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7
医政管理与院前急救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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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医疗纠纷受理及协调处理
(一)医疗纠纷受理及协调处理工作规范…………4
(二)医疗纠纷受理及协调处理工作流程…………6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规范…………………7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流程…………………9
三、死亡患者尸体解剖
(一)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工作规范…………………10
(二)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工作流程…………………12
四、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
(一)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规范…13
(二)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流程…18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21
(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流程…………………26
六、院前急救
(一)院前急救工作规范……………………………29
(二)院前急救工作流程……………………………34
七、院前急救调度
(一)院前急救调度工作规范………………………36
(二)院前急救调度工作流程………………………39
八、突发事件调度指挥
(一)突发事件调度指挥工作规范…………………40
(二)突发事件调度指挥工作流程…………………44
九、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
(一)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规范………45
(二)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流程………49
十、重大活动急救保障
(一)重大活动急救保障工作规范…………………50
(二)重大活动急救保障工作流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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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受理及协调处理工作规范
1.总则
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
处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2.目的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严
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各项医疗制度。
3.标准
一般工作常规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积极向患方做好解释工作,
尽量把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当患方不能接受解释时,医疗机构
告知患方直接到局医政科进行委托或投诉,医疗机构并要及时告
知局医政科。
局医政科接受委托或投诉后,应及时对医疗纠纷进行
调查核实,责任医疗机构应配合局医政科工作。局医政科应在 10
日内作出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向主管领导报告,向患方家
属通报和解释。如双方不能协调处理的,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
司法诉讼、司法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
双方同意协调处理的,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双方自愿申
请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协调解决。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结束后三天内,医疗机构要把
医疗责任鉴定纪要送到局医政科备案。
医疗纠纷受理重点工作要求:对于复杂的、重大的、有
暴力倾向的恶性事件,医疗机构立即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
4.流程(见附件)
5.职责
局医政科为全区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
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调查、核实和处理
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等工作。
5.相关文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纠纷受理及协调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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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规范
发生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解决 医疗机构不能解决
协调解决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根据患者反映情况,调查核实
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反馈给患方
患者满意 患者不满意
协调解决 区医调委 法律诉讼
1.总则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2.目的
合理、有序的解决医疗纠纷。
3.标准
一般工作常规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
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
障碍,可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提出医疗事故处理并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
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0 日内)。如受理,需申请人现场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一式两份。不是当事人的,需提交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申
请书》,将委托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交到青岛市医学会
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5 日内)。
青岛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自受理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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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10 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等。医学会接到当
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等之日起 45 日内组织
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现场通知当事人取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书。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自
收到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有省医学会组
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重点工作要求: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
部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4.流程(见附件)
5.职责
局医政科为全区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
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调查、核实和处理
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等工作。
5.相关文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流程
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工作规范
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
书面通知
将鉴定申请移交市医学会
5 日内通知不受理 5 日内通知当事人或委托人受理
当事人 10 日内提交鉴定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双方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15 日内提出再次鉴定
申请
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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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2.目的
合理、有序的解决医疗纠纷。
3.标准
一般工作常规
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可向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提出尸检申请。
收到《青岛市尸体解剖申请书》,需现场提交患者身份
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青岛市尸体
解剖申请书》一式两份。若是患者子女申请尸检,需现场提交患
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患者配偶)、申请人身份证和户
口本复印件或公安证明、《青岛市尸体解剖申请书》一式两份。
受理的《青岛市尸体解剖申请书》,交到青岛市尸体解
剖中心。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到青岛市尸体解剖中心出具的
尸体病理检查报告书,现场通知申请人取尸体病理检查报告书。
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受理重点工作要求:应当在患者死亡
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
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4.流程(见附件)
5.职责
局医政科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等工作。
5.相关文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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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
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尸体解剖申请
不予受理,现场告知 予以受理
青岛市尸体解剖检验中心
区卫生计生局收到青岛市尸体解剖中心出具的尸体
病理检查报告书,现场通知申请人取尸体病理检查报告
书
免费筛查工作规范
1.总则
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规范是各医疗保健机
构开展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的规范程序,各医疗
保健机构在为孕妇提供免费产前筛查及其所生的新生儿免费疾
病筛查服务时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制度。
2.目的
对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
进行具体的规定,使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
费筛查工作有一个规范程序,为孕妇及其所生的新生儿提供规范
化、标准化的筛查服务。
3.标准
知情告知常规
各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为孕妇建立《孕
产妇保健手册》时,首诊医师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将产前筛
查的目的意义、有关要求、检查项目等充分告知孕妇,征得孕妇
同意并签字后,填写《青岛市产前筛查申请单》。不同意筛查者,
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声明并签字。
各接产机构产科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将新生儿疾
病筛查的目的意义、有关要求、检查项目等充分告知新生儿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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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监护人同意后在《青岛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
书》、《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如不同意筛查,
监护人在拒绝新生儿疾病筛查声明上签字。
采血和递送、听力初复筛工作常规
孕妇产前筛查采血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
各接产机构共同完成,孕妇于孕 15~20 周之间凭《青岛市产前
筛查申请单》和《孕产妇保健手册》采集静脉血,由采血机构填
写《产前筛查统计表》,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和保存,通过产前筛
查网络信息化管理软件录入并提交孕妇信息后,每周二将孕妇血
清标本、申请单集中送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产前筛查实验室。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足跟血采集由各接产医院
产科完成,并制成血斑标本,每周一递送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
服务中心,每周二递送到市新筛中心实验室。
正常新生儿出生后 48 小时至出院前由产科完成耳声
发射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 42 天内进行双耳复筛。NICU
住院婴儿在出院前完成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
结果反馈与告知、诊断
产前筛查实验室检测结果通过产前筛查信息化管理网
络将筛查结果反馈到各采血机构,由各采血机构告知孕妇本人。
对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由市产前筛查实验室告知其产前诊
断的必要性。
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通过新生儿筛查信息化管理网
络将筛查结果反馈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各接产医
院,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各接产医院负责告知新生
儿监护人,可疑阳性新生儿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
告知重新采血或到市新筛中心确诊。
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在出生 3 个月内转诊到市妇女儿
童医院进行听力学诊断。
信息管理
各接产机构每月 10 日前将各项筛查数据汇总报区妇
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每月 15 日前汇总数据
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免费范围、筛查费用及报销流程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青岛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筛查的孕妇和新生儿。包括女方是城阳区户籍的孕妇及其新生儿;
男方是城阳区户籍,女方是青岛市外户籍的孕妇及其新生儿;在
青岛市居住满一年并纳入城阳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的青岛
市外户籍流入孕妇及其新生儿。
孕妇产前筛查费用为 160 元/人次,新生儿遗传与代谢
性疾病筛查费用为 144 元/人次,新生儿听力筛查费用为 80 元/人
次。
夫妻一方是城阳区户籍的孕妇,在区妇幼保健计划生
育服务中心进行产前筛查及其所生新生儿在区内医院进行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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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查实行直接减免;余均自费筛查后,持相关证件到区妇幼保健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签字报销。
各筛查机构垫付资金明细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报区妇
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审核,经财政核准后拨付。
4.流程(见附件)
5.职责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修订孕妇产前和新生
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规范,并进行日常工作督导。
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员培训、设备配备、工作实施。
各相关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
费筛查工作规范》,做好各种信息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以及可疑
阳性、高风险人群的追访。
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发放相关宣传材
料,督促孕早期妇女到定点机构进行早孕建册,指导社区出具流
动人口孕妇、新生儿免费筛查证明。
6.相关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13 年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
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的十二件实事的通知(青政发[2013]1 号)
城阳区卫计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生工程免费项
目、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的通知(城卫字
〔2015〕82 号)
孕妇产前免费筛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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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流程
建册时告知、知情选择
采集静脉血,登记并通过系统提交相关信息,每周
二递送血标本、申请单至市产筛实验室。
筛查结果反馈到各采血机构,告知孕妇本人。筛查
结果为高风险的,由市产筛实验室告知其产前诊断的必
要性。
各接产机构每月 10 日前将各项筛查数据汇总报区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
中心每月 15 日前汇总数据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
中心。
夫妻一方是城阳区户籍的孕妇,在区妇幼保健计划
生育服务中心进行产筛实行直接减免;余均自费筛查后,
持相关证件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报销。
各筛查机构垫付资金明细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报区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审核,经财政核准后拨付。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流程
分娩后告知、知情选择
采集足跟血,制成血斑标本,登记并通过系统提交
相关信息,每周一递送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每周二递送至市新筛实验室。
筛查结果反馈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
各产科机构,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可疑阳性新生儿由区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告知重新采血或到市新筛
中心确诊。
各接产机构每月 10 日前将各项筛查数据汇总报区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
中心每月 15 日前汇总数据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
中心。
夫妻一方是城阳区户籍的孕妇所生新生儿,在区内
医院进行筛查实行直接减免;余均自费筛查后,持相关
证件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报销。
各筛查机构垫付资金明细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报区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审核,经财政核准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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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后告知、知情选择
正常新生儿出生后 48 小时至出院前由产科完成耳
声发射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 42 天内进行双耳复
筛。NICU 住院婴儿在出院前完成自动听性脑干反应
(AABR)筛查。
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在出生 3 个月内转诊到市妇
女儿童医院进行听力学诊断。
各接产机构每月 10 日前将各项筛查数据汇总报区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
中心每月 15 日前汇总数据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
中心。
夫妻一方是城阳区户籍的孕妇所生新生儿,在区内
医院进行筛查实行直接减免;余均自费筛查后,持相关
证件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报销。
各筛查机构垫付资金明细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报区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审核,经财政核准后拨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
1.总则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是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
心、各接产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程序,区妇幼保健计划
生育服务中心、各接产机构在为辖区内出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
学证明时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制度。
2.目的
对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接产机构出具出生医学
证明进行具体的规定,为辖区内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提供规范化、
标准化的出生医学证明出具服务。
3.标准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常规
各接产医院产科安排专人负责,并在区妇幼保健计划
生育服务中心备案。
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签发,同
时登记相关信息留存,并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注意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常规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定点在区妇幼保健计划生
育服务中心,由新生儿母亲携带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领取。若新生儿母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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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亲自领取的,需签署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被委托人需携带本
人身份证、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
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领取。
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后输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首次
签发登记表,由领证人签字确认信息无误后,打印签发《出生医
学证明》,领证人签字领取,同时登记相关信息留存。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常规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
心负责。
新生儿父母提交书面申请后,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资料,
按规定办理换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换发正页),原《出生医
学证明》及副页由签发机构收回存档,同时登记相关信息留存。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常规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
心负责。
新生儿监护人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挂
失后,须在户籍所在地主流媒体刊登丢失声明。
刊登丢失声明一个月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
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所在地主流媒体刊登的丢失声明、原签
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存根复
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
等相关材料,向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出补发申请。
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确认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已申
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同时登记相关信息留存。
特定情况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原则
在前往医院途中急产分娩的新生儿,并经具有助产技
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脐带、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
由该机构负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
生儿,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出具《出生医学证
明》。
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
明》。
相关工作要求
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名字应使用国
务院 2013 年 8 月 19 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
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并由当事人提
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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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或人口信息系统“曾用名”一栏没有记载相关信息的,需提供
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必须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
证验证机具验证,不能通过验证的,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
函,由当事人持核查函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核实,签发机构
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核查回执确定父母身份信息。
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流程(见附件)
5.职责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修订出生医学证明管
理工作规范,并进行日常工作督导。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接产医院安排专人负
责,并逐级备案。
各签发人员要熟练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
做好各种表簿的登记、信息上报工作。
6.相关文件
山东省卫计委、公安厅转发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关于启
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妇社发
〔2014〕2 号)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青卫医妇字〔2014〕5 号)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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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
接产医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
记表,登记相关信息留存,并告知办理《出生医
学证明》的注意事项。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审核资料
输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领证人签字确认信息。
打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签字领
取,同时登记相关信息留存。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
新生儿监护人提出换发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审核资料
输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予以换发,领证
人签字领取,同时登记相关信息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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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工作规范
新生儿监护人挂失后,在户籍所在地主流媒
体刊登丢失声明。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审核资料
输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补发,领证
人签字领取,同时登记相关信息留存。
登报一月后提交补办申请及相关资料
1.总则
院前急救工作规范是院前急救人员工作的规范程序,急救人
员在为患者提供急救服务时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制度。
2.目的
通过迅速有效的抢救措施,维持伤(病)员的基本生命体征,
以便为伤(病)员到院后获得进一步救治、改善预后赢得时间。
3.标准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标准
提前 15 分钟上班,穿工作服,佩戴工作牌,做好一切
出诊前的准备工作。
值班期间,应坚守岗位,保持待命状态,接到出诊指
令后,3 分钟之内出车。
救护车赶赴现场过程中,医生要电话联系接车人,询
问患者病情及有关情况,以确定携带相关抢救物品。
到达现场后,应根据伤病员的病史、病情等,立即检
查病人情况,及时做出初步判断,按照急救操作规程,实施现场
救治。
初步救治后,根据伤病员病情指导担架员采取正确的
搬运方式和体位,安全搬运伤病员。
向病人及家属交待病情,按照就近、就急等原则,转
送病人到医院进行救治,及时书写病历并填写相关文书。
转送病人途中,密切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发现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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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及时抢救、处理。
如遇病人死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由病人家
属签字确认。病情危重需提前告知医院做好抢救准备。
送达医院后,负责将病人送入急诊科(室)后,应主
动向接诊医生介绍病情及处理情况,移交相关医疗文书,并由接
诊医生签收,妥善安排病人后,立即返回分中心待诊。
院前急救护士工作标准
提前 15 分钟上班,穿工作服,佩戴工作牌,做好一切
出诊前的准备工作。
值班期间,应坚守岗位,保持待命状态,接到出诊指
令后,3 分钟之内出车。
到达现场后,按照医嘱,配合医生进行必要的检查和
救治。
接诊过程中,根据病情变化做出相应的处理。
抵达医院后,协助司机收费并填写核价单。
应及时检查补充急救物品、药品、器械,按规定进行
消毒处理,并为下一次出诊做好准备。
院前急救驾驶员工作标准
驾驶员要提前 15 分钟上班,并做好一切出诊前的准备
工作。
接到出诊指令后,驾驶员应在 3 分钟内出车。同时要
向调度室发送出车信息,以最近的行车路线到达调度员指定的接
诊地点。
到达接诊现场后,应立即向调度室发送车辆到达信息,
根据现场情况将车辆摆放在最佳行车位置,打开急救车辆后门,
方便病人上车。
病人上车后,应向调度室发送病人上车信息以及要送
达的医院信息,安全快速地将病人送达医院。
救护车辆到达医院,急诊医护人员接诊时,驾驶员应
向调度室发送到达医院信息。负责根据护士开具的收费单据收取
相关费用。
急救医护人员与医院的医护人员交接完病号后,驾驶
员应向调度室反馈任务完成信息和返回分中心信息。在完成任务
和返回分中心途中,如接到再次出诊指令,应按照急救工作流程
“再次循环”。
如遇到三无病人和车祸等不能收费时,应向调度室汇
报并进行记录。属联合出警(110)的要由民警签字证明。
在出诊途中,如遇堵车及意外情况发生不能及时到达
急救现场的,要及时向急救中心值班调度员报告,并随时保持联
系。
到达接诊地点后未发现病人或病人家属等候接诊,电
话联系不到病人或病人家属时,应立即告知调度人员,由调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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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联系病人或病人家属,再次确认接诊地址,方可进行接诊。
院前急救担架员工作标准
担架员应提前 15 分钟上班,做好一切出诊前的准备工
作。
接到出诊指令,要在 3 分钟内上车出诊。
到达现场后,担架员应协助医护人员携带抢救器械,
送至病人家中或现场。
现场急救时担架员应做好搬运伤病员的准备工作。
搬运病人时应在医生指导下,根据病情特点做好搬运
工作。
运送途中,担架员坐在副驾驶位置。
完成任务离开医院后,担架员坐在后车厢;返回分中
心后协助相关人员做好车厢内的整理工作。
4.定义
三无病人:是指无治疗费、无身份(姓名和居住地)、无责
任承担机构或人员的病人。
5.指南
院前急救工作是对各种遭受危及生命的急症、创伤、中毒、
灾难事故等病人进入医院以前的医疗急救,包括现场紧急处理和
转运途中监护。
6.流程(见附件)
7.职责
急救中心负责制定修改院前急救工作规范,负责指导、
督促、检查、考评院前急救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以及贯彻各项规
章制度、医护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急救分站负责对新来
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院前急救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院前急救工作规范》,做
好出诊、接诊、危重病情告知、院前院内病情交接和院前急救病
历的书写等各项工作。
8.相关文件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青岛市急救医疗服务管理规定》
《青岛市院前急救工作流程》
院前急救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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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急救单元(车组)所有人员必须提前 15 分钟到岗进行交接
班,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各自相关工作流程做好出诊前的一切准
备工作
各急救单元(车组)必须服从 120 通讯调度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所有人员坚守岗位,以便值班调度掌握相关信息
各急救单元(车组)接到出诊指令后,应在 3 分钟内出车,在
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选择最佳线路,迅速出车抵达急救现场
抵达现场后,急救医师应严格按照急救医疗操作规程对病人实
施救治,并将处理情况及相关信息及时向调度室报告,护士和
担架员应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流程、遵守医嘱及指导,协助医
师做好对病人的救治
坚持就近、就急等原则转送病人,医师、护士、驾驶员、担架
员按照各自的工作流程,做好病人的转送。
抵达医院后,急救医师必须随病人进入急诊科(室),负责向接
诊医生介绍病人病情及处理情况,护士负责协助司机收费并填
写核价单
(车组)急救任务结束,返回中心(信息上报),急救医师、护士、
司机、担架员应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流程做好再次出诊准备
院前急救调度工作规范
1.总则
院前急救调度工作规范是院前急救调度人员工作的规范程
待命
- 36 -
序,调度人员在接听求救电话时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制度。
2.目的
对院前急救调度工作进行具体的规定,使急救调度员的医疗
服务工作有一个规范程序,为患者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医疗服
务。
3.标准
.调度员要提前 10 分钟上班,做好上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铃响三声有应答。
“您好,120 急救中心”为起始语。
症状询问并迅速判断病情,询问详细地址并确定接车地
址。
受理时间控制在 1 分 30 秒。
登录信息并按急救区域调度派车。
接到一线人员要求进行急、危重病人病情转报时立即告
知相关医院做好抢救准备。
凡接到涉及被打伤、交通事故的求救电话,应告知求救
者需拨打 110、122 求救,同时通知最近的急救站出诊到现场抢
救。
准确判读骚扰电话,对于辨别不清楚的电话不要随意锁
定,以免错过真实的求救信息。
凡接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突发事件救护任务时,应立
即按要求调度车辆、人员,并立即向中心领导报告。
如遇突发事件,要及时与现场人员取得联系并详细询问
现场情况及伤亡人数,合理调配,以便随时增派车辆,通知接受
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同时,上报中心领导和卫计局值班室,并做
好记录。必要时按照《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
预案》的规定,做好指挥调度工作。
急救呼救区域内无车可派时,应尽快通知临近区域的车
辆前往,并向病人及家属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
任务完成后记录相关数据信息存入电脑并完成每日报
表工作。
4.定义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5.指南
院前急救调度系统承担着医疗救援指挥的任务,对于保护人
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院前急救调度员是连
接病人与急救人员的重要纽带,是院前急救不可或缺的一环。
6. 流程(见附件)
7. 职责
急救中心主任负责制定修改院前急救调度工作规范,对
新来的调度员进行培训。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评调度员的
工作质量及贯彻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调度员要熟练掌握《院前急救调度工作规范》,做好接警、
派车、数据统计等各项工作。
8.相关文件
- 38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青岛市急救医疗服务管理规定》
《青岛市院前急救工作流程》
《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院前急救调度工作流程
突发事件调度指挥工作规范
1.总则
突发事件调度指挥工作规范是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
内,需要进行医疗卫生救援的突发事件调度指挥工作的规范程序。
2.目的
为保障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的进行,
提前 10 分钟到岗,做好各项准备
待 诊
接听报警电话
接清疾病种类和详细接车地址等
按照就近、就急等原则,通知急救站出诊
按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处
置
急
救
车
组
护
送
病
人
入
院
一般出
诊
重大突
发事件
- 40 -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标准
“120”在接到事故紧急求救电话后,调度员应立即做出反
应,了解事故性质、地点和伤亡人数。
根据现场情况迅速调度离事故现场最近的急救单元前往
事故地点,并根据事故性质、伤亡人数调度救护车赶往现场,或
按领导指示的地点集结待命,做好应急准备。
根据《城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中的信
息报告内容、信息报告程序及有关要求做好上报工作。
根据事故性质、伤亡人数,按照《城阳区突发事件医疗
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中的要求成立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
部,合理分流伤员并通知接收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做好人员、物资
的准备。
如发生突发事件时,须第一时间通知中心负责人并通知
听班(休班)人员及时到岗,根据情况增开 120 备用调度席位 1
个,并经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上报青岛市急救中
心请求救援。
此种情况人员分工:
首接调度员:负责突发事件相关急救信息的收集、上
报,协助做好急救车组与接诊医院的沟通工作。突发事件处置结
束后,负责总结本次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当班协作调度员:接听急救电话,与听班到岗者做好
交接。协助首接者收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听班到岗调度员:接听急救电话,做好相关信息的记
录和互通。
4.定义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5.指南
一般突发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伤亡总人数 10 人以上、29 人以下。其中,死
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1 例的突发事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
援的一般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伤亡总人数 30 人以上、49 人以下。其中,死
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3 例的突发事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
援的较大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 42 -
一次事件伤亡总人数 50 人以上、99 人以下。其中,死
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5 例的突发事件;
本区内并跨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
援的重大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伤亡总人数 100 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
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区
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医疗卫
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我区开展医疗
卫生救援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以上分级标准根据《青岛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制定。
6.流程(见附件)
7.职责
医政科负责制定修改突发事件调度指挥工作规范。
各相关单位要熟练掌握《突发事件调度指挥工作规范》,
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8.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青岛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调度指挥工作流程
- 44 -
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规范
当班协作调度员:
协助首接者工作
听班到岗调度员:
接听其他急救电
话
成立指挥部
上报信息
急救车组到达现场
调度员分工
区急救中心接警派车
事故发生
首接调度员:突发
事件信息的收集、
上报等
合理分流伤员
救援结束
1.总则
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规范是院前急救工作人员
进行突发事件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的规范程序。院前急救工
作人员在突发事件现场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所共同遵守的工
作制度。
2.目的
为有效应对城阳区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3.标准
抢救原则
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
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并要在确保医疗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开
展医疗卫生救援。
现场检伤
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
红、黑四种颜色,对轻、中、重和死亡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
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
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检伤按轻、中、重、死亡
给予分别处理,轻度损伤:血压、呼吸、脉搏等生命体征正常,
可以步行者,用绿色标记;中度损伤:介于轻重伤之间,用黄色
标记;重度伤员:收缩压小于 60mmHg、意识模糊或不清、有呼
吸困难、脉搏超过 120 次/分、或有严重外伤者,用红色标记;
- 46 -
死亡: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散大、面无血色、确定死
亡者,用黑色标记。
就地抢救
对下列特殊伤员,无论是哪类标记,都应进行现场处理急救,
待病情许可时再转送,否则容易中途死亡和致残。心跳呼吸骤停
者;大出血者;脊柱(颈椎、胸椎、腰椎)骨折者;重度休克者。
分流原则
经检伤的伤病员根据不同伤情分类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流:
现场初步处理的中、重度伤员,必须就近送往区级以上的医院。
死亡人员,就地等待处理。如果附近医院难以容纳众多伤员,应
将经手术治疗的、抢救稳定的、简单处理的轻中度伤员向较远的
医院转送。在转运过程中要避免造成二次损伤,并密切观察伤病
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定义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5.指南
一般突发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伤亡总人数 10 人以上、29 人以下。其中,死
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1 例的突发事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
援的一般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伤亡总人数 30 人以上、49 人以下。其中,死
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3 例的突发事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
援的较大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伤亡总人数 50 人以上、99 人以下。其中,死
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5 例的突发事件;
本区内并跨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
援的重大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伤亡总人数 100 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
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区
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医疗卫
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我区开展医疗
- 48 -
卫生救援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以上分级标准根据《青岛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制定。
6.流程(见附件)
7.职责
医政科负责制定修改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规
范,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为区卫计局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体系建
设与管理提供建议和技术咨询,指导和参与医疗救援工作。
急救人员要熟练掌握《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规范》,参与现场医疗救援,做好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现场处置、
医疗救治方案等方面工作。
8.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青岛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流程
重大活动急救保障工作规范
重度损伤:用
红色标记
轻度损伤:用
绿色标记
死亡:用黑色
标记
现场检伤
先救命后治伤
急救车组到达现场
就地抢救
分流原则
区急救中心接警派车
事故发生
中度损伤:用黄
色标记
救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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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重大活动急救保障工作规范是重大活动急救保障单位在进
行保障工作的规范程序,是其共同遵守的工作制度。
2.目的
对重大活动的急救保障工作进行具体的规定,确保重大活动
参与者的安全,预防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重大活动的顺利
进行。
3.标准
指挥机构
成立重大活动医疗保障指挥小组,由区卫计局分管局长任组
长,区卫计局医政科科长任副组长,医院医务科主任任现场指挥。
提前介入,进行预防性保障
在重大活动开始前,按照重大活动保障方案理顺各项工作,
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做好应急工作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治队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
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处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突发性疾病。突发性疾病应由现场医疗救治队进行临
时救治,根据病情妥善处置。
踩踏事件。发生踩踏事件,当出现人员受到意外伤害
时,应立即由现场医疗救治队对伤者进行紧急救治,伤势较重的
迅速送到就近医院救治。
传染病事件。一旦发生传染病事件,应进行人员隔离
或者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火灾事件。发生火灾时,由“119”负责将伤员护送至安
全区域救护车停靠处,由现场医疗救治队对伤者进行紧急救治,
伤势较重的迅速送到就近医院救治。
触电事件。发生触电事件时,由现场医疗救治队对伤
者进行紧急救治,就地正确抢救,在确保伤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
送到就近医院救治。
其他伤人事件。由现场医疗救治队进行临时救治,根
据病情妥善处置。
通讯联络
重大活动期间,利用现有通讯设备进行联络,确保通讯畅通。
总结上报
保障结束后,参与单位要及时对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的开
展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并上报区卫计局医政科。
4.定义
重大活动:是指区委、区政府及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
的具有较大影响、较大规模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外
事等方面的活动。按其性质可分为全区性重要会议、大型集会节
会活动、重要公务接待活动等。
5.指南
现场医疗救治队是为保障重大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组建
- 52 -
的,一般由 2 人组成,医生和护士各 1 名。在重大活动指定地点
待命,携带部分急救药品及急救设备,以应对突发事件,及时救
治伤员。
6.流程(见附件)
7.职责
医政科负责制定修改重大活动急救保障工作规范,对重
大活动急救保障参与人员进行培训。负责指导、检查、考评保障
参与人员的现场工作情况。
重大活动现场医疗救治队要熟练掌握《重大活动急救保
障工作规范》,做好突发事件伤员的处置工作。
8.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青岛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急救保障工作流程
成立重大活动医疗保障指挥小组
进行预防性保障
做好应急工作
确保通讯畅通
1.突发性疾病
2.踩踏事件
3.传染病事件
4.火灾事件
5.触电事件
6.其他伤人事件
总结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