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3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西南政法大学教学质量管理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人员必须忠于党的教学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严谨治学,自觉接受学校和本院安排的各种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更新和拓展专业知识。
第三条 教学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合作,顾全大局,严格自律,为人师表。
第四条 教学人员应当教书育人,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重视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五条 教学人员应当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投身于教学改革和教材资料建设,开拓创新并推广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第六条 教学人员必须服从学校和本学院的教学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的教学工作规程。
第二章 课堂教学
第七条 从事课堂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主讲教师资格,并具有讲师及其以上的教学职称。从事课堂教学前,必须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新开课程必须由教研室向教务处提交开课的可行性报告和教学大纲,可行性报告应当阐明开设该门课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该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课时安排和考核方式。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开设新课程。
(二)初次任课教师必须试讲,试讲前应当将自己对所任课程的教学计划作详细说明。
(三)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前将本门课程必须的教材、大纲、辅导资料、参考用书、案例资料等提交给教研室主任、学院教学主管副院长和教务处审批。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向学生发放教学资料。
(四)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前熟悉教学场地及教学设施,对教学设施特别是多媒体教学设施的使用方法应当熟悉和了解。
(五)任课教师应当对授课对象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授课对象的专业、年级、人数、知识结构及其过去已学课程等。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每门课的第一次上课时,应当做简要的自我介绍,明确交待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计划、考核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和要求,教师做自我介绍时应当告知学生自己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 教学人员应当注意仪表穿着,言谈举止应当文明礼貌,不得在课堂上对学生耍威风、发脾气,不得故意贬低他人、抬高自己。
第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下课,上课时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中途不得离开课堂。
第十一条 课堂讲授应当用语规范,不得使用晦涩难懂或容易引起歧义、误解的语言或词汇,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教学,任课教师应尽量使用多媒体教学,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优势。
第十二条 课堂讲授应当注重启发式教学,注重师生互动,讲解问题应当灵活生动,充满激情,讲解问题时应当做到逻辑清晰、举例恰当、突出重点和难点,便于学生理解、记忆和记录,严禁照本宣科。
第十三条 课堂讲授必须紧扣本门课程的知识点进行,课堂举例应当以有利于学生对本门课程知识点的理解为原则。禁止在课堂上讲授与本门课程无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基本要求进行,并围绕教学计划掌握教学进度,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拖延教学进度。
第十五条 课堂讲授应当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应用法学课程应当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讲解,任课教师应当在课堂教学中适时举例分析课程中的知识点。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当分阶段向学生征询对自己教学方式方法的意见、建议或评价,以不断提高课堂讲授效果,每门课程向学生征询意见或建议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任课教师应当将学生反映的意见或建议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自己的教学方式方法。
第十七条 严禁任课教师擅自调课或停课。确有正当理由调课或停课的,任课教师必须按《西南政法大学调、停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拟申请调停课的任课教师办理调停课手续时,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如实填写停课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二)将停课申请表由自己或委托教学秘书分别报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和学院教学主管副院长审批;
(三)将学院审批完成后的停课申请表复印一份,并和原件一并交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将其中一份复印件存档,并将原件交教务处或有关校领导审批。
(四)调课内容为更换主讲教师的,原任课教师在收到教务处或有关校领导同意调停课的最终审批结果通知后,立即通知新任课教师,并应准确告知其上课时间、地点、授课对象、教学进度等必要事项。
原任课教师在没有收到调停课手续的最终审批结果通知前,必须继续按原教学任务书的内容继续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擅自调停课。
每位教师在每学期的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但第三次申请调停课的理由属于确不能坚持上课的病假除外。
第十八条 各教研室应当按学校要求每学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组织公开课,或采取适当方式对课堂教学情况进行抽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教师遵守纪律情况、讲授方式方法、课程内容把握、多媒体教学设施使用、语言水平、道德风格及讲授效果等,抽样调查以学生匿名填表的方式完成,调查对象应不低于听课人数的50%,调查结果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交院办公室,作为考核该教师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课外辅导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当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的需要,安排适当方式的课外辅导,课外辅导的方式分为个别辅导和集体辅导。
第二十条 集体辅导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计划、课程要求及学生反映的情况决定,但原则上每门课程应至少有一次集体辅导,时间应不低于一学时,集体辅导应围绕所讲授的课程内容,以答疑为主兼以讨论的方式进行。禁止利用辅导时间讲述、指定或暗示考试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个别辅导由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根据学生的要求定点、定时进行,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应当告知学生至少一种有效联系方式,以便于学生与自己联系辅导事宜。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通过电话或网络的方式给学生提供提问答疑或讨论问题的方便。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解答学生提问应当热情耐心,回答问题力求准确无误,对尚存争议的理论问题应实事求是,表明自己的观点,不得妄下结论,误导学生。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对学生与课程学习有关的提问或要求不得漠然不理、找借口回避或冷嘲热讽。严禁以任何方式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或贬低学生人格。
第二十五条 各教研室应当根据课程要求安排课外辅导计划,并根据需要设置课外辅导教师,课程课外辅导计划应报院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作业布置和批改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和教研室应根据课程的需要,确定每门课程是否布置课外作业以及作业的次数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应当布置课外作业,课外作业的次数和要求由任课教师和教研室决定,选修课的课外作业由任课教师决定是否布置。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布置课外作业应当明确说明作业的要求,课外作业的内容应当与本门课程主要知识点相关。
第二十九条 对于需要布置课外作业的课程,教研室应当确定作业批改的方式和要求。听课人数多的课程,教研室应当为任课教师配备批改作业的教辅人员。作业批改的方式分为书面批改和网上批改。
第三十条 批改作业的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保证作业批改质量,在批改作业的过程中发现有未做作业或作业不合格的学生,应当要求其补做或重做。
第三十一条 批改作业的人员应当对批改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记录,并分门别类记载,由任课教师综合分析后,在课堂上进行讲评。
第三十二条 课外作业的批改数量由教研室决定,批改数量分为全部批改和部分批改,部分批改的数量至少不得低于应做作业人数的三分之一,部分批改的抽改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 所有课程必须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和考查分为开卷和闭卷。
第三十四条 平时考核可以采取考查学生的课外作业、课堂发言、考勤记录、发表文章等方式。平时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为20%。必修课的考试必须包括平时考核。
第三十五条 无论开卷还是闭卷考试,必修课考核的时间均为3小时;选修课实行随堂考试,考核时间为2节课时间(中途不休息)。
第三十六条 各种考核的命题必须遵守教学大纲,符合本科教学规律,遵守命题规范和要求。考题应涵盖该门课程的主要知识点,重点考查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命题人员不得以难倒学生为目的编撰偏题、怪题和脱离课程知识、脱离实际的考题。
第三十七条 对已审定的考题,命题人员、审核人员和其他教学人员,在考试、考查前必须遵守保密规定,禁止任课教师在考试、考查前以任何方式向学生圈划考试、考查重点或泄漏考题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教研室应当根据本教研室已开课程的情况,选取有命题经验的教师,建立各门课程的考试题库,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第三十九条 学生考试、考查时,任课教师或命题教师应当到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向本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请假,并委托一名对考题熟悉的教师到考场巡视,以解决因命题或打印失误等产生的问题。
第四十条 学生考试、考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教学人员监考。承担监考任务的教学人员,必须遵守《西南政法大学监考规则》的规定,不得协同、包庇、纵容学生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禁止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
第四十一条 命题教师应当在考试、考查结束的三日内将试题答案交本院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在本院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二条 考试、考查阅卷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阅卷必须公平、公正,禁止打“人情分”、“关系分”,禁止本院职员为学生成绩向阅卷人员打招呼、讲人情。
第四十三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考核成绩公布前,阅卷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阅卷情况和学生成绩。
第四十四条 学生要求查卷的,按学校和教务处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任课教师或阅卷人员私自以任何方式改动学生成绩。
第四十五条 各教研室应当尽量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组织命题人员和任课教师对上一学期必修课的考题和答案进行评议,并指派一名任课教师负责组织学生讲评,考题讲评的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四十六条 各教研室应当根据课程需要提出实践教学计划,并按学校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七条 实践教学应当围绕教学大纲和课程的知识点进行,着重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以模拟法庭、观摩审判、案例讨论、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为主要形式。专业实习管理办法和毕业论文写作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实践教学比例不得低于总学时15%。全校任意选修课的实践教学课时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决定。
第四十九条 教研室应当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计划确定的实践教学时数制定具体的实践教学计划,具体落实每门课程的实践教学内容和时间安排。制定实践教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实践教学的目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二)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参加者及其他辅助人员的名单及分工;
(三)实践教学;
(三)其他与实践教学有关的事项
第五十条 实践教学计划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教研室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完成后,应当由任课教师写出本次实践教学的总结。实践教学总结应包括实践教学的过程、实践教学所反映的问题以及教学效果等内容。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和认识态度,由学院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全院公开批评、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教学事故或管理事故的,除按本办法规定处分外,报西南政法大学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教学人员,含本院专职教师、兼职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学校有关教学管理的规定;与学校有关规定冲突的,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长办公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