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企业集团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对策研究——从博弈论的视角
论文摘要:关联企业集团的跨地区、企业股权关系复杂、关联交易复杂等特点都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难度。因此加强关联企业信贷业务的监控和管理,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已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从博弈论的视角对银行如何有效的控制大企业集团及关联企业的信贷风险进行研究,重点在于提出防范和控制大企业集团及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大企业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对策
一、研究背景
2000年以来,各家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法》指引的方向,重点加大对效益高、信誉好、风险小的优良客户进行营销和增加贷款扶持;相应压缩信用等级低、信誉差、风险大的企业的贷款。但银行贷款向大企业集中有些过度,对中小企业资金供给有些不足;有些大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素质不高,商业银行盲目竞争向其贷款,结果带来大风险。例如2002年1月,蓝田股份涉嫌造假被强制停牌,蓝田造假案竟骗取了10家金融机构贷款达亿元。此外南德、海鑫、啤酒花、德隆又给我们敲响了沉痛的警钟。
二、大企业集团及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表现
刘志强(2009)、朱颂华、俞秋玮、龚达夫(2009)、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分行课题组(2006)等人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用膨胀风险:控制企业贷款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该关联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二是担保虚化的风险,信贷实践中,控制企业令从属企业为其贷款担保或为其他从属企业贷款担保的问题较突出。三是信贷资金挪用风险:在关联企业中,从属企业以自身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增加了贷款风险。四是贷款偿还风险:商业银行在面对关联企业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债权时,难以找到真正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最终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风险。
三、银行及监管机构与关联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及博弈分析
1、重复博弈中的纳什均衡
设关联企业为B,银行为A。在对应B的三个同战略D1,D2,D3时,A的最优战略分别为L1,L2,L3;在给定A的三个不战略L1,L2,L3时,B的最优战略分别是Dl,D2,D3,因此,(L3,D3)是一个纳什均衡。如表1所示
参与人—银行—A
L1L2L3
0,4
4,0
5,3
4,0
0,4
5,3
3,5
3,5
6,6
D1
D2参与人—关联B
D3
对应的战略如下:
给定A时,SB给定B时,SA
L1
D1
L2
D2
L3
D3
D1
L1
D2
L2
D3
L3
其中,SB,SA分别代表在给定对方选择战略情况下的B,A各自最优战略。所以S*=(SB*,SA*)=(R,D)为博弈的纳什均衡。
结论:影响重复博弈的主要因素有两个,即博弈的重复次数和信息的完备性。前者的重要性来自参与双方在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权衡,当博弈仅进行一次
或有限次时,银行和关联企业之关心每个阶段的当期支付。当存在无限次博弈时,
为参与人放弃短期利益而选择长期利益的均衡战略提供了解释。在信息不完备的
基础上,参与者有建立良好信誉的动机,以达到改变其支付函数在对方心目中特
征的目的,从而以牺牲短期利益换取长期利益。这也从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博弈双
方的行为。关联企业和银行通过自己的行动,争取对方的信任和合作,从而在合
作的基础上取得长期利益,最大化自己的效用。
2、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及分析
不完全信息博弈支付矩阵表2
战略
战略
银 行
不惩罚
惩罚
关联企业
守约
R-C,Y-R
-C+r1,Y
违约
R,Y’-R-Y”+r2
0,Y’
上述的关联企业和银行的支付结构在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情况下,r1和r2分别代表了关联企业与银行的类型只有己方知道而对方不知道。r1在[0,x]内,
r2在[0,y]内符合均匀分布。关联企业的纯战略是如果r1>r1*,则选择付出守约,否则不守约;银行的纯战略是如果r2>r2*,则选择不惩罚,否则惩罚。同时,一个合理的假设是:r1*,且r2*。即一C+r1,Y’一R一Y”+r2’。
这意味着:参与人若采取合作行为而给己方带来的支付增加幅度不足以抵补损失。该损失是由于对方部合作情况下,己方采取合作与不合作时所取得的支付差异来决定。在此,与完全信息相比,可看出双方因选择合作都付出了支付损失。
3、监管机构与关联企业博弈
博弈支付矩阵的利益分布情况分布表3
监管机构
关联企业
处罚p
不处罚1-p
违法(关联企业实施非公允交易)
被发现q
X
Y
不被发现1-q
Y
Y
合法(关联企业不实施非公允交易)
Z
Z
其中:p表示关联企业违法被处罚的概率;q表示关联企业违法时被发现的概率;
X表示关联企业被处罚所得利益值(假定为X个单位);Y表示关联企业不被处罚所得利益值(假定为个单位);Z表示关联企业合法的利益值(个单位)
违法时平均收益与合法收益均衡时,X,Y,Z以及p、q的关系,如下表达式规定:Y(1-q)+[Y(1-p)+Xp]q=Z经化简得:pq=(Y-Z)/(Y-X)。其中,Y-Z是关联企业未被发现比合法额外得到的增量收益;Y-X是关联企业违法被发现比合法额外的增量成本损失;pq是关联企业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并且受处罚的概率。
结论:当关联企业违法平均收益大于合法收益即pq>(Y-Z)/(Y-X)时,关联企业将选择违法。反之当pq时,选择合法交易。由于监管是有成本的,监管机构实际实行的是抽样制度。关联企业就把机会成本的观念带入自己的行为模式中,及违法的增量成本更小甚至没有,而增量收入却增加很大。这样有两种情况出现:1、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时,由于关联企业害怕受到严厉的处罚,实施违法行为的机会(概率),监管机构也就相应降低监管频率,从而减少了监督费用的支出。2、违法收益越高,关联企业违法交易的平均频率就越大。监管成本越高,关联企业违法交易的平均概率就越大。这是因为关联企业知道监管成本高,监管部门实施全面监管的难度很大,因此进行更多的违法交易来获取高额的非法利益。
四、防范大企业集团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对策建议
1、把好客户准入关
商业银行开拓金融业务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纠正“大即是好”的片面观点。其实,贷款数额越大风险也越大。正由于风险大,越要严格审查,反复论证,审慎贷款,严密监控,才能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应当重点发展与有产业支撑且主营业务突出、关联关系稳定明晰、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稳健、符合行业信贷政策的生产型大企业集团及关联企业。反之应审慎介入通过资本运作快速扩张、经营领域多变且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资本型集团关联企业。应该从严控制主要从事资本运作、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超过净资产50%的企业的融资业务,视具体情况操作,将其中风险较大企业列入高风险客户名单。
2、促进银行间有序、正当竞争
一些商业银行不认真执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视同行为冤家,开展盲目恶性竞争,争向“优良大客户”贷款,这也是导致一些银行在“优良大客户”面前栽跟头的原因。如果这十家金融机构都能认真执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第41、48条规定,对蓝田股份进行风险量化评估,对贷款用途是否合规、有没有还贷的现金流进行严格审查,是不难发现其欺诈行为的。但事实是,竟有10家金融机构给蓝田股份评级、授信为优质客户,争相为其提供巨额贷款。
3、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三位一体化
商业银行开拓对优良客户的营销竞争热火朝天,对新开拓一家大客户出现了只注重对客户的营销,忽视贷后管理的偏向。其实,对贷款的全过程的严格跟踪监管,在国外商业银行经营中是一个成功防范风险的经验,但我国商业银行还存在重贷轻管的积弊,这应该说是重大的失误。在今后信贷管理上必须要认真执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规定,以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4、对大企业集团及关联企业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要认真执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要研究切实加强对大企业集团的统一严格监管,以及时防范贷款风险。据悉,有基层银行有关人员比刘姝威早一年就发现了蓝田股份已资不抵债,也向行领导做过反映,但无人果断下令停贷清收,延误了减少损失的时机。故对贷款金额巨大的大型企业贷款全过程跟踪监管,应明确由总行有关信贷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其他有关分行协助总行全过程监控,以利于及时做出防范贷款风险的决策。
5、严格执行贷款证制度
为了防范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和企业集团及关联企业的贷款风险,必须要严格执行贷款证制度。金融主管部门于1996年颁布的全国实行统一的贷款证制度,就是为了防止在国内金融业务交叉的情况下,一些经营不好、管理不善的企业,利用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的条件,大量长期占用银行存款;有的不法企业也乘机套贷,甚至骗贷。蓝田股份就采取骗这家银行贷款,归还另一家的贷款利息,越骗欠,银行不良资产越多。金融监管部门应对金融机构违反贷款证制度作出公开处理,以有效打击违法企业和整肃社会信用秩序。
6、完善和切实落实信贷决策系统和风险责任制
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应该实行记名投票制,其优点是:一、对审贷委员会每位成员的赞成或反对意见记录在案,能促使决策人谨慎决策。二、经过一定时期的实践,在判断信贷决策是成功或失败时,对前期决策者的个人决策意见可进行事后验证,便于考评每一个决策者的决策成绩,可作为其是否有资格继续留任及其职务升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7、银行家要保持头脑清醒
要对大企业集团及关联企业违规行为要保持敏感性和警惕性!银行家们要牢记自己是经营“钱生钱”的高风险金融行业,贷款必须有贷有还,始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被那些套着虚假光环的企业所迷惑。要保证本金安全而不图小利。
作为一个精明的银行家是不会被表面的光环所迷惑的,他必定能通过收集其各种数据,通过去伪存真、由表及里识破骗子公司的本质。
8、完善银行风险预警机制
创建和应用风险预警体系,有助于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风险判断表面化和风险反应滞后的状况,加强风险搜索的系统性和准确性,提高风险分析的技术含量,使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有一个新突破。
9、在借款合同中设置预防性条款
借款合同中应当设定股权及资产转让限制条款,明确约定,借款人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必须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债权银行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
2 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3 刘志强 论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控制[J]中国城市金融,2009,(6):9-10
4 朱颂华 关联企业的信贷风险与防范[D]中国合作金融网,
5 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分行课题组 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中如何防范集团企业关联交易风险[J]深圳金融,2006,(1):21-22
6 Gordy, comparative anatomy of credit risk models[J].Journal of Banking I and Finance,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