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证券法教程
总主编 王利明
冯恺 段威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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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证券法律行为编
第七章证券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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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证券交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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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评析 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
•学者曾指出,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在整个证券市场发
展中始终具有基础性意义。它不仅决定着证券发行市
场的规模和价格水平,不仅决定着证券交易的规律,
而且决定着整个市场的观念。我国前期证券市场中形
成的单一现货交易观念和单一集中竞价交易观念是证
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敌,是我国前期证券市场中坐庄
横行、市场暴涨暴跌的制度基础,而这一问题始终未
得到立法者和市场监管者应有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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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评析 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
•可喜的是,2005年《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制度作了重大变革,
甚至一定意义上可谓本次证券法修改中最根本的改变。但同
时亦须看到,2005年《证券法》仅仅是对交易制度进行了极
端原则的修改,仅仅是解除了原有证券法的生硬限制,而这
一制度的真正修改实际上有赖于一系列具体规则的支持。
•在2005年《证券法》通过具体的交易制度与交易规则得到完
善之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只能是发展中的证券市场。一旦支
持各证券交易制度的具体规则得到健康有效的发展,不仅我
国未来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趋势可以乐观地预期,而且困扰我
国证券监管的证券交易规律与投资人观念也将会根本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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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的含义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其所持证
券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通过证券交易形成的证券
市场,称为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二级市场。
证券交易制度及规则的设计,应以促进证券交易市场
安全、高效、活跃运行为目标。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
等机构均对证券交易规定了诸多的规则,证券交易必
须同时予以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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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证券交易表现出一些独有的特点:
(一)主体适格
证券交易经济价值高、法律风险大、社会影响广,因
此要求证券交易主体必须是适格主体。现实中,证券
交易主体一般包括三类:(1)社会投资者。(2)证
券公司。(3)证券公司以外的法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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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证券交易主体的限制
为维持证券交易市场秩序、防止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
行为,法律亦对一些主体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作出了不
同的限制:
(1)有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持有或买卖股票者。
(2)有在法定期限内不得买卖特定股票者。
(3)有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特定股票者。
(4)有在法定期限内禁止短线交易者。
(5)有依主体身份作特殊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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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体合法
证券交易的客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法
律调整范围内的证券品种。(2)证券必须已依法发
行。(3)证券必须已交付。
(三)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证券交易作为投资者之间以证券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行为,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四)须遵守相应交易规则
为确保证券交易的安全与快捷,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
与发展,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等设置了
诸多证券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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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一)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以其真实所有的证券和
资金进行交易,在成交后即办理交收手续的证券交易
方式。所谓交收,即证券交易成交后,买方向卖方交
付价金,卖方向买方交付证券。现货交易的双方分别
为持券待售者和持币待购者,其最初表现是成交后即
时交收证券和价金,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典
型形式。现货交易的安全性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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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执行,
而是在约定的日期,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收的证券
交易方式。期货交易的本质是对标准化的证券期货合
约的买卖,具有预先成交、定期交收和价格独立的特
点,其目的并非在于实物或证券的交收,而在于套期
保值、转移价格风险。期货交易容易出现“多头交易
”和“空头交易”,给证券市场带来很大风险,因此
应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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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权交易
期权交易,是指期权交易双方成交后,期权的买方拥
有在约定的时间、按照约定的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进
或卖出指定证券的权利,亦可以转让或放弃这种权利
的证券交易方式。期权交易是期货交易发展到一定阶
段的产物,因此又被称为期货选择权交易。期权交易
同样具有转移风险、价格发现及活跃市场的功能,提
高了投资者利用证券市场变动趋势的灵活性,但同样
也放大了证券投资风险,必须进行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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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交易
广义之信用交易,包括证券交易买卖双方相互给予之
信用,由证券商予顾客之贷款贷券之信用,由银行贷
款顾客从事保证金交易,或给予其他以证券为担保之
贷款,乃至证券买卖之选择权。
我国学者多从狭义上理解信用交易,即指投资者仅向
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其进行证券交易时
实际持有的证券或资金数量低于实际交易的证券或资
金数量的差额,由证券公司进行垫付的证券交易方式,
又称保证金交易、垫头交易、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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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交易的场所
(一)场内交易场所
场内交易场所,也称场内交易市场、场内市场,一般
是指各国家、地区依法设立的统一的、集中的交易场
所。我国设立的场内交易场所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外还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
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等商品期货交易所。
场内交易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场所集中。
2进入严格。
3品种特定。
4规则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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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观察 英国股票交易的方法
伦敦证券交易所与其他国家的交易所相比,其交易方
法有一定的特点。
(1)现款交易。
(2)双营业周定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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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外交易场所
场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种证券交易
场所,包括不借助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以直接买卖
证券的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柜台交易或店头交易);
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交易上市证券(第三市场)等。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固然有利于提升公司形
象、促进交易效率,但证券上市既需满足严格上市条
件又需付出高额上市成本,故非上市证券数目远多于
上市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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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场内交易相比,场外交易具有如下特征:
1场所分散。
2市场开放。
3品种多样。
4协商为主。
5管理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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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背景 场外交易制度的演进
•场外交易制度在我国证券立法中经历了一个曲折、反复的
过程。我国证券交易的最早形式是场外交易或柜台交易。
•1987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布《证券柜
台交易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柜台交
易又叫店头交易或直接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
所进行证券的转让买卖活动”,“凡章程规定可以转让的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股票和大面额可转
让存款证(亦称大面额存款证),均可在批准经营证券转
让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柜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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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背景 场外交易制度的演进
•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企业债券股票管理暂行条例》允
许经批准的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办企业债券的转
让业务;
•1987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
的通知明确指出,“企业股票、债券的转让,须经人民银
行审查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股票、债
券的转让,应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企业股票、
债券等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的机构,目前仅限于独立核算的
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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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背景 场外交易制度的演进
•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转发《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
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在允许国库券转让的同
时,特别提及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国库券转让中介
业务;
•1990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跨地区证券交易管
理暂行办法》、《关于设立证券交易代办点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更
是明确规定证券交易营业部可以办理“证券的签证、登记
过户”、“证券代保管”等业务。以上的规范性文件,足
以说明场外交易场所在我国早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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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背景 场外交易制度的演进
•1990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建立全国金融
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的通知》,据此筹办全国证券自动
报价系统(STAQ),并于1990年12月5日开始运作;1993
年2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中国证券交易系
统有限公司,该公司交易系统简称NET,承担着场外交易
市场的管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这两个场外交易市场被
取缔。
•2005年《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从而为场
外交易场所的设立预留了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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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背景 场外交易制度的演进
•我国未来的多层次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这样四个层
次:证券交易所市场、场外交易市场(OTC市场)
、产权交易市场和代办股份转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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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证券交易程序
•证券交易程序是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市场买进或者卖
出证券的具体步骤。因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证券交
易场所不同,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的证券交易方式互
异,具体的证券交易程序亦表现出极大的差异。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市场的核心部分,由证券经
纪公司参与的证券交易关系是证券交易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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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户
开户,即证券交易账户的开立,是指证券投资者于从事证
券买卖前,须依法开设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行为。办理
开户手续是进行证券交易的前提步骤。
(一)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出的记载其证券
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用于记载投资者所持有证券的种
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
(二)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是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进行资金清算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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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
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发出委托买卖指令、进
行证券买卖的具体授权的行为。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后,还应与证券公司
签订证券委托买卖协议,从而成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
的客户,可在其证券营业部委托买卖证券。
投资者须在营业时间内向证券公司发出具体的委托买
卖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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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
申报,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向证券交易
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在申报前,证
券公司应承担审查投资者的委托指令的义务,即按照
开户契约、交易规则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委托指
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同一性。
我国证券交易所仅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申报,同时须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申报时间、
申报格式、申报数量等方面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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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竞价成交
竞价成交,是指证券公司的申报指令相互间通过集中
竞价,就买卖证券的价格、数量等达成一致,证券买
卖成立。
我国证券交易所均采用电脑竞价交易方式。
五、清算交收
清算交收,又称结算,是指证券买卖成交后,买卖双
方对其交易结果进行清算,卖方向买方交付证券,买
方向卖方交付资金的行为。结算包括清算与交收两个
过程,前者目的在于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进行折
抵计算,以确定净额;后者则为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
实际交付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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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阅读】
1陈甦证券法专题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第四章
2叶林证券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八章,第九章
3符启林证券法:理论·实务·案例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7,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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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思考】
1如何评价我国2005年《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
的变化?
2场内交易场所与场外交易场所的区别何在?
3如何评价我国场外交易场所制度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