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法
合同法简介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则:8章,各种合同可能均会涉及的问题
分则:15种有名合同
附则:第428条,关于施行时间与废旧
合同法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 合同法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2--合同概念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
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与身份有关的协议--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排除
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排除
与身份有关的协议
劳动合同(内部承包合同)
行政合同
平等自愿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分则列出15种有名合同
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
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的种类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2-1 合同订立的过程
2-2 合同的一般条款
2-3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2-4 合同的成立
2-1 合同的订立过程
订立过程分为 要约、承诺
2-1-1要约的概念、有效条件
2-1-2承诺的概念、有效条件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
示的约束--要约的约束力
2-1-1要约
要约生效:到达 受要约人
注意: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
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进入该特定
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生效
要约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取消
该意思表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要求:
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之前 到达
或撤回通知与要约 同时 到达
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取消
该意思表示,欲使其丧失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要求: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到达受要约人
注意 不可撤销的 要约除外
要约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
示要约不可撤销(要约的信用期间)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多见于长
期供货合作伙伴之间)
不可撤销的要约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 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失效
以案说法
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
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
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
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
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
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
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
诉于法院。
试分析:
乙单位是否违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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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要点:
乙单位不违约。乙单位不违约。
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 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
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
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
约。约。《《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030条规定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承诺的内容应当与
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
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乙单位的回函对甲
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
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
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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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希望他人(不特定)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列举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
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
2-1-2承诺
通知的方式
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
承诺方式
承诺期限: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若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
1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即时承诺(当事人另有
约定除外)
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期限
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承诺的方式不同有差异
1.以通知方式作出,到达生效
2.以行为承诺,作出行为时生效
承诺生效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
之前或同时 到达。
承诺不存在撤销,因为承诺到达时承诺生效,
合同即成立。
承诺撤回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
对于超期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
但必须即时通知受要约人
承诺超期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延误而致到
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
限而不接受,否则该承诺有效
承诺延误
含义: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
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为实质性变更。
效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的,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
含义:受要约人对原要约内容作出某些补充、
限制和修改(如增加建议性条款、说明性条款),
以及在要约人授权范围内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
更。
效力:承诺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
约人即时表示反对或要约明确表明承诺不得对要
约做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
诺的内容为准。
非实质性变更
案例分析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青峰农场、杏花农场、红星农场
发出一份函电:“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
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
关事宜。”三家农场受到函电后都先后向果品公司回复了函电,表明有
货并注明价格(不含运费)及可到货时间,而青峰农场因西瓜丰收,正
愁没有销路,在复函同时,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
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该批西瓜送达之
前,果品公司了解到杏花农场的西瓜质量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该农
场回电:“我公司愿购10车皮,盼速发货,运费我公司负担”。同时向
青峰农场复电:“已购杏花农场西瓜,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
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青峰农场不能改卖他
人。次日上午即接到杏花农场回电,称当日可发货。下午,青峰农场西
瓜送到,为此,果品公司拒收,青峰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
起诉。
试分析:
1、果品公司向三家农场分别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本案中谁是要约
人?谁又是承诺人?果品公司与杏花农场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果品公司与青峰农场的合同是否成立?果品公司是否有义务接受其货物
?本案中青峰农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3、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那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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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邀请不受约束。果品公司的
函电并没有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价格等故为邀请。三家农
场则内容具体明确,为要约。
第二份向杏花农场的函电内容符合承诺的要件。且函电
次日,杏花农场以回电当日发货,说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合同生效。
2、果品公司给青峰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
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
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
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
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
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现货要约的
性质。果品公司并未承诺,故合同不成立。青峰发货非履
约行为,果品公司无义务接受。其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如
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
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
诺,合同不成立。
3、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
合同即告成立。
30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2-1 合同订立的过程
2-2 合同的一般条款
2-3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2-4 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名称准确无歧义
数量:溢短装条款
质量:有无国标、行标等
价款或报酬:计价货币
履行期限:履行期的起算点
履行地点和方式:提货?送货 ?分期付?
违约责任:需否事先约定?
解决争议的方式:诉讼?仲裁?
2-2 合同的一般条款
以案说法
甲与乙订一合同,约定由乙在十天内,向甲提供新鲜蔬菜6000
公斤,每公斤单价1元。乙在约定期间内,向甲提供了小白菜
6000公斤,甲拒收,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
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
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即合同的标的。甲认为自己的食
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
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应该知
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小白菜,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
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
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这没
有违反合同的规定,
试分析:试分析:
((1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2)合同的标的应该如何约定?作为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合同的标的应该如何约定?作为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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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合同的标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合同的标的。
((22)标的应该明确具体地约定,本案的争议就在于标的约定)标的应该明确具体地约定,本案的争议就在于标的约定
不具体类与种不清。不具体类与种不清。
①①如何解决呢,标的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
目的或交易习惯原则来解释。
②②乙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偏向自己,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
看,其无过错。但是,乙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信原则不太符合,
按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
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③甲的主张虽然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
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
但是根据甲与乙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应当考虑到甲的具体情况,在提
供蔬菜前征求甲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该适用交易习
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
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
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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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式条款的订立二、格式条款的订立
1、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
2、提请对方注意义务——注意免责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3、给予说明的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
一、概念
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
具有定型化条款的合同。
三、格式条款的无效三、格式条款的无效
1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和免责条款情形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和免责条款情形的;
2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的,该条款无效。的,该条款无效。
四、格式条款的争议四、格式条款的争议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最近,因保险公
司出台了关于车
损险新办法而引
起了社会的关注
500元以下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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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2-1 合同订立的过程
2-2 合同的一般条款
2-3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
责任
2-4 合同的成立
2-3-1 概念
2-3-2 构成要件
2-3-3 过错表现
2-3-3 损失认定
2-3缔约过失责任
以案说法
甲对乙表示,自己有一批新型的电脑,可以出售给乙,价金
每台3000元,总价50万元。乙看了样品后,表示满意,进而
希望看看全部的货,双方约定过几天再联系签订合同。次日,
丙与乙联系,以单价2900元,总价45万元出售给乙同型号同
数量的电脑。乙表示以后再说,丙见乙诚意不大,于是转与
丁联系后成交;但甲在第四天提出,自己意思表示错误,不
愿意出售给已电脑。这样,乙就两头落空,丧失了与丙订立
有利契约的机会。
乙向甲要求5万元损害的赔偿。
乙的要求是否于法有据呢? 如果有,根据是什么呢?
缔约过失责任
介绍4方面内容 38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
双方的过错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能
成立,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
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
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基于
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
信赖利益的构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⑴当事人之间为订立合同进行实际的接触;
⑵一方的行为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合同的成立即产生合理的信赖;
⑶一方由于信赖另一方而支出一定的费用,包括放弃一定的机会。
2-3-1何谓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缔约人一方在主观上有 过错 (何种表现)
缔约人另一方受到 实际 损失(如何认定)
一方过错与对方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3-2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
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协助、告知等)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
方商业秘密
2-3-3缔约过失责任的过错表现
2-3-4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认定
因订契约所支出的,如公证费;
因准备履约而支出,如已给付之价金或物品;
因准备受领给付而支出,如交与运输方的定金
其他:如土地测量费、建筑设计费等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2-1 合同订立的过程
2-2 合同的一般条款
2-3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2-4 合同的成立
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磋商过程
成立: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
状态,双方当事人开始受合同内容的约束
效力:法律对合同所做的评价,意义在于识
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
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
2-4 合同成立
2-4-1 合同成立的时间
2-4-2 合同成立的地点
2-4-3 合同是否成立的特殊情况
2-4-1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
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
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
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4-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
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按照其约定。
2-4-3合同成立的形式
要式合同的形式欠缺
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
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事实合同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
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以案说法
甲企业经理与乙企业经理为多年好友,一日相
遇,酒桌上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
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
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
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
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
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
法院起诉。
试分析:
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
力?为什么?
订立的形式订立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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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要点: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
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
《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
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
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
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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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
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
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
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
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快两个月时,乙方将设备
送到甲方,并安装调试成功。但在试生产过程中,机
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进行了两次调试,
但故障未能排除,故,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
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试分析:
((1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
据?为什么?据?为什么?
((22)此案应如何处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51
案例分析
解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
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
成立。
(2)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
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
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
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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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甲把机动车卖给乙,没办过户,车交给乙了,
这个时候,乙就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但是甲
把机动车卖给乙后,甲又把卖给乙的机动车和
丙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丙在订立买卖合同的
时候并不知道机动车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乙,然
后,甲给丙办理了机动车辆的过户手续。
问:谁有权得到车辆?
•由于丙办理了机动车辆的过户手续,乙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
意的第三人丙,这时乙就丧失了自己对机动车的所有权,丙最终取得
了机动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向甲主张侵权责任的承担,这叫做不得对
抗第三人。
53
合同订立的形式
第一,口头形式,第一,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合同。
第二,书面形式第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公证形式第三,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
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第四,鉴证形式第四,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
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第五,登记形式第五,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
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
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
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
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
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
推翻。
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
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鉴证的
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
性。
登记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某
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
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 54
2-4-4合同成立的意义
合同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当事人是否受合同条款约束)
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志
合同成立是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基础。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3-1 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3-2 合同无效
3-3 合同效力待定
3-4 合同可撤销可变更
3-5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处理
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
备的形式要件
3-1 依法成立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2 无效合同的认定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
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
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
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
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
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60
分析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
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
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
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
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
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
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例外: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注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
立的合同 (相对人知情时,无效;否则有效)
3-3 效力待定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
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如何行使: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
3-4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
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订立的
合同(如演出、加工承揽)
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
重大误解的合同
以案说法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
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
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
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
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
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
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
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
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
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请大家想一想: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65
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
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了商品
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
错价签造成,按此价格出售并非出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
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
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撤销合同。
按照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
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
据。
(2)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
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66
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
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例:某人因资金严重短缺或经营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
借高利贷,此种借贷合同大多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
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案例
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清朝花瓶,系赵某祖父所
留。李某通过他人得知此事,遂上门索购。赵某不
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5000元买下。随后,
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古董店,卖得价款11万元。赵
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
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
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
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请问:
1)本合同是否存在问题?
2)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68
分析
(1)不符合意思表示一致的要求;
(2)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非赵
某真实意思;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
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
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
》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3)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该买卖合同。并
依法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
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
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
下的价款即可。
自始无效:从合同订立时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其他
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争议解决条款: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
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3- 5-1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
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
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
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3-5-2 合同无效的处理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
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3-5-3合同无效的处理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
失的
3-6 无效的免责条款
4-1 合同履行的原则
4-2 合同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
4-3 与第三人有关的合同履行
4-4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4-5 债的保全
第四章 合同履行
全面、适当履行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得 擅自 变更合同的原则
4-1 合同履行的原则
4-2-1 一般规则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协议补充
-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仍不能确定
按合同法62条的相关规定
4-2 合同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
质量要求:国标、行标、通常标准、特定标准
价款或报酬: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
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给付不动产;其他标的
履行期限:随时,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
履行费用: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合同法62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
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货,价格上涨,按原价
价格下降,按新价 惩罚违约方的原则
逾期提货,价格上涨,按新价
(付款)价格下降,按原价
4-2-2特殊规则(合同法63)条
向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
合同
当事
人
债权人,债务人
第三人并不是合同当
事人
债权人,债务人
第三人并不是合同当
事人
法律
后果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
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
4-3 与第三人有关的履行
概念: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
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4-4-1 同时履行抗辩权
4-4-2 异时(后)履行抗辩权
4-4-3 不安抗辩权
4-4关于抗辩权的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
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4-4-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
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
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4-4-2 异时履行抗辩权
以案说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
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
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
备什么条件?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抗辩权
83
以案说法
解题要点: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
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
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行使的是异时(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抗辩权
84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
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可以中止履行债务。
适用条件:
双务合同
后履行债务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
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4-4-3 不安抗辩权
案例分析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
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
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原材料供给等
问题,生产能力骤减,已经拖欠丙公司钢材数月,无法按
约定数量交付自己钢材,并有拖欠丙公司钢材的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
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
法院。
试分析:试分析:
((1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
什么条件?应承担什么义务?什么条件?应承担什么义务?
((44)假如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呢?)假如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呢?
86
案例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可以中止履行。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生产
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
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①须是须是同一双务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互为对价给付的债务。合同所产生的互为对价给付的债务。
②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
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
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
当的担保。甲公司的义务是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了担保当的担保。甲公司的义务是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了担保
后,先履行人应恢复履行;后,先履行人应恢复履行;
(4)提供了担保,甲公司就应该支付预付款,履行合同之约。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
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
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形。……”
87
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的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其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4-3-1 不安抗辩权的原因
4-4-3-2 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中止履行,及时通知对方
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应恢复履行
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现实增加
或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
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
其债权。
4-5-1 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4-5-2 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4-5 合同的保全(债的保全)
合同保全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合同保全 履行抗辩权
债权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
从债权人角度设置的
权利
从债务人角度设立的
权利
是债的效力的扩张,
扩张至第三人
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
抗辩,不涉及第三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
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条件:P278
4-5-1 代位权
以案说法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
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
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
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
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
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
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先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
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3)如果甲公司怠于向某单位主张实现债权呢?
93
以案说法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与乙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
据,是合法有效的。甲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其
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
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
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
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
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
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
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
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
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94
4-5-1-1 代位权的特征
1、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力的行为,
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
的债权。
3、代位权的行使需在法院提起诉讼-代位之诉
4-5-1-2 代位权
债权人(原告)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金钱之债
次债务人(被告)
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清偿
金钱之债
4-5-1-3代位权的原因
法律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次
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
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
继 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同法解释》第12条,书P278
诉诉
讼讼
程程
序序
4-5-1-4 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 次债务人 债务人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法院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负担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
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
优先支付。”
《合同法解释
》
第16条
(《合同法解释》第14条)
(《合同法》第73条)
4-5-1-5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对债权人:获得来自次债务人的清偿
对债务人:不得就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
分,也不得防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对次债务人
• 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不得以其与债权人之间无合同
关系为由,拒绝参与诉讼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请求一旦成立,其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向债权
人作出履行
不定项选择
:
甲公司于2010年从银行贷款100万,贷款到期后,甲
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迟迟不向银行还款,据银行
调查,甲公司对乙公司拥有两笔共120万的债权。回
答下列问题:
1、如果银行决定对甲公司的该笔债权行使代位权,则
必须符合以下哪些条件( )
A、只能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中已经到期的部分
行使代位权
B、甲公司怠于向乙公司催讨其到期债权
C、甲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清偿银行全部贷款的财产
D 银行必须已经对甲公司就该笔债权提起诉讼
2、如果银行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权,下列正确的是:
( )单选
A 银行可以甲公司的名义直接行使甲公司对乙
公司的债权
B 银行必须向法院请求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甲
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
C 银行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甲公司对乙公
司的债权
D、银行必须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公
司对乙公司的债权
3、关于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和费用,以下
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
A 、银行只能请求乙公司还款100万
B 银行可以请求乙公司还款120万,在扣除自己的
100万债款后,将余款退还给甲公司
C 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D 、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4-5-2 撤销权
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
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5-2-1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二)主观要件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以逃避债
务为目的,可推定具有主观恶意。 ——债权人无
需举证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须债务人
与受让人均具有恶意。即要求受让人明知低价转
让财产是为了逃避债务。 ——债权人需举证
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目的 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
少
主体 意思表示不真实或
受害人
债权人
撤销
对象
所撤销的是撤销权人自己
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
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行
为
效力 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
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4-5-2-2 撤销权行使
• 债权人 债务人 受让人或受益人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
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5-2-3 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及费用
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
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
应当适当分担。
行使期限:
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
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
1、债权人以对自己造成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
债务人的下列那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B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 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
D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
该情形
2、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
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
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那些措施?
• A 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 B 请求人民法院撤消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 C 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 D 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110
例题
2、BC。
第74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
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75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权消灭。
1、BC。
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
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
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A是合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形之一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
债权人行使撤消权所支付的律师代
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
当分担
111
谢 谢
九月-
2013:30:0913:3013
:30九月-20九月-
2013:30
13:3013:30:0
9九月-20九月
-2013:30:09
2020/9/25 13: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