
份给纳税人留存,退回纳税人(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发现报送
申报资料填写有误或资料不全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被委托人)核
实或补齐后重新报送。税务机关将审核无误的纳税申报资料录入征收
系统。
㈠邮寄申报
⑴纳税人(被委托人)申请
由纳税人或被委托人填报《电子(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经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后,对同意或不同意使用邮寄申报方式的,应
及时告知纳税人或被委托人。申请人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纳税
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申报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原件。
⑴纳税人(被委托人)填报资料
⑴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 12 万元
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一式 2 份;
⑴纳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⑴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
申报的,还需提供委托协议书原件;
⑴纳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代理纳税申报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
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原件;
⑴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⑴邮寄接收
⑴纳税人(代理人)将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统一规定的
地税专邮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由邮政部
门开具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以备核查。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
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⑴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统一接收、处理地税专邮邮件及寄
送专邮回执,在进行邮件交接时,应认真清点、核对邮件数量及名称
地址,并填写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等。
⑴税务机关审核录入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邮寄的纳税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地
税机关受理章,签注受理日期后,退还纳税申报表 1 份给纳税人(被
委托人)留存;对纳税申报填写有误或资料不全的,应及时告知纳税
人或被委托人核实或补齐后重新申报。税务机关将审核无误的纳税申
报资料录入征收系统。
㈠网上申报
⑴纳税人申请
网上申报方式申请程序参照企业办理网上纳税申报规定办理,税
务机关对批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自
动产生一个网上申报注册码,供纳税人办理网上纳税申报时使用。
⑴纳税人填报资料
⑴经批准采取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凭地税机关提供的注册码获取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登 录 “ 浙 江 地 税 因 特 网 办 税 服 务 系 统 ” ( 网 址 :
),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将填写完整、经系统逻辑审核
正确的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发送。
⑴对发送成功的申报表,申报系统应出现数据提交成功的提示信
息。
⑴网上报税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⑴纳税人应在完成网上申报后 1 个月内,将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报
送主管地税机关,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内容与网上申报内容不符的,以
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内容为准。
⑴税务机关审核接收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收到的网上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对纳税申报内
容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核实后重新申报。
三、税款征收和开票
主管地税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视以下不同
情况予以处理:
⑴对不需要补交税款的,申报征收程序结束。
⑴对需要补交税款的:
⑴对不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
行的门征征收程序操作,开缴款书缴纳。
⑴对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
的协议扣款征收程序操作;
⑴对需要退税的,告知纳税人(被委托人),并按现行规定的退
税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