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
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
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 4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
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
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
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 9 号,邮编:
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 力 柴宝贵 齐 鹏 扈宁
吴 建 张郭艳 刘 涛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 3
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
1 总 则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
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
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
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
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停车场(库) 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
室外场所。
配建停车位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
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当量小型客车 standard car:以 4~5 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
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3 一般规定
本规范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
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
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Ⅰ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
他地区;Ⅰ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
筑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含 200 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
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平方
米(含 200 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
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
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 20%的新建车位
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
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建筑类别的
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
出的停车位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车位计算。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规模
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
城市道路的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
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
排,合理布局。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 10%,商业、服务性等公共建筑的
停车场地面停车率不宜低于 15%。
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
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
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
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
设置出入口。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距公交车
站应不小于 20 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
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 50 米;距主要道
路交叉口应不小于 80 米。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
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少于 5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 个停车位
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 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
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
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及其出入口设置作为交
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配建装卸车车位、出租车车位和无障碍车
车位,配建指标见表 。
表 建设项目配建装卸车、出租车与无障碍车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无障碍车位
住宅 车位/10000 m2 —
办公 车位/10000 m2
商业 车位/10000 m2
宾馆 车位/100 客房
餐饮娱乐 车位/1000 m2
医院 车位/100 床位
按实际需要设置救护
车位
影剧院、体育场
馆
车位/300 座位 - (最多 30 个)
交通类建筑
车位/300 设计旅客容
量
-
每 100 个车位设置
1 个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停车位设计车型外
廓尺寸见表 。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
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安排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位应按照
表 所列的换算值分别折合成当量小型客车的停车位或者自行车的停
车位进行计算。
表 停车位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设计车型外廓尺寸(m)
车 辆 类 型
总长 总宽 总高
Ⅰ 微型汽车
Ⅰ 小型汽车
Ⅰ 轻型汽车
Ⅰ 中型汽车
Ⅰ 大型货车
机 动 车
Ⅰ 大型客车
非机动车 自行车
停车位换算系数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车 型
摩托车微型小型轻型中型大货大客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
换算系数
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 的规定。
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指 标
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Ⅰ类区域 Ⅰ类区域 Ⅰ类区域
自行车
别墅 车位/每套 2 -
≥120m2 高档商品房 车位/每套
90-120m2 普通商品房 车位/每套
<90 m2 普通商品房 车位/每套
住宅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注 1 车位/每套
行政办公 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
商务办公注 2 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 办公
其他办公 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注 2 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
市场 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
其他商业 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
商业
餐饮、娱乐 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
续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指 标
机动车
类 别 单 位
Ⅰ类区
域
Ⅰ类区
域
Ⅰ类区
域
自行
车
三星级以上宾馆 泊位/客房
旅馆
其他普通旅馆 泊位/客房
医院
市级及市级
以上医院注 2
车位/100 m2 建筑
面积
其他医院
车位/100 m2 建筑
面积
文化
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
书馆、展览馆、美术馆
车位/100 m2 建筑
面积
电影院 车位/100 座
影剧
院
剧院 车位/100 座
一类体育场馆注 3 车位/100 座
体育
场馆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
市区公园
车位/100 m2 游览
面积
游览
场所
其他公园
车位/100 m2 游览
面积
续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指 标
机动车
类 别 单 位
Ⅰ类区
域
Ⅰ类区
域
Ⅰ类区
域
自行
车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 位师生
中学 车位/100 位师生
小学 车位/100 位师生
学校
幼儿园 车位/100 位师生
对外交
通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
码头
车位/100 旅客(平峰日)
机场 车位/100 旅客(平峰日) -
注 1:此类建设项目停车位指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微降低;
注 2:此类建设项目停车位指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微升高;
注 3:体育场一类:座位数≥15000,二类:座位数<15000;体育馆一类:
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
本规范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