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管理大纲
医
疗
安
全
管
理
医疗安全概述
病人的权利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安全防范
第一节 医疗安全管理概
述
• 随着医学的发展,医学的分工越来越细,复杂的
医疗行为过程与各个专业和个人相关,医疗技术
的发展使侵袭性的检查和治疗越来越多,加上各
个患者的机体反应也多种多样,造成医疗不安全
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医疗安全的管理成为医院管
理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医疗安全管理的概念
• 1、医疗安全
是病人在医院医疗过程中,不发生允许范围以
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障碍、缺陷或死
亡。
• 2、医疗不安全
病人在医院医疗过程中,凡是由于医疗系统的
低能状态或医疗管理过失等原因而给病人造成允
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障碍、
缺陷或死亡,均属医疗不安全。
• 医疗安全或不安全是相对的,不同时期,不同的
主客观条件有不同的标准,在评价医疗安全与不
安全时,不能超越当时所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在
制订医疗安全标准时,应以时代所允许的范围限
度为依据,如限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客观条
件,发生难以预料的意外或难以避免的后遗症时,
不能认为是医疗不安全。
二、医疗安全的重要意义
1. 医疗安全是实现优质医疗服务
的基础;
2. 医疗安全是患者选择医院的重
要指标;
3. 医疗安全是保证病人权利得以
实现的重要条件
第二节 病人的权利
• 病人的权利是指病人应该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
益。因为每个人都可能生病,但不一定就医,因
此严格意义上说讨论病人权利问题应限于是患病
并去医院就诊的人即医院的病人。
• 卫生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
纷的处理,因为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有特殊之
处:
1. 在医患关系中病人处于脆弱和依赖的特殊地位;
2. 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了解病人的隐私;
3. 病人的求医行为隐含着对医生的信任。
一、病人的基本权利
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
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也就是对医务
人员来说,他们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病人的
意愿,向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取得病人自愿
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
(一)病人的健康权和医疗权
医疗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
权的延伸。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
权就是一句空话。除了宏观上的医疗权和健康
权,医疗权和健康权还有微观上的特定权利。
其特定的权利包括几个方面:
1. 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权利;
2. 病人享有的医疗权是平等的、
公正的;
3. 病人有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
的权利;
4. 病人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
实现;
5. 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和拒绝参加
医学实验;
6. 病人拥有要求节省医疗费用并
了解费用花费情况的权利。
(二)自主权
• 病人的自主权是指病人就有关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
的权利。自主性是指人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的问题
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并据以采取负责的行为。
• 它包括以下含义:
1、自主性是指一个人的自愿决定和行动,即不是在强迫、
强制或不正当的影响下作出的决定和行为。
2、自主性是指在作出决定前病人知道面前有种种可供选择
的方法,以及这些选择带来的种种后果,经过评价和权
衡利弊,深思熟虑后作出的决定。
3、自主性是指病人作出的决定是经过理智的分析,与其一
贯态度和价值观念一致,而不是人们的一时感情冲动。
4、自主权是具有行为能力的病人作出的决定。如果病人是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则由其监护人作出决定。
虽然病人的自主权是病人的基本权利,但自主权不
是绝对的。
(三)知情同意权
• 知情同意权是病人自主权的延伸,集中体现了医
生对病人和病人自主权的尊重。
• 作好知情同意权可以保护病人和受试者避免到伤
害,最大限度地保护并有利于社会中所有的人,
有助于行使病人的自主权,有助于增进医患关系。
(四)保密权
• 包括两部分:
• 一是病人为了治疗疾病而提供给医生的各种个人
秘密保密;
• 二是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要向病人保守或暂时
保守病情及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 病人的保密权是自主权的延伸,对病人的隐私保
密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 (五)隐私权
• 隐私是一个人不容许他人随意侵入的领域,指
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为他人知悉的秘密。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私生
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二、法律
权利
• 病人的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
予病人享有的某种权益。对于病
人拥有的法律权利,病人能依法
来实施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的利
益要求,可依法要求他人作出一
定行为或者抑制一定行为以求自
己权利的实现。病人拥有要求国
家机关依据法律,运用强制手段
来保护和协助实现其权利。
(一)生命健康权
• 生命健康权是人权的一部
分,《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权包
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等。生命健康权
是人身权中最重要的基本权利,
是指公民依法对自身所享有的生
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
的人身权利。因为医务人员在诊
疗过程中的过失而给病人造成不
良后果就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
权。
(二)肖像权
•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
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
民具有肖像的占有权、创制权和
使用决定权。如果医院或医务人
员虽经病人本人同意拍摄和使用
了其肖像,但其后改变使用途径
或范围,例如由科研存档转为广
告,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
但是凡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而非使用公民肖像不可时,未经
本人同意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三)名誉权
•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
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
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
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现在名誉纠纷日益增多,医院可
能因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
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
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
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
权处理。
(四)隐私权
•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
不愿公开的有关私生活的事实不
被公开的权利。侵害病人隐私权
的行为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刺探或以其他方式了解病人的隐
私,二是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
掌握他人的秘密。确定是否存在
侵害隐私权并不是以是否故意或
过失为要素条件,只要泄露了病
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就可
构成侵害隐私权。
第三节 医疗纠纷
一、医疗纠纷概述
1、概念
• 医疗纠纷(medical dispute,或 medical tangle)
是指发生在医患双方之间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
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 其特征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分
歧的焦点是对医疗后果(主要指不良后果)产生
的原因、性质和危害性的认识差距。
• 病人及其家属要求追究发生不
良后果的责任并要求对造成的
损害进行经济赔偿,这种医患
之间双方的纠葛只有通过行政
协调或法律裁决才能得以解决。
• 要构成医疗纠纷必须满足纠纷
的主体是医患双方,是因为不
良后果产生的分歧,不良后果
是因为诊疗过程中的行为造成
的。
案例一、触目惊心的“医闹”
• 深圳山厦医院
• 2006年12月24日是医院被迫
与患者家属签订同意支付15万
元人道援助金的协议最后执行
的日子。死者家属曾扬言,如
果这天拿不到钱,就铲平医院。
“那天我们不得不加以戒备,
正是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医
院才为每位在一线工作的医护
人员发了钢盔。当天,4名男
子头戴迷彩色的钢盔,面戴口
罩,手持长棍。两条狼狗拴在
一旁,犬吠声不断。
案例二、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
• 2009年6月20日,杨俊斌因
尿道结石住福建省南平市第一
医院行尿道取石术,手术非常
顺利,随后他被送进重症监护
室观察。然而,当晚21时左右,
杨俊斌突然感到腰痛难忍,老
婆赶快叫医生来看。医生的答
复是术后有疼痛感是正常的。
但为了止疼,医生给杨俊斌使
用了安痛宁,不见减轻,又打
了杜冷丁。不久,杨俊斌死亡。
案例三、赖在医院,打持久
战
• 2009年12月7日,陈某在医院
进行“剖宫产术”,术中因者
不慎致伤新生儿左眉弓上约
处,长约2cm,深达皮
下。 “剖宫产”术后产妇与
新生儿恢复良好,办理出院后
赖在病房拒不离开,并将煤气
灶等一系列生活用品搬到病房
中,扬言要与医院讨说法。
2、医疗纠纷的分类
医疗责任事故
医疗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
医疗过失纠纷
医疗差错 严重差错
医疗纠纷 一般差错
医疗意外
非医疗过失纠纷 医疗并发症
疾病自然转归
• 非医疗纠纷可以是院方确实存在侵害病人权利的问题,也可以是由
于病人及其家属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问题。
二、医疗纠纷的原因
1.医院方面的原因:
(1)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
(2)医疗差错引起的纠纷
(3)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
(4)不良行为引起的纠纷
2.病人方面的原因
(1)缺乏医学知识和对医院规章制
度不理解
(2) 病人及家属不良动机造成的
纠纷
三、医疗纠纷增长的原因
1. 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知识水平提高和法律观念自
我保护意识增强,病人开始用法律武器保护自
己;
2. 有些医疗主体因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造成医德
水平下降,服务态度下滑;
3. 医疗技术日新月异,但新技术的使用还存在许
多未知的情况,可能带来一些新的医疗纠纷。
4. 医患之间的关系因医疗保险的实施而呈现多元
化,医疗保险的实施使原来医患两者之间的关
系变成了医、患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可能带
来一些新的纠纷。
四、医疗纠纷的处理
首先是当事的医疗机构和病人及其家属根据《医
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可通过调解来解决。调解的方式有:
① 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召集发生纠纷的医患双
方,
②律师调解:一方或双方聘请的律师进行调解
③仲裁调解:地位居中的民间组织
④诉讼调解: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
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
的,双方均可在接到结论或处理之日起15日内,
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或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节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是最严重的医疗不安
全,发生医疗事故,从客观上
讲是医生和患者都不愿意接受
的现实,但又是很难避免的,
因为医疗服务行业是高技术、
高风险的行业。2002年9月1日
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为医疗事故的界定、处
理提供了依据。
一、医疗事故的界定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的事故。该界定明确了医疗事
故的过错原则。
•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
下几方面内容: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
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疗人员
”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
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
这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
活动范围,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
证或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
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
的事故。
案例1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
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
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
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
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
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
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
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
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分 析
•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
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
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
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
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
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
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医务人员定义
•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
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
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
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2、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
失行为
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
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
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它们是指导具体
的操作的标准,凡是违反了,
必定要出事故。在判断是否医
疗事故时,这是最好的判断标
准。
• 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 疏忽大意的过失: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医生)在其
实施诊疗行为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
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
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
致使危害发生。
•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医生)虽能预见
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病员的危害后果,但轻信
靠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
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
的危害结果发生。
• 某医院药房管理不善,砒霜包
装的标签丢失,而负责管理的
药剂师,在接到内科提取芒硝
的单据后,未做检验,就凭印
象将砒霜当作芒硝发了出去,
结果造成5人中毒、3人死亡的
恶性事件。药剂师对没有标签
的药发放出去可能发生严重后
果是有预见的。但他认为自己
经验丰富,不去检验,结果发
生了死亡事故,这就是过于自
信的过失。
案例2(1)
•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
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
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
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
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
性疟”。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
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
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分 析
• 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
确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
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
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绝
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
规产生的。
• 案例2(2)
• 有一青年外科医生,结婚不久其妻即有了外遇,双方因
此离婚。不久,前妻因阑尾炎来院诊治,该医生给她作
了手术。前妻出院后身体健康,但一直未怀孕,为此虽
去数家医院检查,未果。由此又引起前妻与再婚丈夫的
离婚诉讼。前妻托人求专家检查,并告知了自己婚前曾
怀孕堕胎的隐私,经专家鉴定:她的输卵管已被切断并
已无法恢复。后经司法机关审理此案,查明是其前夫在
阑尾炎手术中 故意所为。据此,该医生以故意伤害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3年。
• 此案虽造成了患者不孕的不良后果,但由于是医生的故
意行为,因此,依据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不能再
按医疗事故处理.
• 3.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发
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行为,
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工
作
案例3
• 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
了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
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
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
• 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
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
中,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型
的违约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
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 4.过失行为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
这里有两点应当注意:
一是:“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
”造成的,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
二是: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
是否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案例4
• 某县一小学教师因难产导致内阴严重破裂,接生医生为其做了缝合手术。
术后一个星期,她由家人接回学校。回家后,其阴部一直疼痛不止,像
针扎一般难受,尤其是夫妻两人偶尔过性生活时更是像触电一样,疼痛
难忍。无奈,她只好求助于医院治疗,先后在多家医院求治均未能治愈,
但长期用药却使肠胃严重受损。无休止的疼痛使得王某经常请假,晚上
睡不好,白天精神恍惚,情绪也越来越差。更严重的是,夫妻正常的性
生活根本无法过,造成两人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几近离婚。10 年
后,王某再次到县人民医院,经检查,发现其内阴左侧黏膜下隐约可见
半弧形异物,触及质硬。经处理,竟取出了菱形中号缝合断针一枚。经
鉴定,认定为10年前接生医生为其缝合撕裂伤时所留。
分析
• 本案中,医生的过失行为对患者的肉体伤害不是主要的,
通过一个简单的手术即可以使其恢复正常。但10年的折
磨,10 年的精神痛苦却几乎要毁掉她一生的幸福,难道
这种精神的严重伤害不算是严重的危害吗?因此,医疗
事故中的损害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包括精神损害。
• 5.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 因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
• 有否因果关系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
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属医疗事
故;反之虽然有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
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 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
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事故的发生多属于
多因单果。
案例5(1)
• 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
过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
液处理。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
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
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
10分钟以后,病员死亡。
分 析
• 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药房人员擅离岗位是造成
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生的误开处方,则药房人员的擅离
岗位并不能造成该病员的死亡,因为没有输液反应也无所谓急救。
但若医生误开处方以后,药房人员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
应以后,医生组织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由于上述两人
同时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两人均应对
此事故承担责任,当然医生要负主要责任。
• 案例5(2)
• 病人王女,56岁。两天呕吐、腹泻10余次,稀水样
大便,无脓血及粘液。收院查体,除有脱水表现外,
无其他异常体征。经治医生再三追问病史,均否认
病前进食特殊食物以及共同进餐者有类似症状。因
此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对症治疗后,病人脱水情况
稍有好转,但呕吐及腹泻仍不止。医生与家属商定,
带药回家,如病情变化,随时复诊。病人返家后,
同餐的另外三人也先后发病前来就诊。他们把食用
假贝母的情况告诉了医生,经检查诊断为食用假贝
母中毒,最先发病及就诊的王女终因中毒太深,经
抢救无效死亡。
王 的 死 亡 是 由 三 种 原 因 造 成 的 :
• 一是病人食用假贝母;
二是病人就诊时隐瞒病史的真实情况;
三是医生的“误诊误治”。
第一和第二两个原因的结合,是本例病人死
亡的直接原因。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
•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
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本
案中,病人食用假贝母,就诊
时隐瞒真实情况,不配合诊治,
因此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自
然,医院和当事医生也不应承
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
疗事故分为四级:
•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的。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
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
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四.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1) 组织调查、鉴定;
(2) 受理申请;
(3) 审核监督;
(4) 行政处理。
五.医疗事故的处理
(1) 对医疗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
(2) 医疗事故的赔偿。
医疗意外
• 概念: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
法抗拒的原因,导致病员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
不良后果的情况。
• 医疗意外,并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而是病
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病情特殊而发生的;
• 在医疗活动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
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是医疗事故。
补充:非医疗事故
• 2)、在医疗活动由于患者病
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
发生医疗意外的;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
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案例
• 某患者上呼吸道感染静点青霉素,护士按操
作规程给予用药。第二天用完药,患者回到
家中感到不适,三小时后加重,急送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是青霉素过敏致死,
反映到市卫生局。经市医学会鉴定,护士在
用药上完全按操作规程给药,皮试曾阴性,
而且这是在第二天的连续治疗过程中出现的
过敏反应,患者的死亡是医疗机构及护士难
以预料和防范的,这是由于患者体质特殊而
发生医疗意外。
• 案例:
• 病儿2岁。因发热咳嗽4天入院,检查:体温
37。8C,脉搏124次/分,呼吸30次/分。一
般情况尚好,无紫绀。心率124次/分,心律
正常,未闻杂音。有肺呼吸音低,双肺未闻
水泡音。实验室检查:白细胞12400/mm3,
中性粒细胞83%。胸透:右肺下野肺纹理紊
乱。诊断:肺内炎症。给予庆大霉素肌肉注
射,一日2次及口服药治疗。当晚8时,注射
第2次庆大霉素时,病儿哭闹并剧烈咳嗽,继
而出现呼吸困难, 面部及口唇发绀。立即采
取输氧、注射洛贝林、苯甲酸钠咖啡因、人
工呼吸等抢救措施。2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
亡。
• 病儿死后,家属提出申诉,认为“打错针致死”。
为查明死因,家属同意进行尸检,尸检发现:总气
管内有一被浸泡胀大的豆粒,右侧肺内: 有炎性改
变,左气管内有少许混浊分泌物。专家鉴定分析:
① 据病儿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及尸检,经治医
师所做“肺内炎症”的诊断是正确的,注射庆大霉
素符合医疗原则,病儿窒息后的抢救也是积极的和
正确的,因此,不存在医疗过失。
• ②病儿死后,医师又进一步追问家属,问出病儿10
余天前曾有食黄豆并一度出现剧烈咳嗽的病史。与
后来尸检的结果吻合,也符合气管异物导致继发感
染而形成肺内炎症的机理。
• ②由于病儿注射时哭闹造成负压,使豆粒从支气管
冲入总气管,堵塞呼吸道而产生窒息,从而导致病
儿死亡。
• 结论:病儿死亡属医疗意外。
• 3)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
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
良后果的;
•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
果的;
•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
良后果的;
•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节 医疗安全防范
• 面对医疗风险,医院需要建立医
疗安全管理和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以进行医疗安全防范。不同的医院有
不同的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事故处理
模式。在我国主要存在4种模式:
一、重点病人医疗管理和医疗事故、
纠纷并行管理模式
• 即医疗安全管理是医疗管理的
一个部分,通过加强重点病例
的医疗管理来防范医疗不安全
事件的发生,同时建立医疗事
故、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二、医疗缺陷管理与医疗事故、医疗纠
纷管理并行的管理模式
• 医院从控制医疗缺陷入手进行医
疗安全管理,将医疗安全管理作
为质量管理的一部分探索医疗缺
陷控制办法,制订医疗缺陷标准,
控制医疗缺陷,同时对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由专人进行管理。
三、单纯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管
理模式
• 这是一种消极被动的医
疗安全管理模式。在我国仍有
许多医院只是单纯进行医疗事
故、纠纷处理工作,而未进行
医疗安全防范。
四、以病人为中心,以安全防范为重点
的系统化医疗安全模式
• (1)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安
全管理就是安全优质服务管理。
• (2)医疗安全管理全面纳入
全面质量管理(TQM),使
之成为医院质量管理的重中之
重。
(3)医疗安全保障立足于积极有效
的防范措施。
(4)建立院、科两级医疗安全目标
责任制。
(5)逐步完善和规范医疗事故、纠
纷处理程序。