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消防法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大纲要求
一、熟悉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
法律规定;
二、掌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消防工作方针
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
任制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体制
组织实施
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监管体制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
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火灾预防(第2章)
火灾发生的3要素——可燃物、助燃物、火源
火灾预防范围:公共—单位—建筑—危险品
消防规划(公共)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加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设计变更和验收(建筑)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建筑)
公共场所集大型活动
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公共
消防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
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
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
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
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
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
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安全位置
危险品要求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
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
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易燃易爆气液体要求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
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
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
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设计——变更——验收
设计审核: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
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标准进行
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
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
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
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变更: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
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
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
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构件、建筑装饰材料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
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
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
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公共场所及大型活动消防安全
场所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
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
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大型活动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
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
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
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
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
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
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加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
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建档、
定位、设标)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巡查)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
消防演练(预案)
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
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
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消防组织(第3章)
城市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城市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
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
扑救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
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
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
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
援工作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下列5类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
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
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灭火救援(第4章)
单位和个人灭火救援的义务
公安消防机构火场总指挥的权力
灭火的有关规定
公安消防机构对事故调查的权力
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
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
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公安消防机构火场总指挥的权力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
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
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
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
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灭火的有关规定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抢救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
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
取任何费用
参加扑救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
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法律责任
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
施工,禁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罚款
责任人:警告或罚款
重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
罚款
责任人:警告或罚款或拘留
消防机构人员——行政处分
任何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7方面
建筑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
大型活动
建筑构件、建筑装饰
营业场所
消防重点单位
火灾事故单位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建筑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止施工,禁止使用或者停产停
业,可以并处罚款;主管及其他责任人警告
或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
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
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大型活动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
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
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
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
罚款。
主管及其他责任人警告或罚款
建筑构件、建筑装饰
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
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
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
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主管及其他责任人警告或罚款
营业场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主管及其他责任人警告或罚款
消防重点单位
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
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罚
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火灾事故单位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
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
犯罪的
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
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
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
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