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第 27 卷第 2 期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总第 116 期 JOURNAL OF NORTIf UNIVERSITY OF CHINA(筑JCIAL SCIENCE EDITION)
文章编号 :1673-1646(2011)02-0066-06
论我国反垄断审查机制的得失
一一一以松下收购三洋案为切入点
康亮,李帅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Vol. 27 2011
)
摘 要: 从松下收购兰洋案的审查过程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审查机制呈现"三多三少"的特点。商务部的审查决定汲
取了以往我国反垄断审查的经验和教训,代表我国反垄断审查机制的最高水平。在肯定我国反垄断审查取得很大成绩的同
时,不得不承认我国的反垄断审查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只有正视问题,总结经验,我国的反垄断审查机制才能赶超国际先
进水准,日臻成熟。
关键词: 松下收购三洋案;商务部公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机制
中图分类号: 四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 3969/j. issn. . 02. 016
On the Success and Failure of China Anti-monopoly Review System
一- By Analyzing the Concentration of Panasonic and Sanyo
KANG Liang , LI Shuai
(Law School , Shandong University , Jinan 250100 , China)
Abstract: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MOFCOM) published the
review result of concentration of undertakings (Concentration) by Panasonic Corporation and Sanyo
Electric Co. , Ltd. on October 30th , 2009. Upon review , MOFCOM decided to conditionally approve
the Concentration with the proposed remedial measures , which are sufficient to eliminate the adverse
impact of the Concentration in the relevant markets in China. From above we can summarize the char-
acteristics ,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of China anti-monopoly review system. Only reviewed success and
failure can China improve anti-monopoly review framework so as to perfect a modern anti-monopoly le-
gal system.
Key words: panasonic buying sanyo; MOFCOM public announcement; concentration of undertak-
ings; antimonopoly review system
1 背景回顾:松下收购三洋案的反垄断审查
2009 年 10 月 30 日,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公布
提收稿日期: 2010-09-20
了松下三洋并购案的审查结果。公告显示:经过对
涉及不同产品的 39 家同行竞争者和下游用户的多
次电话和实地调查后,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将在硬
币型惶二次电池、民用煤氢电池和车用镰氢电池等
作者简介:康 亮(1987-) ,男,硕士生,从事专业:竞争法、证据法。
(总第 116 期) 论我国反垄断审查机制的得失(康亮等) 67
3 个产品市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影响。而经过双
方于 2009 年 8 月以来的 5 次商谈后, 10 月 22 日松
下电器提交了最终救济方案。商务部认为这些救济
方案实施后将可以消除这次并购对中国市场造成的
不利影响,于是松下三洋并购案在中国获得了"有条
件通过"。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
简称《反垄断法})于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后,我国商务部第 6 次对于企业并购涉及的经营者
集中问题做出附条件批准的审查决定。
2009 年 9 月 9 日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批准了
松下收购三洋的计划 ;9 月 29 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松
下收购三洋电机一案未违反《欧盟竞争法》而批准收
购 11 月 24 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盯C)就松
下将三洋电机收购为子公司一事宣布,将以出售部
分镰氢电池业务等为条件批准收购。至此,松下收
购三洋的反垄断审查障碍已基本扫清,松下公司遂
于 11 月 5 日正式启动了收购三洋的进程。而这进
程整整用了一年的时间[1J 。
业内人士分析,松下和三洋在能源、电子、元器
件、数码、商务、白色家电等领域均有较强的互补性。
对于松下来说,三洋最有价值的部分是太阳能电池、
手机电池、新型充电器以及新能源开发等业务。这
是面向未来的朝阳产业,也是可以不断提升竞争优
势的产业。松下收购三洋后,不仅在太阳能电池领
域消灭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同时也因此让松
下在新能源研发上成为了日本乃至世界的老大,为
松下今后保持继续发展的实力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
础[2J 。特别是在太阳能发电方面,三洋具有技术优
势,而松下具有全球性销售网络优势。合并完成后,
松下将成为世界家电行业新的巨无霸,可能在一些
市场形成垄断性优势,威胁到市场竞争。正因为如
此,该并购计划 2008 年 12 月出台后,受到了美、欧
和中国等主要市场商务部门的高度关注,直到 2009
年上述国家和地区才完成对该并购案的反垄断调
查,并获得日美欧及中国政府的有条件批准[3J 。
2 从松下收购三洋案看我国反垄断审查机
制的特点
针对公司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禁止限制竞争协
议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起构成了反垄断法的
三大支柱。公司并购是企业跨越式发展、提高国际
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但由于经济力量的集中和市场
结构的改变,公司的并购活动也容易产生或加强市
场支配力量,从而排除或限制竞争。特别是跨国的
公司并购交易,往往会对东道国的市场结构产生重
大影响,威胁其民族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危害东道国
的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
此,反垄断审查对于保护国内产业,维护一国经济安
全具有重要作用山。回顾商务部公告和我国反垄断
审查实践,结合松下收购三洋一案,可以看出我国反
垄断审查机制呈现"三多三少"的特点。
许可决定多、禁止决定少
我国反垄断审查的实践证明,大多数达到申报
门槛的并购交易在受到审查后,都会被商务部视为
不会产生严重的反竞争效果而被无条件许可。在余
下的案件中,大多数被附条件予以批准,只有极少数
被最终禁止。 2009 年 7 月 21 日,商务部反垄断局
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案
件最新统计情况"报告: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
2009 年 6 月底,商务部收到 58 起经营者集中申报,
巳审结 46 起,其中元条件批准 43 起,附条件批准 2
起,禁止集中 1 起[5J 。截止到 2010 年 11 月,附条件
批准已经增至 6 起,禁止集中仍为 1 起①。这种情
况在大多数国家亦是如此,具有明显的普遍性,如希
腊、意大利、丹麦、爱沙尼亚等国的实践均是如此[6J 。
友好协商多、生硬裁决少
商务部对待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会详尽考
量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关系,注意跟当事方进行
沟通交流,以期使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达到最佳的
契合点。一方面,早在审查程序甚至更早的程序中,
商务部已经开始注重与当事方甚至第三方的友好合
作,尽可能使各方分歧在最终决定作出前就已经得
到较好的处理。另一方面,在作出最终决定时,商务
部也青睐于做出许可决定。即使对井购产生严重怀
疑,或者认为其明显违反了企业并购控制规则,商务
部也倾向于优先适用附条件或义务的许可,而不是
径自做出禁止决定。
① 其中商务部附条件批准英博收购 AB 案、通用收购德尔福案、三菱收购璐彩特案、辉瑞收购惠氏案、松下收购三洋案、
诺华收购爱尔康案,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参见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 . gov. cn/ztxx/ztxx. html
68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年第 2 期
提出救济意见多、积极抗辩意见少
从我国反垄断审查经验来看,当事方往往主动
提出集中后排除妨碍竞争危险的救济意见,而不是
积极提出抗辩意见,以期避免禁止决定的作出 O 首
先,就我国短短三年的反垄断审查实践而言,接受审
查的案例很少,而且监管机构认为构成排除限制竞
争的案例更少,抗辩情形不普遍。其次,一般而言,
抗辩意见主要包括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破产企
业抗辩和公共利益抗辩[7]O 在我国,市场进入的主
要障碍是行政性垄断[剖,涉及审查的国内外企业尚
不足以构成威胁市场进入的危险;而对于破产企业
抗辩,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构成要件,不具可操作性;
公共利益抗辩界定模糊,故而企业使用抗辩的情形
不多见。最后,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尚不能成为国际
市场格局的执牛耳者,加之我国反垄断审查体系尚
不完善,而且经营者集中背后往往受到政治外交因
素的影响,在审查企业并购是否违反我国反垄断经
营者集中相关规定的过程中,我国相对比较谨慎,需
要借鉴其他主要市场国家的做法。等到我国作出审
查决定时,一般国际上已有通行做法,当事方再进行
抗辩费时费力,因此当事方不进行抗辩而是提出更
易解决问题的救济意见可以加快速度,以免贻误企
业发展的良机②。
3 从松下收购三洋案看我国反垄断审查机
制的发展
通过分析商务部发布的审查公告,我们可以清
晰地寻找到我国反垄断审查机制的发展轨迹:逐步
进步,规则渐渐成形;从简陋到精细,从应付了事
到认真对待,从没有经验到得心应手。
单从公告文本上看,商务部对于松下收购二洋
案的审查决定有如下进步之处[9]O
1)本次审查决定是迄今为止商务部受理的反
垄断申报中涉及产品种类最多、相关市场的定义及
分析最为复杂的申报案例。与通用收购德尔福案的
审查决定[IOJ虽然划分 10 个相关市场,但最终模糊
带过不同,本次审查决定对于企业并购案涉及到的
各个相关市场的分析十分细致,对于相关市场的划
分、市场产品的特质、可能造成的影响都表述的很清
楚,显得准备充分,专业性十足。
2) 本次审查决定是迄今为止商务部公布的审
查决定中最为细致而全面的,包括了审查过程、审查
内容、竞争问题、救济措施等细节。与其它几次审查
决定相比,英博收购 AB 案内容十分简陋;可口可
乐收购汇源案本应详尽而且具有开创性,但在文本
中没有体现出来,更多的信息以保密为由隐藏起
来[l1]; 通用收购德尔福案的政治意味稍显浓烈③。
只有三菱收购璐彩特案和辉瑞收购惠氏案足以与松
下收购兰洋案相比,但三菱收购璐彩特案和辉瑞收
购惠氏案凸显的反垄断审查的力度远远不如松下收
购兰洋案,而且松下收购三洋案公告体现出审查工
作的细致程度是其他诸案无法与之媲美的 O
3) 从文本和实践来看,本次审查决定是商务部
公布的审查决定中第一个完整地经历了初步审查
({反垄断法》第 25 条)、进一步审查以及延长进一步
审查({反垄断法》第 26 条)各个程序的决定。这种
考查检验了反垄断审查机制的弹性和完善程度。
4) 在本次审查决定中,商务部首次要求申报者
同时剥离部分境外及境内资产以解决在审查中发现
的竞争问题。公告中关于硬币型惺二次电池市场的
救济措施中,包括要求三洋将其在日本群马县高崎
市的高崎工厂的民用镰氢电池业务转让给独立的第
三方(购买人) ;关于民用镰氢电池市场的救济措施
中,包括要求三洋公司将其位于日本鸟取县岩见町
的鸟取工广的硬币形埋二次电池业务全部转让给独
立第三方(购买人);而关于车用媒氢电池市场的救
济措施中,包括要求松下公司将其在日本国神奈川
县茅崎市的湘南工厂的 HEV 用媒氢电池业务转让
给独立第三方(购买人)。这凸显了我国反垄断审查
机制的新思路,以及我国反垄断审查力度的加强。
5) 本次审查决定还首次运用了一些新的救济
措施:例如在民用镰氢电池市场方面,允许申请人在
两种剥离方案中选择其一;在车用镇氢电池市场方
面,首次涉及到当事方以外的第二方,不仅要求松下
减持其在松下 EV 能惊株式会社 (PEVE) 中的股
权,而且要求松下放弃其在 PEVE 股东大会的表决
权、向 PEVE 董事会委派董事的权利以及与 PEVE
的母公司丰田汽车的合资合同中关于车用媒氢电池
② 从松下收购三洋案的过程足以体现出来。一度盛传美国 ITC 禁止松下收购三洋,使得业界担心中国也会受美国影
响,从而影响收购案的成功。但从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于国际市场的影响也越来越重要。
③ 商务部针对通用收购德尔福案的审查曾因中美关系微妙博弈而出现波折。参见:徐芸茜.商务部反垄断调查"意外"
认真,通用收购德尔福 9 月或难成行[N]. 华夏时报 2009-09-26(025) 。
(总第 116 期) 论我国反垄断审查机制的得失(康亮等) 69
业务的否决权。
通过对商务部反垄断审查决定公告的文本考
察,纵观反垄断审查的发展历史,我国反垄断审查工
作逐步显现专业性和细致性,我国正努力追赶国际
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先进水准。
首先体现在文件格式上。商务部反垄断审查决
定的文件程式逐渐稳定,包括立案和审查过程、审查
内容、审查工作、相关市场(有的案例放在竞争问题
中阐释)、竞争问题、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审查决
定。商务部针对松下收购三洋案的审查公告比之最
早针对英博收购 AB 案的公告而言要详尽、客观和
准确得多。
其次体现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上。经历了英博收
购 AB 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只宇不提,自三菱
收购璐彩特案始,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决定开始逐
步详尽分析涉案的相关市场,从笼统划分相关市场
后笼统分析(三菱收购璐彩特案) ,到细致划分相关
市场后笼统分析(通用收购德尔福案) ,再到笼统划
分相关市场后细致分析(辉瑞收购惠氏案) ,在松下
收购三洋案中,公告分别阐述 3 个相关市场产品情
况、对竞争的影响效果等市场问题,最后分别阐述各
自救济措施,对照欧盟委员会针对松下收购三洋案
的审查决定,已经颇为神似。
第三体现在 HHI 的适用上。 HHI 即赫芬达尔
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简称赫芬
达尔指数或赫氏指数) ,是一种测量产业集中度的综
合指数。它是指一个行业中各市场竞争主体所占行
业总收入或总资产百分比的平方和,用来计量市场
份额的变化,即市场中厂商规模的离散度。 HHI 是
产业市场集中度测量指标中较好的一个,是经济学
界和政府管制部门使用较多的指标,在欧盟和美国
的反垄断审查中使用较广,我国正式法律文件尚没
有引人这种指数,但在辉瑞收购惠氏案中提到并进
行了熟练运用④。虽然在松下收购三洋案中没有继
续运用(可能是因为松下收购三洋案中涉及到的 3
个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都较高,运用 HHI 不能明显阐
述其集中后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但商务部公告中的
措辞给人感觉其运用 HHI 已经颇为熟捻,相信在今
后的反垄断审查中能经常看到 HHI 及其他专业术
语及工具的身影。
最后体现在对竞争问题的评价上。英博收购
AB 案中关于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的表述为:
"鉴于此项并购规模巨大,合并后新企业市场份额较
大,竞争实力明显增强,为了减少可能对中国啤酒未
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于没有数据支
持,这样的表述给人的感觉是主观性强而且有臆想
成分,说服力不足。中外瞩目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案虽然没有笼统地表述竞争问题,但是在措辞上依
旧使用了模糊词语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
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
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川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
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
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
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
人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川集中挤压了国
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
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
汁饮料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
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文中的结论没有数
据作为例证,有可能被人看做是一家之言或强加之
语,很难让人信服。加上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背后
云雾缭绕的利益争夺,更加削弱了其在中国反垄断
审查机制发展史上的作用。在三菱收购璐彩特案
中,商务部则划分了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并分别结
合详尽的数据和例证论述了两方面的竞争问题⑤。
通用收购德尔福案走了回头路,又仅仅以"处于不利
地位"、"排除限制国内竞争"、"造成希险"等词汇表
述收购案对竞争效果的影响[叫。辉瑞收购惠氏案
对于竞争效果的评价堪称典范。辉瑞收购惠氏案首
先明晰相关市场,排除没有问题的相关市场(两种人
类药品领域以及猪伪狂犬病疫苗和犬用联苗两种动
物保健品领域) ,留下有问题的相关市场(猪支原体
肺炎疫苗)进行讨论。然后从市场份额、市场集中
④ 公告中提到根据商务部掌握的数据,本项集中完成后的赫氏指数为 2182 ,增量为 3360 鉴于中国猪支原体肺炎疫
苗市场属于高度集中的市场,此项集中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参见:商务部反垄断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9J第 77 号(关于附条件批准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EB!OLJ. 2009-09-29[2010-11-25]. http://
fldj. mofcom. gov. c叫aarticle!ztxx!200909!20090906541443. html
J ⑤ 公告中提到:首先从横向看,此次交易很可能会对中国 kα1A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合并后的
市场份额达到 64% ,远远高于位于第二的吉林石化和位于第三的黑龙江龙新公司。凭借在岛岱1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
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在中国肌α1A市场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其次从纵向看,由于三菱丽阳公司在岛岱队及其下游两
个市场均有业务,交易完成后,凭借在上游 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对其下游竞争者产生封锁
效应"。参见:商务部反垄断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 年第 28 号)[EB!OLJ. 2009-04-24[201O-11-25J!http://fldj.
mofcom. gov. cn/ aarticle! ztxx!200904!20090406198805. html
70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年第 2 期
度、市场进人等方面使用了市场份额数据、赫芬达尔
指数以及市场深度等术语,对于收购案对市场竞争
的影响一一列明,得出具体的有数据和分析的结
论⑥。随后的松下收购三洋案则更进一步完善,体
现出我国反垄断审查机制的延续和发展。
4 从松下收购三洋案看我国反垄断审查机
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反垄断审查机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我们依然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反垄断审查机制存
在的问题。我国反垄断审查机制还存在着如下问
题:
首先,商务部公告的范围仅限于禁止或附条件
批准的案例,对于予以批准的案例外界看不到商务
部是如何运作的。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在英博
收购 AB 案的反垄断审查问答中说明英博公司收
购 AB 公司案不是商务部反垄断局成立以来批准的
第一个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事实上,除此之外,反
垄断局还批准了其它 7 项集中案件。 2008 年 8 月
1 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止到 11 月 19 日,商务
部收到十几次经营者集中申报,其中 13 项己立案
受理, 8 项己做出审查决定,其中包括英博公司收购
AB 公司案,当然,做出的审查决定中,只有该案进
行了公告。 [12J" 所以我们不能清晰地看出商务部处
理类似案件的大体思路以及反垄断审查机制的发展
脉络。由于不公布其他案例的审查情况,我们很难
知道什么是可以通过的,什么是需附条件才能通过
的,什么是予以禁止的,公告的指导性和前瞻性大
打折扣。我国应该公开并完善所有案例的审查文
件,以期能够指导司法、执法和公司实践。
其次,辉瑞收购惠氏案虽然首次提到了 HHI ,
但我国法律文件中没有引人,实践中也存在反复。
通过 HHI 对企业并购交易进行初步审查,是各国竞
争法的通常做法。对比欧盟和美国的 HHI,由于两
者在市场力量和经济结构方面存在的差异,美国对
并购后的 HHI 及其变动更为敏感,对企业并购的控
制也更为严格。我国目前公布的经营者集中相关细
则中尚未引进 HHI。考虑到 HHI 是以相对准确的
经济分析为基础,简化直观,降低了监管机构的审查
成本,我国也应当通过定量经济分析确定符合本国
市场实际的 HHI 体系。
第三,我国反垄断审查的独立性和效果成疑。
关于松下收购三洋案,日本反垄断机构是最早批准
这起并购的部门,而欧盟反垄断机构的审查则进行
到了 9 月底。而且在欧盟的最终公告中,要求这两
家公司将电池生产厂和一个便携式镇金属混合业务
部门出售出去,以消除提高市场份额的影响,并且在
合并后继续保持一定的竞争。在我国商务部反垄断
局的审查结果中同样认为此项并购将在硬币型惶二
次电池、民用媒氢电池和车用镰氢电池 3 个产品市
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影响。而商务部反垄断局有
关人士告诉记者这次审查我们对很多相关企业进
行了调查,而且也参考了欧盟、日本等反垄断机构对
这起并购的审查结果。[日J" 坊间还曾经传出,如果
美国不予通过收购案,中国有可能要对收购案进行
否定性处理。可见我国反垄断审查机制尚不成熟,
还需要汲取国际先进经验,独立做出审查的能力还
需要提高。
另外,我国反垄断审查的效果也似乎值得考虑。
对于松下收购三洋案,中国商务部 2009 年 10 月 30
日发布公告予以附条件批准,但三洋电机已经在
2009 年 10 月 28 日宣布将出售兰洋能源 Twicell 公
司 (Sanyo Energy Twicell) 及兰洋能源鸟取公司
(Sanyo Energy Tottori) 给富士通,此外三洋还计划
将其在日本群马县高崎市的高崎工厂的民用媒氢电
池业务转让给独立的第三方;三洋将其在中国江苏
省的苏州工厂生产的 Sub-CD 型电池通过 OEM 形
式供应给该购买人[日]。在公告公布前就已经完成
的救济措施还需要写到审查决定里吗?那我国公告
的效力怎么体现?这值得我们思考。
5 结 论
松下收购三洋案对于企业在进行涉及中国市场
的并购交易时如何履行反垄断申报并获得令其满意
的审查结果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通过审视松下收
购三洋案的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经营者集中
案件反垄断审查机制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从中总
⑥ 参见前注④。公告中提到:"1)市场份额明显增加。根据商务部掌握的数据,双方合并后在该市场的份额为 %
(其中辉瑞为 38% ,惠氏为 1 1. 4%) ,远高于其他竞争对手,排名第二位的英特威市场份额只有 % ,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
额均低于 10% 。合并后实体将有能力利用其规模效应扩大市场,进而控制产品价格。 2) 市场集中度明显提高。根据商务部
掌握的数据,本项集中完成后的赫氏指数为 2182,增量为 336 0 鉴于中国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属于高度集中的市场,此项集中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 3) 市场进入将更加困难。药品研发的特点是成本高和周期长。据统计,开发一种新产品
大约需要 3 年到 10 年的时间和 250 万到 1000 万美元的投资。市场调查显示,进入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的技术壁垒更高。
辉瑞收购惠氏后,很可能利用其规模优势进一步在中国扩张市场,打压其他竞争者,限制其他企业在该领域的发展。"
(总第 116 期) 论我国反垄断审查机制的得失(康亮等) 71
结得失,汲取经验和教训" ,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摸索
和完善,为我国反垄断法制建设贡献新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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