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卷第8期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Vol14 No182009年8月JournalofChangchu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HigherEducationEdition) 刑事和解的经济分析徐丽艳(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孙高鹏(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摘 要] 法律的目的具有多元性,包括公平、正义、效率等。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良好的经济效果亦应成为立法及执法者的又一价值追求目标。刑事和解是近年来我国出现的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本土,实践过程中不断发展,成为国际恢复性司法浪潮之中的弄潮儿。尽管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法中尚没有明确规定,但和传统的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相比,它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实践中达到了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关键词] 刑事和解;成本收益分析;法律市场;帕累托效率标准[中图分类号] D91514 [文献标识码] A[作者简介] 徐丽艳(1973—),女,安徽天长人,法学硕士,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一系讲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法;孙高鹏(1983—),山东临忻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刑事和解①指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相反,如果对各方都有利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适度放权。了和解而由办案机关对于加害人做出一定的宽缓处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具体指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由办案机二、刑事和解的经济分析概述关在对犯罪的危害性、加害人的认罪态度及其赔偿情况、被对刑事和解的经济分析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当事人能害人的态度进行综合考察以后,做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够进行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二是存在着可以进行交换的法或者在量刑上从轻处理。刑事和解的探索最先是在检察机律市场,而刑事和解之所以能够实现皆因其达到了累托效率关展开,而且审查起诉阶段是适用刑事和解主要阶段,因此标准。本文主要以该阶段为例进行经济分析。(一)成本收益分析一、刑事和解的宏观经济背景一旦刑事诉讼发生以后,当事人会通过对法律制度的选择,严格执行或“规避”来寻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途径。他们也(一)市场经济下对于纠纷解决的双重要求都是自己行为的最佳判断者,都先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看待法律当今的中国是一个以经济的迅速发展,信息的瞬息万变活动。当事人对于守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之后所做的选择往往为特征的社会,同时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越来越密切和频和国家机关不尽相符。由于个人偏好或者是经济考虑的不同,繁。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个体解决纠纷则提出了双重要求,对于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还是金钱,不同的受害人会在综合分一是迅速,二是和谐。析对于自己的利弊得失之后做出不同的判断。1.迅 速(二)法律市场分析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纠纷解决的首要要求。社会在以自愿为前提的刑事和解过程中,和解的双方也同时个体都有自己的生活秩序,纠纷的出现即是对于这种秩序的是获利的双方。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法律市场上的互换破坏。如果纠纷诉至法院,对于当事人而言,纠纷解决拖延行为并不能等同于经济上的金钱交易。实践中也有一些案的时间越长,解决的意义就越小,消耗的资源就越多。以至例中并没有金钱的赔付最终也达成了刑事和解。于参加诉讼取得的收益最后甚至不如放弃诉讼正常工作所(三)帕累托效率标准取得的收益。效率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同时也是法律所要追2.和 谐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根据帕累托效率标准,当资源配置达到经济交往的维系需要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基础,因此为某种状态时,无法再让至少一个人得到好处,而又不损及他了继续交往的需要,鲜有人为出气而将官司进行到底。能时,达到效率。②和解的就不调解,能调解的则尽量不去打官司。在诉讼与非用帕累托效率标准对刑事和解进行分析有两个前提。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更多的人是趋向于后者。从经济角度一是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通过对分析,这符合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需要。各方资源的原始配置而使交易达到成本最小,收益最大。二(二)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适度放权是将每个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之后所得到的收益视为该标市场经济逐渐建立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渐放权的过程。准所称之“好处”。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先一些民间自发的经济形式开始得到国家的认可。刑事和解也是在中国自发产生并成长的,对于新三、刑事和解所创造的多赢局面———对于各方收事物国家并没有扼制益的具体分析,而是采取了默许的态度,新的经济体制要求国家并不需要将所有的权力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以自愿为前提的刑事和解能够为当事各方所接受,一个—63—
根本原因是各方在进行了成本收益分析以后最终得出一个目的是预防犯罪,和解所反映出的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的收益大于成本的结论。目前实践中的刑事和解主要是在审减弱甚至消失,与刑罚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2]查起诉阶段的相对不起诉的框架下进行,和解以后由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③以此为例,具体分析如下四、结 语:(一)对被害人刑事和解目前所占的比例还很小,由于法律中没有对其在刑事和解以后,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做不诉处理,案作出规定而导致认识的不统一,使其作用的发挥被限制在了件也就至此结束。实践中,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往往能够一个很小的范围以内,并且实践操作中也因此出现了一些问得到高出通过审判所能获得的民事赔偿数倍的赔偿,这种巨题。但是这种桎梏是人为的而不是天然的,我们仍然可以通大的利益诱惑可以说是被害人能够自愿的主要原因。过一系列的改革来扩大它的适用。虽然利益计算难以将心(二)对加害人理的、道德的、社会的、文化的因素囊括到同一层面考量,在刑事和解后,案件会经过相对不起诉的处理而宣告终“人类的行为也并不单纯地取决于经济理性,其他因素如伦结。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必进入法庭接受审判,从而也就理道德、宗教、习俗惯例、历史文化传统,政治框架,社会参与避免了定罪科刑。更重要的是刑事和解为犯罪嫌疑人创造以及信息获取手段等都影响着人的行为决策和法律制度安了一个可以自己救赎自己,自己控制自己命运的机会。排”,[3]但经济分析显然是当事人和决策者做出选择的重要(三)对国家机关因素之一。一是节省了司法资源。虽然实践中有许多检察官宁可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也不去做刑事和解,原因是给双方当事人注 释:做工作费时费力,和解案件还要接受本院、上级领导、人大等多方的检查,也要大量的时间保证,还不如直接诉到法院。① 我国刑事自诉中早已有和解之规定,本文所述刑事和解指公诉但是从整体上看,刑事和解使案件终结,直接节省了审判的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国内也有学者以“刑事谅解”来成本替代,笔者以为既然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国内很多学者也;一旦定罪量刑,还有刑罚的执行,执行的成本也可以避免。已经认可,似无更改之必要,且本文重心亦不在概念本身,故不二是刑事和解成为疑难案件处理的一种方式。很多案再详述。件证据不足② 冯玉军:《法律与经济推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又苦于没有办法,用刑事和解的方式避开了严格的证明责任分配。④刑事和解是双方自愿的结果,只要双第54页。方对事实问题基本一致,甚至是有时对于事实问题认识不一③ 和解后由检察院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的模式无法受到致和解协议也能达成。当事人的青睐,因为这并没有减少判决的不确定性,当事人无法感知判刑以后的刑罚是否已经从轻。(四)对社会公众④ 陈瑞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尽管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和加害人自愿所达成的结果,但2007年8月第4期。是这并不说双方当事人可以为所欲为,双方所希求的双赢必⑤ 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须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不能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社会公众在刑事和解中进行利益的得失分析。参考文献:首先,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办案机关在每个阶段都要消耗大量的诉讼资源,表面上看所有诉讼阶段的资源是[1] 王立,李翊.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实证研究[J].政法论坛,2008由国家投入(06).,但实质上最终是由社会民众通过纳税来买单。因此,所有为公权力机关所节约的成本也同时有利于社会公[2] 甄贞.建构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思路[J].政法论坛,2008,众。(06).其次[3] 冯玉军.律与经济推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虽然刑事和解违背了无罪推定、有罪必罚等传统(的刑法观念,但还是自发地产生了,并自发地成长着,这是因05).[4]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中国为它有一个新事物最大的优越性,即刑事和解最终能够解决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问题。法院的判决所能做到的只是追究犯罪,但并不一定能[5]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够解决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会使社会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还要承担更多的成本。刑事和解中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6] 黄锫.法律经济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协议自己都会自觉遵守,这种解决问题不光是在法律上的解[7] 高晋康,郁光华.法律运行过程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决,更是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解决。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对版社,2008.轻伤害案件相对不起诉,据该院对和解解决案件的当事人的[8] 张乃根.法经济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回访记录,满意率高达100%。⑤而根据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9] 陈瑞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制度认同度的问卷调查结果,85%的人赞同对轻微刑事案件(04).进行刑事和解,认同度较高。[10] 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05).[1]最后[11] 马静华,罗宁.西方刑事和解制度考略[J].福建公安高等专,刑事和解使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科学校学报,2006(01).能性)降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关系到社会公众的[12] 卞建林,封利强.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J].政法论坛,切身利益,而正常的惩罚程序并没有达到降低犯罪嫌疑人的2008(06).社会危性,服刑完毕之后的再犯罪率很高。惩罚犯罪的最终—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