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质押合同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年 ____月_____日
编号号:
岀质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
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甲乙双方经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保证金专户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 _____________ (币种) 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
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 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 划转或做其
他任何处分。保证金专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金专户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
行: 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利率标准对保证金计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息由乙方直接计入甲方保证金专户, 也为乙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如保证金专户被司法机关
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 __________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 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
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 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
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 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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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 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
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
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 律师费等)。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 还款方式、 贷款账号、 还款账号、用
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 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
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 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 甲方仅依照 本合同的约定对变
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 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 定,乙方有
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三、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 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
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 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
权利主张, 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
务人自己所提供,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 户中划收
相应款项,甲方不应提出任何异议。
乙方均有权直接从上述保证金专
四、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
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 保范围内对
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即使因债务人清偿、 乙方实现
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
五、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 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 权,不应使乙方利益
受到任何损害, 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 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 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 权利,则
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 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 物或其处分后所得
价款提出权利主张, 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 权;
(三) 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 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 用于清偿乙方尚
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
如因任何原因, 甲方实现了上述
未获偿的债权。
六、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 率水平、计息或结
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 承担担保责任。
七、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 人,则甲方在本合同
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 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
中划收相应款项。
八、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 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 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中 国建设银行系统开
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 甲方 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 以
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 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 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5. 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 或者导致保证金专户被冻结、 扣划, 或者导致乙方未 及时且充分实现
质权, 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对担 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第七条 其他条款
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 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人民币或其他币种
的相应款项, 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 甲方 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
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 部门查
询 甲方的信用状况, 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