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
委托方(甲方): 泗洪县卫生局
受托方(乙方): 东软集团南京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12 年 10 月 10 日
签订地点: 泗洪县
有效期限: 2012 年 10 月 10 日 至 2015年 10 月 10 日
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泗洪县卫生局
住 所 地: 泗洪县人民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许真祥
项目联系人: 许存亚
联系方式: 13809096082
通讯地址: 泗洪县人民中路14号
电 话: 0527--86302978 传 真:
电子信箱: jsshxcy@
受托方(乙方): 东软集团南京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 邢波
项目联系人: 吴 强
联系方式: 13913929315
通讯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86号东软软件园
电 话: 025-58955520 传 真: 025-58955521
电子信箱: wu-qia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应用软件”)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书。
第一条 定义
1、《技术附件--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指描述于本合同附件一《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功能》中的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所开发和提供的当前和将来的软件版本,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开发和提供的软件版本和相关的文件。
2、“可交付件”指附件中指定的由乙方所交付的软件,包括安装盘、技术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
3、“交付”指乙方在双方规定的日期内交付约定开发的软件的行为。乙方完成交付行为,并不意味着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所有义务。
4、“规格”是指在技术或其他开发任务上所设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5、“商业秘密”指甲、乙方各自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管理信息、方式方法、顾客名单、商业数据、产品信息、销售渠道、技术诀窍、源代码、计算机文档等,或由甲、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商业秘密的、法律所认可的任何信息。
6、“工作日”指国家所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所有工作日。
第二条 开发内容
“应用软件”的主要功能和目标为:
1、通过数据集中方式,建立区域卫生数据中心;
2、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业务服务子系统。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管理,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3、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业务管理子系统。包括基本药物管理,业务运营管理,绩效考核管理;
4、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子系统。实时监测所需管理的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等相关指标统计情况;
5、开发支持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其他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接口;
6、通过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的无缝连接,实现信息共享;
7、“应用软件”详细功能说明见附件一《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功能》
第三条 开发周期及交付进度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实施和服务计划并按下列进度完成项目实施和服务工作:
2012年10月20日:完成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设计; 应用功能需求分析;
2012年10月25日:完成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标准制订;系统上线功能测试通过,完成信息化管理员人员以及基层医务工作人员集中培训工作;
2012年10月30日:完成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功能建设;完成一家试点乡镇医院、卫生院(含所辖的村卫生室)上线运行;
2012年11月30日:完成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在甲方辖区内50%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工作;
2012年12月15日:完成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在甲方辖区内全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工作。
以上实施计划要求甲方将软件所需的硬件设备和网络线路于10月30日前配置到位,如因甲方硬件设备和网络线路延期,软件实施计划作相应顺延。
第四条 项目管理
合同双方指派代表组成“应用软件”开发管理小组,管理本软件的开发。管理小组成员名单和通讯方式见附件1。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指定本方的管理小组的成员,但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重新指定的小组成员涉及到本项目的重要方面,更换方应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应及时审查更换方提出的书面建议,双方在合理、善意、维护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讨论更换事宜。
第五条 信息与资料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职能部门调查、了解甲方现有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以对该软件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设计。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向乙方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特别是有关甲方对开发软件的功能和目标需求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如果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资料,须由乙方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资料提供
1、甲、乙双方将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及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共同制作需求分析。甲方在提交有关需求说明、资料和信息时,可以就其中所涉及的软件功能、目标及相关技术问题向乙方咨询或征求意见,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
2、乙方在获取上述需求信息和资料后,应及时完成需求分析书。该需求分析书经甲方认可,并由甲、乙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条 进度报告
1、乙方应于每月终了的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项目阶段进度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或里程碑计划执行情况,已完成的软件开发项目,有无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本项目的预期效果,人员配置情况,有无项目变更及变更情况或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情况。
2、如乙方违反本条的规定,应该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项目迟延和甲方不能及时付款或配合项目进行的后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5工作日内回复乙方。
第八条 交付内容
实施和服务交付的形式及数量: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完成按照附件一要求的软件系统和“可交付件”。
第九条 系统部署
乙方在交付前,应先由乙方进行软件运行测试正常后,再由甲方向市级以上专家组申请评估,由市级以上专家组给出评估意见。甲方应在_15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说明以表示接受该交付件。如有缺陷,应递交缺陷说明及指明应改进的部分,乙方应立即纠正该缺陷,并再次进行测试和评估。甲方应于_15_个工作日内再次检验并向乙方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陷报告。甲、乙双方将重复此项程序直至甲方领受,或由甲方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
第十条 项目培训
乙方应及时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软件的目标和功能。
第十一条 软件系统运行
1、自软件交付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30天的试运行权利。
2、如由于乙方原因,软件在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所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排除故障或处理问题。如以上故障或问题影响软件基本功能和目标的实现,且排除故障或处理问题的时间超过_1_个工作日,则视为乙方交付违约,除非上述故障和问题是由甲方引起的。
第十二条 系统验收
1、软件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按规定对该软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的_20_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日期,由市级以上专家与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软件系统验收。
2、如属于乙方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系统验收,乙方应排除故障,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限_30_个工作日,直至软件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3、如属于甲方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系统验收,如属甲方原有计算机系统故障原因,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进行验收。如系上述故障之外的原因,除因不可抗力外,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乙方有权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单方面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软件系统验收已经通过。乙方在进行单方面验收时,甲方应提供验收便利。如甲方在乙方提出单方面验收后的_20_个工作日内不提供验收便利,则视为该系统已经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1、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所有软件产品和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有。
2、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实施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确认乙方交付的实施成果侵犯第三人权利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乙方承担。如果实施成果侵犯第三人权利,甲方在收到第三方侵权指控后2日内通知乙方,并保证乙方有权单独处理第三方的指控,同时甲方积极配合乙方。
3、本合同项下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双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或分立之单位。如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甲、乙双方之分立单位分别承受的,则甲、乙双方与甲、乙双方之分立单位分别享有和承担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软件的维护和支持
乙方同意在软件通过验收后,向甲方提供三年技术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乙方将负责为所有的与本软件相关的最终用户提供维护和支持服务。维护和支持服务期满后,如甲方继续聘请乙方提供上述服务,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维护和支持协议。
第十五条 价格与付款方式
1、实施费
根据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软件实施、技术服务,甲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实施费¥ 60,000 .00(大写人民币 陆万 圆整)。系统同时完成一家试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家试点乡镇医院、一家试点村卫生室部署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实施费¥ 90,000 .00(大写人民币 玖万 圆整)。系统全面部署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实施费¥ 150,000 .00(大写人民币 壹拾伍万 圆整)。
2、服务费
县(市、区)数据中心每年20,000元服务费;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收取500元服务费,每个乡镇医院每年收取2000元服务费,每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年收取200元服务费。
泗洪县辖区内共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6 个,乡镇医院 35 个,村卫生室(站)345个;根据以上医疗机构数量计算,加上数据中心每年服务费¥ 20000 (大写人民币 贰万 圆整),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72,000 (大写人民币 壹拾柒万贰仟元整),具体支付日期安排分别为:
2013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172,000 元人民币;
2014年 12 月15 日前支付 172,000 元人民币;
2015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172,000 元人民币。
3、接口费
本系统在区域范围内涉及医保系统、新农合系统数据互联互通中,每个接口实施费为30,000元(大写人民币 叁万 圆整),针对新农合、医保系统接口费,原则上由甲方先与该业务主管部门积极协调,争取在数据中心统一做接口,如因政策等原因需要与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分别做接口,则该单项业务不再针对每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另行收费。
按照甲方共有 2 个接口计算,甲方需要支付乙方接口费总计60000元(大写人民币 陆万圆整),支付时间为本次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 保密
乙方有为甲方保守秘密的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做好员工的保密培训和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员工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密信息不对外泄漏。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和交付本合同规定的项目。如开发工作延时,甲方同意给予乙方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乙方在宽限期内仍未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和交付本合同所规定的项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作出补偿和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1)每延期_1_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_‰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_%;
(2)如延期时间超过_60_个工作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10_%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如甲方由此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两个星期内返还甲方所支付未完成部分的费用和报酬,并按甲方的要求退还或销毁所有的基础性文件和原始资料。
2.甲方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_1_个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_2_‰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5__%;
(2)如延期时间超过_6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可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10_%作为对乙方的赔偿;
(3)如合同继续履行,甲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付款,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日期相应顺延;
3.保密违约。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_10_%支付违约金。如包括利润在内的实际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超过部分。
4.其它条款违约。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_10_%的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因不可抗力(地震、战争、水灾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应重新协商并修改合同。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
1、合同实施期间,当需求分析阶段工作完成之后,若因甲方机构变化等重大原因导致软件结构或功能发生变更,并需要乙方重新投入工作的,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并额外补偿乙方增加工作量的开发费用,工期相应延长。
2、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修改系统导致系统故障,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承诺,甲方及其关联单位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以及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不雇用乙方参与本合同履行的员工。
4、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禁止转包。违反本条规定的,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乙方所交付的软件系统中,不含任何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
6、为了维护和兼顾各方的利益,确保开发软件的质量,在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无权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提出变更、扩展、替换或修改本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请求,包括增加软件的相应功能/提高或提升有关技术参数/变更交付或安装的时间与地点。如对软件变更、扩展、替换或修改本项目的某些部分的,在完成本合同后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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