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浅析 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所得税法;二是将原来的税率由33%降为25%;三是修改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四是内资和外资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同时还对老企业规定了五年的过度期。大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学习掌握: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变化 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独立核算单位,外资企业的纳税主体则是法人。在新所得税法里,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兑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兑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因此,在新所得税法实行之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如果将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这就有可能是一种新的避税行为。 二、适用税率的变化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要注意严格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三、应税收入的变化 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为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充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新企业所得税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发生了变化,所得税申报表也必将发生变化,我们要注意收入确定的变动和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动,要准确把握变化的内容,能够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四、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化 新所得税法与原所得税法相比,税前扣除内容变化很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在新所得税法下,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所强调的实际发生、与收入有关与合理性。那么企业在税前扣除职工工资支出时,是否就可以无条件的随意列支呢,答案的否定的。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的工资支出时,一定要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果某一纳税人的工资支出大大的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非合理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二)公益救济性扣除限制放宽。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充许税前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扣除。除了比例上的变化,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另一个变化是税前扣除基数不同。新所得税法规定扣除的基数是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原所得税法则为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还很大。税务人员在辅导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一定要注意让企业进行正确的计算,准确把握扣除数额。 (三)广告费的扣除有所调整。在新的所得税法中,未对纳税人的广告费支出规定扣除比例,有可能会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在原国税发[2000]84号文中规定,纳税人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要注意广告费的认定条件,要与赞助进行区别,因为在新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四)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变化。在新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所得税法的当年,就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圈套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而原国税发[2000]84号文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采取直线法提取折旧。 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化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有以下几种: 1、保留。新所得税法继续保留了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给予的优惠政策,保留了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取消。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5%的优惠税率。 3、扩大。在以下两个方面,新所得税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使用范围对象。(1)高新技术企业。新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原税法的地域限制。税务人员应重点掌握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2)创业投资企业。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减所得税。税务人员要注意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要参照原注册资本的规定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4、替代。这部分优惠政策的对象没有变化,但是用新的优惠方式代替了原来的优惠计算方式。这中间有三项:(1)残疾人的税收优惠由直接减免税变为对安置残疾人发入工资加计扣除100%。新所得税法把优惠政策与所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人数相联系,代替了原来达到一定的比例直接减税或免税的计算方式。(2)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由直接减免税改为减计收入。(3)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做出有效的规定,在这十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新所得税法用了第六章整整一章来阐述反避税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增加了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中国境内所有企业以及中国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新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纳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有两类,一类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场所,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在这两者中,第一类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中国境外所得中所有的与中国境内机构有联系的所得缴纳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第二类企业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适用20%的税率。增加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认定,其中针对第一类企业的规定就是国际上反避税一种通行的办法。 2、在新所得税法第六章的特别纳税事项调整中,有几条专门的规定,税务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1)企业交易事项安排合理性商业目的的认定。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纳税人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规定。关于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新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此还要注意《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保管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 七、过度政策的规定 在新所得税法附则中,规定了过度政策的过度期。包括两项: 1、低税率优惠的过度期。新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政策优惠的,有五年的过度期逐步过度到新税率。也就是说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如果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度到新税率。同时新所得税法延续了“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 2、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过度。新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从投产年度起算,过度期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从新所得税法施行的2008年度起计算,如果2008年未盈利,则当年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生了的变化: 1、法位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而《企业所得税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范畴。后者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前者。《企业所得税法》也成为继《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之后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第四部法律。 2、结构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篇共二十条,而没有章节结构,只有条款之分。《企业所得税法》全篇共六十条,并且按照一般的法律体例,设总则等章节。 3、纳税人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内资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则对所有企业适用,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中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 4、税率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解释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基础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的界定则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税收征管实际,后者显然更加规范。 6、收入构成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的收入构成包括七大项,即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中的生产经营收入其实包括了后几项,存在着重复的嫌疑。《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则是由九大项构成,即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新的规定不仅消除了重复界定问题。而且更加详细、规范。 7、税前扣除项目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和损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后者的规定显然加的全面。 8、税前不可扣除项目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等八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规定常常使人产生误解,比如说固定资产的支出,实际上并不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是不能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其中的不规定的规定,并新增了一些内容,规定了八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资产处理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资产的处理问题未予明确,而是由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则全责和详细地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处理与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规定。 10、公益性捐赠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的捐赠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则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了重大调整:一是调整了名称,以公益性捐赠进行称呼;二是将税前扣除的比例调整为12%;其三将计算依据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 11、计算依据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有关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须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其中,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包括了为数众多的规范性文件,这种规定显然不符合课税法定主义的原则和要求。《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自2008年1月1日起,只须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而不再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计算。这可以说课税法定主义原则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一大体现。 12、税收优惠政策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相当简单和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则充分考虑总结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范: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二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三是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四是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五是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七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八是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 13、税收优惠权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对税收优惠权作出限定,但从其规定分析,国务院,乃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有相当的权限。《企业所得税法》则对税收优惠权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其一,从总体上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二,规定了税收优惠办法的备案制度,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4、纳税调整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虽然也作了规定,但相对简单,如果没有《税收征管法》等配套法律法规,是很难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则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并且在报送纳税资料等方面还完善了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不足。 15、征管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表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的四十五天之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报送申报表时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要求纳税人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与财务报表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容却有很大的区别。 16、解释权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后来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拥有了税法解释权。《企业所得税法》则明确,新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国务院,由国务院负责《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这也可以看作是中国税法层次的提升。 解读企业所得税条例 在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后,从2008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新税法中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在本次我公司获得的内部资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送审稿中对已发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些概念和条款的具体实施做出了明确解释,本稿将从新旧税法的对比中的五个普遍关心的方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出解读。 一、 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义务人的范围为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外资所得税法分别确定的纳税义务人的做法,同时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不同,并为体现不同企业承担不同纳税义务的原则,引进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很多,“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并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新税法名词解释: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相应的,随着纳税义务人分类的变化,其纳税义务也相应的有所改变,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与个人所得税法中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相关规定的十分相似的。在现行税法中,对于企业所得税中所规定的内资企业纳税义务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由此看出,新税法不再以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来划分各自不同的纳税义务,而是统一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加以划分,体现了纳税义务人纳税地位的公平性。在我国经济恢复发展初期,为吸引外资带动国内经济发展,我国分别制定了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做法在国际上一些国家经济起步阶段都曾或多或少使用过,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完善,我们需要参照国际上同类国家及发达国家的做法,将公平作为提高企业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促进经济更加平稳和有效的发展。 二、 税率变化 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纳税义务人的税负水平。据统计,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而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为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7个百分点。比世界所得税平均税率低个百分点。这在我国周围几个国家中甚至世界范围中也是偏低的。 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分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在此第二条所述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是对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预提所得税的调整,在过去,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10%,而在新法中有所调增。 该税率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但是应当注意,新税法中将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统一调整到20%,相比现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那些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则上升了2个百分点。很显然,此次税率的改革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照顾扶持,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促进企业产业调整,提高盈利水平的引导。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1制造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2 非制造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对于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来说,虽然名义税率与内资企业相同,但是由于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的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内资企业,税负是十分偏低的。统一税率后,大多数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的实际税率实际上是有所调高,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态势与企业公平发展的需求的分不开的。税率的统一使企业能够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竞争,有利于挖掘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扭曲行为。 名词解释: 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返程投资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返程投资仅指货币资本的跨境往返运动,广义的返程投资还包括反向并购导致的股权跨境转移。 三、 税前扣除项目 1 工资薪金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 准予在税前扣除。”在现行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此项政策,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当然主要是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 2 捐赠支出 与工资薪金一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取消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差异,统一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同时明确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在现行税法中,内资企业只能在税前扣除3%以内的部分,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外资企业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内资企业税前捐赠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支持公益性团体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对于公益性团体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延用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中的规定。 3 广告费支出 对于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是分类别不同区分的。具体有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 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类别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这是不符合税法立法要求的。例如根据2006年《外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规定,一些行业如黄酒、优质白酒生产等属于外商企业限制投资类的产业,像这样的产业内资企业广告费用是不得扣除的,但是外商企业却可以全额扣除,这是不符合国家限制外资企业投资的意图的。 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的扣除规定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 ( 营业 ) 收入 15%( 含 )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是在综合考虑原各行业税负水平后制定出的平均扣除率,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广告费用税前扣除的口径,但是没有考虑到各行业自身情况的不同,对于一些需要做出大量广告进行宣传的企业可能广告费会成为一项负担,而对于部分不属于鼓励行业范围内的企业来说扣除率有过于偏高,个人认为此项条款应当再为斟酌。 4 业务招待费 现行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都是与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挂钩的,且都采用超额累计法,只不过内资企业分为两档,以1500万元为界限,而外资企业考虑了行业差异和收入来源的不同,分两种情况各自设立两档,分别以1500万和500万为界限。新企业所得税中不再鼓励企业多发生业务招待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 50% 扣除,也缩小了企业在业务招待费上动脑筋的空间。 超额累计法,亦称为超额累退计算,即每一档计算比例,随着营业收入的增加而减少,它是分档级分别计算的。 5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新的企业所得税较现行税法更从实质的角度明确了固定资产大修理的范围。 (一) 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50% 以上; (二) 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 2 年以上; (三) 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显著降低; (四) 其他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 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 其中第一条应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为“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规定最实质的体现之一在于引用了计税基础一词。 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各项会计业务在按照税法规定而非会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后得到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随着使用年限的加长,经过成本—收益比的考虑,通常修理支出也在逐渐减少,因而不可能一成不变的总在原值20%以上,配合固定资产存在折旧现象的特殊情况,修理支出也是一个动态递减的过程,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更为现实和合理。 6 企业重组 企业合并,被合并方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方企业,合并后企业弥补的被合并方企业亏损限额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也很不相同。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 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国税发[2000]119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 当年可由合并后企业弥补的被合并方企业亏损限额 =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国家当年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7 研发费用 在研发费用的扣除上,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实行100% 扣除基础上, 按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相比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研发费用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笔者认为综合新旧税法,旧税法中的规定也许更为合适。虽然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研发可能趋于平缓,但是加计扣除应当主要是针对企业开展研发初期资金紧张而采取的鼓励企业研发并缓解企业压力的优惠政策,所以新税法中的规定有可能会减缓企业开展研发的力度。综合新旧税法,可以采取在税前据实扣除研发费用,但费用占到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的一定比例时,可加计扣除的办法。 四、 应纳税额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其中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包括: (一) 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 25%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二) 由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5%以上股份, 且由单一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前述外国企业间接持有25%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三) 由本条第 (一) 项或第 (二) 项规定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 25% 以上股份 , 且由单一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前述外国企业间接持有 25%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中由其负担的税额的,应在符合本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持股比例的企业之间, 从最低一层企业起逐层计算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 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和按税法规定计算负担的税额 x 本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额÷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五、 优惠政策 1 从事农、林、牧、渔业 在现行税法中,关于农、林、牧、渔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较为狭窄,如在国办发[2002]62号中“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中“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以及国税发[2001]124号“对国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可见享受税收优惠还需要满足各种各样的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做出了扩大性的更改。企业从事1. 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的种植;2. 中药材的种植;3.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4. 猪、牛、羊的饲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从事1. 蔬菜的种植, 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 林产品的采集 ( 不包括天然森林和野生植物产品的采集 );3. 牲畜、家禽的饲养 ( 不包括狩猎和捕捉动物 );4.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和远洋捕捞;5. 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兽医服务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中对国家扶持农林畜牧业的决心可见一斑。 2 两免三减半 对于一些鼓励投资的项目,可以不分内外资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的项目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除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海水淡化等。 3 技术转让 为鼓励企业技术研究转让,加大技术交流,新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加大了鼓励力度。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 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资源综合利用 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世界各国都采取了各式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节约能源,进行再利用活动,如日本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可以免征固定资产财产税;美国和德国对于企业兴建资源综合利用设施给予政府补贴等等。我国现行税法中也规定“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却很显然对于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力度仍然不够大。“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其设备投资额的 10% 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资源仍然的过度开采,浪费现象极为严重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加大鼓励的力度。我国的人均资源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生产过程中利用率又低,继续加大对资源的综合利用才能真正解决资源短缺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此项规定应当再加考虑。 其它优惠政策均为微调,详细内容可参考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解读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 人们盼望已久的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大进展。 一、企业所得税统一的重要意义 (一)标志着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方针,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这次企业所得税统一是我国整体税制改革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制建设发展的自然结果。 自从20多年前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无论内资企业所得税,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都经历了由多税种并存到统一为一个所得税的历史过程。自从1980年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后,我国还于1981年专门设立了针对外国企业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很大,税收待遇不公平。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部法律被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三个统一"(统一税率,统一税收优惠,统一税收管辖原则)。内资企业自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后,又先后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按照企业经济性质设立的各种内资企业所得税很不公平,积累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三个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一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税种、统一税率、统一列支标准、统一征管方式,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由此可见,现在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也是我国统一所得税制的自然结果。 国际上,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的国家非常少。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引进外资,在税收上采取对内、外资企业实施两套税制的方法,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流转税、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按照逐步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的原则,1994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内、外资企业使用相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2006年国务院发布车船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车船税。现在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的又一进展,是中国税制建设和税制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进步。 (二)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增强了国力,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目前经济结构矛盾突出,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人与自然的矛盾更加突出,就业压力很大,长期积累的矛盾开始显现。特别是各类企业面临的制度差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公平竞争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许多专家和内资企业对外资企业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愤愤不平,要求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呼声很高。事实上,不仅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使外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而且,外资企业之间、内资企业之间也存在众多的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后,将逐步取消各类按企业性质制定的差别的税收政策,实现"四个统一"(统一税法、统一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的目标。 (三)运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法制、公平和竞争的经济。我国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的一大进步,是体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也是运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 (一)层次清晰、内容细致 1991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共30条,文中制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文共20条,比较简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共8章60条。与两个旧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较,新企业所得税法分层次地规定了各方面的税收要素,而且考虑了国内、国际经营的实际情况。如果从条款数量上比较,新法条款数量比两个旧法条款数量的总和还多,说明新法层次更清晰、内容更细致、规定更全面、更便于操作。 (二)税基比较宽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留下了减免税的口子,导致以后减免税的规定越来越多。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除规定据实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以外,还规定了区域性税收优惠、普遍适用于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和特殊的导向性税收优惠。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所得税税基的侵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确立了"宽税基"的原则,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首先规定纳税人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沿用了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比较普遍。其次在第四章用12条明确规定了税收优惠的方向、内容和权限,较好地控制了税收优惠的规模和范围,避免侵蚀税基现象的发生,确保实现"宽税基"的原则。 (三)政策导向明确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环节,采取多种方式体现了国家治税思想。第一,在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比旧条例低8个百分点。体现了"低税率"原则,实现了降低企业税负的目标。第二,在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支持公益事业的活动。第三,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把国内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列为免税收入,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收可以进行抵免。第四,税收优惠重点扶持和鼓励需要发展的产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重点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小型微利企业,扩大就业、高新技术和风险投资等。所有从事国家鼓励产业的企业都会成为最大的受益者。第五,实行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12条是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其中5条采纳了有条件的间接税收优惠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实现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 (四)反避税作用加强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严征管"的原则,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3章专门规定了有关税收征管的内容。首先明确规定了源泉扣缴的方法,解决非居民企业偷逃税问题;其次是特别纳税调整,解决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最后是征收管理,明确了纳税地点、纳税年度、纳税申报等一系列问题。 (五)注意了法律之间的衔接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4处明确规定了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第一,第2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此规定妥善地处理了税收与会计的关系。第二,第4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此规定明确了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第三,在第57条规定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期,保证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四,在第58条规定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的关系,明确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当有不同规定时,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所得税统一的深远影响 (一)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四个统一",使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待遇的起跑线上平等竞争。据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介绍,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内资企业实际税负?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15%左右,相差近?10个百分点。新税法统一实行25%的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消除了差别待遇,降低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使各类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促进了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二)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 为了拉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初,确立了沿海开放地区、沿边开放地区和经济特区,并辅之以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特区不断发展壮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再继续给予经济特区特殊的经济政策扶持已经不合时宜。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实行鼓励向落后地区投资的税收政策,而我国现状出现了逆向调节,问题很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实行由地区税收优惠为主向产业税收优惠为主的转变,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对资源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避免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企业投资地点的选择,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 (三)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经济结构矛盾突出,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虽然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都制定了一些鼓励向弱势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导向作用不明显。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政策导向明确,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扩大税基、降低税率"是20世纪末以来税制改革的潮流。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内资企业所得税选择的税率是33%,当时属于世界中等偏下水平。目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已经为%,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实行?25%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又由于降低法定税率的同时,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相同口径相比,将减收让利近1000亿元。从总体上看,统一企业所得税是减税为主的改革,既保持了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又增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五)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市场经济首先应该是一个规范的经济。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差别较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高,导致许多企业千方百计利用税制和政策的差别实施所谓的"合理避税".税收筹划生意兴隆,"假三资"企业到处泛滥,引进外资短期行为严重,质量不高。统一和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助于实现引进外资从"重数量"向"重质量"的转变。 (六)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税制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后,我国税制体系中主体税种都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同等待遇,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将进一步缩小,为进一步实现全面内、外资企业无差别待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现行税制中,尚有城市房地产税、城建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存在内外差别。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建立内、外一致,统一和规范的税收制度将不会再有大的障碍。 (七)有利于国际税收协调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间的货物流动、资本流动和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和扩大。我国也开始由单方面地引进外资为主,转变为引进外资与鼓励企业海外投资和合作相结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后,使我国向简化税制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税收的协调和合作。 (八)有利于加强征管、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优化服务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将更加有利于加强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原有两个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多,又相互独立,管理比较复杂,征纳双方遵从成本高,效率低。新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两税合一",专门规定了合并纳税和反避税的内容,有利于加强征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服务。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新世纪税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意义重大。在不远的将来,我国还将进行增值税的转型,在全国推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并实行统一的房地产税制。我国将进一步实现税制的统一、科学和规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续一)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续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8条、49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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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游客在晓风财经 评论日期: 2007-12-12 10:54
F1
游客说: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的规定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农林牧渔业有税收优惠 谷物等项目可免所得税 为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对其实行税收优惠,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细。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 环保项目“三免三减半” 为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 税收优惠涉及多个方面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多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强化研发 优惠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同时,实施条例还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上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以确保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评论人:游客在晓风财经 评论日期: 2007-12-16 11:20
F2
提问~ 游客说: 业务招待费到底是如何决定的?
评论人:游客在晓风财经 评论日期: 2007-12-16 13:51
F3
游客说: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评论人:游客在晓风财经 评论日期: 2007-12-25 12:42
F4
游客说: 内外资企业职工福利费明年将统一税前扣除 2007年12月12日 07:13 从明年起,内外资企业将实行统一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而小型微利企业将获得更大的优惠范围,优惠税率为20%。国务院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内容和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该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对企业所关注的有关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是明确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计算扣除。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是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 四是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是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新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20% 新的实施条例界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比以前大幅扩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来源:北京青年报
评论人:游客在晓风财经 评论日期: 2007-12-26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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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从明年开始实施。目前国内外企业都高度关注,新税法将会如何具体实施。据透露,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在国务院原则通过审议,有望近期公布。为便于实行,实施条例从最开始上报国务院的300多条删减成130余条。值得注意的是,据参与讨论的人士称,考虑到内外资平衡,“以前对外资的一些特殊优惠和行业指导这次都取消了”。据有关专家表示,实施条例之所以大幅“瘦身”,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利益相关方对实施条例都提出了很多意见,而且争执不下,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在即,实施条例必须尽快出台,因此“大家统一意见,为争执不下的问题留下空间以后解决”,对很多技术问题,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暂时不出具体的意见。据悉,在实施条例公布之后,仍将有接近10个左右的相关条例和补充办法出台。对于企业来说,接下来的时间最应该关注的是即将出台的各种管理办法和补充文件。对于内资企业最为关注的税前扣除问题,一些大型国企代表呼吁,对交际费用应该提高扣除额,对给职工附加的商业保险应该全额扣除。据透露,最后的实施条例采纳了这些垄断国企的意见,首先是交际费用的扣除比例从50%可能提高到60%,其次最高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总收入的千分之五,具体扣除多少比例以后再颁布文件规定。另一主要的修改是关于企业并购,由于争议较大,现在实施条例中没有企业并购这一条。此外,外资企业投资受益的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删除了免税的规定,也就是意味着要开征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此的规定为约10%的税率。 该文章转载自新席地网博客:
评论人:游客在晓风财经 评论日期: 2007-12-26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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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说: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如何处理: 答: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范围。 在新准则下,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即应付福利费不存在余额。 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评论人:游客在晓风财经 评论日期: 2007-12-26 11:22
F7
游客说: 请问: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劳动厅批复的工效挂钩工资额有节余(属2000年度以后),并已计提在“应付工资”余额反映,该余额以后年度使用时,使用年度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哪个税法?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对按规定计算并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实际发放工资薪金部分,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205号)和我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5号)的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允许在税前扣除,即在实际发放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广州市地税局) ------------------------------------------------- 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关于职工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职工探亲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的购置及维修。 --------------------------------------------- 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范围。 在新准则下,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即应付福利费不存在余额。 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评论人:游客在晓风财经 评论日期: 2007-12-27 15:25
F8
旧税法 游客说: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旧税法) 关于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现予以归纳明确: 如某企业的一项固定资产今年发生大修理了,发生的修理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但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的修理费是有限制的,还有的修理费如果达到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要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分期来扣除。关键看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是否属于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那么,达到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标准,费用就不能税前扣除了吗?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一次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你企业发生的大修费用已经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所以,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扣除。
评论人:游客在晓风财经 评论日期: 2008-1-7 15:10
F9
看客 游客说: 服务于农业,从事化肥批发的农资公司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评论人:游客在晓风财经 评论日期: 2008-1-15 16:12
F10
炒股每年赚二倍 游客说: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到底持有上市流通股票足一年以上才卖出的价差收益,要不要收所得税?----谢谢请回答。
评论人:游客在晓风财经 评论日期: 2008-1-18 12:39
F11
游客说: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情况如何? 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了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办法在内的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开征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其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有企业因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所以其上缴国家财政以利润上交为主。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新的形势要求,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同时,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 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199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不断改革,我国形成了一套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实施,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增长、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之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收入也取得了较快的增长。据统计,2006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达到了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已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在为国家财政组织收入的同时,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 但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差异较大,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就是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制度和修订法律条款。 为什么要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呈现新的特点,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有利于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建立,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外资性质分设的内外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从世界上实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国家来看,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所得税法的情况也极为少见。因此,需要尽快改革按内资、外资分设所得税的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各类企业的发展提供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环境。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对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了鼓励吸引外资,国家对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是必要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迫切需要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贯彻“五个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存在较多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战略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必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格局,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需要。现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实施十多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两套税法却没有针对新情况及时修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如两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内资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使企业平均实际税负远低于法定名义税率,削弱了法定税率的意义;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大量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等。此外,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内容也亟需补充到税法当中去。因此,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
评论人:游客在晓风财经 评论日期: 2008-1-18 12:39
F12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 目前,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一是目前我国政治形势稳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日臻完善;二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已经结束,外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大大放宽或相继取消;三是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税制改革的成本;四是实施宽税基、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是和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税制改革趋势相一致的。因此,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时机适宜。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什么意义? 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可以促进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法定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符合“宽税基、低税率”的国际税制改革潮流,而且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更为现代化,这对于促进我国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框架是如何构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共8章,60条。 第1章“总则”共分4条,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即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作出规定。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共17条,主要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不征税收入,允许和不得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亏损结转等方面的规定。 第3章“应纳税额”共3条,对应纳税额的概念、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和间接抵免等作了规定。 第4章“税收优惠”共12条,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优惠内容、优惠方式等作了规定。 第5章“源泉扣缴”共4条,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范围、扣缴人的义务、扣缴办法和时间等作了规定。 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共8条,对企业的关联交易、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核定程序和反避税地避税、资本弱化条款、一般反避税规则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第7章“征收管理”共8条,对企业纳税地点、汇总纳税、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以及货币计算单位等作了规定。 第8章“附则”共4条,对享受过渡性优惠的企业范围、内容,与税收协定的关系、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作了规定。
评论人:游客在晓风财经 评论日期: 2008-1-18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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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需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二)科学发展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调控经济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四)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五)理顺分配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六)便于征管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作法。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 实行法人(公司)税制是世界各国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纳税义务。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个人(自然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征所得税,一般都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考虑到实践当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主体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纳税人范围界定上,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基本上与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工资和企业捐赠的扣除问题”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一)上世纪80年代,当时国营企业自我财务约束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为此我国规定了企业工资限额扣除政策,这对于防止企业工资过度发放,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产权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对内资企业取消了工资限额扣除政策,实行与外资企业一致的工资支出据实扣除政策,使企业工资支出得到足额补偿,可以进一步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水平。 (二)新税法进一步扩大了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度,将内资企业和单位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同时,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将现行对外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从无比例限制统一到12%的比例上,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12%的捐赠扣除比例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如美国为10%,韩国为7%,荷兰为6%,比利时为5%,俄罗斯最高为10%,台湾地区为10%等。新税法将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定为12%,是指企业捐赠金额相当于企业利润12%的部分都可以得到扣除。按照上述税前扣除比例和目前企业公益性捐赠的一般水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基本上可以在税前扣除。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捐赠扣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是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主要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借鉴国际税收政策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是非常必要的。考虑到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15%的优惠税率,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区内区外政策待遇不一致,难以充分发挥有效作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适用。目的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具体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比较妥当。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 (二)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小企业占比重很大。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三)关于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150%加计扣除和对创业投资实行税收优惠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是新税法规定税收优惠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新税法实施后,与新税法同步实行的实施条例中将具体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实行150%的加计扣除政策。这个扣除比例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高的,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新税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企业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从而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风险投资尽快回收,减少投资风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四)关于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实行税收优惠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将现行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对以上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更加突出产业政策导向,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我国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五)关于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规定,现行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农业是弱势产业,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农业实行特殊扶持政策。我国是农业大国,对农、林、牧、渔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值能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对引导社会向农业的投资、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起到积极作用。 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可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并适度调整对基础设施的优惠,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新税法的顺利通过和实施。 (六)关于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压力非常大,就业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残疾人员更是社会弱势群体,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任务尤为艰巨。 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企业安置特殊就业人员、扩大就业的重要、有效措施,国家近年来已出台了许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在新税法中,对该项政策做了适当调整:(1)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有利于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2)实行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这样调整,既有利于使所有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也有利于把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需要照顾的人群头上,避免出现作假带来的税收漏洞。
评论人:游客在晓风财经 评论日期: 2008-1-18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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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将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进行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法“合二为一”。新税法实施后,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同一个税法。 其次是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作法,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按此认定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可以实行汇总纳税,使总分公司之间实行盈亏互抵,减少应纳税额。 第三,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重要因素,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直观的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等形式。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税法第四条规定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据有关资料,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因此,新税法确定的25%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何扣除,直接关系到企业实际税负的高低。在企业总收入确定的情况下,多扣除则所得会减少,相应缴税就少;少扣除则所得会增加,相应缴税就多。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总体上是内资企业偏紧、外资企业偏松。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工资限额扣除制度,即每人每月工资税前扣除限额最高为1600元,超过限额部分要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则按实际发放工资的全额,作为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税前扣除办法的不一致,是造成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的原因之一。为此,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做出统一的扣除规定,包括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实行一致的政策待遇,按照统一的扣除办法和标准来执行。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税收优惠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有税收以来就存在。税收优惠作为一般性税法条款的例外规定,通过减轻特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达到鼓励或支持的政策目的。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具体优惠内容体现在新税法第四章中。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在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方面将发挥哪些积极作用?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对外资企业来说,不同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会有升有降,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外资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等,特别是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因此,新税法实施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着眼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经济环境,以便更好地吸引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世界银行实证研究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才是吸引外资的最主要因素。国际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实践表明,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一个因素,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视性政策等更加重要。 新税法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引导外资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的方向流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拟对“已经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哪些过渡措施? 为缓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税负增加的影响,避免对老企业持续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拟在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期间对已经批准设立并依照设立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主要内容:(1)原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逐步过渡到新税法的法定税率;(2)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在新税法实施后最长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享受尚未期满或尚未享受的优惠。采取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措施,有利于保证新税法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拟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哪些过渡性优惠政策? 为继续发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特殊作用,体现我国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对其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即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积极引导西部地区投资方向,提升西部地区经济总量,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税法规定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反避税”方面是如何界定的? 反避税制度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企业所得税法将反避税界定为“特别纳税调整”,进一步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法律法规。 为更好地防止避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增加这些内容,进一步完善了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立法的内容,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力义务,对成本分摊协议的认可和规范有利于保护本国居民无形资产收益权,防止滥用成本分摊协议,乱摊成本费用,侵蚀税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有何调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税收优惠主要原则: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二是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评论人:游客在晓风财经 评论日期: 2008-1-18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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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方面的规定有何调整?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并将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同步实施的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办法做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由于新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名义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有何调整?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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