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与业务创新
(内容提要: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信托业的成长历程,分析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特点,指出了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机遇,并重点探讨了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发展。) 中国信托业成长历程的简要回顾 信托源于11世纪的英国,目前是许多发达国家的一项重要财产管理制度,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改革开放后,我国信托业得以恢复,为经济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但是,我国信托业的成长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进程,存在着定位不准、混业经营、监管脱节的问题,规范的信托业务没有充分开展,积累了一定的问题和风险,如违规经营,资产质量差,出现支付危机等。因此,目前239家的信托投资公司,正通过兼并、改组等方法进行第五次整顿。现有信托公司中,将保留50家左右。 在信托业法制建设方面,国家不断出台法律法规。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信托业务的若干规定》。86年出台《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94年,我国在金融体制改革中明确信托业是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决定对其实行分业经营。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规范信托业并使之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月19日颁布实施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另外,《信托法》草案也可能在今年四月被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信托法》草案相衔接,是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暂行条例》向《信托法》的过渡,它参照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现状,明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在金融领域的性质、功能、业务范围和发展方向。虽然《办法》还不太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也有待制订,但是它对加强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可以认为,《办法》的出台是我国信托公司发展的里程碑,宣告了我国信托业市场规范、创新、发展的新时期的到来。 《办法》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往颁布的有关法规相比,有较大调整和进步,主要有九个方面的特点: (一)初步描述了信托制度 《办法》对信托、信托业务、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财产等有了明确定义。这是中国人民银行过去有关法规中所没有的。 (二)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的定位 《办法》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为,以收取手续费或佣金方式为目的,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种定位,体现了信托投资公司回归本业的要求,适应了社会对外部财产管理制度的需要,完善了现行金融体系的功能,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从中可以看出,信托投资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业,是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货币市场上的资金经营机构和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 (三)行业进入壁垒更严格 这表现在,第一,对“信托投资”四个字作为公司命名有严格的限制,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第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有更高要求,即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这样,既提高了进入壁垒,又提高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四)全面更新并突出了业务内容 《办法》对信托及信托公司的成立、运行与管理,信托的收益与利润分享,信托的损失与责任的认定等信托业务全过程有了明确的界定;对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手段管理、经营信托资产有了比较准确的操作规程;同时出现了“设立公益信托”这一提法,为今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创造了一个制度前提。新业务可概括为“信托为本、立足市畅鼓励创新、加强管理(包括公司的管理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五)业务要求更严格 首先,《办法》要求实行信托公司高管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对信 托业的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未取得资格不得经办信托业务,也体现了要培养一批优秀的“信托经理人”的愿望。 其次,《办法》对信托业务有许多规定。例如,《办法》规定,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且单笔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资金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十倍。 最后,《办法》增加了信托业务风险防范的量化措施。一是对信托公司的长期投资余额作了限制,规定包括自用固定资产在内的长期累计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80%;另外,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当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20%时可不再提取,对该准备金的存放方式和存放地点也作了相应规定。这些办法对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将起积极作用。 (六)对信托投资公司有疏导,有限制,鼓励创新 《办法》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做和不能做的业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另外,对于信托业的业务创新,《办法》规定央行采取的是核准制。这使信托业务的法律责任重新定位、组合,只要符合信托的定义和业务规范都可以成为信托业务。 (七)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做了规定 如要求必须设对董事会或股东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要求有的部门必须分设,另外,针对公司经营决策的程序,在重新登记时,中国人民银行准备制订“公司章程指引”。 (八)对信托投资公司及信托业务强调监管和自律 《办法》确定了六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即人行监管、公司自身约束、行业自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监督、中介机构的监督和公众的监督,同时也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作用。 (九)清理规范原有业务 《办法》单列一章,这也是新、旧管理法规衔接中所没有过的。对原业务要进行压缩、清理和规范,时间为三年,即棗。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机遇 随着法制的完善和信托投资公司整顿的结束,可以预见,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将回归本业,获得新的发展机遇。这表现在: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业务空间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金融业中,许多非信托类的金融机构纷纷经营信托业务,甚至一些非金融机构也在非法经营信托业务。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规定了信托市场的准入制度,特别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信托投资公司或者擅自经营信托业务的,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并予以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业务的专营权,有利于将非信托机构从信托市场中清理出去,从而可使信托投资公司也像其他金融机构一样拥有相对独立的业务空间。 (二)业务领域拓宽 根据《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开展以下业务: 1、资金业务 主要有:本外币资金信托业务;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公益信托。另外,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进入金融同业拆借市场方面,信托投资公司一直难以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此,《办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金融同业拆借。 在资金运用方面,《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除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外,还可以将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自有资金,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融资租赁和投资,从而有效地拓宽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 2、资产业务 有动产信托业务、不动产信托业务和其他财产信托业务。 3、其他业务 有企业资产重组、企业购并、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上所述,信托投资公司能委托经营所有财产业务,不仅经营财产范围比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大,还可以接受银行、保险公司等的委托,代这些企业经营财产。同时,既能做间接金融,又能做直接金融,信托渠道也将成为聚集金融资产的主流渠道之一。可见,信托投资公司的前景广阔。 四、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创新与发展 《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信托投资公司设置新的信托业务品种,应当事先将信托合同样本及有关资料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对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收取报酬问题,《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收取报酬的标准,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信托当事人协商确定。同时,规定可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资金信托的管理方式。由于各类社会财产的多元化形态和所有者的不同,且信托当事人各方在信托财产的数量、占有形式以及委托授权和理财方式等方面具有各种不确定因素,决定了信托业务的多样性。《办法》中的上述规定意味着允许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不同业务的特点、市场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在采取标准、规范的信托方式前提下,自主选择业务形式,或定向私募开展批发业务,或公开要约开展零售业务,从而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创新提供了较大空间。 信托业务创新应继承和发展传统业务,同时借鉴美、日、英等信托业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结合我国信托业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开发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项目。信托业涵盖的领域广泛,潜力巨大,信托公司代表市场力量,其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开拓金融新产品,并通过金融产品的拓展而促成原有金融秩序的演进,信托业务创新是信托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优先发展以下业务: 1、代理财产管理业务 包括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动产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及财产权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业务。 (1)资金信托: 包括个人资金信托和法人资金信托。 个人资金信托在国外是典型的信托业务,但在我国几乎没有开展。目前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约6万亿元,部分资本的增值意愿强烈。但社会分工的细化使多数人因时间、精力不够,或因经验能力不足而无法亲自运作投资,迫切需要信托这样的代人理财制度。信托投资公司如能充分发挥专业理财能力,向社会广泛推广投资理财业务,既解决了信托的资金来源问题,又为信托业开辟了广阔的业务空间。 法人资金信托是我国信托的传统业务,极具潜力,且风险些收益稳定,应该作为信托业主攻方向之一。 (2)动产不动产信托:消费信贷是一个重要方面,如住房按揭贷款信托、汽车消费贷款信托等。我国的消费市场庞大,消费信贷潜力巨大,但这项业务尚未得到大力开发,可以进行探索,如为个人向银行申请消费信贷提供信用或资产抵(质)押。 (3)财产及财产权信托:包括有形财产信托和无形财产信托, 许多业务领域亟待开发。其中无形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有形财产信托,如土地信托等,是在信托公司取得信托资格后发行信托凭证融资。无形财产信托,如专利权信托,是由信托公司统一负责专利的推广应用等一系列工作, 与专利权人自己负责相比,不仅有利于专利的推广,产生经济效益,还有助于提高信托业的声誉。 (4)证券投资信托: 这在一些国家占信托业务的比重很大,如美国证券投资信托占信托业务的80%。信托公司可以运用证券投资信托把个人储蓄转化为投资,支持经济建设。《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买卖价格,其实质是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方面的信托业务。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求越来越大,信托公司可以大力拓展证券品种交易、证券品种抵押等方面的信托业务。 2、投资基金业务 投资基金业务是真正的受托理财业务。其特点是:集分散资金为整体;专家理财,共同收益;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投资灵活。目前世界上投资基金的发展特点,一是新品种不断出现,二是法规不断健全,三是资产不断扩大,四是经营机构不断增多。近来我国的投资基金迅速发展,但基本局限在证券投资基金范围,此外,我国还可探索建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及各种专门基金。信托公司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设立和经营管理各类投资基金,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作为信托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 (1)组建或发起证券投资基金 组建或发起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公司参与证券业的途径之一。 (2)组建或发起产业投资基金,充当基金管理人 当前,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高新技术是我国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需要资金支持,信托公司可为此提供服务。信托公司有直接投资经验,有的信托公司有产业方面的专业知识,有的信托公司有高新技术背景,同时产业投资基金对我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因此信托公司开拓产业投资基金业务将会得到国家支持。 信托公司可利用自有资本,在找好长期合作伙伴、加强建立信息网络关系、拥有人才优势的前提下,结合国企改革及国家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支持政策,开展战略性中长期投资,这是信托公司投资发展前景良好的产业、获得高额回报的方法之一。 在国家允许的条件下,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产业投资基金。 (3)组建或发起风险投资基金,充当基金管理人 风险投资主要是为解决IT产业等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办、扩张中的资金需求,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而进行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基金是产业投资基金的的特殊形式,随着国家在风险投资基金方面政策的出台,信托公司可以组建或发起风险投资基金,充当基金管理人。 3、公益信托业务 目前我国有大量公益事业的基金会,如教育基金、扶贫基金、下岗职工再就业基金、助残基金等,拥有数量可观的公益基金,针对各类社会共同基金和政府基金,由于利益驱动而纷纷被各主管部门分割导致这些基金的运行效率低下,《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接受为了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发展科教文卫事业等公益目的而设立公益信托,从而为打破基金资产的割据状态,使之交由信托公司经营,实现基金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其市场化、社会化的运作水平,提高运作效益。 在社会保障方面,居民医疗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均划归社保局管理,资金目前主要存在银行或购买国债。我国人口众多,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大,资金金额增多,信托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目前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项基金结余已有800多亿元。这些目的财产在管理中普遍遇到两个问题:一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挪用现象严重;二是因缺乏有效的管理方式,效益低下。如果利用信托方式,上述两个问题可得到有效解决。 4、中介业务 (1)经济咨询业务。我国的经济咨询业务始于80年代中期,为工商企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现代的、系统的经济咨询业务在我国是一项新的业务。信托机构开展咨询业务有很多优势,一是信托机构是资金运动的重要枢纽,既了解各部门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又了解市场变化趋势;二是有熟悉融资、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等业务的较全面的专门人才;三是本身地位超脱,能更好地提供服务。很多企业存在经营管理问题,它们急需进行咨询,另外当前企业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活动频繁,这些活动要取得成功,需要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信托公司可与企业结成战略伙伴关系,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融资投资、贷款担保、人才培训等服务和管理咨询,为企业的资产重组、变现、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收购、兼并、托管、租赁和经营管理提供智力服务和金融服务。 目前我国投资银行业务主要集中在证券的发行和企业重组上市上,其它诸如企业财务顾问、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等业务刚起步。从单纯的融资服务向咨询、策划和中介服务延伸,是投资银行业务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发展,上市公司和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必将出现大规模的资产重组,为经济咨询业务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和广阔的空间。 (2)企业资产中介业务。不少国企存在大量闲置资产,能否盘活资产成为企业的主要问题。信托公司可以通过租赁、拍卖等方式,使闲置资产得到充分利用,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三)其他措施 1、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遵守信托协议,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 2、要有服务和营销意识,上门“代人理财”; 3、要注意培养信托业人才。 (作者单位: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研究中心) 主要参考文献 兰志等,《现代信托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金融时报》社,《〈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与暂行规定之比较》,《金融时报》, 朱善利等,《中国信托投资业的地位及其发展方向》,经济科学出版社, 张中秀,《信托投资理论与实务》,企业管理出版社,1994.1 Albert ,Russ Wiles,How Mutual Funds Work,Published by Simon & Schuster,1993 John Downes and Jordan Elliot Goodman ,Dictionary of Finance and Investment Terms,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