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滩新城一期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方
案
编 制 人 :
审 核 人 :
审 批 人 :
四 川 省 正 和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第 一 章 概 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 二 章 总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 三 章 机 构 设 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第 四 章 职 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 五 章 抢 救 救 援 电 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 六 章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程 序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 七 章 事 故 管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 八 章 各 类 多 发 建 筑 事 故 的 预 防 及 救 援 . . . . . . . . .12
第 一 章 概 述
一 、 工 程 概 况 :
工 程 名 称 : 韩 滩 新 城 一 期
建 设 地 点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金 堂 县 韩 滩 路 26 号
建 筑 面 积 : ㎡
建 筑 层 数 : 地 下 一 层 , 地 上 5-14 层
结 构 类 型 : 框 架 、 框 架 剪 力 墙 结 构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工 期 要 求 : 2013 年 09 月 29 日 -2015 年 03 月 13 日
第 二 章 总 则
一 、 为 加 强 项 目 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保 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的 可 靠 、 高 效 、 有 序 地 进 行 , 有 效 预 防 、
及 时 控 制 和 消 除 各 类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轻
事 故 灾 害 及 损 失 , 保 障 员 工 生 命 和 财 产 的 安 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及 建 设 部 、 省 、 市 的 相 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结 合 项 目 部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预 案 。
二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韩 滩 新 城 一 期 工 程 项 目 部 属 下 各 班 组 ,
适 用 于 项 目 部 属 下 各 班 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及 各 类 突 发 异 常 情
况 。
三 、 当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启 动 。 各 有 关 人 员 应 立 即 处 于 应 急 状 态 , 在 项 目 部 的 统 一
指 挥 下 , 根 据 对 危 险 目 标 潜 在 危 险 的 评 估 , 按 应 急 方 案 处 理
和 控 制 事 故 。
( 1)、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 2)、 重 大 火 灾 事 故 ;
( 3)、 特 种 设 备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 4)、 重 大 急 性 中 毒 事 故 ;
( 5)、 其 他 重 大 突 发 事 故 ;
第 三 章 机 构 设 置
一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机 构
( 1)、 项 目 部 成 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小 组 , 指 挥 、
组 织 、 协 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 2)、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小 组 实 行 替 补 原 则 , 组 长
因 故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 , 由 副 组 长 替 补 , 确 保 随 时 到 位 , 实 施
指 挥 。
二 、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机 构 图
三 、 应 急 救 援 小 组 成 人 员
组 长 : 任 杰 书
副 组 长 : 杨 仕 华
成 员 : 王 启 明 王 成 蒋 治 武 黄 骄 吴 道 胜
第 四 章 职 责
四 、 应 急 救 援 小 组 范 围 及 分 工
( 1)、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时 , 立 即 向 上 一
级 如 实 报 告 并 及 时 组 织 救 援 、 抢 险 和 尽 快 控 制 险 情 蔓 延 。 积 极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救 援 、 抢 险 及 处 理 。
( 2)、 严 格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对 现 场 有 关 物 件 做 好 标 记 、 拍
项 目 经 理 : 任 杰 书
项 目 副 经 理 : 杨 仕 华
电 工
施 工 员质 安 员
王 成
材 料 员 资 料 员
项 目 部 下 各 班 组
照 , 绘 制 现 场 平 面 图 , 妥 善 保 存 现 场 重 要 痕 迹 及 物 证 ;
( 3)、 在 做 好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 负 责 陪 同 引 导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事 故 处 理 人 员 查 看 现 场 ;
( 4)、 应 按 要 求 积 极 妥 善 做 好 各 项 善 后 工 作 及 恢 复 生 产 工
作 。
( 5)、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求 援 预 案 应 变 演
习 , 有 计 划 区 分 任 务 , 明 确 分 工 , 明 确 责 任 。
( 6)、 应 按 要 求 积 极 妥 善 做 好 各 项 善 后 工 作 及 恢 复 生 产 工
作 。
五 、 应 急 救 援 小 组 各 人 员 职 责
( 1)、 组 长 、 副 组 长 、 成 员 随 着 职 务 的 自 然 任 免 而 任 免 ,
责 任 、 权 力 、 义 务 也 随 之 履 行 或 失 效 。
( 2)、 组 长 负 责 对 自 然 灾 害 、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应 急 抢 险 、
排 险 、 救 灾 所 需 的 一 切 人 员 、 物 资 、 通 讯 工 具 、 交 通 工 具 等 的
全 面 组 织 、 协 调 、 指 挥 工 作 。 负 责 处 理 善 后 工 作 , 安 抚 有 关 人
员 和 调 解 工 作 , 后 勤 配 合
( 3)、 副 组 长 执 行 组 长 指 令 , 当 项 目 部 管 辖 范 围 内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后 , 应 迅 速 赶 赴 现 场 , 领 导 指 挥 相 关 人
员 和 物 资 进 行 应 急 抢 险 、 排 险 、 救 援 、 救 灾 等 工 作 。
( 4)、 成 员 是 自 然 灾 害 、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应 急 抢 险 、 排 险 、
救 援 、 救 灾 的 主 要 骨 干 人 员 。 当 项 目 部 管 辖 范 围 内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接 到 信 号 必 须 赶 赴 现 场 参 加 应 急 抢 险 、 排
险 、 救 援 、 救 灾 等 工 作 。
( 5)、 质 安 员 : 负 责 日 常 具 体 工 作 , 协 助 应 急 救 援 小 组 核
实 情 况 ; 负 责 审 核 并 组 织 上 报 事 故 快 报 , 检 查 落 实 事 故 现 场 应
急 措 施 救 援 情 况 落 实 , 草 拟 向 市 有 关 部 门 汇 报 情 况 文 件 。
( 6)、 施 工 员 : 负 责 防 火 日 常 具 体 工 作 , 协 助 应 急 救 援 小
组 核 实 情 况 及 有 关 报 道 工 作 。
( 7)、 资 料 员:负 责 应 急 事 故 有 关 文 件 材 料 的 核 对 、 盖 章 、
上 报 、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
( 8)、 材 料 员 负 责 应 急 材 料 、 物 资 、 设 备 调 配 到 位 。
( 9)、 属 下 各 班 组 : 根 据 应 急 小 组 指 令 , 负 责 提 供 调 配 应
急 所 需 物 资 、 设 备 、 机 具 及 人 员 。
六 、 项 目 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启 动 后 , 项 目 部 属
下 各 班 组 及 个 人 有 义 务 参 与 、 协 助 事 故 应 急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 在
抢 险 救 灾 过 程 中 需 要 紧 急 调 用 物 资 、 设 备 、 人 员 和 占 用 场 地 ,
属 下 各 班 组 及 个 人 均 要 给 予 支 持 和 协 助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进 行
阻 拦 和 拒 绝 。
第 五 章 抢 险 救 援 电 话
1、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通 讯 电 话
项 目 经 理 联 系 电 话 : 02884936369
项 目 部 安 全 主 管 电 话 : 13880075366
急 救 中 心 : 120
火 警 中 心 : 119
报 警 中 心 : 110
交 通 事 故 急 救 : 122
第 六 章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程 序
1、项 目 部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时 ,应 按 规
定 立 即 如 实 报 告 工 程 部 和 质 安 部 及 公 司 应 急 办 公 室 ,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救 援 、 抢 险 和 处 理 , 切 实 排 除 险 情 及
抢 救 人 员 、 财 产 , 防 止 事 故 的 蔓 延 、 扩 大 。
2、 事 故 整 体 应 急 程 序
发 现 事 故 或 征 兆
报 警
发 出 救 援 命 令
评 估 危 险
第 七 章 事 故 管 理
1、 施 工 现 场 设 置 医 务 室 , 日 常 应 配 备 急 救 药 箱 和 担 架 ,
药 箱 内 配 足 急 救 药 品 。 按 消 防 规 定 配 备 足 够 的 灭 火 器 材 , 定
期 更 换 灭 火 药 物 。 亦 要 根 据 有 关 要 求 配 备 应 急 抢 救 工 具 。
2、发 生 人 员 伤 亡 事 故 后 ,施 工 现 场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一 般 规
定 。
( 1)、当 发 生 事 故 时 ,负 伤 人 员 或 者 最 先 发 现 事 故 的 人 ,
应 立 即 报 告 项 目 经 理 或 安 全 主 任 及 公 司 应 急 办 公 室 , 并 应 马
上 组 织 人 力 现 场 抢 救 受 伤 害 者 。
( 2)、 第 一 时 间 进 行 “救 死 扶 伤 ”, 采 取 措 施 救 护 受 伤
( 害 ) 人 员 , 对 必 须 在 现 场 进 行 紧 急 抢 救 的 , 应 采 取 应 急 方
确 定 应 急 方 案
开 始 救 援 行 动
现 场 处 置
结 束 紧 急 状 态
法 如 止 血 、 人 工 呼 吸 等 进 行 施 救 。 否 则 必 须 立 即 用 工 地 的 交
通 工 具 或 截 出 租 车 将 伤 者 送 到 就 近 医 院 进 行 抢 救 。 同 时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蔓 延 及 扩 大 。
( 3)、 事 故 发 生 后 , 各 级 人 员 应 保 持 镇 静 及 冷 静 , 切 实
负 起 本 身 责 任 , 主 动 控 制 局 面 。 要 有 组 织 、 有 指 挥 和 结 合 实
际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
( 4)、 认 真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及 善 后 工 作 。 凡 与 事 故 有 关 的
物 体 、 痕 迹 、 状 态 不 得 破 坏 , 并 划 出 保 护 区 禁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
( 5)、 因 抢 救 受 伤 ( 害 ) 人 员 , 以 及 疏 导 交 通 等 原 因 ,
需 要 移 动 事 故 现 场 某 些 物 体 时 , 必 须 做 好 现 场 标 记 、 拍 照 、
录 像 或 绘 制 现 场 简 图 , 并 写 出 书 面 记 录 , 妥 善 保 存 现 场 重 要
痕 迹 、 物 证 等 。
( 6)、 发 生 火 警 、 火 灾 事 故 时 , 施 工 现 场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一 般 规 定 。
1)、 应 立 即 了 解 起 火 部 位 及 燃 烧 的 物 质 , 积 极 抢 救 烧 伤
者 及 使 用 施 工 现 场 所 有 消 防 器 材 进 行 灭 火 自 救 工 作 。
2)、 迅 速 准 确 地 拨 打 119 报 警 。 在 拨 打 119 时 , 做 到 镇
静 拨 号 ,说 清 火 灾 单 位 的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燃 烧 部 位 、
燃 烧 物 质 的 性 能 等 。
3)、 报 警 后 , 派 专 人 到 约 定 的 路 口 作 引 导 人 。
4)、 在 消 防 部 门 到 达 前 , 对 易 燃 、 易 爆 的 物 质 采 取 正 确
有 效 的 隔 离 。 根 据 火 场 情 况 , 机 动 灵 活 地 选 择 灭 火 用 具 。
5)、 在 扑 救 现 场 , 应 行 动 统 一 , 如 火 势 扩 大 , 一 般 扑 救
不 可 能 时 , 应 及 时 组 织 撤 退 扑 救 人 员 ,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伤 亡 。
6)、 利 用 一 切 可 行 的 通 讯 工 具 按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事 故 情 况
进 行 上 报 。
3、 事 故 调 查 与 总 结
( 1)、 建 立 健 全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制 度 , 严 格 遵 守 事 故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和 时 效 性 。 按 事 故 级 别 成 立 调 查 小 组 , 并 按 规 定 的
事 故 级 别 填 写 事 故 快 报 。
( 2)、 当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结 束 后 , 各 级 应 及
时 进 行 总 结 、 分 析 , 按 “四 不 放 过 ”原 则 及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并 吸 取 事 故 教 训 ,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
( 3)、 经 常 性 组 织 员 工 进 行 有 关 安 全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及 安 全 生 产 专 业 技 能 知 识 学 习 , 吸 取 事 故 的 教 训 ,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学 习 , 举 一 反 三 开 展 广 泛 的 自 查 自 纠 工 作 , 提 高
全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
( 4)、 进 行 安 全 管 理 评 价 ,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岗 位 责 任
制 , 严 格 遵 守 和 贯 彻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实 现 安 全 绩 效
管 理 与 安 全 科 学 评 价 有 机 结 合 。
( 5)、 深 入 彻 底 分 析 事 故 原 因 ,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 检 讨 有
关 措 施 及 方 案 , 对 相 关 预 控 措 施 及 方 案 不 断 充 实 、 完 善 , 以
保 证 其 有 效 性 , 并 持 续 改 进 。
4、 事 故 级 别 划 分
( 1)特 别 重 大 事 故 , 是 指 造 成 30 人 以 上 死 亡 , 或 者 100
人 以 上 重 伤 (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 下 同 ), 或 者 1 亿 元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
( 2) 重 大 事 故 , 是 指 造 成 10 人 以 上 30 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50 人 以 上 100 人 以 下 重 伤 , 或 者 5000 万 元 以 上 1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
( 3)较 大 事 故 , 是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上 10 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10 人 以 上 50 人 以 下 重 伤 , 或 者 1000 万 元 以 上 5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
( 4) 一 般 事 故 , 是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10 人 以 下
重 伤 , 或 者 1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
5、 事 故 上 报 规 定
事 故 发 生 后 ,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 , 应 当 于 1 小 时 内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情 况 紧 急 时 ,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可 以 直 接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第 八 章 各 类 多 发 建 筑 事 故 的 预 防 及 救 援
根 据 公 司 对 重 大 危 险 、 危 害 因 素 的 辨 识 和 评 价 , 特 确 定
以 下 危 险 部 位 及 场 所 为 重 大 危 险 源 : ℃高 处 坠 落 、 ℃物 体 打
击 、 ℃触 电 、 ℃机 械 伤 害 、 ℃中 暑 、 ℃中 毒 、 ℃火 灾 、( 8) 坍
塌 。
通 过 合 理 有 效 的 预 防 措 施 和 应 急 救 援 , 对 重 大 危 险 、 危
害 因 素 实 行 控 制 , 以 减 少 事 故 发 生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将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降 至 最 底 。
一 、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程 序
1、事 故 发 生 后 ,由 项 目 经 理 向 上 一 级 (质 安 部 、工 程 部 )
报 告 ,并 按 先 内 后 外 程 序 逐 级 上 报 ,如 项 目 经 理 不 在 ,按 层
级 原 则 , 下 一 级 立 即 补 位 上 报 , 并 即 报 告 项 目 经 理 。
2、 事 故 现 场 抢 险 、 急 救 由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组 织 , 施 工 员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
3、 事 故 调 查 由 项 目 副 经 理 负 责 组 织 , 质 安 员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一 级 事 故 由 公 司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队 负 责 组 织 ,项 目 经 理
为 主 、 质 安 员 为 副 共 同 具 体 实 施 。
4、 事 故 后 勤 保 障 由 项 目 副 经 理 负 责 组 织 , 综 治 员 负 责
实 施 。
一 ) 高 处 坠 落 事 故 的 预 防 及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1、 预 防 措 施
1) 凡 身 体 不 适 合 从 事 高 处 作 业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高 处 作 业 。
从 事 高 处 作 业 的 人 员 要 按 规 定 进 行 体 检 。
2) 严 禁 穿 硬 底 等 易 滑 鞋 、 高 跟 鞋 。
3) 作 业 人 员 严 禁 互 相 打 闹 , 以 免 失 足 发 生 坠 落 危 险 。
4) 严 禁 攀 爬 脚 手 架 。
5) 进 行 悬 空 作 业 时 , 应 有 牢 靠 的 立 足 点 并 正 确 系 挂 安 全
带 。
6) 高 处 作 业 工 作 面 周 边 、 基 坑 周 边 等 , 必 须 设 置
高 且 能 承 受 任 何 方 向 的 1000N 外 力 的 临 时 护 栏 ,护 栏 围 密 目
式 (每 100 平 方 厘 米 不 少 于 2000 目 )安 全 网 。
7) 边 长 大 于 250mm 的 预 留 洞 口 采 用 贯 穿 于 混 凝 土 板 内
的 钢 筋 构 成 防 护 网 , 面 用 木 板 作 盖 板 加 砂 浆 封 固;边 长 大 于
1500mm 的 洞 口 , 周 边 设 置 防 护 栏 杆 并 围 密 目 式 (每 100 平 方
厘 米 不 少 于 2000 目 )安 全 网 , 洞 口 下 张 挂 安 全 平 网 。
8) 各 种 架 子 搭 好 后 ,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架 子 工 和 使 用 的
班 组 共 同 检 查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后 , 方 准 上 架 操 作 。 使 用 时 ,
特 别 是 台 风 暴 雨 后 , 要 检 查 架 子 是 否 稳 固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加
固 , 确 保 使 用 安 全 。
9) 施 工 使 用 的 临 时 梯 子 要 牢 固 , 踏 步 宽 300~ 400mm,
与 地 面 角 度 成 60~ 70 度 , 梯 脚 要 有 防 滑 措 施 , 顶 端 捆 扎 牢
固 或 专 人 扶 梯 。
2、 救 援 措 施
当 发 生 高 处 坠 落 事 故 后 , 抢 救 的 重 点 放 在 对 休 克 、 骨 折
和 出 血 上 进 行 处 理 。
1) 发 生 高 处 坠 落 事 故 , 应 马 上 组 织 抢 救 伤 者 , 首 先 观 察
伤 者 的 受 伤 情 况 、 部 位 , 伤 害 性 质 . 如 伤 员 发 生 休 克 , 应 先
处 理 休 克 , 遇 呼 吸 、 心 跳 停 止 者 , 应 立 即 进 行 人 工 呼 吸 , 胸
外 心 脏 挤 压 .处 于 休 克 伤 员 要 让 其 安 静 、保 暖 、平 卧 、少 动 ,
并 将 下 肢 抬 高 约 20 度 左 右 , 尽 快 速 医 院 进 行 抡 救 治 疗 。
2) 出 现 颅 脑 损 伤 ,必 须 维 持 呼 吸 遭 通 畅 。昏 迷 者 应 平 卧 ,
面 部 转 向 一 侧 , 以 防 舌 根 下 坠 或 分 泌 物 、 呕 吐 物 吸 入 , 发 生
喉 阻 塞 . 有 骨 折 者 , 应 初 步 团 定 后 再 搬 运 . 遇 有 凹 陷 骨 折 、
严 重 的 颅 底 骨 折 及 严 重 的 脑 损 伤 症 状 出 现 , 创 伤 处 用 消 毒 的
纱 布 或 清 洁 布 等 覆 盖 , 用 绷 带 或 布 条 包 扎 后 , 及 时 送 往 就 近
有 条 件 的 医 院 治 疗 。
3) 发 现 脊 椎 受 伤 者 , 创 伤 处 用 消 毒 的 纱 布 或 清 洁 布 等 覆
盖 伤 口 , 用 绷 带 或 布 条 包 扎 后 。 搬 运 时 , 将 伤 者 平 卧 放 在 帆
布 担 架 或 硬 板 上 , 以 免 受 伤 的 脊 椎 移 位 、 断 裂 造 成 截 瘫 , 招
致 死 亡 . 抢 救 脊 椎 受 伤 者 , 搬 运 过 程 , 严 禁 只 抬 伤 者 的 两 肩
与 两 腿 或 单 肩 背 运 。
4) 发 现 伤 者 手 足 骨 折 , 不 要 盲 目 搬 运 伤 者 。 应 在 骨 折 部
位 用 夹 板 把 受 伤 位 置 临 时 固 定 ,使 断 端 不 再 移 位 或 刺 伤 肌 肉 ,
神 经 或 血 管 。 固 定 方 法 : 以 固 定 骨 折 处 上 下 关 节 为 原 则 , 可
就 地 取 材 , 用 木 板 、 竹 头 等 , 在 无 材 料 的 情 况 下 , 上 肢 可 固
定 在 身 侧 , 下 肢 与 健 侧 下 肢 缚 在 一 起 。
5) 遇 有 创 伤 性 出 血 的 伤 员 . 应 迅 速 包 扎 止 血 . 使 伤 员 保
持 在 头 低 脚 高 的 卧 位 , 并 注 意 保 暖 。
6) 动 用 最 快 的 交 通 工 具 ,及 时 把 伤 者 送 住 邻 近 医 院 抢 救 ,
运 送 途 中 应 尽 量 减 少 颠 簸 . 同 时 , 密 切 注 意 伤 者 的 呼 吸 、 脉
搏 . 血 压 及 伤 口 的 情 况 。
二 ) 物 体 打 击 事 故 的 预 防 及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1、 预 防 措 施
1) 人 员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按 规 定 配 戴 安 全 帽 。 应 在 规 定
的 安 全 通 道 内 出 入 和 上 下 , 不 得 在 非 规 定 通 道 位 置 行 走 。
2) 安 全 通 道 上 方 应 搭 设 双 层 防 护 棚 , 防 护 棚 使 用 的 材 料
要 能 预 防 高 空 坠 落 物 穿 透 。
3) 临 时 设 施 的 盖 顶 不 得 使 用 石 棉 瓦 作 盖 顶 。
4)边 长 小 或 戊 等 于 250mm 的 预 留 洞 口 必 须 用 坚 实 的 盖 板
封 闭 , 用 砂 浆 固 定 。
5) 作 业 过 程 一 般 常 用 工 具 必 须 放 在 工 具 袋 内 , 物 料 传 递
不 准 往 下 或 向 上 乱 抛 材 料 和 工 具 等 物 件 . 所 有 物 料 应 堆 放 平
稳 , 不 得 放 在 临 边 及 洞 口 附 近 , 并 不 可 妨 碍 通 行 。
6) 高 空 安 装 起 重 设 备 或 垂 直 运 输 机 具 , 要 注 意 防 止 部 件
落 下 伤 人 。
7) 吊 动 一 切 物 料 都 必 须 由 持 有 司 索 工 上 岗 证 人 员 进 行 绑
扎 , 散 料 应 用 吊 蓝 装 置 好 后 才 能 起 吊 。
8) 拆 除 或 拆 卸 作 业 要 在 设 置 警 戒 区 域 , 有 人 监 护 的 条 件
下 进 行 。
9) 高 处 拆 除 作 业 时 , 对 拆 卸 下 的 物 料 、 建 筑 垃 圾 要 及 时
清 理 和 运 用 走 , 不 得 在 走 道 上 任 意 乱 放 或 向 下 丢 弃 。
2、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当 发 生 物 体 打 击 事 故 后 , 抢 救 的 重 点 放 在 对 颅 脑 损 伤 ,
胸 部 骨 折 和 出 血 上 进 行 处 理 。
1) 发 生 物 体 打 击 事 故 , 应 马 上 组 织 抢 救 伤 者 , 首 先 观 察
伤 者 的 受 伤 情 况 、 部 位 、 伤 害 性 质 , 如 伤 员 发 生 休 克 , 应 先
处 理 休 克 . 遇 呼 吸 、 心 跳 停 止 者 , 应 立 即 进 行 人 工 呼 吸 , 胸
外 心 脏 挤 压 .处 于 休 克 状 态 的 伤 员 要 让 其 安 静 、保 暖 、平 卧 、
少 动 , 并 将 下 肢 抬 高 约 20 度 左 右 , 尽 快 送 医 院 进 行 抢 救 治
疗 。
2) 出 现 颅 脑 损 伤 ,必 须 维 持 呼 吸 道 通 畅 .昏 迷 者 应 平 卧 ,
面 部 转 向 一 侧 , 以 防 舌 根 下 坠 或 分 泌 物 、 呕 吐 物 吸 入 , 发 生
喉 阻 塞 . 有 骨 折 者 , 应 初 步 固 定 后 再 搬 运 . 遇 有 凹 陷 骨 折 、
严 重 的 颅 底 骨 折 及 严 重 的 脑 损 伤 症 状 出 现 , 创 伤 处 用 消 毒 的
纱 布 或 清 洁 布 等 覆 盖 , 用 绷 带 或 布 条 包 扎 后 , 及 时 送 往 就 近
有 条 件 的 医 院 治 疗 。
3) 遇 有 创 伤 性 出 血 的 伤 员 , 应 迅 速 包 扎 止 血 , 使 伤 员 保
持 在 头 低 脚 高 的 卧 位 , 并 注 意 保 暖 。
三 ) 触 电 事 故 的 预 防 及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1、 预 防 措 施
根 据 安 全 用 电 “装 得 安 全 , 拆 得 彻 底 , 用 得 正 确 , 修 得 及
时 ”的 基 本 要 求 ,为 预 防 发 生 触 电 事 故 ,在 日 常 施 工 (生 产 )用
电 中 要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用 电 的 安 全 要 求 。
1) 施 工 用 电 应 编 制 独 立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并 经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 盖 有 企 业 的 技 术 部 门 公 章 , 必 须 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敷 设 , 完 工 后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
2) 一 切 线 路 敷 设 必 须 按 技 术 规 程 进 行 , 按 规 范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 距 离 不 足 时 ,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进 行 隔 离 防 护 。
3) 非 电 工 严 禁 接 拆 电 气 线 路 、 插 头 、 插 座 、 电 气 设 备 、
电 灯 等 。
4) 根 据 不 同 的 环 境 , 正 确 选 用 相 应 额 定 值 的 安 全 电 压 作
为 供 电 电 压 。 安 全 电 压 必 须 由 双 绕 组 变 压 器 降 压 获 得 。
5) 带 电 体 之 间 、 带 电 体 与 地 面 之 间 、 带 电 体 与 其 他 设 施
之 间 、 工 作 人 员 与 带 电 体 之 间 必 须 保 持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 距
离 不 足 时 ,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进 行 隔 离 防 护 。
6) 在 有 触 电 危 险 的 处 所 或 容 易 产 生 误 判 断 、 误 操 作 的 地
方 , 以 及 存 在 不 安 全 因 素 的 现 场 , 设 置 醒 目 的 文 字 或 图 形 标
志 , 提 醒 人 们 识 别 、 警 惕 危 险 因 素 。
7) 采 取 适 当 的 绝 缘 防 护 措 施 将 带 电 导 体 封 护 或 隔 离 起 来 ,
使 电 气 设 备 及 线 路 能 正 常 工 作 , 预 防 人 身 触 电 。
8) 采 用 适 当 的 保 护 接 地 措 施 ,将 电 气 装 置 中 平 时 不 带 电 ,
但 可 能 因 绝 缘 损 坏 而 带 上 危 险 的 对 地 电 压 的 外 露 导 电 部 分
(设 备 的 金 属 外 壳 或 金 属 结 构 )与 大 地 作 电 气 连 接 , 减 轻 触 电
的 危 险 。
9) 施 工 现 场 供 电 必 须 采 用 TN—S 或 TT 的 三 相 五 线 的 保
护 系 统 , 把 工 作 零 线 和 保 护 线 区 分 开 , 通 过 保 护 线 作 为 预 防
间 接 触 电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同 一 工 地 不 能 同 时 存 在 TN—S 或
TT 两 个 供 电 系 统 。 注 意 事 项 有 :
(1) 在 同 一 台 变 压 器 供 电 的 系 统 中 ,不 得 将 一 部 分 设 备 做
保 护 接 零 , 而 将 另 一 部 设 备 做 保 护 接 地 。
(2) 采 用 保 护 接 零 的 系 统 ,总 电 房 配 电 柜 两 侧 做 重 复 接 地 ,
配 电 箱 (二 级 )及 开 关 箱 (三 级 )均 应 做 重 复 接 地 。 其 工 作 接 地
装 置 必 须 可 靠 , 接 地 电 阻 值 ≤4Ω。
(3) 所 有 振 动 设 备 的 重 复 接 地 必 须 有 两 个 接 地 点 。
(4) 保 护 接 零 必 须 有 灵 敏 可 靠 的 短 路 保 护 装 置 配 合 。
(5) 电 动 设 备 和 机 具 实 行 一 机 一 闸 一 漏 电 一 箱 保 护 ,严 禁
一 闸 多 机 , 闸 刀 开 关 选 用 合 格 的 熔 丝 , 严 禁 用 铜 丝 或 铁 丝 代
替 保 险 熔 丝 。 按 规 定 选 用 合 格 的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并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
(6) 电 源 线 必 须 通 过 漏 电 保 护 开 关 ,开 关 箱 漏 电 保 护 开 关
控 制 的 电 源 线 长 度 不 大 于 30m。
2、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1) 触 电 急 救 的 要 点 是 动 作 迅 速 , 救 护 得 法 , 切 不 可 惊 慌
失 措 , 束 手 无 策 。 要 贯 彻 “迅 速 、 就 地 、 正 确 、 坚 持 ”的 触 电
急 救 八 字 方 针 。 发 现 有 人 触 电 , 首 先 要 尽 快 使 触 电 者 脱 离 电
源 , 然 后 根 据 触 电 者 的 具 体 症 状 进 行 对 症 施 救 。
2) 脱 离 电 源 的 基 本 方 法 有 :
(1) 将 出 事 附 近 电 源 开 关 刀 拉 掉 、 或 将 电 源 插 头 拔 掉 , 以
切 断 电 源 。
(2) 用 干 燥 的 绝 缘 木 棒 、 竹 竿 、 布 带 等 物 件 将 电 源 线 从 触
电 者 身 上 拨 离 或 者 将 触 电 者 拨 离 电 源 。
(3) 必 要 时 可 用 绝 缘 工 具 (如 带 有 绝 缘 柄 的 电 工 钳 、 干 燥
的 木 柄 斧 头 以 及 ( 锄 头 ) 切 断 电 源 线 。
(4) 救 护 人 戴 上 手 套 或 在 手 上 包 缠 干 燥 的 衣 服 、 围 巾 、 帽
子 等 绝 缘 物 品 拖 拽 触 电 者 , 使 之 脱 离 电 源 。
(5) 如 果 触 电 者 由 于 痉 挛 手 指 紧 握 导 线 缠 绕 在 身 上 ,救 护
人 可 先 用 干 燥 的 木 板 塞 进 触 电 者 身 下 使 其 与 地 绝 缘 来 隔 断
入 地 电 流 , 然 后 再 采 取 其 他 办 法 把 电 源 切 断 。
(6) 如 果 触 电 者 触 及 断 落 在 地 上 的 带 电 高 压 导 线 ,且 尚 未
确 证 线 路 无 电 之 前 , 救 护 人 员 不 可 进 入 断 线 落 地 点 8~ 10m
的 范 围 内 , 以 预 防 跨 步 电 压 触 电 。 进 入 该 范 围 的 救 护 人 员 应
穿 上 绝 缘 靴 接 近 触 电 者 , 触 电 者 脱 离 带 电 导 线 后 应 迅 速 将 其
带 至 8~ 10m 以 外 立 即 开 始 触 电 急 救 。 只 有 在 确 证 线 路 已 经
无 电 , 才 可 在 触 电 者 离 开 触 电 导 线 后 就 地 急 救 。
3) 在 使 触 电 者 脱 离 电 源 时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
(1) 未 采 取 绝 缘 措 施 前 ,救 护 人 不 得 直 接 触 及 触 电 者 的 皮
肤 和 潮 湿 的 衣 服 。
(2) 严 禁 救 护 人 直 接 用 手 推 、 拉 和 触 摸 触 电 者 ; 救 护 人 不
得 采 用 金 属 或 其 他 绝 缘 性 能 差 的 物 体 (如 潮 湿 木 棒 、 布 带 等 )
作 为 救 护 工 具 。
(3) 在 拉 拽 触 电 者 脱 离 电 源 的 过 程 中 ,救 护 人 宜 用 单 手 操
作 , 这 样 对 救 护 人 比 较 安 全 。
(4) 当 触 电 者 位 于 高 位 时 ,应 采 取 措 施 预 防 触 电 者 在 脱 离
电 源 后 坠 地 摔 伤 或 摔 死 (电 击 二 次 伤 害 )。
(5) 夜 间 发 生 触 电 事 故 ,应 考 虑 切 断 电 源 后 的 临 时 照 明 问
题 , 以 利 救 护 。
4) 触 电 者 未 失 去 知 觉 的 救 护 措 施 : 应 让 触 电 者 在 比 较 干
燥 、 通 风 暖 和 的 地 方 静 卧 休 息 , 并 派 人 严 密 观 察 , 同 时 请 医
生 前 来 或 送 往 医 院 诊 治 。
5) 触 电 者 已 失 去 知 觉 但 尚 有 心 跳 和 呼 吸 的 抢 救 措 施 : 应
使 其 舒 适 地 平 卧 着 , 解 开 衣 服 以 利 呼 吸 , 四 周 不 要 围 人 , 保
持 空 气 流 通 , 冷 天 应 注 意 保 暖 , 同 时 立 即 请 医 生 前 来 或 送 住
医 院 救 治 。 若 发 现 触 电 者 呼 吸 困 难 或 心 跳 失 常 , 应 立 即 施 行
人 工 呼 吸 及 胸 外 心 脏 挤 压 。
6) 对 “假 死 ”者 的 急 救 措 施 : 当 判 定 触 电 者 呼 吸 和 心 跳 停
止 时 , 应 立 即 按 心 肺 复 苏 法 就 地 抢 救 。 方 法 如 下 :
(1) 消 除 口 中 异 物 。 使 触 电 者 仰 面 躺 在 平 硬 的 地 方 , 迅 速
解 开 其 领 扣 、 围 巾 、 紧 身 衣 和 裤 带 。 如 发 现 触 电 者 口 内 有 食
物 、 假 牙 、 血 块 等 异 物 , 可 将 其 身 体 及 头 部 同 时 侧 转 , 迅 速
用 一 只 手 指 或 两 只 手 指 交 叉 从 口 角 处 插 入 ,从 口 中 取 出 异 物 ,
操 作 中 要 注 意 预 防 将 异 物 推 到 咽 喉 深 处 。
(2) 采 用 仰 头 抬 颊 法 畅 通 气 道 。 操 作 时 , 救 护 人 用 一 只 手
放 在 触 电 者 前 额 , 另 一 只 手 的 手 指 将 其 颏 颌 骨 向 上 抬 起 , 两
手 协 同 将 头 部 推 向 后 仰 ,舌 根 自 然 随 之 抬 起 、气 道 即 可 畅 通 。
为 使 触 电 者 头 部 后 仰 , 可 于 其 颈 部 下 方 垫 适 量 厚 度 的 物 品 ,
但 严 禁 用 枕 头 或 其 他 物 品 垫 在 触 电 者 头 下 。
(3) 口 对 口 (鼻 )人 工 呼 吸 。
(4) 胸 外 心 脏 按 压 。
四 ) 机 械 伤 害 事 故 预 防 及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1、 预 防 措 施
1) 操 作 人 员 应 体 检 合 格 ,无 妨 碍 作 业 的 疾 病 和 生 理 缺 陷 ,
并 应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操 作 证 或 公 安 部 门 颁 发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执 照 后 ,方 可 持 证 上 岗 。
学 员 应 在 专 人 指 导 下 进 行 工 作 。
2) 在 工 作 中 操 作 人 员 和 配 合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规 定 穿 戴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长 发 应 束 紧 不 得 外 露 , 高 处 作 业 时 必 须 系 安 全
带 。
3) 机 械 必 须 按 照 出 厂 使 用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技 术 性 能 、 承 载
能 力 和 使 用 条 件 , 正 确 操 作 , 合 理 使 用 , 严 禁 超 载 作 业 或 任
意 扩 大 使 用 范 围 。
4) 机 械 上 的 各 种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及 监 测 、 指 示 、 仪 表 、 报
警 等 自 动 报 警 、信 号 装 置 应 完 好 齐 全 ,有 缺 损 时 应 及 时 修 复 。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不 完 整 或 已 失 效 的 机 械 不 得 使 用 。
5) 变 配 电 所 、 乙 炔 站 、 氧 气 站 、 空 气 压 缩 机 房 、 发 电 机
房 、 锅 炉 房 等 易 于 发 生 危 险 的 场 所 , 应 在 危 险 区 域 界 限 处 ,
设 置 围 栅 和 警 告 标 志 , 非 工 作 人 员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入 内 。 挖 掘
机 、 起 重 机 、 打 桩 机 等 重 要 作 业 区 域 , 应 设 立 警 告 标 志 及 采
取 措 施 , 使 有 害 物 体 限 制 在 规 定 的 限 度 内 。
6) 在 机 械 产 生 对 人 体 有 害 的 气 体 、 液 体 、 尘 埃 、 渣 滓 、
放 射 射 线 、 振 动 、 噪 声 等 。 场 所 , 必 须 配 置 相 应 的 安 全 保 护
设 备 和 三 废 处 理 装 置 。
2、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当 发 生 机 械 伤 害 事 故 后 , 抢 救 重 点 是 集 现 场 的 人 力 、 物
力 、 设 备 尽 快 把 压 在 人 上 面 的 设 备 构 件 搬 离 和 割 开 , 将 受 伤
者 抬 出 来 并 立 即 抢 救 。
1) 发 生 机 械 伤 害 事 故 , 抢 救 的 重 点 放 在 对 休 克 、 骨 折 和
出 血 上 进 行 处 理 。 应 马 上 组 织 抢 救 伤 者 , 首 先 观 察 伤 者 的
受 伤 情 况 、 部 位 、 伤 害 性 质 , 如 伤 员 发 生 休 克 , 应 先 处 理 休
克 。 遇 呼 吸 、 心 跳 停 止 者 , 应 立 即 进 行 人 工 呼 吸 , 胸 外 心 脏
挤 压 。 处 于 休 克 伤 员 要 让 其 安 静 、 保 暖 、 平 卧 、 少 动 , 并 将
下 肢 抬 高 约 20 度 左 右 , 尽 快 送 医 院 进 行 抢 救 治 疗 。
2) 出 现 颅 脑 损 伤 , 必 须 维 持 呼 吸 道 通 畅 。 昏 迷 者 应 平 卧 ,
面 部 转 向 一 侧 , 以 防 舌 根 下 坠 或 分 泌 物 、 呕 吐 物 吸 入 , 发
生 喉 阻 塞 。有 骨 折 者 ,应 初 步 固 定 后 再 搬 运 。遇 有 凹 陷 骨 折 、
严 重 的 颅 底 骨 折 及 严 重 的 脑 损 伤 症 状 出 现 , 创 伤 处 用 消 毒 的
纱 布 或 清 洁 布 等 覆 盖 伤 口 , 用 绷 带 或 布 条 包 扎 后 , 及 时 送 往
就 近 有 条 件 的 医 院 治 疗 。
3) 发 现 脊 椎 受 伤 者 , 创 伤 处 用 消 毒 的 纱 布 或 清 洁 布 等 覆
盖 伤 口 , 用 绷 带 或 布 条 包 扎 后 。 搬 运 时 , 将 伤 者 平 卧 放 在 帆
布 担 架 或 硬 板 上 , 以 免 受 伤 的 脊 椎 移 位 、 断 裂 造 成 截 瘫 , 招
致 死 亡 。 抢 救 脊 椎 受 伤 者 , 搬 运 过 程 , 严 禁 只 抬 伤 者 的 两 肩
与 两 腿 或 单 肩 背 运 。
4) 发 现 伤 者 手 足 骨 折 , 不 要 盲 目 搬 运 伤 者 。 应 在 骨 折 部
位 用 夹 板 把 受 伤 位 置 临 时 固 定 ,使 断 端 不 再 移 位 或 剌 伤 肌 肉 ,
神 经 或 血 管 。 固 定 方 法 : 以 固 定 骨 折 处 上 下 关 节 为 原 则 , 可
就 地 取 材 , 用 木 板 、 竹 头 等 , 在 无 材 料 的 情 况 下 , 上 肢 可 固
定 在 身 侧 , 下 肢 与 健 侧 下 肢 缚 在 一 起 。
5) 遇 有 创 伤 性 出 血 的 伤 员 , 应 迅 速 包 扎 止 血 , 使 伤 员 保
持 在 头 低 脚 高 的 卧 位 , 并 注 意 保 暖 。
6) 动 用 最 快 的 交 通 工 具 ,及 时 把 伤 者 送 住 邻 近 医 院 抢 救 ,
运 送 途 中 应 尽 量 减 少 颠 簸 。 同 时 , 密 切 注 意 伤 者 的 呼 吸 、 脉
搏 、 血 压 及 伤 口 的 情 况 。
五 ) 中 暑 事 故 的 预 防 及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1、 预 防 措 施
采 取 综 合 的 措 施 , 切 实 预 防 中 暑 事 故 的 发 生 , 从 组 织 、
技 术 , 保 健 等 多 方 面 去 做 好 防 暑 降 温 工 作 。
1) 组 织 措 施
加 强 防 暑 降 温 工 作 的 领 导 , 在 入 暑 以 前 , 制 订 防 暑 降 温
计 划 和 落 实 具 体 措 施 。
(1) 要 加 强 对 全 体 职 工 防 暑 降 温 知 识 教 育 ,增 强 自 防 中 暑
的 能 力 。 注 意 保 持 充 足 的 睡 眠 时 间 。
(2) 应 根 据 本 地 气 温 情 况 ,适 当 调 整 作 息 时 间 ,利 用 早 晨 、
傍 晚 气 温 较 低 时 工 作 , 延 长 休 息 时 间 等 办 法 , 减 少 阳 光 辐 射
热 , 以 防 中 暑 。 还 可 根 据 施 工 工 艺 合 理 调 整 劳 动 组 织 , 缩 短
一 次 性 作 业 时 间 , 增 加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轮 换 休 息 。
(3) 贯 彻 《 劳 动 法 》, 控 制 加 班 加 点 ; 加 强 工 人 集 体 宿 舍
管 理 ; 切 实 做 到 劳 逸 结 合 , 保 证 工 人 吃 好 、 睡 好 、 休 息 好 。
2) 技 术 措 施
(1) 进 行 技 术 革 新 , 改 革 工 艺 和 设 备 , 尽 量 采 用 机 械 化 、
自 动 化 , 减 轻 建 筑 业 劳 动 强 度 。
(2) 在 工 人 较 集 中 的 露 天 作 业 施 工 现 场 中 设 置 休 息 室 ,室
内 通 风 良 好 ,室 温 不 宜 超 过 30℃;工 地 露 天 作 业 较 为 固 定 时 ,
也 可 采 用 活 动 布 幕 或 凉 棚 , 减 少 阳 光 辐 射 。
(3) 在 车 间 内 操 作 时 , 应 尽 量 利 用 自 然 通 风 天 窗 排 气 , 侧
窗 进 气 , 也 可 采 用 机 械 通 风 措 施 , 向 高 温 作 业 点 输 送 凉 风 ,
或 抽 走 热 风 , 降 低 车 间 气 温 。
3) 卫 生 保 健 措 施
(1) 入 暑 前 组 织 医 务 人 员 对 从 事 高 温 和 高 处 作 业 的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健 康 检 查 。 凡 患 持 久 性 高 血 压 、 贫 血 、 肺 气 肿 、 肾
脏 病 、 心 血 管 系 统 和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疾 病 者 , 一 般 不 宜 从 事 高
温 和 高 处 作 业 工 作 。
(2) 对 露 天 和 高 温 作 业 者 ,应 供 给 足 够 的 的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饮 料 。 供 给 含 盐 浓 度 ~ % 的 清 凉 饮 料 。 暑 期 还 可 供
给 工 人 绿 豆 汤 、 茶 水 , 但 切 忌 暴 饮 , 每 次 最 好 不 超 过 300 毫
升 。
(3) 加 强 个 人 防 护 。 一 般 宜 选 用 浅 兰 色 或 灰 色 的 工 作 服 ,
颜 色 越 浅 阻 率 越 大 。 对 辐 射 强 度 , 大 的 工 种 应 供 给 白 色 工 作
服 , 并 根 据 作 业 需 要 配 戴 好 各 种 防 护 用 具 。 露 天 作 业 应 戴 白
色 安 全 帽 , 预 防 阳 光 曝 晒 。
2、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1) 中 暑 症 状 的 表 现
(1) 先 兆 中 暑 。其 症 状 为:在 高 温 环 境 中 劳 动 一 段 时 间 后 ,
出 现 大 量 流 汗 、 口 渴 、 周 身 感 到 无 力 、 注 意 力 不 能 集 中 , 动
作 不 协 调 等 症 状 , 一 般 情 况 下 此 时 体 温 正 常 或 略 有 升 高 , 但
不 会 超 过 ℃。
(2) 轻 症 中 暑 。 其 症 状 为 : 除 有 先 兆 中 暑 症 状 外 , 还 可 能
出 现 头 晕 乏 力 、 面 色 潮 红 、 胸 闷 气 短 、 皮 肤 灼 热 而 干 燥 , 还
有 可 能 出 现 呼 吸 循 环 系 统 衰 竭 的 早 期 症 状 , 如 面 色 苍 白 、 恶
心 、呕 吐 、血 压 下 降 、脉 搏 细 弱 而 快 、体 温 上 升 ℃以 上 。
此 时 如 不 及 时 救 护 , 就 会 发 生 热 晕 厥 或 热 虚 脱 。
(3) 重 症 中 暑 。一 般 是 因 未 及 时 和 未 适 当 处 理 出 现 的 轻 症
中 暑 (病 人 ), 导 致 病 情 继 续 严 重 恶 化 , 随 着 出 现 昏 迷 、 痉 挛
或 手 脚 抽 搐 。 稍 作 观 察 会 发 现 , 此 时 中 暑 病 人 皮 肤 往 往 干 燥
无 汗 , 体 温 升 至 40℃以 上 , 若 不 赶 紧 急 救 , 很 可 能 危 及 生 命
安 全 。
2) 具 备 医 务 条 件 的 工 地 , 由 工 地 医 务 人 员 根 据 发 病 环 境
及 上 述 临 床 表 现 作 出 诊 断 , 立 即 处 理 。
3) 先 兆 中 暑 及 轻 症 中 暑 : 及 时 离 开 高 温 环 境 , 移 患 者 至
阴 凉 通 风 处 休 息 , 给 予 清 凉 饮 料 或 淡 盐 水 、 人 丹 服 用 。 有 血
压 下 降 趋 势 者 需 给 静 脉 滴 注 葡 萄 糖 盐 水 。
4) 重 症 中 暑 : 必 须 紧 急 抢 救 (如 工 地 现 场 不 具 备 医 疗 条 件
的 需 报 120 急 救 处 理 )。治 疗 原 则 为 迅 速 降 温 、纠 正 水 、电 解
质 与 酸 碱 平 衡 紊 乱 , 积 极 防 止 休 克 及 脑 水 肿 等 。
(1) 中 暑 衰 竭 : 置 患 者 于 阴 凉 通 风 处 平 卧 休 息 , 输 液 , 纠
正 循 环 衰 竭 。
(2) 中 暑 痉 挛:给 予 含 盐 饮 料 或 静 脉 滴 注 生 理 盐 水 1000~
500 毫 升 , 即 可 纠 正 中 暑 痉 挛 。
(3) 中 暑 高 热 :
降 温 措 施 : 主 要 采 取 物 理 降 温 ℃环 境 温 度 控 制 在 22~ 25
℃;℃头 部 戴 冰 帽 及 大 血 管 区 放 置 冰 袋;℃静 脉 滴 注 的 液 体 需
降 温 至 4℃左 右 后 再 输 入 。 其 他 必 要 药 物 降 温 措 施 由 医 生 决
定 处 理 。
(4) 纠 正 水 、 电 解 质 与 酸 碱 平 衡 紊 乱 及 对 症 处 理 : 由 医 生
决 定 处 理 。
六 ) 中 毒 事 故 的 预 防 及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1、 预 防 措 施
1) 根 除 毒 物 。 从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中 消 除 有 毒 物 质 , 用 无 毒
或 低 毒 物 质 代 替 有 毒 物 质 是 最 理 想 的 防 毒 措 施 。
2) 降 低 毒 物 浓 度 。
(1) 革 新 技 术 ,改 造 工 艺 。尽 量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和 工 艺 过 程 ,
避 免 开 放 式 生 产 , 消 除 毒 物 逸 散 的 条 件 。 在 可 能 时 采 用 遥 控
乃 至 程 序 控 制 ,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工 人 接 触 毒 物 的 机 会 。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方 法 , 也 可 从 根 本 上 控 制 毒 物 的 逸 散 。
(2) 通 风 排 毒 。 安 装 通 风 装 置 时 , 首 先 要 考 虑 在 毒 物 逸 出
的 局 部 就 地 排 出 , 尽 量 缩 小 其 扩 散 范 围 。 最 常 用 的 是 局 部 抽
出 式 通 风 。 在 地 下 室 和 密 闭 房 间 内 作 业 以 及 储 存 油 漆 等 有 毒
化 学 物 品 的 仓 库 ,都 必 须 安 装 通 风 设 备 ,保 持 新 鲜 空 气 流 通 。
局 部 排 毒 装 置 的 结 构 和 样 式 , 以 尽 量 接 近 毒 物 逸 出 处 , 最 大
限 度 地 阻 止 毒 物 扩 散 , 而 又 不 妨 碍 生 产 操 作 , 便 于 检 修 为 原
则 。 经 通 风 排 出 的 废 气 , 要 : 加 以 净 化 回 收 , 综 合 利 用 。 当
建 筑 物 地 下 室 外 侧 回 填 土 方 仅 剩 下 后 浇 带 部 分 而 且 正 要 进
行 该 部 分 的 防 水 施 工 时 , 必 须 定 时 监 测 防 水 材 料 可 能 产 生 的
有 毒 气 体 的 浓 度 , 并 采 取 适 当 的 通 风 措 施 。
(3) 布 局 卫 生 。 不 同 生 产 工 序 的 布 局 , 不 仅 要 满 足 生 产 上
的 需 要 , 而 且 要 考 虑 卫 生 上 的 要 求 , 有 毒 物 逸 散 的 作 业 , 应
设 在 单 独 的 房 间 内 ; 可 能 发 生 剧 毒 物 质 泄 漏 的 生 产 设 备 应 隔
离 。 使 用 容 易 积 存 或 被 吸 附 的 毒 物 (如 汞 ), 或 能 发 生 有 毒 粉
尘 飞 扬 的 工 房 , 其 内 部 装 饰 应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
3) 搞 好 个 体 防 护 和 个 人 卫 生 。 除 普 通 工 作 服 外 , 对 某 些
作 业 工 人 还 需 供 应 特 殊 质 地 或 式 样 的 防 护 服 装 、 防 毒 口 罩 和
防 毒 面 具 。 应 设 盥 洗 设 备 、 淋 浴 室 及 存 衣 室 , 配 备 个 人 专 用
更 衣 箱 。 接 触 经 皮 肤 吸 收 及 局 部 作 用 危 险 性 大 的 毒 物 , 要 有
皮 肤 冲 洗 消 毒 和 冲 洗 眼 的 设 施 。
4) 增 强 体 质 。 合 理 实 施 有 毒 作 业 保 健 待 遇 制 度 , 因 地 制
宜 地 开 展 体 育 活 动 , 注 意 安 排 夜 班 工 人 的 休 息 、 睡 眠 , 做 好
季 节 性 多 发 病 的 预 防 。
5) 安 全 卫 生 管 理 。 对 于 特 殊 有 毒 作 业 , 应 制 定 有 针 对 性
的 规 章 制 度 , 及 时 调 整 劳 动 制 度 与 劳 动 组 织 。
6) 健 康 监 护 与 环 境 监 测 。
(1) 实 施 就 业 前 健 康 检 查 , 排 除 有 职 业 禁 忌 症 者 (心 脏 病 、
高 血 压 、过 敏 性 皮 炎 及 有 外 伤 者 )参 加 接 触 毒 物 的 作 业 。坚 持
定 期 健 康 检 查 , 尽 早 发 现 工 人 健 康 受 损 情 况 并 及 时 处 理 。
(2) 要 定 期 监 测 作 业 场 所 空 气 中 毒 物 的 浓 度 。
(3) 地 下 室 防 水 作 业 施 工 ,操 作 人 员 与 监 护 人 员 定 好 联 络
信 号 , 此 外 应 采 取 轮 换 作 业 方 式 。
7) 应 当 有 与 食 物 品 种 、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原 料 处 理 、 加
工 、 储 存 等 场 所 。 门 、 窗 上 锁 要 牢 固 , 钥 匙 要 专 人 保 管 。
8) 保 持 食 品 加 工 场 所 内 外 环 境 整 洁 , 采 取 消 除 苍 蝇 、 老
鼠 、 蟑 螂 和 其 他 有 害 昆 虫 及 其 孳 生 条 件 的 措 施 , 与 有 毒 、 害
场 所 保 持 规 定 的 距 离 。
9) 应 当 有 相 应 的 消 毒 、更 衣 、盥 洗 、采 光 、照 明 、通 风 、
防 腐 、 防 尘 、 防 蝇 、 防 鼠 、 洗 涤 、 污 水 排 放 、 存 放 垃 圾 和 废
弃 物 的 设 施 。
10) 设 备 布 局 和 工 艺 流 程 应 当 合 理 , 预 防 生 食 品 与 熟 食
品 、 原 料 与 成 品 交 叉 污 染 , 食 品 不 得 接 触 有 毒 物 、 不 洁 物 ,
仪 器 过 夜 要 上 锁 封 存 。 茶 缸 、 饮 用 水 热 水 器 必 须 上 锁 , 钥 匙
由 专 人 保 管 。
11) 设 置 卫 生 消 毒 柜 。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 使 用
前 必 须 洗 净 , 消 毒 , 其 他 用 具 用 后 必 须 洗 净 , 保 持 清 洁 。
12) 用 水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
13) 卫 生 许 可 证 要 挂 在 醒 目 处 , 从 业 人 员 每 年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持 有 效 合 格 的 健 康 证 上 岗 。 食 品 生 产 人 员 应 当 经 常 保
持 个 人 卫 生 , 穿 戴 清 洁 工 作 衣 帽 。 非 厨 房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进 入 厨 房 。
14) 生 、 熟 食 物 要 定 点 采 购 。
15) 从 市 场 上 购 回 蔬 菜 要 先 用 清 水 洗 净 , 浸 泡 约 半 小 时
后 , 用 开 水 灼 过 才 煮 炒 。
16) 切 菜 的 砧 板 、 盛 食 物 的 容 器 要 生 熟 分 开 , 碗 筷 和 洗
碗 布 要 经 常 消 毒 。
17) 所 有 食 品 均 应 实 行 24 小 时 留 样 。
18) 不 进 食 含 有 毒 的 食 物 , 如 河 豚 鱼 、 发 芽 的 土 豆 和 发
霉 的 米 、 面 、 花 生 , 甘 蔗 、 瓜 菜 等 食 物 。
19) 不 自 行 乱 采 摘 进 食 山 上 及 野 生 蘑 菇 。
20) 不 售 卖 、 食 用 腐 烂 变 质 或 过 期 的 食 品 。 隔 餐 的 饭 菜
要 加 热 煮 透 才 能 食 用 。
21) 不 食 用 因 病 因 毒 死 亡 的 禽 、 畜 和 已 死 亡 的 黄 鳝 、 甲
鱼 、 虾 、 蟹 、 贝 类 等 水 产 品 。
2、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1) 食 物 中 毒 的 症 状 : 表 现 为 起 病 急 骤 , 轻 者 有 恶 心 、 呕
吐 、 腹 痛 、 腹 泻 、 发 热 等 现 象 ; 重 者 出 现 呼 吸 困 难 , 抽 搐 、
昏 迷 等 症 状 , 如 不 及 时 抢 救 , 极 易 死 亡 。
2) 食 物 中 毒 的 特 点 :
(1) 突 然 暴 发 。 在 短 期 内 (一 般 2~ 24 小 时 )有 多 人 发 病 ,
所 有 发 病 者 与 进 食 某 种 食 品 有 明 显 的 关 系 。 如 果 停 止 食 用 引
起 食 物 中 毒 的 食 品 , 则 发 病 迅 速 。 停 止 。
(2) 发 病 者 多 是 在 同 一 伙 食 单 位 进 食 同 一 种 食 品 。进 食 量
多 的 人 , 病 情 较 重 。
(3) 细 菌 性 食 物 中 毒 多 发 在 夏 、 秋 季 节 。 误 食 毒 蘑 菇 中 毒
多 发 在 春 、 夏 多 雨 及 暖 湿 的 季 节 。
3) 一 旦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要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卫 生 局 和 防 疫 站 。
中 毒 者 应 及 时 送 往 医 院 治 疗 。 在 送 医 院 前 , 如 果 发 现 中 毒 者
口 服 的 毒 物 并 非 强 酸 、 强 碱 或 其 他 腐 蚀 物 , 又 清 醒 合 作 , 可
即 让 其 饮 水 2~ 3 碗 , 至 感 饱 满 为 度 。 随 即 用 手 刺 激 其 咽 部
与 舌 根 , 引 起 迷 走 神 经 兴 奋 而 发 生 呕 吐 , 将 毒 物 吐 出 。
4) 当 发 生 职 业 中 毒 事 故 时 , 首 先 必 须 切 断 毒 物 来 源 , 立
即 使 患 者 停 止 接 触 毒 物 , 对 中 毒 地 点 进 行 送 风 输 氧 处 理 , 然
后 派 有 经 验 的 救 护 人 员 佩 带 防 毒 器 具 进 入 事 故 地 点 将 患 者
移 至 空 气 流 通 处 , 使 其 呼 吸 新 鲜 空 气 和 氧 气 , 并 对 患 者 进 行
紧 急 抢 救 。
5) 在 切 断 毒 物 来 源 之 前 , 严 禁 任 何 人 未 佩 戴 防 毒 器 具 进
入 现 场 抢 救 。
6) 人 工 挖 孔 桩 井 下 及 地 下 室 外 壁 下 的 中 毒 、 窒 息 者 时 应
用 安 全 带 系 好 其 两 腿 根 部 及 上 体 , 避 免 影 响 其 呼 吸 或 触 及 受
伤 部 位 。
七 ) 火 灾 和 爆 炸 事 故 的 预 防 及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1、 预 防 措 施
1) 组 织 措 施
(1) 要 建 立 、 健 全 消 防 机 构 。 公 司 、 项 目 经 理 部 要 成 立 义
务 消 防 队 , 并 明 确 公 司 、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负 责 管 理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
(2) 公 司 、 项 目 经 理 部 要 加 强 对 员 工 、 外 来 工 进 行 消 防 知
识 的 教 育 , 对 义 务 消 防 人 员 进 行 灭 火 技 能 的 培 训 , 提 高 自 防
自 救 的 能 力 , 每 年 要 进 行 不 少 于 一 次 的 消 防 演 练 。
(3) 办 公 场 所 、 集 体 宿 舍 、 设 备 、 材 料 堆 放 所 在 配 备 充 足
有 效 的 灭 火 器 材 。
(4) 制 订 事 故 发 生 时 的 扑 救 方 案 和 人 员 疏 散 步 骤 、方 法 和
路 线 , 使 事 故 的 损 失 降 到 最 低 。
2) 管 理 措 施
(1) 各 单 位 要 按 规 定 设 置 乙 炔 和 氧 气 瓶 的 库 房 ,气 瓶 储 室
通 风 要 良 好 , 在 库 房 门 口 张 挂 醒 目 的 防 火 警 示 标 志 , 配 备 充
足 有 效 的 灭 火 器 材 。
(2) 乙 炔 和 氧 气 的 使 用 和 存 放 要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3) 在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动 火 作 业 , 必 须 先 办 理 “三 级 ”动 火 审
批 手 续 , 领 取 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 并 做 足 防 火 安 全 措 施 , 方 可
动 火 作 业 , 动 火 时 要 设 专 人 值 班 , 随 时 观 察 动 火 情 况 。
(4) 严 禁 对 装 过 可 燃 气 体 的 容 器 进 行 焊 割 。
(5) 焊 割 ( 动 火 )作 业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劳 动 、 消 防 部 门
的 培 训 , 考 试 合 格 取 得 焊 工 证 后 , 方 可 上 岗 , 在 作 业 时 应 做
到 “八 不 ”、“四 要 ”、“一 清 ”。
(6) 集 体 宿 舍 的 用 电 要 由 持 证 电 工 安 装 , :下 准 乱 拉 乱 接
电 线 , 不 准 在 电 线 上 晾 挂 衣 物 , 不 准 在 宿 舍 内 使 用 明 火 、 电
炉 、 气 化 炉 具 , 不 准 使 用 电 热 器 具 和 烧 香 拜 神 , 严 禁 吸 烟 。
(7) 仓 库 存 放 物 品 应 分 类 、 分 堆 储 存 , 甲 、 乙 类 物 品 和 一
般 物 品 以 及 容 易 相 互 发 生 化 学 反 应 或 者 灭 方 法 不 同 的 物 品 ,
必 须 分 间 、 分 库 储 存 。
(8) 储 存 丙 类 固 体 物 品 的 库 房 ,不 准 使 用 碘 钨 灯 和 超 过 60
瓦 以 上 的 白 炽 灯 高 温 照 明 灯 具 。
(9) 库 房 内 设 置 的 配 电 线 路 ,需 穿 金 属 管 或 用 非 燃 硬 塑 管
保 护 ,每 个 库 房 应 当 在 库 外 单 独 安 装 开 关 箱 ,做 到 人 离 断 电 ,
禁 止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保 险 装 置 。
(10) 厨 房 不 准 同 时 使 用 煤 气 炉 、 柴 炉 和 油 炉 。
2 、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发 生 火 灾 和 爆 炸 , 首 先 是 迅 速 扑 灭 火 源 和 报 警 , 及 时 疏
散 有 关 人 员 , 对 伤 者 进 行 救 治 。
(1) 火 灾 发 生 初 期 , 是 扑 救 的 最 佳 时 机 , 发 生 火 灾 部 位 的
人 员 要 及 时 把 握 好 这 一 时 机 , 尽 快 把 火 扑 灭 。
(2) 扑 救 火 灾 的 同 时 拨 打 “119”电 话 报 警 和 及 时 向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及 领 导 报 告 。
(3)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立 即 指 挥 员 工 撤 离 火 场
附 近 的 可 燃 物 , 避 免 火 灾 区 域 扩 大 。 并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事 故
区 域 进 行 保 护 。
(4) 及 时 指 挥 、 引 导 员 工 按 预 定 的 线 路 、 方 法 疏 散 , 撤 离
事 故 区 域 。
(5) 发 生 员 工 受 伤 , 要 马 上 进 行 施 救 , 将 伤 员 撤 离 危 险 区
域 , 同 时 打 “120”电 话 求 救 。
八 ) 坍 塌 事 故 的 预 防 及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1、 预 防 措 施
1) 深 基 坑 施 工 应 有 边 坡 支 护 设 计 施 工 图 , 经 过 审 查 才 能
施 工 。
2) 大 型 土 方 和 开 挖 较 深 的 基 坑 工 程 施 工 前 要 认 真 研 究 整
个 施 工 区 域 和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工 程 地 质 和 水 文 资 料 、 邻 近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的 质 量 和 分 布 情 况 、 挖 土 和 弃 土 要 求 、 施 工 环 境
及 气 候 条 件 等 ,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 制 定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并 报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 审 批 , 严
禁 盲 目 施 工 。
3) 自 然 放 坡 或 不 放 坡 的 基 坑 开 挖 工 程 , 应 验 算 边 坡 或 基
坑 的 稳 定 性 , 并 注 意 由 于 土 体 内 应 力 变 化 和 淤 泥 土 的 塑 性 流
动 而 导 致 周 围 土 体 向 基 坑 开 挖 方 向 位 移 , 使 邻 居 建 筑 物 产 生
相 应 的 位 移 和 下 沉 。 验 算 时 应 考 虑 地 面 堆 载 、 地 表 积 水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的 影 响 等 不 利 因 素 ,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支 护 , 选 择 合 理
的 支 护 形 式 。 在 基 坑 开 挖 期 间 应 加 强 监 测 。
4) 基 坑 开 挖 后 应 及 时 修 筑 基 础 , 不 得 长 期 暴 露 。 基 础 施
工 完 毕 后 , 应 抓 紧 基 坑 的 回 填 工 作 。 回 填 基 坑 时 , 必 须 事 先
清 除 基 坑 中 不 符 合 回 填 要 求 的 杂 物 。 在 相 对 的 两 侧 或 四 周 同
时 均 匀 进 行 。
5) 挖 土 方 前 对 周 围 环 境 要 认 真 检 查 , 不 能 在 危 险 岩 石 或
建 筑 物 下 面 进 行 作 业 。
6) 人 工 开 挖 时 两 人 操 作 间 距 应 保 持 2~ 3m, 并 应 从 上 而
下 挖 掘 , 严 禁 偷 岩 取 土 。
7) 大 型 顶 架 的 搭 设 , 必 须 根 据 工 程 的 特 点 按 照 规 范 、 规
定 , 制 定 施 工 方 案 并 验 算 其 整 体 稳 定 性 及 地 基 承 载 力 , 同 时
制 定 搭 设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8) 施 工 用 的 其 他 类 型 脚 手 架 、 临 时 设 施 , 必 须 严 格 按 有
关 规 范 、 规 程 进 行 搭 设 。
9) 脚 手 架 搭 设 作 业 时 , 应 按 形 成 基 本 构 架 单 元 的 要 求 逐
排 、 逐 跨 和 逐 步 地 进 行 搭 设 , 矩 形 结 构 周 边 脚 手 架 宜 从 其 中
的 一 个 角 部 开 始 向 两 个 方 向 延 伸 搭 设 , 确 保 已 搭 部 分 稳 定 。
10) 架 上 作 业 应 按 规 范 或 设 计 规 定 的 荷 载 使 用 , 严 禁 超
载 , 架 面 荷 载 应 力 求 均 匀 分 布 , 避 免 荷 载 集 中 于 一 侧 。
11) 架 上 作 业 时 , 不 得 随 意 拆 除 基 本 结 构 杆 件 , 因 作 业
需 要 必 须 拆 除 某 些 杆 件 时 ,必 须 取 得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同 意 ,
并 采 取 可 靠 的 加 固 措 施 后 方 可 拆 除 。
12) 支 顶 架 、 脚 手 架 、 临 时 设 施 使 用 前 , 必 须 按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合 作 后 方 可 交 付 使 用 , 进 入 下 一 工 序 施 工 。
13) 绑 扎 基 础 钢 筋 时 , 应 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规 定 摆 放 钢 筋
支 架 或 马 凳 架 起 上 部 钢 筋 , 不 得 任 意 减 少 支 架 或 马 凳 。 操 作
前 应 检 查 基 坑 土 和 支 撑 是 否 牢 固 。
2、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当 发 生 坍 塌 事 故 后 , 抢 救 重 点 是 集 现 场 的 人 力 、 物 力 、
设 备 尽 快 把 压 在 人 上 面 的 土 方 、 构 件 搬 离 , 受 伤 者 抬 出 来 并
立 即 抢 救 。
1) 如 伤 员 发 生 休 克 , 应 先 处 理 休 克 。 处 于 休 克 状 态 的 伤
员 要 让 其 安 静 、 保 暖 、 平 卧 ,, 少 动 , 并 将 下 肢 抬 高 约 20 度
左 右 , 尽 快 送 医 院 进 行 抢 救 治 疗 。 遇 呼 吸 、 心 跳 停 止 者 , 应
立 即 进 行 人 工 呼 吸 , 胸 外 心 脏 挤 压 。 出 现 颅 脑 损 伤 , 必 须 维
持 呼 吸 道 通 畅 。 昏 迷 者 应 平 卧 , 面 部 转 向 一 侧 , 以 防 舌 根 下
坠 或 分 泌 物 、 呕 吐 物 吸 入 , 发 生 喉 阻 塞 。 有 骨 折 者 , 应 初 步
固 定 后 再 搬 运 。 遇 有 凹 陷 骨 折 , 严 重 的 颅 骶 骨 及 严 重 的 脑 损
伤 症 状 出 现 , 创 伤 处 用 消 毒 的 纱 布 或 清 洁 布 等 覆 盖 伤 口 , 用
绷 带 或 布 条 包 扎 后 , 及 时 送 往 就 近 有 条 件 的 医 院 治 疗 。
2) 发 现 脊 椎 受 伤 者 ,创 伤 处 用 消 毒 的 纱 布 或 清 洁 布 等 覆
盖 伤 口 , 用 绷 带 或 布 条 包 扎 后 , 搬 运 时 , 将 伤 者 平 卧 放 在 帆
布 担 架 或 硬 板 上 , 以 免 受 伤 的 脊 椎 移 位 、 断 裂 造 成 截 瘫 或 致
死 亡 。 抢 救 脊 椎 受 伤 者 , 搬 运 过 程 , 严 禁 只 抬 伤 者 的 两 肩 与
两 腿 或 单 肩 脊 运 。
3) 发 现 伤 者 手 足 骨 折 , 不 要 盲 目 搬 运 伤 者 。 应 在 骨 折 部
位 用 夹 板 把 受 伤 位 置 临 时 固 定 ,使 断 端 不 再 移 位 或 刺 伤 肌 肉 、
神 经 或 血 管 。 固 定 方 法 : 以 固 定 骨 折 处 上 、 下 关 节 为 原 则 ,
可 就 地 取 材 , 用 木 板 、 竹 头 等 。 无 材 料 的 情 况 下 , 上 肢 可 固
定 在 身 侧 , 下 肢 与 健 侧 下 肢 缚 在 一 起 。
4) 遇 有 创 伤 性 出 血 的 伤 员 , 应 迅 速 包 扎 止 血 , 使 伤 员 保
持 在 头 低 脚 高 的 卧 位 , 并 注 意 保 暖 。
5) 动 用 最 快 的 交 通 工 具 ,及 时 把 伤 者 送 往 邻 近 医 院 抢 救 ,
运 送 途 中 应 尽 量 减 少 颠 簸 。同 时 密 切 注 意 伤 者 的 呼 吸 、脉 搏 、
血 压 及 伤 口 的 情 况 。
四 川 省 正 和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韩 滩 新 城 一 期 工 程 项 目 部
20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