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年 $月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
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
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号&和(国务院关
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0号&精
神’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
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
括2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3三西4农业建设专项补助
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1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
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1
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
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
实施和受益的对象1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
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1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
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
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
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
字()**+,)-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
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
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
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
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
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
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
家扶贫资金总量的 0-1+-2"其中3陕西/甘肃/宁夏/青海/
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 )4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 0-15-26黑龙
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 )-个
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 5-1+-2"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
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
额6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 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3省/自治区/
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4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
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
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
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
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
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 $月底前下达"%月底
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
年 $月底前下达"%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
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
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月底前将计划全部
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
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
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
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 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
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
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
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
行事前审查论证!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 !"月底前#按照当年
扶贫贷款计划的 !$"%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
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
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
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
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
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
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
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
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
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
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
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
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
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
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
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
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
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
)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
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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