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卷 第 1期
VD1.17 No.1
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LiXin Accounting Institute Quarterly
2003年 3月 20日
Mar~20.2003
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
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之完善
金慧华
(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233)
【摘 要】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意味
着我国开始强制推广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本文在介绍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归
纳其特点,并在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
议 。
【关键词】 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
【中图分类号】 F2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701(2003)01-
.
0030-05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上
市公司的董事会在 2002年 6月 30日以前应当至
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这一规定意味着我国
已开始强制推广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
度起源于2O世纪 70~80年代的美国,之后迅速风
靡西方世界。因此研究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有利
于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况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和独立董
事的作用
20世纪 6O~7O年代,在传统的公司法制度
下,包括美国在内的市场经济国家出现了大量董事
会和管理层滥用权力的事件 。如何控制 内部人现
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护股东和利益关联者的
利益成为美国各界关注的问题。于是,1977年经
美国证监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引人一项新的条
例,要求本国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 1978年 6
月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
计委员会,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
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 的关系。”9O年
代,《密歇根州公司法》第 450条确立了独立董事制
度,并且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标准、任命方法及权利,
同时还规定了法院可对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
易”进行宽审查。这在全美各州公司法中是首创。
1999年,美国投资公司协会任命一个顾问组,对全
行业董事独立性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向全行业发
出了推荐意见书。为进一步增强投资公司董事会
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并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评价董
事的独立性,2001年 1月生效的美国证券与交易
委员会的修改建议提出:基金法律顾问必须是独立
法律顾问,即独立于基金投资顾问和主承销商 以及
向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
综观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规定,
独立董事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
— — 监督管理层。在股份分散的公司里,始终存在
管理人员和股东利益不一致的问题,而英美法国家
监督管理层的职能是由董事会来行使的。独立董
【收稿 日期】 2002一l1一l1
【作者简介】 金慧华,女 ,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经贸与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
一 3O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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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在董事会通过对公司的会计 、融资报告进行审计
和信息披露以及审查有利益冲突的交易等的监督
职能(另一监督管理层之董事会职能是通过决定公
司主要管理人员的选择、薪酬的安排和合同的延续
等来实施的)之方面作用显著。纽约证券交易所规
定,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必须完全由独立董事组
成。另一方面一 为管理层提供管理经验,即董事
会的咨询作用。专业的独立董事为公司提供法律、
会计和融资方面的知识。
(二)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规定
美国法律要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要
占50 以上,而戴尔、IBM等大公司更 自觉做到董
事会中只有一名内部董事。由于认识到拥有大多
数的外部董事可以大大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的进程,
独立董事在美国的比例已发展 62 (经济合作与
发展组织统计)。2001年 1月生效的美国证券与
交易委员会的修改建议提出:独立董事须构成基金
董事会的大多数,在有些情形下甚至要占三分之
·--一 O
(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任免权规定
由于独立董事要忠于公司的所有相关利益者 ,
因此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相当强的独立性。美国的
独立董事大都由独立的学术教育界和企业界的社
会人士优化组成 的。这些人很看重 自己的社会声
誉 ,肯对损害他人利益的股东董事说不。独立董事
尽管有其特殊性 ,但仍属董事范畴,因此其任免是
通过股东大会进行的。为防止独立董事受制于股
东(特别是大股东),美国律师协会中的商法委员会
等一些有影响的机构一直提议由一个主要由独立
董事构成的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的提名工作 。
美国强调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与公司不
存在任何雇佣关系。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规
定,独立董事不能是该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雇员;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守则》规定,独立董事
不得有在董事会会影响其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进
行判断的任何关系。2.与公司不存在任何交易关
系。美国FDIC认为,独立董事不能拥有或控制,
或前一年拥有或控制代表该机构发行在外的股票
的1O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在此前的两个
财务年度内曾因商业关系而向公司支付或收人超
过 2O万美元 的人 ,不能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董事 ;
《密歇根州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事在过去 3年 内不
得是与公司之间从事 1O万美元以上交易的人员。
3.与公司高层职员不存在亲属关系。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要求,此前两年内担任公司 CE0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能在该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定,在过去三年
内曾担任公司或其附属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近亲,
不能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美国《投资公司法》在基金行业的独立董事标
准方面采取了更为严格而具体的标准。例如要求
独立董事不能与基金的投资顾问、主承销商有任何
‘关联;以及不能与这些关联机构有控制关系的机构
有关联。“关联人”广泛地定义为包括投资基金的
投资顾问、主承销商和投资基金的经理、雇员以及
超过 5 的该投资基金的股东。另外 ,任何与基金
的经纪商有关联的人也不能成为独立董事。该法
还授权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禁止任何在前两年
与基金及其顾问和主承销商有实质性业务或职业
关系的人员,成为独立董事 。
(四)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美 国,公司与董事的关系一般被认为是信托
关系和代理关系。公司董事必须承担信义义务,包
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履行
义务必须诚信,行为方必须以他合理地相信为了公
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 的地位和
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必
须积极维护公司的利益 ,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相关法律和判例已经形成了董事义务
完整的责任体系和相应的救济手段和程序,并且建
立了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即在工作中因
自身能力、经验有限或其他客观原因而出现的过失
行为——言行误导、信息披露失真、处理雇佣问题
欠公平、经营决策不当,给公司(股票市值下降、错
失投资机会)造成损害或因伤害第三方利益等引发
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的职权分为两部分,__部分是一般董
事所具有的职权,另一部分是独立董事所特有的职
权。这些特别职权包括 :1.提议权。有权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2.聘请权。有权聘请
公司的服务机构,如公司的会计服务机构、外部审
计机构、独立财务顾问等。3.否决权。独立董事
在一些重大决策中具有否决权。对公司的重大的
关联交易、聘任或解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确定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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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薪酬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
意见。4.报告权 。独 立董事 有权直接 向股东大
会、证监会报告情况。
而美国投资公司协会更进一步明确规定,独立
董事享有以下几项独特的权力:1.投资顾问协议
审查。必须召开独立董事特别会议,由独立董事多
数表决通过 ,并每年重新批准一次 ;2.共同基金
提取销售费审核。必须召开特别会议,由多数独立
董事和董事会分别批准通过,最后由多数股东表决
通过,并每年重新审核一次;3.对主承销商的选
择,必须由独立董事多数表决通过,并每年要重新
审查一次 4.发售不同类型的基金股份 ,必须有
书面计划描述不同的销售安排 ,并分别由董事会董
事和独立董事的大多数表决通过;5.独立公共会
计师的聘请必须由多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下属审
计委员会,独立董事需占成员的多数;6.诚实保
险的数量和形式、错误和遗漏保险、董事和经理保
险、联合债务保险等,必须由多数独立董事表决批
准,并且至少每年 审查一次 ;7.基金在与其关联
人签定其他服务合同时(如行 政管理、股份登记 以
及股东服务代理等);必须由多数独立董事表决通
过;8.两个基金合并时,需要双方的董事和独立
董事的大多数分别研究通过。此外,美国基金企业
的独立董事还在批准基金多种费用类型安排、登记
公司 、托管等方面具有普通董事所没有的“特权”。
(五)独立董事的报酬问题
独立董事 的薪金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领
取薪水,其独立性必将受到质疑;若不领取薪水,其
尽职积极性该如何保持?实际操作中,美国的独立
董事往往被支付薪金,支付方式是聘用金、出席费
和席位费。如 1O家最慷慨的基金集团每年聘请每
位独立董事的平均费用达 15万美元 。
美国法律也未禁止独立董事持股。持肯定意
见者认为,独立董事持少量股份,更能代表中小股
东的利益,强化独立性。1999年,美国投资公司协
会推荐意见书建议 :独立董事应当从所服务的基金
中得到适当的补偿;基金董事应当投资于所服务的
基金,但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
综上述,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具有如下特点:首
先,对独立董事的规定(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
中所占比例)主要是由自律性的证券交易所和职业
团体及代表股东利益的投资基金提出,其性质是无
法律强制力的“建议”。其次,规定了严格的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以保证其“独立性”;已建立了独立董事
阶层,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第三,确定了
独立董事的职权以保证其发挥监督管理层和咨询
的作用。最后,为防止独立董事的“谨小慎微”之恶
意,建立了完善的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提
出了强制性要求,但其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冲突
英美法国家将公司的监督职能授予公司董事
会,而没有监事会制度。而我国承袭大陆法公司制
度 ,《公司法》规定在股东(大)会之下并行设立董事
会和监事会两个机构 ,董事会专事经营决策,而监
事会则负责监督。我国《公司法》第 126条规定,监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
董事 、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
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而《指导意见》第 5条第 1款规定,独立董
事除具有《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
易应由其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 ,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
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此外,独立董事还就
提名 、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可以看出,《指导意见》将公司的监督职能又赋
予了独立董事。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 能交叉混
乱 ,必然引发冲突。再者,《公司法》的法律效力优
于《指导意见》,若不分清职责,独立董事则可能形
同虚设。
(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设置不科学
《指导意见》第 3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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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 1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以上
列举式规定尽管较为详备,但仍有两处疏漏:其一,
《指导意见》没有禁止 与公司之间有一定 比例或数
额的商业交易关系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这无疑
将影响独立董事对管理层的业绩进行客观 的分析
和评价。其二,《指导意见》并不禁止与公司管理层
存在着社交关系的人担任独立董事。在中国,若独
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存在师生、朋友等社交关 系,
就难 以避免因“抹不开面子”而使独立董事不能发
挥作用。若《指导意见》用“其他人员”这样的含糊
字眼来一并包容上述两点,则恐事与愿违。
(三)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不合理
《指导意见》第 4条第 1款规定 ,“上市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该条第 3款规定 ,证监会对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这些规
定存在两个问题 :1.独立董事的提名方法规定可
能影响其“独立性”。要实现独立于大股东和经营
者之外 ,关键是独立董事由谁来推选。目前 ,我国
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
而发行上市的公司,基本上都存在一个大股东并由
其实际控制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单
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大股东来
提名推荐独立董事,不能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及大股
东的行为,相反它们会以获得 了独立董事的同意作
为证明其行为正当性的证据,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和
公司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权益。2.证监会作为证券
监管机关不宜审核独立董事的资质。证监会不但
不可能掌握特定公司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信息,而
且选任独立董事本属公司内部事务,监管机构也不
应承担公司治理改革的成本。
(四)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不健全
《指导意见》第 7条第 5款明确了“上市公司应
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进行披露。”报酬问题使独立董事立于两难境地。
一 般而言,独立董事另有职业且多为专家学者,其
往往视声誉为生命,激励可能对并不重要,但不取
薪酬有违市场规律,不利于工作积极性的维持。但
《指导意见》缺乏统一的津贴标准也将会挫伤独立
董事特别是小公司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当然 ,强有
力的报酬激励也可能在效果上适得其反,即独立董
事依附于董事会,不发表独立意见。
(五)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缺失
《指导意见》只是在第 7条第 6款简单规定“上
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不
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这将导致独立董事由
于疏忽、滥用权利或怠于行使权利而有损公司和股
东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利益时,无法可依。
为独立董事机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
作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
(1)由证券交易所和职业团体及代表股东利
益的投资基金规定独立董事的人数等,而非证监
会。因为监管机构不但不可能掌握公司特定的信
息,而且监管机构也不承担公司治理改革失败的成
本 。
(2)减持国有股份。
. 股份分散和股东 、经营者分离是独立董事产生
和存在的基础。而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或国有
授权控制的股权比例过高,且大量存在大股东控制
董事现象,因此,必须尽快实施国有股减持方案,坚
实独立董事之基础。
(3)建立独立董事的社会信用机制。
建立会员制的独立董事协会 ,加强独立董事的
培训教育,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建立独立
董事的社会信用机制无疑有利于独立董事成分发
挥作用。
(4)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首先,在法律上 明晰独立董事 与监事会的关
系。由于《公司法》已就监事会制度作 了明文规定,
为强化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可将监事会的职能和工
作重点定位于对公司财务的全面监督,并赋予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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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知情权、调查权、召集紧急股东大会权、代表诉 第四,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独立董事的
讼提起权等;而将独立董事的职权集中在对公司内 法律责任大体上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独
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务监督以及参与公司决策 立董事的民事责任应包括:(1)对公司的责任。
上。当然,也可以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财务的审核 独立董事因怠于行使职权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和控制方面与监事会进行协作的作用。 的,应当和有关人员一起向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严格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在消极任职 (2)对股东的责任。如股东对独立董事提起诉讼,
资格条件方面至少增加:(1)与公司董事、经理没 其所诉属实,则独立董事对于起诉股东因此诉而受
有密切的私人关系(如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曾经的 的损害负赔偿责任。(3)对第三人的责任。独立
同事关系等);(2)在过去三年内不与公司发生 10 董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受损害的,应与公司
万元或者 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的人员。 共同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应包括两个 最后,完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由于目前
方面:一是声誉激励机制。成立“独立董事协会”之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作出判断所依据的信息主
类的自律性组织,通过协会建立独立董事评价体 要来源于公司管理层,如果规定独立董事与内部董
系,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二是报酬激励机制。 事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将会造成选任上的困难。
可以考虑采取固定报酬与股票期权相结合的方法。 另外,为避免判断失误而可能承受名誉受损或其他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 责任,独立董事往往作出比较保守谨慎的决策,而
性,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方案应当不 同于内部董事 不利于公司发展。因此 ,应建立和健全独立董事的
和经理的股票期权方案,而其报酬发放则可由独立 责任保险制度,即在工作中因自身能力、经验有限
董事协会统筹安排,证监会监督发放,用于发放报 或其他客观原因而出现的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损
酬的资金主要来源上市公司上交的独立董事经费 害或因伤害第三方利益等引发的责任,由保险公司
和证券交易所从印花税中提取的一定比例资金。 承担。
【参 考 文 献】
1.中国证监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2.顾功耘、罗培新 论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中国法学))2oo1年第6期
3.《独立董事:希望?失望?》载《中外管~))2001年第 7期
4.《中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利弊谈》载《法学))200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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